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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养老护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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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养老护理知识

老人养老护理知识范文第1篇

    现将《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立和实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既是解决目前存在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不健全等问题的需要,又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的客观要求,意义重大。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加快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步伐也势在必行。

    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各级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劳动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体改、经贸、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

    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我省近两年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湘政发〔1995〕18号)和《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的实践,现就全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基数为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小于统计年报的企业工资总额的,应以统计年报数为企业缴费基数。企业缴费比例,要由目前全省平均24.5%的比例尽快并逐步降至20%,即1998年1月起降至22.5%,并在2000年底以前降至20%。在降低企业费率的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积极推进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8%为止。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可适当加快。

    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从1998年1月1日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逐步降至3%。1997年底以前已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与统一制度后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本实施意见实施前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划转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的部分)可以继承。

    三、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且履行了缴费(指单位和个人同时足额缴费,下同)义务,应予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以下办法计发:

    1、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2、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增加过渡性养老金后仍难以平稳过渡的地、州、市,可另加过渡性调节金予以解决。过渡性调节金的具体数额由各地、州、市按每月不超过130元的标准统一确定,并应从统一制度实施后的第6年起在其后的10年内逐年减少,直至取消。

    在统一制度初期,为了保证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可以采取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的做法。凡按照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8号文件实施前的老办法(按老办法计发待遇的工资基数,仍应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8号文件规定封定在1994年底以前)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统一制度实施当年退休的增加幅度不得超过10%,从第2年至第5年退休的增加幅度每年可递增5个百分点,至第6年不再予限制,同时取消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的做法。

    对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或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也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对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按其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1997年底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养老金。

    四、继续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情况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原则上每年7月1日按照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调整一次。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厅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研究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的调整办法,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办发〔1997〕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严格退休审批手续。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国家现有的退休政策,各地不得自行放宽条件,任何企业都不得自行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手续。企业职工凡没有经过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一律无效。

    六、巩固和提高养老保险社会化程度。在巩固现有统筹层次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完善省级统筹办法,继续坚持全省集中决策,省级调控,分级管理,以地州市为主的原则,强化省级调剂金的收缴,加大省级调控力度,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实现统一费率、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七、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凡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8号文件规定应参加养老保险而至今尚未参加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在1998年底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同时,加快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步伐。

    八、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加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的步伐,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改进和完善服务与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九、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基金收缴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十、本实施意见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过去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本实施意见由省劳动厅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业主、雇员和帮工(以下称“从业人员”)。已享受其他法定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属于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分担费用,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个人缴费挂钩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工商、税务、物价、交通、公安等部门及个体劳动协会和私营经济协会应积极配合并协助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工作。

    社会保障委员会对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和基金管理情况实行监督。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六条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用人单位现按其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总和的1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5年内逐步过渡到统一的城镇企业缴费水平。

    (二)从业人员暂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9年调整至5%,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达到8%为止。

    (三)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以上年度本人月实际工资收入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月实际工资收入低于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月实际工资收入超过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以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可由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免签协议),或者委托工商、税务等部门代为收缴。用人单位也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实行减免。因特殊原因,用人单位暂无力缴纳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暂缓缴纳。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后,必须在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或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商、税务、物价、交通、公安等部门在办理有关证、照年检、年审和登记手续时,应督促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建立、解除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兼(合)并、停业、破产的,应在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停保、转移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工资总额、退休人数核查一次。核查时,有权调阅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帐目和报表,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发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

    第十六条  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从业人员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

    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用人单位划入的部分相应降低,直到降至3%为止。

    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所得利息记入个人帐户。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除计入从业人员个人帐户部分外,其余作为社会统筹基金。

    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结算一次个人帐户储存额,并及时向从业人员提供个人帐户对帐单和个人帐户卡,作为从业人员核查和今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工作异动,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随同转移;因故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中的前后储存额予以合并计算,不间断计息。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方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性养老金。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助金,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从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5年即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

    (二)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其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私营企业主及个体工商户本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三)从业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而去境外(包括港澳台)定居的,可按本条(二)项的规定一次性领取相应待遇。

    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退休后死亡,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先从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支付,不足部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从业人员的缴费年限从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开始时计算。

    从业人员被招收、聘用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可前后合并计算。

    从业人员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已建立了个人帐户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后中断缴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第二十四条  建立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从业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长比例同步调整。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无偿提供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予以衔接。

老人养老护理知识范文第2篇

关键词:民办养老;护理;康复;措施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1-0102-02

一、泰州市民办养老护理问题的提出

在现实生活中,养老方式可以分为两类,首先是家庭养老,其次是机构养老。照料老人尤其是照料身体患病的老人已成为新的社会难题。中国的老人不再满足于长寿,而是希望活得有尊严。在传统的国家福利养老之外,老龄产业正在萌芽,市场提供的养老产品将给老龄化日益严重的中国带来更多的养老模式。这样,养老护理作为一门新兴服务性行业便应运而生,作为家庭养老的补充,机构养老目前已成社会关注热点。随着社会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养老服务的主体发生了变化,许多民办养老机构也纷纷建立,并参与养老市场的竞争。但无论是家庭的孝道型养老还是机构的供给型养老都没有客观地认识护理的重要性。其实,养老护理产业在国际上发展已经超过100年,是国际上公认的一个专业。养老护理有专业的知识体系、独特的工作方法和技巧,以及被国际社会认同的职业准则。对此我国有很多院校纷纷响应和开设了相关专业,专门培养和教育具备老年社会工作、老年护理保健、老年服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熟悉老年方面的政策法规,能胜任老年人服务与管理工作岗位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二、泰州市民办养老机构护理现状及问题分析

1.民办养老护理服务人员待遇和社会地位偏低

目前,泰州市民办养老机构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为公益性色彩,给从业人员提供的待遇偏低。护理人员的每月工资普遍在1 000―1 500元,远低于从事一般服务业的人员,比如医院护工、餐厅服务等。同时由于传统社会认为养老护理服务是伺候老年人的工作,社会地位较低,泰州民办养老机构还处于数量稀少、层次偏低的程度,主要提供的是照顾老人吃饱睡好的所谓“保姆式”服务,以生活上的照料为主要内容,养老护理需求数量大,但是低层次、专业技术含量几乎为零的护理工作也决定了从业人员社会地位的提升具有很大的难度。所以经过培训的养老护理从业人员能坚持专业工作的只占一小部分,更不用说经过高校培养的专业人才在择业和就业过程中承受的一些负面的影响。相较而言,具有较高素质和技能的养老护理专业人才难以发挥专业优势作用,经过专业培训的从业者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都不能得到有效承认。

2.民办养老护理服务从业队伍素质偏低

在泰州民办养老机构护理中,存在一些护理素质比较差的情形。比如养老护理员事业心、责任心不强,工作热情不高,缺乏敬业精神和认真负责的科学态度等等。从泰州民办养老护理从业人员队伍的建设状况来看,职业化和专业化的进程很不乐观。当然,现在相关职能部门已经注意到了这点,开始加强对养老服务人员,特别是护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开始了推进养老服务化的进程,这是可喜的,但是整个队伍建设和整体素质还是偏低的。据测算,在泰州市民办养老护理服务人员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占15%左右,近年来,招收聘用下岗女工及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也占了很大一部分。因此一定要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作为一个强制性的职业认证的标准,在整个养老职业队伍当中通行开来,这些都应该从行业规范的层面上加以改进。

3.护理服务人员专业技能和培训力度薄弱

养老护理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在泰州市民办养老护理中存在着养老服务的专业性要求与职业培训不到位的问题。一个合格的养老护理员应该具有爱心、细心、耐心、责任心的职业素质,具备基本医学知识、护理常识、心理疗养知识和良好的沟通意识及交流能力,这些都必须通过系统、科学、专业的职业培训来实现。而在现实中,严重供不应求的就业情况造成养老护理员的职业准入门槛降低,全市很多民办养老机构因为人手匮乏,原本的社工被迫兼职或转行做护理员;而部分养老护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培训意识薄弱,往往制约了养老专业化服务的深入发展。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自2002年7月成立以来,在该所通过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鉴定的泰州市养老护理员比例堪忧,而在连续开办的职业技能培训班中,全市报名入学的学员不足1/8。报名培训的更是以单位、团体居多,个人报名者更是少之又少。

4.养老护理服务功能单一

目前泰州市民办养老机构的护理服务还停留在关注老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方面,老年人身体精神文化生活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需求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忽视。在精神和心理方面,老人有非常丰富的内心需求,如对增长个人才艺的需求、了解社会发展、追随时代进步的需求以及情感需求等现在难以满足。泰州市民办养老机构收养的大部分是生活半自理老人,老年人有心理护理诉求的占多数。但是护理人员接受过心理护理知识培训的只占极少部分。

三、推进泰州市民办养老机构护理服务的对策措施

1.加强民办养老护理人才队伍建设

养老护理人才应是集大成者。从业人员应是具备一般护士的指导、咨询和支持能力,能确保护理、照料和治疗方面的质量安全,可以提供健康和营养咨询,能给老年人独立生活及社交活动提供保障,有听取和采纳老年人家属等护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能力。然而,目前养老护理从业者存在非专业、非职业、非行业、非本土的情况。由于缺乏准入门槛,养老护理从业者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开始从业年龄偏大,更谈不上专业性。从业人员以外来打工者居多,与国外“让具有相同文化背景的人照护老年人”的目标相去甚远,养老服务岗位的流动性也很大。泰州市应通过大力兴办能够培养养老护理服务专门性人才的培训机构,从根本上改变目前由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等为从业主体的局面。其次为鼓励年轻人和城市居民从事养老工作,不妨借鉴国外经验。护理培训机构的学员本人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费用由政府承担,学员学成后需从事养老护理工作,通过为政府提供服务抵扣相应的学费。再次还应注意挖掘和吸收我市高等院校培养的护理专业的毕业生,特别是男生生源,丰富人才结构,比如泰州职业技术学院的护理专业毕业生有着较好的社会口碑;应该大力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展养老、护理、医疗、保健、康复等方面的培训,充实合格养老人才队伍,在这方面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医学技术学院就做出了很好的示范。

2.加强养老护理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工作

泰州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护理员的持证率较低,大多数没有配备专业护理、老年心理学、法律咨询、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不能满足老年人的多样化需要。在养老护理工作中应注重规范化服务。首先,护理工作要注重工作程序,护理的岗位是在老人身边,老人的生活护理就是照料老人的日常个人起居、清洁卫生、饮食、洗洁、大小便处理甚至到一块尿布、一根约束带的使用,都要有详细的流程,对哪一级别的护理要求提供哪些服务、内容都有明确规定,都要实事求是、不折不扣地完成,白天晚上一个样,有家属无家属在一个样。其次,要注重个人事情处理程序。对某些事情有些看法是正常的,有些思想情绪也是正常的,但是绝不可带着情绪工作,任何事都要按章办事。最后,要注重和家属沟通的程序,家属来院探视一般都会直接和工作人员沟通了解老人生活情况,这就要求我们把握好度,该讲的就讲,不了解的就不要讲,严禁私下打电话或以其他形式联系家属。从护理员本身来看,一是培训与工作的矛盾,从短期来看,安排培训必然影响工作;二是护理员队伍老化及文化程度低,记忆力和学习能力逐渐减退,学习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有一定的困难。因此,应加强养老护理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工作。

3.加强心理护理教育,转变护理模式

老年人由于社会角色的改变,身体日渐衰老,常出现孤独、抑郁等一些特殊精神心理变化,影响着其老化过程、健康状况、老年病的防治和预后。但在对泰州市民办养老机构护理人员的调查中发现,接近90%的养老护理员自认为可以发现老年人的心理问题,并给予了有效护理。可见这与老年人的实际心理状态是不符的。这就表明,目前护理人员的知识技能水平难以满足老年人的心理需求。

4.加强保障机制的构建

泰州市应建立健全老年社会福利制度,发展适度普惠型的老年社会福利事业,推行政府为特殊老年困难群体购买服务;要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办法,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照顾和优先、优待服务;要求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向高龄老人、困难老人发放高龄养老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促进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不断完善老龄法规体系,推进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化进程,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和普法教育,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宣传和落实工作,增强全社会老龄法制意识;做好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重点在涉及老年人医疗、保险、救助、赡养、住房、婚姻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目前泰州市民办养老机构的社会保障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机构内养老专职工作者应享有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休息、休假的权利和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只有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才能够促进民办养老服务的发展。

“养老问题”已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问题,探索科学合理养老方式和社会服务模式已经刻不容缓。民办养老机构,是泰州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尚不完善、公立养老机构发展和服务难以满足社会养老需求的状况下,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对缓解当前养老的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了解民办养老护理人员工作及生存状况,通过各种形式进行专业化培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落实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培养切合实际、适应社会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已经迫在眉睫。相信有了政府的大力支持,通过政策、法律、制度和保障体系的建立,泰州市的老年护理事业必将有着美好的前景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刘红,张妍蕊.对我国民营养老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前景的探讨[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8(2).

老人养老护理知识范文第3篇

1入住老人现状

从入住老人的身体健康情况来看,能自理的老人占总数的26.7%,而半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所占比例为73.3%,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老人成了养老机构居住人群的大部分,这也加大了养老机构的工作困难,制约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提高。调查发现,老人选择在养老机构养老,其主要原因是老人行动不便,不能自理,而子女需要工作养家,无暇照顾;或者是因子女身体条件不好,无力赡养;或者是因子女在外务工,无法长期照顾父母,这些主要入住原因虽有差异,但选择养老机构养老都是外界因素迫使,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养老机构的发展具有前瞻性。无奈之中选择到养老机构养老,这种消极情绪对老年人的心理健康极不利,这就要求养老机构更多的关注老人的心理健康,提供亲情式服务。2.3护理人员现状调查发现,目前郑州市养老机构护理人员存在如下特征:首先,以40岁以上外地户口女性为主;其次,护理人员劳动强度大,但薪资待遇低,一个护理人员一般需要陪护8个以上的老人,几乎无自由时间,且多没有劳动合同,自身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再者,护理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且缺乏护理专业技能,有近50%的护理人员没有相应的护理证书,护理水平基本是简单的岗前培训后直接上岗。深度访谈发现,护理人员大多是家庭条件不是很好,闲在家,出来打工以增加家庭经济收入。如果条件允许,他们中的大多数希望换工作以获得更多收入,所以护理人员流动性较大,稳定性差,这直接影响到给入住老人提供的服务质量。

2郑州市养老机构发展障碍及对策

2.1郑州市养老机构发展障碍

第一,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影响和制约了养老福利机构发展,机构软硬件亟待改善。绝大部分养老福利机构规模小、功能少,便利设施不健全,如没有安置轮椅客的电梯按钮,没有无障碍通道等。社区老年运动场所缺乏,设备也多陈旧落后。大部分养老机构没有室内活动室,只设有简单的户外活动器械,而户外设备使用时对气候的要求比较高。第二,养老福利机构整体服务水平不高,专业人才匮乏,队伍不稳定。当前,郑州市的养老服务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大多数护理人员是农民工或城市下岗失业人员,没有接受过专业培训,缺乏专门的护理知识,导致整体服务水平不高。另外,由于养老福利机构工作时间长、工资待遇低、劳动强度大、服务对象和家属不理解等原因,护理人员流动性强,队伍不稳定,行业整体缺乏竞争力和发展后劲。第三,养老服务的内容有待拓展。实地走访发现,目前大部分郑州市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的内容还仅限于生活照料、卫生保洁等基本服务内容,难以提供康复、兴趣爱好、文化娱乐等其它服务,不能满足老年人的精神慰藉需求。

2.2对策建议

2.2.1政府加强引导,提高政策扶持和监管力度首先,应进一步强化政府的主导地位。各级政府和部门应该积极出台优惠政策,采用政府补贴、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采购、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形式,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其次,应加快制定和完善发展养老机构的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尽快修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养老机构的性质编制,保证正常运转经费。第三,加快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建设步伐。通过院校培养、在职教育、岗位培训等多种途径,使为老服务人员都成为掌握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服务技能的专门人才。第四,引导广大民间资本注入养老机构,支持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注重政策扶持引导,加大宣传力度,使社会人士关注养老机构的发展并给予投资或资助,鼓励社会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2.2.2社会支持和责任媒体应注重发挥自身的舆论宣传优势,大力宣传新型养老观念,让人们逐渐接受机构养老,转变“进养老院就是没人养”的传统养老观念。只有广大社会民众的理解、关注和支持,养老机构的发展才能更加顺利的进行下去。广大民众有责任为养老事业的发展尽一点自己的力量,也是为国家的快速发展尽了力量。

老人养老护理知识范文第4篇

项目来源:黑龙江省研究生培养创新计划资助项目,项目编号YJSCX2013-248HSD。

2009年,日本全国65岁以上老龄人口占1.3亿总人口的 20.8%,平均寿命为82岁,其中有90岁以上的高龄人口占3.82%,可见5年前日本的社会老龄化程度已经很高。预计到2055年,每 2.5个日本人中就有1名65岁以上的老人,社会平均年龄将达到 51.3岁。然而面对如此强大的养老压力,日本在积极有效地应对老龄化发展的历程中,逐步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养老福利服务制度和养老模式。

一、日本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的特点

1.养老服务运营及管理的法制化。日本于1963年开始颁布《老人福利法》、《老人保健法》、《高龄老人保健福利推进10年战略计划》、《介户保险法》、《社会福利士及看护福利士法》、《福利人才确保法》、《关于社会福利服务基础结构改革》等,为日本社区养老服务的健康运行提供了支持和保障,也从法律上保障了福利人才的培养机会、经济地位、社会地位,鼓励吸引社会成员成为社区养老服务的人才。

2.多样化的组织形式。其一,以政府力量为主,主要是政府与民政人员。其二,由政府资助的民间组织,如社会福利协会等。其三,志愿者及其组织,主要由家庭主妇、大学生及健康的老人组成。其四,企业养老服务。其中后两种都属于NPO,即由社区居民经营,由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的非营利机构,以川崎市的“玲之会”为例。 家庭主妇是“玲之会”的主要组成部分,在给老人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为家庭主妇们提供了实现自我价值的机会。更重要的是志愿者会把老人的需要传达至相关部门,改变政府信息的不对等的状态。

3.丰富的服务内容。日本政府充分整合各方力量资源向老年人提供福利、保健、医疗等综合。具体分为以下五点:一是上门服务,即到老人家中提供多种服务。二是日托服务,即白天把住在家里的老人接到社区老人护理中心等机构照顾,晚饭后再将其送回家。三是短托服务,即让因疾病或其它原因无法居家护理的老人,短时间地入住社区机构(原则上为1至3个月)。四是长期服务,即为社区老年人提供3个月以上的护理服务。五是定期举办老年保健咨询指导服务。

二、日本社区养老服务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目前的社区养老服务存在法律保障缺失、资金不足、养老服务质量不高、养老服务内容单一等诸多问题,日本的经验与对策对我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1.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我国仅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等为数不多的法律和政策,无法保障我国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从日本的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我们可以得知,建立健全社区养老法律体系势在必行,法律起着指引和规范的作用,明确对政府责任与职能,提高服务效率。

2.促进不同社会主体参与社区养老服务。作为人口大国,单纯靠政府解决养老问题是不可能实现的,政府投资不足、政府失灵等问题的存在都是导致我国养老服务的质量低的原因,这也正是我国养老问题的困难所在。日本的经验告诉我们,我国政府对社区养老服务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提供社区服务主要资金和设施资助,指导并监督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在做好这些的同时,应大力推进志愿者、企业、个人等不同主体参与到社区养老服务中,使其从中发挥不同的作用。不同主体的参与能够促进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弥补政府供给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资金的来源,除此之外,我国的志愿者也有很大的开发潜力。我国有大量的大学生以及许多身体健康的老年人,他们的参与不但为社区养老服务带来新的生机和活力,对于我国的道德提升也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弥补我国的敬老爱老的孝道的缺失。

3.形成满足不同需求的多层次服务体系。老年人作为社会特殊群体,在年龄、身体状况、文化水平等方面存在很多差异,其对社区服务的需求也就有所不同。这就要求我们构建一个多层次的服务体系,针对身体状况不同的老人提供不同的卫生、医疗服务项目,包括定期组织健康检查、上门医疗服务、家庭护理服务、机构护理或康复训练等。同时,设计多样的服务项目,满足不同文化水平的老人精神需求。比如,琴棋书画或太极运动等比赛,举办各类讲座,组织各种主题活动等。

老人养老护理知识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养老院 老人 孤独感 情感陪护

中图分类号:R47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533(2014)14-0050-03

孤独感是影响老年人生活满意度、主观幸福感等的重要因素[1]。我国的养老方式是以养老院和居家养老为主[2],而养老院的老人更易发生心理问题。我们进行了情感陪护对养老院老人孤独感的干预研究,结果如下。

对象与方法

对象

为2012年12月至2013年10月上海市嘉定区黄渡养老院意识清醒、能够有效沟通的入住老人,年龄60~90岁。排除感官残疾明显影响调查、重度痴呆,有精神障碍者。

方法

情感陪护志愿者

10名护师以上资质的护理人员组成志愿者队伍,干预前进行了志愿服务、沟通技巧等方面的培训,并请心理咨询师就老年人心理问题等知识加强培训。

情感陪护内容

1)陪聊 一对一陪聊,一名护士负责10位老人,每人每次30 min,每星期一次。以拉家常式的陪聊,交谈中要求专心、耐心,尊重老人,让老人尽快熟悉护士,增加信任感。细致的观察,适时了解老人的心理状况,予以针对性的疏导。

2)健康教育知识讲座 每月组织一次健康知识讲座,由主管护师负责授课。根据老年人身体、心理的特点,讲授老年期慢性疾病基本知识,进行用药、日常生活起居安全宣教,并教练简单的养生保健操。对生活自理有困难老人,鼓励其进行早期主动锻炼,延缓骨骼肌肉的衰退,提高生活质量。

3)娱乐活动 每月组织一次娱乐活动,如舞蹈、互动游戏、兴趣小组、手工评比等,鼓励老人积极参与。通过活动,使老人相互了解,互帮互助,犹如在一个和睦的大家庭内。也使老人感受到年轻的活力及社会的关爱。

评估方法

1)一般情况调查 参考文献自行设计调查问卷,并经专家审核后使用。内容包括研究对象基本资料(性别、年龄、婚姻、教育程度)、入住情况(入住费用、费用来源、子女看望次数)、健康状况(有无慢性病、生活自理能力、活动兴趣)、入住满意度等。

2)孤独感调查 采用孤独量值评分表(Russell编写,第三版)。该量表为自评量表,主要评价由对社会交往的渴望与实际水平的差距而产生的孤独感。量表有三个特点,第一“孤独”一词未见任何条目之中,Russell指出,这可能有助于减少回答问题的偏性;第二为一维性,只需一维是一般测量表较好的选择;第三未给受试者规定时间范围。量表共20个条目,每个条目有4级频度评分:4级=一直有此感;3级=有时有此感;2级=很少有此感;1级=从未有此感觉。分数越高,孤独程度越高。干预前及干预6个月后进行问卷调查。

结果

一般情况

研究对象共100人,其中男性36人(35.6%),女性64人(63.4%);年龄56~90岁,平均(81±6.45)岁;入住时间少于一年4人,二年以上13人,三年以上83人;大专3人,初中2人,小学16人,文盲79人;配偶健在13人,孤寡老人87人;从不参加活动锻炼13人,参加87人。

干预前后老人孤独程度比较

情感陪护干预后孤独感较干预前有明显好转,干预前老人孤独量值评分为(62.08±5.285)分,干预后为(42.87±3.161)分(P

婚姻、学历不同的老人干预前后孤独量值比较

有配偶的老人与孤寡老人的孤独感干预前后的同期比较,两组间均无明显差异(P>0.05)。情感陪护干预后,有配偶的老人及孤寡老人的孤独程度均较干预前有明显改善(P

讨论

贾守梅[3]等人的研究认为,通过健康宣教和聊天[4]的方法向老年人介绍其心理、生理特点及常见的健康问题,使老人对自己的情况有一个整体的了解,在此基础上作出针对性的指导和建议,可以很好的帮助老人有效的应对自身面临的具体问题。本研究表明以专业的护理团队介入养老机构,可以一定程度解决老人心理问题。

养老院老人有被抛弃、寂寞和孤独感,他们需要交流、需要被关心、关注。情感陪护干预老人总体孤独程度有明显改善,重度孤独感的老人数量明显下降。婚姻状况对干预效果影响不明显,原因可能与研究样本中有配偶的老人数量较少,也可能与研究对象都在养老院,生活状态差不多,导致两组干预效果差异不大。学历状况对干预效果有影响,有学历的老人在情感陪护干预中,能更快地融入干预活动,更好地理解每次活动的意义,容易接受外来服务。本研究未设对照组,采用了自身前后比较观察干预效果。在老龄化日趋严重的今天,我们应当大力开展敬老、爱老、养老、助老活动,建立有效的养老服务机制,使得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更加丰富精彩。

参考文献

汪娟. 城市居家老人与养老院老人依恋与孤独感的比较研究 [D]. 成都: 四川师范大学, 2012年.

侯晓丽, 马珊珊, 黄磊. 我国机构养老模式发展的现状与对策[J]. 管理观察, 2011(21): 78-79.

贾守梅, 李虹. 城市老年人社会支持网络与生活满意度的研究[J]. 心理科学, 1997(2): 123-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