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铁路旅客运输现状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1客运现状
1.1当前中长途旅客运输市场现状
的航空网已覆盖全国近3xxxx大中城市,航空公司旅客发送量逐年递增。自治区中长途旅客发送量民航约占25,铁路约占73,公路仅为2。运输收入航空基本达到铁路的一半,并呈缓慢攀升之势。
1.2航空、铁路运输市场客源主体
旅客选择运输方式是据个人经济能力及社会层次而决定。自治区中长途旅客划分为两大阵营:乘坐飞机的旅客大部分是具有中高收入、较高的知识结构且机票可以报销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机关干部及商业人员,而收入微薄、知识水平不高、自己花钱旅行的工人、农民则成为铁路运输客流的主体。
2铁路市场环境存在的问题
2.1从宏观环境上看,与民航相比较,铁路客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长途旅客运输主体的地位与发展严重滞后的矛盾。兰新铁路是自治区联系内地的首选交通通道,但和民航、公路相比,近年来国家、铁道部投入建设、改建资金与其所处地位不相匹配。铁路运输能力相对不足,突出表现在客运高峰期有流无车,铁路设备陈旧落后,铁路运行速度远不如内地。
落后的营销机制与铁路开拓市场之间的矛盾。一是营销体系还未建立,虽然许多单位设置了营销机构,但大部分职能虚化,难以承担营销责任;二是营销部门与铁路各部门之间配合、协调不紧密;三是激励约束措施不力,职工收入与营销业绩相脱节,营销责任落实不到位。
人员素质与市场需求之间的矛盾。许多铁路职工没有危机感和市场意识,办事敷衍拖拉,态度冷淡,服务质量意识差,实际情况成为铁路走向市场的重要障碍。
2.2从微观环境上看,铁路与民航在旅客运输市场竞争中的焦点
2.2.1票价高低是旅客选择运输方式的首要前提
抵达同一目的地,飞机票价明显高出火车卧铺票价3~5倍,高出硬座票价6—10倍。调查中几乎所有旅客回答如果飞机票价高出火车票价格不是太多,那么出行首选是乘坐飞机。因为乘飞机不仅速度快,也是身份地位的体现。
2.2.2速度快慢是旅客选择运输方式的必要条件
飞机运行速度与铁路相比具有绝对优势,但速度并不是旅客选择出行方式的决定因素。调查旅客消费动机,结果显示:有50的旅客乘机出行的目的是出差,也就是说有一半的旅客公务在身,急于赶时间,希望尽快到达目的地。而在对铁路旅客的调查问卷中显示:有47的旅客出行目的为探亲、返乡;其次为经商,约占22;出差旅客只占15;旅行、其它各占8。调查旅客出行需求,排序依次为:买票方便、候车(机)时间短、安全正点。在选择乘坐飞机直接原因这个问题的回答中有75的旅客回答为速度快捷。
2.2.3服务质量好坏是旅客选择运输方式的重要依据
1.客运市场竞争激烈。随着公路网的不断扩大,密度不断提高,公路旅客运输以其覆盖点多、乘车时间灵活等优势抢占了省内及邻省的中短途客流。而航空运输以其快速、舒适度相对较高、票价灵活等优势成为高端客流出行的首选。而铁路旅客运输在经过了低迷之后,随着铁路提速、高铁连接成网等优势的逐渐建立,运输市场份额得到了提升,但与公路、航空运输的竞争依然激烈。近期,郑州铁路局对长途旅客运输进行市场调研,调查不同层次的旅客1000余人,发放问卷1000份,收回897份。调查中得知,中长途年发送量民航约占28%,铁路约占35%,公路占24%,其他13%。
2.旅客出行需求不尽相同。因经济水平、出行目的不同,铁路旅客在购票方式、出行时间、乘车舒适度的多层次要求。在一次对铁路的调查问卷中显示:48%的旅客出行为探亲,其次为经商,占26%;出差17%,其他占9%,其中48%的探亲流多为务工人员的迁移。出差、经商流一般对出行时间要求高,多采用网络购票方式。探亲流根据经济条件更关注于票价和舒适度。
二、铁路旅客运输存在的主要问题
1.思想观念落后,缺乏危机意识。铁路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养成“铁老大”作风,“唯我独尊”观念根深蒂固,近年来,经过围绕“市场竞争”开展宣传教育,多数职工树立了市场意识、竞争观念,但仍有部分干部、职工对形式认识不清,缺乏紧迫感、责任心。野蛮待客,站内、列车物品售价不明的路风问题层出不穷。部分车站设施设备落后,揭示揭挂等旅客导向标识不明,旅客乘车舒适度与满意感不高。
2.体制落后,缺乏改革力度。由于受传统管理模式的影响,职能上政企合一,组织上统一领导,运输上统一调度指挥,计划安排,财政上统收统支,至使管理上多层次,少灵活性;一些计划需经层层审批,费力耗时,不能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变化,难以快速做出适应市场的反应。
3.机制不活,缺乏竞争能效。下达运输任务指标采取“水涨船高”的方式,缺乏科学预测,有时指标任务与实际完成量相差较大,不能很好的调动职工的营销积极性。运价机制僵化。票价固定且调整过程复杂、涉及部门多,不能很好的适应旅客出行需求,造成部分列车或严重超员或严重虚糜。利益分配驱动力弱,内部竞争机制尚未合理建立,干多干少一个样的现象普遍存在。
三、铁路旅客运输营销组织建议
1.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首先要告别封闭保守的传统观念,确立市场经济新思维,树立紧迫感和责任感,营造“十万火急转观念、快马加鞭促营销”的浓厚氛围,使每个职工都能自觉地把本职工作与市场营销联系起来,把个人利益,企业生存与竞争的成败联系起来。塑造铁路运输的良好形象,抢占市场份额。
2.完善机制,提升管理。考核机制以增运创收为主体,建立工效挂钩机制,生产营销管理考核制度。切实做到奖优罚劣,变过去的“要”为今天的“我要干”,彻底摒除“干多干少一个样”的不良风气,激发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开拓营销市场,搞好运输质量,提高效益,增强企业活力。
3.灵活调整,挖掘运力。在客流高峰时期在一些客流量大的车站及线路,采取“四是”措施(早联系、早计划、早安排、早预许可证),通过列车扩编、增加临客、开行专列等提高铁路运输能力,做到有客流就近开车,不能把客流推向其它的交通工具。同时提高动车组和客车车辆的上线率,压缩检修备用数量,临修备用率按春运期间定量执行,提高列车运用效率,为运能提高打好基础。
4.注重形象建设,实施“品牌”战略。针对旅客关心,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全面改进铁路在安全、经济、快捷方便、舒适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增强铁路的市场竞争力。
4.1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坚持对职工进行市场形势,职业道德、服务技能的教育培训,通过减员增效,开展岗位竞争,挑选素质高、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岗位。结合科学管理,政策驱动,促使每位职工都能真正视旅客如“亲人”,真正的为旅客提供方便,解决困难,变被动工作为主动服务,彻底改变过去“生、冷、硬、顶”的恶劣服务,赢得旅客而赢得市场。
4.2提高列车正点率。深入开展“列车正点率分析”制度,落实车机联控,站机一体化,车务牵头、车机供电辆协同配合的联动机制,确保列车正点。同时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在因自然灾害等不能抗拒因素造成的列车晚点、迂回、停运时,及时启动列车大面积晚点等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最大化的满足旅客需求。
4.3完善站区设施、美化客运窗口,要从服务营销,改善铁路形象的高度出发,对站、车客运设施加大投入,改变一些车站脏、暗、乱列车服务备品陈旧,破损的状况,使车站面貌有根本性的改观。提高站、车硬件档次,改善旅客在购票、候车方面的环境,进一步地体现铁路在安全、舒适方面的优势。
4.4实施“品牌”战略,推进优质服务。旅客出门旅行,已由过去“走得了”精细成现在“走得好”,因此,以往的服务工作已不能满足旅客的要求,使得铁路的吸引力下降,所以如何创出“品牌”列车“品牌服务”,如今已显得日趋重要。新型空调车的不断换代使用,旅游列车、假日列车,尤其是高速列车的开行,已一定程度地增强了列车在运输市场的吸引力和竞争力。为提高铁路“品牌”在社会上的知名度的影响力,要加大营销宣传力度,履行服务承诺,使“品牌”名符其实,对旅客产生起真正的吸引力。并通过“品牌”的创立,带动其它各项服务的开展与提高,不断争夺战取客流份额。
四、结语
【关键词】列车晚点 权益保护 合同 违约责任
“各位尊敬的旅客,X次列车晚点X分钟,因列车晚点给您造成的不便,我代表铁路局全体工作人员向您表达诚挚的歉意,希望得到您的谅解。”这样的广播在火车站我们经常听得到。火车晚点是一个老大难问题,长期以来很多学者也对这一问题进行过学理上的探讨,有多很多呼吁,但是至今这一问题仍未得到有效改善。诚然,火车运输在我国的客运总量中占据着巨大比例,给人们出行带来了极大地方便,但是伴随着火车运输事业的发展,火车晚点现象的时有发生也给旅客出行带来了诸多困扰,造成了物质上和精神很大的损失。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公民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越来越多的人能够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在遇火车晚点情况时,因各方面的原因,却使得人们感到法律的无力,自身的渺小。在这一现实下,很有必要老话重提,重新审视一下“火车晚点”这一问题,以期寻求更好地解决方法。
一、“火车晚点”之法律性质
要想解决火车晚点问题,首先应该弄清何为“火车晚点”。广义上的火车晚点包括两种情况:晚点发车和晚点到达。晚点发车自不待言,即火车未按规定时间开车。到达晚点,即火车未按规定的到站时间到达目的地。对于晚点发车对旅客的救济,《铁路法》与《合同法》已有明确规定。我国《铁路法》第12条明确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到达目的站。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合同法》第299条也规定,“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晚点发车形,旅客可以要求铁路部门给予退票或改乘其他班次列车。但是,对于晚点到达,《铁路法》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旅客获得救济的方式,简而言之即没有明确规定承运人应负担的具体责任。
难道晚点到达就真的处于无法律规制的真空状况中?其实不然。我国《铁路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7条规定“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对于客运合同,合同法第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在铁路售票流程中,承运人在接受铁路旅客订购相应车次车票的要约后立即出票。此时,纸质的铁路客票记载了双方的意思表示,标志着铁路运输合同的成立生效,成为了铁路运输合同的存在的书面形式。由此可见,旅客在购票后即与铁道部门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旅客因合同关系而享有约定的和法定的权利。同时,我国《铁路法》第10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合同法》第290条也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同期间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铁路部门有义务正点将旅客送达目的地,也即旅客有正点到达权。当承运人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使火车未能正点到达,承担违约责任是合乎逻辑的推断。当然铁路部门也许会辩说,车票上并未记载正点到达的时间,因此正点条款非合同内容,因此铁路部门并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这种辩解实难成立。诚然,在火车票记载事项中上并没有正点到达的时间,但不记载并不表明正点时间就对铁路部门没有法律约束力了。从理论上说,火车站的时刻表是火车站发出的某种声明或保证,保证的内容就是关于列车运行的各项信息,以此来使对方当事人确信该交易对其是有利的,其目的就是希望旅客来与自己订立运输合同。因此可以断定这些信息对于合同的成立起着关键作用的。尽管火车票上未载明到达时间,但火车站事先已公布的到站时间已经作为一项默示条款订入格式合同中,成为双方必须信赖和遵守的合同内容,这也是运输行业中的惯例。因此,“作为运输行业的一项惯例,列车正点到达时间系火车票中公认的、无可争议的一项默示条款。承运人未按该默示条款行事,即构成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是必然的。”[1]
当然,由于铁路运输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要求列车完全正点到站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虽然我国《铁路法》第10条规定列车要正点到达,但是如果对“正点”进行过于严格的解释,显然不符合实际。“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因此,应当确定一个合理的时间,火车晚点是否超越此合理时间即为可要求其赔偿的分界点。合理期间应该符合公序良俗和交易习惯的要求,符合运输行业的具体规定,不能由铁路部门单方制定。当然,在出现了不可抗力时不负责任,如地震等。
二、“火车晚点”维权之司法现状
理论上的解释已在上文中说明,但实践中的做法又怎样呢?先来看一段案例,这段案例可以反映此类问题的司法现状。1998某天,一名张姓旅客乘特快火车从沈阳至大连,结果火车晚点,使自己多花费了近两个半小时。如此一来,火车所耗时间与同起始地、目的地的普通客车基本相同,而票价却多出了三十多元元。于是该旅客将大连铁道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经审理,法院认为:旅客与铁道公司确实存在客运合同法律关系,铁道公司有义务保证列车正点到达,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和铁道部《铁路运输损害赔偿规定》仅有对旅客人身伤亡及其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规定,而对列车晚点的损失赔偿,法律、法规尚无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尚无法律依据,法院因此判决原告败诉。分析本案,我们可以清楚发现败诉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但是基于上文中的分析,无法律依据的断案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法院完全可以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处理本案。
纵观对该案的报道,持反对态度的占大多数。但是依据各有不同。有的学者认为:“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立法优于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规章。因此,法官在适用法律时,有立法的,先适用立法规定;有特别法的,先适用特别法;无特别法的,适用普通法;普通法就具体问题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普通法无特别规定的适用基本原则;基本原则也不能适用的,则应适用效力层次较低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在该案中,大连铁路运输法院仅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铁道部的规章,这是效力层次非常低的两个法律文件。法院据此判定张辉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是无法令人信服的。”[2]笔者同意上述学者的论证结论,但对其论证理由持否定态度。因为这里面混淆了一个重要问题:效力优先与适用优先问题。效力优先指的是下位法以上位法为法律依据,因此下位法的内容不得违背上位法。当出现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时,上位法的效力理所应当的在下位法之上。而适用优先指的是下位法是上位法的具体化和个别化,更具可操作性,在下位法不违背上位法的情况下,下位法应该优先适用。效力优先与适用优先的概念在我国台湾学者的论述中经常被提及,如学者陈清秀对此作如下阐释:“在法源位阶理论中有‘效力优先原则’与‘适用优先原则’……若系争法律问题已有相关低位阶法规范(如法律)加以规范时,法官即应适用该普通法律审判,不可舍弃内容较具体的普通法律规定于不顾,反而直接引用内容较抽象的宪法上基本权利规定,否则即有违立法者负有宪法所委托将宪法规定加以具体化、细节化与现实化的合宪性义务。”[3]而在前述学者的论述中,明显将效力优先原则错误的当成了适用优先原则。该问题的关键在于,如果本案中存在相关的部门规章或司法解释时,在不与法律抵触的情况下应该优先适用,但是现实情况却是不存在这样的规章和司法解释。因此,该适用什么样的规定这一问题被摆到了法官面前?是不是应以“法律、法规尚无规定”判原告败诉呢?显然不是。台湾民法典第一条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这可以反映出处理民事案件适用依据的一般原理。民事案件不同于刑事案件,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法官不能随意以法律无明文规定而判决一方败诉。何况就本案而言,根本就不存在缺少法律依据这一说,是法官的错误判断才导致出现这样的判决依据。以下法律规定皆可成为本案适用依据:如《民法通则》中的第88条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又如《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同时,旅客花钱乘车,购买的是铁路部门的服务,因此旅客在此意义上来说也属于消费者,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也可以适用。消法第47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以上所列法律皆可成为判决原告胜诉的依据,但是大连铁路运输法院却以无法律依据为由判决原告败诉,显然是错误的。
三、“火车晚点”立法之国外经验
还有一个问题,虽有法律依据,但承运人因延迟到达目的站应承担违约责任形式是什么,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等问题我国现有法律还未作出明确规定,立法上究竟如何处理这些问题还需要讨论。列车晚点应该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先进国家的经验做法应该能够给我们带来很大的启示。经过翻查有关资料,以下国家的做法或许值得我国立法者参考:《俄罗斯联邦铁路运输规程》第110条规定,“列车发车晚点或者终到晚点,除市郊运输外.如不能证明列车发车晚点或者终到晚点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为消除危及人类生命安全的运输设备故障,或运输商不能消除的其他情形造成,运输商应向旅客支付罚款,每晚点1小时支付客票价格的3%,但总额不得超过全部票价。”[4]
《日本铁路运输规程》规定,“铁路部门当客车明显晚点到发、中断运输或停运时,必须及时在相关的车站发出通知。新干线铁路如果出现列车晚点,铁路部门不仅要给乘客退票,还要支付一定的退票费给乘客。该规定明确了承运人迟延履行应采取的有效补救措施且也有相关赔偿规定,虽然只是原则性规定。”[5]欧盟制定的《国际铁路旅客运输细则》规定“白天运行的列车晚点超过60分钟、夜间行驶的列车晚点超过120分钟,且旅客申请赔偿须持有票面价值不低于50欧元的国际旅客运输票据。赔偿方式采取优惠券或者等额赔偿的方式,赔偿额相当于票价的20%,这个比例是赔偿的最低限,铁路公司可在这比例之上进行赔偿。”[6]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654条规定:“旅客运送人对于旅客因运送所受之伤害及运送之迟延应负责任。”《台湾铁路法》第46条规定:“旅客或物品应依规定,准时,安全送达”。[7]
上述立法值得借鉴,但国情不同,简单的移植必然会造成痛苦的排异,因此必然要考虑好我国的实际情况。要处理好铁路客运晚点问题关键是要协调好一对矛盾:即旅客的维权诉求与客运部门的责任承担能力的矛盾。旅客的权利要维护,铁路运输企业要生存,如何才能既维护了权利,又会让铁路运输事业继续发展,不会因晚点赔偿而难以为继,如何确定好这个中间才是关键,这个点应该称为“正点段”,在此时间段内到达即为正点到达,超出此段就为晚点。因此必须明确确定晚点的定义,即晚到多长时间才算晚点?确定晚点到达的赔偿方式,赔偿数额,计算方式等。同时也要考虑因列车车次,类型,旅途远近的不同而做出区别对待。比如对长途车,慢车可以把“正点段”延长一些,对快车,如动车,高铁就规定的严格一些,这样做更符合实际情况。这是一项很大工程,很难,但又不得不做,这是我国通向法治国家必须要克服的障碍。
四、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会越来越强,这表明我国在通向法治的路上在不断前进着,这也是时代的潮流。为了适应这股潮流,铁道部门必须重视好这些问题,从自身出发,力所能及的减少列车晚点现象的发生,承担起自己应尽之义务。另外,立法部门应该更多地关注乘客对这方面的要求,搞好调研,为做好立法积极准备并及时出台合乎时宜的法律。但在新的立法出台之前,除了铁道部门要做好自律外,审判机关在遇到此类案件时,也不应一律以无法律依据判决原告败诉,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运用民法上的相关法律做出准确的裁判。建议最高法院能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为解决法院审判的难题提供依据。只有各方面都做好分内之事,才能使铁路运输企业更好发展的同时,又可以减少旅客对于铁路部门的微词,社会才会更和谐。
参考文献
[1]肖建国.火车晚点的法律救济[J].法学,1999 (7):48.
[2]肖建国.火车晚点的法律救济[J].法学,1999 (7):49.
[3]陈清秀.行政法的法源[A].翁岳生.行政法:上册[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156.
[4]曹钟雄.国外铁路法律法规选编[M].北京:铁道出版社,2003.14.
[5]孙俪.论铁路旅客运输迟延问题及其法律救济[D].北京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5.
[6]王敏.第二届CCELAWS有奖征文全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7.
为了减少旅客出行的换乘次数和时间消耗,减小铁路旅客集散对城市交通(尤其是地面交通)的压力,构建快速化、便捷化、人性化、一体化的客运轨道交通运输体系已经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将城市轨道交通定义为“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本文研究的客运轨道交通运输系统是指采用轮轨方式运转的快速大运量客运交通运输系统,是包含了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在内的广义客运轨道交通系统。从建设、运营和管理角度,可以分为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3种类型。
1.传统铁路列车停站模式弊病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城市铁路列车一般只在某个车站进行乘降。在已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城市,铁路列车与城市轨道交通列车之间的客流换乘一般仅在一个节点(铁路客运站)上进行。这种传统的铁路设站和单点集中乘降运输组织模式能够适应一般规模城市的客运需求,但对于特大城市,尤其是在列车密集到发时段内,这种方式将对车站节点周围的城市交通带来巨大的压力,同时也增加了旅客的换乘次数、出行时间及不舒适感。
2.—体化客运轨道交通运输体系
—体化客运轨道交通运输体系是指通过科学统一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从而形成分工组织合理、衔接紧密有序、资源共享、有利于城市发展的—种客运轨道交通模式。构建一体化客运轨道交通运输体系,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从整个客运轨道交通运输系统优化的角度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
轨道交通体系内部的整合包含3层含义:
(1)轨道交通设施的平衡。不仅要根据各种轨道交通方式的特点考虑其线网布局的平衡,而且要重视枢纽、场站的建设,点、线合理布局才能充分发挥其效益。
(2)运行的协调。在客运轨道交通运输体系中,各种轨道交通方式并存,不仅要求各种轨道交通方式分工合理,更要求其衔接紧密,保证运输过程的畅通。
(3)通过综合管理将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行紧密结合起来,使运行水平和轨道交通设施水平一致,其中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是综合管理的关键。
与外部发展的紧密联系,体现在客运轨道交通运输体系与土地利用、经济、社会和环境等诸多城市发展领域紧密结合在一起,从而推动城市全面发展和城市群协调发展。
与土地使用发展密切结合,既能发挥轨道交通设施的最大效益,又能先期引导土地布局的形成。与经济增长相适应,合理分配和使用有限的资金,使投资能充分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与环境相协调,使人们在享受便利出行条件的同时,减小对城市环境的负面影响,促进社会进步,不仅提供高标准服务和提高生活质量,而且要确保社会各阶层都能平等共享城市有限的交通资源。
3.体系构建的基本原则
构建一体化客运轨道交通运输体系的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为旅客提供快速、便捷、安全、舒适的出行条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时间价值逐步提升,旅客对轨道交通提出了新的要求。构建一体化客运轨道交通运输体系必须协调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满足客流便捷的集散要求。一方面,铁路列车在城市区域内需要满足旅客多点乘降的要求,减少旅客换乘次数和时间花费;另一方面,铁路需要与城市轨道交通密切衔接,提供高效的换乘服务,使轨道交通系统在城市对外旅客运输中更多地承担客流集散任务。
(2)保证轨道运输系统的运行顺畅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充分发挥轨道运输系统的整体效益。
构建一体化客运轨道交通运输体系,必须促进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合理分工和紧密衔接,根据客流特征和时空分布规律,构建一体化客运轨道交通运输网络,通过高效的换乘枢纽衔接,保证列车运行接续良好,使资源得以有效利用,实现客运轨道交通运输系统的整体效益。由于我国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分属不同的管理主体,在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方面存在条块分割,关键问题是克服长期以来存在的管理机制障碍。
(3)符合城市发展的规律,带动城市土地的合理开发与利用,减少对城市地面交通的压力客运轨道交通运输体系是城市建设的一部分,对城市的发展起到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对城市形态、土地开发等都具有引导作用体化客运轨道交通运输体系的构建必须符合实际,为城市外部和内部交通提供良好的运输服务。同时,还应该结合城市规划,促进土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4.体系构建的3种基本模式
一体化客运轨道交通运输体系应实现铁路出行旅客多点乘降,根据城市现有轨道交通网络条件和城市空间结构的不同,可以采用替代兼用、共轨运输和枢纽换乘3种基本模式。
4.1 替代兼用模式
替代兼用模式是指铁路直接引入、穿越或外包市区,铁路列车在市区外按铁路方式运行,在市区范围内按城市轨道交通方式运行,空闲时段内开行城市列车的轨道交通模式。其中,城市列车区别于传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列车,是指利用城市范围内的铁路空闲时段开行的承担城市范围内旅客运输任务的一种新的列车种类。
但此模式的实施条件较为苛刻,从城市用地情况和现有轨道交通条件来看,仅在两种情况下可采用种是铁路已经引入、穿越或外包城市区域,且该径路上没有建设轨道交通线,并且该线路铁路并不繁忙,通过对该线路站点重新规划和建设,在铁路空闲时段内可开行城市列车;另一种是铁路线路有条件引入、穿越或外包城市区域,且该方向上尚未构建城市轨道交通(包括规划后未实施),并且该线路铁路不繁忙,可以按照统一模式修建,对站点进行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在铁路空闲时段内开行城市列车。
从城市在铁路线路上的位置来看,由于列车在城市内停靠站点较多,运行时间较长,因此,这种铁路替代城市轨道交通功能的模式主要适用于铁路线路末端的特大城市,对于中间经由城市不宜停站太多,以免列车总运行时间增加过多。
从列车类型来讲,由于列车在城市内尤其是末端城市内,需要频繁进行起停,因此,传统的机车牵引类型列车不适用于此模式,需要开行动力分散、起停性能较好的动车组列车。
4.2 共轨运输模式
共轨运输模式是指通过对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标准的统一,或对运载工具进行改造,使得铁路列车进入城市后可以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上运行,在该条城市轨道交通线上部分(或全部)站点进行乘降的模式。通过该模式,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资源可以共享,在建设上能够节省投资,但此种模式并不适用于所有类型铁路与城市轨道交通的衔接,是否采用共轨运输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从城市用地情况和现有轨道交通条件来看,在两种情况下可采用该模式种是当城市既有铁路延伸线上已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在城市轨道交通不繁忙和技术上可通过改造满足共轨运输条件时采用;另一种是在已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方向上新建铁路,且在城市轨道交通不繁忙和技术上可通过改造满足共轨运输条件时采用。从城市在铁路线路上的位置来看,该模式主要适用于铁路线路末端的特大城市,对于中间经由城市不宜停站太多。根据客流情况和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开行情况,在市区内可开行铁路站站停列车或者大站停列车。
4.3 枢纽换乘模式
枢纽换乘模式是指通过对同一城市内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站点进行一体化布局优化和设计,使其分布合理、衔接紧密、枢纽站换乘高效,实现旅客在多个站点上方便快捷地进行换乘的轨道交通模式。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不处于同一方向上,或者即使在同一方向上,但技术条件或实际运营不适合采用替代兼用模式和开行共轨列车时,通过高效的换乘枢纽使旅客在多个站点上进行集散。枢纽换乘模式中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独立运行,互不干扰,因此,可以作为各类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之间的衔接方式。
虽然枢纽换乘模式适用范围较广,同时也不受轨道交通类型的限制,但其枢纽换乘站点的数量、布局和设计极为重要。合理的换乘枢纽站分布能够减少旅客的换乘次数和时间,提高旅客运输效率,减少铁路旅客集散对城市地面交通的压力。因此,换乘枢纽站的布局和换乘系统的设计是枢纽换乘模式中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5.体系构建模式选择
由上述3种构建一体化客运轨道交通运输体系基本模式的特点可见,影响构建一体化客运轨道交通运输体系模式选择的因素如下:(1)内部因素包括轨道交通、技术条件和运输组织;(2)外部因素即城市特性,包括土地利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等方面。
将以上影响因素细化,可以得到传统模式适应性、城市位置、铁路现状、铁路新建或延伸走向、城市轨道交通现状及规划、技术条件、运输组织7个因素。
且该径路上没有建设轨道交通线(包括规划后未实施),该线路铁路不繁忙,可以通过对该线路站点进行系统规划和建设,在铁路空闲时段内开行城市列车,铁路替代兼用城市轨道交通功能;如果城市既有铁路延伸线上已建设城市轨道交通,或者在已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方向上有新因素。通过对这些影响因素依次进行判别,可以得出不同情况下既有轨道交通线路改造、新建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构建模式的选择结果体化客运轨道交通运输体系模式选择的流程和结果技术改造或建设,实现共轨运输。
除以上情况外,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可以采用枢纽换乘模式,通过高效的换乘枢纽进行衔接,保证旅客运输的顺畅,使城市轨道交通更多地承担铁路客运旅客集散任务,减小地面交通的压力。
6.结束语
关键词:成灌快铁 客运产品营销 运营成本 运营收益
中图分类号:C9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2)008-144-02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较快发展,运输需求急剧增长;同时,5·12大地震侵袭四川,这使得人们对运输服务、质量等有更多更高的要求。基于这种运输供需矛盾,经过24个月的投资建设,成灌快铁在2010年5月12日正式运行。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大潮中,运输市场竞争愈演愈烈,由于目前铁路运输企业的管理机制并非完全市场化,市场营销作用明显偏弱,而与成灌快铁竞争的公交、大巴等市场营销体质相对比较完善,作用明显。因此,成灌快铁客运营销策略显得尤为重要。
1 客运产品营销
1.1 产品现状
从成灌快铁运输产品来看,目前成灌快铁运行17对列车,发车时间为最早6:32最晚20:59,发车时间最小间隔25分钟,最大间隔141分钟,平均间隔为52分钟左右。其中,成都-青城山每天开行16对,成都-都江堰每天开行17对(其中16对开往青城山),成都-郫县每天开行15对。其中,29列(往14返15)经停犀浦站、27列(往12返15)经停红光站、30列(往15返15)经停郫县西。目前全程票种单一,全部为软座。
1.2 价格现状
关于票价方面,成灌快铁车票按距离不同分为3种,分别为5元、10元及15元。两站以内票价5元,四站以内票价10元,5站票价15元。
在政企融合的管理机制下,成灌快铁价格系统非常单一,优惠措施对广大潜在旅客群没有影响。
2 成灌快铁成本组成分析
根据成本的性质可将成灌快铁成本分为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这可以清楚明了地表示成本的可控性和现金流的波动性,便于科学分析。
2.1 建设成本
建设成本是指铁路部门进行铁路修建的过程中投入的成本。主要包括:铁路选线的成本、机车车辆的购买成本、车站房建的成本;其中铁路选线的成本和机车车辆的购买成本占总建设成本90%以上。
(1)铁路选线成本。
数据中显示,我国的铁路造价,时速100公里的铁路每公里造价1000万元左右,200公里时速(以秦沈线为例)每公里的造价是3000万-4000万元之间。在实践过程中,由于成灌快铁全线三分之二路段都将采用高架桥,导致其每公里造价高达约2亿人民币。快铁全长68.1公里,初步估算铁路选线成本高达136.2亿元。
(2)机车车辆成本。
安全性是快铁的重中之重,因此成灌快铁采用由青岛四方—庞巴迪—鲍尔铁路运输设备有限公司制造的CRH1型动车组。它既有快速、舒适、可靠的特点,又满足了中国铁路客运的和大运量的需求。但是目前成灌快铁线路利用率比较低,开行对数大大少于铁路运行能力。数据显示,成灌快铁每日开行对数由最初的15对,更改为22对,又再次更变为17对。而每列造价1.3亿元,因此机车车辆总耗资约44.2亿元。
2.2 营运成本
营运成本指客运专线完成旅客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按照成本的经济要素构成,运营成本可分为:电力、工资、折旧、资本成本和其它费用5大要素。根据既有线的运营情况并结合国外高速铁路的发展经验,本文重点分析4大要素的支出科目和成本构成情况。
(1)电力成本。
电力成本是指客运专线运行期间各种作业的电力消耗。主要支出科目包括:列车牵引耗电、列车大修与日常检测耗电、综合检测车耗电、轨道线路维修耗电、牵引供电和信号设备耗电、车站房建用电;其中列车牵引耗电占总电力支出的80%以上。根据数据资料,它的牵引功率为5500kw,初步估算每天的电力成本为4万左右,一年将耗费1500万元。
(2)工资。
客运专线工资支出科目包括:列车司机及乘务员、车站旅客服务人员、牵引供电与信号系统人员、各项大中修及日常维修人员的工资支出。各部门定员由车站规模、旅客发送量、维修作业量等因素决定。据数据显示,成灌快铁共招聘乘务人员100多名,地面服务人员100多名,根据每人平均工资4000计算可得每年将支付约960万元。
(3)折旧。
为了保证高速、安全地从事旅客运输, 客运专线需要建设高质量的线桥隧、站场、牵引供电设备、通信信号设备、房建设施,并使用大量动车组,这些固定和移动设备造价昂贵,更新周期短,折旧费用在运营成本中占很大比重。本文粗略的把所有设备合在一起,以一个统一的折旧率为标准。由于铁路系统庞大,投入资金巨大,因此一般采用维持生存型企业设备成本费(5.85%~6.9%),初步估算每年折旧在10.5亿到12.4亿之间。
(4)资本成本。
资本成本是客运专线在规划建设阶段为筹集资金而付出的费用,即由于投资方的投资行为而获得的投资回报。成灌快铁选线与机车总投资175.2亿,按照2008年年贷款利率最低计算,每年也将支付8.5亿的银行贷款;成灌快铁总投资第一年将支付26亿银行贷款利息以及20亿的委托运营费。
3 成灌快铁收益情况浅析
成灌快铁收益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出售客运产品(及车票收益)及广告媒体营销。
3.1 车票收益
根据资料数据及成灌快铁票价,可以得出,成灌快铁均公里票价情况如表1。
得到平均每人公里的票价为其算术平均值:0.4013元/人公里。
结合上述各数据,乘客人均乘坐成灌快铁的花费约为12.22元。
由统计数据:2010年5月12日——2011年5月12日,成灌快铁日均发送旅客人数为1.74万人次。得其年均车票收入Q,则:
Q=12.22*17400*365=7760.92万元
3.2 媒体广告收入
成灌快铁同时注重媒体广告宣传,快铁为各个广告商提供了一些宣传机会,但手段仍较为单一,主要以纸面广告为主。
根据资料,成灌快铁的广告媒介主要有《列车时刻表》、《服务指南》等等。
以《列车时刻表》、《服务指南》广告营销情况为例(每版一个广告),我们可以大致看到这一部分成灌快铁的营销情况,如:
《列车时刻表》,版面1、6版(10万元/月·版);2、3、4、5版(8万元/月·版);12版(12万元/月·版);7、8、9、10、11、13、14、15版(8万元/月·版);地图标注(1000元/期)。
《服务指南》(包括内页4页,封三1页,封底1页),内页(8万元/月·页)、封三(10万元/月·页)、封底(12万元/月·页)。
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到,成灌快铁每年的媒体广告收益Q大致在2500万元左右。
4 营销分析
由此观之,成灌快铁面对竞争激烈的客运市场,快铁成本对于旅客市场扩充占有,有很大的障碍。但由于旅客对于新型高铁运输的定势还停留在普通列车运输改进的基础上,没有认识快铁已经区别普通列车服务,所以成灌快铁投资巨大导致的竞争弱势,也很难通过价格大幅度调整来改变。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