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公共交通定义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从钟英中学团队与横梁初级中学团队的信息化教学设计比较分析看,同题异构,各有特色,同中有异,异中有同。从总体上看,两篇微课程教学设计的整体框架相同,围绕教材分析、学情分析、教学目标、教学环境与准备、教学过程、设计亮点六个环节进行设计,关键环节上都明确了“设计意图”,便于学习者和教师了解教学过程设计的深刻思考所在。
殊途同归,教学目标编制本质相同
教学目标是教学活动的起点与归宿,是教师期望在教学活动后学生的行为变化与结果。从两个团队的教学目标的编制来看,都采取了三维目标方式编制目标。从目标的总体内容来看,都符合本节内容所属的数学课程标准的要求,基本上都指向三个维度的目标达成。从具体内容来看,钟英中学团队的目标编制更为简洁。从知识与技能目标编制来看,认知性目标内容基本相同。但在过程与方法目标以及知识与技能目标编制中,也存在一些认识上的混淆,具体表现在:“分类思想”到底属于知识与技能目标,还是属于过程与方法目标,需要两个团队的设计者重新认识。另外,从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来看,两个教学目标的编制都存在一些缺憾,即没有完全站在学习者的立场上编制目标,没有完全彻底地形成“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教学认知,需要进一步转变观念,以学习者为学习主体,使学生成为学习过程的主动探究者、合作者和实践者。
形同质异,过程设计彰显团队魅力
从教学过程的设计来看,两篇教学设计形同质异,具体表现在各自教学设计基于不同的教学设计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两个团队不同的设计特色与魅力。
海上共同开发作为划界前的一项临时措施,在国际法上有其特定的意义。本文通过对海上共同开发区进行国际法上的定性,并分析了海上共同开发区的划定方法,结合共同开发的法律与实践,给出了相应的建议,以期推动国际海上共同开发活动向有利于国际和平与发展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
海上共同开发;共同开发区;划定
一、引言
中国在20世纪70年代,针对中日领土争议,提出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而这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主张,放诸学术界,对于“共同开发”的定义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理论上,共同开发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对跨越已定边界的自然资源的共同开发;另一种是对重叠区域未划定边界的自然资源的共同开发。但是一般共同开发多指后者,尤其是国内学术界,对于“共同开发”更多的是倾向于采用高之国博士的定义,即“共同开发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达成政府间的协议,其目的是为开发和分配尚未划界的领土争议重叠区的潜在自然资源,而共同行使在此区域内的和管辖权”。①从高之国博士的定义可以看出,共同开发主要针对的是未划界的领土争议重叠区的潜在自然资源。领土是指国家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及其附属的特定上空,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四部分组成。本文主要探讨的是海上共同开发,因而可以将领土争议重叠区的范围缩小至领水争议重叠区。而要共同行使在尚未划界的领水争议重叠区的和管辖权,笔者认为,首先要解决海上共同开发区的划定问题,而要划定海上共同开发区,则有必要先对其进行正确理解。
二、对海上共同开发区划定的国际法界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83条第3款规定:“在达成海岸相向国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划定协议以前,有关国家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做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种安排应不妨碍最后界限的划定”,该规定可以认定为共同开发的重要法律依据。另外,根据日本学者三好正弘的观点,“临时安排”包括“共同开发”,并且“共同开发”是“临时安排”的重要形式。②可以说,不论是从法律依据,还是从学理上,共同开发都应当具有临时性或过渡性,仅仅是最终划界前的权宜之计。因而,共同开发区的划定,也应当是临时的,过渡的。正是由于共同开发区的这一特性,共同开发区的争议区域的地位并不会因为国家间的共同开发协议的达成而有所改变,“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争议仅仅是被搁置了,并非不存在。其次,海上共同开发区的划定应当以国家所达成的政府间协议为前提。海上共同开发区是争议主体在争议区域内共同行使和管辖权的区域,是国家区别于其他实体的根本标志,要在争议区域内行使,理应存在政府间协议作为其法律依据。共同开发区原本就存在领土争议,如果仅仅是民间达成协议即可对该区域进行开发,甚至非争议当事国也能通过非政府间协议对争议区域进行开发,不利于有关国家对该区域的领土和海洋权益进行保护。而根据《公约》第83条的规定,这一政府间协议的达成应当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想要共同开发,首先就要搁置争议,这样才能“尽一切努力做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获得实质上的共同开发的收益。再次,海上共同开发区划定的目的是为了开发和分配争议区域内的潜在自然资源。海洋资源丰富多样,对于“潜在自然资源”,很难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所以笔者认为,在划定海上共同开发区时,相关政府应当就开发的内容在维护本国海洋权益的基础上,以促进开发为目的进行协商。
三、海上共同开发区的法理划分
尽管海上共同开发是国际间搁置争议的过渡做法,主要取决于当事各国的政治意愿,但是仍然需要与划界相关的法律规则的指引,否则针对争议区域的划分进程只会被无限延长。之所以要划定某区域,至少是因为该区域成为重叠区域,且有关各国对该区域都可同时主张权利。如果只有一国对某区域主张权利,那么该区域可以确定为该国开发范围;如果相关各国都不对某区域主张权利,则该区域属于相关各国均不开发区域(该区域有可能为非划定参与国所管辖),这些情况下,都不存在划定的问题。所以本文所探讨的待划定海上共同开发区,以该区域成为重叠区域为前提,而划定海上共同开发区的方法也离不开这个前提。目前学术界对该特定区域划分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以主张重叠区域为共同开发区
所谓“主张重叠区域”(areaofoverlappingclaims),指的是有关各国划界主张之间的重叠区域。③各国对该特定区域主张权利的基础或依据是“各国的自行主张”或主观意愿。④尽管目前大部分的共同开发实践都是按照这一方法来划定共同开发区范围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一方法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如果按照这种方法划定海上共同开发区,要先确定相关国家的的划界主张。而划界主张基于自行主张或主观意愿,主观色彩太浓重,很可能其中一方甚至相关国家所提的划界主张并不明确,而难以确定。另外,所谓的划界主张很有可能不符合海洋法的相关规定,缺乏法律依据。
(二)以权利重叠区域为共同开发区
所谓“权利重叠区域”(areaofoverlappingentitlements),指的是有关各国依据国际法规定的权利基础所能主张的最大海域界限之间的重叠区域。各国对该特定区域主张权利的基础或依据是国际法规定的权利基础。在笔者看来,这种方法较第一种方法更合理。因为其能够将国家的主观意志与合法性相结合,相关国家的划界主张受到国际法规定的限制,能够更好的将之明确,有利于共同开发区划定进程的推进。但是这种方法同样存在弊端,最大的原因是相关各国对该特定区域主张权利的基础,即国际法的规定本身就存在不足。以目前海洋划界普遍适用的《公约》为例,第15条、第74条、第84条分别规定了领海划界、专属经济区划界和大陆架划界三种不同的划界类型,尤其是后两者,公约关于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海域划界原则的规定,十分笼统含糊,它一方面为各国对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的灵活解释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各国在海域划界原则适用上产生了巨大分歧进而引发了国家的矛盾和冲突。⑤这或许也是在共同开发的实践中,鲜少以整个权利重叠区域作为共同开发区的原因之一。
(三)以权利或主张重叠区域的一部分为共同开发区
这种方法在实践中主要应用于第三方对重叠区域提出权利主张的情形。正常情况下,除非待划定区域内存在第三方的权利主张,否则不适宜采用该种方法,因为这样无法在达成最终划界协议前对争议区域进行合理的开发,发挥不了对划界前的过渡这一划定共同开发区的重要作用。当然,针对海洋划界的对象,国内也有学者提出了将第一种方法跟第二种方法中的区域进行融合,即有关各国依据国际法规定的权利基础所主张的区域界限之间的重叠区域,得出“权利主张重叠区域”的概念。这种观点认为以各国依据国际法国定的权利基础所能主张的“最大区域界限”之间的重叠区域为划界区域与现实不太相符,所以应当在采用“权利重叠区域”为划界区域,以保证划界的公平客观的基础上,融合“主张重叠区域”以划界区域的方式,以主观性更强的国家意志对之加以进一步的确定。至于这种折中的观点,笔者认为不适宜引入海上共同开发区的划定。毕竟划定海上共同开发区仅仅是最终划界前的临时做法,所以国家不论是基于主观意志还是国际法的规定所主张的“最大区域界限”,是存在成为海上共同开发区的划定范围的可能的。
四、划定海上共同开发区的国际法实践
上文中所提及的划定海上共同开发区的方法,主要是从理论的角度进行浅显讨论,下面笔者将结合相关的海上共同开发区划定的实践,尤其是与中国海域相关的海上共同开发区的实践对海上共同开发区划定的方法进行进一步探讨。目前,国际间海上共同开发区的划定实践中,与中国海域相关的主要是涉及中、日、韩三国的海上共同开发问题。早在1970年,日本的岸信介、矢次一夫就提出把有争议的领土,如等,和大陆架划界的问题先搁置,在东海进行共同开发。而日本、台湾首先就共同开发东海石油事宜进行解除。1970年7月,所谓的日台合作委员会建议采用日韩台三方合作的做法。1970年11月,日韩台在汉城签订了组建三方私人企业组成的海洋开发公司的初步协议,决定将海洋边界问题留待以后解决而开始着手进行海底石油开发。1970年12月4日,中国政府对日韩台三方的协议提出抗议,指出三方合作委员会和共同开发公司的建立及从事的活动是对中国的侵犯。然而日韩不顾中国的抗议,在1974年1月30日签订《日本和韩国关于共同开发邻近两国南部大陆架协定》(以下简称《日韩大陆架协定》),于日韩中间线与韩国主张的自然延伸线之间设立了84280平方千米的共同开发区,有效期为50年。⑥对此,我国通过外交部摆明立场:日本政府不同中国协商,背着中国而同南朝鲜当局签订的所谓“日韩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完全是非法的、无效的。中国政府对于侵犯我国和重大利益的行动决不能置若罔闻。任何国家和私人如果在该“协定”所片面划定的所谓“共同开发区”内擅自或参与进行开发活动,必须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中国政府保留对该区域的一切应有权利。⑦而日本外相大平正芳在众议院会上承认“日韩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事实上未与中国协商,”但声称“只要对方提出要求,就可进行协商,日本不打算拒绝。”《日韩大陆架协定》在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共同开发区的划定并不影响日韩双方在大陆架权利上的划界立场,这表明该协定的签订不过是为了在最终划界前,寻求一个过渡途径在重叠海域进行石油资源的开发,我们可以将之定性为海上共同开发区的划定,而这种情形正是属于上述划定海上共同开发区的方法中的第三种特殊的情况。日韩两国背着中国划定共同开发区之后,未能够在开发石油资源上得到有效进展,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该海上共同开发区的划定,损害了中国的,这也从某种程度上印证了上述第三种方法的科学性。中、日、韩三国的海上共同开发实践并未因之前日、韩开发石油资源的失败尝试而停止,事实上,中国与日本在1997年11月11日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以下简称《中日渔业协定》),日本与韩国在1998年11月28日签订了《日本国和大韩民国渔业协定》(以下简称《日韩新渔业协定》),中国与韩国于2000年8月3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以下简称《中韩渔业协定》),这三份渔业协定从性质上看,都可以认定为海上共同开发的协议。国际共同开发实践中,各国一般都会在共同开发协定中设定“不影响或划界立场的条款”,即“不影响条款”,如《中韩渔业协定》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五年期满时或在其后,可提前一年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随时终止本协定。《中日渔业协定》的第十二条则规定:本协定各项规定不得认为有损缔约双方各自关于海洋法诸问题的立场。三份渔业协定都希望暂时搁置中日韩三方在争议海域的问题,共同开发渔业资源。然而,以上三份渔业协定都涉及到了主张重叠的区域,而且是以双方分别签订相互协议的方式来协商三方之间的争议海域,在签署双方协议的过程中都或多或少涉及到第三方的权益,这就为中日韩三国之间日后的海洋权益冲突留下隐患,比如《中日渔业协定》临时措施区域北部与北纬三十度四十分平行的一条界限与韩国的专属经济区域范围产生了在北纬三十度四十分以南的主张重叠区域。笔者认为,既然中日韩三方均有在共同开发渔业资源的需求,那么完全可以进行三方的协商,共同进行海上共同开发区的划分,以避免今后不必要的纠纷。而一旦由双方协议转为三方协议,那么就不应在适用上述的第三种划定方法,因为之前的“第三方”已经成为划定海上共同开发区的相关国家,此时应当采用第一或者第二种方法。
五、划定海上共同开发区的法律建议
迄今为止,带有海上共同开发性质的实践已经近30起,本文在此不对这些实践进行展开分析,仅提出拙见,希望能够推动国际海上共同开发活动向有利于国际和平与发展的方向发展。第一,加强国际对话,增进政治共识。海上共同开发作为“搁置争议”的一项处理国际关系的临时措施,必须是基于相关国家间的合作意愿,因而达成政治共识是关键。而且为了避免共同开发因为处理不当反而使得国际纠纷复杂化,相关各国不仅应在划定海上共同开发区前达成政治共识,还应当在海上共同开发期间保持对话与合作,妥善处理海上共同开发各项事宜,这样才能达到相互合作,共同开发的目的。第二,突破双方协议,扩大国际影响。2005年4月,中国、菲律宾和越南的三家石油公司所签署的在南中国海协议区三方联合海洋地震工作协议,被认为是朝着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迈出了历史性实质性的一步,也是三方共同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重要举措,这种以民间形式为先导的共同开发的尝试应予以积极推动。⑧而且,随着海上共同开发参与方的增加,相应的国际影响也会有所提升,中方所提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就不再仅仅是一句政治口号,如能带动更多的存在海域争议国家进行海上共同开发,共同开发逐渐成为一项普遍的国际实践,其过程中形成的国际惯例或是国际习惯,或许将成为新的国际法渊源,为解决国际海洋区域争议提供新的方法。第三,立足共同开发,着眼经济利益。如上文提及正确理解共同开发时,明确了海上共同开发是为了分配和开发争议区域的资源,而共同开发区的划定也应当具有现实的实用性。尽管其划定是基于政治意愿,也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政治影响,但究其根本,是“共同开发”。如果仅仅是为了搁置争议,相关国家完全可以达成互不侵犯的协议,但论及共同开发,那就应当是追求主张重叠区域的海洋权益,开发利用相关海洋资源。没有必要为了实现所谓历史性突破而达成毫无实际经济效益的共同开发协议。⑨第四,积极促进划界,避免消极后果。划定海上共同开发区作为权宜之计,即便会对最终划界产生积极效果也不能因此而懈怠了划界工作的进程,共同开发协议一般都会规定生效期限,这种短期的过渡毕竟治标不治本,如果不能完成划界工作,那么对争议海域的权益始终不能得到真正的保护。因而,我们应当要积极存进划界工作的展开,并且在处理海上共同开发问题时,应考虑到所采取的临时性措施或者安排是否可能对最终划界产生不利影响,如果对于他国在争议海域内的管辖权的行使长期采取容忍、默认的立场、或缺乏可与之抗衡的管辖权的积累,最终可能导致权利的放弃,造成对划界的消极影响。⑩
六、总结
[关键词] 稳定型心绞痛;伊伐布雷定;血管内皮功能;动脉粥样硬化
[中图分类号] R54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7)01(c)-0160-04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effect of Ivabradine on stable angina pectoris and its influence on vascular endothelial function and atherosclerosis. Methods One hundred and seventy patients with stable angina pectoris admitted to Department of Cardiology, General Hospital of Benxi Iron and Steel Co.,Ltd. from January 2012 to January 2015 were selected and randomly divided into two groups by random number table. 85 cases of control group were treated with Atenolol, 85 cases of observation group were treated with Ivabradine. The clinical curative effect and the changes of vascular endothelial function and arteriosclerosis status before treatment and after treatment for 4 weeks were compared. Results The difference of the clinical curative effect between the two groups was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u = 2.814, P < 0.05). After treatment, the resting heart rate (RHR), exercise heart rate (EHR), angina attacks times and duration of the observation group were much lower or shorter than those of control group (P < 0.05). After treatment, the levels of nitric oxide (NO) and superoxide dismutase (SOD) in the observation group were much higher than those in control group, the levels of endothelin-I (ET-1), malondialdehyde (MDA) and the value of brachial-ankle pulse wave velocity (baPWV) in the observation group were much lower than those in control group (P < 0.05). Conclusion Ivabradine in the treatment of stable angina pectoris can decrease the RHR and EHR effectively, and also can improve the vascular endothelial function and arteriosclerosis status, which has definite therapeutic effect.
[Key words] Stable angina pectoris; Ivabradine; Vascular endothelial function; Arteriosclerosis
定型心绞痛(stable angina pectoris,SAP)是一种病理基础简单的冠状动脉疾病,临床表现为下颌、上臂、胸或肩背憋闷疼痛[1-2]。不少研究显示[3-4],血管内皮功能的损伤、冠状动脉的狭窄及硬化易诱发冠脉不良事件的发生。故临床治疗中,缓解SAP临床症状的同时,更应关注患者血管内皮功能及动脉硬化程度。伊伐布雷定[5-6]是一种特异性、选择性If电流抑制剂,通过减慢患者心率,降低心肌耗氧量,有效缓解心绞痛。目前,有关伊伐布雷定对患者血管内皮功能及动脉硬化情况的影响鲜有报道。本文旨在研究该药对SAP患者血管内皮功能及动脉硬化情况的影响,以期探讨其临床疗效及预后效果。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研究对象为辽宁省本溪市本钢总医院心内科2012年1月~2015年1月收治的170例SAP患者,其中,男65例,女105例,年龄40~67岁,平均(50.1±4.5)岁。纳入标准:①符合《慢性稳定型心绞痛诊断与治疗指南》[7]的诊断标准,且心绞痛CCS分级Ⅰ~Ⅲ级。②具有心绞痛症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或多项:冠脉介入或冠脉搭桥术超过6个月;心肌梗死超过3个月;缺血型心电图改变;冠脉造影显示一条或多条冠状动脉口径狭窄超过50%;心绞痛发作时,心电图结果出现ST段抬高超过1.0 mm或P-R段相比旱统过1.0 mm。③运动平板试验结果阳性。④左心室射血分数超过50%。⑤病史超过3个月。⑥对本研究知情,且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排除标准:①急性心力衰竭或急性冠脉综合征者。②先天性心脏疾病或心脏瓣膜疾病者。③慢性肺部疾病或脊柱畸形者。④合并内分泌疾病者。⑤神经肌肉疾病者。⑥3个月内服过胺碘酮或7 d内服过非二氢吡啶类、β受体阻断剂等抗心律失常药者。⑦长期酗酒者。⑧合并心律失常或静息状态下心率低于60次/min者。
按照随机数字法将入选者分为两组。对照组85例,其中男30例,女55例;平均年龄(49.8±5.1)岁;平均病程(5.1±0.4)个月;心绞痛CCS分级Ⅰ级32例,Ⅱ级38例,Ⅲ级15例。观察组85例,其中男35例,女50例;平均年龄(51.0±4.7)岁;平均病程(5.8±0.7)个月;心绞痛CCS分级Ⅰ级30例,Ⅱ级41例,Ⅲ级14例。两组患者性别、年龄、病程、心绞痛CCS分级方面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具有可比性。此外,本研究获得医院伦理委员会批准。
1.2 方法
所有患者均给予基础药物治疗,主要包括他汀类降脂药、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阿司匹林等药物治疗,剂量按说明书服用。观察组给予伊伐布雷定(辰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01325),5.0 mg/次,每天2次。对照组给予阿替洛尔(辰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01134),15.5 mg/次,每天2次。持续治疗4周。
1.3 观察指标
所有患者于治疗前和治疗4周后进行检查。①疗效评价[8]:症状显著减轻,且同程度运动量患者心绞痛发作频率减少≥80%,或未出现过心绞痛视为显效;症状相对减轻,同程度运动量患者心绞痛发作频率减少50%~
1.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9.0软件包进行统计学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例数或百分比表示,采用χ2检验;等级资料比较采用秩和检验。以P < 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两组临床疗效比较
秩和检验分析发现,两组临床疗效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u = 2.814,P = 0.005)。见表1。
2.2 两组治疗前后心率变化情况比较
治疗前,两组患者RHR及EHR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经不同方法治疗后,观察组RHR及EHR较治疗前显著降低,且均明显低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见表2。
2.3 两组治疗前后心绞痛发作频率、持续时间比较
治疗前,两组患者心绞痛发作频率、持续时间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经不同方法治疗后,观察组心绞痛发作频率较治疗前显著减少,心绞痛发作持续时间较治疗前显著缩短,且均明显低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见表3。
2.4 两组血管内皮功能标志物水平变化比较
治疗前,两组患者血清中NO、ET-1、SOD和MDA水平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经不同方法治疗后,观察组NO和SOD水平较治疗前显著升高,且明显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ET-1和MDA水平较治疗前显著下降,且明显低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见表4。
2.5 两组治疗前后肱-踝脉搏波传导速度变化比较
治疗后,两组患者baPWV均显著低于治疗前(P < 0.05),且观察组治疗后baPWV明显低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见表5。
3 讨论
研究发现[9],心绞痛发病多因心肌供需氧不平衡所致,故临床上常用减少心肌耗氧或增加冠脉流量的方法缓解心绞痛症状。扩血管药物在增加冠脉流量方面虽效果明显,但当患者冠脉钙化时,扩管效果则较难实现[10]。减慢心率、降低心肌耗氧量的抗心绞痛药物逐渐成为治疗心绞痛重要的途径[11-13]。伊伐布雷定通过抑制心脏窦房结内If电流,延长心脏动作电位时间间隔,降低窦房结节律,降低患者心率,降低心肌耗氧量,达到控制心绞痛的效果[14-17]。本研究结果也发现,观察组治疗后RHR及EHR明显降低,心绞痛发作频率及持续时间也明显低于或短于对照组,说明伊伐布雷定对SAP的治疗效果明确。
据报道,NO、ET-1、SOD和MDA水平与血管内皮功能损伤具有密切关联[18]。其中NO是一种重要的舒血管物质,它与ET-1相互保持平衡,维持血管正常收缩及舒张特性;ET-1具有强烈的缩血管功能,参与缺血性脑血管疾病的病理过程,且该指标的升高与梗死面积大小相关[19-20];SOD能对抗氧自由基对细胞的损害,同时修复受损细胞[17]。MDA则在血管内皮细胞受损时会明显升高,反映血管内皮特性[21]。研究发现,两组患者血浆中ET-1和MDA水平在治疗后均明显下降,与治疗前相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但观察组治疗后ET-1和MDA水平^对照组明显偏低;两组患者血浆中NO和SOD水平在治疗后均明显升高,与治疗前相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但观察组治疗后NO和SOD水平较对照组明显偏高;说明两种治疗方法对患者内皮均具有保护作用,其中伊伐布雷定对患者内皮的保护作用更为显著。这可能与以下几点内皮保护机制有关:①下调血清中低氧诱导因子-1α表达,拮抗内皮细胞凋亡[22];②降低血清中血管内皮生长因子浓度,修复受损内皮细胞[23-24];③平衡体内NO与ET-1水平,维持血管正常收缩及舒张特性,减少梗死面积[25];④平衡体内SOD与MDA水平,修复受损细胞。
baPWV主要反映动脉搏动由近心端向远心端的传导速度,是反映动脉硬化程度的黄金指标。研究表明,当baPWV值增加时,患者的冠心病进展程度会随之加快,且相关不良危险因素会随之产生[26]。本研究发现伊伐布雷定能有效减低baPWV值,这可能由于其能够增加血浆中去甲肾上腺素浓度,改善冠脉血流。
总之,伊伐布雷定治疗SAP患者,能够有效降低患者静息状态及运动量心率,减少心绞痛发病次数及病发持续时间,能够有效改善患者血管内皮功能和动脉硬化情况,疗效确切。
[参考文献]
[1] Füeβl HS. Stable angina pectoris:assessment [J]. MMW Fortschr Med,2016,158(10):10-14.
[2] Valgimigli M,Biscaglia S. Stable angina pectoris [J]. Curr Atheroscler Rep,2014,16(7):422-423.
[3] Fishbein MC,Fishbein GA. Arteriosclerosis:facts and fancy [J]. Cardiovasc Pathol,2015,24(6):335-342.
[4] T?ille M,Reshetnik A,Schuchardt M,et al. Arteriosclerosis and vascular calcification:causes,clinical assessment and therapy [J]. Eur J Clin Invest,2015,45(9):976-985.
[5] Ye L,Ke D,Chen Q,et al. Effectiveness of ivabradine in treating stable angina pectoris [J]. Medicine(Baltimore),2016,95(14):e3245-3247.
[6] Tendera M,Borer JS,Tardif JC. Efficacy of I(f)inhibition with ivabradine in different subpopulations with stable angina pectoris [J]. Cardiology,2009,114(2):116-125.
[7] 中华医学会心血管病学分会.中华心血管病杂志编辑委员会.慢性稳定型心绞痛诊断与治疗指南[J].中华心血管病杂志,2007,35(3):195-206.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政司.中国常见心脑血管疾病诊治指南[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59-60.
[9] Parker JD,Parker JO. Stable angina pectoris:the medical management of symptomatic myocardial ischemia [J]. Can J Cardiol,2012,28(2 Suppl):S70-S80.
[10] Wang FF,Han JL,He R,et al. Prognostic value of coronary artery calcium score in patients with stable angina pectoris after percutaneous coronary intervention [J]. J Geriatr Cardiol,2014,11(2):113-119.
[11] Feng J,Wang A,Gao C,et al. Altered heart rate variability depend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oronary lesions in stable angina pectoris [J]. Anatol J Cardiol,2015,15(6):496-501.
[12] Zagidullin N,Scherbakova E,Safina Y,et al. The impact of remote ischemic preconditioning on arterial stiffness and heart rate variability in patients with angina pectoris [J]. J Clin Med,2016,5(7):E60-E63.
[13] Tendera M,Fox K,Ferrari R,et al. Inadequate heart rate control despite widespread use of beta-blockers in outpatients with stable CAD:findings from the international prospective CLARIFY registry [J]. Int J Cardiol,2014, 176(1):119-124.
[14] Giavarini A,de Silva R. The role of ivabradine in the management of angina pectoris [J]. Cardiovasc Drugs Ther,2016,30(4):407-417.
[15] ,钟伟州.盐酸曲美他嗪治疗冠心病稳定型心绞痛的效果观察[J].中国医学创新,2015,12(14):52-54.
[16] 尚士国,郭琴.冠心病与血清同型半胱氨酸相关性的临床研究[J].中国现代医生,2015,53(17):20-21,24.
[17] 何卫斌,杨桂.冠心病患者血浆同型半胱氨酸、白细胞介素-6、B型利钠肽的表达及临床意义[J].中国医药导报,2015,12(14):50-52,70.
[18] 张腾,李岳春,革丽莎,等.伊伐布雷定对病毒性心肌炎小鼠的心功能和儿茶酚胺作用[J].中国临床药理学与治疗学,2015,20(8):859-864.
[19] 李建兰.老年冠心病患者超敏C反应蛋白、D-二聚体的相关性研究[J].中国现代医生,2015,53(13):114-117.
[20] Lee JY,Ryu S,Lee SH,et al. Association between brachial-ankle pulse wave velocity and progression of coronary artery calcium:a prospective cohort study [J]. Cardiovasc Diabetol,2015,4(14):147-149.
[21] Zhang F,Wu SZ,Zhang L,et al. Effects of simvastatin on plasma SOD,MDA and 8-iso-PGF2α in patients with stable angina [J]. Nan Fang Yi Ke Da Xue Xue Bao,2010, 30(12):2646-2648.
[22] Ates O,Azizi S,Alp HH,et al. Decreased serum paraoxonase 1 activity and increased serum homocysteine and malondialdehyde levels in age-related macular degeneration [J]. Tohoku J Exp Med,2009,217(1):17-22.
[23] S通,骆众星,周华,等.N末端脑钠素原水平与冠心病患者 危险分层及全球急性冠状动脉事件注册评分的相关性[J].中国医药导报,2015,12(17):68-71.
[24] 王宝魁,刘松,徐少杰,等.伊伐布雷定对急性心肌梗死兔血清中HIF-1α和VEGF表达影响[J].青岛大学医学院学报,2013,49(1):56-58.
[25] 张瑾,徐慧.稳定型心绞痛采用曲美他嗪治疗的效果及安全性评价[J].中外医学研究,2016,14(18):23-24.
关键词:公共交通型扶梯;载荷条件;主要参数;安全保护装置;结构特点;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 A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高铁站、火车站、地铁站、轻轨站、过街人行隧道、天桥等公共设施的大规模兴建,公共交通型扶梯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成为便于人们出行的重要输送工具。
一、公共交通型扶梯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在GB 16899-201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全规范》中出现了公共交通型扶梯的定义,适用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自动扶梯:
a)是公共交通系统包括出口和入口处的组成部分;
b)高强度的使用,即每周运行时间约140h,且在任何3h的间隔内,其载荷达100%制动载荷的持续时间不少于0.5h。(例:名义宽度1m的扶梯,每个梯级上的制动载荷120kgf)
公共交通型扶梯不仅适合公共交通场所,同时也是非公共交通场所高强度使用条件的可选扶梯。一般高铁站、火车站、地铁站等场所随着车辆的进出站存在高峰客流的情况,需选用公共交通型扶梯。过街隧道、天桥等场所虽然所并无客流高峰和较大的使用强度,但这些场所的使用环境复杂,扶梯需要有更好的安全性能和较高的工作寿命,因此也应选用公共交通型扶梯。
二、公共交通型扶梯的设计要点:
由于公共交通型扶梯一般用在客流量大、人员混杂、使用环境较差的场所,因此在产品的设计上有一些特殊的要求。
1、载荷条件:在GB 16899-201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全规范》中对普通扶梯的载荷条件没有专门的规定,普通扶梯一般用于商场内,出现满载的几率很低,一般认为其等效载荷为制动载荷的40%。而对公共交通型扶梯的载荷条件有了明确规定:每周运行时间约140h,且在任何3h的间隔内,其载荷达100%制动载荷的持续时间不少于0.5h。制造商和业主应根据实际交通流量确定载荷条件。如果其余2.5h的载荷设定为制动载荷的25%,此时等效载荷约为制动载荷的60%。
2、桁架的设计:对普通扶梯的桁架设计要求是根据5000N/m2静载荷计算或实测的最大挠度不应大于支撑距离的1/750,而要求公共交通型扶梯桁架的最大挠度不应大于支撑距离的1/1000。从而可以看出,公共交通型扶梯的桁架具有较高的刚度,有利于扶梯在高负荷的条件下运行更加平稳。并且公共交通型扶梯应能适应地下、露天或半露天的工作环境,桁架应具有较高的耐腐蚀性,通常的方法是对桁架整体进行热浸锌处理(镀层厚度不应小于80μm)。
3、主要参数:公共交通型扶梯一般不追求高的运输效率,多采用0.5m/s的速度;倾斜角度一般采用30°,且要求不大于30°;名义宽度一般采用1m,名义宽度0.8m的公共交通型扶梯一般只在井道宽度不足的情况下使用,名义宽度0.6m不适用公共交通型扶梯。
4、安全保护装置:普通扶梯一般都按照GB16899-201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全规范》的规定,配置必要的安全装置,而公共交通型扶梯由于载荷大、工作环境比较复杂,因此在配置必要的安全装置的基础上还需增加下述的安全装置。需加装辅助制动器,普通扶梯提升高度超过6m时需安装辅助制动器,而公共交通型扶梯提升高度无论是否超过6m都需安装辅助制动器;公共交通型扶梯需加装梯级运行安全装置,以确保梯级垂直方向的运动发生异常时使扶梯停止;另外,公共交通型扶梯需增设扶手带断带保护装置,当扶手带发生断裂时使扶梯立即停止。
三、公共交通型扶梯结构的特点:
1、驱动装置:公共交通型扶梯一般采用整体型驱动装置,既电动机和减速机间采用联轴节传动,不采用皮带摩擦传动就不会发生皮带断裂或由于皮带打滑导致扶梯超速和逆转的情况。关于电动机方面:普通扶梯由于很少出现额定载荷连续运行的情况,一般选用S6连续周期工作制电动机、采用B级绝缘、IP44外壳保护等级,电动机的过载能力较小,并需要有良好的使用环境。而公共交通型扶梯由于需要考虑制动载荷时的连续运行,都是选用S1型连续工作型电动机,一般采用F级绝缘、IP54外壳保护等级(室外型采用IP55外壳保护等级),电动机的过载能力比较强,并能适应较恶劣的环境。普通扶梯多采用造价较低的单级蜗轮蜗杆减速箱,公共交通型扶梯常采用全齿轮减速箱或一级齿轮一级蜗轮的减速箱。减速箱工作寿命的设计应不小于140000h。
2、扶手带系统:普通扶梯一般采用摩擦轮式的扶手驱动结构,公共交通型扶梯由于客流量大,对扶手驱动系统的载荷大,需要更大的扶手驱动力,因此适合采用端部驱动式或直线式驱动式扶手驱动系统。
3、导轨:公共交通型扶梯一般要求导轨的截面厚度不小于3mm,表面采用镀锌处理。导轨的工作寿命应按照不小于140000h设计,4000N/m2的静载条件下导轨的挠度在1mm以内。并且主导轨要对梯级具有横向限位作用,否则应增设专用的横向限位导轨。
4、梯级链:普通扶梯多采用造价较低的滚轮内置式链条,安全系数不小于5。而公共交通型扶梯载荷强度较高,一般应首选滚轮外置式链条,特别是提升高度较大的公共交通型扶梯,梯级链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5,出于对工作寿命的要求,还需考虑销轴的比压,一般要求在制动载荷条件下,销轴比压不大于25 N/mm2。
5、栏杆:普通扶梯一般采用玻璃材质的栏杆比较美观,公共交通型扶梯多采用金属材质栏杆,玻璃材质的栏杆只适用于客流较小的地方。采用金属栏杆时,要考虑防火要求,金属板背面不能贴易燃材料。
6、系统:扶梯的梯级链、驱动链和扶手带驱动链都必须进行充分的,对于普通扶梯有的仍采用人工加油方式,或采用点滴式加油方式。而公共交通型扶梯的载荷和运行时间都大于普通扶梯,因此一般采用自动装置,对提升高度较大或室外工作条件的扶梯,还宜采用双路自动装置。
7、附属结构:公共交通型扶梯一般设有导油槽、集油盘和垃圾收集盘,除了保持桁架内部的清洁外,还具有防火的作用。
8、电气系统:公共交通型扶梯需要重视防火,因此需要采用阻燃、低烟、无卤的电线电缆,在桁架内的电线电缆都应穿入金属线槽或线管中,以加强保护和屏蔽。考虑维修方便快捷,一般公共交通型扶梯都配置有故障显示装置,以便快速诊断故障。当扶梯速度大于0.5m/s时,需考虑配置变频器实现维修速度(相当于1/5的名义速度),以方便检修工作,同时也可以利用变频器实现节能速度,当扶梯上没有乘客时以节能速度运行。公共交通型扶梯安装在公共交通场所往往难以集中管理,所以需要对钥匙开关配置专用的钥匙,防止有人用通用的钥匙开启扶梯。当在地下环境时,开关和插座要考虑防水,一般采用IP43的外壳保护等级。
四、公共交通型扶梯的其它特别设计
对于露天或半露天的公共交通型扶梯,需要有防止水漫入下部机房的设计,在扶梯下部机房下应设有集水井,井内设有水泵和水位检测器,在下部机房底部应设有排水口和油水分离装置。对于室外型的公共交通型扶梯,在控制柜上需要有通风设计,必要时考虑对机房进行强制通风,冬季有冰冻的地区,需要在桁架内设有加温装置。对于在出入口、过街隧道、天桥工作的扶梯,为了防止有人偷盗,需对乘降板加锁并安装报警器。对于室外型的公共交通型扶梯,需要加强整机和部件的防水、防锈、防晒等特别设计。
参考文献:
一、公交车是一种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是公共经济学理论的核心概念,其中以保罗?萨缪尔森的定义最为代表性,即“公共产品是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等特征的产品” 。消费的非排他性,按照萨缪尔森的阐述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1)公共产品在技术上不易排除众多的受益人;(2)公共产品还具有不可拒绝性;(3)虽然在技术上可以实现排他性原则,但是排他的成本极高。消费的非竞争性,指一个人的消费不会减少其他人的消费数量,或许多人可以同时消费同一种物品。 1965年,公共选择学派的创始人布坎南在其着名的《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一文中提出,同时具备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这两个因素的公共产品是纯公共产品;完全由市场来决定的产品是纯私人产品;而现实社会大量存在的是介于纯公共产品与纯私人产品之间的一种产品,称为混合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
根据上述对公共产品的定义,可以判定城市公共交通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属于准公共产品:一方面,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可以共同平等地乘坐公交系统,其消费行为具有大众性、共同消费的特点,任何人对公共交通的使用不会影响其他人对公交产品的消费,即其具有非排他性;另一方面,城市公交有运营成本,每一位想要获得城市公交使用价值的人必须付费,而当公交车出现满载,就会存在边际拥挤成本,影响其他消费者的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