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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文创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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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文创的定义

数字文创的定义范文第1篇

在某些硬科学领域,这样的方法都暗藏偏见与谬误;在人文学科里,问题只会更大,对自己的假设永远抱持更大的怀疑――这是被外界视为权威的学术界,为了在多元化的社会挣得更大的信用,应有的“谦逊”。

否则所谓的报告一旦公布,媒体冷落就罢了,若予以重视大加报导,对外界型塑了某一议题的刻板印象(“假议题化”);若施政者或企业经营者也据以推出相应措施,后遗症就不可小觑了。

最近有份关于两岸文创的城市评比《CCIA调查报告》,台湾媒体一面倒示警:台北输给上海、北京、杭州、深圳,居第五名。前三名来头显赫,台北人也许就认了,但还输给深圳,心里就有点不平衡,因为绝大多数台湾人只知道深圳有钱有山寨,却没留意过深圳任何文创形象,更少人知道深圳在2008年就荣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为“设计之都”,全市拥有较具实力的设计企业6000多家,专业设计师6万多人,涵盖平面、工业、建筑、动漫、软件等10多个设计领域。

不管排名,我们来看“指标”。新闻稿上显示,这调查是以“两力”为评估两大构面,两力指的是城市“文化硬实力”及“文化软实力”,透过“两力”加权运算,最终获致“城市文化创意竞争力”总指标。

文化软实力是藉由“文化支持度”、“文化内涵度”、“文化创造力”、“文化发展力”四构面所组成,而“基础实力”、“财政实力”、“文创实力”、“产出实力”之“四实力”构面则形成“城市文化硬实力”。

坦白讲,学者就只是学者,但以我从事流行文化创作、制作、营销、传播、评审各个面向的经历,看到这些名词只觉雾里看花、咬文嚼字。

如果庸、李安、冯小刚、余秋雨、郎朗、张晓刚、几米……这些文化兼文创明星,都能以这些“度”和“力”轻易评比,那事情也就简单了,两岸的“文创事业”也不会常有书空咄咄或名不符实的窘境与险境了。

把一个空地或老房子围起来整修,出租当成写字楼、餐厅、生活小物店,偶尔办一两场走秀、演讲、展览,就叫做文创园区?如果这样,那复制一百个诚品大楼,全中国就都文创了。

文化是整体,文创自不能例外。看城市文化,不单看房舍、园区,也不能单看出版、活动、展览、影音制品的数量、产值(偏偏学界需要数字才好量化、排名),何况现在“文创”定义包山包海,连建筑、广告、时尚、动漫等都在内,我实在不知道要怎么比,才叫做“内涵度”、“发展力”。

过去“人中吕布,马中赤兔”、“得关云长抵得过十万大军”这些话,形容“英雄”与“精品”的可贵,现在学界与政府却喜欢量化,以多胜,以均值胜,却恰恰少了对那“孤独的少数”敬畏或呵护的研究空间。

对个体明星都如此忽略,还在意不同城市里的群众吗?而市民与外地进城的常住人口,难道不共构成这城市的文化景观与生命力?想想美国旧金山的唐人街,想想台北中山北路菲律宾人集会的教堂。即便走在上海的不同区,得到的短期与长期印象都不同,有人欣羡浦东高楼林立,繁荣冷傲西化,有人却觉得静安徐汇长宁梧桐依依有情,不疾不徐。

也就是说,当我们一方面推崇、追捧某些文化明星,但当谈到城市或地区的文化发展、文化能量、文化地图时,却又完全泯灭掉个人的重要,这在我的定义中,毋宁是欠缺文化素养与眼光的。

再深入说,看一个城市的文化景观,除了主旋律(比如台北的101、诚品),我也在意次文化或“乱文化”――以建筑语汇说,“违章建筑”(illegal architecture)。比如2011年4月,台北一个由建筑师创作的装置艺术展“朗读建筑”上,提到:“利用‘官方’规划的都市作为生存平台与能量来源,哪儿漏了点自来水或能偷接电,就往哪边盖。台湾文化城市景观根生蒂固,眼见所及,游击占领空地的菜园,逃税小贩丛集夜市自发性的聚合,违章建筑星罗棋布官方界定都市之上,自成另一道平行的都市纹理,化为一个瞬间既成的实时台北 (Instant Taipei)。 ”

这样的论述,继承挪威建筑学者“开放型态”(Open Form)的概念――强调建筑作品注重业主的参与及其个性需求的满足与体现,而非建筑师个人意愿的主观呈现――当然更扩大成某种社会运动的意涵:在既定的体制里,“由下而上”重新定义城市建筑与权力间关系的种种可能。

现实中我不同意“违章建筑”有这么崇高的论述立场,但在探讨文化的软硬实力时,我们的确不妨多想想漫山遍野被遗漏的生命力。

陈乐融

知名作词家,也是作家、主持人、编剧、大众文化评论人和企管营销顾问等。现任银河网络电台及IC之音“理性与感性”节目主持人、中华音乐著作权协会(M.U.S.T.)董事、中华音乐人交流协会理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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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文创的定义范文第2篇

关键词: 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博物馆收藏 博物馆陈列展览 博物馆类别形式

2016年国际博物馆日和文化遗产日相继出现,博物馆越来越贴近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文化遗产的利用与保护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在当今社会,无论是博物馆还是文化遗产,都已不再是遥不可及,只存在于专家学者之中的观念。因此,如何将博物馆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结合起来,并融入当代社会群众的生活中就尤为重要。

一、博物馆与文化遗产的内涵

若想在博物馆与文化遗产之间建立联系,就必须明确地了解博物馆和文化遗产的性质。

根据国际博协(ICOM)在维亚纳召开的国际博物馆协会第21届全体会议中对《国际博物馆协会章程》的最新修改内容,博物馆的定义有了新的解释,即“博物馆是一个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常设机构,为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征集、保护、研究、传播并展出人类及人类环境的物质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这里,国际博协已然将博物馆和文化遗产挂上联系。国际博物馆协会博物馆学委员会前主席马丁・施尔认为:“博物馆应该致力于研究人与物的关系。”他强调“博物馆是为社会服务的研究,博物馆收藏实物是为了服务于社会。因此博物馆应该致力于研究人与物的关系。博物馆的物是一种文化遗产,博物馆收藏它不是强调其有实用性,而是强调其有意义”。这就又引申出文化遗产的定义。

文化遗产分为两大类,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又称“有形文化遗产”,指的是物质化、实物类的人类文化遗存。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无形文化遗产”,指世代传承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及与之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对于文化遗产来说,尽管在历史上文化遗产或多或少地受到了自然和人为原因不同程度地损坏,而人类出于生活需要,一直有条件、有选择地利用文化遗产。

二、博物馆视角的文化遗产保护

1.收藏

收藏是博物馆最原始、最基础的功能,博物馆自身的起源就与收藏有关,收藏使博物馆成为自然和人类文化遗产的收集者和保护者。博物馆标本或文物的收藏与维护是博物馆的基础和命脉,也是博物馆建立的前提。针对文化遗产来说,博物馆收藏的主体对象仍是有形的文化遗产,即物质文化遗产,这是今天绝大多数博物馆的主要运营热葜一。在这些物质文化遗产中,仍有一定的限制条件,那就是只有可移动的物质文化遗产才有可能成为博物馆的藏品,并进入博物馆中加以利用和保护。

对于博物馆来说,藏品的征集途径有以下主要三种:田野征集、社会征集和馆际交流。对于社会征集这种方式来说,将藏品纳入博物馆无疑是对文化遗产更好的保护。因为如果这些文化遗产流落民间,无论是家传还是收藏爱好者,都无法实现也没有条件实现对这些文化遗产原状的最好保护。对于田野征集来说,就要多加考虑。博物馆对藏品保护的原则要求第一就是要保护原状,然而从实际角度考虑,保护原状最好的方法还是不发掘,让其处在原来的状态下。尽管我国现在科技水平已经大有提高,但我们对一些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修复仍然有所欠缺,所以让其处于原来的状态才是对其最好的保护,这就是为什么国家规定现在考古发掘不能是主动发掘,只能是抢救性发掘。其次,博物馆另一个局限性是它不能将不可移动的物质文化遗产收藏到博物馆保护,而这些不可移动的物质文化遗产大多都被旅游开发了,实际上是对它们的破坏。针对那些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能成为藏品的只是传承人,与博物馆相脱节。

2.陈列展览

根据《中国博物馆学基础》的定义,博物馆展览是在一定的空间内,以文物标本为基础,配合适当辅助展品,按照一定的主题、序列和艺术形式组合,进行直观教育和传播信息的展品群体。

博物馆的陈列可以分为两大类:(1)基本陈列,即长期展出、比较稳定的陈列,物质性的文化遗产就可以根据其年代、用途或质地划分类别,设定特定的主题,并在博物馆形成长期展览。(2)临时展览,即短期展出、经常更换的展览。由于无形文化遗产非物质性的特征,其核心内涵在于那些传统技艺的传承,比起物质文化遗产的展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演性更强一点,因此就无法做长期的陈列。短期陈列展览,可以将某一主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集中邀请到某一展厅,进行表演展览。

在这个关系中,博物馆陈列的对象就是这些传承人和他们所传承的技艺。这样既有利于传播弘扬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有利于给予传承人鼓励并给予他们所传承的文化以保护。

3.博物馆形式

博物馆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形式之外,还有许多其他形式,例如露天博物馆、社区博物馆、生态博物馆、数字博物馆等。这些不同的博物馆形式都可以根据文化遗产的不同特点,将二者加以结合。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建立社区博物馆,让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多地接触人类社会,解决人和社会之间的问题,让人们更多地了解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现状,了解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现状。

三、博物馆保护文化遗产的路径探索

博物馆是人类文化遗存的记录者和传播者,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责无旁贷。因此博物馆如何做好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永恒的课题。

1.加强完善生态博物馆建设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正发生巨大变化,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生态博物馆是新形势下文化遗产保护和工作实践紧密结合的先进理念和手段,倡导文化遗产应在其所属社区和环境中的原状保护、保存和发展,是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广阔发展前景的博物馆类型”①。由于我国生态博物馆发展的历史较短,因此很多地方并不完善,很多生态博物馆建成以后与最初建设的目的相去甚远,政府也难以持续性投入大量资金,导致博物馆最后名不符实,这就需要我们加强生态博物馆的建设,完善生态博物馆管理体制,将生态博物馆建设与文化保护真正结合起来,让生态博物馆真正发挥其作用。

2.加强博物馆研究和展览工作

博物馆应该充分利用藏品,结合考古发现,做好文物民俗学的研究工作。博物馆和文物民俗学关系密切,但博物馆藏品内容较文物民俗学研究的范围更为广泛,文物民俗学更多关注的是博物馆藏品中的民俗文物,但是文物民俗学的资料来源更广泛,也有助于进行文物的研究②。

博物馆应该利用好自身的文物资源优势与专业人才优势,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做好民俗文物的研究工作,把无形的民俗文化,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藏品的形式展现出来,合理布展,并且充分发挥好博物馆的教育职能,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众化。

3.通过文创产品延长产业链

2015年3月20日我国正式实施《博物馆条例》,规定博物馆可以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并鼓励博物馆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博物馆自身的发展,这无疑为博物馆进行文创产品的设计和销售提供法律上的认可。对于博物馆而言,进行文创产品开发设计和销售,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如何使文创产品既具有实用性又不失自身特色,以观众喜闻乐、贴近观众生活的形式呈现在观众面前,是值得博物馆思考的问题。

博物馆作为一个地区文化的集大成之地,需要利用好、保护好、传承好民间文化,传承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创产品的开发和利用,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发展的一个机遇,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新的工具。

4.充分发挥博物馆教育活动的作用

博物馆具有教育的社会功能,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无疑是博物馆教育功能的一个体现。“自1905年我国第一个博物馆诞生以来,中国博物馆经历了百余年的发展历程,从起步伊始的艰难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迅速发展,至2013年已拥有4165家博物馆,其中免费开放的博物馆达2780个。我国的博物馆不仅在数量上蓬勃发展,在管理能力、陈列水平、服务质量、科研力量上也百花齐放,无一不彰显我国博物馆事业欣欣向荣的发展趋势。其中,我国博物馆的社会教育工作,同样经历了一个从被动到主动、从单一到多元的过程”。

在越来越重视素质教育的今天,博物馆的教育功能更多地引起人们的注意。博物馆教育以新形式、新内容的多元化的崭新面貌呈现在观众面前。2014年我国进行了首届“博物馆教育项目示范案例”评选活动,这显示了政府和公众对博物馆教育的认可,也显示了博物馆人在博物馆教育方面的不断探索。

5.采用科技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展示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博物馆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科技手段被应用于博物馆的展览之中,采取科技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动态的展示,可以直观地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制作过程展现在观众面前,从而增强趣味性,增加观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随着现代电子数据信息库的大发展,博物馆陈列还可以利用数字博物馆进行陈列展览。数字博物馆的优势就在于全方位数字化,可以将物质文化遗产,无论是可移动还是不可移动的,都以3D扫描技术用图片的方式360度展示;而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可以采用音乐文件或影片的方式加以展示。

四、结语

博物馆自建立之日起,就与文化遗产息息相关,重视博物馆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中发挥的作用,有利于更好地结合二者,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虽然先进博物馆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中有优势,但也有一些劣势和不足,但相信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进入博物馆,也会有更多的人自觉关注文化遗产,并自觉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之中。

注释:

①单霁翔.在安吉生态博物馆信息资料中心奠基仪式上的讲话.2008.10.26.

②吴诗池,邱志强.文物民俗学[M].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10.

参考文献:

[1]蔡靖泉,编著.文化遗产学[M].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

[2]王宏均,编.中国博物馆基础[M].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

[3]苏薇.博物馆与文化遗产保护[J].世界文化,2009(7)51-52.

数字文创的定义范文第3篇

(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 烟台 264005)

[摘 要] 基于证据在程序中的重要地位以及证据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的紧密关联,要促进程序法在数字时代的发展,首先要研究的便是数字技术对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证据在内的程序证据制度的影响。使用“计算机证据”、“电子证据”概念并不能科学的归纳出这种证据的内涵,而“数字证据”概念则更符合其之本质特征。在证据类型上,数字证据与书证、视听资料等已有证据类型颇不相同,是一种新的独立的证据类型,并且,在证据规则上,数字证据具有与其数字技术特性相应的新规则。

[关键词] 数字化;数字证据;视听资料;书证 ;数字证据规则

STUDY ON THE DIGITAL EVIDENCE

YU Hai-fang ,JIANG Feng-ge

(Law school of Yantai university, Yantai Shandon, 264005)

Abstract: In order to accelera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procedural law, we should study the effects of digital technology on the system of evidence. As for the concept, digital evidence should be adopted , instead of computer evidence or electronic evidence; as for the sort of evidence, digital evidence should be a new sort of evidence through the comparison with documentary evidence and audio-visual reference material. As for the rules, there must be some special rules for digital evidence. When do some research on the new problems as a result of hi-technology, we should connect the technological characters of it and the feature of it.

Key words: digitalization; digital evidence; documentary evidence; audio-visual reference material ;rules of evidence

[中图分类号] D 925.1 [文献标识码] A

具有相辅相承关系的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是人类文明不可分割的整体,自然科学成就以及其所积累起来的大量实证科学知识,为社会科学提供新的思维方式与研究方法,而社会科学不仅要思考具体社会关系中人与人的关系问题,还要回答自然科学发展中出现的一系列制度层面和道德层面的问题。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科学往往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在对自然科学所引导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同时获得了自身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从法律纵向发展历史来看,每次重大技术进步都会在刺激生产力飞跃提升的同时促进法律进步,工业革命时代如此,当前以数字技术为主导技术的信息革命时代也是如此。数字技术推促环境迅速发展、改变,使法律不得不正面回答其所提出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首先进行的一般是实体法的扩展与新创,随之而来的则是程序法的映射修正。但是由于目前研究正处于伊使状态,许多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面对数字技术对法律提出的不同以往的挑战,体现于合同法、知识产权法、行政法的一些程序流程中,我国在一些实体法中已开始逐渐进行解决,但在程序法上却仍未开始这方面的尝试。在当前已经出现的大量技术含量极高的案例中,作为程序的核心——证据制度,①不论是民事,还是刑事、行政证据制度在面对新问题时都处于一种尚付阙如的尴尬境地,这种尴尬在目前沸沸扬扬的新浪与搜狐的诉讼之争中又一次被重演。不仅当前制定证据法的学者们所提出数稿中有的根本就没有此方面的规定,即使作为对以往司法实践的总结与最新的证据规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数字技术引发出现的愈来愈多的问题也依然未给予应有的注意。数字技术引发的种种问题现下可谓已渐有燎原之势,却仍不进行解决,可谓欠缺,因此为避免这种脱节,理应在数字技术环境下对括民事、刑事、行政证据制度进行新的研究。

一、数字证据的可采性与可行性分析

数字技术推动出现的社会经济关系提出新的要求,体现于法律之上,在实体法上表现为,要求重新确认这种新技术指示的新类型社会关系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程序法上表现为,当这种社会关系的当事人因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时,应当存在与之相适应的相关程序,或者对已有程序进行完善,能够满足这种纠纷不同以往而与其技术特征相适应的要求。而在程序法证据制度上的一个基本表现就是,要求数字化过程中所产生的一些数据资料等能够纳入到证据体系中,得到证据规则的认可,能够被法庭接受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自20世纪90年代起,EDI数据交换方式以其便捷、高效、准确而备受青睐。一些重要的国际组织针对电子商务等进行大量的立法工作,欧美各国在实体上早已承认以数据电文方式订立合同、申报纳税与以信件、电报、传真等传统方式具有相同效力,在程序法上也作了相应的规定。美国《联邦证据规则》通过重申现行判例和成文法的形式肯定了数据电文无论是人工做成的还是计算机自动录入的,都可作为诉讼证据。英国1968年《民事证据法》规定,在任何民事诉讼程序中,文书内容只要符合法庭规则就可被接受成为证明任何事实的证据,而不论文书的形式如何。[8]在1988年修正《治安与刑事证据法》(The Pol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加拿大通过R. v. McMullen (Ont. C.A., 1979)一案确立了新证据在普通法上的相关规则。联合国贸法会在《电子商务示范法》中规定,“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又承认了以数据电文方式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并且认为,在一定情况下数据电文满足了对原件的要求,在诉讼中不得否认其为原件而拒绝接受为证据。这些规定运用功能等同法(functional-equivalent),认为只要与传统方式具有相同的功能,即可认定为具有同等效力。我国也与这一国际立法趋势相靠拢,例如我国新修订的海关法中规定了电子数据报关方式。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在合同法中已承认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承认其符合法律对合同书面形式的要求。要使实体法的修改有实际意义,就必须设定相应的程序规则,使在以实体规定为依据在诉讼中寻求救济时具有程序法基础,否则实体法上的修改不啻一纸空文。

虽然数字证据并不单纯只是在电子商务关系中产生,其还可在其他社会关系中产生,①但数字证据问题主要是由于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而提出。由于电子商务交易追求交易的快速便捷、无纸化(paperless trading)流程,在很多交易过程中很少有甚至根本就没有任何纸质文件出现,电子商务交易中所存在的与交易相关的资料可能完全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计算机等存储设备中。一旦产生纠纷,如果在程序法上不承认数字证据的证据力,当事人将没有任何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权利主张,无法得到法律救济,商人对电子交易就难以产生依赖感,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

纵观证据法的发展历程,各种证据类型是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中逐渐得到法律承认的,目前作为主要证据形态的纸质文件经历了很长的时间方得到法律认可,视听资料也经历了类似的过程。电子技术在20世纪大行其道,导致证据法上接受了电子资料的证据效力,而数字技术在20世纪末便开始获得了极大进步,对经济与社会有着深远影响,在新世纪之初所取得的发展与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有目共睹。虽然法院尚未正式使用数字技术形成的数字证据,但法院却早已开始使用数字技术方便案件的处理,虽然不能肯定数字技术会否在某一天取代电子技术,但却能肯定数字技术必将抢占电子技术所占据的社会份额,其对社会的影响必将超越电子技术。任何一种技术新出现时都会有其欠缺之处,但正如电子资料最终成为证据法上的证据类型一样,不能因为数字证据在目前所具有的脆弱性等消极因素而拒绝直面技术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对于其之消极方面可以通过立法技术来加以调整,保障其在诉讼中的可采性,从而扬长避短,在程序法上充分发挥数字技术的作用。

并且,承认数字证据在我国法律上也是可行的。在法律上承认数字证据的可行性就在于法律能否将数字证据容纳进去,而与法律的价值理念不相冲突,并可与原有的法律规定相协调,重新建立的规则与原有的体系也并不矛盾。各国在证据立法上有三种模式:一是自由式,原则上不限制所有出示的有关证据;二是开列清单式,明确列举可作为证据的种类,此为我国所采;三是英美判例法证据模式。承认数字证据,在我国诉讼法中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障碍,我国并不存在英美判例法国家由判例中长期以来形成的例如“最佳证据规则”与“传闻规则”的束缚,以至于由于与根本性原则不相符合而使程序法容纳数字证据大费周折。①我国诉讼法对证据采取列举式的规定,只要立法将新的证据类型予以确认,即可使之成为合法的证据,可以在诉讼中有效使用。将原有的一些规则进行重新阐释或者进行规则的另行制定,即可建立起数字证据制度。法律是个不断进化、发展的而不是僵化的封闭体系,在有完善的必要时,或者修改立法,或者在未修改前对这种新证据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进行扩大解释,予以诉讼上的许可也是合理的,既符合立法者意图,也不违反我国程序法的相关规定,所以在我国法律上是可行的。

二、数字证据概念的比较研究

使用精确的概念,进行内涵的准确界定与外延的清晰延展,对于一个科学体系的建立极具方法论意义,并且也符合社会学方法的规则,因此,建立一个体系首先进行的便应是概念的归纳。同时,一个精确的概念必须能够抽象归纳出所有客体的本质共性所在,必须能够把表现相同性质的所有现象全部容纳进去。对数字证据进行概念归纳,基于其之鲜明的技术特征,在归纳时要回归到数字技术层面,在其所使用的数字技术与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的结合中寻找恰当的突破点。

对于所采用的概念,在国际上至今未有定论,如computer evidence(计算机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电子证据)、digital evidence(数字证据)都有其之使用者。我国采取数字证据概念大多数是IT 业界,法律学者采用的概念主要是:计算机证据与电子证据,进而在这些概念基础上分析证据的性质、效力、类型等。②这些概念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分析存在一些问题,之所以如此,或者是因为单纯注重对社会经济层面的考查却忽略对技术层面的透彻分析,或者是因为虽进行了技术的分析,但却未深入到进行法律归纳所需要的足够程度。因而有必要从与这些概念、定义的多维比较中分析数字证据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一)与计算机证据、电子证据概念相比较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虽各概念所使用的语词虽不同,但在内涵上,计算机证据、电子证据都是针对不同于传统的数字化运算过程中产生的证据,在外延上一般都试图囊括数字化运算中产生的全部信息资料。不过,计算机证据与电子证据这两种概念并不妥贴,不能充分表现该种证据的本质内涵,由此而容易导致概念在外延上不能涵盖该种证据的全部表现。

1、 “计算机证据”概念 有人认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1]采取“计算机证据”概念来表述数字化过程中形成的证据具有一定合理性,因为计算机及以计算机为主导的网络是数字化运算的主要设备,并且目前数字化信息也大多存储于电磁性介质之中。从数字化所倚靠的设备的角度来归纳此类证据的共性,在外延上能够涵盖绝大多数此类证据。然而,虽然计算机设备是当前数字化处理的主要设备,计算机中存储的资料也是当前此类证据中的主要部分,但是进行数字化运算处理的计算机这一技术设备并不是数字化的唯一设备,例如扫描仪、数码摄像机这些设备均是数字化运算不可或缺的设备,但并不能认为这些也属.于计算机之列。从国外立法来看,没有国家采取computer evidence,采用这种概念的学者在论述中也往往又兼用了其他的概念。

迪尔凯姆认为,研究事物之初,要从事物的外形去观察事物,这样更容易接触事物的本质,但却不可以在研究结束后,仍然用外形观察的结果来解释事物的实质。所以,“计算机证据”概念从事物外形上进行定义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计算机证据”概念未能归纳出数字化过程中形成的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证据共性,其不仅仅只是能够涵盖当前数字化过程中产生的大多数却不是全部的信息资料,而且在法律上也不能对将来出现的证据类型预留出弹性空间。

2、 “电子证据”概念 目前,采用“电子证据”者甚众,其存在各种各样的定义。有人认为:“电子证据,又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2]有人认为:“电子证据,是指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 [3] “电子证据是指以储存的电子化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物品或电子记录,它包括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 [4] 加拿大明确采取了电子证据概念,在《统一电子证据法》(Uniform Electronic Evidence Act)的定义条款中规定,“电子证据,指任何记录于或产生于计算机或类似设备中的媒介中的资料,其可以为人或计算机或相关设备所读取或接收。”[5]

综合起来,各种电子证据的定义主要有这样两种:第一,狭义上的电子证据,等同于计算机证据概念,即自计算机或计算机外部系统中所得到的电磁记录物,此种内涵过于狭小,不能涵盖数字化过程中生成的全部证据,不如第二种定义合理。第二,广义上的电子证据,包括视听资料与计算机证据两种证据,在内容上包含了第一种定义,并且还包括我国诉讼法中原有的视听资料。但我们认为,这些定义中不仅所使用的“电子”一词不妥,而且所下定义亦为不妥,理由如下:

第一,将电子证据或者计算机证据定性为电磁记录物未免过于狭隘。虽然数字设备的整个运作过程一般由电子技术操控,各个构件以及构件相互之间以电子运动来进行信息传输,但是仍然不可以认为该种证据即为自电子运动过程中得到的资料。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2(5)中规定:“电子(electronic),是指含有电子的、数据的、磁性的、光学的、电磁的或类似性能的相关技术。”扩大解释了电子的语词内涵,使用各种不同的技术载体来表达扩大的电子语义,已经失去了“电子”一词的原义,原本意义上的电子只是其使用的“电子”概念中的一种技术而已,从而能够涵盖大多数此类证据。不过,既然如此,还不如直接使用能够涵盖这些技术特性的“数字”概念,在工具价值方面更有可取之处。加拿大《统一电子证据法》解释中解释之所以采取“电子”,“因为信息为计算机或类似设备所记录或存储”,但这个理由并不充分。并且接下来又承认有些数字信息(digital form)未涵盖于本法,因为有其他的法律进行调整。 第二,电子证据概念不能揭示此类证据的本质特征。电子运动只是数字化运算的手段,而非本质,并且也并不是所有数字设备的运算全都采取电子运动手段。进行数字化运算的计算机设备及其他数字设备的共同之处在于这些设备的运算均采取数字化方式,而非在于均采取电子运动手段。 第三,不论是将视听资料这种已存的证据类型纳于电子证据中,还是将电子证据纳入视听资料中,会致使“电子证据”与我国诉讼法中的“视听资料”相混淆,而此类证据与视听资料证据的本质共性并不相同。视听资料中主要为录音、录像资料,其信息的存储以及传输等也都采取电子运动手段。录音、录像采取模拟信号方式,其波形连续;而在计算机等数字设备中,以不同的二进制数字组合代表不同的脉冲,表达不同信号,信息的存储、传输采取数字信号,其波形离散、不连续。二者的实现、表现、存储、转化都不相同。传统的电话、电视、录音、录像等都采取模拟信号进行通讯,这是视听资料的共性,而计算机与网络信息技术则采取数字化方式通信,这是数字化运算中生成的证据的共性,两者不同,不应混淆。

可见,狭义上的电子证据在外延上只能容纳数字化过程中产生的部分证据,失之过狭;广义上的电子证据确实能够在外延上容纳数字化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证据,但却失之过宽,如将视听资料与计算机证据这两种差别极大的证据容于同一种证据类型中,将不得不针对两种证据进行规则的制定,从而导致同种证据类型的证据规则不相统一,很难建立起一个和谐有致的体系。

(二)数字证据①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我们认为,数字证据就是信息数字化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形式读写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资料。

这里使用的“数字”(digital, digits pl.)与日常用语中的“数字”语义并不相同,虽并不如“电子”更为人们熟悉和容易理解,但重要的是根据科学的需要和借助于专门术语的表达,使用科学的概念来清晰的定义相关事物,况且“数字”概念在现今信息时代也并不是一个新概念,早已为人们广泛接受和使用。现代计算机与数字化理论认为,数是对世界真实和完全的反映,是一种客观实在。人类基因组的破译说明,甚至代表人类文明最高成就的人自身也可以数字化。[6]来势汹涌的全球信息化潮流实际上就是对事物的数字化(digitalization)处理过程,区别于纸质信件、电话、传真等传统信息交流方式,这种采用新的信息处理、存储、传输的数字方式在现代社会包括日常交往与商业贸易中逐步建立了其不可替代的地位。毋庸置疑的是,数字技术还会不断的发展,因此在进行法律调整之时就更不能限定所使用的技术与存储的介质,从而在法律上为技术的发展留存一个宽松的空间。

1、数字证据有其数字技术性。信息数字化处理过程中,数字技术设备以“0”与“1”二进制代码进行数值运算与逻辑运算,所有的输入都转换为机器可直接读写而人并不能直接读写的“0”、“1”代码在数字技术设备中进行运算,然后再将运算结果转换为人可读的输出。数字证据以数字化为基础,以数字化作为区别于其他证据类型的根本特征。数字证据具有依赖性,其生成、存储、输出等都需借助于数字化硬件与软件设备;具有精确性,数字证据能准确的再现事实;具有易篡改性,数字化技术特性决定了数字资料可以方便的进行修正、补充,但这优点在数字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时成为缺点,使其极易被篡改或被销毁,从而降低了数字证据的可靠性,这个特点也决定了在对数字证据进行规则的制定时应当切实保障其之真实性。SWGDE (Scientific Working Group on Digital Evidence)与 IOCE(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n Digital Evidence)在1999年在伦敦举办的旨在为各国提供数字证据交换规则的会议IHCFC (International Hi-Tech Crime and Forensics Conference ) 上提交了一份名为《数字证据:标准与原则》的报告也对数字证据从技术方面进行了定义,“数字证据是指以数字形式存储或传输的信息或资料。”[7]在接下来的规则中则重点阐述了如何对数字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保障。

数字文创的定义范文第4篇

摘要:文章对创客空间的概念进行介绍和阐述,阐述了图书馆引入创客空间的作用和意义,就图书馆构建创客空间的可行性进行了探讨。

中图分类号:G25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88(2016)10-0116-02

2015年,国务院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到了“创客”一词,他指出要让众多创客脱颖而出,在社会各界引发广泛关注。时下,创客迸发出的力量正在为蓬勃发展的中国经济添柴加火,包括图书馆在内的文化各领域参与、支持创新创业的热情更是不断被激发。创客空间(Maker space),也称创作空间(Creative space)、黑客空间(Hacker space),是创客们聚在一起共同合作的空间,是创客们创造奇迹的地方。创客空间是大众利用图书馆的一种全新尝试,是一个交流知识、激发创造力的空间,是图书馆开创的一种新型服务方式和服务理念。目前,国外很多图书馆都已经成功创建了创客空间并运行良好,参与者积极踊跃,反映了人们对图书馆创客空间的接受度和支持度的与日俱增。随着创客空间的普及和推广,我国也逐渐把创客空间的概念引入图书馆,致力于促进知识创新和服务转型。

1创客和创客空间的概念

创客一词来源于英文单词“Maker”,是指出于兴趣与爱好,努力把各种创意转变为现实的人[1]。他们坚持分享和传播知识的崇高信念,他们追求的人生价值是为更多的人创造更美好的生活。创客们的主要特质是:坚守创新,不断实践,乐于分享,追求美好[2]。

创客空间的概念最早由美国的《创客杂志》提出,其定义为:“它是一个真实存在的物理场所,一个具有加工车间、工作室功能的开放交流的实验室、工作室、机械加工室。”[3]创客们普遍是具备相似专业背景或是相同兴趣爱好,在科学、技术、数码或电子艺术等领域具有相同理念的一群人,他们分享资源和知识、交流创新思想、共同合作制造,把他们的创意转变为实体分享给大家。创客空间协助创客们实践其创意的是各种数字化或是非数字化辅助应用工具,如:时下最流行的3D打印、激光切割机、数控机床等。创客空间鼓励各种创新并分享的盈利模式,在分享的同时,保护首创者的利益和积极性[4]。

2图书馆创客空间的功用和意义

2.1搭建学习、交流、实践平台,实现知识资源共享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现代图书馆已经改变了原有的传统模式,在空间规划、技术设备、服务方式、工作模式等方面都日趋完善。现代图书馆应是一个集学习、讨论、创意、实施于一体的综合性空间。把创客空间整合进图书馆,可以为人们搭建一个更理想的学习、交流和实践的平台,消除人与人之间知识的鸿沟,推进社会教育机会的均等化,实现学习资源的共享化,使图书馆成为知识的交流中心。

2.2促进图书馆知识管理,打造创意中心,交流创新思路

图书馆知识管理是指图书管理员确定、收集和传播共享图书馆中的知识,包括知识的管理和运用知识的管理来创造、获取和使用知识以增强图书馆的应变与创新能力的活动[5]。创客空间能促进图书馆知识管理,充分开拓创新意识,使馆员和用户对从图书馆学到的知识进行创新,进而把创意转化为现实。大数据环境下,图书馆面临新的挑战,用户群的资源共享和学习方式发生了转变,他们逐渐通过网络来传播和获取信息,图书馆文献交流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越来越被弱化,从“以藏书为中心”逐渐转变为“以学习为中心”。面对挑战,图书馆创客空间构建创意中心与创新实验室,不仅巩固了图书馆在大数据环境下信息枢纽的地位,更促进了信息传播和知识创造,从而把图书馆打造成交流创新思路、分享探索学术知识的中心。

2.3创新图书馆服务,改进服务理念,转变服务模式

图书馆一直致力于创新服务,而构建创客空间就是图书馆服务创新的一项大胆尝试,其要求图书馆时刻完善自己的服务理念,不断挖掘出更适合读者需要、新颖的服务方式和方法。创客空间的引入,使图书馆从新的视角出发,更高效地利用自身的资源及技术来创造出更多符合读者个性化需要的知识产品。中国科学院图书馆张晓林馆长认为:“创客空间不是空间问题,不是多设个房间、多办个活动的问题,而是重新组织图书馆的服务模式的问题。”[6]由此可见,创客空间的引入不仅仅是物理空间的建设,更是为读者提供多样化服务的需要。

3图书馆构建创客空间的可行性研究

3.1选择与改造合适的创客空间

图书馆要为创客活动开辟更多的空间,为创客们提供更便利的条件,尽可能地寻找空间利用率低、宽敞、不影响整体环境的区域进行改造。图书馆在进行创客空间设计时,应采用可移动的桌椅和书架,便于图书馆创客空间在阅览室和加工室之间自由转换;也应考虑空间的隔音设计及电路、数据接口等基础设施的分布等问题。

喻婷:图书馆构建创客空间可行性研究3.2提升图书馆员的素质

图书馆创客空间建设与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作为图书馆界新的服务模式,它的发展与进步离不开高素质的馆员队伍。现代的图书馆有机地结合了传统知识文化和先进的科学技术,图书馆员不再是单纯提供资源的服务者,更是先进技术的传播者。因此,就要求图书馆员不仅能传授先进的知识理念,更要能激发创客们的创造力。只有提升馆员素质,加强馆员培训,不断学习新的理念与技术,不断提升图书馆员的创造力,才能更有利于图书馆空间的建设。

3.3多渠道筹措资金

在创客空间建设的过程中,图书馆各种设备、机器、仪器的引进与维护及馆员的培训都需要有资金的保障。创客空间的建设离不开良好的资金供应和稳定的收入来源,而创客空间的主要收入来源包括常规的会员费、租赁费、培训授课费等[7]]。所以,图书馆要从不同的渠道积极筹措资金,除向上级部门申请专项资金外,还可以积极与商业公司及其他图书馆合作来降低构建的成本;另外,要积极广泛地宣传创客空间,寻求来自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帮助,动员更多的创客、发明家、创意手工制造者等群体投入创客空间的建设中;同时,应汲取国外创客空间建设筹措经费的经验,如:通过社会捐赠、政府拨款、社会爱心人士捐款、设备厂商捐赠设备等方式来进行创客空间的构建。

3.4创客项目的多元化

图书馆在向新型图书馆转变过程中,服务项目也在不断发生改变,用户的需求是图书馆一切服务项目设计开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创客空间的建立以及服务项目的设计也是如此,开展适合用户需要的服务项目,为用户提供更好的用户体验才是至关重要的。各图书馆应结合本馆实际情况对应用技术及应用设备的运用做好前期的用户调研,以实现创客空间服务项目多元化开展。如:密歇根大学的UM3D旨在打造一个跨学科的创客空间,在艺术、建筑、工程等领域提供3D模拟、数字制作、教育、可视化、虚拟实镜、动态捕捉、建模、动画和应用程序开发高端技术和专业技能服务[8];美国维斯特港公共图书馆的创客空间提供丰富多彩的综合性创客活动,包括常规项目和少儿项目,内容涉及3D打印设备教学、机器人技术介绍、数字游戏制作、计算机组装、时装设计、开源硬件展示等[9]。

4结语

图书馆构建创客空间有助于进一步优化图书馆的空间结构,延伸图书馆的服务,拓展图书馆的社会功能。创客空间存在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值得图书馆界对其进行更多的关注、思考、研究和实践。我国图书馆界应积极学习和借鉴国外图书馆创客空间发展的成功经验,结合实际馆情,合理规划,创建出具有本馆特色的创客空间,以促进图书馆事业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2][4]百度百科.创客[EB/OL].\[2013-04

-06\].http:///link?url= GX23 nemqqHRlbCCaT2NOOl6S6-vVQDs1r 06p96EJ4_nFabQDMCqoeTsoh4BXApXOTn- E1GEEhR4ViFv-ZXKOFIjJJqwmZol8a1Mc5Z x7133.

[3]Hakerspace[EB/OL].\[2014-08-11\].https:///wiki/Hackerspace.

[5]柯平.图书馆知识管理研究[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71.

[6]孙莉薇.图书馆创意空间是一种新的服务模式:访国家科学图书馆馆长张晓林[N].图书馆报,2013-07-26(B11).

[7]]李燕波.论图书馆创客空间的经营模式及发展策略[J].图书馆建设,2015(2):69-72.

数字文创的定义范文第5篇

关键词:数字签名;加密技术;数字证书;电子文档;安全问题

Abstract:Today’sapprovalofnewdrugsintheinternationalcommunityneedstocarryouttherawdatatransmission.Thetraditionalwayofexaminationandapprovalredtapeandinefficiency,andtheuseoftheInternettotransmitelectronictextcankeepdatasafeandreliable,butalsogreatlysavemanpower,materialandfinancialresources,andsoon.Inthispaper,encryptionanddigitalsignaturealgorithmofthebasicprinciples,combinedwithhisownideas,givenmedicalapprovalintheelectronictransmissionofthetextofthesecuritysolution.

Keywords:digitalsignature;encryptiontechnology;digitalcertificate;electronicdocuments;securityissues

1引言

随着我国医药事业的发展,研制新药,抢占国内市场已越演越烈。以前一些医药都是靠进口,不仅成本高,而且容易形成壁垒。目前,我国的医药研究人员经过不懈的努力,开始研制出同类同效的药物,然而这些药物在走向市场前,必须经过国际权威医疗机构的审批,传统方式是药物分析的原始数据都是采用纸张方式,不仅数量多的吓人,而且一旦有一点差错就需从头做起,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随着INTERNET的发展和普及,人们开始考虑是否能用互联网来解决数据传输问题。他们希望自己的仪器所做的结果能通过网络安全传输、并得到接收方认证。目前国外针对这一情况已⒘四承┤砑欢捎诩鄹癜汗螅际醪皇呛艹墒欤勾τ谘橹そ锥危媸被嵘兜脑颍诤苌偈褂谩U饩透谝揭┭蟹⑹乱敌纬闪思际跗烤保绾慰⒊鍪视榈南嘤θ砑创俳夜揭┥笈ぷ鞯姆⒄咕统闪斯诘那把亓煊颍胰涨肮谡夥矫娴难芯坎皇呛芏唷?lt;/DIV>

本文阐述的思想:基本上是参考国际国内现有的算法和体制及一些相关的应用实例,并结合个人的思想提出了一套基于公钥密码体制和对称加密技术的解决方案,以确保医药审批中电子文本安全传输和防止窜改,不可否认等。

2算法设计

2.1AES算法的介绍[1]

高级加密标准(AdvancedEncryptionStandard)美国国家技术标准委员会(NIST)在2000年10月选定了比利时的研究成果"Rijndael"作为AES的基础。"Rijndael"是经过三年漫长的过程,最终从进入候选的五种方案中挑选出来的。

AES内部有更简洁精确的数学算法,而加密数据只需一次通过。AES被设计成高速,坚固的安全性能,而且能够支持各种小型设备。

AES和DES的性能比较:

(1)DES算法的56位密钥长度太短;

(2)S盒中可能有不安全的因素;

(3)AES算法设计简单,密钥安装快、需要的内存空间少,在所有平台上运行良好,支持并行处理,还可抵抗所有已知攻击;

(4)AES很可能取代DES成为新的国际加密标准。

总之,AES比DES支持更长的密钥,比DES具有更强的安全性和更高的效率,比较一下,AES的128bit密钥比DES的56bit密钥强1021倍。随着信息安全技术的发展,已经发现DES很多不足之处,对DES的破解方法也日趋有效。AES会代替DES成为21世纪流行的对称加密算法。

2.2椭圆曲线算法简介[2]

2.2.1椭圆曲线定义及加密原理[2]

所谓椭圆曲线指的是由韦尔斯特拉斯(Weierstrass)方程y2+a1xy+a3y=x3+a2x2+a4x+a6(1)所确定的平面曲线。若F是一个域,ai∈F,i=1,2,…,6。满足式1的数偶(x,y)称为F域上的椭圆曲线E的点。F域可以式有理数域,还可以式有限域GF(Pr)。椭圆曲线通常用E表示。除了曲线E的所有点外,尚需加上一个叫做无穷远点的特殊O。

在椭圆曲线加密(ECC)中,利用了某种特殊形式的椭圆曲线,即定义在有限域上的椭圆曲线。其方程如下:

y2=x3+ax+b(modp)(2)

这里p是素数,a和b为两个小于p的非负整数,它们满足:

4a3+27b2(modp)≠0其中,x,y,a,b∈Fp,则满足式(2)的点(x,y)和一个无穷点O就组成了椭圆曲线E。

椭圆曲线离散对数问题ECDLP定义如下:给定素数p和椭圆曲线E,对Q=kP,在已知P,Q的情况下求出小于p的正整数k。可以证明,已知k和P计算Q比较容易,而由Q和P计算k则比较困难,至今没有有效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这就是椭圆曲线加密算法原理之所在。

2.2.2椭圆曲线算法与RSA算法的比较

椭圆曲线公钥系统是代替RSA的强有力的竞争者。椭圆曲线加密方法与RSA方法相比,有以下的优点:

(1)安全性能更高如160位ECC与1024位RSA、DSA有相同的安全强度。

(2)计算量小,处理速度快在私钥的处理速度上(解密和签名),ECC远比RSA、DSA快得多。

(3)存储空间占用小ECC的密钥尺寸和系统参数与RSA、DSA相比要小得多,所以占用的存储空间小得多。

(4)带宽要求低使得ECC具有广泛得应用前景。

ECC的这些特点使它必将取代RSA,成为通用的公钥加密算法。比如SET协议的制定者已把它作为下一代SET协议中缺省的公钥密码算法。

2.3安全散列函数(SHA)介绍

安全散列算法SHA(SecureHashAlgorithm,SHA)[1]是美国国家标准和技术局的国家标准FIPSPUB180-1,一般称为SHA-1。其对长度不超过264二进制位的消息产生160位的消息摘要输出。

SHA是一种数据加密算法,该算法经过加密专家多年来的发展和改进已日益完善,现在已成为公认的最安全的散列算法之一,并被广泛使用。该算法的思想是接收一段明文,然后以一种不可逆的方式将它转换成一段(通常更小)密文,也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取一串输入码(称为预映射或信息),并把它们转化为长度较短、位数固定的输出序列即散列值(也称为信息摘要或信息认证代码)的过程。散列函数值可以说时对明文的一种“指纹”或是“摘要”所以对散列值的数字签名就可以视为对此明文的数字签名。

3数字签名

“数字签名”用来保证信息传输过程中信息的完整和提供信息发送者的身份认证和不可抵赖性。数字签名技术的实现基础是公开密钥加密技术,是用某人的私钥加密的消息摘要用于确认消息的来源和内容。公钥算法的执行速度一般比较慢,把Hash函数和公钥算法结合起来,所以在数字签名时,首先用hash函数(消息摘要函数)将消息转变为消息摘要,然后对这个摘

要签名。目前比较流行的消息摘要算法是MD4,MD5算法,但是随着计算能力和散列密码分析的发展,这两种算法的安全性及受欢迎程度有所下降。本文采用一种比较新的散列算法――SHA算法。

4解决方案:

下面是医药审批系统中各个物理组成部分及其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图:

要签名。目前比较流行的消息摘要算法是MD4,MD5算法,但是随着计算能力和散列密码分析的发展,这两种算法的安全性及受欢迎程度有所下降。本文采用一种比较新的散列算法――SHA算法。

4解决方案:

下面是医药审批系统中各个物理组成部分及其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图:

图示:电子文本传输加密、签名过程

下面是将医药审批过程中的电子文本安全传输的解决方案:

具体过程如下:

(1)发送方A将发送原文用SHA函数编码,产生一段固定长度的数字摘要。

(2)发送方A用自己的私钥(keyA私)对摘要加密,形成数字签名,附在发送信息原文后面。

(3)发送方A产生通信密钥(AES对称密钥),用它对带有数字签名的原文进行加密,传送到接收方B。这里使用对称加密算法AES的优势是它的加解密的速度快。

(4)发送方A用接收方B的公钥(keyB公)对自己的通信密钥进行加密后,传到接收方B。这一步利用了数字信封的作用,。

(5)接收方B收到加密后的通信密钥,用自己的私钥对其解密,得到发送方A的通信密钥。

(6)接收方B用发送方A的通信密钥对收到的经加密的签名原文解密,得数字签名和原文。

(7)接收方B用发送方A公钥对数字签名解密,得到摘要;同时将原文用SHA-1函数编码,产生另一个摘要。

(8)接收方B将两摘要比较,若一致说明信息没有被破坏或篡改。否则丢弃该文档。

这个过程满足5个方面的安全性要求:(1)原文的完整性和签名的快速性:利用单向散列函数SHA-1先将原文换算成摘要,相当原文的指纹特征,任何对原文的修改都可以被接收方B检测出来,从而满足了完整性的要求;再用发送方公钥算法(ECC)的私钥加密摘要形成签名,这样就克服了公钥算法直接加密原文速度慢的缺点。(2)加解密的快速性:用对称加密算法AES加密原文和数字签名,充分利用了它的这一优点。(3)更高的安全性:第四步中利用数字信封的原理,用接收方B的公钥加密发送方A的对称密钥,这样就解决了对称密钥传输困难的不足。这种技术的安全性相当高。结合对称加密技术(AES)和公开密钥技术(ECC)的优点,使用两个层次的加密来获得公开密钥技术的灵活性和对称密钥技术的高效性。(4)保密性:第五步中,发送方A的对称密钥是用接收方B的公钥加密并传给自己的,由于没有别人知道B的私钥,所以只有B能够对这份加密文件解密,从而又满足保密性要求。(5)认证性和抗否认性:在最后三步中,接收方B用发送方A的公钥解密数字签名,同时就认证了该签名的文档是发送A传递过来的;由于没有别人拥有发送方A的私钥,只有发送方A能够生成可以用自己的公钥解密的签名,所以发送方A不能否认曾经对该文档进进行过签名。

5方案评价与结论

为了解决传统的新药审批中的繁琐程序及其必有的缺点,本文提出利用基于公钥算法的数字签名对文档进行电子签名,从而大大增强了文档在不安全网络环境下传递的安全性。

本方案在选择加密和数字签名算法上都是经过精心的比较,并且结合现有的相关应用实例情况,提出医药审批过程的解决方案,其优越性是:将对称密钥AES算法的快速、低成本和非对称密钥ECC算法的有效性以及比较新的算列算法SHA完美地结合在一起,从而提供了完整的安全服务,包括身份认证、保密性、完整性检查、抗否认等。

参考文献:

1.李永新.数字签名技术的研究与探讨。绍兴文理学院学报。第23卷第7期2003年3月,P47~49.

2.康丽军。数字签名技术及应用,太原重型机械学院学报。第24卷第1期2003年3月P31~34.

3.胡炎,董名垂。用数字签名解决电力系统敏感文档签名问题。电力系统自动化。第26卷第1期2002年1月P58~61。

4.LeungKRPH,HuiL,CK.HandingSignaturePurposesinWorkflowSystems.JournalofSystems.JournalofSystemsandSoftware,2001,55(3),P245~259.

5.WrightMA,workSecurity,1998(2)P10~13.

6.BruceSchneier.应用密码学---协议、算法与C源程序(吴世终,祝世雄,张文政,等).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1。

7.贾晶,陈元,王丽娜,信息系统的安全与保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8.陈彦学.信息安全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0p167~178.

9.顾婷婷,《AES和椭圆曲线密码算法的研究》。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馆藏号】Y4625892002。

下面是将医药审批过程中的电子文本安全传输的解决方案:

具体过程如下:

(1)发送方A将发送原文用SHA函数编码,产生一段固定长度的数字摘要。

(2)发送方A用自己的私钥(keyA私)对摘要加密,形成数字签名,附在发送信息原文后面。

(3)发送方A产生通信密钥(AES对称密钥),用它对带有数字签名的原文进行加密,传送到接收方B。这里使用对称加密算法AES的优势是它的加解密的速度快。

(4)发送方A用接收方B的公钥(keyB公)对自己的通信密钥进行加密后,传到接收方B。这一步利用了数字信封的作用,。

(5)接收方B收到加密后的通信密钥,用自己的私钥对其解密,得到发送方A的通信密钥。

(6)接收方B用发送方A的通信密钥对收到的经加密的签名原文解密,得数字签名和原文。

(7)接收方B用发送方A公钥对数字签名解密,得到摘要;同时将原文用SHA-1函数编码,产生另一个摘要。

(8)接收方B将两摘要比较,若一致说明信息没有被破坏或篡改。否则丢弃该文档。

这个过程满足5个方面的安全性要求:(1)原文的完整性和签名的快速性:利用单向散列函数SHA-1先将原文换算成摘要,相当原文的指纹特征,任何对原文的修改都可以被接收方B检测出来,从而满足了完整性的要求;再用发送方公钥算法(ECC)的私钥加密摘要形成签名,这样就克服了公钥算法直接加密原文速度慢的缺点。(2)加解密的快速性:用对称加密算法AES加密原文和数字签名,充分利用了它的这一优点。(3)更高的安全性:第四步中利用数字信封的原理,用接收方B的公钥加密发送方A的对称密钥,这样就解决了对称密钥传输困难的不足。这种技术的安全性相当高。结合对称加密技术(AES)和公开密钥技术(ECC)的优点,使用两个层次的加密来获得公开密钥技术的灵活性和对称密钥技术的高效性。(4)保密性:第五步中,发送方A的对称密钥是用接收方B的公钥加密并传给自己的,由于没有别人知道B的私钥,所以只有B能够对这份加密文件解密,从而又满足保密性要求。(5)认证性和抗否认性:在最后三步中,接收方B用发送方A的公钥解密数字签名,同时就认证了该签名的文档是发送A传递过来的;由于没有别人拥有发送方A的私钥,只有发送方A能够生成可以用自己的公钥解密的签名,所以发送方A不能否认曾经对该文档进进行过签名。

5方案评价与结论

为了解决传统的新药审批中的繁琐程序及其必有的缺点,本文提出利用基于公钥算法的数字签名对文档进行电子签名,从而大大增强了文档在不安全网络环境下传递的安全性。

本方案在选择加密和数字签名算法上都是经过精心的比较,并且结合现有的相关应用实例情况,提出医药审批过程的解决方案,其优越性是:将对称密钥AES算法的快速、低成本和非对称密钥ECC算法的有效性以及比较新的算列算法SHA完美地结合在一起,从而提供了完整的安全服务,包括身份认证、保密性、完整性检查、抗否认等。

参考文献:

1.李永新.数字签名技术的研究与探讨。绍兴文理学院学报。第23卷第7期2003年3月,P47~49.

2.康丽军。数字签名技术及应用,太原重型机械学院学报。第24卷第1期2003年3月P31~34.

3.胡炎,董名垂。用数字签名解决电力系统敏感文档签名问题。电力系统自动化。第26卷第1期2002年1月P58~61。

4.LeungKRPH,HuiL,CK.HandingSignaturePurposesinWorkflowSystems.JournalofSystems.JournalofSystemsandSoftware,2001,55(3),P245~259.

5.WrightMA,workSecurity,1998(2)P10~13.

6.BruceSchneier.应用密码学---协议、算法与C源程序(吴世终,祝世雄,张文政,等).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1。

7.贾晶,陈元,王丽娜,信息系统的安全与保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