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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大气环境;现状;保护策略
21世纪,我国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在工业制造水平、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城市建设效果等领域的发展方面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果。但是随之而来的是环境的严重污染,空气质量下降,雾霾、酸雨等天气成为我国城市常见的环境问题。大量化学物质及大颗粒粉尘漂浮在空气中,对空气质量造成了严重影响。面对现在的环境现状,采取有效措施对大气环境进行处理、运用有效手段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成为社会大众普遍重视的问题。只有实现对环境质量的有效管控才能改变我国的空气质量状况,为人们创造一个舒适健康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1 我国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现状
作为一个发展中社会主义国家,工业生产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途径,我国的大部分经济收入都来自于工业制造领域。但是,由于生产技术发展相对滞后,造成了空气污染现象严重的问题,传统的工业生产技术对环保质量的要求过低,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化建设水平的要求,根据国家制定的环保标准改进工业制造技术,才是改善环境状况的根本方法。工业生产产生的废气、废水排放量是造成环境质量下降的主要原因,我国的城市规模一般较大,城市人口聚集且数量较多,工业生产企业又多分布在城市中心或城市周围,工业企业对城市形成包围结构,这种结构进一步加×斯ひ捣掀对城市空气的污染,使空气质量状况越来越差,不仅对城市发展状况进一步发展产生造成影响,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不便,还会对城市居民的身体健康状况产生危害。
经过检测调查发现,我国的大部分城市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碳、一氧化碳以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含量都比较高,这是由于工业生产、城市供暖、汽车使用、电器应用等活动产生的废气排入空气中造成的。能源材料使用及其燃烧不充分是造成空气中有害物质含量过高的元凶,煤炭是主要能源材料,因此我国大多数城市的污染类型都属于煤烟型污染,这种污染空气中不仅还有很多有害的化学物质,还会产生大量粉尘,造成空气中粉尘含量过高,粉尘和化学成分都会对人体产生很大危害。这使人们逐渐认识到环境的重要性,逐渐将环境环境治理作为工业生产环节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问题。虽然近年来国家加大了环境治理力度,增加了环保资金的投入,但是由于我国工业生产企业分布不均,城市格局不规则等问题,我国发环境成效一直不是很好。
2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保护策略
2.1 提高城市的绿化覆盖率
绿化是提高环境质量、净化空气的重要手段。植物具有保持空气清新、涵养水源等功能,对于环境改善的作用比较明显,因此是有关部门进行环境治理时的常用手段。
首先,要科学合理地位增加城市的绿化面积,采取有效的措施使绿化植被的覆盖率增加,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要积极的参与,并发挥其重要的积极作用,带头开展植树造林活动,通过绿色植物的种植来把大气中的有毒有害气体吸收,从而空气净化的目的就能够得到实现。对于大气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相关的环保部门一定要做好,可以广泛的利用电视、广播和网络媒体等方式进行大气环保的宣传,也可以设置宣传条幅进行宣传,从而使城市市民的大气环保意识提高。
2.2 加强重点污染源的治理力度
大气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的城市,一般是工业化发展速度较快的城市,主要的原因在于工业城市在发展过程中,工业生产使用了大量的煤炭燃料,其燃烧过程中会产生很多的有毒有害的物质,并将其排放到城市的大气环境中,例如二氧化硫物质。在重工业的发展过程中还会成产生大量的废水,这些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加之,部分企业为了节省成本,对于净化污水的设备也不引进,根本就不进行污水的净化,这样一来,排放的废水并没有达到标准,这大大增加了大气环境中的有害位置,因此造成严重的大气环境污染。
2.3 合理调整城市的工业布局
从城市大气污染的实际情况来看,产业结构、工业布局和能源结构的不合理,也是导致大气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合理地调整城市的工业布局也尤为重要。例如,采取关闭一些小耐火、小水泥、小化工、小冶炼等市区及周边的重污染企业;针对生产工艺及设施设备应用落后的企业也及时淘汰或优化;处于中心城市的废气污染企业强制搬迁等等策略。但调整城市的工业布局属于一项十分艰巨的工作,不仅是需要上级的支持,在调整过程中还会带动很多的问题。
2.4 落实集中控制大气环境污染方案
对于城市大气环境的治理,要制定很多的方案,而会从中选取较为科学合理的方案进行大气环境污染的治理,对于大气环境污染的集中治理是其中一个有效的方案,也就是将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因素整合在一起,综合分析和研究,在此基础上,形成大气环境污染的有效的治理措施,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城市大气污染问题。
结束语
城市高速发展使大气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不仅给人们的正常生活状况造成了影响,严重威胁城市居民的身体健康,还给国家的进一步发展建设制造了不少难题。所以国家有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力度,将环境治理任务放在工作的首要位置。想要环境治理工作达到优质的效果只靠国家管理部门的努力是不够的,要形成一个完整的治理结构才能实现环境的有效治理。只有政府部门合理指导、相关企业严格遵守、广大群众高效监督共同作用,才能使环境治理工作收效提高,推进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得到良好落实。
参考文献
[1]翁剑桥.关于改善我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思考[J].山东经济战略研究,2011(10).
3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长株潭城市建成区可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条例》要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应当逐步扩大。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城市建成区可以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新建居民住宅楼配合建设专用烟道。《条例》要求,新建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将配合建设专用烟道。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保证油烟达标排放。
鼓励大型餐饮服务企业和食堂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保证油烟达标排放。鼓励大型餐饮服务企业和食堂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
可划定高排放车禁行限行区域。《条例》还提出,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程度,划定禁止或者限制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应依法听证。设区的市、自治州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鼓励发展低排量、新能源汽车。确需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相关链接
大气污染防治,我省将采取哪些措施?《条例》提出,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限期淘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锅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逐步扩大,长株潭城市建成区可以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条例》要求,在大气污染重点区域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重污染企业以及新增产能项目。市、州、县(市)政府在编制或修改城市规划时,应规划城市风道,扩大绿地、水面、湿地面积。
市州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禁止或限制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政府应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机动船舶使用渣油、重油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建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应当配合建设专用烟道。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保证油烟达标排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裸露地面应采取措施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应当进行绿化、透水铺装。矿山开采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做到边开采、边治理,及时修复生态环境。
对未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约谈该地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开。省政府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行奖惩。
各级政府、县级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如有包庇大气污染违法行为,未依法作出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等行为,将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和工业发展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监督管理能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质量技术监督、气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发现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五条 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保障必要的环境保护投入,采用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防止、减少生产经营对大气造成的污染,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工作、生活等活动对大气造成的污染,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普及大气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逐步推进环境保护教育,将大气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青少年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网络平台,接受并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污染大气的行为和不依法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的举报。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八条 本省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确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和实施步骤。
第九条 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应当采用烟气超低排放等技术;现有燃煤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应当限期实行超低排放改造。电力调度单位应当优先安排使用清洁能源的发电机组和超低排放燃煤发电机组发电上网。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限期淘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锅炉,加快改造燃煤锅炉和燃煤工业窑炉,推广使用清洁燃料。
第十一条 鼓励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等实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应当逐步扩大。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城市建成区可以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第十三条 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行业中的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城市规划区禁止新建烧制建筑用砖厂;已经建成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关停,并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制定化工、印染、包装印刷、涂装等重点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行业特点,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操作规程,指导排污单位组织实施。
鼓励生产、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产品。
第十五条 在化工、印染、包装印刷、涂装、家具制造等行业逐步推进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料和产品的使用。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应当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程度,划定禁止或者限制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鼓励发展低排量、新能源汽车。确需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优化道路和公共交通线路设置,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方便公众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的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
第十八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本省有关标准的机动车船用燃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对机动车船用燃料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十九条 在用机动船舶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进行设备更新、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等措施;经采取相应措施后,仍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停止运营。
禁止机动船舶使用渣油、重油。
禁止在内河水域焚烧船舶垃圾。
第二十条 新建码头应当规划、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将岸基供电设施建设纳入清洁能源利用发展规划;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推进岸基供电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推进船舶油气动力系统和使用岸电系统的改造。
第二十一条 鼓励、支持节能环保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推广使用,逐步淘汰高油耗、高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保证油烟达标排放。鼓励大型餐饮服务企业和食堂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
已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居民家庭和有关单位应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
道,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居民住宅楼,鼓励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减少油烟排放。
新建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应当配合建设专用烟道。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裸露地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扬尘污染防治:
(一)市政道路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绿化、透水铺装或者覆盖;
(二)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对裸露地面采取设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措施进行覆盖,不能开工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透水铺装;
(三)其他裸露地面由土地使用权人、管理单位进行绿化、透水铺装或者覆盖。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禁止从事矿石开采和加工等容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区域。
矿山开采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做到边开采、边治理,及时修复生态环境。废石、废渣、泥土等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围挡、设置防风抑尘网、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措施;施工便道应当进行硬化并做到无明显积尘。
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以及停止开采或者关闭矿山前,应当整修被损坏的道路和露天采矿场的边坡、断面,恢复植被,并按照规定处置矿山开采废弃物,整治和恢复矿山地质环境,防止扬尘污染。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综合利用。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具体范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监管机制,利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进行监督抽测。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条件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作出规定。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划定本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实施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在大气污染重点区域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重污染企业以及新增产能项目。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提前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
第二十八条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条件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在特护期内,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油机动车行驶;
(三)责令停止露天烧烤、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
(四)责令高排放大气污染物工业企业停产、限产;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或者修改城市规划时,应当按照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原则,合理规划城市建设空间布局,规划城市风道,扩大绿地、水面、湿地面积。
第三十条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确定分阶段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明确相应责任主体、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分解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等因素,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进行分解落实。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年度总量控制计划,控制本行政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对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十二条 对未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约谈可以邀请媒体以及相关公众代表列席。约谈针对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和要求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被约谈地区的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落实约谈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产品目录和淘汰期限,编制本省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产品目录和淘汰期限,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情况的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环境信用管理、排污许可管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等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设区的市、自治州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每月公布其上一个月的空气质量和排名情况。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对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行奖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结果和奖惩情况在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省主要媒体公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
(二)未依法作出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
(三)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
(四)未依法公开大气环境信息或者公布虚假大气环境信息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机动船舶使用渣油、重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摘要:工业园区环境影响评价是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一部分。从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大气评价方法中可以看出,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法在工业区环境影响评价中具有重要地位。文章结合某工业园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工业园区;大气污染;环境评价
Abstract: the industrial park the environment impact appraisal is part of the regional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From regional environment impact assessment atmosphere can be seen in the evaluation method, air pollutant emission control method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in industrial zone has the important position. The article in combination with an industrial park atmospheric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is analyzed.
Keywords: industrial park; Air pollution; Environment evaluation
区域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是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它通过识别和预测区域开发活动对区域大气环境所产生的影响,按照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事先制定出消除或减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对策。在我国,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已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对区域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研究也有一定的成果。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的方法主要有污染指数法和概率统计法、模糊综合评价法及灰色聚类法。而应用在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综合评价中的方法有:标识法、环流形势分型法、物元分析法、统计方法、层次分析法、模糊性相似优先比法等;其评价模式及理念也有所发展,也有以工业园区作为实例进行研究的。在评价方法中,结合污染综合指数分级标准、评价区域环境污染程度看,其缺点是分级标准概念不准确,无法评价区域质量的级别,缺乏区域质量的综合评价;在空气中污染物浓度较低或过于分散时,计算过程中遗失的信息较多,难以准确反映质量状况。而相对区域大气环境评价的研究也较少,缺乏成熟的系统的理论与方法,也没有较多的实例可供借鉴。因此,本文以某工业园大气环境监测数据为基础,将理论与方法应用于实例研究中,将评价与预测结合,在计算环境容量基础上,提出污染控制措施。
1 评价因子的确定
1.1 评价等级的划分
根据工业园区的定位和规划,工业园区主要分为饮料、食品加工等。各项目进园将分别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区内主要燃料以天然气和电为主,少数企业使用煤。项目排放的废气污染物主要为烟尘、粉尘、SO2。经初步估算,污染物排放量分别为烟粉尘:0.417t/h、SO2:0.12t/h。
根据等标排放量计算公式,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
(1)
式中:Pi—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Ci—采用估算模式计算出的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mg/m3;C0i—大气环境第i个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mg/m3。
C0i采用《GB3095-1996》中的1小时平均取样时间的Ⅱ级标准的浓度限值,其中:TSP日平均值为0.3mg/m3;SO2小时平均值为0.5mg/m3。
根据各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放标准计算得各污染物等标排放量为:
PTSP=1.39×108m3/h、PSO2=0.024×107m3/h;PTSP和PSO2均<2.5×108m3/h;
项目区周围地形特征为丘陵。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2008)规定,确定本项目区域的大气环境评价等级为Ⅲ级。
2.2 评价因子的确定
按照《环评法》规定,评价因子为:现状评价因子:SO2、NO2、TSP;影响预测因子:SO2、TSP;总量控制因子:SO2、烟(粉)尘。
3 评价方法及模型
3.1 评价区概况
某工业园用地形状呈狭长的梯形,总规划用地面积134.01hm2。工业园区用地性质为I、II类工业区,以食品、饮料等产业为主,设立高新科技园,并规划建设相应的配套工程。
3.2 现状评价方法
1)监测方案
①监测点位布置。总共设置4个大气监测点。
②监测频率。SO2、NO2:每天监测4次,每次监测时间为1小时,各小时采样频率为:7:00~8:00、13:00~14:00、17:00~18:00、21:00~22:00。
TSP:连续5天作日平均值监测,每日两次,频率为7:00~14:00、14:00~22:00。
③监测分析方法。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规定的监测分析方法执行。
2)评价方法
采用单项指数法进行评价,这种方法算法简单,精度较高,效果更好。其数学模式为:
(2)
式中:Ii—i种污染物的单项指数;Ci—i种污染物的实测浓度(mg/m3);Si—i种污染物评价标准(mg/m3)
3.3 预测模型简介
1)气象因子
根据气象站多年地面气象观测资料统计:多年平均风速1.9m/s,实测最大风速19.8m/s,盛行风多年平均频率:静风24%,西北偏北风16.1%,北风11%,西北风10%。
2)预测模型
由于工业园区污染物排放的方式及种类复杂,每个排放点的源强也难以确定。为此,本评价采用箱式大气质量模型。
这种模型考虑多源对整个区域影响,箱式模型主要用于宏观预测区域开发活动对大气的环境影响。这里的“多源”包括污染浓度与时间的变化因素及污染物的衰减等;也对区域不同高程的大气状况进行预测,其结果与实际污染情况更相近,相比其他预测模型,更能客观地反映多因子共同作用下的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3)
当式中t很大时,箱内的污染物浓度c随时间的变化趋于稳定状态,这时的污染物浓度称为平衡浓度cp,由上式可得:
(4)
式中:l—箱体的边长(m);h—箱的高度(混合层高度m);c0—初始条件mg/m3;K—污染物的衰减速度常数;Q—污染物的源强(mg/s);u—平均风速(m/s);c—箱内的污染物浓度mg/m3;t—时间坐标。如果不考虑污染物的衰减,即K=0,当污染物稳定排放时,由上式可得:
(5)
4 预测结果与分析
工业园内主要使用天然气作燃料,少数企业有可能使用燃煤,根据污染源分析结果,区域SO2排放量为169.9t/a,TSP排放量为59.93t/a。
根据箱式模式,工业园区箱体的长度l取1.15km(1150m);箱的高度h取中性平均风速混合层高度高782m;平均风速u取2.0m/s;污染物的源强Q;初始条件,选取项目所在区域大气环境监测数据值作为计算依据,SO2:0.0453mg/m3,TSP:0.130μm。
预测的工业园区污染物浓度见表1:
表1工业园区大气污染物日均浓度预测
从表1中的预测结果看,以天然气为主的清洁能源燃烧过程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很小,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影响很小。
4.3 环境容量的确定
对大气污染物而言,区域排放总量限值可依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和方法》(GB/T13201-91)推荐的A值法确定。
(6)
式中:Qak—总量控制区某种污染物年允许排放总量限值(万t);Si—第i功能区面积(km2);n—总量控制区中功能区总数;Cki—GB3095等国家和地方有关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所规定的与第i功能区类别相应的年日平均浓度限值(mg/m3);C0—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年日平均浓度;A—地理区域性总量控制系数(104km2/a)。
在按(GB/T13209-91)推荐A值(2.8)及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93)规定C0取值后,由此计算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SO2和TSP允许排放量,见表2。
表2 SO2和TSP 允许排放量
由于工业园区排放源以低矮源为主,排放源低于15m,故SO2环境容量按低矮排放源计算结果设定:SO2按其计算值95%计,为284t/a。综上,按照本模式计算得到的工业园区SO2的大气环境容量为:284t/a,TSP为:950.2t/a。
5 污染物控制措施及建议
为避免区域开发对大气环境的破坏,园区开发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污染物控制措施,即“源头把关+末端治理+跟踪监测”的污染综合防治对策。
(1)严格执行政策总量控制,严把企业“入园”关口。严格进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总量控制,合理分配区域环境容量,严把入区项目环境门槛关,入区企业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在总量控制的原则下,促使区域内现有大气污染企业整改污染治理措施,达标排放;对于新入园的企业,不能超过园区限定的总量,符合区域大气环境容量要求的方可入园。
(2)优化能源结构,推行清洁生产。对于工业区内现有以煤为燃料的企业,鼓励其进行“煤改气”工程;对于新入园企业,应严格控制新上燃煤锅炉以及以煤为能源的项目。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在宏观管理应考虑企业的环境效益,对采用先进清洁工艺,重视环境保护的企业应有鼓励的办法和措施,对破坏环境的企业应重罚直至关停。
(3)加强宣传教育,树立科学发展观。在追求经济总量时,要重视生活质量,讲究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水平和可持续发展的潜力,健全企业的环保管理和监督,有计划进行监测和不定期检查且在工业园区及相关部门一定范围内通报检查结果。
(4)加强评价后跟踪监测,督促环保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大气污染物监管和治理,现有除尘等环保设备必须正常运行,除尘效率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强化生产废气的治理,达标排放。加强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管理,并督促环保措施的落实,跟踪监测环境质量,随时提出补充及环境治理对策。
参考文献
1现场采样
大气环境监测现场采样包括监测点位设置、样品采集和样品保存运输三个环节。每个环节均可能对监测结果造成影响。大气环境监测的第一步就是设置监测点位。监测点位设置是否合理关系着测量数据是否具有代表性和准确性,能否将当地实际的大气环境状况真实地反映出来。监测点位的布置会受到天气状况、周边环境、排污口位置等因素的影响。如果由于各种原因出现了监测点位的设置偏差,就会造成采样误差。样品采集过程中影响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的因素有以下两点:①采样的频率和时间。如果在一段时间内采样频率过低,或者没有掌握大气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污时间,就会造成样品的代表性降低。②气象条件。空气中的污染物分布状况会受到降水、温度、风向、风力等各种因素的影响,特别是两个点位都处于同一断面时,更容易出现采样误差。另外,样品保存运输过程中的容器材质、气密性等因素也可能影响到采样质量。
2分析测试
在对采集到的样本数据进行分析和测试时,很多因素都会影响大气环境监测的质量,造成分析结果的误差,例如实验时的环境因素、化学试剂的纯度、仪器的精度、测试方法的适用性和先进性等。
3人为因素
大气环境监测对人员的技术操作水平要求较高,如果操作人员没有严格遵守相关规范进行操作,就必然会造成较大的分析误差。与此同时,监测结果的质量还受到操作人员的责任心、态度和熟练程度的影响。
二提高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的有效对策
1严格监督
现场采样的质量要对大气环境质量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价,首先要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而采样过程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所以必须加强对现场采样质量的监督力度,严格控制大气环境监测工作采样的空间性和时间性;要立足于现场调查,严格核实相关资料,以具体情况为基础,确定采样周期、采样频次、采样断面和采样点位,以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和完整性为目标,制订出适应现场实际情况、符合相关规范的科学的监测方案。对于重要的工业污染源,要以一定的标准为基础对污染源进行划分,将其划分为重点污染源、次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要适当提高重点污染行业、重点污染源、重点污染地区以及次重点污染源的采样频次。同时还要加强对样品容器的标志、现场加标样品的数目和频率、样品的保存条件、采样设备和样品存放容器等因素的控制。
2积极使用先进方法和仪器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分析方法、仪器都不断改进,灵敏度和精度不断提高,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为提高大气环境的监测质量,应积极研究和倡导新方法和新仪器在大气环境监测中的使用,以突破现有方法和仪器的技术瓶颈,让监测数据更为准确、及时,数据分析更加全面、完善。
3提高监测人员的素质
监测人员的理论水平、操作能力都会对监测质量造成影响,提高监测人员素质是减少监测误差、保障数据准确性和真实性、提高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的有效手段。通过定期的人员培训、操作能力测试、业务深造等方式,可以提高监测队伍的素质和操作能力。
4落实和完善实验室认可制度
实验室认可制度指的是由权威机构通过一定的考察,认定某实验室有能力进行某一类型的校准或检测,并对其进行正式认可。实验室认可制度是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监督体系的基础,能够为其提供相应的体系认证。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科室,应安排相应的质量监督员监督其监测工作质量,及时发现并改进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开展全程质量控制工作
为了保障和提高大气环境监测的质量,要对整个环境监测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和管理,不仅要关注监测结果,还要控制大气环境监测的过程质量。在报告审核、数据处理、样品分析、现场采样等环节,都必须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保证大气环境监测数据能够真实、准确、及时地反映大气环境的实际状况。
三结束语
公路建设项目对大气环境产生的影响时段分为建设期和运营期两个时段,建设期主要是公路建设施工时车辆运输、挖填方、修筑路基、熬制和喷洒沥青对大气环境的影响,运营期主要是机动车辆排放的尾气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公路建设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是在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工程分析,通过模式预测等手段进行评价。所以本文通过某市某公路建设项目的案例,结合其它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初步探讨公路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要点和内容。
1 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大气环境现状调查包括大气污染源调查,污染气象调查分析,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三方面内容。在污染源调查中,应根据公路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当地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污染因子进行筛选。首先应选择建设项目等标排放量较大的污染物为主要污染因子;其次应选择特征污染物,同时还应考虑在评价区已造成来重污染的污染物。污染气象调查与分析主要包括:(1)气候区划分及其主要气候参数;(2)地面常规气象资料的统计分析;(3)大气扩散参数;(4)大气边界层风场和温度场特征。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的目的是查清评价区域的大气质量现状,主要包括:(1)监测布点;(2)监测因子筛选;(3)监测时间、频率和方法;(4)监测结果统计与分析;(5)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下就以某市某公路建设项目为例叙述一下具体内容。
1.1大气污染源调查
公路建设项目对大气环境产生的影响的时段分为施工期和运营期两个时段。施工期主要为车辆运输、挖填方、修筑路基、熬制和喷洒沥青对沿线环境空气造成污染。运营期主要是机动车辆排放的尾气对沿线环境空气造成污染。根据公路建设项目的特点,大气环境污染因子主要为施工期扬尘及营运期汽车尾气排放的 C0、NO2。
1.2污染气象调查与分析
主要收集评价路段近1~3年常规气象资料,包括年、季、月的气压、气温、降水、湿度、日照、主导风向、平均风速、稳定度出现频率等项内容。下面以某市某公路建设为例,简要介绍一下调查内容。
1.2.1气候概况
该地区属北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受蒙古内陆冷空气和海洋暖流季风影响较大,冬季漫长而寒冷干燥,夏季短暂而温湿多雨,春秋季风交替,气温变化大,冰封期长,无霜期短,冻土深达 2-2.2m。该区全年气压稳定,降水集中在六、七、八月,蒸发量冬季明显降低,春秋季相对湿度小。年降水量平均399.6mm。年平均气压:994.4hpa。降雪量:平均积雪158d,最大积雪深度220.0mm。蒸发量:年平均蒸发量1531.4mm,年最大蒸发量1711.0mm,年最小蒸发量1378.4mm。湿度:年平均相对湿度为66%。年平均气温5.0℃,月平均最低气温-19.6℃,极端最低气温-37.5℃,月平均最高气温23.6℃,极端最高气温36.2℃。
1.2.2地面风场
全年主导风向为西北风(NW),次主导风向为南风(S)。冬季主导风向西北风(NW),夏季南风(S)和西南风(SW)。
年平均风速3.0 m/s,年最大风速为23.7m/s。
1.2.3大气稳定度
根据P―T法,将稳定度分为A―F六类。分析该区气象资料可以看出,该区四季均以中性层结为主。白天以中性层结为主,夜晚以中性层结和稳定层结为主。
1.3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
监测布点应以环境空气敏感点为主,兼顾全路均布性的原则布设点群。监测点应具有代表性,能反映路段内环境空气污染水平和浓度分布规律。监测一般取一期监测,第期监测至少5天并保证3天有效数据,每天至少4次。监测应与气象观测同步进行。现状评价应分析评价因子的一次最高值和日均浓度值变化范围、超标率及超标原因,并对环境空气质量现状作出评价。下面以某市某公路建设为例,简要介绍一下现状监测与评价的内容。
1.3.1监测布点
评价区内设3个监测点,分别为让A小区、某办公楼、人民医院。监测点位置见表1-1。
1.3.2监测因子:
根据公路建设项目的特点,选取的监测因子为CO、NO2、TSP。
1.3.3监测时间、频率和方法:
2003年06月16日至18日连续监测3天。NO2、CO、TSP连续24小时采样,日平均每日至少有18h的采样时间。采样时均观测并记录当时的风向、风速、气温等气象条件。
采样与分析方法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空气废气的监测方法》进行。
2 公路建设项目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分析
公路建设项目对大气环境产生的影响分两个时段,分别为施工期和建设期,下面就两个时段分别进行分析:
2.1施工期的大气环境影响分析
2.1.1施工期工艺流程
2.1.2施工期大气污染源分析
公路建设时对大气环境产生影响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修筑路基时由于挖土、填土、推土及搬运泥土和水泥、石灰等的装卸、运输、搅拌过程中有大量尘埃散逸到周围环境空气中;(2)道路施工时运送物料的汽车引起道路扬尘污染;(3)物料堆放期间由于风吹等引起扬尘污染;(4)在路面施工时由于熬制和喷洒沥青可能产生沥青烟污染。
2.2运营期大气环境影响分析
运营期公路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要小于建设期,运营期对大气环境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汽车尾气污染;(2)公路上行驶的汽车轮胎接触路面使路面积尘扬起,产生二次扬尘污染;(3)在运送散装含尘物料时,由于洒落、风吹等原因,使物料产生扬尘污染。
3 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公路建设项目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分为施工期和运营期两个时段。施工期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大的主要是扬尘和沥青烟污染。运营期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大的主要是汽车尾气,经国内外的试验研究,已明确机动车辆排放物中,对人体健康有直接危害作用的为CO、NO2以及排放物的二次衍生物―光化学烟雾等。在汽车尾气中CO和NO2的排放量占较高的比例,因此汽车尾气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大的主要是CO和NO2。下面以某市某公路建设为例,介绍一下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的内容。
3.1施工期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3.1.1施工期沥青搅拌站沥青烟影响分析
本工程浇筑路面所需的沥青混凝土由沥青混凝土搅拌站集中制备,沥青混凝土采用封闭搅拌工艺,用无热源移动式高温容器送至铺浇工地。据有关资料介绍,沥青加热至180℃以上时会产生大量的沥青烟,本文就目前国内公路施工时采用的沥青混凝土搅拌设备的情况分析沥青烟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目前国内所采用的沥青搅拌机大多采用蒸气加热熔炼沥青,沥青温度为160℃左右,产生的沥青烟相对较少,并且搅拌站内的脱油池、化油池均为密闭结构,沥青与砂石搅拌均带有降尘装置,因此沥青烟的排放浓度很低,沥青熔炼、搅拌时沥青烟排放浓度低于75mg/m3,可以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沥青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3.1.2施工期扬尘影响评价
公路施工中,施工区的扬尘主要是修筑路基需要拌合大量的灰土而产生的,灰土拌合有两种形式: 路拌和站拌。路拌是指沿拟建公路进行路基施工时的现场拌合;站拌是指在灰土拌合站按道路施工规范对灰土进行集中拌合,拌合好的灰土由车辆直接运往施工路段。其特点分别是: 路拌尘污染随施工处移动而移动,但其影响范围小,在石灰与土按一定比例的拌合中,粉尘中所含的石灰成份可能将路旁的植物灼伤;而站拌尘污染集中在拌合站,其粉尘排放量大,影响范围更大。根据类比监测结果分析可知:路拌粉尘污染较轻,在150m处 TSP能够达到GB3095-1996 中二级标准日均浓度限值要求;站拌粉尘污染较重,其下风向200m 处TSP污染物浓度值仍高于标准浓度限值 , 若此区域有居民区,其生活环境将受污染。
3.2营运期环境空气影响预测与评价
3.2.1污染源源强计算
(1)公路交通量的确定
在高等级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经试验统计,大部分汽车的行驶工况可视为等速工况。根据沿线交通量OD调查资料分析,预测出公路各预测年的交通量见表3-1及表3-2,表中为折合成标准小客车数值。
(2)公路营运期源强的确定
源强的计算公式为:
式中 :Qi 一j类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源强,mg/(s・m);
Ai 一第i型车预测的小时交通量,辆 /h;
Eij 一汽车专用公路运行工况下i型车j类排放物在预测年的单车排放因子 ,(mg/ 辆・ m)。
通过源强公式可计算出公路污染物排放源强 , 本评价所选取的评价因子为 CO 、 NO2 ,二项源强见表3-3
2)预测计算条件
预测因子为CO、NO2;预测计算该公路营运中期(2009年)和营运远期(2019年)在最为可能出现的气象条件下(D类稳定度、风速≥6.0 m/s)、不利气象条件下(E类稳定度、风速1.5 m/s),公路下风侧200m范围内的CO、NO2污染物的浓度分布;预测中、远期各敏感点(选取现状监测点)在D、E类稳定度,风向由平行于公路方向改变为垂直于公路方向条件下,其1小时浓度的范围,并与背景1小时浓度最大值叠加,得到各敏感点最大1小时浓度的变化范围。
3)预测结果及分析
利用上述预测模式,对本项目进行预测计算处理,分别得到2009年、2019 年在最大频率气象条件及不利气象条件下,下风侧200m以内CO、NO2污染物一次浓度分布预测结果和 敏感点一次浓度分布预测结果。
由预测结果可知,2009年该路段NO2一次浓度预测最大值为0.1242mg/Nm3,出现在该路段不利气象条件下次主导风向S风下风侧20m处,对照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0.24 mg/Nm3的要求,最大浓度占标准份额为51.75%。随着距离的增加,NO2浓度值迅速下降。2019年,该路段NO2一次浓度预测最大值为0.1907mg/Nm3,出现在该路段不利气象条件下次主导风向S风下风侧20m处,对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最大浓度已占标准份额的79.46%。随着距离的增加,NO2浓度贡献趋于降低。由此可见,拟建公路建成后,车辆尾气中NO2对公路沿线附近范围内的大气环境的影响较小,但随着交通量的增加,污染也将日趋增大。
该路段无论是营运中期还是营运远期CO一次浓度预测值均小于1 mg/Nm3,与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10 mg/Nm3要求相比,所占份额较小,故公路车辆尾气中CO仅对公路路边附近有轻微影响,对路边以远的大气环境不会造成影响。
4 结语
公路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是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重要的一项评价内容,在进行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中要抓住以下几个要点进行评价:
(1)大气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2)建设项目污染源及污染物分析;
(3)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本文就是从这几个要点入手,以某市某公路建设项目为例,简要介绍了一下公路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内容,本文的内容还有很多不尽详实的地方,只是在这里和大家共同探讨一下公路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要点和内容,以便互相学习和提高。
参考文献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督管理司.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培训教材.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