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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广场舞 环境噪声污染 法律漏洞 法律完善
一、环境噪声污染的概述
按照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因此,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算作是“环境噪声污染”:
(一)所排放出的噪声必须是“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日常生活中,人或者环境受噪声影响的程度不同,一种环境噪声在不同区域对不同对象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因此,在实践活动中应当明确把何种程度的噪声作为环境污染的治理对象。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区分环境噪声和环境噪声污染的依据是法律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最高限值。在标准规定的数值内的是一般的环境噪声,超标排放的环境噪声,才可能被称做环境噪声污染。
(二)环境噪声污染必须是对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产生干扰。只要噪声没对其他人正常的生活、学习、工作的展开产生影响,即便是超过了国家的规定标准也不能称之为环境噪声污染。
二、广场舞扰民凸显出的法律漏洞
(一)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规定滞后。
在1996年,我国颁布实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经过近二十年的实施,已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迫切需要修订。例如用“超出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界定环境噪声污染的方法缺乏科学性,对于敏感人群例如老人与儿童均不适用。我国环境保护部在2001年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已经开始了前期准备工作,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奠定了基础。对环境噪声的认定标准重新界定,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行为规范,提高违法成本,有利于减少环境噪声污染,营造良好的公众环境。
(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执法缺位。
虽然现阶段关于环境噪声污染治理的法规已逐步完善,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依然存在执法不到位现象,既有的法律条文有成为空文的趋向。环境噪声污染的治理牵扯到多个机构部门,例如公安、环保以及城管部门等,这些部门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由于权限界定不明确,往往造成了管理中的盲区,在受到环境噪声污染时,居民往往不知道去哪里投诉。而相关部门的主动执法意识不强,在环境噪声违规情况下难以从严治理甚至置之不理,这种行为将会对某些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纵容。
(三)公民守法意识淡薄。
在城市生活的民众逐渐意识到,生活中令人困扰的环境噪声越来越多,但是对于如何制止环境噪声却了解甚少。环境噪声无处不在,人们对于环境噪声的污染只能苦不堪言但却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有些民众由于“面子意识”和“息事宁人”的思想,对于环境噪声污染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国内民众对于噪声的消极对待,一方面表现为对执法部门缺乏信任,一方面表现为对噪声的关注力度不够,这两方面的原因综合在一起,就形成了现阶段民众对于环境噪声污染的主流态度。由于民众的维权意识淡薄,给环境噪声管理执法部门的监管带来了麻烦。
三、广场舞扰民的法律完善
(一)完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
发达国家在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来说是比较完善的,尤其是美国,对环境噪声污染的的认定标准是比较全面及有特色的。通过把环境噪声污染标准的规定进行中外对比,可以看出主要的区别就是在环境噪声污染的认定标准方面,我国现行法律以“违法性”作为构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前提。然而,在国外的法律通说、判例与法律法规中,只要噪声源对他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了影响,即使没有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噪声分贝限度,也是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即污染源遵守公法标准不能成为私法上免责的理由。国外的法更加注重维护受害人的权利,在认定事实时,把人的感受作为最基本的原则。
(二)规范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执法。
监管者对扰民广场舞一般都是睁只眼闭只眼,不愿去过多的管理,是执法疲软的重要原因。大部分城市的环保机构对于扰民广场舞的投诉举报,就是运用调解的方式,这样做很难起到作用。如今在各地的公园广场等地方已经随处可以健身,其制造的噪声已经对周围的居民生活产生了影响,严格意义上讲,已经构成了违法。但是由于相关执法部门的积极性不高,所以就出现了一些居民“以恶制恶”的反抗。假如我国的法律法规像西方发达国家那么严厉的话,相关执法机构能严格按照法律来执行,这样以来,受到影响的民众又怎么会用违法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三)加强教育宣传,倡导全民守法。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环境噪声污染的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事实上,我国明确规定了环境噪声污染的法律责任,只是长期以来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所以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得民众知法懂法守法十分必要。此外,政府应采取一系列可行的措施加大对噪声危害的宣传,让群众认识到噪声的危害,认识到噪声对周围民众的恶劣影响。每个人自觉的维护自己身边的环境,遇到制造噪声的情况时,也会尽力制止。同时也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使噪声的音量降低,减轻对周围人民的影响。例如在排练队伍四个角各放一个小音量音响、将练舞地点从广场上改到室内进行。设备制造企业可以加快技术的研发,制造出更先进的音响设备,例如耳麦式的广场舞音响系统。
参考文献:
[1]倪德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0.
[2]赵志锋.规范广场舞政府应主动“舞起来”[N].法制日报,2014,02.
[3]杨建顺.广场舞者的权利和自由的边界[N].检察日报, 2013,11.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声环境质量负责。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设备标准中规定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火车、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工商、文化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居住区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调解邻里之间因噪声产生的纠纷。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并有权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适用区域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在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征求所在区域居民和单位的意见。
第九条新建民用建筑对外部环境噪声隔声质量及配套的供水、供热、电梯、通风等公用设施的隔声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隔声设计质量的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隔声施工质量的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责令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应当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期间,可以责令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停止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或者限制设备、设施运行时间。
第十一条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置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餐饮和娱乐场所。
销售新建居民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明示所销售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及所在地声环境状况。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设备、设施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该设备、设施或者限制设备、设施运行时间。被检查单位应当停止或者按照规定时间使用该设备、设施。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情况,并提供必要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资料。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负责受理噪声污染投诉、举报的机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第三章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施工作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所需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公告,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的一侧。
第十七条中考、高考期间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第十八条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但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夜间施工的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当向周围居民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夜间施工批准文号、夜间施工起止时间、夜间施工内容、工地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第四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高速路、快速路、主干路、城市高架路、铁路和城市轨道,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时,应当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所需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第二十一条在已有的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声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本市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
在用机动车辆消声器及其他防治噪声污染的设备应当正常使用,禁止改装、拆除或者闲置。
除特种车辆外禁止安装使用外挂式音响设备。特种车辆装有外挂式音响设备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公安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居民住宅区周边划定限制车辆夜间通行的路段和禁止鸣笛的区域,明确限制通行和禁止鸣笛的时段。
第二十四条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候车站的,应当合理选择位置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车辆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铁路机车在本市建成区内行驶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限制鸣笛。
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在制定机场飞行程序时,应当考虑噪声影响,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或者低空飞行时,应当遵守规定的飞行程序。
第二十七条在飞机噪声环境标准适用区域内建设建筑物的,应当执行相应标准适用区域的规定。
第五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干扰他人的音响器材。但属于下列情况者,允许在一定时间内使用,并控制音量:
(一)经依法批准的大型社会活动;
(二)课、工间操;
(三)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
禁止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二十九条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家用电器、乐器及其他音响器材的,应当控制音量,避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三十条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超市及其他商业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三十一条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二条本市生产、销售的机动车防盗报警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本市机动车辆不得安装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防盗报警器。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现的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防盗报警器,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设置或者解除机动车警戒或者寻车时,不得产生噪声。
机动车防盗报警器以鸣响方式报警后,使用者应当及时处理,避免长时间鸣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三十四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内娱乐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三十五条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在其他时段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干扰。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其它建筑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干扰。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检查单位未停止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间使用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未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一侧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中考、高考期间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夜间施工批准文件进行夜间施工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夜间施工作业未向周围居民公告相关内容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超市及其他商业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
(二)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三)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及时处理,机动车防盗报警器长时间鸣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控制音量或者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装修作业,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按照规划、建设、工商、文化、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处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依法赔偿。
一、整治依据
依据《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和《西安市城市治理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
二、整治原则
以宣传教育为先导,以检查、督促整改为重点,以联合执法为抓手,以完善长效机制为目标,坚持属地管理,辖区政府(管委会)对声环境负总责,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同联动、齐抓共管。
三、整治目标
使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噪声扰民问题得到明显缓解,城市声环境质量得到显著改善,人民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
四、责任分工
(一)市环保局负责督促协调各单位噪声污染整治工作;适时调整本市的声环境功能区划;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及其商业、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的空调、抽风机、发电机、水泵等固定设备产生噪声及营业性娱乐场所厂界噪声的监督管理。
(二)市城管局负责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及在街道、广场、公园,开展宣传庆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中,使用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夜市、烧烤等,产生噪声的集中整治;负责对渣土清运中投诉噪声的监管,会同市公安局严格控制渣土车辆运行路线的审批。
(三)市公安局负责切割、加工金属、石材、木材等材料产生噪声的监管;负责装修、动物经营产生噪声的监管;负责在室内使用电器、乐器、家庭饲养动物、居民住宅空调室外机、进行其他娱乐和体育锻炼等活动产生噪声的监管;负责全市重点区域及禁噪路段的机动车鸣笛、声响装置及飚车噪声的整治,查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的噪声超标问题。
(四)市交通局负责省、国道两侧防噪设施规划和建设,对有噪声污染的路段进行治理。
(五)市市政局负责对市政建设施工的噪声监管;负责市政道路两侧防噪设施规划和建设,对有噪声污染的路段进行治理。
(六)市地铁办负责对地铁施工工地产生噪声的管理;负责对地铁运营中产生噪声的防治和管理。
(七)市建委和市城改办加强对民用建筑隔声设计和施工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推广使用降噪、防振的产品和材料。
(八)市规划局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提出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和城市公共设施的噪声控制要求。
(九)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市级各新闻媒体在整治期间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开设专栏,丰富形式,扩大宣传面,营造氛围,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
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噪声污染整治方案,建立长效机制,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五、整治安排
(一)宣传部署阶段(即日起至5月20日)。
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制定专项整治方案,迅速安排部署,并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和网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21日至7月31日)。
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一是对重点区域、街道两侧、夜间噪声等各类扰民行为开展集中整治;二是开展高、中考及重大活动期间噪声污染的专项整治;三是对群众反复投诉、反映强烈的噪声污染责任到人,限期办结;四是对非法的文化娱乐场所、商业销售网点、广场活动、露天烧烤等场所予以取缔;五是按《西安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对超标噪声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三)整治保持阶段(8月至年底)。
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认真总结集中整治阶段的经验,建立健全噪声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规范管理,持续加大治理力度,按照五个一(一个工作方案,一套工作资料,一本台帐,解决一批重点问题,建立一套长效工作机制)巩固专项治理成果,确保群众满意度得到提升。
六、工作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惠民实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主要领导亲自部署、亲自督促检查,分管领导直接抓、经常抓,抓出成效。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主动作为,不推不托,抓好落实。
二是强化执法。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加大日常检查、巡查和督查频次,严厉打击噪声扰民行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执法。
三是畅通投诉渠道。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开投诉电话,加强值守工作,保证投诉电话24小时畅通,认真受理、及时处理群众投诉。
四是强化责任追究。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要及时报送整治方案,并确定1名联络员,并于每月25日前以工作动态的形式将专项整治开展情况报送市环保局,市政府将予以通报。对专项整治中,存在热线无人接听,投诉无人受理、推诿扯皮、查处不力或造成负面影响的,将予以追责。
附件:1.西安市2016年噪声污染专项整治任务汇总表
2.市级各部门投诉电话
关键词:城市环境;噪声污染;检测技术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经济发展全球化的同时,城市现代化假设也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但在城市娱乐设施、交通设施以及工业生产设施日益完善的同时,随之而来的噪声污染也对人们生活造成了极大地危害,严重影响了城市居民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噪声污染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但确确实实存在的物理性污染,目前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城市诉讼案中首位案件。因此,如何有效地对城市环境噪声进行检测和治理,是城市环境保护的重点。
1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的含义及其成因分析
1.1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的内涵
在如今人们生活的大环境下,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污染问题越变得越来越严重,大气污染、水污染、光污染以及噪声污染等无处不在。其中噪声污染是目前人们生活中经常提到的话题。所谓噪声,从生理学的角度上来说,凡是对人没有帮助并且使人感到厌烦的一切声音均可成为噪声。而噪声污染则指的是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所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学习和工作产生影响的现象。环境噪声与其他噪声不同。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物理性污染,也是能量污染,对人类环境的危害巨大。声音从物理角度上来看又可分为音乐和噪声两类,噪声是指各种杂乱的声音混乱在一起而产生的声音。噪声不仅对人的身心造成巨大伤害,同时还严重影响着人们的心脑血管及神级系统。对于城市环境噪声污染来说,具体可以分为由于施工建设以及交通运输产生的超过国家噪声污染标准的声音以及由于娱乐场所和娱乐设施所产生的影响附近居民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噪声等。于其他化学污染不同,环境噪声具有即时性、多发性等特点,它是由声源产生的,当声源停止发生时,噪声也停止,其对人体的危害是间接性的,非致命的,但如果长期持久性的受到环境噪声的影响,则会影响人心理、生理状况。此外,环境噪声污染还具有分散性以及局部性的特点。噪声源分布比较广泛,对于环境中的影响也仅仅局限于能够听到声音的范围内。
1.2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的成因分析
城市环境噪声的产生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来源于生活的噪声污染,另外一类是来源于交通建筑等的噪声污染。生活噪声污染主要受到城市人口密度、城市建筑密度、城市绿化建设以及城市污染源的管理有关,而交通建设等的噪声污染则跟道路交通建设、道路质量以及建筑施工等有关。生活噪声具体来说则是商业场所、娱乐场所以及公司宣传等活动产生的噪声,这类噪声都是即时性的,当娱乐场所、商业场所等停止营业时即可消失。而交通运输以及住房建设中产生的污染则是危害较大的噪声污染。此外工业生产噪声也是一种危害较大的噪声污染,其主要是由于工业生产中机械设备运作而产生的。总体来说,环境噪声污染虽然是即时的、分散的,但却是实实在在存在的,不容忽视的,因此加强城市环境噪声污染与检测尤为重要。
2城市环境噪声污染带来的危害
2.1影响人身心健康以及日常生活工作
城市环境噪音对于人类身心健康的危害是巨大的,特别是对于人类的听力损伤时巨大的。如果一个人处于高噪声污染的环境中,则会出现耳朵难受等不适症状,但当脱离这种高噪声污染后,这种不适症状则会慢慢消失。而当一个人长期处于噪声污染环境中时,则会对人身心健康造成巨大的伤害。不仅会损伤人类的听觉器官,严重时还会破坏人的中枢神经以及其他身体器官,从而使人身体状况出现不适,这种危害是不可逆的。另一方面,环境噪声污染还会影响人的心理健康,如果一个人长期处于高噪声的污染中时,会是人产生烦躁的感觉,从而导致在学习工作中无法精力集中,不仅对于其工作学习效率造成极大的影响,严重时还会使人类产生心理疾病。
2.2影响动植物等健康
环境噪声污染除了对人类产生巨大影响外,还对动植物的健康也危害巨大。不仅会对动物的听力造成影响,还会破坏动物的中枢神经以及内分泌系统等。跟人类别一样,如果动物长期处于高噪声的环境下,也会出现烦躁以及情绪暴躁等状况,从而导致动物出现行为失控的现象,严重者甚至会危害到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
2.3影响社会经济建设以及社会发展
社会经济价值是由于人们的工作而产生的,只有人工作了,社会经济价值才能够得意体现。但当人长期处于高噪声的环境中时,人就会产生焦躁不安的情绪,这会导致人在工作中不能够集中精力去完成工作任务,从而对于公司或企业的生产效益造成巨大的损失。另一方面,如果噪声过大时,还会对于某些仪器设备挥着建筑物造成一定的危害,可能会出现仪器失灵或者被破坏而不能正常运行,从而使公司生产速度降低,并且不能够保证产品精度和质量。对于建筑物来说,高噪声还会使房屋出现裂痕或者坍塌等危险,这样不仅对于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还会在经济上是人遭受损失。
3加强城市环境噪声污染与检测技术的措施方法
城市环境噪声对于人类的日常生活以及工作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因此我们应根据不同需求,对于城市环境噪声污染进行检测与治理。计算机技术的高速发展,使人们在进行检测时变得越来越方便。将计算机技术运用到环境噪声检测中来,对于噪声检测是一重大进步。我们可以采用声音传感器对一定地区的环境声音进行检测,当环境声音超出国家规定的噪声标准时,检测系统则会出现相应的报警,从而使工作人员进行及时的处理。另一方面,如果无法对噪声源进行控制时,我们应采用吸声、安装消声器等方法及时阻断噪声的传播,并时刻对噪声源噪声频率进行检测,确保噪声不能够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此外,对于交通运输以及房屋建筑时产生的噪音来说,这类噪音是可以通过人为控制从而降低的。对于交通运输产生噪声来说,我们应加强对于车辆的检测,严格遵守城市车辆运输条例。同时在交通道路两侧还应设有防噪声板,减小噪声的传输,从而降低道路运输噪声对人生活的影响。另一方面,减少环境噪声污染还应该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密度以及做好城市建设规划工作。
4结论
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人类正常生活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加强城市环境噪声污染检测,对于人类生活和工作意义巨大。本文从环境噪声定义以及环境噪声污染成因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对环境噪声造成的危害进行详述,最后提出一些解决措施。加强环境噪声检测,控制噪声污染,对于实现我国城市化建设可持续发展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赵一山,马山江.城市环境噪声预测与分析研究进展[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刊源,第一章下.
近年来,随着泰顺县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县城罗阳镇各交通道路的车流量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由此引发的交通工具鸣叫和与道路摩擦而产生的交通噪声污染日益加剧,城区噪声污染日趋严重。由于交通噪声具有流动性、声级高、干扰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等特性,对居民正常的生活和休息造成影响,尤其是对交通干道两侧居民的影响,迫切需要采取规划、管理、技术等手段加强治理。
2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状况及变化趋势
2.1交通噪声等级划分交通噪声质量评价方法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640-2012《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根据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结果,将道路交通噪声强度划分为5个等级,详见表1。
2.2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现状及变化趋势泰顺县环境监测站每年在县城罗阳镇城区的云寿路、泰分路、新城大道等20条主要道路布设测点,对道路交通噪声进行监测,同时记录车流量(辆/小时)。根据近三年交通噪声监测结果统计,罗阳镇道路交通噪声强度等级大部分路段处于一、二级,声环境质量较好,但污染等级达到三级及以上(70dB)的路段长度逐年上升,噪声污染呈加重趋势。详见表2。
3道路交通噪声污染原因分析
罗阳镇城区道路超标路段逐年增加,噪声污染日益严重,其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1)车辆多。近年,泰顺县的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城区道路的平均车流量逐年上升,特别是云寿路、新城大道等交通干线的车流量大幅增长。(2)路况差。泰顺县属于山区,县城道路狭窄、坡多路陡、路面粗糙等导致机动车行驶噪声大。(3)隔离缺。在主干线如云寿路、新城大道两侧分布大量居住区和办公楼,道路两边没有绿化隔离带,在机动车道与步行道、步行道与建筑之间缺乏防噪、减噪的隔离措施。(4)管控弱。交通管理机制不健全,各种车辆均可以通过城区道路,尤其农用三轮车和载重车,严重影响声环境质量;噪声达标区范围仅占城区面积的10%左右,且道路拥堵,嗽叭声不断。
4道路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对策
根据泰顺县城区道路交通噪声现状及污染原因,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减缓交通噪声的影响。
4.1合理规划布局加强交通建设规划与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的协调和有机衔接,合理确定路网结构,落实噪声防护的规划区域(距离),从源头上预防噪声。对区域开发、交通发展等专项规划进行环评,并在规划环评文件中纳入声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4.2完善城区道路结合城市建设推进重点降噪工程建设,逐步完善城区道路系统,增加道路面积率,提高道路密度,改善路面结构及质量,云寿路的水泥混凝土路面改造成沥青混凝土路面。新建一批停车场,缓解汽车猛增带来停车位短缺而占道的情况。根据城区的交通发展趋势,尽快建设城区外环路,疏导52省道、58省道等道路城区段的交通,减少过境车辆在城区穿行。
4.3加强隔离防护在道路两侧适当增加行道树和步行道至建筑物的宽度,保持噪声衰减距离或缓冲带。城区主要街道两旁加强绿化,建设绿化带。主要交通干道两旁的建筑表面要做隔声设计或降噪声处理。结合绿色建筑、节能改造等城市建设,推进隔声窗改造,倡导居民采用既节能又隔声的新型高效通风窗替代普通窗。
4.4强化管控措施提高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严格机动车限速、限行和禁行管理;扩大城区机动车禁鸣区域,完善禁鸣标志设置,查处各类机动车违章鸣笛行为;优化设置交通标志和道路减速设施。将商业繁华且道路狭窄的人民路、垟心街等地段改成步行街;对三轮车、载重车,限线、限时、限量行驶,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区;在年检中增加定置噪声的检测,对噪声超标的车辆限期安装有效的消声装置,实行机动车噪声违章收费制度。在城区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加快淘汰更新老旧公交车,推广使用低噪声的公交车,减少上道车辆。
5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