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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城市环境噪声首先是噪声的一部分。从物理学意义上来讲,噪声是一种不同声源的无规律混合的振动,其频率和振幅具有复合性和无规律性的特点; 从环境保护角度而言,凡是人们所不需要的、使人厌烦并妨碍人们生活和生产的声音都可称为噪声。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活动产生了过多的声音,包括正常的工业生产噪音、生活噪音和建筑噪音,也包括不良好的商业活动经营方式,使得城市充满了各种机器噪音、鸣笛声、音乐声、卖声等生源。城市环境噪声已然成为城市环境中的普遍问题,成了噪声污染。噪声污染同时具有污染范围广、影响时间长、对居民影响直接的特点,为居民反映最直接的一类环境污染,有关噪声的环境投诉事件占到环境投诉的50%以上,居环境投诉事件的首位[1]。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调查显示,噪声污染与大气污染、水污染并称为城市环境的三大公害[2]。
一、噪声来源及危害
(一)噪声来源
城市环境噪声即城市噪声污染,污染源可分类为交通噪声、工业噪声、社区生活噪声和施工噪声,城市声环境也可以分类为城市区域声环境、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城市功能区声环境等。
据文献报道,我国城市噪声源中,(1)30%以上来自交通噪声(国外统计资料交通噪声占70%)[4],噪声源是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由于机动车辆数目一直在急速增加,道路交通噪声成为影响最广泛的污染。(2)在工业噪声和施工噪声约占我国城市噪声源的27%,主要来自生产过程和市政施工中机械振动、摩擦、撞击以及气流扰动等[4]。(3)社区生活噪声在城市噪声中约占40%左右,包括流动叫卖、商业经营活动、户外儿童喧哗、汽车的启动、家用电器等。
(二)噪声危害
城市声环境是人居物理环境的主要因素之一。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属物理污染,已成为现代化城市的公害之一。噪声对人、动物、仪器仪表以及建筑物均构成危害,其危害程度主要取决于噪声的频率、强度及暴露时间。噪声对人体最直接的危害主要是听力损伤,包括暂时性听阈偏移(听觉疲劳)、永久性听阈偏移(噪声性耳聋)和爆震性耳聋;给人体其它系统带来的危害包括:噪声会使人产生头痛脑胀耳鸣、失眠、全身疲乏无力以及记忆力衰退等神经衰弱症状和消化系统功能紊乱、肠胃病和溃疡病等生理疾病;同时也会影响人的注意力和工作效率。研究表明[3]噪声超过85dB(A),会使人感到心烦意乱,无法专心工作。噪声也会对动物的听觉系统、视觉系统、内脏系统造成病理性病变化,噪声对动物的行为有一定的影响。噪声还会影响到仪器设备和建筑物,当超过150分贝时,会严重损坏电阻电容晶体管等元件,超过140分贝,对轻型建筑开始有破坏作用[5]。
二、噪声防治措施
噪声污染对人类的危害,主要表现为对听力的损伤、对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的影响。因此要预防和控制噪声污染就显得尤为重要。构成噪声污染有声源、传播途径与接受器三个要素,控制噪声污染也可以从这三个方面着手:在声源处抑制噪声,降低声源噪声级,这是最根本的措施;对噪声传播途径加以控制,这是噪声控制中的普遍技术,包括隔声、采用多孔吸声材料等措施;对接收器的保护,对于人,可佩戴耳塞、耳罩、有源消声头盔等,对于精密仪器设备,可将其安置在隔声间或隔振台上。
(一)法律法规标准
1.要积极的制定和完善强制性的城市噪声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彻底的落实,这是改善城市噪声污染的关键性措施。制定了噪声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2523-2011)、《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城市合理的功能分区。城市合理的功能分区,以及完善的、分工合理的道路系统是整个城市区域具有良好声环境的前提。
2.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控制噪声污染行为。(1)强化车辆监督管理力度,针对不满足城区行驶噪声要求的车辆,必须禁止使用和销售,并且还应当加强城区报废和清理执行力度。及时对破旧机动车和高噪声机动车进行清理,使噪声能够在根源上得到控制。(2)对城区商场以及娱乐中心等噪声根源进行强化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商场和娱乐中心进行检查,对违规情况必须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对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地区进行重点监管,甚至还应当通过强烈手段控制音响大声叫卖等情况,并鼓励他们尽可能通过文字、媒体等方式来进行广告宣传。(3)针对交通噪声污染,则可通过实施限时、限行以及限速等方法来缓解交通噪声污染。(4)工业噪声则必须加强对企业的宣传教育力度,严格执行噪声排放标准,对超标的工业企业,必须进行及时整顿处理、整改,从声源上控制噪声污染。
(二)技术手段
1.源头控制噪声源,提高建设标准。(1)对道路交通进行优化和调整,使道路交通情况能够得到有效改善,提高利用率,减少拥堵带来的噪音量。加强对原有道路的路面使用新材料扩展和改良,降低机动车的摩擦噪音,有效控制机动车启动频率噪声。加强绿色防护栏或隔音挡板的建设,在原有的敏感建筑物以及道路之间,加注绿色防护栏或隔音挡板,使城市污染能够得到控制或者有效隔离。(2)对城市内的建筑工地,进行有效管理,从施工时间、施工过程中降低噪声源的产生和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2.传播途径:增加传播距离、增加吸能屏障。(1)声屏障技术在降噪应用中是一种最简单有效的方法。为了避免和减少交通噪声的干扰,可以通过设置不同形式的声屏障、障壁建筑物和优化的土地使用规划来达到降噪的效果。控制噪声就是在噪声到达耳膜之前,采取阻尼、隔声、吸声、消声器、个人防护和建筑布局等措施,尽量减弱或降低声源的振动,或将传播中的声能吸收掉,或设置障碍使声音全部或部分反射出去,减弱噪声对耳膜的作用,以达到控制噪声的目的[6]。(2)这就要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对噪声进行控制,包括声屏障、隔声窗、绿化林带及功能置换等,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措施或几种措施并用,以达到降噪的要求。
3.从接受端降低和隔离噪声,保护受体正常功能。(1)单体建筑设计和技术措施,从声环境质量考虑建筑群的总体布局、单体建筑物的设计,乃至建筑物护结构材料和构造,都可以防止或减弱噪声干扰。(2)合理规划、布局。针对容易造成城市噪污染的企业,应当采取“退二进三”“出城入园”的方式来进行整体规划,同时分层次、分时段、有重点、分区域的进行改造、搬迁或停产、关闭,同时各规划部门还需对交通干线以及建筑物之间设置合理的防噪声距离[7]。
三、结语
城市噪声污染是城市化建设中的主要污染源,其对城市环境、居民健康等都存在明显的影响。根据城市噪声污染特点的分析,合理规划城市发展,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影响因素,从最初阶段将城市声环境纳入城市计划,确定好噪音的控制方式,同时配合防治策略,降低城市噪声污染对城市建设的影响力度,缓解噪声污染对城市建设的危害,保障城市化建设的发展力度,加强城市化发展中的经济控制,以免影响城市化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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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艳红,韩少军.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的特征与防治对策[J].环境,2014(07):92-93+102.
关键词:城市低频率噪声污染危害与防治
近些年,城市噪声已经成为气体污染之后的最重要污染源,政府也出台一些政策和法规治理噪声污染,取得一定成果。但是还远远没有根除。还有一些噪声污染被忽视,比如说,低频率噪声污染。
一、噪声污染的含义
噪声是发生体做无规则时发出的声音,声音由物体振动引起,以波的形式在一定的介质(如固体、液体、气体)中进行传播通常所说的噪声污染是指人为造成的。从生理学观点来看,凡是干扰人们休息、学习和工作的声音,即不需要的声音,统称为噪声。当噪声对人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时,就形成噪声污染。
判断一个声音是否属于噪声,仅从物理学角度判断是不够的,主观上的因素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从生理学观点来看,凡是干扰人们休息、学习和工作的声音,即不需要的声音,统称为噪声。当噪声对人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时,就形成噪声污染。
噪声污染是世界四大污染之一,而且在人们身边发生的概率极高,极难根除。
二、低频率噪声污染的含义
低频率噪声污染是近年来新提出的名词,主要发生在城市,因此也叫城市低频率噪声污染。
我国对于低频噪声的声音频率范围定为20~200HZ,,其中对人体影响较为明显的频率为30~50赫。长期生活在低频噪声环境中,人的听力和神经系统会受到很大的影响,而且是不可逆转的器质性变化。而200~1000Hz的中频噪声及>1000Hz的高频噪声。如我们常见的歌厅噪声、饭店噪声都属于低频率噪声。
三、低频率噪声污染的危害
正常人能听到的声音频率为20-20000赫兹,频率低于200赫兹的声音为低频声音。医学专家通过研究发现,低频噪声对人体并不仅造成功能性损害,还可能引起器质性损害以及精神损害。低频噪声可以直达人的耳骨,使人的交感神经紧张,心动过速,血压升高,内分泌失调。人如果长期受到低频噪声袭扰,容易造成神经衰弱、失眠、头痛、记忆力减退、综合判断能力下降等神经官能症。国外研究还发现,低频噪声可以穿透人体腹壁和子宫壁,影响胎儿器官发育,甚至造成胎儿畸形。
“同样是70分贝的声音,100赫兹和1000赫兹频率,人体耳朵感应的声响就不一样。人体内器官固有频率基本上在低频和超低频范围内,很容易与低频声音产生共振,所以人会烦恼、感觉不适。此外,低频声音在空气中传播时,空气分子振动小,摩擦比较慢,能量消耗少,所以传播比较远,通透力很强,能够轻易穿越墙壁、玻璃窗等障碍物。”
低频率噪声造我们生活中随处可见,除了电梯、变压器、中央空调、低音喇叭等低频噪声源外,城市道路交通中汽车尤其是大型客货车、公交车在启动、加速过程中发动机制造的低频噪声,正在越来越严重地威胁人们的健康。卢庆普说,现代科技已经发展出了不少效果很好的隔音材料,可以有效缓解高频交通噪声,但是,由于低频噪声穿透力强的特性,“关门、关窗”往往起不到作用。比如,公交车停站后再启动时,其产生的噪声频谱中,低频63赫兹左右的声波半波长2-4米,与临街住宅建筑室内的尺寸非常接近,当强劲的低频噪声穿透玻璃进入临街住宅房间后,往往产生共振现象,对人的健康造成极大伤害。当平常在室外或开门窗时,屋外噪音成份中,低频噪音部份被其它中高频噪音盖过去而没有感觉,但关了门窗时,中高频噪音会被门窗隔音而低频噪音会比较明显,因此,通常再夜深人静或较为安静的时候,较容易感受到低频噪音的干扰。
四、低频率噪声污染的防治
面对越来越严重的低频噪声污染问题,各地政府特别是环保部门都在进行积极破解。厦门市环保局局长谢海生告诉记者,针对市民反映强烈的“低音炮”问题,某市政府准备采劝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方式。“疏”的方面主要是在城市规划建设娱乐业、餐饮业的集中场所;“堵”的方面是正在起草、编制管理办法,将先前的告知承诺制变为行政审批制,从源头上对娱乐企业进行规范控制。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低频噪声就已经悄悄地开始影响人们的生活。小区高楼内的电梯、开在居民区娱乐场所的重低金属音响和那些被移入居民楼内的变压器、水泵都成了制造低频噪音的“罪魁祸首”。然而,目前国内声环境质量标准及其监测方式只是针对高频噪音的检测,对于建筑内安装的变压器、电梯、中央空调以及娱乐场所的“低音炮”引起的低频噪音投诉无门。而环保部门由于缺乏执法依据和处罚标准的支持,对低频噪音的污染治理也是无能为力。我国现行的环保法规设定的区域环境噪声规范标准,只规定了高音的最高限值,对于低频噪声,并未作明确规定。现有的噪音监测仪器,也只是针对中、高频噪音进行检测,执法部门针对这种不超标、却让人苦不堪言的低频噪音,只能进行协调,无法作出处罚。
“除了合理规划外,利用高科技、新材料可能是破解低频噪声污染的一个突破口。声学专家和高分子材料专家已经联合研发成功一种隔声材料——隔声毡,在控制低频噪声方面表现突出。鉴定结果表明,隔声毡在用途、性能等各方面已经达到当前的国际先进水平。
低频噪声因为分贝数不高而导致市民投诉无门的状况也已经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相关部门正在积极制订一部涉及低频噪声污染的新标准。据透露,这部《社会生活噪声控制标准及测量方法》目前已通过专家审定,但仍有一些方面正在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其一旦出台,低频噪声污染问题无法可依的状况很快将得到改变。
我认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在这一标准未出台前,可以利用国家现有的包括《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健康住宅设计要点》等法律法规当中的一些规定,主动处理低频噪声的污染问题,积极维护群众的健康与利益。
注释:
[1]李强风机盘管机组噪声分析[J];制冷与空调;2011年03期
关键词:建筑施工噪声;噪声污染;城市规划;污染防治
中图分类号:TB5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2)17-0119-02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基础设施、旧城区改造和住宅建设的不断加大,城市建筑噪声给人居住环境带来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尤其是城市人口稠密地区的建设项目施工中产生的噪声污染,已经成为环境污染投诉的热点问题。就马鞍山市而言,在各类环境污染投诉中,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投诉占环境量的20%以上。因此,如何加强城市建筑施工噪声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噪声污染,给居民一个宁静的生活环境,已成为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1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现状
1.1 污染源调查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源主要来源于施工机械,通过对其工作状态调查,其噪声平均强度见表1,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90)国家标准见表2:
1.2 建筑噪声声源的特点
建筑噪声声源常常在露天,扩散途径不易被割断。其特点是位置多变,噪声源的性能、强度、种类变化的范围大,常常伴有强烈的震动发生,还具有强度大且持续时间集中,噪声控制难度大等特点。除此之外,建筑中使用的大吨位载重汽车的噪声形成流动噪声源同样不可忽视。
1.3 污染现状分析
第一,一些建筑施工单位受经济因素制约,使用的施工设备简易陈旧、质量低劣、安装不当。与此同时,建筑施工业主普遍缺乏环保意识,对施工机械缺少必要的降噪手段。卷扬机、电锯、切割机等产生高噪声的设备露天安置,操作时刺耳的噪声随时传播,使施工场界噪声严重超标。
第二,由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侧重强调建筑质量和工程安排,两者与施工时间发生矛盾时,自然会从经济利益出发,导致出现夜间施工现象,严重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第三,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由具体的施工单位承担污染防治责任,造成了其上游的总包企业和建设单位没有义务来治理污染的认识误区。另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递交,环评文件提出的不进行夜间施工,或者必要时经环保部门批准才进行夜间施工,其内容是建设单位作出的承诺。因此,在实际执行工作中,无法对建设单位实施处罚。他们常常利用各种手段来缩短施工工期,导致部分施工企业出现“被动违法”现象。
2 建筑施工噪声的污染防治对策
2.1 合理制定作业时间
在施工现场超出规定时间带作业的一般是混凝土连续浇注,而且噪音的强度非常大,如在夜间作业噪音尤为突出。为了有效控制施工单位夜晚连续作业,就应该严格控制作业时间,特别在居民稠密区进行噪声施工作业时,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0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禁止夜间(22:00~6:00)施工,如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报环保部门批准,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并告示附近居民。
2.2 城市规划要合理
城市规划和建设布局同防治噪声污染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在制定城市规划时,要合理安排功能分区和建设布局,对老城区改造,应实行适度开发,避免建筑施工噪声扰民现象发生,对新区开发实行一次规划分片施工,以减少施工噪声污染
强度。
2.3 科学防治施工噪声污染
推行施工噪声降噪的实用技术,条件允许的可安装消音、吸音设备,如使用纤维材料、颗粒材料等吸声材料,在打桩机、搅拌机等高噪声施工机械周边设施吸声屏,可降低噪声15dB(A)左右;另外,对施工设备也可以屏蔽降噪,使用隔声性能好的隔声构件将施工机械噪声源与周围环境隔离,以减少环境污染范围与污染程度,如用砖砌成的隔声间,隔声量可达30~50dB(A)。总之,建筑部门应根据噪声特点和经济能力,科学地防治噪声
污染。
2.4 完善法律法规的规定
将建筑施工噪声的法律责任的承担者调整为建设单位,而不再是具体承担施工任务的建筑企业,这样就可以落实建设期的义务,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要求相一致,实现环保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权力、义务的一致,共同来解决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同时,环保部门在查处违法夜间施工行为时,就能顺利地解决在取证、送达和执行等环节面临的困难,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2.5 利用经济手段进行污染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61条明确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因此,建议在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实行保障金退还制度,对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建筑工程大小收取一定数额的保障金,如果在今后的施工中,在限制时间内擅自进行建筑施工等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作业拒不改正的,给周围居民生活带来极大危害的,视其情节扣除部分保障金,如果未产生噪声污染如数奉返保障金。
2.6 从环境管理上采取防治措施
关键词:交通噪声 环境污染 防治措施
0 引言
从物理学的角度上而言,所谓噪声就是指不同频率、不同强度无规则地组合在一起的声音。噪声无论从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会给人带来不适感,影响人们正常的工作、学习和休息。一般地,由于人们对噪声的感受存在差异性,所以对噪声的感受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因此,我们通常将所有影响人的交谈或思考的环境声音都统称为噪声。人们一般用分贝(dB)作为衡量噪声强度的标准,用信号噪声比(S/N)来衡量噪声对有用信号的影响程度。噪声是环境污染之一,对人的身心健康危害很大。
近年来,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带动了所经地区的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建设发展迅速,新建扩建的街道、马路使原来偏僻、安静的区域变成了繁华嘈杂的闹市,从而加重了交通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公路交通噪声污染已经逐渐变成沿线居民最为关注的环境污染问题。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对欧洲国家的流行病学研究,噪声污染已经成为空气污染之后影响人体健康的环境因素。过度暴露在噪声污染中,不仅会严重影响心理健康,也会增加患心脏病等疾病的风险。
人在较强噪声(90dB以上)的环境下长期工作和生活,会出现听力下降的现象。人在听到强烈声音时都会有耳朵发聋的感觉,如果离开噪声环境或者发出噪声的源停止发声,人的听力就会恢复。但是,长期在嘈杂的环境中生活、学习和工作,持续地受到强噪声的刺激,那么听力下降的状况将不能恢复,同时会使内耳感觉器官发生器质性病变,这就是所谓噪声性耳聋。一般认为它是在暂时性听力偏移尚未充分恢复的状态下继续受到强烈噪声的反复作用而引起的。战争时期的炮兵战士患耳聋症的人很多,因为巨大的炮声,能造成人耳膜和听觉神经的严重损伤。
交通噪声主要指的是机动车辆、飞机、火车和轮船等交通工具在运行时发出的噪声。这些噪声的噪声源是流动的,干扰范围大。目前,我国城市道路密度不断加大,各类机动车数量迅猛增加,大多城市主干道道路交通量已呈现交通流状,上下班高峰时期道路拥堵比比皆是,汽车在道路上行驶、拥堵、频繁踩刹车,城市交通噪声污染日益突出。在交通繁忙的高峰时刻,大街上的噪声高达90dB;在交通阻塞的交叉路口,局部区域的交通噪声可达到100dB以上。
1 交通噪声的危害
一直以来,交通噪声就是严重影响人们生活的危害之一,长此以往,不仅会危害人们的身心健康,甚至还会折损人的寿命。城市交通噪声,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影响最为普遍、显著。目前,我国城市交通要道的噪声水平,已经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控制标准,需要采取控制措施。
1.1 噪声对人体生理健康的影响
噪声所引起的人体生理变化称为噪声的生理效应,它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①伤害听力。噪声会形成耳聋。如临时在90dB噪声级条件下,耳聋发病率为21%,在80dB的条件下,耳聋发病率为10%。②影响睡眠和劳动。个别状况下,40dB的延续噪声可使10%的人遭到影响,而其忽然性的噪声可使10%的人惊醒;70dB的延续噪声可使50%的人遭到影响;60dB的忽然噪声可使70%的人惊醒。③搅扰交谈、思索和通信。如噪声级和说话声相近,正常说话就会遭到搅扰;若再增大10dB的话,说话就难以闻声;如是60dB以上的噪声,俩人说话的间隔必须小于70cm,此时打电话则会觉得艰难。另外噪声使人肉体难以集中、反映愚钝、无法思索问题。④引起人的生理、心理失调。试验证实,噪声会引起人体缓和的反映,使肾上腺素增添,既而能够会引起心率转变和血压降低。噪声能引起失眠、疲惫、头晕、头痛、记忆力衰退等,另外噪声还会使人懊恼、易怒,甚至失去明智。
1.2 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和休息
充足的休息和睡眠是人们消除疲劳、恢复体力和维持健康的必要条件。好的睡眠环境,应能给人以安全和愉悦感,让人身心放松。如果长期处于交通噪声污染的环境下,不仅无法保证人正常的睡眠质量,还会造成身体内控制新陈代谢的生物钟紊乱,不仅影响睡眠,还会导致疾病的发生。当人辗转不能入睡时,就会出现心态紧张,呼吸急促,脉搏跳动加剧,大脑兴奋不止等情况,影响第二天的工作和学习。
1.3 引发交通事故
人们在正常驾驶时,如果道路周围交通噪声刺激过强,就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经过相关医学调查研究发现,驾驶员在强噪音刺激的情况下,生理系统会受到严重影响,出现烦躁、失控、迟钝等症状,从而引发交通安全事故。同时高强度噪声还会造成驾驶疲劳,带来交通安全隐患。
2 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的控制方法
城市道路交通的噪声防治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主要应从声源降噪和传播途径降噪两方面考虑,特殊情况下对受声点加以防护。
2.1 噪声源的控制
控制噪声源是降低噪声污染最直接的措施,噪声防治应从降低噪声源开始,尽可能降低城市道路交通行驶车辆噪声。具体来说,可从以下两方面做起:
是选用低噪声路面。一般来说,汽车行驶在沥青混凝土路面噪声要低很多。因此,使用低噪声路面可有效降低公路交通噪声污染;另一方面控制机动车辆。主要措施有:机动车辆主要噪声源的控制;设计生产各种低噪声的零部件;机动车辆的综合控制措施。
2.2 声屏障的降噪作用
不管在噪声源和传播途径上如何采取措施,都只是降低噪声,而无法彻底消除噪声。在城市道路受声点之间设置声屏障,是一种非常有效的降噪方法。声屏障是一个降低公路噪声的重要设施,也是道路设计者经常采用的降噪措施,对距公路200范围内的受声点有非常好的降噪效果,声屏障是一个明显干涉声波传播的阻挡物或部分阻挡物,它可以阻挡声的传播而形成一个声影区,其降噪效果随声程路程差的增大而增加。
2.3 绿化带的降噪作用
在城市道路受声点之间种植绿化林带。有关研究表明,非常稠密的树林(在生源与受声点之间没有清楚的视线),且树林高度高过视线4.5以上时,树林深入30可降噪5,如树林深入60可降噪10,树林的最大降噪值是10。种植林带除具有降噪作用外,还兼有绿化美化环境的功能。增加城市绿化面积,能有效地降低空气污染度。为使城市居民远离交通噪声,要致力于在道路两侧修建斜坡,加宽沿街住宅的绿化带,并利用有限地带开发立体绿化,增加植被面积,充分发挥绿色植物在降噪和净化空气污染物中的作用。
2.4 合理规划、布局
①做好区域规划:临街宜建造噪声宽容建筑,如购物中心、写字楼、多层停车场或街市等,以将噪声隔开。②沿街住宅平面布局:加大交通干道两侧的住宅与道路之间的距离,通过减弱室外空间的围合程度来达到降低混响声的干扰程度。③合理布置住宅各房间位置:通过住宅户型设计达到降低交通噪声的影响。
2.5 健全法制,加强监管及宣传力度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规定,建立公众和民间团体参与监督的信息渠道和反馈机制,定期向社会环境质量和噪声污染信息。充分利用各种教育方式,全方位、多层面地进行环境保护教育,提高市民的文明意识,使他们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减少和避免人车矛盾引发的交通事故和偶发噪声,进而自觉支持环保工作。
3 结语
随着我国城市交通运输的发展,我国城市交通噪声污染情况也越发严重。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居民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逐步提高,交通噪声对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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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控制环境噪声污染,创造安静适宜的城市环境,保护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制定邢台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制定的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和其它正常党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凡在本市辖区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管理。
各级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辆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和检查人员有义务为被检查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和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二章环境噪声标准和环境噪声监测
第七条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规定的各类区域,按照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邢台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批复》(政字[1995]38号)执行。
第八条城市各工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执行。
(一)1类区:昼间:44dB(A):夜间:45dB(A)
(二)2类区:昼间:60dB(A):夜间:50dB(A)
(三)3类区:昼间:65dB(A):夜间:55dB(A)
(四)4类区:昼间:70dB(A):夜间:55dB(A)
夜间的概念:
冬季(11月15日-次年3月15日)22:00-次日6:30
春夏科季(3月16日-11月14日)23:00-次日6:00
第九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负责全市噪声声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和全市噪声声污染纠纷的监测数据的技术裁定。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为本辖区环境管理提供噪声监测数据。
第十条凡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一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原批准单位检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厂界拜谢标准。
对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限期治理。
省属及省属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请省环境保护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十三条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排放噪声设施、噪声污染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噪声的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并如实提供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有关资料。
噪声源的种类、数量和排放的噪声强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拆除或闲置噪声污染治理设施的,应当征得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四条进行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排放噪声六天前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提出局面申请,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上述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天内作出答复,并在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凡在本市建筑施工中使用机构、设备,其排放噪声可能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拜谢标准的,必须在开工15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出建筑施工噪声拜谢登记申报表,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条严禁夜间在建成区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影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险、救灾作业除外。因生产工艺和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须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备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使用证。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和禁止车辆使用警报器的地段,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十八条拖拉机、柴三马、农用车、机动平板车等车辆,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不得在划定禁止行驶的街道行驶。
第十九条在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一律禁止使用气喇叭、怪喇叭,禁止用喇叭唤人和在市区内道路上试验喇叭。
在有禁鸣樗的地段禁止使用喇叭。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在城区内,未经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
第二十一条严禁在商业活动中采用发出高大声响的方法招徕顾客。
第二十二条学校、公园、舞厅、影剧院及其它文化娱乐场所使用的间响发出的声响,不得超过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露天卡拉OK和其他音响设备应在夜间(冬季:22:00-次日6:30;春夏秋季:23:00-次日6:00)停止营业。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具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除责令其纠正外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放噪声申报登记事项的,处以1000元罚款。
(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三)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责令补缴,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在禁止区域和时间内作业,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标准不听劝阻的,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交通、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和使用,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建设项目在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时即投产使用的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二)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产使用的,处以2000元至6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对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10000元到20000元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罚款由环境保护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噪声污染损害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可视期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元至1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