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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来了解一下《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各部门的职责规定吧!
一、市环境保护局
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督管理。
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固定设备的使用及污染防治情况。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建设单位承担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污染防治监督责任,督促施工单位正常使用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噪声达标排放。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对确需连续作业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夜间作业证明。夜间作业证明应当载明作业时间、内容、方式以及环境噪声防治措施。施工单位取得夜间作业证明后,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受影响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并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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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城管执法局
负责社会生活噪声、商业经营及文化娱乐噪声的监督管理。
在商业经营活动和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二十一时至次日七时期间进行宣传庆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不得使用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产生环境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在其他时间进行上述活动的,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对噪声扰民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在街道、广场、公园,开展宣传庆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中,使用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产生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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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公安局
负责其他社会生活噪声和车辆产生噪声的监督管理。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不得从事采用机械方式切割、加工金属、石材、木材等材料,以及其他产生噪声干扰居民正常休息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装饰装修作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噪声干扰周围环境。禁止在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七时之间及高考、中考日全天在居住区内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装饰装修作业。在室内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居民住宅空调器的室外机组应当按照规范合理安装使用,防止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规范安装、合理使用车辆防盗报警装置,防止防盗报警装置产生的噪声干扰周围环境。从事动物经营活动或者家庭饲养动物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在用机动车辆消声器及其他防治噪声污染的设备应当保持正常使用,禁止改装或者拆除。驾驶机动车辆不得在禁鸣区域、路段和时段鸣放喇叭。
加大对交通噪声的治理力度。加强对全市重点区域及禁噪路段的机动车鸣笛违法行为的集中整治,加大对城区主干道及居民区的管控力度,及时查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的噪声超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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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市容园林局
要加大对渣土车清运的管理,合理安排清运时间,避免连续作业。会同交警支队严格控制渣土车辆的路线审批,避免因连续审批造成噪声扰民。
五、市市政公用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地铁办
加大对市政道路施工、交通运输、地铁建设噪声管理,避免因夜间施工导致的噪声扰民问题。同时,管护单位要加强对道路的维护和保养,保持道路及其设施完好,降低车辆通行产生的噪声。
六、市建委
要加强对民用建筑隔声设计和施工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推广使用降噪、防振的产品和材料。
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标准适用区,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条 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职责对工业生产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污染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根据职责对机动车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设备的标准中规定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海事、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火车、航空器、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助环保部门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环保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应当设置环境噪声污染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拟定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抄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第八条 环保部门应当组建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监测网络,组织对环境噪声质量的常规监测和噪声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定期声环境质量报告。
第九条 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在市区主要交通要道、商业区和人口集中区域合理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加强环境噪声监控。
第十条 规划部门在确定城市建设布局时,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公路、铁路等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规定报环保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区内不得规划建设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餐饮、健身、娱乐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
现有住宅改变为餐饮、健身、娱乐和机动车维修等商业经营性用房的,建设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四条 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污染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依法申报登记和申领噪声排放许可证,并按噪声排放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五条 对排放噪声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单位,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对排放噪声不能稳定达标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和扰民的单位应当限期治理,治理期间环保部门应当限制其生产或排放噪声。限期治理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决定。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环保部门决定。
限期整改或者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和治理,按期向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送整改或治理进度;整改或治理完成后,必须经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权的部门验收。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或者其他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内设立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生产项目或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已设立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生产项目,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环保部门按照法定权限作出决定,责令限期治理;对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加工活动,由环保部门责令整改。
第十七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工业企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场)界噪声标准。
第十八条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拥有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的十五日前申报,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噪声质量标准的工业产品。
生产和销售产生噪声的产品,其产品说明书和铭牌中应当如实载明产品使用时产生的噪声强度。
第二十条 在城市范围内从事工程爆破等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由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告四十八小时后,方可以进行。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单位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确因经济、技术条件所限,不能通过治理噪声源消除施工作业噪声污染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危害减少到最小程度,并与受其污染的单位和居民协商,达成协议,采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申领噪声排放许可证,并在开工十五日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以下情况:
(一)工程的项目名称;
(二)施工场所和期限;
(三)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用的防治措施。
建筑施工单位未取得噪声排放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发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情况向同级环保部门通报。
对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或危害周围生活环境的,环保部门可以限制其作业时间。
第二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在中午和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中午和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报经原审批的环保部门批准并提前公告附近居民。
临近学校的建筑施工,施工单位应当采取隔离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禁止使用锤击桩机和震动桩机。受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应当制定防噪声方案,经环保部门批准并提前公告附近居民,其作业时间限制在七时至十二时,十四时至二十二时。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向环保部门提出连续施工作业和桩机使用申请的,环保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在学生中考、高考期间和举办大型公务活动期间,环保部门可以规定禁止施工作业的区域和时间,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穿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高速公路、铁路,或者在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设置声屏障等措施控制环境噪声污染。
第二十八条 在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行政区域及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城区行驶的机动车辆禁鸣喇叭。在市区范围内未实行禁鸣的区域和南澳县县城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使用低音喇叭。
第二十九条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在夜间执行紧急任务时,应使用回转式标志灯具,一般不使用警报器。
严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需要,划定并公布限制载重四吨以上汽车的通行路线,并在相应路段设置禁行标志。
拖拉机不得在法律、法规以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对确需过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定行驶路线、行驶时间。指定的行驶路线应当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第三十一条 在车站(场)、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机场等区域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干扰。
禁止营运车站(场)和营运车辆使用广播喇叭招揽顾客。
第三十二条 铁路机车、机动船舶、民用航空器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集贸市场和临街门店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场界噪声值不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四条 居民使用家用电器、机械设备、娱乐器材或进行娱乐及其他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和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不得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噪声污染。
已经安装使用的空调器室外机组等设备对相邻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使用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噪声污染。
第三十五条 禁止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和疗养区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室内外装修、家具加工、装卸货物等活动。
禁止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机动车维修作业。
第三十六条 设置在住宅区和居民集中区的餐饮、娱乐、健身、购物等经营性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控制环境噪声的措施,避免干扰他人。
第三十七条 机关、社会团体、非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工作和其他活动中,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
第三十八条 在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区和医院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进行体育锻炼、娱乐、集会、促销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
第三十九条 在住宅区设置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机动车噪声对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第四十条 机动车辆防盗报警装置应当规范安装、合理使用。机动车辆防盗报警装置一旦失控,机动车辆使用人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噪声排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而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按噪声排放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噪声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噪声排放许可证。
未取得噪声排放许可证或者被吊销噪声排放许可证后排放噪声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排放噪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或逾期拒不停止排放噪声的,由环保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拒报或谎报有关环境噪声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环保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保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或者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保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省直接管辖的单位停业、搬迁、关闭的,须报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限制施工作业时间的,环保部门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禁鸣的区域鸣喇叭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安装、使用警报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拆除,并可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环保部门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排放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或者被处以罚款,不免除其承担消除噪声危害及其他法律责任。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四条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投诉、检举、控告后不按规定处理或者移交处理的;
(二)对依法应当审批、审核、许可、验收的事项,故意刁难、拖延,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的;
(三)不符合审批、审核、许可、验收条件的事项,擅自审批、许可、验收的;
(四)不按规定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作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有关设施、设备实施监督管理的;
(五)泄露被检查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六)为未经噪声检测或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办理车辆行使证或通过年审的;
(七)处罚明显不当或违法实施处罚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的中午指十二时至十四时;夜间指二十二时至翌晨七时。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环境噪声的标准环境噪声是为保护人群健康和生存环境,对噪声容许范围所作的规定。制定原则,应以保护人的听力、睡眠休息、交谈思考为依据,应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现实性。环境噪声基本标准是环境噪声标准的基本依据。各国大都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推荐的基数(例如睡眠30分贝),并根据本国和地方的具体情况而制定。
0~10分贝:听觉下限
10~20分贝:极静
30~40分贝:非常安静
40~50分贝:安静
50~60分贝:较静
70~80分贝:较为吵闹
80~90分贝:吵闹
关键词:互联网+;噪声;污染控制;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51-0226-02
一、引言
我们生活的环境时刻充斥着许多污染,有些是有形的,人们很容易观察到;有些是无形的,只能感觉到。污染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我们的生活、工作和学习,它所产生的一系列的后果已经引起了很大的关注。噪声作为环境污染的一种,是仅次于大气污染、水污染以及废弃物污染第四大危害。它如“幽灵”一般,时刻弥漫在人们的生活中,已经被世界卫生组织定义为“隐形杀手”。世卫组织还指出,噪声污染既能影响到人们的听力,还会影响到人的心脏、大脑,严重者会出现高血压、心脏病、记忆力衰退等症状。随着机械车辆的盛行以及人们生活空间的缩小,噪声污染已将延伸到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噪声污染控制也成为目前环境控制方面的一大课题,而噪声污染控制教学担负着培养相关人才的重任,其作用不言而喻。
二、噪声的种类
噪声污染的种类依地域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比如地处大都市繁华地段的居民区,噪声污染的主要来源就是机动车发动机的声响以及喇叭发出的非常刺耳的杂音;机械生产车间的噪音主要来自于机器轰鸣带来的响声;校园内的噪音主要来自于校园内的车辆以及喇叭等;宿舍内噪音的构成主要由于同一宿舍或者同一楼层间学生的生活作息不同造成,比如看电影、听音乐放外音,休息比较晚的同学洗刷产生声音的对于其他同学来说都可能是噪音。总之,典型的噪声主要是由某些机械在不恰当的时间内产生的不能被大多数人所接受的声音。
三、噪声污染的防治以及噪声污染教学的必要性
噪声污染的危害已经逐渐受到了人们的重视,如何防止这种噪声污染是我们人类所要面临的一个紧要课题。我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1.噪声产生的因素。噪声产生的因素包括噪声源、噪声的传播以及噪声的接收,三步缺一不可。上述我们分析了噪声产生的原因,并指出噪声源主要是某些机械。去除噪声源本身,就相当于不让我们人类使用大型机械或者车辆,显然是不可取的;因此只能从改进现代机械、限制噪声的传播以及限制噪声的接受方面对噪声对产生的危害进行控制。
2.噪声污染防治人才的培养。噪声的防治专业是新兴的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人才培养问题关系到噪声污染防治队伍的建设,关系到人们未来生活质量的提高;高素质的研究队伍对于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创新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基于本专业的特点,可以考虑在理论、实践以及创新环节加强该团队的建设。
四、“互联网+”在促进噪声污染防治教学方面的应用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互联网+”已经从最初的纯粹技术发展为了一种理念。它正在慢慢改变我们的思维模式,改变我们的行为方式。噪声污染的防治在新生代下也应该加入互联网因素,最大程度的利用互联网带来的便利,为实际防治措施的制定发挥作用。
1.噪声防治课程的特点。噪声防治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结合比较多的学科,侧重于利用已有的理论知识对实际问题解决的一门学科。因此设置课程时,我们既要考虑理论知识的难易程度,还要考虑学生的实践环节。尤其是实践环节的开展,对于学生掌握已学理论知识异常重要。学生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的比例会非常大,如何去解决错综复杂的实际问题将是考察员工是否适合本岗位的一项重要指标,也是学校对教学质量评判的一项重要参考。
2.“互联网+”在课程设置方面的应用。“互联网+”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大数据的分析能力,它能够在已有的数据库的基础上,按照某种算法对其中的数据进行一定程度的整合,找出具有相关性的两类或者更多的对象。然后人们再基于这种相关性的认识制定相应的措施。一门学科课程设置的好坏严重影响到学生的培养质量上。尤其对于噪声污染防治这种新兴的学科,课程设置实际经验小,按照传统的课程设置的模式不能够有效的对该课程进行有效的设置。这时我们可以利用“互联网+”强大的数据收集以及数据分析能力解决这类问题。
主要步骤为:(1)设立网上调查问卷,并且细分为高校教师组以及以企业组;问卷内容会考虑到接收调查的背景有些诧异。教师组的问卷内容主要以理论内容的设置相关联,企业组主要以实际的问题为主;问卷的目的主要是征集不同背景的专业人士的意见。教师可以根据自身的学习背景以及实际教学体验为主,对相应的问题进行选择;企业组只要立身与实践,从一个过来人的角度,提出对理论与实际结合的方案。网上调查问卷的范围应该尽可能的广,为后续的数据分析提供尽可能多的样本。(2)电话或者网络访谈。这一步主要是为了弥补调查问卷设置的局限性。因为调查问卷选择项目的设置不可能面面俱到,并且很多问题本身也不是使用简单话语就能解释清楚的,所以开设了访谈这一项。访谈的对象主要是富有经验的教师以及新时代的青年教师、企业兼具管理和技术的相关负责人以及新入职的毕业生。(3)网络收索国外教学效果突出院校的课程设置。(4)数据库的建立。将上述三类方式获得的数据首先进行数据化处理,然后存入数据库;该数据库是动态的数据库,会不断的进行知识的跟新;(5)数据的分析。这是解决课程设置难的问题的关键步骤,应该从数据结构的分析、算法的设置以及数据的表达形式方面对数据库内的数据进行处理,得出与噪声污染防治实际项目的开展关系最为密切的积累课程,用于指导高校内课程的开设。
3.“互联网+”在教学过程的应用。“互联网+”在理论教学方面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数据化课堂在收集教学资料以及理论知识的展示方面具有很好的效果。首先噪声污染控制是一门兼具理论与实践的课程,它所涉及到的理论主要包括声学基础、大学学物理、高等数学等,所有这些课程都是比较枯燥的,如果添加现代化的“数据化”技术,不仅可以将许多枯燥的概念以栩栩如生的形式加以展示,更可以增加学生对理论知识的认识,从而促进其在实际问题中的有效利用。其次“互联网+”也是一种强大的数据收集工具,可以随时收集噪声污染控制相关的及时信息以及相关的研究进展,以此保证学生随时可以扩充自己对噪声污染控制的认识。(2)“互联网+”技术可以有效的提升噪声污染控制实践环节的教学效果。噪声污染控制的关键环节在于噪声的时时监测以及噪声数据的及时分析。一定区域内噪声的时时监测可以帮助我们收集该地区噪声产生的原始数据,这种数据的叠加有助于帮助我们分析获得噪声产生的原因、发生规律等,这种数据收集的能力在“互联网+”之前的时代是存在很大局限的,因此互联网关于数据收集能力的提升有助于学生加强对噪声污染产生的原因以及发展规律的感性认识;其次“互联网+”还有助于噪声污染波动函数的建立。大数据分析就是“互联网+”在实际中的有效应用,它可以在收集到的大数据基础上,得出某一地区噪声变化的波动函数,这种函数不仅可以有效的对之前噪声产生的过程进行“公式化”描述,更可以对该地区噪声的发展趋势进行一定程度的预测。这种工具的应用可以有效的解决噪声污染控制教学实践环节“实践性”确实的问题。
4.“互联网+”在教学评价中的作用。“互联网+”在教学评价中的应用的主要特点就是:(1)及时性。智能化终端设备的普及对于教学的互动提出了很好的模式,这种模式也是“互联网+”时代下常规模式。学校可以根据本课程的需要,开发相应的APP平台,学生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进入该平台,然后利用这种平台提供的效能与老师可以在线进行交流;教师还可以通过该平台展示噪声污染控制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学生还可以利用该平台对老师的教学效果进行有效的评价,这种评价的时效性特别好,老师可以以这种评价作为自己改善教学效果的依据。(2)客观性。上述的APP平台中除了具有在线交流的功能外,另外一个就是数据的收集与分析能力。老师与学生之间的在线交流信息可以随时被其进行分析整理,并且进行进一步的“数字化”处理,通过后台的数据分析获得学生对老师的总体效果的评价。由于这种评价数据的获得是在分析二者交流过程中关键词基础上获得,并且由于数据量的庞大,因此这种分析的客观性更加明显。
噪声污染的危害已经得以重视,它的特点就是污染的规律很难把握,污染的发生很难控制,这种实际的困难对于噪声污染控制的教学环节也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如何改善教学效果是一个大的课题。“互联网+”模式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就可以有效的解决这类问题。该思维的最大特点就是可以将原本模糊的噪声污染数据加以收集并且借助其强大的分析能力进行数据的整合,挖掘出某一地区噪声污染的规律,并且可以对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一定程度的预测。这种思维分析的另一方面的应用就是用于改善噪声污染控制的教学环节,理论教学以及实践教学环节加入这种思维可以有效的改善教学质量,并且还能更好的升级教学内容。
参考文献:
[1]刘裕明,古丽,陈慧英,等.教学区域环境噪声污染分析[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1996,5(1):60-65.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925X(2012)07-0143-02
摘要:
文章简要分析了建筑施工噪音的危害,并阐述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来源,最后探讨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控制对策。
关键词:施工噪音;控制对策;机械噪声
1 引言
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对周围居民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干扰的声音。由于施工中要使用大量的动力机械,频繁的运输材料和构件,挖掘、打洞、搅拌、切割、振捣等工序,难免对产生各种噪音污染,进而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引发各种纠纷案件。噪声污染作为一种无形的污染,具有暂时性、局部性和多发性的特点,如果人体长期处于高噪声环境下而未采取防护措施,那么必将给人的听力造成不可挽回的损伤,乃至职业性耳聋。噪音污染还可对人体的神经系统、消化系统和心血系统等产生不良的影响。鉴于以上原因,如何在城市建设过程中降低建筑施工噪声,减轻对市民的干扰,创造一个安静、清洁、舒适的环境,保证人们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就成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环境管理部门面临的难题。
2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来源
噪音是建筑施工中常见的问题,也是居民反应最强烈的问题,通常建筑施工噪声占环境噪声源的5%,而各种施工机械又是建筑施工中的噪音污染的主要来源。施工现场产生噪声的设备和活动有以下的几个施工阶段:
土石方施工阶段:运输车辆、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
打桩阶段:打桩机、振捣棒、混凝土搅拌车等;
结构施工阶段:混凝土搅拌车、振捣棒、电锯、搭拆钢管脚手架、支拆模板、模板修理、外用电梯等;
装修及机电设备安装阶段:拆脚手架、石材切割、外用电梯、电锯等。
3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控制对策
3.1相关部门加大对建筑施工的审批力度。
应将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纳入制度化轨道,重点做好建筑施工工程登记、注册和申报审批工作。各工程施工单位都必须到环保部门登记注册,如实地说明工程建设的阶段性情况,使环保部门掌握项目的工程规模、工程期限、周围人口居住情况,尤其是要说明容易产生噪声的工程设备的安置地点,让环境保护部门预测各施工阶段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区域内,要求不得在夜间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对需要夜间施工的工程进行严格的审批,应协调好与周围居民的关系,制定有效降低噪声的措施,经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3.2加大对建筑施工噪声的现场监测和监督。
环保部门应加强管理监督,限制其施工时间及高噪声施工机械,采取抽查方式监测其场界噪声,将施工噪声控制在允许范围之内。针对建筑施工噪声集中的特点,环保部门应专门成立施工噪声检查小组,不定期检查辖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工地,尤其是要重点加强对居民稠密区的工程的检查。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力地措施进行查处,促进施工单位进行噪声防治。可根据施工期噪声对环境污染范围、强度向建设单位预征施工场界噪声排污费,以便补偿对周围居民及社会环境造成的损失。
施工场地周围的居民和团体有权提前了解施工可能带来的噪声污染情况,并提出意见,施工单位应听取民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在对待群众投诉问题上,施工单位要不断总结,查找自身不足,并认真采取措施,抓好整改落实,环保部门对于施工噪声污染严重并且不予以整改的,要根据相关法律进行严肃处理,保证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实施,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3.3加大建筑施工噪声防治的宣传力度。
在建筑施工噪声管理过程中,要经常对施工单位进行有关环保政策、法规的宣传,传达有关噪声管理的规定,加强施工队伍的教育,提高其环保意识和社会公德,让他们意识到施工噪音的危害,了解降低施工噪音所带来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使他们自觉遵守相关环保法规,并进行噪声治理,努力降低施工噪声污染。
3.4合理控制施工现场的机械噪声。
由于建筑施工噪声主要来自各类施工机械,尤其是我国施工机械生产技术比较落后,使得许多施工设备的噪声都比国外同类产品的高,这需要机械制造厂商重视机械工艺改进。应推行清洁生产,必须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和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施工机械予以淘汰,并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降低施工噪声,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以实现对周边城市环境的保护。
对土方中的挖掘机、拖拉机、推土机等大型设备,要想消除其噪声比较困难,但可合理安排台班作业,避免在夜间或中午人们休息时采用这类机械设备进行作业,施工时可在工作区域周边搭设隔音防震墙等办法来减轻施工噪声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产生噪声较大的钢管切割机和电锯等小型设备,在模板支护和脚手架搭设方面使用较多,可通过优化施工方案来减弱其噪音,如为避免对钢管和模板的切割,可采用定型组合模板和脚手架等。在制作模板支护和脚手架时,可移至房屋地下室等隔音处进行施工,以避免对周边的干扰。
混凝土施工机械的噪音也较大,对于城区重点区域要避免使用混凝土搅拌机,选择采用商品混凝土。混凝土振捣时,振动棒因其自身的工艺原理,噪音较大,应采用和易性较好的、可以减少震捣时间和次数免震自密实混凝土,在工作的施工层周围搭设隔震板等设施,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消除振动棒噪音污染。混凝土输送泵车由于功率大,噪音也较大,但它是高层建筑输送混凝土的重要动力,必要时采用围护隔震措施来减轻其噪音污染问题。
总之,可运用消声、吸声、隔声、隔振等技术来降低施工机械噪声。如纤维材料、颗粒材料、泡沫材料等吸声材料吸收噪声的频率较宽,可在打桩机、搅拌机等高噪声施工机械附近设置吸声屏,能降低噪声15dB(A)。采用阻性消声器、扩散消声器、抗性消声器、缓冲消声器等消声方法,可有效降低通风机、压风机等产生空气动力性噪声源的施工机械的中高频噪声源。
4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各项建筑工程也在在如火如荼的开展,但建筑施工不能以噪声扰民为代价。建筑施工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作业时间,采用先进的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技术工艺,严格按施工程序办事,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施工噪音污染的防治工作,努力将施工噪声对周围群众的影响降到最低,真正做到文明施工。
参考文献
[1]林新发,浅谈建筑施工中的环境问题及建议[J.]科技咨询导报.2007,(29)
一、城市交通噪声污染的分类
(一)城市道路交通噪声
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污染已成为各国城市发展的共性问题,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污染主要有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据测定,汽车在行驶中的噪声为80~90,在城市快速道路上高速行驶的车流噪声接近100。
道路交通噪声计算,要根据交通量、平均行车速度、重车百分比、道路坡度和道路路面材料等因素得到一个基本的噪声计算值,然后计算由于传播、反射、吸收和屏障等影响所产生的修正,最终得到交通噪声评价值。现在还用一种叫机动车噪声污染分析处理系统的。该系统包括系统机动车噪声源强分析模块、路段噪声分析模块、交叉口噪声分析模块、环境噪声预测模块、环境噪声评价模块。其功能是:根据交通信号控制系统提供的交通信息数据,分别处理路段两侧和交叉口周围的噪声强度等级,综合背景值,做出噪声预测。根据环境质量标准,做出换环境污染指标(噪声污染指数)。将处理结果进行储存和更新。
(二)城市轨道交通噪声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经济的高速发展,人口日益增多,目前的交通状况已不能满足要求,发展轨道交通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我国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已进入一个新阶段,轨道交通由于其运量大速度快、乘坐舒适、安全、稳定、占地少及空气污染小等诸多优点,在城市交通建设中独占鳌头。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主要有地铁,地面包括有轨电车、高架轻轨、城市铁路等形式。城市轨道车辆由于运行在城市中,其运行速度较低,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鸣笛、且新的钢轨一般用焊接长钢轨,所以城市中的轨道交通噪声主要是以下四种:轮轨滚动噪声、牵引电机噪声、齿轮转动噪声及空压机噪声。地铁交通除列车运行噪声外,还有风亭及冷却塔噪声。高架轻轨噪声除轮轨噪声、车体辐射噪声、动车组牵引电机噪声外,还有桥梁结构噪声,与地面轨道交通相比,其噪声辐射面大,影响范围广。
(三)城市公路交通噪声
城市中对外公路交通噪声是指汽车在公路上行驶时所产生的噪声,交通噪声在现代生活中是很普遍的、最难避免的噪声源,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交通噪声污染的防治越来越受到道路设计者和使用者的重视。
汽车在公路上行驶时,轮胎与路面之间的摩擦碰撞、汽车自身零部件的运转(如发动机、排气管等)以及偶发的驾驶员行为(如鸣笛、刹车等)都是产生噪声的原因。交通噪声是宽频带的,即含所有可听范围频带的能量。交通噪声分析应考虑车辆产生最大噪声的交通条件,和最干扰公路两侧居民的交通条件,通常选用昼高峰和夜高峰两个时段来分析交通噪声的影响。
二、城市交通噪声防治措施
城市交通噪声的防治措施针对交通噪声的声源、传播及受声点3个关键环节,有多种措施可降低交通噪声对受声点的影响,在此我们称之为降噪措施。
(一)针对声源的降噪措施
选用低噪声路面。一般来说,汽车行驶在沥青混凝土路面比行驶在水泥混凝土路面噪声要低1~3。近年来欧洲许多国家相继开展了对低噪声路面的试验研究,外露集料表面的低噪声水泥混凝土路面的降噪特性可与传统的沥青路面相媲美,而疏水沥青混凝土路面的降噪效果更为明显,可降噪2~8。因此,使用低噪声路面可有效的降低公路交通噪声污染。运用交通管制措施禁止鸣笛,某时段内禁止大型车辆在敏感路段通行,调整交通信号使交通流顺畅因而车辆不需经常停顿等交通管制手段对城市道路的降噪效果较为明显,也易于采用,但这些措施不宜于野外公路,以免明显降低车辆速度和道路使用的方便性而影响野外公路的使用。
(二)针对噪声传播途径的降噪措施
在公路与受声点之间设置声屏障。声屏障是一个降低公路噪声的重要设施,也是道路设计者经常采用的降噪措施,对距公路200范围内的受声点有非常好的降噪效果。声屏障是一个明显干涉声波传播的阻挡物或部分阻挡物,它可以阻挡声的传播而形成一个声影区,其降噪效果随声程路程差的增大而增加。声屏障的形状和材料种类多种多样,可以用土、砖、混凝土、木材、金属和其它材料来构筑,修建声屏障除考虑其降噪作用外,还要注意其经济实用,并与其所处环境相协调做到视觉满意。
(三)针对噪声受声点的降噪措施
在公路受声点之间种植绿化林带。有关资料表明,非常稠密的树林(在声源与受声点之间没有清楚的视线),且树林高度高过视线4.5以上时,树林深入30可降噪5,如树林深入60可降噪10,树林的最大降噪值是10。种植林带除具有降噪作用外,还兼有绿化美化环境的功能,但会大幅度提高公路用地范围,当公路经过荒山丘陵地区时,该方法较为实用,由于我国耕地紧张,所以当公路途经耕地时,该措施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增大公路与受声点之间的距离。在公路选线时,应充分考虑公路交通噪声污染问题,尤其对《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中规定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2类标准的学校教室、医院病房、疗养院住房和特殊宾馆等噪声敏感点,应先估算其噪声声级,如通过设置声屏障无法解决噪声污染问题,就需考虑调整线位,增大线位与敏感点之间的距离,降低敏感点的噪声声级。
(四)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噪声
城市轨道交通的噪声防治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主要应从声源降噪和传播途径降噪两方面考虑,特殊情况下对受声点加以防护。噪声防治应从降低噪声源开始,尽可能降低列车动力系统噪声。首先从车辆构造设计上加强防振、吸声措施,采用阻尼车轮及盘式制动,车辆踏面整修和车辆两侧架设防声裙等。其次,在轨道及桥梁结构上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如用超长无缝钢轨代替标准钢轨,以减少车轮对钢轨的撞击引起的噪声和振动,可降噪23;在承台上设置弹性聚合物砂浆垫层和配有弹性扣件的整体道床,以利吸收振动波,该整体道床与普通整体道床相比可减振降噪10;定期打磨钢轨,增加钢轨的平顺度,降低车轮与钢轨的摩擦、冲击、不均匀磨耗引起的轮轨振动与噪声,可降噪35。
三、解决方案
以上我们了解了几种城市交通噪声,虽然各自都有解决的方案,综合来说,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1.对噪声严重超标的车辆应限期治理,车辆的年检应增加噪声检测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对达不到要求的车辆,该报废的必须报废,不得延用,加快旧车淘汰;
2.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环境噪声污染的控制管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合理布置临街建筑物,可采用设置吸声墙面、隔声门、窗,实行立体绿化,或使临街建筑物为商店、楼亭等,尽可能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影响;
4.建设现代化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要对交通设施建设和城市建设提出严格要求,明确规定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根据国家噪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屏障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与此同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5.增加城市绿化面积,降低空气污染度为使城市居民远离交通噪声,要致力于在道路两侧修建斜坡,加宽沿街住宅的缓冲绿化带,并利用有限地带开发立体绿化,增加植被面积,充分发挥绿色植物在降噪和净化空气污染物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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