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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是一个包括多项内容的综合性系统,能够实现对环境空气质量的自动监测,以便于能够及时的了解我国环境空气质量,及时的进行管理与控制。本文首先从我国目前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现状出发进行了分析,然后研究并且提出了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研究体系,希望能够确保我国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有效运行。
一、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发展现状分析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我国已经有多个地区实现了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但是,随着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不断发展,一些问题开始逐渐暴露出来。
(一)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力度不够
虽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已经初显成效,但是,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力度还不够,缺乏有效的监测管理手段,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管理人员自身专业技能水平不强,不能有效的解决监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从而使得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不够准确,不能及时的传递环境空气质量信息。
(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体系不健全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体系还不够健全,还没有建立起全国统一的质量监测体系。许多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部门,缺乏相应的监测管理设备,许多比较先进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方法还不能有效的得到使用,从而使得监测技术不够规范,监测结果不够准确。
(三)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方法和手段不够成熟
由于许多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机构缺乏相应的技术设施,从而使得监测数据不准,业务水平不高,不能及时的发现环境空气问题,并及时的得到解决。除此以外,我国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方法以及手段都不够成熟,不能及时的应对各种问题,一些原有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方法还没有及时的更新,从而不能有效的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有效方法
(一)不断建立与健全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管理体系
我国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建立与健全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管理体系,积极构建出从国家到各个具体区域的全方位自动监测体系,从而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监测质量控制体系,以确保我国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有效运行。我国还要建立起相应的仪器设备管理体系,对仪器设备的购买、验收、保存、使用以及日常维护过程都要实行控制,严格规范仪器设备的操作步骤及其操作方法,确保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从而确保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二)不断完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管理规章制度
只有建立起完善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管理规章制度,才能确保监测的准确性。为此,我国要不断完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个部门的运行机制及其责任分工,明确对各个环节的要求以及相应的惩罚机制,真正做到有章可循。除此以外,还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远程控制系统,以便能够实时监督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降低人为因素对环境空气的影响。
(三)不断改革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体制机制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体制机制一定要不断的进行改革,确保环境空气监测数据真实可靠。国家环境空气监测应该由监测总部门进行直接管理,监测数据也应该由国家和地方共享,地方环境空气监测部门要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建立起本区域内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可以由省级环境空气监测机构进行直接管理,但是,不管是国家环境空气监测还是地方环境空气监测体系,都应该统一按照全国统一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进行技术规范。与此同时,还应该加强对社会运营机构的管理工作,要明确各运营机构的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建立起日常监督检查机制,逐步规范社会运营机构的运营行为。
(四)加强对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管理人员是环境监测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为此,一定要加强对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要不断探索并且建立起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管理人员奖惩制度,规范管理人员的行为,让他们都能够明确自己的责任,做好自己的工作,确保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所有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管理人员应该积极参加相应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能力,以便能够解决各种问题,确保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质量。
(五)加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和惩处力度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规范行为一定要及时的进行上报和惩处,对一些虚假捏造监测数据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一些多次提醒屡教不改的人员要进行开除,或者是多次整理改革都不到位的机构要终止与他们的合作,只有这样,才能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从而真正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确保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体系能够正常运行。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现状出发进行了分析,然后提出了相应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管理措施,希望能够真正确保自动监测系统的有效进行,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以便能够及时的了解和评估我国环境空气质量,及时的制定环境空气控制策略,实现对环境空气质量的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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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以煤炭为主的化石燃料消耗量大幅度上升.我国跃居美国成为汽车消费品的第一大国,经济发达地区NOx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量显着增长,O3和PM2.5污染进一步加剧,同时PM10和总悬浮颗粒物(TSP)的污染还未能实现全面控制和有效评估[7].沿海发达地区的PM2.5和O3污染进一步加重,灰霾现象频繁发生,严重威胁着人们的身体健康[8-10].因而,在充分考虑到我国复合型、压缩型环境空气污染特征以及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环境空气质量管理的经验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基础上,国家保护部于2008 年设立了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项目计划,并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2年2月29日联合了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11].
发达国家和一些国际组织在环境空气污染治理、空气质量标准的制定方面开展了系统的并富有成效的研究,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因此,本文将美、日等发达国家以及欧盟、WHO等国际组织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与我国的加以比较,分别从污染物控制项目及限值、标准分区分级、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以及标准的实施等诸多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价,以期通过探寻空气质量管理的普遍规律,能够对我国空气质量的改善起到积极的作用.
1 国际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最新进展
2006年以来,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空气质量标准修订工作,具有代表性的修订情况如表1所示.由表1可知,发达国家或国际组织普遍都增添了PM2.5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同时提高了对臭氧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
2 污染物控制类别
当前各国的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污染物控制类别如表2所示.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污染物浓度控制类别的选择取决于各国的环境空气质量管理的评价体系.从各国的环境空气质量[11,13-16]看,普遍将SO2、CO、NO2、O3、PM10 作为污染物项目.其中大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还将 PM2.5 作为浓度控制对象.大部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将Pb作为浓度控制对象,以我国为代表的许多发展中国家仍将 TSP作为浓度控制对象.日本及欧盟中的一些发达国家还规定了苯的浓度限值.另外,以欧盟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和组织还将As、Cd、Ni等重金属污染物纳入标准评价体系中.
表2中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根据重金属污染防治的有关要求,参照国际经验,增加了重金属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供地方制定空气质量标准时参考.而近年美国、WHO等发达国家和组织对PM2.5和PM10的成因、环境作用机理、人体健康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认为有必要对可吸入颗粒物中的粗颗粒物(PM2.5~10)、细颗粒物(PM2.5)分别制定不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予以区分.
3 主要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3.1 可吸入颗粒物PM2.5/PM10
3.1.1 PM2.5/PM10作为评价指标的意义
国外大量的流行病学研究发现:即使是在低于各国的大气质量标准的浓度下,大气中PM10和PM2.5浓度上升与易感人群总死亡数、心血管和呼吸系统疾病的死亡数也存在密切关联[17].
另一方面,以往评价空气质量时,主要依据SO2、NO2和PM10评价空气质量,得出的空气质量评价结论与人们日常生活的主观感知存在较大差异,甚至在空气质量评价的结论显示优良的情况下,空气的能见度依然无法得到公众的认可.
图1给出了我国和其它国家、国际组织PM2.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我国此次修订的新标准其实只是做到了与世界的“低轨”相接.WHO给出的PM2.5准则值为10 μg·m-3,这是从人体健康角度出发要求的最佳值,也是各国努力为之奋斗的终极目标.从图1可知,无论是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还是以我国为典型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在制定标准过程中,都没能按照WHO的准则值制定标准,而是选取了适合本国国情的目标值.综合归纳,包括我国在内,美国、欧盟、日本和WHO等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年平均浓度值在15~40 μg·m-3,日平均浓度限值在35~75 μg·m-3之间.
总体而言,美国、欧洲都有十几年的环境空气的治理历史,PM2.5的治理过程也相当漫长.近年来治理成果才逐渐显现,PM2.5浓度呈下降趋势.我国PM2.5治理仍需要漫长的过程,各地、各部门需要做的应该是循序渐进地推进空气质量标准的推广: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首先开展监测,积累经验,逐步认识总结治理规律,凝炼出适合我国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治理方案与行动,真正做到环境空气质量的标本兼治[18-19].
表3、表4分别给出了中国与WHO空气质量准则中PM2.5、PM10的比较.根据此次最新修订的标准,除新增了PM2.5浓度限值外,还提高了对PM10的年平均浓度值的要求,这是因为:衡量一个地区或者城市的空气质量优劣,年平均值显然更具说服力.一般情况下,在污染浓度比较高的空气环境中,短时间内对人体健康不会有明显的影响.但是经过长时间的暴露,其危害和影响便会慢慢显现,所以和日平均值相比年平均值要求相对宽松.
3.1.2 PM2.5/PM10的标准制定仍然存在完善空间
图2给出了我国和其它国家、国际组织PM10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欧盟等发达国家的PM10年平均浓度限值普遍在40 μg·m-3以下,美国2006年前的标准为50 μg·m-3.目前美国在最新的标准中只规定日平均浓度限值.各国日平均浓度限值一般在50~150 μg·m-3.我国PM2.5的标准制定主要参照了世界卫生组织第一阶段的浓度限值.但是国际标准是否适合我国人群特点,仍是一个需要进一步验证的问题.
作为一个经济、工业蓬勃发展的新兴经济体,我国面临的问题比西方更为复杂.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机动车高速增长的时代已经过去,加之近年普遍采用较高的汽车及燃油排放标准,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得到了有效控制.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各种标准还有待完善,很多污染源未纳入国家统一管理范畴,这都给PM2.5减排带来困难.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加速治理便意味着高昂的成本和代价.制定更为严格的空气质量的评价标准必然会牵涉到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的关系,政府必须投入巨大的财力、人力和物力以支撑监测技术水平的提高、治理投入以及公众参与力度的宣传,甚至还会涉及到诸如关键技术的国产化研发、提升制造业成熟度等方面的问题.
3.2 氮氧化物(NOx)
NOx因其浓度增加易引起其它二次污染物的形成而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19].图3为欧美、日本及我国等的NO2标准浓度限值和WHO准则值的比较.GB 3095-1996中一级标准的年平均和日平均浓度限值相对来说依然处于较为严格的水平.1 h平均浓度限值比发达国家的浓度限值和WHO的准则值要严格许多.因此,我国本次修订的新标准中一级标准年平均和日平均浓度限值维持不变,1 h平均浓度限值由120 μg·m-3调整为200 μg·m-3,以实现与国际标准相接轨.
另一方面,我国原先实行的GB 3095-1996中二级标准年平均、日平均和1 h平均浓度限值分别为80、120、240 μg·m-3,与发达国家和WHO的指导值相比,仍处于较为宽松水平,进一步收紧二级标准的空间仍然存在.这将有利于我国NOx排放量的有效控制,促进PM2.5和O3综合污染防治.因此,我国本次修订年平均浓度限值和日平均浓度限值分别恢复至40 μg·m-3和80 μg·m-3;1 h平均浓度限值由240 μg·m-3调整为200 μg·m-3,以求进一步与WHO和欧美日等发达国家浓度限值接轨.
3.3 臭氧(O3)
WHO依据近年的研究结果,提出的8 h平均浓度准则值为100 μg·m-3,过渡期第1阶段目标值为 160 μg·m-3[1].研究发现:在低臭氧浓度水平下暴露6~8 h仍然会引起健康效应.与1 h 暴露相比,较低浓度水平经8 h暴露引起的健康效应更为直接[20-23].因而上世纪90年代后期国际上的O3环境空气质量基准逐渐发展为8 h平均浓度值.
图4给出了我国和其它国家、国际组织O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日最大8 h平均浓度限值主要都在120~150 μg·m-3.WHO的日最大8 h平均浓度指导值为100 μg·m-3,设置的过渡期第1阶段目标值为160 μg·m-3.我国本次修订一级标准日最大8 h平均浓度限值为100 μg·m-3,与 WHO 的准则是一致的;二级标准日最大8 h平均浓度限值为160 μg·m-3,略宽于发达国家的上限值,与WHO过渡期第1阶段目标接轨.我国现行一级和二级标准 1 h平均浓度限值分别为160 μg·m-3和200 μg·m-3,分别处于国际上限和下限水平.
3.4 铅(Pb)
图5为各国、国际组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Pb的浓度限值.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Pb的浓度限值不分级.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则主要制定了年平均浓度限值,主要集中在0.5 μg·m-3的水平上;美国则制定了滚动三个月平均浓度限值0.15 μg·m-3,WHO仅制定了年平均浓度准则值0.5 μg·m-3[22];日本则未制定.
一、引言
经济社会的发展是建立在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和改造的基础上,势必给自然生态系统中的物质与能量带来变化。良好的经济发展模式会考虑到人类活动对资源、环境和生态的影响,进而实现环境资源友好型发展,然而经济发展、环境友好和资源节约等多重目标并重的发展模式会对经济发展速度有所限制。因此,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正在发展中的国家,都很大可能先经历“经济发展主导型”发展模式,再转变为“环境资源友好型”发展模式。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经济和社会的高速发展,引起了空气污染物的迅速积聚,造成了当前面临的空气质量问题。因此,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发展转型阶段,由以经济发展速度为主要或单一目标的“经济发展主导型”发展模式转向社会、环境与资源协调发展的“环境资源友好型”发展模式。近些年我国实施的“环境友好型社会”、“和谐社会”和“可持续发展观”等国家发展战略都体现了这一转变。然而,由于地理位置、自然资源、历史发展和开放水平等因素的不同,我国不同区域的城市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东部沿海以及内陆核心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很成熟,而一些内陆非核心城市可能正处于起步发展过程中。单一从经济发展速度对城市进行评价不能充分反映出城市的总体水平,进而也会导致我国各城市的非健康发展。因此,从环境友好视角,对我国城市经济发展水平进行比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本文主要是用空气质量指标对城市环境进行测量,结合空气质量对我国典型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行比较,识别出当前我国不同城市的发展模式,为各城市的良好健康发展提供一定依据。国内外学者越来越关注经济发展与空气质量问题。田志华等认为环境冲突具有显著的空间相关性,空气和水污染是引发环境冲突的主要原因。当前的环境治理并没有减少环境冲突的产生。由于城市环境污染具有显著的空间外溢性,治理污染时需要跨地域治理;池建宇等考虑我国城市内生因素的影响,采用库茨涅兹曲线研究了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与空气质量的关系发现未来十年内我国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空气质量改善程度会十分有限;李雪敏认为城市环境质量是构建品牌城市的必须因素,从自然地理环境、经济环境、人居社会环境、历史文化环境等六个方面构建了一个城市品牌资产评估体系;SánchezdelaCampa和delaRosa通过分析空气质量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发现:对空气有害物质的极端控制对经济发展会产生明显影响,甚至会导致经济危机;Zilio和Recalde采用1970~2007年期间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21个国家的数据,分析了经济增长与能源消耗的关系。可以看出,当前越来越多的研究识别出了经济发展与空气质量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为社会经济与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提供了良好支持。然而目前研究中对于空气质量提升绩效的关注还比较少,尤其是关于空气质量提升绩效测评方面的研究更少[9,10]。本文从环境友好视角,结合我国典型城市在2013~2014年的经济发展水平数据和空气质量测评指标数据,对经济发展水平与空气质量的相关关系进行分析,采用人均GDP和空气质量两个维度,识别不同城市的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模式,为各城市制定和实施与其相适应的环境友好发展战略提供一定参考。
二、研究数据
本文选取了31个省会及直辖市作为研究对象,对其经济发展水平和空气质量水平进行对比研究。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经济指标有很多,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即人均GDP是衡量经济发展水平的最重要的指标之一,因此本文采用人均GDP指标数据来表示各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表1给出了2013~2014年我国31个省会及直辖市的人均GDP及其排名情况(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本文采用的空气质量测评指标是依据2012年我国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11]。表2给出了各监测指标的符号、含义、化学式和单位。其中除O3是8小时平均值外,其他指标浓度限值均为24小时平均值。由于本文研究中各城市多属于居住商业区,因此浓度限值应采用二级空气质量标准。空气质量指标浓度会受产业结构、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季节等多种因素影响,为了进行空气质量提升绩效比较,需要对样本数据进行合理设置。从比较时段来看,日时间内平均浓度受气象条件影响较大,尤其是风速,而年平均浓度不能很好地区别各因素不同季节时的影响程度,因此,本文采取月平均指标浓度来进行比较。同时,由于不同城市的主要污染物不同,单一空气指标数据难以全面表达城市空气质量,因此,本文采用由表2中各分指标合成得到的空气质量总指数(AQI)来代表各城市空气质量。根据表2中的空气质量监测指标,我们调查了31个省会及直辖市2013年11月和2014年11月的空气质量监测指标数值,并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计算得到了各城市的AQI指数,具体如表3所示(数据来源: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三、结果与分析
(一)经济发展水平与空气质量相关分析首先为了明确经济发展水平和空气质量之间的相关性,我们在SPSS19.0软件中采用Pearson相关系数分别对2013年和2014年的人均GDP和AQI做了相关分析,结果如表4所示。为了去除量纲对结果的影响,本文采用的是人均GDP排序和AQI排序数据。从表4结果可以看出:2013年和2014年31个省会直辖市人均GDP排名与AQI排名的相关系数均是负值,说明人均GDP和空气质量具有一定的负相关性,即人均GDP较高的城市,其空气质量会相对较差。这一发现暗示了以经济为主导的发展模式很可能会带来一定的环境问题。
(二)经济发展水平变化对比图1给出了2014年31个省会直辖市人均GDP与2013年相比的变化情况。从图1可以看出:与2013年相比,2014年天津、北京和上海这三个大型城市的人均GDP出现缩减,尤其是天津减少的幅度最大;在人均GDP增加的城市中,武汉、南京、杭州、广州、贵阳和长沙等城市的增加幅度最大,而乌鲁木齐、哈尔滨、石家庄、太原和兰州等城市增加幅度较小。这一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经济发展的层次性规律和边际递减规律。在未来十几年的发展中,一些人均GDP偏低但又有较强发展潜力的城市,其人均GDP会有较大增加,例如西安、济南、成都等城市。
(三)空气质量变化对比图2给出了2013年11月与2014年11月31个省会直辖市空气质量的对比情况(数值越大说明质量越差)。从对比结果可以看出:与2013年11月相比,2014年11月除了乌鲁木齐,其他30个城市的空气质量都变得更差,尤其是哈尔滨、沈阳、郑州、济南、太原、天津和西安等城市空气质量变得相对更差;福州、贵阳、南昌、南宁、昆明、上海和海口空气质量具有相对减小幅度的变差。
(四)人均GDP水平与空气质量现状与提升幅度对比1.现状对比。图3给出了2014年31个省会直辖市人均GDP和空气质量排名对比情况,其中横纵坐标分别表示人均GDP排名和AQI排名。从图3中的对比结果,可以发现:(1)在31个省会直辖市城市中,广州、长沙、上海、南昌、乌鲁木齐和福州的人均GDP和空气质量排名相对都比较靠前,都处于前15名,尤其是广州和上海这两个城市的两个指标均在前10名以内。因此,这6个城市可以评价为“环境友好发展型城市”。(2)南京、杭州、武汉、呼和浩特、北京、天津、济南、郑州和沈阳的人均GDP处于前15名以内,但其空气质量都排在15名之外,因此,这几个城市可以评价为“经济主导发展型城市”。这些城市未来发展中需要注重空气质量的提升,尤其是沈阳、郑州和济南。(3)拉萨、昆明、贵阳、海口和南京的空气质量都排在前10名以内,但其人均GDP都排在20名以外,因此,这5个城市可以评价为“环境友好型城市”。这些城市未来发展中需要注重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可以加大开发和利用这几个城市的旅游资源,带动整体经济的发展。(4)成都、合肥、兰州、重庆、西宁、长春、西安、银川、太原、哈尔滨和石家庄这11个城市的人均GDP排名都在15名之外,空气质量都在10名之外,因此,这些城市可以评价为“非环境友好发展型城市”。这些城市未来发展中面临经济提升和空气质量治理双重压力,尤其是哈尔滨和石家庄。2.提升幅度对比。在对各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空气质量现状进行对比之后,本文按照人均GDP变化和空气质量变化两个维度对31个省会直辖市进行对比,如表5和图4所示。其中为了保持两个指标的可比性,这里都采取提升幅度排名情况进行对比。从图4的对比结果可以发现:(1)与2013年相比,武汉、长沙、南京、合肥、成都和福州的人均GDP和空气质量提升幅度都在前15名以内。尤其是武汉、长沙和南京三个城市两个指标提升都在前10名,结合图3中的现状对比,可以预测这三个城市未来的人均GDP和空气质量的综合排名很可能会处于全国前列。(2)贵阳、杭州、南昌、拉萨、郑州、广州、沈阳和重庆的人均GDP提升幅度位于前15名,但其空气质量提升幅度位于15名之外,因此,这些城市具有较强的经济发展潜力。进一步,从图3可以发现,拉萨、贵阳和南昌当前的空气质量位于前10,因此这四个城市未来可能会较快地发展成为“环境友好发展型城市”。(3)济南、昆明、石家庄、南京、太原、西宁、上海和乌鲁木齐的空气质量提升幅度位于前15名,但其人均GDP提升幅度位于15名之外,因此这些城市未来的空气质量会得到较大的提升。进一步,从图3可以发现,济南和南京当前人均GDP排名位于前15名,因此这两个城市未来可能会相对较快地发展成为“环境友好发展型城市”。(4)其余城市中除了海口之外,呼和浩特、银川、兰州、哈尔滨、西安、北京和长春的人均GDP和空气质量提升幅度都落在15名之外,即这些城市的经济发展和空气质量提升幅度都比较慢,尤其是西安、哈尔滨、北京和长春。对照图3中这些城市的现状,可以看出这些城市近期很难发展成为“环境友好发展型城市”。
四、结论
关键词:灰色关联度;主成分分析;多元线性回归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1-0051-02
一、武汉市空气污染概况
(一)研究对象分析
近年来武汉市为了追求经济快速发展而忽略对环境的保护,进而导致空气质量与经济发展严重失调。针对于空气质量发展与经济发展的一个权衡,最大化的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发展研究。以武汉市1996-2012年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和社会经济发展数据为依据,着重分析空气污染对武汉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并提出空气质量管理的对策建议。分析研究对象策略见图1。
(二)合理研究假设
1.API值对不同污染物的危害程度具有可度量性,即:相同API值对应的不同污染物危害程度相等。2.忽略数据更新频率为每小时一次,的数据或会有所延滞,或不能及时更新的影响。3.当遇到监测仪器校零、校标等日常维护行为,或出现仪器故障、通信故障、停电等情况,可能会出现不能及时更新或某些站点没有数据。本次旨在尽最大努力及时满足公众知悉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需求。
二、武汉市空气质量研究的定量分析
(一)概论
环境系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所以,空气污染现象也一定是一个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不同的因素对污染程度的影响的大小不同,其中,对空气污染程度影响最大的作用因素,我们称之为“主要因素”。而“影响”这个概念是一个模糊的,定性的概念。因此,欲确定空气环境污染的“主要因素”就应该收集不同作用因素的数据,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引入量化指标对其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这个量化指标,最终确定其对空气污染程度影度大小。根据相关的大气科学资料,我们需要确定对城市空气污染程度影响较大的几个因素。
四、武汉市空气污染治理的建议
加强预防,预防是环境空气污染防治的基础,没有检测手段就很难对环境空气进行有效的监督预警,要进行预防,这就要求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管理,及时发现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居民进行生产生活,以促进生产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加强治理,需要在管理制度、技术上综合进行,管理上:实施流域综合管理计划,统一规划空气污染控制政策和设立执行部门,进行空气污染的综合治理。从领导层开始加强对空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视,增强领导工作的针对性、超前性,抓好组织落实,完善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建立目标责任制,分阶段、有重要地推动工作开展。
严格法律制度,强化环境管理,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要抓紧制定和完善农业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保障生态环境建设的顺利进行,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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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地处苏中平原,东临黄海,与如东接壤,南和如皋毗邻,西通泰兴,并与姜堰市相交,北与东台市相连。东西直线最长71.1公里,南北最宽39.35公里。县境西宽东窄,轮廓酷似一把金钥匙。县域地理坐标位于北纬32°32′至北纬32°43′,东经120°12′至120°53′之间。通扬运河横穿东西,串场河纵贯南北,将海安分为河南、河北、河东三个不同自然区域。随着海安经济社会发展的突飞猛进,综合实力的不断提升,空气污染已成为近年来海安的重要的环境问题之一。
一、监测概况及评价标准
1.监测概况
“十一五”期间,海安县城共建设2套大气自动监测系统,分别为环境监测站点位和凤凰花苑点位,其中环境监测站点位大气自动站于2005年建立,2006年3月份正式投入运行;凤凰花苑点位自动监测子站于2009年建立,2010年3月份正式投入运行。监测项目为环境空气中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
2.评价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采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二级标准,采用单因子评价法。空气质量日报采用空气污染指数(API)评价。
二、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1.达标天数
“十一五”期间,海安县城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总体呈现上升趋势,各年环境空气优良天数在217~348天,其中2006年优良天数最少,为217天,达标率为70.7%,2010年优良天数最多,为348天,达标率为95.3%。
2.主要污染物达标情况
“十一五”期间,海安县城区二氧化硫均值为0.023mg/m3,二氧化氮均值为0.022 mg/m3,可吸入颗粒物均值为0.092 mg/m3,均能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二级标准要求。其中二氧化硫最大年均值出现在2008年,为0.028 mg/m3;二氧化氮最大年均值出现在2009年,为0.026 mg/m3,均能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二级标准要求;可吸入颗粒物最大年均值出现在2007年,为0.107 mg/m3,其次是2008年,为0.106 mg/m3,再次是2006年,为0.102 mg/m3,均超过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二级标准要求,2009~2010年,海安县可吸入颗粒物年均值有了较大的降幅,能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二级标准要求。
3.“十一五”末与“十五”末环境空气对比
“十一五”末期与“十五”末期相比,海安县城环境空气质量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污染综合指数、大气质量指数分别下降了20.2%、1.30%和4.0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浓度分别上升了8.70%和4.16%(表3-1-11)。从污染综合指数和大气质量指数变化的幅度上来看,海安县城环境空气质量“十一五”末期比“十五”末期略有好转。2005~2010年海安县城大气质量年际变化见表2。
三、原因分析
“十一五”期间,海安生产总值增加了111%,工业用煤总量增加117%,国内生产总值年增长率分别为26.8%、23.9%、13.7%和18.2%。海安县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环境空气质量保持在良好水平。
1.改变能源结构,加强环境管理
“十一五”期间,海安县调整能源结构、加大大气污染源治理力度,建立和完善了集中供热系统,提高燃煤的热效率,在集中供热范围以内拆除中、小型锅炉。企业环保行为信息公开化,增强了企业治污自觉性,废气处理设施数从53套增加到294套,处理能力从27.83万标立方米/时增加到151.36万标立方米/时,废气处理能力与实际废气排放量接近,从而有效地保证了废气达标排放。二氧化硫、烟尘和工业粉尘排放量分别减少了179吨、56吨和582吨。
2.城市的绿化的改善
“十一五”期间,海安县以提高农村森林覆盖率和城市绿化覆盖率为主线,狠抓重点林业绿化工程建设,加强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和管理,增强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的能力。2010年全县森林覆盖率达20.9%,城镇绿化覆盖率达40.07%。
3.道路交通环境改善
“十一五”期间,海安县加大投资力度进行道路交通与道路配套设施建设,通过现代化的设施与管理方式,例如公路清扫、洒水、绿化、电子警察扫描系统的应用,大幅度地减少了交通扬尘。
4.机动尾气的治理
“十一五”期间,海安县以县环保局牵头,车管所协助,采取机动车检测 “环保前置”、尾气排放“标志管理”等一系列措施,逐步淘汰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降低城市区域大气污染水平,提高大气环境质量。
5.对建筑施工的管理
“十五”期间,海安县进一步加大了施工场所“文明施工”的管理力度,一是建设单位尽量采用商品混凝土;二是加强运输灰、渣车辆的管理;三是在建设工地四周设置屏蔽,控制扬尘扩散。
四、对策及建议
1.进一步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氮氧化物的排放量
加强污染源头控制,采取不定期硫分和灰份监测,严格控制燃煤大户高硫高灰份燃煤的使用;对重点污染源安装的在线监测系统进行排污浓度和总量实时比对监测;进一步完善废气处理设施,增加脱氮工艺,以减少氮氧化物的排放量。
2.控制扬尘污染
防治建筑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对城区施工单位加强管理,完善有关激励机制,推广使用和扩大商品混凝土的使用范围;在施工现场的周边,提倡设置符合要求的围挡;推行施工现场车辆的保洁制度,防止将泥土带出施工现场;施工中堆放的渣土,要采取积极的防护措施并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要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积极实施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工程,防止城市二次扬尘产生。加强城市大环境绿化和绿化隔离带建设,大力推进城郊绿化,减少城区地面。
3.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
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污染的监督检测,县环保局会同公安等部门,统一对在用机动车尾气进行抽测,排放不合格的车辆,按要求进行治理;推广车用清洁燃料;在不断改善城市路况的前提下,大力发展城市公交,扩大城市公交营运范围。
五、结论
1.“十一五”期间,海安县城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总体呈现上升趋势,各年环境空气优良天数在217~348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