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噪声污染的危害

噪声污染的危害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噪声污染的危害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噪声污染的危害

噪声污染的危害范文第1篇

关键词:城市噪声;污染;防治策略

中图分类号:U49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4(a)0000-00

城市噪声污染危害性较大,我国在城市化建设与发展的过程中,应该加强城市噪声污染的防治力度,优化城市噪声污染的防治方法,保障噪声防治的实践性,强调城市噪声的防治水平。城市噪声污染的类型较多,需要结合城市噪声污染的实际情况,确保防治策略应用的价值,进而科学的解决城市噪声污染的问题,维护城市环境。

1城市噪声污染分析

城市噪声污染的来源较多,导致多个方面潜在城市噪声的污染风险。结合城市噪声污染的现状,例举比较常见的污染类型,如下:

1.1工业噪声污染

工业噪声污染的影响较为明显,具有固定污染的性质,工业噪声的污染面积大,尤其是城市建筑的过程中,存在大范围的工业噪声[1]。我国许多城市非常注重工业生产,工业噪声污染相对比较严重,制约工业发展的速度,导致城市生活面临严重的噪声干扰。目前,工业噪声污染成为城市噪音中的主要影响来源,同时属于重点控制的部分。

1.2工程噪声污染

工程噪声与城市建设存在直接的关系,此类噪声污染并不是集中在某一特定的位置,而是根据城市建设工程的建设逐渐产生,仅仅出现在工程建设的周期内,一旦工程建设完工即会消除。工程噪声污染的力度大,短时间内的危害性非常高,对城市居民的生活有很大的冲击性。

1.3生活噪声污染

生活噪声污染较为频繁,基本是由居民生活引起的,包括居民日常的活动。生活噪声污染中比较常见的有:媒体声音播放、房屋维修等。

1.4交通噪声污染

交通噪声是指城市中的交通工具造成的超出安全标准的声音。交通噪声污染中最为明显的是地面交通引起的污染,如:汽车、火车等,其对城市生活造成很大的干扰,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

2城市噪声污染的控制方式

城市噪声污染的控制方式主要可以分为三类,也是噪声防治的基本依据,降低城市噪声的污染力度。

2.1控制城市噪声污染源

城市噪声的污染源较多,零散分布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按照声音的安全标准,全方位的控制污染源,一方面管理城市噪声污染源,另一方面限制声音标准,所以针对城市噪声污染源,提出几点控制方式,如:(1)规范城市建设,联合城市各个部门,做好噪声监管的工作,各个区域的噪声达到安全标准后才能排放,落实环境保护中对噪声的要求;(2)积极检测城市噪声中的污染源,明确污染源的基本性能后,治理污染源,提高噪声污染的控制力度;(3)监督城市噪声污染中的违规行为,以免演化成污染源,降低噪声污染源的影响性。

2.2控制城市噪声传播途径

城市噪声传播属于重点控制的内容,可以按照城市噪声的级别,设计合理的传播控制方式[2]。例如:某新建城市在规划时,对新建区域实行噪声控制,主要是控制噪声传播的途径,降低城市噪声的干扰性,针对噪声控制困难的项目,尽量安排在远离市中心的位置,集中治理噪声传播。城市噪声传播途径的控制,减轻了噪声治理的压力,发挥噪声传播控制的积极性。

2.3控制城市噪声接受方

城市建设遵循以人为本的理念,噪声接受方的主体是城市居民,由此应该结合以人为本,严谨的控制城市噪声接受方,保护居民的健康并完善生活环境。我国城市建设中采取绿化、隔音措施等方法,减少接受方的噪声分贝,避免居民受到噪声危害。城市噪声接受方需要采取治理与保护相结合的方式,发挥科学控制噪声的优势,改善城市噪声污染防治的环境,推进城市建设的安全发展。

3城市噪声污染的防治策略

结合城市噪声污染的分析,综合规划防治策略的应用,提升城市噪声的防治力度,改善城市化建设的环境。

3.1完善城市噪声控制的法规

我国在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需要采取立法的方式防治城市噪声污染,落实法律、法规在城市噪声控制中的应用[3]。我国在城市噪声污染方面已经提出了相关的法规,但是缺乏完善性,所以必须按照城市噪声污染的需求,细化防治噪声污染的法规内容,提高城市噪声控制法规的完善性,最大程度的控制城市噪声,还要保障噪声控制法规的实施力度,不能仅仅依靠表面工作,更重要的是将法律法规实施到位,渗透到城市噪声污染防治中。

3.2严格控制城市的噪声污染

针对上文城市噪声污染的来源,提出防治噪声污染的策略。首先是工业噪声防治策略,在工业噪声的发生源上安装消音装置,用于控制噪声源的传播,例如:某城市工业企业中统一了噪声污染的控制,机房、厂房等部分,全部加设了吸音装置,防止噪声外传,该企业的管道、排风等噪声源部分,安装了噪声处理装置,安装后检测声音在5dB-8dB的范围内,该企业要求机械类噪音在消音、吸音装置的作用下,应该达到10dB-40dB的标准;其次是工程噪声防治策略,根据工程建设的工期和进度,安排噪音污染防治,城市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工程建设的力度,规范工程建设,消除工程中潜在的噪音污染;然后是生活噪声防治策略,由社会部门对生活噪声进行控制,利用宣传、教育的方式,解决城市居民生活中的噪声问题,城市相关部门可以定期组织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生活中的自觉意识;最后是交通噪声防治策略,按照城市噪声污染的防治策略,重点防治交通噪声源,配合传播控制,在交通噪声严重的地方设计屏障,规划出特殊位置禁止车辆鸣笛等。

3.3合理规划现代城市建设

我国城市化建设的速度非常快,各个城市都面临着规划建设,由此增加了城市噪声污染的压力,为防止城市发展中的噪声污染,必须合理规划现代城市建设,优化城市化建设的结果,避免城市建设中出现矛盾,用于防止城市建设中的噪声污染[4]。我国城市建设中逐渐意识到噪声防治的重要性,遵循城市结构的具体要求,规划不同功能的城市区,体现城市规划在噪声污染防治中的价值。

4结语

城市噪声污染是城市化建设中的主要污染源,其对城市环境、居民健康等都存在明显的影响,根据城市噪声污染的分析,合理规划城市噪音的控制方式,同时配合防治策略,降低城市噪声污染对城市建设的影响力度,缓解噪声污染对城市建设的危害,保障城市化建设的发展力度,加强城市化发展中的经济控制,以免影响城市化建设。

参考文献:

[1] 李昊.城市环境噪声污染及其防治对策[J].科技资讯,2009,32:97.

[2] 郑细妹.中国城市噪声污染及其防治[J].能源与节能,2011,09:31-32.

噪声污染的危害范文第2篇

关键字:城市噪声,防治 , 危害

Abstract: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modern economy, promote urban construction of extensive development, at the same time,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 construction also caused the noise pollution, for normal life bring influence, produce environmental noise. So effectively prevent and reduce the noise produced, is concerned, is also the urgent need. The following the author to noise do a general overview, analyzes its the main causes of the harm and, and put forward some effective way to control, provide us with a good living environment.

Key words: the city noi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the hazards

中图分类号:F29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噪声的总述

在生活中我们把不同频率、不同强度、无规律的混乱声音组合称为噪声。而噪声给生活带来的危害,称为环境噪声,主要是指干扰正常生活环境的声音。在噪声概念的基础上我们还需要了解声音的概念,明确声音形成的主要因素,从而更深的理解噪声产生的原因,实现减少噪声和有效预防噪声。

1对噪声的分类

(1)按声源的机械特点可分为:气体扰动产生的噪声、固体振动产生的噪声、液体撞击产生的噪声以及电磁作用产生的电磁噪音。

(2)按声音的频率可分为:1000Hz的高频噪声。

(3)按噪声的来源可分为: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建筑噪声、社会噪声等。

2分析噪音的传播特性

声源发出的噪音在媒介中传播时,其声压或声强将随着传播距离的增加而逐渐衰减。高频噪音随着距离越远或遭遇障碍物,能迅速衰减,而低频噪音却递减得很慢,声波又较长,能轻易穿越障碍物,长距离奔袭和穿墙透壁直入人耳。低频声波在固体中传播其能量随距离的增加损失很小,结构传声在建筑物中影响广远。

3讨论噪声造成的危毫

噪声污染对人、动物、仪器仪表 及建筑物均构成危害,其危害程度主要取决于噪声的频率、强度及暴露时间。噪声危害主要包括:

(1)干扰休息和睡眠、影响工作效率

(2)噪声会造成人的听觉器官损伤。

(3)对人体健康有很大的影响。会产生心血管疾病、视力减退等各种疾病。

(4)特强噪声对仪器设备和建筑结构的危害,使材料产生疲劳现象而断裂, 产生声疲劳。

4有关环境噪声的规范要求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要求,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2)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噪声污染管理的规定。

(3)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国家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最高限值控制的标准

5 噪声控制基本方式

充分的噪声控制。必须考虑噪音源、传音途径、受音者所组成的整个系统。噪声控制的内容包括:

5 .1 控制噪声源

降低声源噪音。工业、交通运输业可以选用低噪音的生产设备和改进生产工艺,或者改变噪音源的运动方式(如用阻尼、隔振等措施降低固体发声体的振动)。

5 .2阻断噪声传播

在传音途径上降低噪音,控制噪音的传播,改变声源已经发出的噪音传播途径,使噪声的在传播过程中衰减,以减小噪声的传播能量,目前常采用的技术措施有以下几方面:如采用吸音、隔音、音屏障、隔振等措施,以及合理规划城市和建筑布局等。

(1)吸声技术

声波在传播过程中遇到用吸声材料作成的屏障时,其中一部分噪声的能量被屏障发射回去,一部分能量被吸音材料吸收。吸声材料的吸声性能与吸声材料的类型和吸声系数有关。常用的吸声材料有无机纤维材料、泡沫材料、有机纤维材料和建筑吸声材料等。影响材料吸声性能的因素

a)材料的表观密度。对同一种多孔材料(例如超细玻璃纤维)而言,当其表观密度增大时(即空隙率减小时),对低频的吸声效果有所提高,而对高频的吸声效果则有所降低。

b)材料的厚度。增加多孔材料的厚度,可提高对低频的吸声效果,而对高频则没有多大的影响。

c)材料的孔隙特征。多孔吸音材料孔隙互相连同。孔隙愈多愈细小,吸声效果愈好。如果孔隙太大,则效果就差。

(2) 隔声技术

将发声的物体或需要保持安静的场所,用隔声良好的构件封闭起来.这种方法称为隔声。例如用隔声门、隔声窗和隔声罩等将产生噪声的声源与工作场所隔离开,形成隔声操作室、休息室等。隔音材料的一般规律包括:

a)质量定律

材料越重(面密度,或单位面积质量越大)隔音效果越好。对于单层密致匀实墙,面密度每增加一倍,隔音量在理论上增加6dB,这种律即为质量定律

b)共振频率

任何隔墙都存在固有的共振频率,当声波的频率和墙的共振频率一致时,墙体整体产生共振,该频率的隔音量将大大下降。一般地,墙体越厚重,共振频率越低。当共振频率低于隔音评价最低参考频率100Hz时,对隔音的影响大大降低。

c)吻合效应

声波接触墙板后,墙板除了垂直方向的受迫振动以外,还有沿着板面方向的受迫弯曲振动。在某个特定频率上,受迫弯曲振动将和板固有的自由弯曲振动发吻合,这时板就非常顺从地跟随入射声弯曲,造成声能大量地透射到另一侧去。形成隔音量的低谷。这种现象被称作吻合效应。

(3)吸声和隔声的结合

吸声和隔声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但在具体的工程应用中,它们却常常结合在一起,并发挥了综合的降噪效果。

(4)消声技术

消声技术就是允许气流通过而阻止声波传播,实现降低空气动力噪声的措施.常用的装置是消声器。消声器的类型主要包括:阻性消声器和抗性消声器。

5.3受音者防护措施

对受音者或受音器官采取防护措施,如长期职业性噪音暴露的工人可以戴耳塞 、耳罩或头盔等护耳器。

6 有效控制城市建设噪声的方法

(1)加强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全面落实《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强化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查处施工噪声超过捧放标准的行为。推进对建筑施工进行实时监督。(3)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严格实施《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择放标准》。(4)深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贯彻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加强工业园区噪声污染防治,开展乡村地区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

7 结语

从噪声的概念入手,一一分析噪声的形成因素和传播特性,以此来有效地控制噪声的传播,减少噪声给生活和健康带来的危害,提高对噪声的危害的意识和防治观念,在生活中控制噪声进到自己一份义务,从而保护我们美好的生活环境。

8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2] 《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3]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噪声污染的危害范文第3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噪声;噪声污染;城市规划;污染防治

中图分类号:TB5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2)17-0119-02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基础设施、旧城区改造和住宅建设的不断加大,城市建筑噪声给人居住环境带来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尤其是城市人口稠密地区的建设项目施工中产生的噪声污染,已经成为环境污染投诉的热点问题。就马鞍山市而言,在各类环境污染投诉中,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投诉占环境量的20%以上。因此,如何加强城市建筑施工噪声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噪声污染,给居民一个宁静的生活环境,已成为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1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现状

1.1 污染源调查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源主要来源于施工机械,通过对其工作状态调查,其噪声平均强度见表1,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90)国家标准见表2:

1.2 建筑噪声声源的特点

建筑噪声声源常常在露天,扩散途径不易被割断。其特点是位置多变,噪声源的性能、强度、种类变化的范围大,常常伴有强烈的震动发生,还具有强度大且持续时间集中,噪声控制难度大等特点。除此之外,建筑中使用的大吨位载重汽车的噪声形成流动噪声源同样不可忽视。

1.3 污染现状分析

第一,一些建筑施工单位受经济因素制约,使用的施工设备简易陈旧、质量低劣、安装不当。与此同时,建筑施工业主普遍缺乏环保意识,对施工机械缺少必要的降噪手段。卷扬机、电锯、切割机等产生高噪声的设备露天安置,操作时刺耳的噪声随时传播,使施工场界噪声严重超标。

第二,由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侧重强调建筑质量和工程安排,两者与施工时间发生矛盾时,自然会从经济利益出发,导致出现夜间施工现象,严重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第三,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由具体的施工单位承担污染防治责任,造成了其上游的总包企业和建设单位没有义务来治理污染的认识误区。另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递交,环评文件提出的不进行夜间施工,或者必要时经环保部门批准才进行夜间施工,其内容是建设单位作出的承诺。因此,在实际执行工作中,无法对建设单位实施处罚。他们常常利用各种手段来缩短施工工期,导致部分施工企业出现“被动违法”现象。

2 建筑施工噪声的污染防治对策

2.1 合理制定作业时间

在施工现场超出规定时间带作业的一般是混凝土连续浇注,而且噪音的强度非常大,如在夜间作业噪音尤为突出。为了有效控制施工单位夜晚连续作业,就应该严格控制作业时间,特别在居民稠密区进行噪声施工作业时,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0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禁止夜间(22:00~6:00)施工,如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报环保部门批准,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并告示附近居民。

2.2 城市规划要合理

城市规划和建设布局同防治噪声污染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在制定城市规划时,要合理安排功能分区和建设布局,对老城区改造,应实行适度开发,避免建筑施工噪声扰民现象发生,对新区开发实行一次规划分片施工,以减少施工噪声污染

强度。

2.3 科学防治施工噪声污染

推行施工噪声降噪的实用技术,条件允许的可安装消音、吸音设备,如使用纤维材料、颗粒材料等吸声材料,在打桩机、搅拌机等高噪声施工机械周边设施吸声屏,可降低噪声15dB(A)左右;另外,对施工设备也可以屏蔽降噪,使用隔声性能好的隔声构件将施工机械噪声源与周围环境隔离,以减少环境污染范围与污染程度,如用砖砌成的隔声间,隔声量可达30~50dB(A)。总之,建筑部门应根据噪声特点和经济能力,科学地防治噪声

污染。

2.4 完善法律法规的规定

将建筑施工噪声的法律责任的承担者调整为建设单位,而不再是具体承担施工任务的建筑企业,这样就可以落实建设期的义务,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要求相一致,实现环保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权力、义务的一致,共同来解决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同时,环保部门在查处违法夜间施工行为时,就能顺利地解决在取证、送达和执行等环节面临的困难,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2.5 利用经济手段进行污染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61条明确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因此,建议在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实行保障金退还制度,对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建筑工程大小收取一定数额的保障金,如果在今后的施工中,在限制时间内擅自进行建筑施工等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作业拒不改正的,给周围居民生活带来极大危害的,视其情节扣除部分保障金,如果未产生噪声污染如数奉返保障金。

2.6 从环境管理上采取防治措施

噪声污染的危害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公路施工;噪声污染;应对策略

一、绪论

公路建设的主要目的是方便人们的出行,为物资运输提供便捷、快速的道路,它的这一特性决定了公路必然要从城镇、乡村、厂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的地方穿越或经过,这也就有了公路施工中噪声污染问题。近年来公路施工噪声问题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由于施工单位噪声产生的问题和纠纷已屡见不鲜,噪声污染严重危害到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做为施工方必须对噪声污染危害性的提高认识,维护好人们正常的生活秩序,在施工过程中选择低噪声施工机械,并控制噪声传播的途径,效降低公路施工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随着机械化施工的推广,在公路施工过程中会大量使用各种不同性能的动力机械,各种施工机械引发的过大噪声使原来比较安静的环境成为噪声污染严重的场所,对附近的人群产生心理和生理上的双重影响,降低了人们的工作效率和休息质量,尤其是一些距离居民区、办公区、教育区较近的施工现场后果更为严重,此外,过大的噪声甚至会引发施工方与居民之间的纠纷。而一般情况下,公路建设的周期都较长,特别是一些新建公路从开工到通车往往需要3~4年的时间,从这个角度来看,公路施工产生的噪声污染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一个长期的问题,因此,对于公路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噪声污染绝对不能轻视,防治噪声污染势在必行。

二、公路施工中噪音污染的主要来源

1 公路施工中噪声的主要来源

公路施工期间噪声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运输土石方及其它建筑材料的载重汽车行驶所产生的噪声。二是施工中各种机械、设备等在作业时的碰撞、摩擦及振动。如路基填筑时有推土机、压路机、装载机、平地机、风钻等;公路面层施工时有铲运机、平地机、压路机、振动棒、摊铺机等。这些突发性非稳态噪声作为施工中的主要噪声源,将对施工场地附近一定范围内的村庄、学校等敏感点产生相当的噪声污染,而夜间施工将会使影响加大。现在大多数正在作业的公路施工现场噪声一般在90分贝以上,最高达到130分贝。

2 公路施工噪声的特点

(1)随意性和无规律性。施工机械种类繁多,不同的施工阶段有不同的施工机械,同一施工阶段投入的施工机械也有多有少,甚至同一种机械设备在不同负荷或运转状况下产生的噪声也不一样,这就决定了施工噪的随意性和无规律性。

(2)不同一性。不同设备的噪声源特性不同,有些设备噪声呈振动式的、突发的或脉冲特性的,对人的影响较大;有些设备(如搅拌机)频率低沉,不易衰减,而且使人感觉烦燥;施工机械的噪声较大,但它们之间声级相差仍很大,有些设备的运行噪声可高达110dB以上。

(3)流动性和局部性。施工噪声源与一般的固定噪声源及流动噪声源有所不同,施工机械往往都是暴露在室外的,而且它们会在某段时间内在一定的小范围内移动,这与固定噪声源相比增加了这段时间内的噪声污染范围,这就是它的流动性和局部性。

(4)阶段性。对某段公路而言,施工噪声污染仅发生在施工期内,具有很强的阶段性。

三、公路施工噪声的防治措施

1合理选择施工机械,施工前提前对工程所用的施工机械设备进行常规工作状态下的噪声测量,对超过国家标准的机械禁止其入场施工。施工过程中要经常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避免由于设备性能差而使噪声增大。同时,对容易产生施工噪声的工艺进行调整。如在振动压实作业时,增加轻型振动设备,减薄路基每一层填料厚度,增加铺筑层数,增加碾压遍数,均可减少施工设备振动和噪声对沿线居民产生的影响。

2 设置临时施工隔声屏,加强噪声敏感点防护措施。施工期噪声带有时效性特点,因此可以采用临时隔声屏处理。如采用木制隔声板对学校、医院等声环境敏感点进行临时性防护。对施工周期较长、噪声超标严重、不能调整施工安排的建筑,可以考虑采用隔声窗。

3 合理选择施工路线,在公路选线阶段除保证行车安全、舒适、快速以及工程以外,还应根据环境噪声允许值控制好路线距环境敏感点的距离,最大限度地避免公路文通噪声扰民。公路穿越地区功能分区合理,尽可能避让居民生活区、医院、学校等,减少噪声防治投资。一般而言,在公路边界用地外200 m,公路文通噪声对声环境基本不会造成影响。因此从满足噪声要求考虑,公路与城镇规划区之间至少应保持200 m距离。根据拟建公路两侧敏感点的分布情况,也可以考虑对噪声敏感点的建筑进行搬迁。同时,施工期各类车辆运输路线应尽可能避开村镇、学校等敏感点。

4 科学安排施工时间

合理选择和调整施工时间和机械配备。在公路施工过程中,应对施工进行科学安排,尽可能地将施工作业时间安排在白天。在居民区附近路段,严禁夜间进行大规模施工活动,以减少对居民的干扰。公路施工噪声污染是一项十分重要但还没有被人们完全重视的问题它危害的人群也大多是法律意识相对淡薄的农村和郊区。如何能够在建立和健全相关法制的基础上,从噪声产生的根源做起,全面提高机械设备的性能降低产生噪声的声级;从公路建设管理入手,在设计和招标阶段就全面地预防公路施工噪声污染;从监督管理入手加大对公路施工噪声的控制,及时对产生污染单位或个人施行行之有效的处罚,也只有按照建设和谐社会的理念去防止公路施工污染才可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5 做好宣传工作,争取周围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噪声污染的危害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推行清洁生产,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机动船舶和其他水上设施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由海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科学划分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合理规划交通干线走向和各类功能区域。

第八条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包括该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及时批复。

第九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的十日内批复;因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加重污染的,不得批准。

第十条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申报排放的原因、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危害、声源基本情况和防治措施。

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后十日内批复。批准排放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不批准排放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环境噪声监测网络,定期环境噪声监测公告。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加强对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环境噪声的监测,并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设置环境噪声污染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被检查者应当接受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四条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处理或者移交处理;污染程度严重的,应当立即处理或者立即移交处理。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在下列区域内不得建设、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施:

(一)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区;

(二)医院、疗养院、学校、图书馆、幼儿园、老年公寓、机关、科研单位所在的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

(四)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第十六条因使用工业固定设备、流动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造成污染的设备种类、数量、安装位置图、运行时间、噪声值、防治措施和相关技术资料。

前款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属于突发性的重大改变致使环境噪声污染加重的,应当在改变后三日内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从事工业生产以及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金属、非金属、食品等加工项目的,应当符合厂界环境噪声标准。

第十八条在居民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区内,不得从事下列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生产活动:

(一)机械切割钢材、铝合金等金属材料;

(二)机械加工石材、木材等非金属材料;

(三)其他严重干扰居民正常休息的工业生产活动。

第十九条工业产品产生噪声的,生产者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如实载明排放噪声的强度。超过噪声限值的,不得生产、销售和进口。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进行建筑施工作业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十五日前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期限、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应当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超过噪声限值并严重污染环境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其作业时间或者责令其停工治理。工程抢修、抢险除外。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建成区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除受特殊地质条件限制外,不得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严重超标的设备。确需使用的,不得在夜间和午间作业。

第二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但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进行前款规定的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当提前三日公告噪声污染影响范围内的居民。

第二十四条在中、高考等特殊期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时间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及高架和轻轨道路穿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置声屏障等措施,有效控制交通噪声污染。

第二十六条在已建成或者将要建成的铁路和城市交通干线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确定间隔距离,并采取设置声屏障、安装隔声门窗等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辆超过噪声限值的,不得在城市市区内行驶,公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或者通过年度检验。

第二十八条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噪声污染程度和城市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划定机动车辆禁鸣区域、路段以及大型货车、拖拉机、摩托车禁行路段、时间,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禁鸣区域、路段鸣喇叭;

(二)在非禁鸣区域、路段长鸣喇叭;

(三)在城市公共场所调试喇叭。

第三十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警报器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除执行紧急任务外,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一条铁路机车驶经城市市区以及机动船舶航经城市市区的港口和航道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在居民住宅区从事商业贸易、餐饮娱乐、体育以及组织旅游、培训等活动使周围居民受到环境噪声影响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一个月内进行治理;经治理仍不符合噪声排放标准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关闭或者搬迁。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夜间和午间高声喊叫;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它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三)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

(四)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活动;

(五)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第三十四条在经营活动中安装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鼓风机、发电机、水泵等产生噪声污染设备的,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

第三十五条使用伴唱机、乐器、健身器材等进行家庭娱乐活动、身体锻炼或者其他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

安装家用空调器室外机的,应当符合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治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严重超标的,应当责令其停业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经限期治理仍不符合场界环境噪声标准的,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或者搬迁。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作业时限或者停工治理决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作业时限,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封存产生噪声污染的器材或者设备。

前款规定的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三日。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或者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进行家庭娱乐、身体锻炼以及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或者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活动,或者在夜间和午间高声喊叫,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有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检举、控告后不按规定处理或者移交处理的;

(二)对申报的事项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的;

(三)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作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有关设施、设备实施监督管理的;

(四)泄露被检查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为超过噪声限值的机动车辆办理登记或者通过年度检验的;

(六)利用职权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四十一条受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加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发生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偶发性强烈噪声,是指偶然排放的、峰值高于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既定数值的强烈噪声。超过上述标准的既定数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二)午间,是指北京时间十二时至十四时之间的期间;

(三)夜间,是指北京时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的期间;

(四)建筑施工,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的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