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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四章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五章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六章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利用,推广先进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技术。
国家支持开展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宣传教育,使公众了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关情况和科学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放射性污染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安全要求、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
第十条国家建立放射性污染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对放射性污染实施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污染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必须采取安全与防护措施,预防发生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的各类事故,避免放射性污染危害。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放射性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有效的防护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以及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第十七条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不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不得出厂和销售。
使用伴生放射性矿渣和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做建筑和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
第三章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核设施选址,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核设施选址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在进行核设施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装料、退役等审批手续。
核设施营运单位领取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相应的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
第二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二条进口核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没有相应的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采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
第二十三条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地区应当划定规划限制区。规划限制区的划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四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以及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并定期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实施监督性监测,并根据需要对其他核设施的流出物实施监测。监督性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由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五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并接受公安部门的监督指导。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核设施的规模和性质制定核事故场内应急计划,做好应急准备。
出现核事故应急状态时,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控制事故,并向核设施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核事故应急制度。
核设施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核事故应急工作。
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在核事故应急中实施有效的支援。
第二十七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制定核设施退役计划。
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的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设施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章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国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三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第三十二条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包装、贮存。
生产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回收和利用废旧放射源;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放射源的单位或者送交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
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章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五条与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铀(钍)矿的流出物和周围的环境实施监测,并定期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三十七条对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尾矿,应当建造尾矿库进行贮存、处置;建造的尾矿库应当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制定铀(钍)矿退役计划。铀矿退役费用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章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三十九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
第四十条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第四十一条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定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
第四十二条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要求,对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或者贮存。
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液,必须采用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放方式。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
第四十三条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区域实行近地表处置。
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实行集中的深地质处置。
α放射性固体废物依照前款规定处置。
禁止在内河水域和海洋上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核设施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质条件和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的需要,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编制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提供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的建设用地,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置。
第四十五条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六条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未经许可或者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活动。
禁止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
第四十七条禁止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或者批准,核设施营运单位擅自进行核设施的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
(二)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
(四)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
(五)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
(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第五十六条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
(二)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
第五十八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军用设施、装备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由国务院和军队的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射性物质造成的职业病的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二)核设施,是指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三)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四)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五)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六)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七)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稀土氧化物(REO)分离提纯;准入条件;放射影响
稀土是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不可替代,稀土开发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与之相伴的资源和环境问题日益凸显[1]。近年,尤其是2011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多部重量级行业和环保法规政策从在稀土的开采、生产和出口等环节采取综合措施,加大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力度,努力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鉴于新的政策导向和稀土自身物料的特殊性,为项目把关、前期先行的“环评制度”也相应进行调整,理顺重点。在稀土工业林林总总的企业中以稀土精矿或混合稀土氧化物为原料,通过溶剂萃取等分离提纯手段生产单一稀土氧化物的稀土冶炼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也体现了不同于一般工业项目的特殊侧向。
1.评价特殊侧重
政策法规特殊性。为保护稀土资源和生态环境,推动稀土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2011年以来,国家紧锣密鼓地出台了众多有关稀土行业的政策法规,如2011年2月28日环保部《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11年10月1日执行;2011年4月25日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目录中稀土冶炼分离项目为限制投资类;2011年5月19日,国务院了最高级别的稀土政策《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1年11月15日工信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和海关总署再次联合发下发《关于开展稀土专向整治行动联合检查的通知》;2012年6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白皮书》,之后2012年8月13日,工信部即了《稀土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该《准入条件》从生产规模、工艺、装备三方面对稀土企业提高了准入门槛,同时对企业能耗和环保也提出更严格、更明确要求[1]。在新的政策导向下,行业中的稀土化合物冶炼分离企业面临自身调整产能以适应行业发展,因此“环评制度”乃至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也更应充分论证政策的符合性。
物料理化性质特殊性。区别于一般工业项目,稀土冶炼分离涉及到放射性污染,这主要与稀土特殊的理化性质有关。稀土生产中放射性的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稀土元素本身有少数几个在自然界丰度较小的放射性同位素。另一方面是稀土矿物中伴生的铀、钍和镭等天然放射性核素。稀土元素的天然放射性同位素的比放射性强度都很低,故稀土元素本身不作为放射性元素处理。稀土矿物中伴生的铀、钍和镭等天然放射性核素是稀土生产中放射性的主要来源,并在稀土中间产品和稀土合金产品中有所分布[2]。故伴生的放射性环境影响分析也是其项目环评特点之一。
2.典型案例
本文以“稀土氧化富集物分离提纯项目”为典型案例进行实例演示其环境评价特点侧向。
A.项目概况
基本概况。项目名称:新建稀土氧化富集物分离提纯项目;建设性质及进度:稀土冶炼,新建,试生产阶段;产品规模:3000吨/年;原辅材料:原料采用的是江西离子型稀土矿的产品氧化物富集物。P507(萃取剂)、磺化煤油(稀释剂)和环烷酸(萃取剂)、磺化煤油(稀释剂)两种萃取系统、HCl酸性介质、液碱皂化剂。
工艺流程。项目采用法国罗地亚稀土公司最先进P507-HCL体系串级萃取工艺,将混合的原料稀土氧化物逐个分离开,从而得到单一的高纯度的稀土氧化物。其工艺流程简述如下:
酸溶工序:用盐酸将稀土氧化物溶解成稀土氯化物溶液然后配制成一定的浓度,然后以离子状态进行萃取;萃取工序:在用P507-磺化煤油-HCl-RCl3体系进行稀土分离时,可将稀土混合物分成轻、中、重三组。控制一定的水相盐酸浓度和有机相浓度,在不同的酸度下P507与稀土元素的络合能力不同,从而按预定的界限分组。首先以钕、钐为界,将钐、铕及其后面的重稀土萃入有机相中,钕及其以前的轻稀土留在萃余液中;然后再以钆、铽为界,先以2摩尔浓度的盐酸反萃获得钐、钆富集物,再用5摩尔浓度的盐酸反萃又获得重稀土富集物,达到分组的目的。另外钇元素用环烷酸-盐酸体系萃取分离。沉淀及热分解反应:分离出来的稀土元素都以离子形式的氯化物水溶液存在,然后加入草酸(或纯碱),与稀土结合生成不溶于水的草酸(碳酸)稀土化合物,经沉淀过滤,然后热分解即可得到单一的稀土氧化物,过筛包装即可作产品销售。
B.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新建稀土氧化富集物分离提纯项目”采用串级萃取的一次分离工艺对混态的氧化稀土原料进行逐一分离提纯,成品高纯的单一氧化稀土,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为稀土冶炼分离工艺,属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年生产规模3000吨/年;生产工艺采用P507-HCL体系串级萃取工艺,以液碱为皂化剂;采用先进工艺和装备,有完善的节能措施,能源消耗须达到《稀土冶炼产品能耗》(XB/T801-93)二级标准;稀土总收率大于92%。故项目符合《稀土行业准入条件》中相关硬性条件。
项目选址于工业园区,不占用农田,符合当地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周边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故项目选址合理。
C.伴生放射性污染分析
污染流程及污染环节。本项目工艺过程中放射性污染源主要来自原材料伴生的铀、钍、镭等放射性核素,从运输到生产、成品均含有辐射性。
放射性核素厂区走向图。
放射性核素主要流程图
污染环节分析。对照《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项目涉及到的稀土物质中天然铀和钍含量小于千分之一,满足一般防护条件,且粉态物料的投加均处于全密封状态下,故生产场所基本无粉尘产生及排放,环境辐射监测部门未对生产场所空气未检出放射物质,则项目生产场所不属于稀土生产放射工作场所。故环评仅对水项和固项中放射性进行分析。
正常情况:储运工序。据供货合同,原料供应方每月提供给建设单位240t原料稀土精矿(混合态氧化稀土),平均每月生产9批次,故每批次进入生产工序约27t,存储量不断减少。酸溶工序。稀土矿中伴生的铀、钍、镭等放射性核素被盐酸溶解转移至酸溶液中,还有少量存在于未溶物中(酸不溶渣)。萃取工序。经溶解后的稀土与萃取剂混合后,大部分稀土元素进入有机相(萃取剂)中,水相(废水)中含非稀土杂质和少量的稀土,放射性物质随水相进入废水中。废水处理工序。萃取和沉淀冲洗废水进入中和沉淀池,经沉淀处理后,核素基本上进入沉渣。该渣主要成分为氧化稀土,厂家回收再进入工艺过程提纯深加工。
主要污染物:原料矿中:238U、226Ra、232Th、40K;酸不溶渣:238U、226Ra、232Th、40K;废水中:总 、总 ;事故情况:运输途中发生翻车事故,精矿会造成局部污染,若再遇暴雨冲刷,将造成较大范围的土壤辐射或水污染。地面防渗不足,造成较大范围的土壤和水辐射污染。
辐射水平监测分析。环评期间项目已建成,因伴生放射性的特殊性,环保管理部门要求建设单位投入试运行,待工况稳定后请环保局、业主和环评单位三方在场取样监测,待取样结束后工程停止试运行。取样过程操作规范,分别对酸不溶渣、各工序排水以及中和沉淀池进、出水取样,同时企业也取原料矿样,所采样均委托辐射检测监督站对各物质中所含的放射性水平进行监测,结果显示如下表。
各工序产物放射性水平情况表
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附录A中规定:放射性物质任何时间段内在进行实践的场所存在的给定核素的总活度或在实践中使用的给定核素的活度浓度不超过本标准或审管部门所规定的豁免水平,经审管部门认可后可被本标准的要求豁免;同时附录A2.2还规定“如果存在一种以上的放射性核素,仅当各种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或活度浓度与其相应的豁免活度或豁免活度浓度之比的和小于1时,才可能考虑给予豁免”。经对比,本项目在原料、工艺过程、以及转变成不同形态下的过程中,辐射监测的固态物质比活度(活度浓度)均低于标准规定的豁免水平,且原料中各放射性核素比活度与豁免比活度之比加和后,结果为0.1726,小于1;同样酸不溶渣比值加和得数为0.1571也小于1;以及处理后的废水中的总放射性水平低于《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全部回用,实行零排放,故本项目伴生核素放射性水平较低,低于豁免水平,业主可向环保部门申请放射性物质豁免。
辐射防护。鉴于项目涉及的放射性水平较低,本评价不对其进行辐射影响预测,着重说明辐射防护进行说明。
污染防治措施。运输安全措施: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相关知识培训,杜绝超速超载现象,严禁故障车上路运输,车厢采用封闭式。维修运输道路,保持路况良好和畅通。厂内各生产车间: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相关知识培训,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劳动保护措施。废水排放沟:加强对废水排放渠的管理,随时检查并保证渠的完整性,防止人为或自然损坏,避免废水溢出渠道或因渠断而废水泛滥,造成地面或水环境污染。废水循环沉淀池:池底和池身须防渗漏且稳定性好;雨天加盖防雨棚,防止中和沉淀池废水外溢,污染环境。酸不溶渣:放射性废渣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2002)要求,严格进行管理,及时外运。在外运之前需要暂存,尽量桶装,同时要做好临时贮存间地面防腐、防渗,以防污染土壤环境。
放射卫生防护:粉状物料投加设备保持负压和密封状态;局部机械通风应当与全面机械通风相结合,并保证工作场所的换气次数不得低于3~4次/小时;稀土生产许可证持有者应为工作人员提供适用、足够和符合卫生防护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具。
辐射环境监测:建议企业配置一台FD3013B型智能 辐射仪,用于工作场所 辐射剂量率的定期监测。原料放射性要严格控制,每批原料要送检;送出渣料每年抽样送检一次。按照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做好放射性防护工作,合理安排职工工作、休假时间,做好放射性防护和劳动保护工作。
事故应急措施。一旦发现废水处理系统外泄、或防渗面失灵,应及时停产,加设泵类将车间产生废水泵入事故池,待修善后,再排入中和沉淀池做处理。
总之,项目伴生核素活度浓度低于豁免水平,且当落实辐射防护措施后,对外环境及人身的辐射影响较小。
3.结语
稀土氧化物分离提纯项目等稀土冶金类别的环境评价与一般工业项目不同,其侧重点在于一是准入条件等政策的符合性,二是伴生核素的放射影响。满足政策的符合性之后,在监测数据基础上分析辐射影响并提出防护措施,促进经济生产与环境可持续发展。
一、固体废物管理工作情况
(一)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管。[文秘站-www,,找范文请到文秘站网]
20__年共下企业检查千余人次行车8万余公里,开展了包括含铅废物、感光材料废物、实验室废液、废药品、废矿物油、废油漆渣、厨馀等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循环利用工作。对金苹果印刷、个体、北方船厂7家存在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进行了处罚,共计23500元。
现场监督转移危险废物19种8342.95吨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214份,其中,跨省转移危险废物40次389.2吨;签订感光材料处置协议85家,年处置量45吨;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304家,集中处置医疗废物1980吨;签订实验室废液处置协议38家,集中处置实验室废液5.27吨;处理废药品137.54吨、废矿物油331.221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7.036吨、处置含铅废物3700吨、含铬废物378.72吨、废油漆渣216.565吨、废碱223.82吨、废乳化液19.88吨、含锌废物244.6吨、含酚废物75吨、无机氰化物19.5861吨、石棉废物69.515吨;进口废物综合利用8.5万吨。
(二)贯彻落实《固废法》,开展了全国性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普查和全省、全市工业固体废物申报工作。
根据省局污控处和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召开的全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普查培训会议的要求,对我市11个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情况进行了普查。
依据新修订的《固废法》,5月下旬全市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全面展开,经过四个多月的努力完成了市直管304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申报表的审核、汇总及核查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申报数据的准确性。据此次申报统计,20__年全市危险废物产生24类5.98万吨,处置利用率达到94.5。
(三)抓住机遇,做好感光材料废物环境管理全国试点工作。
今年初我市被国家环保总局确定为5个感光材料废物环境管理试点城市之一,我们抓住这一历史机遇,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感光材料废物监管工作,开展了全市感光材料废物专项整治活动,走访了60多家产废单位,处理感光材料废物违法案件4起,使我市感光材料废物的管理范围覆盖全市,20__年集中处置量增加到45吨。同时为整体提升哈尔滨市感光材料废物处置水平,计划将现有感光材料废物处置单位搬迁至哈尔滨市利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中心,进入园区化强化末端管理。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
开展了废弃危险化学品集中整治工作,对全市存有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了检查,协同市安全办、市公安局、道外区安全办、道外区公安局对哈尔滨市化工轻工材料总公司储运分公司剧氰化锌进行了现场调查和会议协调,制定了初步的处置方案。与市卫生局联系、协调,对卫生系统内4家医疗单位贮存的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了分类和计量;为尚志市亚布力林业局职工医院和尚志市第二粮库的2罐液氯和760.5公斤磷化铝联系了处置企业;通过集中整治,并对其中8家单位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其进行处置。对哈尔滨汽轮机厂、市四院、哈航集团等19家单位处置废弃危化进行了监督管理,共转移废弃化学药品7.036吨。
(五)认真做好危险物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发生后,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要求,制发了《关于关于加强放射源、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危险
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认真组织开展了沿江沿河企业、居民集中居住区重污染企业危险物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先后排查了化工、制药、医疗、核技术应用单位等82家重点污染企业,要求企业认真落实隐患防范措施,制定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把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风险降至最低。
(六)妥善处理信诚化工含酸废物污染。
3月22日,哈尔滨市信诚化工有限公司发生含酸废物污染后,我中心会同监测中心站多次对废弃物泄漏和堆积处周边环境进行布点采样监控,组织召开了2次由化工、市政工程专家、污染责任单位、附近居民参加的专家论证会,1次协调会,研究讨论最终处理意见并帮助解决因污染造成的纠纷。目前为止,在中心和香坊环保局的监督下,责任单位已将污染物彻底清除,现场经监测均符合环保要求。
二、辐射环境管理工作情况
(一)加强辐射污染源日常监督管理。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按照全省辐射安全工作会议强化核技术利用的安全管理,防治核辐射污染事故的部署,制发了《关于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的
通知》,要求各单位强化放射源长效管理机制,防止核与辐射污染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对12家申请新进放射源的单位办理初审程序,全年共新进放射源32枚。对于Χ光和放射性同位素等核技术利用单位,要求其严格按照《放污法》的规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保卫措施,在核技术应用场所悬挂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二)开展辐射污染源申报登记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的要求,对辖区内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和电磁辐射污染源单位进行了申报登记。目前,已完成151家核技术利用单位和52家电磁辐射污染源单位的申报登记,并报送省辐射环境监督站进行审批。
(三)建立全市放射源动态数据库。
按照环保总局《关于放射源编码规则的通知》要求,建立了我市放射源动态数据库,将全市66家涉源单位868枚在用放射源输入数据库,建立每个源的档案,并对每个源进行危险度分类和身份认证,编制全国统一的编码。开展了“一源一卡”挂牌工作,对市区868枚放射源逐一进行核实,现场指导挂牌,确保每个源都处于动态管理之下。
(四)加强废旧放射源的收贮力度。
针对去年专项行动清理出来的152枚废旧放射源,为防止出现类似外省市废旧放射源误伤事故的发生,我中心积极与省辐射站联系,召开废源收贮协调会,协助省辐射站加强对我市废旧放射源的收贮进度,目前,我市已经清理74枚废旧放射源,消除这些对我市产生严重威胁的“定时炸弹”。
(五)妥善处理7.13放射性污染事故。
7.13放射性污染事故发生后,配合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对
事故发生地进行了监测,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在最短时间内确定了放射源的种类、污染区域和应体检排查对象,共对全市拥有放射源的单位进行了多次实地仪器排查,对20余家哈市供热施工单位及其监理公司进行了逐一核实,并多次赴北京、成都、盘锦、丹东等放射源生产厂家了解情况进行比对。
同时,按照市政府协调会的部署,承担了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编报7.13放射性污染调查处理综合情况日报24期,事故处理进展情况报告10余份,迅速准确全面的将各相关部门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使市领导及时掌握情况,部署工作。
在市公路工程处放射源被盗追查过程中,配合公安部门通过对平房区、动力区200多家废品收购站进行拉网式的排查工作,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到被盗放射源,避免了放射性事故的发生。
三、固体废物处置项目建设工作完成情况
(一)利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中心一期工程即将竣工。
该项目一期总投资600万元,目前,一期主体工程综合楼、收发室、2个车间已完工,外墙装修已完成,进入室内装修阶段。年处理600吨的实验室废液焚烧处置设施、年处理20-30吨的含氰废渣(液)处理设施、年处理100-150吨废铬液(渣)设施、年处理300吨的定影废液设施已陆续进入场地,正在进行运行调试。因资金问题配套设施建设正在等待建设。
(二)国环医疗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中心建设正在进行中。
20__年7月26日,香港专业环保(中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告知我局已委托哈尔滨北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管理公司并再一次承诺20__年8月5日开工建设,11月底竣工,12月调试运行,现已开始施工建设。目前办公区建设工程已基本完成,外装饰工程正在进行;与北京机电院签订了焚烧设备供货合同,主厂房设计工作正在进行即将进入实质性建设阶段。
(三)开展了厨馀再利用工作。
在我中心的大力支持下,富达环保饲料再生有限公司建成并投入运营,截至目前为止,已收集处理厨馀500吨,加工成精基料90吨。
四、队伍建设及其他工作完成情况
中心在日常工作中始终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六项制度、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为准则,设立统一的对外服务窗口和服务电话,将有关工作职责、办事制度、办事程序、时限通过网站、公示板向外界公布,接受监督。
1 什么是核辐射
1.1什么是核辐射
核辐射,或通常称之为放射性。是指放射性物质以波或微粒形式发射出的一种能量,核爆炸和核事故都有核辐射。核辐射存在于所有的物质之中,这是亿万年来存在的客观事实,是正常现象。核辐射是原子核从一种结构或一种能量状态转变为另一种结构或另一种能量状态过程中所释放出来的波或微观粒子流。
1.2核辐射中射线的种类
核辐射主要是α、β、γ三种射线:
α射线是氦核,只要用一张纸就能挡住,但吸入体内危害大:
β射线是电子,皮肤沾上后烧伤明显。α和β这两种射线由于穿透力小,影响距离比较近,只要辐射源不进人体内,影响不会太大;
γ射线的穿透力很强,是一种波长很短的电磁波。γ辐射和X射线相似,能穿透人体和建筑物,危害距离远。宇宙、自然界能产生放射性的物质不少,但危害都不太大,只有核爆炸或核电站事故泄漏的放射性物质才能大范围地对人员造成伤亡。电磁波是很常见的辐射,对人体的影响主要由功率(与场强有关)和频率决定。通讯用的无线电波是频率较低的电磁波,如果按照频率从低到高(波长从长到短)按次序排列,电磁波可以分为:长波、中波、短波、超短波、微波、远红外线、红外线、可见光、紫外线、X射线、γ射线。以可见光为界,频率低于(波长长于)可见光的电磁波对人体产生的主要是热效应,频率高于可见光的射线对人体主要产生化学效应。
2 核辐射的安全值
国际基本安全标准规定公众受照射的个人剂量限值为1毫希/年,而受职业照射的个人剂量限值为20毫希/年。核能发电是目前核能和平利用的最主要的方式。在正常运行情况下,核电站对周围公众产生的辐射剂量远远低于天然本底的辐射水平。在我国,国家核安全法规要求核电站在正常运行工况下对周围居民产生的年辐射剂量不得超过0.25毫希,而核电站实际产生的辐射剂量远远低于这个限值。大量的研究和调查数据表明,核电站对公众健康的影响远远小于人们日常生活中所经常遇到的一些健康风险。例如:人们摄入的空气、食物、水中的辐射照射剂量约为0.25毫希/年:带夜光表每年有0.02毫希:乘飞机旅行每2 000公里约0.01毫希:每天抽20支烟,每年有0.5-1毫希;一次X光检查0.1毫希等等。因此,核电站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的环境安全性已被人们所广泛接受。
3 生活中的核辐射主要来源
提起核辐射,人们可能立即会将它与核电站和核武器联系在一起。源于核电站和核武器可能的核污染早已让大家严阵以待,可是对于生活中可能受到的放射袭却往往被人们所忽视。实际上,核辐射无处不在。绝大部分辐射对人体的影响都可以忽略不计。不过,有两种辐射源值得我们重视,那就是医疗辐射和装修辐射。
3.1装修辐射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房屋装修方面的投资也越来越大。现在装修的人们,对室内有害气体等物质也有了一定的认识,并且具有了一些防范性。但是,人们对装修材料的放射性污染与危害还是认识不足。
(I)艳丽的石材,暗藏风险
近年来,一些家装材料的放射性超标对人体产生辐射危害的报道层出不穷。天然石材(如:花岗石、大理石等)的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一系列健康问题,轻则会让人感到身体不适,重则会有疾病,甚至有致癌的危险。
(2)警惕“美丽”的抛光砖
不仅仅是花岗石、大理石等天然石材具有放射性的危害,地砖、瓷砖、混凝土等居室装修中的必选建筑材料,它们的放射性水平也同样不容忽视。这些建筑材料之所以可能含有比较高的放射性水平,主要原因是它们的制作原料可能是由矿业废渣、煤渣、钢渣或工业副产品组成,而这些副产品里面常常含有浓缩的放射性核素,从而导致制成的建筑材料放射性水平很高。又如:一部分瓷质抛光砖为了追求天然大理石般花、白、玉的效果,喜欢在配方中加入氧化锆原料,以增加产品的白度。但殊不知有部分氧化锆原料的放射性较高。
(3)小心含磷的“夜明珠”
除了石材、瓷砖等建筑材料可能产生较强的放射性污染外,家中的一些石材类家具和工艺摆设均可能产生“核辐射”。市场上有一种经过处理能在夜里发光的装饰品,具有很强的放射性,不适合在居室内摆放。此外,有的含磷矿物被加工成“夜明珠”,其放射性也偏高。
3.2医疗辐射
过去人们遭受的辐射基本源于自然环境,然而今天。有将近90%的辐射危害是来自医学行为的。CT、X光,都不能“想做就做”。
无论是入学、入职体检,还是单位每年的职工体检,“X光胸透”都被作为一项常规检查而保留下来,更有甚者一些患感冒的婴幼儿竞也被要求照射胸片。很多人认为,CT、X光片照射等是无创检查对身体没有损害,可以随便做,这种想法是非常危险的。因为随意地、频繁地接受X光的照射会对人体造成永久的伤害。
其实,X光检查也是另一种形式的“核辐射”。在医院里,人们经常能看到拍X光片、CT的“大铁门”紧闭,写着“小心辐射”的字样,这就是在提醒人们小心规避。在医院做检查时,经常有家属陪护病患进入放射场所内,应对陪检者要做好防护措施。一些学校集中安排学生体检时,经常有十几个孩子一同进入拍片室等候拍X光片,那就相当于拍了十几次X光片。当然,临床研究指出,只要不是过分频繁地检查,X射线对人体的这种损害几乎为零。
比起X线,CT的辐射量更应引起重视。有统计数据指出,做一次心脏冠状动脉CT检查。放射线量相当于拍了700多次X光胸片。做一次全身CT扫描的辐射量就更大,接受一次全身CT照射,对人体造成辐射致癌的概率要增加7%-9%。因此,可以说做CT检查也是有风险的,同样需要权衡利弊,除了出于检查病灶和治疗的需要,普通体检中是不应该推荐受检者接受CT扫描的。对一些并不需要做CT检查的年轻人(尤其是年轻女性),不但起不到作用,更重要的是可能会带来致癌的风险。
4 对核辐射进行有效的防护
体外放射源对人体造成的照射即外照射,其
防护的主要原则是:时间防护一尽可能缩短被照射时间;距离防护――尽可能远离放射源;注意屏蔽,利用含铅防护服、铅板、钢板或墙壁挡住或降低照射强度。
当我们真正遇到核辐射时,一定要牢记防范核辐射的四字要诀:
躲――核辐射事故发生时,处在辐射区的居民,首先是撤离或隐蔽,距离防护是第一位的。如果在室外,可以用面罩或湿毛巾护面,穿戴帽子、头巾、眼镜、雨衣、手套和靴子等,皮肤尽量不要外露,这有助于减少体表放射性污染。最好随时携带一个收音机,按照有关部门广播的具体指令避险。在家应当紧闭窗门,关闭空调、换气扇等通风系统,防止污染物进入。如果可能,事先在地下室储备粮食和水,有危险时进入躲藏。
洗――从辐射区撤出的人员应及时洗消去污,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进行体检。到达安全地域后,如果估计自己已经暴露于核辐射中了,应当废弃身上所有衣物,淋浴30min左右,彻底清除核污染,尤其是口鼻腔和毛发。同时,将暴露过的衣物放在塑料袋中,密封后掩埋到偏远深处。不要喝污染区的水,吃污染区的食品。
吃――多吃一些海带、卷心菜、胡萝卜、豆芽、西红柿、瘦肉、动物肝等富含维生素A、C和蛋白质的食物。经常喝些绿茶,茶叶能改善造血功能,升高血小板和白细胞。还可以多吃含碘食物,可以促进正常碘代谢,避免核辐射带来的放射性碘元素在体内代谢。
日本政府将福岛第一核电站和第二核电站的周边居民疏散范围分别扩大到方圆20公里和10公里,转移几十万人。日本当地面临下雨,政府已经通过电视提醒民众不要被雨淋的皮肤上。日本媒体建议核电站周边民众避免外出,外出时用面罩或湿毛巾护住面部。
核污染看不见、嗅不到、摸不着,人们很难认识到核污染的严重性。乌克兰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发生核泄露后,数以干计的青少年因遭受核辐射患甲状腺癌。国外发生的核辐射致病事件中,患者多表现为头昏、失眠、皮肤发红、溃疡、出血、脱发、白血病等。有时还会增加癌症、畸变、遗传性病变发生率。
如果核电站发生泄漏,附近居民首先应该撤离,距离防护是第一位的。遭遇核辐射时要尽可能缩短被照射时间,居民撤离污染区,应听从有关部门的命令,有组织、有秩序地撤离到安全地点。乘车时,除应做好个人防护外,要关闭车窗,盖严篷布,加大车距,车上人员不要随便下车,下车要尽量不接触车轮和挡泥板。
不能及时撤离的,要及时进入建筑物内,关闭门窗和通风系统,避开门窗等屏蔽差的部位隐蔽。尽量减少室内活动,当人在污染区行动时,不要随便接触受污染物品,不要坐卧和脱防护器材,严禁在污染区吃东西、吸烟和饮水,尽可能减少在沾染区的停留时间。
进入空气被放射性物质污染严重的地区采访与救援时,要对五宫严防死守。为防止放射性灰尘沉降时随呼吸道吸入人体内和降落在皮肤上,要及时戴好放毒面具或口罩。也可用湿毛巾捂住口鼻,扎好裤口、袖口、领口,用雨衣、塑料布及床单等物品把暴露皮肤遮盖起来,利用铅板、钢板或墙壁挡住或降低照射强度。穿戴帽子、头巾、眼镜、雨衣、手套和靴子等,有助于减少体表放射性污染。
撤离出污染区的人员,应将受污染的衣服、鞋、帽等脱下存放,进行监测和处理。当人员或物体受到放射性物质的污染后,必须采取一定的方法来消除污染,以减轻射线对人的继续伤害。消除服装上放射性灰尘的方法是自己或互相拍打和抖搂服装。拍打和抖搂人应站在上风侧或上风方向,按照自上而下、先外后里的顺序拍打、抖搂30~40次。拍打、抖搂完毕后,方可摘掉口罩、手套等。面部、耳窝、颈部和双手等处的沾染灰尘,可用干布或湿毛巾擦拭,有条件时再进行全身淋浴并更换清洁服装。
对包装不好的粮食,宜采用除去表层和水洗的方法进行消除。对蔬菜水果,主要是采取清水冲洗和剥皮的方法。对馒头等熟食,可剥掉表皮。处理过的粮食和水等,均应经检查合格方可食用。人如果误食了受染食物,误饮了被污染的水时,必须尽早处理,可采取催吐、洗胃、多喝水、排尿等方法排出。有条件时,可按医生要求服吸附剂、缓泻剂,加快放射性物质的排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