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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政策研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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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政策研究意义

双减政策研究意义范文第1篇

关键词:低碳旅游;优势条件;阻碍因素;对策;江西

一. 引言

低碳旅游是低碳经济背景下旅游业发展的新模式,要求在旅游活动中尽量减少碳足迹与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原则开发和利用旅游资源,实现资源利用的高效低耗与对环境损害最小化的全新旅游发展方式。

江西具有优良的生态环境,具备发展低碳经济的先决条件,2009年11月江西省政府了国内首个省级低碳经济发展白皮书《绿色崛起之路—江西省低碳经济社会发展纲要》,其中提出要建立三大低碳产业群,旅游业为其中之一,低碳旅游对江西转变旅游经济增长方式及旅游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 江西低碳旅游发展现状

(一)旅游资源

江西的生态环境在全国一直属于前列,生态旅游资源也是最具优势的旅游资源,根据《江西旅游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江西省有世界遗产4处,世界地质公园2处,国际重要湿地1处,国家5A级旅游景区2个、4A级旅游景区40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8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2处,国家自然遗产3处,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3处,国家级森林公园43处,国家地质公园、矿山公园5处,全国水利风景区14处,国家湿地公园10处,等等,江西森林覆盖率63%,生态效益价值达8233亿元,是低碳旅游得以发展的基础。

(二)旅游客源

近年来,江西旅游业发展迅速,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在旅游接待人数和旅游收入方面持续增长,“十一五”期间,旅游接待总人数由2005年的5095.1万人次增加到2010年的1.0819亿人次,年均增长16.25%;旅游总收入由2005年的320亿元人民币增加到2010年的818.32亿元人民币,年均增长20.66%。游客主要来自本省及苏、浙、沪、湘、鄂、粤等长三角、珠三角经济发达地区,为低碳旅游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客源条件。

(三)旅游从业人员和游客低碳意识及行为

低碳旅游在全国刚刚兴起,江西旅游管理部门、旅游企业和游客对低碳旅游的认识还不够,旅游景区建设和旅游产品开发仍然注重经济利益,高能耗、高排放的开发方式对生态平衡造成破坏。江西旅游景区、旅游交通、酒店、宾馆的运营仍然以传统能源为主,清洁能源和碳减排技术的利用和推广不足,这其中包括资金、技术实施条件、人才等方面的原因,节能减排任务艰巨。而据对江西游客的问卷调查显示,60%的游客存在乱扔垃圾、浪费食物、浪费水资源的行为,70%游客对他人破坏环境行为不会立即进行制止,环保意识不强,低碳旅游产品的设计和推广受到限制。

(四)旅游业能源消耗和碳排放情况

江西旅游业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总体来讲比较低,旅游业能源消耗占全省能源消耗总量不到2%,旅游业二氧化碳排放量占全省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不到1%,是低能耗低碳产业。其中,旅游住宿能源消耗、二氧化碳排放量占江西旅游业16%和12%,旅游活动能源消耗、二氧化碳排放量占江西旅游业15%和13%,比重较小,而旅游交通中的能源消耗及二氧化碳排放量比重占江西旅游业70%左右,是旅游业能耗的主要方面,各交通工具中以汽车的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为主,其次为飞机和火车,这与使用汽车出行距离最长相关。

(五)政府旅游规划及政策

江西坚持政府主导旅游发展战略,已明确旅游业支柱产业地位及旅游业低碳化发展方向,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编制《江西省旅游生态设计规范》和《江西省旅游生态行为规范》,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加大了扶持力度,为低碳旅游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是江西省尚未制定低碳旅游发展规划,未出台低碳旅游相关的政策法规或行业标准,低碳旅游活动的规范性和合理性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界定,旅游业涉及的各行各业也没有明确的生态、能耗及排放指标,碳减排程度的考核和等级的评定无从实施,这不利于低碳旅游的长远发展。

通过以上几点的分析,可得出,江西优秀的生态环境和旅游资源、江西近年来迅猛的旅游发展势头、政府对旅游业发展的重视及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契机均为低碳旅游发展提供了动力,但另一方面,江西旅游从业人员和游客低碳意识弱、新型能源和低碳技术利用少、缺乏低碳旅游发展规划和政府相关政策又构成对低碳旅游发展的阻碍,只有增加动力,减少阻力,才能促使低碳旅游又快又好的发展。

三. 江西低碳旅游发展对策

低碳旅游强调在整个旅游活动过程中尽量减少碳排放量,即要求在旅游“吃、住、行、游、娱、购”六方面实施低碳管理,这就需要政府、旅游企业、旅游景区、旅游者多方的共同推进和通力合作。

(一)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做好低碳旅游引导工作

政府在低碳旅游发展中应起到引导、管理和保障的作用,(1)在江西省旅游产业“十二五”规划的基础上制定江西低碳旅游发展规划,确立低碳旅游发展目标和任务,在旅游景区、旅游企业中进行节能减排任务分解,确保2015年前能耗减少20%。(2)加强低碳旅游宣传,在旅游景区、居民小区、火车站、酒店宾馆等地设置低碳旅游宣传牌或借助江西卫视、江西旅游网、江南都市报等主要媒体开设低碳旅游专栏,倡导低碳消费,着力提高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者的低碳意识。(3)制定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的碳减排标准,对碳减排量进行统计考核,并与星级宾馆评定、绿色饭店评定、A级景区评定及地方政府政绩评价等工作相挂钩,促使和激励旅游过程中的各环节节能减排,实施低碳管理。(4)制定扶持低碳旅游发展的财政、税收、人才等方面的政策,设立低碳旅游专项基金,对低碳旅游产品开发或碳减排技术给予资金支持,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高能耗、高排放的旅游活动和旅游行为进行制止和惩罚。

(二)旅游者转变消费模式,发扬节能环保美德

低碳消费是低碳旅游发展的根本动力,旅游者的低碳行为对低碳旅游的发展至关重要。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应摒弃奢华浪费的消费方式,转变为注重环保、节约资源的低碳消费方式。有研究表明,旅游的愉悦感与酒店的等级没有必然的联系,与旅游中开支的高低也没有必然的联系,而节能环保行为体现了旅游者的社会责任感,从而使旅游者获得一份精神享受,如出行选择公共交通,不使用一次性用品,不浪费食物和水资源,不污染环境等。2010年国庆在赣州章贡区、九江武宁、萍乡武功山、鹰潭龙虎山等地,游客骑自行车,自带帐篷进行近郊游及野营,就是低碳旅游很好的体现。

(三)旅游企业实施低碳化运营,旅游交通是碳减排重点。

旅行社、酒店、餐馆、交通公司等旅游企业是提供旅游产品的主体,只有将低碳思想融入到经营管理中去,才能促进低碳旅游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如旅行社向旅游者推荐低碳旅游路线,餐馆不提供一次性餐具,酒店客房用品一日一换改为一客一换,洗漱用品改耐用型大包装,等等。旅游交通由于碳排放量较大是碳减排重点,主要是变私家车为公共交通,变耗能大的交通工具为耗能小的交通工具,如电动车、自行车、马车,或开辟步行路线,减少交通带来的碳足迹。九寨沟景区的交通模式值得借鉴,庐山景区的观光公交也可在全省推广。另外,旅游企业应积极运用新型能源和碳减排技术,降低能源消耗,节约资源,提高企业运营效率。

(四)建立低碳旅游示范点,分阶段实施低碳旅游

低碳旅游的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江西可分阶段进行。建立低碳旅游示范点,是探索低碳旅游发展模式的有效途径,对省内其它景区起示范借鉴作用。婺源被授予全国低碳旅游示范区称号,得益于其低碳旅游发展科学有序,生态环境保护良好。庐山、井冈山、龙虎山等地也是建立低碳旅游示范点的很好选择,一是这些景区生态环境较好,具备优先发展低碳旅游的条件,二是这些景区客流量较大,可引领全省的低碳消费。在低碳旅游示范景区,从景区规划、建设、运营到游客接待都要尽量做到低碳化,使游客通过切身感受理解和接受低碳消费方式。通过低碳旅游示范景区的建设和推广,为低碳旅游在江西的全面实施提供条件。

参考文献:

[1]周娟、范星宏、王朝辉,区域旅游低碳发展的战略路径与策略研究—以安徽省为例[J],华东经济管理,2011年12月

[2]沈中印,低碳旅游发展模式与政策研究-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为例[J],经济视角(下),2011年第11期

[3]吴铀生、马胜,低碳消费是实现低碳旅游的关键要素[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7期

[4]石长波、彭晶晶,低碳经济背景下黑龙江省发展低碳旅游对策研究[J],对外经贸,2012年第1期

[5]黄艺农、范松,基于相关利益者视角的低碳旅游发展思路探讨[J],湖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

[6]肖瑜、张祖明,大连市发展低碳旅游的对策建议[J],北方经贸,2011年第9期

双减政策研究意义范文第2篇

[关键词]经济危机;税收流失;税收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09)03-0001-03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制度障碍与政策研究》(08CJY043)。

一、我国税收流失现状及其危害

在许多发展中国家,有限的管理能力成为税收的束缚。对发展中国家的逃税情况的研究表明,半数以上的潜在所得税未能征收入库的情况并非罕见,其他税种也有些类似情况。我国这类研究资料比较缺乏,但同样,应征额与实征额之间有较大的差距,税收流失严重。有学者曾对我国逃税的规模进行测算,结果令人震惊:在1995年至2002年中,我国逃税规模分别为4473.95、4099.14、4358.44、4524.92、4440.31、4438.13、4320.56、3991.88亿元,逃税率分别为0.74、0.59、0.53、0.49、0.42、0.35、0.28、0.23。[1]最近,审计署公布的有关审计结果表明,由于企业存在着核算、申报不实等诸多问题,导致大量税收流失。这不仅使得政府收入流失,税收对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大打折扣,更降低了税制的弹性。特别是在通货膨胀的条件下,由于管理的原因,导致税收收入相对额下降,要想增加收入,只有不断地提高名义税率和开征新税,导致了高税率低税额的现象,也使得减税面临巨大困境。并且,从长远角度看,税收流失还会对国民经济产生负面作用。因此,减少税收流失是一项重要而又迫切任务。

二、税收流失问题的原因

(一)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淡薄

企业通过做假账,多摊派费用,减少账面利润来减少纳税已成为一种风气,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淡薄。这固然与我国公民素质不高有直接原因,但是还有其他方面因素。

1.部分征税人征税观念不正确。在部分“税官”看来,我是“国家税官”,我就有权管你,你不服,我有法治你,一副典型的“税老大”的模样。并且,某些地方人情大于税法,只要人情到,好处到,一切都可以通融。这使得纳税人感觉社会主义税收跟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统治阶级的“苛捐杂税”“横征暴敛”并无本质区别,从而产生反感。

2.政府机关的财政支出不够透明,甚至错位。虽然我国人大每年都对预算情况进行审议和监督,但是绝大部分纳税人并不清楚财政收入有多少用于纳税人,有多少用于政府开支。如果纳税人看到的仅是政府机关漂亮的办公大楼,宽敞的职工宿舍和高档的轿车,他们就会感到即使依法纳税,也都被“当官的”挥霍掉了,故产生一种少缴税甚至偷税的动机。

3.税收宣传不得体。到目前为止,中国的税法宣传仍然停留在“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任务”、“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阶段上,这使得纳税人误认为税收是政府无需付出取得的,税收是一种绝对的权利,权利义务的不平等使得纳税人对征税产生抵触情绪。

4.偷税惩罚力度不够。纳税人看到:许多偷税漏税单位或个人并没有被发现;即使被发现,受到的惩罚力度也很小,从而使依法纳税的人们有不公平的感觉,他们也改为不依法纳税。这种“示范效应”使不依法纳税成为普遍现象。一旦如此纳税人就不会因为不依法纳税而产生罪恶感。

(二)税制设计不合理、税务管理能力弱

1994年税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了我国现行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基本上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取得了初步的成效。这可以从我国宏观税负不断的提高中看出。据统计,从1994年~2002年,我国宏观税负率分别为10.96%、10.33%、10.18%、11.06%、11.82%、13.02%、14.07%、15.95%、16.40%。[2]但从税收结构情况看,流转税和所得税这两个主体在结构上是严重失衡的,流转税比例过高,目前已达到税收总收入的70%以上,而所得税所占的比重则比较低,仅有16%左右,其他财产税等辅助税种也未调整到相应位置。同时,应该看到,我国税务管理能力较弱,这使得税制实施的效果不好。从实践看,正是由于对法定的各个税种缺乏管理能力,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税制设置的初衷与实际运行情况之间往往存在巨大的差异。其结果首先是影响一定时期税收收入的总量与结构。在这种较低的税务管理能力下,要增加收入,政府往往必须不断提高税率和开征新的税种,其结果必然使得税制缺乏严谨的体系。我国税务管理能力弱,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征收系统信息化程度低,征管手段落后。首先,税收计划缺乏弹性,税务机关的征收进度比照税收计划进行,很难做到应收尽收。其次,征收大厅没有充分发挥其功能效应。虽然投入大量硬件设施,但其功能的应用有待于开发。如以计算机代替手工征收,虽然提高了工作效率,但目前的软件功能尚有欠缺,只是对纳税人简单情况进行储存,打印税额及征收日报等,不能提供大量信息。对纳税申报资料的人工审核不但缺乏可比性而且还存在滞后性纳税评估,税源监控信息在征管实践中没有被灵活地运用。特别是对未申报户、欠税户缺乏很好的源泉控制方法,未能与工商、银行、企业进行联网。再次,征管数据没能为稽查选案即使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2.管理系统信息化程度低,没能有效地支持征收系统和稽查系统。管理系统是税收征管体系的桥梁和纽带。现行的管理系统从税源监控的广度到深度都没有达到应有的程度,而且信息化程度低,过多强调了静态税收资料的保管,忽视了动态税收资料的采集。

3.稽查系统效率不高,没能把稽查中掌握的第一手资料及时反馈给征收和管理系统。稽查人员所占的比例不足,稽查力量有待充实,稽查的内容、方法也有应进一步完善。特别是目前稽查部门实行的“选案、稽查、审理、执行”一整套方法,虽然本意是要强化对稽查权力的制约,减少大规模稽查而增加的税收成本,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出现一些问题,利用选案提供的数据不尽准确,影响了稽查工作的准确率。

4.征收、管理、稽查各部门之间的职责范围划分有时不甚合理,缺乏整体协调。表现在征管数据没有能为稽查选案及时提供有价值的信息;管理系统既缺乏相对独立性又不能有效地支持征收系统和稽查系统;稽查没能借助于征收和管理系统获取选案线索,有针对性地实施专项稽查和重点稽查,同时,也没有很好地做到把稽查检查中掌握的第一手资料及时反馈给征收和管理系统。

5.征管工作在具体操作中缺乏一定的规范性。首先表现在税务人员的素质、业务水平有待于提高;其次办税程序、手续、文书还不甚规范,税务人员执法的规范化问题仍然存在。

(三)税收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税收法律框架,《税收征管法》等税收程序法的颁布实施,也进一步完善了税务执法、法制监督、和法律救济的制度体系。但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新型经济及相关法律的不断涌现,税收法制建设中不仅原有的问题日益突出,而且还暴露出新的矛盾。主要问题有:

1.税收法律体系不完善。许多重要的税收法律,如税收基本法、税务违章处罚法、税式支出法、税务法理法、纳税人权利保护法等还未出台;税收实体法内容滞后,税种设计不合理。

2.税法与相关法律存在明显脱节,长期游离于整个法律体系之外。不仅《宪法》中未对税收的开、征、停、减、免以及公平税做出规定,税法与行政法之间还存在矛盾。

3.税收依法行政上存在明显缺陷,税收司法运行机制存在明显不足。

三、税收流失问题解决办法

(一)提高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

现代各种税种的成功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公民的纳税意识,这种纳税意识一方面来自于纳税人的“觉悟”,另一方面来自于考虑到被抓住后会受到惩罚。公民的纳税意识很大程度上来自纳税人对作为正式制度的税法体系的认同程度。如果纳税人能确认税收用途正当,与自己享受的公共服务能联系在一起,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影子价格”,并且能感觉到与其他纳税人相比,税收是公平的。这个时候,纳税人对尽义务的意愿会大大加强。但是不少纳税人对征税有抵触情绪。要改变这一态度,一是要改变目前征税人高高在上的错误观念,使他们知道:正是公民的纳税,政府机构才能正常运转,才能给公务员工资。二是要改变目前的税法宣传,不能只停留在“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任务”、“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之类口号宣传的水平上,而要使纳税人看到:税收是他们为社会生活付出的代价,是为消费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税收给他们生活中增加的,并不只是负担。

要增强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就要加强对违法纳税人的检查和处罚,并将这些情况公布,以儆效尤。而这又和加强税收管理是相联系的。一个合理的税制跟一个完善的税收管理体系,应该使纳税人衡量逃税的成本―收益后选择依法纳税。 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用下面的公式解释:

E(Y)=K[Y-T(Y)-P(m)m×Y]+(1-K)[Y-T(1-m×Y)][3]

其中, E(Y):可支配收入 ,Y:个人真实收入 , T(Y):税收函数 ,m:真实收入被隐瞒比例 ,P(m):罚款率函数 ,K:逃税行为被查获函数 。

因此,理性的纳税人要使个人可支配收入最大化,预期的最优“逃税”程度取决于税率结构、逃税被查获概率以及罚款率结构。在其它因素不变情况下,逃税程度取决于查获概率K(检查力度)、罚款率P(m)(惩罚力度)。因此,降低畸高税率,加大查处力度和频度,提高罚款率,均能减轻逃税。而这些,是税制设计和税务管理所决定的。

(二)改进税收管理

1.优化税收征收系统。要实现税收系统信息化,包括纳税申报方式多元化,纳税申报数据采集、处理、分析自动化,税控装置普遍化,税款入库无纸化,与相关机构实现网络化。

2.管理系统信息化。管理系统信息化的重点,应该放在纳税信息的分析,存储和与征收系统和稽查系统的相互衔接、相互交流上,建立管理系统与征收、稽查系统相配合、相促进的机制。只有逐步实现管理信息化,加大管理力度,最大可能地获取纳税信息,缩小征纳双方的信息差距,实现合理有效的纳税评估机制,才能使征收、稽查系统高效运作。

3.强化税收稽查,提高稽查水平。要加快税务稽查的制度建设,规范税务稽查执法的权限和程序,建立税务稽查考核体系。税务稽查要实现信息化,以征管数据作为稽查选案的依据,充分利用协查信息,使稽查选案更具有针对性,提高稽查效能。在稽查体制上应确定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分离格局,既能分解权利,又能明确责任,应强调在对稽查权力制约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稽查行为。

4.制订规范的核定征税程序。通过规范核定程序,可以有效地避免核税的随意性。具体要求包括:同一城市对核税文书做出统一规定;核税人员定期开展辖区业户经营情况的调查分析及定税后的跟踪管理;逐步实现核定征税由手工管理向计算机管理转化。[4]

(三)完善税收法律法规

加强税收立法,健全税收法律体系。这是推进依法治法、治理税收流失的基础。基本思路是:建立税收基本法为母法,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相配套的税收法律体系。

1.建立税收基本法。税收基本法是具有最高税收法律地位的“母法”,规范税收共性问题,统一、约束、指导、协调各单行税法。可以为税收执法、司法及其监督确立目标,提高执法、司法水平。

2.健全税收实体法。税收实体法是指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税收法律规范。在我国现行的各税收实体法中,除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其余税收法规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但从实际情况看,这种有税无法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收的强制性,国家应该尽快将一些可以预见长期适用的税种完成立法程序。

3.完善税收程序法。税收征管法是指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履行过程的执行程序的税收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案)》于2001年5月1日开始实施。新征管法充分考虑了税收对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影响,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为一个立法宗旨。但随着形势的变化,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履行过程的执行程序还需要不断加以完善。

[参考文献]

[1]易行健,杨碧云,易君健.我国逃税规模的测算及其经济影响分析[J].财经研究,2004,(1):31-40.

[2]2002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

[3]Allimgham, M.and Sandmo, A..Income Tax Evasion: A Theoretical Analysis[J].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 1972,(1):323-338.

[4]曾国祥.对我国税收管理战略目标和框架的构想[J].税务研究,2002,(6):64-66.

Research on Tax Evasion Issue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Financial Crisis

Wei Guo

(School of Business, Nanjing University, Nanjing 210093,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