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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传《社会保险法》情况
通过多角度、多层次、多视点地宣传《社会保险法》,把法律内容普及到各类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中去,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学习、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积极性,确保贯彻落实到位;同时扩大了群众的知晓度、提高了的群众参与度,有效地促进了我县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扩面工作。一是通过印发宣传单、播发电视游字广告、刊编宣传栏、开展大型户外咨询活动、举办培训班、发送手机短信、开通咨询热线、政府网站政策等方式,做好《社会保险法》和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宣传,如: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宣传单1.5万余份、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宣传单2万余份,邮寄未成年人参保宣传新年贺卡1.2万张等;二是组织《社会保险法》宣传队,出动宣传车深入全县18个乡镇、社区进行宣传,并不定期在全县主要集镇利用“圩日”进行现场咨询、释疑解惑;三是通过省、市、县新闻媒体,结合身边人、身边事的典型事例进行宣传,如:工人报、手机报以《<工伤保险条例>彰显更多民生关怀》为题,报道了我县尹某因工伤死亡供养亲属获88万元补助金的事例,在全县引起了一定的反响。
二、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情况
我局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督促引导用人单位参加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及时足额缴纳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依法集中组织开展扩面征缴,让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覆盖民生的各个角落。2011年7月1日施行《社会保险法》后,在已实现高覆盖的基础上,努力做到应保尽保(详见表一)。2011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367家,2013年6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422家,新增参保单位55家。
加强了农民工的参保工作。《社会保险法》第2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参加职工医保的对象没有界定必须是“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我县农民工参保人数达到8693人,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923人、工伤保险6770人。
三、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健康运行,统筹资金使用率达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到了年年有结余(详见表二)。
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一是《社会保险法》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二是《社会保险法》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基金支付;三是我县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多为高风险行业,这些行业伤残事故率高,一旦发生多起工亡事故则面临巨大支付压力。收支情况见表三。
四、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情况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近几年来,虽然全县工业经济发展迅速,但和先进县市区相比,经济总量依然偏小,人均收入相对较低,因而直接影响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提高和征缴总额的增幅。部分行业、企业在《社会保险法》实施过程中有抵触情绪,态度不够积极,甚至存在不参保、不缴费等违法行为;少数群众虽已参保但尚未缴费或缴费不及时,给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带来很大压力。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险法》实施至今,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运行机制还不够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工作的深入开展。社会保险工作制度建设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镇村服务平台建设不适应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工作的实际需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五、经办机构服务情况
打破陈规创新服务模式,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贴心、安全的人性化服务。
邮寄申报——方便体弱多病、行动不便、居处偏避和异地安置的参保居民申报医保业务,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全部申报材料邮寄到县医保局。县医保局收到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后,根据补偿对象提供的银行账号将补偿金通过网银到账。
网络核算——患者出院时通过“市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刷卡就医实时结算,超过统筹基金支付封顶线部分的医疗费用,经过系统核算后直接转入大病医疗保险理赔数据库,承保大病医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凭医保局出具的结算单理赔。
网银报账——异地安置、统筹区域外就诊不能刷卡报账的参保人,在报销医药费用时,不需前往县医保经办大厅,只须将住院发票等相关报账资料的原件邮寄过来,工作人员经过规范的报账流程办理后,一周内,报销的医药费就可通过网银到账。
刷卡就医实时结算——在市内,我县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刷卡消费,患者只缴纳本人应负担的医疗费。如参保患者需更换定点医院,向医保局提出申请并获批准后即可更换。
“两定”机构管理进一步加强。采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方式,对28家定点医疗机构及15家定点零售药店的稽核,重点查处定点医疗机构冒名住院、挂床住院、分解住院次数、假报虚报单病种、违规结算等情况进行专项稽核;重点查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保政策规定,刷医保卡销售化妆品、生活用品、食品、家用电器等非医疗用品的情况。
六、医保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情况
依托“市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打造“管理下移、服务前移”的医保经办新模式,医保经办网络不断向乡镇、社区延伸。我局一是采取与定点医院、药店等服务机构平台对接的方法,定点一个服务机构就落户一个“市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终端,实现实时、有效的双平台对接;二是以中心乡镇、重点社区和矿区为基础,逐步向周边延伸辐射,让平台为更多的参保群众服务实现效能最大化;三是降低乡镇卫生院搭建平台的安装、运行成本,免费提供医保读卡器、安装医保程序和免收网络维护费;四是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上岗、在岗免费培训,提升业务技能。
目前,一个以县医保经办大厅、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金龙药店等7个县级经办机构、定点服务机构为支柱,以中心乡镇、重点社区、重点矿区等36个基层定点服务机构为基础的三级医保信息网络平台,已成功搭建并正常运行。三级医保信息网络平台给群众带去了三大实惠:一是刷卡就医实时结算,既缓解了县级经办机构压力又为医保患者提供了方便;二是合理引导医保患者“小病基层治疗、大病进县医院”的就医流向,提高了医保基金的科学使用程度;三是在基层医院就近住院、健康体检,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医保患者的经济负担。
七、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档案管理情况
《社会保险法》第74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我局的档案管理工作成绩显著。
一、自助经办模式产生的背景
以往,社保经办机构采用的都是单一的柜台经办模式和大厅服务模式。随着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逐年增加,这种单一的柜台服务模式已经不能满足企业、职工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办理社保业务需排队、耗时长、查询参保信息不方便等问题日益突出。以区社保办为例:由于地处全市政治经济中心,辖区参保职工近24万人,参保企业户数达1.2万户,而且以每年2000多户的速度在持续增加,经办窗口每月受理的业务量在2万笔以上,社保大厅内经常是挤满了排队等待的办事人员,工作人员也是超负荷运转。这对社保经办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自助服务模式产生的过程
面对新的经办压力,社保办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开拓创新,在就如何更好地为企业和职工服务、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经办能力方面作了积极地探索和尝试。
(一)直面问题,创新措施
目前,很多省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已经实施社保网上申报模式,企业可以在经过社保部门授权后,通过互联网登陆社保网上业务系统办理相关业务。在这一方面,市也是走在了全国的前列,2004年就出台了《关于社会劳动保险业务实行网上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但是由于并非强制性实施,加上很多公司当时不具备上网条件或者网络运行速度慢等客观原因,企业对该种办理方式的接受度一直较低。区当时参保企业约8000多户,申请开通网上申报权限的只有几百家且多是大型国有企业,能在日常工作中实际使用的更是寥寥无几,每个月通过网上办理的业务仅在2千笔左右,没有发挥出网上申报作为一种现代化办公手段应有的作用。
2010年初,市社保办在基数申报工作预案中提出了一种“自助申报”方式,这也是“自助服务区”设立的初衷。为了缓解往年基数申报期间社保经办大厅人满为患、排队时间过长的状况,市社保办要求各区经办机构设立一个“自助服务区”,配备微机给企业现场申报基数使用。自助服务区的16台微机都安装有基数申报程序,企业经办人员可以自己操作申报基数,区办安排了专人现场进行指导和收取申报材料。在整个基数申报期间,自助申报模式有效地发挥了缓解业务窗口压力的作用,办理大厅未出现排队拥堵的现象。这使区办初步体会到自助经办的好处,也为以后创新自助经办模式积累了经验。
(二)着眼长远,科学创新
基数申报工作结束以后,自助服务区变得冷清了许多,如何利用现有资源、发挥其更大的作用成为摆在区办面前的新课题。于是,区办开始与市社保办基金统筹处和局信息中心探讨能否拓宽自助区的业务范围,将社保基本业务纳入自助办理?
首先区办对日常工作量进行了统计分析:受理业务中三分之二是基金类业务,而基金类业务中又有三分之二为增减变化业务,每月在17000笔左右。所以,如能实现在自助服务区办理该项业务不仅可以使服务区的资源得到有效利用,而且将大幅减轻窗口的工作压力。围绕着这个设想,区办进行了多方面的努力和尝试。
办理业务必须要通过相应的业务程序来实现,就自助服务区采用何种程序问题区办前后总共提出了四套方案,被一一否定之后,区办没有放弃,从程序的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出发,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创新性的提出要为自助服务区“量身定做”一套业务系统。局信息中心经过论证认为该方案可行,于是组织最优秀的编程人员着手进行程序设计和研发。经过一个多月的共同努力,反复讨论、修改程序方案,最终成功开发出一套全新的、适用于内网操作的自助业务程序,信息中心同时也将原来的网上办事大厅程序升级为这套新的业务程序。
三、自助服务模式推行成效显著
自助服务区7月份试运行期间办理业务883笔,8月份一经正式启用就已达2361笔,也是呈现大幅上升的趋势,增长率为167%。临柜办理的业务量在不断下降,7月份比去年同期下降了29.2%,在业务总量中所占比重也从近90%下降到不足60%。由此可见,自助经办与网上经办对减轻窗口工作压力的作用突出,效果明显。
四、自助经办模式的优势和局限性分析
自助经办作为一种经办模式是有它自身的一些优势的:
(一)自助经办模式与“网上办事大厅”的比较
自助业务程序与原来的“网上办事大厅”程序相比,具有业务功能更全面、实现与就业系统数据对接、业务审批反馈更快、安全性更高、更易操作等特点。
1、业务功能更全面。该程序不仅涵盖多项日常申报业务操作,能够办理包括新参保、续保、停保、个人补收、退休预审等在内的十余项业务,还具备查询单位每个月的应扣费金额、导出职工各项社保缴纳明细以及对单位基本信息进行修改等功能。
2、与就业一卡通系统实现数据共享,规范企业参保行为。企业要进行职工的新参保和续保操作,必须先到市、区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就业备案手续,次日才可以办理社保增加,否则系统会提示:“无此人就业备案信息”。这就保证了职工参保时间与就业时间的一致性,杜绝企业随意补缴的违规行为。
3、其对业务处理结果的反馈更加快速和及时(只需要3分钟)。在网上申报模式尚未全面实施的阶段,自助经办作为一种前期的实践更加方便企业进行操作学习。而且企业在掌握了基本操作后,具备上网条件的就可以在单位、在家“足不出户”办理业务,这就又会带动网上经办业务的开展,产生一种良性互动,从而进一步减轻临柜办理的业务压力。(通过互联网进行申报的仍需第二天获得反馈结果)
4、安全性更高,操作更简单。参保企业凭用户名和密码登陆,而密码可由操作员自己设定和修改,具有更好的保密性。系统模块的设置也比之前直观和合理,操作更加简单。
5、与其他省市社保经办机构推行的网上申报模式相比较,区社保办试行的自助经办模式无需注册数字证书和购买密匙,没有任何附加费用,微机设备也是利用替换下来的电脑,是一种低成本、低投入但是高回报的投资。
(二)自助经办模式与临柜办理模式的比较
与临柜办理增减业务只能在每月1-15号进行相比,自助经办服务区可以全月受理业务。企业每月1-15号办理当月的社保业务,16号以后办理就对应下个月的业务期,实现了全天候、全时段办理,并且企业无需排队和长时间等待,更节省他们的时间,对一些不具备上网条件的企业尤其适用。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甲方):
地址:
委托 机构:
地址:
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承租方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乙方的法定关系: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乙方的法定关系: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乙方的法定关系:
为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的合理、有效利用,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原则基础上,按照公共租赁住房 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本市 区 路 村 栋 号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房屋具体设施见附件)。
第二条 该房屋是甲方通过 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该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该房屋现时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人民币 元,月租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合同期内租金标准随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政策变动做适时调整,物业管理费用和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体维修基金)等由 承担。
第五条 签订合同时,乙方须交纳押金和房屋完好保证金,押金(按签订合同时的三个月租金标准缴纳)为人民币 元,房屋完好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合同终止后,乙方如果不存在违约事项,甲方应将乙方所缴押金和房屋完好保证金原款予以返还。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月收取,乙方须在每月 日前将该房屋的租金存入甲方指定的托收银行,每月划款时间为 日至 日。如因乙方原因致使银行不能正常划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收取滞纳金。乙方欠租超过三个月,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可采取措施追缴拖欠租金和滞纳金。乙方如错过当月的租金划款时间,可直接到双方约定的交款地址补交租金和滞纳金,也可将欠交的租金和滞纳金存入托收银行。
第七条 合同签订后不足半个月退租的,租金按半个月收取;满半个月不足一个月退租的,租金按一个月收取;满一个月后退租的,租金按照实际租住天数计算。
第八条 甲方确保交付的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能实现租赁目的,并保证其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 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维修责任,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九条 在使用该房屋过程中,因非乙方过错,该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甲方应及时进行维修或委托乙方 维修,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条 甲乙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认真履行各自承担的安全消防义务。乙方承诺不在该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私自改变供电线路,不违规安装电器设备等。甲方 该房屋消防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的安全标准,并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做好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为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的合理、有效利用,有效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有权检查住房使用情况及核对住户的有关资料,乙方必须予以配合;对甲方实施的室内及相邻区域的维修工作,乙方应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甲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双方约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乙方入住、退出等情况进行登记 ,并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二)对该房屋使用情况进行监 查,并及时将情况录入 ;
(三)对乙方的户籍、家庭人 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核查;
(四)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乙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双方约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享有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对该房屋的 使用权;
(二)依照法定程序,对甲方的日常监督 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发生不可抗力,合同无法履行的,自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二)政府征用、收购、收回或拆除该房屋的,自相关政府做出行政决定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三)租赁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乙方未提出续租申请的,合同到期后自行终止;
(四)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自双方达成协议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严重违规、违约行为之一的,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 本合同(自通知书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收回出租房屋。合同解除后,乙方交纳押金和房屋完好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造成的损失。有转租转借行为的,还应向甲方返还转租转借期间的不当得利。
对有关情况,甲方可向乙方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相关政府部门及社会通报,并将有关情况计入乙方不良诚 录:
(一)隐瞒事实,以虚假材料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擅自转租、转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的;
(三)因购置个人房产或家庭收入增长等事实的发生,乙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却不主动办理退房手续的;
(四)强占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出的;
(五)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三个月的;
(六)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
(七)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严重损坏的;
(八)连续六个月内不入住的;
(九)经计划生育 部门查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十)利用该房屋从事非法活动;居住期间的行为有害公共秩序与安全,警告多次仍然不改 ;
(十一)其他严重违规、违约行为。
第十六条 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5日内腾空该房屋,并通知甲方共同验房。甲方应在收到预约验房通知后的3日内,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共同验房。甲方经检查发现住房及设施有损坏或丢失,其维修费用从乙方的押金和房屋完好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齐。 乙方应在验房结束后的5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和办理销户手续,携租赁合同、水电燃气结清单、销户单、押金和保证金收据、本人身份证、退房交验单等到双方约定的地点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七条 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退房,或拒不退回该房屋的,甲方将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场指导租金标准计收其逾期期间的租金,并载入其个人诚信不良记录。 乙方强占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出的,乙方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甲方有权采取停水、断电等方式,或法律规定的其它措施收回该房屋。
第十八条 合同期满后如需续租的,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甲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续约承租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自核查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续约或不予续约的决定。不予续约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承租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并办理相应的后续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乙方和家庭成员就共同租赁行为承担连带 。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出现违约情形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在附页中另行约定;附页之内容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的纠纷,除可通过行政行为依法处理的外,应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人(授权人): 委托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内涵:
(1)信守合同,不擅自毁约的约束力(本文称之为合同的成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