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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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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原因

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原因范文第1篇

一、生物多样性的意义和价值

生物多样性的价值是巨大的,人类从生物多样性中得到了所需的全部食品、许多药物和工业原料。物种为人类提供了食物的来源,作为人类基本食物的农作物、家禽和家畜等均源自野生型。野生物种是培育新品种不可缺少的原材料,特别是随着近代遗传工程的兴起和发展,物种的保存有着更深远的意义。物种是多种药物的来源,随着医学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物种被发现可作药用。

生物多样性的生态价值也是巨大的,它在维系自然界能量流动、物质循环、改良土壤、涵养水源及调节小气候等诸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生物多样性也是维持生态系统平衡的必要条件,某(些)物种的消亡可能引起整个系统的失衡,甚至崩溃。丰富多彩的生物和它们所赖以生存的无机环境共同构成了人类赖以生存的生物支撑系统。同样,千姿百态的生物也给人以美的享受,是艺术创造和科学发明的源泉。物种多样性对科学技术的发展是不可或缺的,如仿生学的发展离不开丰富而奇异的生物世界。甚至,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在很大程度上起源于生物及其环境的多样性。

二、生物多样性的现状

随着环境的污染生物多样性正遭受着前所未有的毁灭破坏,目前世界上每小时就有一个物种消失。这是地球资源的重大损失,因为物种一旦消失,就永不再生。消失的物种不仅会使人类失去一种自然资源,还会通过食物链引起其他物种的消失。据估计,地球上生物约在3000万种以上,但至今有案可查的仅150万种,经人类研究或加以利用的则更少,只占其中一小部分。无数的动植物在人类还没认识它们之前就随着原始森林的砍伐、污染、围湖、填海等原因提前从地球上消失了。如果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人类将面临能否继续以其固有的方式生活的挑战。生物多样性的研究、保护和持续合理利用亟待加强,刻不容缓。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际社会逐渐意识到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并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

我国是生物特别丰富的国家,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也长期遭到破坏。致使中国成为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威胁的国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采取各种措施,对生物多样性进行保护,但是,面对全球范围内的生物多样性危机,仅仅依靠政府和有关组织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全体国民的重视尤其是对青少年的教育。

三、我国中学生物多样性教育的现状

在我国现行的基础教育中,与生物多样性教育相关的教材有九年制义务教育课本《生物》、《科学》和高级中学课本《生物》等。但是,在这些本应该包含生物多样性教育的教材中甚至连生物多样性这一词汇都很少出现。尽管这些教材中都设置了生物与环境、环境保护、保护珍惜生物等章节,但作为业已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全球环境问题的热点,生物多样性的内容并不突出,青少年,作为国家的未来和希望,缺乏这方面的教育和认识,对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将缺乏了解和认识。这对今后深入开展保护工作是不利的。虽然现行的基础教育课程存在这方面的不足和缺陷,但是我国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所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我国政府于1993年1月15日批准了《生物多样性公约》,成为世界上率先批准该《公约》的少数几个国家之一。鉴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作为中学生物教学,应该把生物多样性教育纳入正式课程。

四、如何在教学过程中渗透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

1、在中学生物学必修课中,通过生物多样性相关章节进行生物多样性教育。在初中生物学教材第一册绪论中有这样一节内容,标题为形形的生物。当老师上课引用自然界中各种珍惜动植物来解释这一现象时,不妨引申出生物多样性这一概念,使学生对生物多样性有一个初步的认识,为以后的进一步讲解埋下伏笔。这一教学思路同样业可以运用在高中教材的绪论中,当然其深度和广度应有所差别。同理,在讲到生物的遗传和变异,遗传变异对生物的意义时,也可以适当引申生物多样性特别是遗传多样性的内容。另外,由于地球生物多样性是由地球上所有的生物――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共同构成的。

2、在选修、研究性课程和知识讲座中进行生物多样性教育。通过选修课、研究课和讲座等形式进行生物多样的知识教育会收到一定的效果。通过互联网、书刊和教学影片等各种媒体收集到教学素材,通过组织整理,再运用现代化的多媒体教学设备进行教学,这样的教学生动,直观,可以使复杂深奥的科学概念变得通俗易懂。也可在老师的指导下,让学生自己去探究生物的多样性,进行研究性学习。应组织学生开展课外兴趣活动,进行野外调查、参加竞赛等。

3、把生物多样性教育渗入与其有关的科目中。在我国的基础教育课程设置中与生物多样性相关的课程除了生物学之外还包括地理、自然常识、综合理科,在有些省市还包括环境教育。在这些课程中渗透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可以使生物多样性得到更广泛的重视和认识,从而达到更好的教育普及效果。

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原因范文第2篇

关键词:生物遗传资源;生物剽窃;生物多样性公约;立法模式;中国

中图分类号:DF4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04(2008)01-0202-05

21世纪是生物技术时代,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利用其在经济和技术上的绝对优势,正在对全球范围内的生物遗传资源进行着一场新的“圈地运动”。他们无偿或低价地从发展中国家获取遗传资源,然后对其进行所谓的“提纯”或加工,将其视为“发明”获得专利,并进行商业性开发利用,获取巨额的利益。但是,他们却没有让发展中国家公平合理地分享利用遗传资源所获得的经济、科技和其他各种惠益。这就是所谓的“生物剽窃”或“生命海盗”(Biopiracy)现象。

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为“《公约》”)将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界定为人类共同关切之事项,这为各国应对“生物剽窃”、确保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以下简称为“ABS”)奠定了初步的国际法基础,同时也为各国采取符合国情的履约对策提供了灵活的空间。在这种情况下,世界上一些主要的遗传资源国也开始制定国内立法,确立本国关于遗传资源ABS的政策框架和法律机制,旨在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的利益。

纵观《公约》生效10余年来各国的立法实践,已经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根据《公约》确立的原则与框架已经或者正在制定ABS方面的立法。各国通过这种公法管制的模式,针对获取本国境内的ABS活动制定了专门的立法措施,政府部门在此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依法进行调整和管制。所有这些立法,又可以划分为修订/解释模式、综合性立法模式、专门立法模式以及超国家立法模式等四种类型。

本文将对公法管制模式的四种立法类型进行考察,分析各种类型所适用的背景、条件及其优劣之处,以期得出一些规律性的认识,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参考。

1 修订/解释模式

很多国家对ABS问题的认识,起源于《公约》的谈判与生效。此后,该问题才逐渐为立法者与普通公众所了解与认识,并进入这些国家的立法议程。在此过程中,有些国家对相关规定进行扩大解释,以便将遗传资源纳入现行法的调整范围,或对现行立法进行修订,增加ABS方面的规定。马来西亚(沙捞越邦)就是如此。

马来西亚是世界上12个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其生物资源相当丰富。热带森林覆盖了大部分国土,是地球上生态系统最为丰富的地区之一。沙捞越(Sarawak)是马来西亚最大的一个邦,享有比其他邦更特殊的地位,他们可以制定与联邦不同的政策与立法。

1987年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获得马来西亚总理内阁经济规划部的收集于出口许可证,随后获得沙捞越邦林业部签发的许可证。受国家癌症研究所的委托,伊利诺斯大学芝加哥学院与沙捞越林业部的植物学家于同年开始收集Calaphyllum lanigerum的枝和叶。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对Calaphvllum lanigerum的提取物进行筛选,发现了强大的抗艾滋病病毒成分:Chmarin组中的(+)-Calanoid A和(-)-Calanoid B。

在该案的启发下,沙捞越邦政府于1994年4月修订了其《森林条例》,增加了获取遗传资源的规定。该修正案规定,任何人在为开发医药或药品成分进行研究的目的而获取、转移或出口树木或其衍生物之前,都必须获得林业部长批准、林业局长签发的许可证。

这种立法方式的优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维护了现行立法的稳定性,在不影响现行立法基本框架的情况下实现对ABS的管制。另一方面,它避免了就ABS问题制定专门的、综合性立法所带来的巨大成本。这些潜在的成本包括制定新法面临的政治阻力、冗长复杂的协商过程、新法调研与起草的人力与财力资源等。

不过,该修正案也存在很大的缺陷。首先,它仅适用于树木物种,并限于那些与医药开发有关的商业利用。这就产生一种漏洞:如果获取申请者在申请当时并没有决定进行医药产品开发,但随后决定对所获得的样本进行研发,这种情况就不受该修正案的调整。其次,该修正案并没有规定如何进行惠益分享。在Calophyllum案中,双方随后达成的惠益分享安排并非基于法律的规定,而是双方共同约定的结果。

总体上看,通过扩大解释或修订现行相关立法来管制ABS的方式,只能作为一种权宜之计,在一国制定遗传资源获取与获益分享专门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的阶段暂时采用。

2 综合性立法模式

这一类型的立法主要是指在可持续发展、自然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更广泛的目标的立法中,规定有ABS问题的专门章节或条款。采取这种立法形式的国家,基本上都是生物多样性和生物资源非常丰富的国家。除了ABS这个焦点问题外,它们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持续利用方面也面临很多现实的问题。在此背景下,各国选择制定《生物多样性法》来实施《公约》的义务,更接近于《公约》所强调之精神与立法目的。此种类型中最知名的是哥斯达黎加1998年的《生物多样性法》。

哥斯达黎加位于中美洲狭窄的大陆桥上,是南北美洲之间的生物汇集地。哥斯达黎加兼具北美与南美的物种,增加了其复杂多样风貌,且地形上有高山纵贯,因此有多种温度地带,适合许多种不同生物的生长。多样的地貌与多变的气候使这个面积很小的国家成为世界上生物物种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

在本国生物开发实践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哥斯达黎加通过了1998年《生物多样性法》。该法最大的特点是,它调整几乎所有与生物多样性有关的问题,而不仅仅限于ABS问题。该法将其基本宗旨确立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资源、公平分享惠益和分担成本。随后,该法又列举了国家应尽力实现的十三项目标,这些目标包括ABS的内容,但更多的目标在于通过各种方式促进国家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持续利用。

1998年《生物多样性法》只是为ABS问题确定了一个原则性的框架。该法明确要求获取申请者必须获得生物资源的实际所有者或提供者的事先知情同意;获取申请者还必须向管理委员会申请获得研究或生物开发的获取许可证。因此,它实质上要求的是双重事先知情同意。在惠益分享方面,它规定获取申请者必须在主管部门的许可证以及与利益相关者的协定中约定技术转让和公平分享惠益的内容。该法还重视对土著与传统社区的保护,承认和保护土著人和地方社区与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的利用及

相关知识、实践和创新方面的权利。

根据1998年《生物多样性法》第62条的授权,环境与资源部于2003年颁布了《生物多样性遗传和生化成分与资源获取通则》,对《生物多样性法》中关于ABS的原则性规定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哥斯达黎加1998年《生物多样性法》是旨在全面保护和利用生物多样性的立法。这就为在更广泛的背景下解决ABS管制问题提供了一个框架,也为其他国家ABS立法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它能够将ABS置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整体框架内,而不是作为一个孤立的问题加以处理。

哥斯达黎加在实践中发展起来的“综合立法+实施条例”的立法形式也是一种可取的创新。《生物多样性法》是生物多样性领域的综合性立法,它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对所有事项都作出详尽规定,否则该法内容就会过于庞杂。如果综合立法只是先为相关事项确立一种原则框架,而将具体规定留待主管部门通过实施条例解决,将最大限度地减轻综合立法的负担。其次,任何一部立法在起草时都会出现科学界或利益相关方尚未达成共识的事项,在生物多样性领域更是如此。如果综合立法先是作出原则框架,则可以给各方提供一种共事的框架。分歧问题可以等到获得科学确定性或各方利益协调后,再通过实施条例加以规定。这样就能在短期内确定国家管制与获取框架,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同时,又可以根据实践经验和发展需要进行修订与完善。这种“综合立法+实施条例”的做法,应该说是一种两全其美的方法。

3 专门立法模式

颁布专门的立法是解决ABS问题最直截了当的方式。巴西等国采取的就是这种模式。

巴西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国家,巴西的生物多样性为国民经济作出了突出的贡献。除了众所周知的生物多样性外,巴西还拥有丰富的文化多样性。近年来,由于遗传材料的偷盗活动,特别是亚马逊地区的活动,巴西每年丧失大约10亿美元的生物多样性。同时,土著和当地社区的传统知识也面临着被掠夺和剽窃的危险。

巴西参议院早在1994年就已经批准了《生物多样性公约》。最初,巴西实施《公约》ABS规定采取的是以高度缔约自由为核心的私法模式。巴西设立了“巴西亚马逊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协会”,由其与商业生物公司签订合同来开展ABS活动。2000年,瑞士诺华(Novartis)公司与生物协会签订了为期3年、排他利用亚马逊地区生物资源的合同。该合同在巴西引起了极大的法律与社会争议。在巴西各界的强烈反对下,生物协会拒绝了与诺华公司的合同。该事件也促使巴西转而采取调整ABS的公法模式。为了应对诺华公司合同带来的社会压力,巴西联邦政府于2000年《暂行条例》。

巴西这种立法方式最大的优点就在于它可以短时间内建立一套全面的ABS管制框架。从立法目的上,专门立法是专门调整ABS的立法,具有直接针对性。从适用范围看,专门立法适用于国内的所有生物遗传资源,而不是特定的遗传资源。从调整对象来看,专门立法适用于所有与ABS有关的活动,而不是特定的相关活动。从立法内容上看,专门立法既包括遗传资源的获取问题,也包括相关的惠益分享问题,一般还包括土著社区参与和传统知识保护等问题。从调整机制上看,专门立法一般会设立和指定一个专门调整ABS管制的主管部门。从管制制度上看,专门立法都明确规定了事先知情同意、共同商定条件等ABS领域的特有制度。

不过,巴西的《暂行条例》也暴露出了专门立法方式的一些固有缺陷,即各方面阻力多、立法难度太大。ABS是个全新问题,存在着很多不确定的因素。例如,对于医药开发等生物技术对遗传资源的需要是否长期存在、合成技术是否会取代天然材料的问题,目前尚没有统一的认识。同时,ABS立法所涉主体繁多,所涉内容庞杂。就主体而言,在管制方层面,ABS会涉及多个不同的政府部门,专门立法新设或指定一个主管部门进行管制,势必会引起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不满甚至是反对。在联邦制国家,还面临联邦政府与省级政府之间在管辖权方面的冲突与协调问题。在被管制方层面,存在着学术利用者与商业利用者之分,还有很多其他的利益相关者,管理制度面临着对这些被管制方一视同仁还是有所区别的选择。就内容方面,ABS所涉及的资源申请、获取、惠益分享、知识产权安排、土著人权利保护等事项与其他相关法律多有联系。如专门规定,恐有重叠之处;如不加规定,又无法实现专门保护之目的。由此可见,在一项专门法律中全面、科学、合理地规定所有内容,真是“难于上青天”!

在这种背景下,上述各项专门立法出现诸多不足与缺陷也就很容易理解了。不过,也正是这种行政法规、而非经过正式立法程序的法律,为应对客观发展的需要而迅速进行修改调整提供了一种可能性。

4 超国家立法模式

目前,南美洲、东南亚、非洲和南太平洋地区等四个区域都已经或正在制定ABS超国家立法。其中,安第斯共同体的《关于遗传资源获取共同制度的第391号决议》(以下简称“《第391号决议》”)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区域制度。

在《公约》谈判与生效之前,该地区及其成员国并没有调整ABS的法律。安第斯共同体的五个成员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公约》于1993年底正式生效,为安第斯共同体各国制定实施《公约》ABS规定的管制措施、维护本国作为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提供国的利益创造了良好的政治环境。

为了在成员国管制ABS活动方面创建公平的法律环境,加强成员国的谈判能力,避免成员国在各自国家的遗传资源获取条件方面各行其是而相互压价,1996年7月2日安第斯共同体卡塔赫纳协定委员会通过了《第391号决议》。《第391号决议》是实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5条的第一项区域性ABS管制立法。它在重申成员国对其遗传资源的情况下,为各成员国管制ABS提供了共同的框架。

作为一项创新性的法律文件,《第391号决议》大大提高了成员国政府官员与民间团体在ABS方面的意识。这一文件对《公约》缔约国会议、联合国粮农组织会议、世贸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制度和论坛也产生了影响,这些制度和论坛在讨论中经常引用该《决议》并考虑其实施经验与教训。

安第斯共同的经验告诉我们,国家集团要采取超国家立法管制ABS形式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这些条件至少包括相关国家与邻国共享一定的生物资源和传统知识、相关国家与邻国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方面面临着共同的问题、相关国家都有一个既存的区域组织作为依托三个方面。

这种通过区域组织采取超国家立法的模式至少有两方面的优点。一方面,超国家的ABS制度可以提高参与国家的谈判实力。超国家立法都为每个成员国规定了一套必须执行的共同最低规则。这样以来,即使开发利用者认为一国的获取成本过高,他也不太可能与拥有相同资源的邻国达成成本更低的获取协定。这样就有助于提高区域

内各成员国的整体谈判实力。另一方面,这种超国家立法可以加强区域内各成员国在ABS方面的能力建设。区域内的发展中国家在与生物开发者相比处于不利谈判境地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发展中国家普遍缺乏为其遗传资源增值的科学与技术能力。它们实际上处于生物开发利用链中的低价值终端。在区域国家之间加强协调、促进合作是所有区域立法安排共同的目标。

应当注意的是,采取区域共同的获取框架并不意味着所有相关国家的需求和具体情况是相同的。同一区域内的不同国家之间尽管在ABS方面存在着共同利益,但在国家大小、资源禀赋、人口数量、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还是存在着差异,因此区域安排必须具有适应各国具体需要和优先事项的灵活性。

不过,这种超国家的立法框架也可能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框架的形成过程,可能因参与国家的数量众多而异常复杂。其次,如何在确保区域共同制度的基础上适应个别国家的需求和具体需要依然是个难题。

5 对我国的启示

综上可见,采取公法管制模式的国家全都拥有比较丰富生物多样性和生物资源。与其丰富的生物资源禀赋相对应,这些国家在遗传资源的全球交流中毫无例外地属于遗传资源的提供国。由于缺乏有效管制,这些国家的遗传资源大都被外国生物开发者免费获取甚至是被剽窃或掠夺,没有因资源开发而获得公平合理的惠益分享。由此可见,一国所拥有的丰富生物资源、该国生物资源提供者的地位以及该国无管制的生物开发现状,是决定该国对ABS采取公法管制模式的主要动因。

由于各国在生物资源的丰富程度、生物开发现状、ABS管制的紧迫程度等方面还存在着差异,因此各国又采取了通过修订或扩大解释现行立法调整ABS问题、制定包含ABS规定的目标更广泛的综合性立法专门的ABS立法以及区域组织的超国家立法等四种类型的立法形式。这几种立法形式各有千秋。

通过修订或扩大解释现行立法将新兴的ABS问题纳入到法律的调整范围,可以保持原有立法框架的稳定性,避免制定新立法可能引发的昂贵立法成本,它的缺陷在于无法对同样重要的惠益分享、传统知识、知识产权问题进行调整。实际上,采取这种立法形式的国家(如马来西亚)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开始考虑制定专门立法问题。

在目标更广泛的综合性立法对ABS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是面临生物多样性全面保护与持续利用压力的国家比较流行的一种立法形式。这种立法形式的优点是相当明显的。首先,它不是单独处理ABS问题,而是将其置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整体框架内进行考虑,因此有助于在更广泛的背景下解决ABS管制问题。其次,该种立法形式一般都为ABS管制确立了结构合理、内容全面、形式完整的框架。第三,“综合立法+实施条例”的形式可以解决综合性立法内容过于庞杂的问题,并为日后解决立法当时的不确定因素提供了可能。

比综合性立法形式更彻底的是有些国家采取的ABS专门立法形式。专门立法最大的优点就在于它的“一步到位”。与综合性立法相同的是,这种立法可以为ABS的管制确立全面的法律框架。与综合性立法不同的是,专门立法在调整对象上更加具有针对性,其单行立法的形式也可以保障在内容的全面性,因此基本上不需要再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加以补充。专门立法所具有的这一独特优势,有助于ABS管制压力较大的国家尽快构建管制框架、尽早实现对由获取其资源所产生惠益的公平分享。

最后一种立法形式是区域组织的超国家立法。采取这种立法形式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即:相关国家必须拥有着共同或类似的遗传资源,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方面面临着共同问题,该制度得到相应的区域政治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大力支持。对于那些符合这些条件的国家而言,区域组织的超国家共同制度可以提高参与国家在ABS方面的谈判能力,同时有助于加强区域内各成员国在ABS方面的能力建设。不过,区域立法也必须考虑各成员国的特殊情况与具体要求,同时作为一种区域性的国际法,它最终仍需要各国通过国内措施予以实施,无论是直接在国内适用还是制定实施立法。

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原因范文第3篇

[关键词]云南 野生植物 多样性法律

一、云南野生植物多样性概述

生物多样性,按照《生物多样性公约》中所给出的定义,是指所有来源的生物体中的变异性,这些来源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这包括物种内、物种之间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换句话说,生物多样性是在所有形态、水平和组合中的生命的变异性。它不是所有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资料的总和,而是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材料及它们之间的变异性。顾名思义,植物多样性是生物多样性的其中的一种类别,是指植物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材料及它们之间的变异性。由于其本身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使得对它的保护往往处于薄弱的初级阶段,很多法律制度都亟待完善。

云南是中国野生植物种类资源和生态系统类型最为丰富的地区,保存有许多珍稀、特有或古老的野生植物类群,是公认的野生植物重要类群分布最为集中、并具有全球意义的野生植物生物多样性关键地区之一。云南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复杂独特的自然地理环境,形成了复杂的生态系统与多样化的生境条件,孕育了极为丰富的生物资源。云南省面积39.4万k,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4.1%。而云南拥有高等植物16577种,占全国总数近50%;在14760多种维管束植物中,列为国家保护的珍稀濒危植物就有171种,占全国总数的44%。因此被称为“植物王国”。研究云南地区的野生植物多样性,对全国范围内的野生植物多样性的研究提供了样本。

云南省为保护省内自然保护区和其他地方的珍稀植物,出台了一系列的地方性法规,制定了很多有益的制度,为植物多样性的保护作出了很大贡献,然而,近几年来,由于过度采集、不可持续的农业和林业活动、城市化建设、环境污染、土地用途改变以及外来入侵物种的蔓延和气候变化等诸多原因,加之没有专门针对野生植物保护的法律及制度,使野生植物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植物多样性遭到严重的破坏,急需通过法律及各项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才能更有力的保护云南省野生植物多样性。

二、云南野生植物多样性保护的现状

目前我国对野生植物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998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这是野生植物保护的唯一的专门行政法规;1999年8月4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公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分I、Ⅱ级;1987年实施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4年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批准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1994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对保护区的建设、管理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的说明和规定,是自然保护区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2008年2月26日,由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国家环保总局合作完成的《中国植物保护战略》正式,以应对植物濒危问题。《中国植物保护战略》后,成为中国野生植物保护管理的纲领性文件。这是在全球的植物种类空前速度消失,生物多样性的维系面临巨大挑战的严峻形势下,为遏止植物的不断灭绝,国际植物园保护联盟组织国际知名专家起草的《全球植物保护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云南省作为我国植物资源最为丰富的地区,省政府为了保护植物资源,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这些措施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植物资源,也为野生植物多样性的保护提供了参考。一是通过地方性立法加大了植物资源保护。1987年以来,先后颁布实施了《云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一批地方性法规,公布了《云南省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和《云南省珍贵树种名录》等。二是建立健全和规范了植物资源的管理机构。为更细致的保护省内地州的植物资源,在全省各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都设立了专职管理机构,配备了管理人员。三是建立了大量的自然保护区,有效保护了野生植物的生境。其中,普渡河、海子坪等11个自然保护区专门以野生植物为主要保护对象,有106个自然保护区以森林生态系统为主要保护对象。多年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形成全省较为完善的自然保护区网络,使90%的典型生态系统和90%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得到有效保护,极大地改善了濒危物种的生存状况。除此之外,省政府和一些组织团体也进行了各种积极的探索,开展调查和科学研究,组织开展了全省范围内大规模的野生植物资源调查以及西双版纳、哀牢山、高黎贡山、南滚河等一大批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多学科综合考察和资源调查。为更好的保护野生植物多样性提供了基础。

但是,目前云南省对野生植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制度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缺少专门针对野生植物资源制定的法规或规章,对野生植物的保护散见于其他法规和规章之中,相关法律法规数量较多,交叉复杂,给司法实践造成了很大困难,必然影响依法保护野生植物多样性的效果。二是法规或规章之中对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更强调野生植物资源的经济价值而非生态价值。由于近年来受经济利益的驱使,野生植物盗伐滥伐现象突出,法律上针对这些现象做了很多规定,而且由于经济价值的不同,对原生天然生长的珍贵野生植物和原生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的保护比较重视,对具有地方特色的野生植物很少涉及到。这种经济本位的立法目的能短期保护植物资源的存在,却不能有效保护植物的多样性。另外,管理机制比较落后,资金来源不足,管理人员人员不足,还有一些相应的法律制度也没有建立,公共参与不足,缺乏透明度等等问题严重束缚了植物多样性的保护。

三、云南野生植物多样性法律保护的对策

首先,完善云南省野生植物的立法和法制建设。云南省作为最重要的野生植物资源集中区,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自身野生植物资源的特点和保护现状为背景,由云南省人大制定《云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利用各种媒体、各种方式坚持不懈地普及保护野生植物的法律法规,为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加大执法力度,要认真贯彻执行野生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严格依法行政,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以达到震慑罪犯和教育群众的目的。

除此之外,地方政府在制定经济政策时,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方针,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处理好利用资源和保护资源的关系。

其次,保护野生植物多样性和保护森林,自然保护区相结合。森林生态系统复杂多样,物种繁多,气候优越,人为干预较少,是野生植物最理想的栖息地,也是各种野生植物的良好生境。人类对森林的开发利用,往往会改变野生植物的生长和栖息,对森林的破坏,就会破坏野生植物的多样性。而自然保护区的意义更是不言而喻,它能最大程度上保护野生植物的生境,科学有效的保护野生植物多样性。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是保护野生植物的关键所在。因此,在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的同时,就应该与保护野生植物相结合,既要保护珍惜名贵植物,也要加大保护各种野生植物,保护其多样性。

再次,构建野生植物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各项制度。(1)野生植物编目、监测及建立信息系统制度。生物多样性编目和监测最主要的目的是为管理者服务,为他们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等问题上提供必要的信息。建立野生植物多样性信息系统,就是将原来分散、零散的生物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利用信息汇总,在保证准确、可靠的前提下以适当的方式电子化,并提供完备的数据检索和查询工具,以适应不同目的的查询需要。(2)审批许可制度。该制度是针对一些珍稀、濒危植物的利用及外来种的人为引进而言的,特别是对外来种的人为引进有重要意义。珍贵、稀有、濒危的生物物种,由于其在生物多样性中的特殊地位,对其进行利用需经特殊的审批许可程序是完全必要的。(3)建立野生植物多样性保护基金制度。各地区的有关部门应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一方面通过接受有关生物资源开发利用部门和其他企业自愿捐款的支持。另一方面也可通过举办各种展览、培训、资源开发和各种服务积累资金,再投入到生物多样性保护事业中去。再者,随着公民对生物多样性保护认识的加强,还可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捐款。同时,积极争取国际社会的资金援助。要将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制度是生物多样性保护事业的重要财力支持。(4)生态系统性管理制度。生态系统多样性并不仅仅是生物多样性的一个组成部分,更重要的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中心应是生态系统多样性的保护。因为世界上现存物种的大多数还不为人知,而生态系统的保护还可以同时保护生态系统内的所有过程和生境,这样也就保护了许多未知物种及其基因。生态系统具有完整性、跨行政区域性和使用的多元性特征,而无论是对生物多样性的何种使用都涉及到对资源的保护与管理问题。

最后,强化社会对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意识,提高公众参与程度。通过开展环境教育工作,使社会意识到野生植物的重要性,去除公众对野生植物无价值或无人保护可以任意滥用的错误意识,是公众认识到野生植物多样性对生态系统的重要性,对人类的重要性。要提高公众参与,就要先做好向社会公开,既重视管理部门的主导作用,也不容忽视各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力量。早在1996年根据野生植物保护事业发展需要,云南省成立了全国第一个野生植物保护协会,为野生植物的保护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实践中我们应当重视这种公益协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使其更好的为公众服务。

参考文献:

[1]郭辉军.切实保护好云南的野生植物,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国林业,2003.11.

[2]孙中艳.论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中国发展,2006,(4).

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原因范文第4篇

我们知道生物多样性是大自然的安排,自然因素的破坏是进化的结果,人为的破坏会改变自然的安排,给我们的生存带来危机。作物品种多样性是一种资源,有着重要的价值,人类的衣食住行均离不开它,一旦失去生物多样性,人类生存的基础可能就会造成破坏。农作物的多样性为我们提供了生存的机会,我们人类所需的食物、药物及多种工业原材料均来自于这种多样性,多样性的维持有助于我们获取食物,会丰富我们的营养,提高我们生活的质量。一旦这种多样性减少甚至丧失,我们遭受的首要危机就是粮食危机。联合国粮农组织不断发出警告,现在人类生存所依赖的食物越来越集中于少数几种,一旦遇到气候变化或地质变化就可能会减产,而其他的作物我们已很少种植,甚至已经没有种植了,若干年后人类的食物必然匮乏。联合国生物多样性项目组专家也断言,作物多样性的减少除了引发粮食危机外,可能还会引发其他危机,如导致药物原材料、工业材料的减少,严重的则会引发疾病无药医治的局面;人类的食物过于集中几种食物,导致人类饮食出现均质化的倾向,可能助长非传染性疾病如糖尿病和心脏疾病等的患病率。农作物的多样性在保持土壤、水资源品质及气候调节上也发挥着重要作用。黄河流域是中华民族的发祥地,曾经物种丰富、土地肥沃,但是由于长期战乱与过度开发,现在这里的生物多样性已基本丧失,土地贫瘠,土地荒漠化严重。作物多样性对于大气成分调节、地球温度等方面也有重要的作用。现在我们所知的地球大气层中的氧气含量为21%,是千万年来植物光合作用的结果,如果作物多样性还像今天一样在减少,有科学家预测,大气层中的氧气总有一天会由于氧化反应而消耗殆尽。今天地球上的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作物多样性的减少,还可能会影响生物链,最终会导致某一区域生态系统的崩溃。因此,我们需要认真对待作物多样性的存在,一个物种一旦灭绝,便永远难以再生。尤其是现在的一些濒危作物种类,如果消失了,我们将失去宝贵的生物资源,对于子孙后代、对于社会发展都是巨大的损失。

2农作物多样性减少的原因

从全球范围来看,农作物的多样性在减少,已是不争的事实。我们需要探寻其原因,才能够寻找到保护良策。从整体上来看,导致农作物多样性减少大致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自然因素,二是人为因素。自然因素是一种自然选择的结果,生物个体在自然选择中既能保持亲本的遗传性,也可能会出现变异,在变异中如果能够胜出,有利变异才可以将遗传信息延续下去,有利变异在日积月累的过程中,慢慢适应了新的生存环境,就会产生新的生物类型,也会形成多样化的生物样态。生物如果出现了不利变异的基因将会被淘汰,直到生存环境改变而消失。当然自然选择过程缓慢,只有在长时间内才能看出影响。另外,气候的变化、地质条件的改变、降雨量的减少或增多都可能会导致生物多样性的减少。人为因素是导致农作物多样性减少的直接原因。生物科技与农业机械化的发展使得农作物产量不断提高,虽然满足了人类的需求,但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作物多样化的发展。比如,美国已经放弃了传统农业及耕作技术,大规模发展基因作物及产业化经营,其作物品种正在不断减少,多样性在丧失,有95%的蔬菜品种已经没有在美国出现过。人类活动对作物多样性的减少负有直接责任,具体表现在:第一,作物品种改良、外来品种的引进或遗传物质的杂交,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作物的多样性,但是也使得作物类型简单化,可能会导致一些传统品种的丧失。比如,在印尼,过去20年来,已经有1000多个水稻品种丧失,现在75%的水稻来自单一母体,导致了水稻遗传基因的丧失。第二,大规模的产业化生产,导致了农户对经济效益的追求,这必然会出现单一品种独大的局面,而忽视来对其他品种到培育与种植。第三,生态环境的恶化,长期以来人类的开发,过度的开垦、放牧,不合理的开采,土壤污染及水质污染等,导致了作物品种的减少或没绝。第四,城市化的发展,大型工程的建立,侵占了大量土地,需要在一些特定地域和气候条件下生长的农作物可能会消失。

3农作物多样性的保护对策

农作物多样性的减少已经危及到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农作物多样性的保护与恢复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任务。首先,应用现代科技,促进传统农业发展。现代农业与传统农业并不对立,农业的发展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也不矛盾,现代科技可以用来提高农业的产量,也可以用来保护生物多样性资源,以满足人类生存的多种需求。任何地域均有自己的环境特点,没有一个农作物品种能够适应所有区域,在一个地域一般有一个或几个优势农作物本地品种,这是传统农业发展的根本希望所在,本地物种是在长期耕作中形成的,不能轻易放弃。当然,优质高产的农作物品种也需要培育种植,需要用现代科技来改造或是培育新的作物品种。现代科技虽然改变了人类的耕作方式,比如化肥农药的大量使用,但是不能废弃传统的施肥与病虫害防治方法,需要从农田整体生态系统上保持高产品种与本地品种的平衡,需要保持农作物与其他作物的协调。唯有这样,才能保持农作物多样性的持续与传统农业的发展。其次,加强基本农田和农家保护。农作物多样性的存在依赖于丰富的、多样化的生态环境。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就是要恢复退化的农田生态,恢复农作物多样性生存的环境。可以运用必要的法律、行政或经济手段,强化对基本农业耕地的恢复与管理,防止耕地流失,防止耕地土壤肥力的下降。综合运用生态学原理,强化农田区域内生态系统建设,可以将农田基本布局、水利设施、水资源和其他的林木、草地资源相结合,形成合理的独立的生态系统。在该系统内农作物与其他作物、生物形成合理配置,构建一个生物多样性的农田格局。如果说农田保护是一种宏观格局的农业保护,那么农家保护就是农民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微观保护,是农民在种植生产与管理中进行的就地保护。

农民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决策与管理在很多时候直接决定了某一作物品种的去留,被保护的种质资源在生态系统继续进化发展,使得该资源的多样性不断丰富。同时,在生态系统内,被保护的种质资源可以与其他生物发生基因交流,能够提供该资源栽培品种的变异机率,从而最大丰富该品种遗传基因的多样性。因此,农家保护值得重视,不仅能够为育种、选种及留种提供方法,还可以在生态环境改变的情况下使用,是一种可持续的保护办法。再次,优化耕作种植模式。当前农作物多样性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当前单一式的种植及粗放式的耕作方式所导致的。在耕作种植过程中,需要因地制宜,合理构建农田作物的资源及种类,将现在的单一作物种植改为复合立体式种植,强化农林牧渔的优化搭配,实现不同作物之间的轮换耕作。尽量采用绿色耕作模式,少用化肥农药,采用生物防虫手段,增强土壤肥力保持水土,提供农田生态系统的生产能力,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持农作物多样性的保持。复次,加强农作物多样性的保护技术及监测手段。现代科技为农作物多样性保持提供了条件,需要大力发展物种保护技术、污染防治技术、种质资源监测技术及水土保持技术等。需要积极开展农业生物多样性调查,建立生物多样性数据库与基因库。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建立农作物多样性保护区。

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原因范文第5篇

云南,地处全球3个生物多样性热点(喜马拉雅山、中国西南山区和印缅区域)的交汇区域,因其特殊的地理环境,是全球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地区之一,被誉为“生物基因宝库”和“动植物王国”。云南省拥有全国95%以上的生态系统和50%以上的动植物种类,集中了从热带、亚热带至温带甚至寒带的多数植物种类。在全国3万多种植物种类中,云南有1.7万多种,占全国总数的52.8%。已知陆生野生脊椎动物1416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22种,占全国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数的55.4%。

大自然的慷慨馈赠是云南的瑰宝,更是中华民族和全人类的财富,但是持续4年的特大干旱给云南生物多样性带来了沉重的打击。有报告显示,自2009年以来,受干旱影响的野生植物有7594096株,野生动物18774头(只)。其中,受干旱影响的主要保护对象旗舰种和极小种群野生植物为4416970株。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中,受影响的野生植物为157223株,死亡2725株,野生动物出现生病等异常情况的232头(只),死亡34头(只)。昭通市巧家县五针松天然植株出现不同程度的针叶卷曲、发黄,新梢生长缓慢等明显的干旱特征,死亡5株;分布于昭通市三江口自然保护区的珙桐死亡700株;苍山洱海国家自然保护区600株红豆杉死亡;云南南滚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鹿死亡2头,居群减少;昭通大山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农田、湿地受灾范围大,影响黑颈鹤的栖息和生存,黑颈鹤死亡11只。

位于滇东北的昭通市、曲靖市是这次旱灾的重灾区,同时也是黑颈鹤的重要栖息地。据了解,大山包黑颈鹤保护区内湿地急剧萎缩,鱼类也因为水少而大量死亡,而以高原鱼为主要食物的黑颈鹤,也面临着食物短缺的困境。当地群众告诉记者,黑颈鹤往年通常在3月底4月初才会离开,今年则提早了一个月飞走。

干旱甚至影响到野生动物的生活习性。今年2月初,西双版纳境内10余头亚洲象钻出密林,先后进入三岔河谷中饮水、寻找食物。相比往年,象群提前了半个多月下山觅食。普洱市澜沧县糯扎渡镇勐矿村下勐矿组周边的亚洲象,因水源短缺到澜沧江边1个多月未返回森林,给当地村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威胁,而亚洲象在民间觅食的主要原因就是它的主要食物巨龙竹因干旱而不同程度的死亡。长期过着迁移生活的亚洲象因干旱可能较长时间在一个地方停留,使得常规的迁移生活发生改变;由于食物的短缺,哈巴雪山保护区100多只猕猴下山偷吃播种到地里的包谷籽,致使猴群对农田的肇事案件不断攀升……

干旱影响植物的发育和物候条件,进而影响动物的食物来源,植物生物多样性和动物生物多样性都可能因此而受到冲击。干旱导致云南很多野生植物开花数量明显减少,种子库的数量和质量势必因此而降低,从而影响未来植物种群或群落的动态;很多动物以植物的嫩叶、花、果实或种子、地下根或地下茎为食,干旱导致植物难以正常发育,从而提供给动物的食物数量和质量将难以满足,严重影响动物的生长发育。有的动物可能因缺乏有效的食物来源而死亡。如果有的物种以极小种群形式存在,严重的干旱将可能因此导致该类物种的灭绝。

干旱往往使植物群落生产力下降,生态系统结构和层次简单化发展,生态系统功能因此而降低,从而承载生物多样性的基础条件受到基础性干扰,生物多样性降低。很多植物因干旱高温无法完成春化过程而难以成花。这些生物行为的变化本身就是生物多样性受到改变的一种方式。

干旱为有害生物的入侵和扩展提供了条件。很多外来入侵生物,如紫茎泽兰、飞机草等外来入侵植物,在风干物燥的情况下容易长距离传播种子,扩大了它的入侵范围;某些有害昆虫,抵抗干旱能力强,进而在干旱条件下更容易大规模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