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监理单位内部规章制度

监理单位内部规章制度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监理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监理单位内部规章制度

监理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劳动规章制度 违法问题 法律规制 

 

一、我国现阶段的劳动法律法规与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劳资矛盾已经成为影响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之一。同时,虽然为劳动法已经颁布施行,但由于多方面因素,实施效果并不明显。《劳动法》执法中发现的诸多问题,包括不签合同、短期合同过多、试用期签用、劳务派遣不规范等问题,严重暴露了《劳动法》的执行力不足,特别是合同环节缺少刚性约束。 

在《劳动合同法》尚未实施前,我国主要存在的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劳动法执法检查中发现,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2)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全国人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显示,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3)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有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上述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特别是震惊全国的山西“黑砖窑事件”直接促成了增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劳动合同法》的诞生。 

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国务院法制办、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再次起草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就业促进法》。至此,我国形成了以《劳动法》为基本框架,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三大支柱,《实施条例》为细则的的劳动法律体系。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根据1977年11月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规章制度包括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四大类。然而,截至目前,我国尚无全面、系统地规范劳动规章制度的专门法律法规。 

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内容要件与程序要件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可以看出,第四条在内部规章制度方面向用人单位提出了以下要求: 

第一,内部规章的内容必须合法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对第4条的说明:“依法”应当作广义理解,指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还要依据该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关于劳动方面的行政规章。 

第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应当公平合理并符合实际情况。 

第三,内部规章的制定程序必须合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企业内部劳动规章草案应通过民主程序制定。

第四,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和本单位行政的各个组成部分。经公示的规章制度,全体职工和企业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应当遵守执行。所以必须明确告知广大职工,必须为单位的所有成员所知晓。公示可以采取张贴、印发等手段。 

三、《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执行力的相关分析 

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重要参与者,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用经济学来研究对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法律规制问题,是基于以下认识: 

以前大多数对劳动合同法的研究,都是以民商法学为背景的,在微

[1] [2] 

观研究、方法论、分析工具及跨学科研究等方面还显欠缺经济学相关理论。经济学认为法律制度是企业面临的一种强有力的外部约束,事实上这种外部约束使的经济学领域的科斯定理中的科斯定理在现实世界中永远是大于零的。经济主体在面临这样强有力的约束时,在进行分析决策时就不得不考虑法律这个因素。通过探究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进行成本决策时的影响,进而分析这个对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的深层原因。

劳动者与企业通过劳动合同而建立关系,合同原则反映在他们建立合同的过程中,而这个过程我们认为是一个博弈互动的过程。博弈就是一个求均衡的过程,最终形成的劳资关系事实上就是这个博弈的一个结果。通过运用博弈论的方法对劳动者与企业的博弈进行探究,将能帮助我们很好地认识这个问题。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其中的原因:首先,大、中型企业规模大、员工多、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已经相对成熟、规范,须做的只是进一步的完善,并非全方位的改革或者重新建立一个全新的规章系统,经济成本相对较低;而相对小企业而言,新建一个符合法律规定且规范科学的内部规章系统的成本是非常昂贵的。其次,大、中型企业由于企业管理系统完善,对规章制度的重视更多,能更加充分地运用了规章制度的管理功能,提高企业效益;而新的内部规章制度系统对小企业而言,大多数都是一纸空文,无法投入管理,不能带来收益,反而成为悬在企业头上的一把利剑。再次,大、中型企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还可以起到规避法律责任的作用,是企业化解和防范法律风险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企业的管理者的管理理念、法律意识较为落后,管理者对职工的管理还停留在工业时代的传统管理。靠加大劳动强度、增加劳动时间来提高企业收益的情况屡见不鲜。 

四、提高《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制力与执行力的建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规范具有巨大的进步意义。但现阶段,我国的经济状况和企业状况还需要相当较长时间的发展才能够达到现有法律规定的标准。 

首先要从立法的角度对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进行监督。立法机关应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实施现状不断地完善健全法律条例。各地立法机关应结合本地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实际现状出台相应的地方法律法规。从立法途径提高《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是提高第四条法律规制力,将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纳入法律规制范围的根本途径。其次,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纳入行政单位的监督范围之内。要求用人单位在相关管理部门定期登记、更新规章制度。同时劳动监察部门定期对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进行监察和监督。再次,引入社会监督,以起到监督企业事半功倍的效果。 

除此之外,企业还应当进行自我监督。具体是引导用人单位树立规范内部规章制度的法律意识。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是法律、法规的延伸和具体化。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权是法律赋予企业的用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规章制度也称为“企业内部法”,是相关法律、法规在企业管理过程中的延伸。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企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职工与企业因执行规章制度发生争议,应当依法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处理。引入社会监督,让公众关注司法热点、参与司法实践。从而达到规范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提高第四条执行力的效果。 

监理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劳动规章制度 违法问题 法律规制

一、我国现阶段的劳动法律法规与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劳资矛盾已经成为影响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之一。同时,虽然为劳动法已经颁布施行,但由于多方面因素,实施效果并不明显。《劳动法》执法中发现的诸多问题,包括不签合同、短期合同过多、试用期签用、劳务派遣不规范等问题,严重暴露了《劳动法》的执行力不足,特别是合同环节缺少刚性约束。

在《劳动合同法》尚未实施前,我国主要存在的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劳动法执法检查中发现,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2)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全国人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显示,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3)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有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上述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特别是震惊全国的山西“黑砖窑事件”直接促成了增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劳动合同法》的诞生。

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国务院法制办、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再次起草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就业促进法》。至此,我国形成了以《劳动法》为基本框架,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三大支柱,《实施条例》为细则的的劳动法律体系。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根据1977年11月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规章制度包括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四大类。然而,截至目前,我国尚无全面、系统地规范劳动规章制度的专门法律法规。

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内容要件与程序要件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可以看出,第四条在内部规章制度方面向用人单位提出了以下要求:

第一,内部规章的内容必须合法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对第4条的说明:“依法”应当作广义理解,指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还要依据该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关于劳动方面的行政规章。

第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应当公平合理并符合实际情况。

第三,内部规章的制定程序必须合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企业内部劳动规章草案应通过民主程序制定。

第四,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和本单位行政的各个组成部分。经公示的规章制度,全体职工和企业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应当遵守执行。所以必须明确告知广大职工,必须为单位的所有成员所知晓。公示可以采取张贴、印发等手段。

三、《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执行力的相关分析

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重要参与者,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用经济学来研究对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法律规制问题,是基于以下认识:

以前大多数对劳动合同法的研究,都是以民商法学为背景的,在微观研究、方法论、分析工具及跨学科研究等方面还显欠缺经济学相关理论。经济学认为法律制度是企业面临的一种强有力的外部约束,事实上这种外部约束使的经济学领域的科斯定理中的科斯定理在现实世界中永远是大于零的。经济主体在面临这样强有力的约束时,在进行分析决策时就不得不考虑法律这个因素。通过探究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进行成本决策时的影响,进而分析这个对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的深层原因。

劳动者与企业通过劳动合同而建立关系,合同原则反映在他们建立合同的过程中,而这个过程我们认为是一个博弈互动的过程。博弈就是一个求均衡的过程,最终形成的劳资关系事实上就是这个博弈的一个结果。通过运用博弈论的方法对劳动者与企业的博弈进行探究,将能帮助我们很好地认识这个问题。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其中的原因:首先,大、中型企业规模大、员工多、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已经相对成熟、规范,须做的只是进一步的完善,并非全方位的改革或者重新建立一个全新的规章系统,经济成本相对较低;而相对小企业而言,新建一个符合法律规定且规范科学的内部规章系统的成本是非常昂贵的。其次,大、中型企业由于企业管理系统完善,对规章制度的重视更多,能更加充分地运用了规章制度的管理功能,提高企业效益;而新的内部规章制度系统对小企业而言,大多数都是一纸空文,无法投入管理,不能带来收益,反而成为悬在企业头上的一把利剑。再次,大、中型企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还可以起到规避法律责任的作用,是企业化解和防范法律风险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企业的管理者的管理理念、法律意识较为落后,管理者对职工的管理还停留在工业时代的传统管理。靠加大劳动强度、增加劳动时间来提高企业收益的情况屡见不鲜。

四、提高《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制力与执行力的建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规范具有巨大的进步意义。但现阶段,我国的经济状况和企业状况还需要相当较长时间的发展才能够达到现有法律规定的标准。

首先要从立法的角度对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进行监督。立法机关应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实施现状不断地完善健全法律条例。各地立法机关应结合本地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实际现状出台相应的地方法律法规。从立法途径提高《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是提高第四条法律规制力,将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纳入法律规制范围的根本途径。其次,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纳入行政单位的监督范围之内。要求用人单位在相关管理部门定期登记、更新规章制度。同时劳动监察部门定期对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进行监察和监督。再次,引入社会监督,以起到监督企业事半功倍的效果。

监理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货币资金

一、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意义

事业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指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资金的合理、合法、合规使用,防止资金被贪污、侵占、挪用,降低廉政风险、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实现事业单位管理目标而制定的一系列控制措施、程序和方法。良好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有利于建立权责分明的岗位制度,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节约资金,有利于降低廉政风险,有利于提高财务工作者的积极性,有利于建立现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二、事业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事业单位中,货币资金主要为银行存款、现金、零余额账户等,具有风险性高和流动性强的特点。现实中,由于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不健全导致的财务丑闻屡见不鲜,给事业单位的发展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具体来说,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一是专业的财务会计知识掌握不够扎实。虽然近年来,事业单位加大了改革力度,财务部门人员的专业素质有了很大提高,但是还有很多单位的财务人员认识不到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对一些新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把握不准,导致不同的财务人员对同一事项做出不同的处理。二是职业道德有待提高。伴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一些社会不良风气逐渐影响了部分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价值观,动摇了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导致财务人员弄虚作假、侵占单位资金的现象时常发生。(2)不相容职位分离制度难以建立。目前,事业单位未能建立规范的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岗位设置不合理,为了追求高效率,货币资金全程由一人办理的现象仍然存在于部分事业单位。为了减少工作量,让出纳保管会计档案的现象也层出不穷。票据、印章管理的不规范也是各事业单位普遍存在的问题。一是票据的管理、使用存在漏洞。票据的保管、贴现甚至账务处理都由会计或者出纳一人负责的现象经常存在。此外,大多数事业单位未能建立一套规范的票据管理制度,在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承兑等各环节缺少规范流程,导致出现收支不平衡等棘手问题。二是印章管理漏洞明显。根据相关会计规定,事业单位法人章和财务章应当由综合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保管,法定代表人印章由本人或者委托授权人保管,而实际管理中,有些单位为了减少流程、节约时间,将法人章、财务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交给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甚至交给单位会计或者出纳一人管理,严重违反了会计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增加货币资金的安全风险。(3)货币资金授权审批制度不完善。不少事业单位存在资金使用审批制度不健全的问题,严重影响了货币资金的正常管理。由于授权审批制度的缺陷,在部分单位,大额资金的使用通常不实行集体决策审批制度,往往由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审批,导致在审计中发现财务人员超越审批权限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的问题,而会计人员往往只是按照上级要求办理,发现问题也不及时上报,给事业单位的货币资金管理带来极大风险。(4)缺乏良好的内部监督体制。部分事业单位在日常财务工作中没有完全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要求,保障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账目混乱,会计资料凭证缺失、不全的现象时有发生。事业单位内部很少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纪检部门也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监督货币资金的使用情况。近几年事业单位发生的贪污舞弊案,都是本单位缺少良好的内部监督体系,导致问题多年没有被发现,最终酿成严重后果。

三、完善事业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措施

(1)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一是选拔优秀的财务专业人员充实到财务岗位。在选拔用人时,要对财务工作者的学历背景、工作经历、职称证书等进行综合考虑,选择业务好、有素质的人才从事财务工作。二是强化财务人员的道德教育。让财务人员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培育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让廉洁自律、克己奉公成等职业道德成为自觉的行为规范。三是加强继续培训教育。财务人员只有不断地学习,才能跟得上时代的步伐,成为一个合格的财务工作者。(2)贯彻实施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必须依照不相容职务分工的原则设置相关岗位。必须做到会计的稽核和会计档案保管不得由出纳人员负责;现金清查盘点工作人员以及银行对账的工作人员不得由出纳兼任;空白票据的保管、贴现和账务处理不得独自一人进行处理;单位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实行严格的分离制度,必须保存在不同的管理部门,由不同的人员管理。不相容职务分工有利于财务工作人员互相监督,从而保障资金的安全。(3)完善货币资金授权审批制度。建立严格的货币资金授权审批制度,对货币资金使用的授权批准方式、程序、责任等做出严格规定。明确事业单位领导的审批权限,不得越权审批,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实行集体审批制度,由党委(组)会或班子会议讨论通过;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超越审批权限的货币资金业务,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所有的资金审批事项必须有审批人的书面签字;开出的支票金额必须与审批单一致。(4)采取多项措施完善货币资金监督制度。一是强化内部审计。首先,要高度重视内部审计的作用,建立独立于财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分管内部审计工作,同时要将内审工作费用纳入预算。其次,要定期对货币资金的管理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要强化内部审计成果的运用机制,将其作为考评单位内设部门及单位负责人的重要依据。二是发挥政府监督的作用。要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主体监管作用,也要切实发挥好监察部门的纪律监督作用。要以《内部控制规范》为依据,调查是否建立并实施了内部控制制度,控制是否存在缺陷,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三是强化社会监督。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开每项货币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全社会的监督。货币资金管理工作是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核心内容。只有通过不断加强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才能解决货币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促进事业单位健康稳定的发展。

作者:雷芳华 单位:鄂州市鄂城区杜山镇卫生院

参考文献

1.高明军.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的问题及对策.现代商业,2013(12).

监理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监理;现状;施工

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首次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及法律责任,从此安全监理成为监理单位项目监理工作中很重要的一部分。随后国家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规定,均从不同角度、不同程度对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提出了要求,安全监理已逐渐成为监理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建设工程普遍是施工危险性大、工作条件差、不安全因素多且点多面广,这给安全监理工作带来不小的挑战。在此,笔者从安全监理的实践经验,谈谈工程建设中应如何开展安全监理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和思考。

1.法律、法规对安全监理的界定

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首次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及法律责任,即 “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用于指导工程监理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将《建筑法》赋予监理的任务明确规定为质量、造价、进度“三控制”。也就是说,法律及规范对工程监理并未赋予安全监理的任务。

2.安全监理的现状

上述国家法规与部门规章关于安全监理的责任到了地方主管部门被扩大化。突出表现为本该施工单位履行的责任强加给了监理单位,如要求现场监理从事“安全旁站”。这种规定混淆了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界限,与《条例》、《意见》相悖,对于监理单位是不公的。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现状的另一表现是,将对施工单位三类人员安全管理上岗资质套用到了监理头上,要求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方能上岗。这一要求与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第158号令)不相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监理企业的四类不同等级的资质中,均无安全管理专业之要求。

安全监理的实践早于《条例》时间。笔者最早接触安全监理在2002年。人们当时将安全监理称之为“安全控制”,在质量、投资、进度三控制的基础上增加“安全控制”,将“三控制”变为“四控制”。在《条例》、《意见》出台之前,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出现过头的作法是可以理解的,算是矫枉过正吧。

3.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安全监理的思考

3.1 安全监理的模糊阶段

在这一阶段,对如何开展安全监理概念是模糊的。根据上面的要求和市场竞争的需要编制《安全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细则》。《安全监理规划》的内容以《建设监理规划》为框架,将施工单位应做的工作全部写入;《安全监理细则》采用JGJ59—2011条文汇编。编制上述两种安全监理文件的动机是应付检查,效果是缺乏针对性,操作性不强。主管部门指责监理单位安全监理不到位;现场监理埋怨无所适从,负担过重;施工单位则说监理干预太多;业主说监理力度不够,等等。众说纷云,莫衷一是。在这一阶段,不仅工程建设参建各方对安全监理的概念是模糊的,甚至地方主管部门也不是很清楚。

3.2 安全监理的探索阶段

《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文的颁布给监理单位指明了方向,回答了安全监理做什么,应当怎么做的问题。特别是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于2008年9月出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选修课教材》之《房屋建筑工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理实务”,对《条例》进行了详尽分析,使我们对安全监理的责任体系、工作内容和方法手段三个方面有了清晰的认识,明确了安全监理工作内容的一个重点和两个关键。一个重点是抓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两个关键是方案审核和实施监督必须符合强制性条文和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目的是促进施工单位自己管好自己。

经过继续教育培训,对安全监理有了新的认识,从2009年年初开始,我们对原《安全监理规划》及《安全监理细则》进行了升级。

(1)《安全监理方案》的编制

《安全监理方案》本应属《监理规划》的组成部分,只是因容量较大,将其单独成册。内容包括:安全监理工作依据、安全监理工作目标、安全监理范围和内容、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安全监理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安全监理工作制度和措施、初步认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一览表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编写计划、需办理验收手续的大型起重机械一览表、安全风险管理和附录等10章。

安全监理的核心是危险性较大工程。因各工地施工条件不可能完全一样,对编制方案的针对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土方开挖工程,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规定,当开挖深度超过3m的基坑即划入危险性较大工程,搭设高度超过5m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24m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等,均属危险性较大工程。该文件附件二规定,上述工程超过一定规模后其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专家评审。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在初步认定的基础上拟定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编写计划。与模糊阶段相比,自《意见》出台之后,使安全监理思路清晰、目标明确、层次分明。自此安全监理方案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宏观监控起到切实的指导作用。

(2)《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是对《安全监理方案》的细化。两者相比较,前者属宏观管理,后者属微观管理。为适应不同层次的工程参建人员对安全监理的认知程度,以湖北某工地为例,对编制内容进行简述。安全监理细则编制分为两大部分,目录为:第一部分通用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包括:第一章落地式外脚手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二章“三宝”、“四口”防护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三章施工用电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四章施工机具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二部分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包括:第一章土方开挖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二章模板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三章塔吊运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与模糊阶段相比,重要区别在于引用了强制性标准条文;在两大部分第一章之前的总则中点明引用法律、法规及JGJ59—1999标准条款号;各章再用一个条目引用强制性标准原文,旨在增强细则与强制性条文的符合性。各章采用通用提纲,根据不同分部分项工程赋予相应内容。现将各章提纲转录于下:工程概况;相关的强制性标准要求;安全控制要点、检查方法、频率和措施;安全监理人员安排、分工;检查记录表(JGJ59—1999相关表格内容)。

按如上思路编制出的《安全监理方案》与《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具有操作性强的特点,其编制深度可满足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安全监理的责任、手段和方法。如,检查方法采用如下流程示意图:审查核验巡视检查告知通知停工会议报告监理日记安全监理月报。各节点内容放在《安全监理方案》中,使细则与方案具衔接关系。

经安全监理探索阶段的实践证明,在《条例》与《意见》的指导下,安全监理依据其法规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基本理顺安全监理程序,正朝着规范化、标准化迈进。

(3)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

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依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及施工单位专项施工方案进行,重点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安全监理,即《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中划分的7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6类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现场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范围。

首先,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等工程概况;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等编制依据。

其次,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与《专项施工方案》中载明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实体安全监理。如对超过3m的基坑支护、降水工程与土方开挖工程,现场安全监理主要针对基坑支护的材质与支护方法以及土方开挖边坡放坡坡度、坑边荷载等进行重点监控。

再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一般建筑中很少遇到,主要分布在高层建筑中。

4.结语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安全监理是建设工程监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部分,做好安全监理工作义不容辞且刻不容缓。为此,监理单位应该认真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责任,这样才能使施工中的安全风险程度降低,尽可能地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了工程建设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监理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事业单位 制度 内部控制

中图分类号:F23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7-240-02

一、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1.内部控制观念淡薄。良好的内部控制观念是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完善和有效运行的基本前提。与企业相比,相当一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缺乏内部控制观念, 内部控制意识不强,存在着重发展、轻控制的思想,对内控知识了解不多,认识不到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的重要意义,可有可无的思想依然在部分单位存在。部分单位把上级财政部门的预算控制作为单位的内部控制,无法发挥单位财务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部分单位认为内部控制仅仅是财务管理部门的工作,忽视了不同的参与主体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在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的单位中,更多的是流于形式, “有章不循,有律不依”,或者仅仅是简单遵循相关的规章制度,不能积极主动的参与到内部控制管理活动工作中,甚至认为内部控制工作对日常工作造成了束缚,存在着抵触思想和情绪,严重的阻碍了内部控制制度在行政事业单位中的贯彻执行。

2.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在财政部正式出台《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之前,行政事业单位的内控制度建设多数是参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其相关原则、理念以及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也适用,但设计初衷毕竟是针对企业的,造成在行政事业单位中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相对被动。而现实情况是,不少单位就基本没有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例如,有的单位迄今还没有单独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许多财务事项的运作与管理措施仅仅是按惯例执行,而没有相应的成文的制度来做保证,谁也说不清应该怎么做,管理的随意性较大;另外,很多的单位内部财务制度陈旧, 且相互之间不相协调配套,即便是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的单位,多数也是管理粗放,内控体系不够健全,业务流程不是很规范,许多事项运作与管理不够协调;由于人员少,一人多岗、不相容岗位兼职现象较为普遍。比如,授权批准同业务经办、业务经办同会计记录、会计记录同财产保管、业务经办同稽核检查、授权批准同监督检查等岗位没有合理分离。

3.经济业务基础工作欠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济业务基础工作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会计基础工作不够规范。存在原始凭证审核把关不严、记账凭证填制不完整、账务处理不明晰、账户设置和使用不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和财务资料的装订不合规,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不符合有关要求,财务人员素质低等问题。二是预算控制较为薄弱。预算刚性不够,预算的计划性、预见性和科学性不强,预算调整(主要是追加预算频繁),资金使用缺乏前瞻性,削弱了预算的控制力。三是收支管理不严。存在任意扩大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的情况,对项目资金的使用不能做到专款专用,存在着巧立名目、挤占资金、挪用资金的问题。四是固定资产管理松散。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在会计业务处理上没有成本核算的要求,因此忽视了实物资产的管理,未建立定期的财产清查制度,以至于资产存量不实,账实不符,责任不清;在资产购置上存在盲目购买、重复购置、相互攀比现象,进而造成成本高、利用率低下等问题的出现。

4.监督考核机制不到位。当前,一方面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大多与财会部门平行,并依附于执行机构,权威性和独立性不够;另一方面,外部监督对单位内部控制健全性和有效性的监督检查不多,作为行政事业单位主要外部监督力量的财政、审计部门,大多偏重于对单位财政资金的运用是否合法、合规和合理进行监督,而对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有效执行加以实质性检查,至使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完善失去外部推动力和约束机制;同时,忽视内部控制制度与考核挂钩的监督机制,形成重考核、轻内控的现象发生。

二、造成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薄弱的主要原因

1.内控意识淡薄,单位内控缺乏保障机制。良好的内控意识是内部控制制度得以健全和实施的重要保证。但从我们实际了解的情况看,一些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对内部控制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够到位,内控意识淡薄。重事业发展、轻内部管理、甚至缺乏对内部控制知识的了解。有的甚至认为,现在单位有财务部门在把关,单位内部控制不是很重要了;还有的则把内部控制看成仅是财务管理部门的事;行政事业单位长期实行的“一支笔”审批制度流于形式。

2.内控体系缺乏,重制度制订,轻制度执行和落实。财政部制定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主要是针对企业的,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适用性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行政事业单位迄今为止也没有一套有针对性的内部控制制度。有的单位用一般财经规章制度代替内控制度,一些专项经费管理制度、办法,仅就其开支范围、标准加以限制,单位资金安全性问题依然存在;有的单位对一些问题的处理仅凭经验、贯例办理,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业务流程控制过于简单;有的单位虽然制定了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但未能严格执行,对制度的执行及效果缺乏必要的监督,导致有章不循、违章不究,内部控制制度印在纸上,贴在墙上,却未能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内部控制制度成了一种摆设,流于形式,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此外,没有建立规范的内部审计制度,如何开展审计,审计的目的不清楚,审计结果怎么处理,都没有明确的规定,部分单位根本就没有设置内审部门,而是在财务部门设置兼职的审计人员。

3.内部控制制度实用性差,缺乏可操作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由于主观上对内部控制制度重视不够,建立的制度不能结合本部门的业务特点,因而执行起来比较困难,发挥的作用也显得很有限。更有一部分单位仅以一般性的财经制度甚至工作经验来代替内控制度,或者生搬硬套其他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忽视了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因而建立的所谓“内部控制制度”实用性更差,根本起不到堵塞漏洞、防范资金风险的作用。

4.部分单位财务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工作能力欠缺。人是一切工作成败的关键因素,内部控制工作也同样,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和贯彻落实都离不开人,尤其需要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员;但现阶段,由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相比企业较为简单,财务管理部门的地位不能有效充分的体现,因此对会计业务素质要求远不如企业那么高。部分单位的财务人员仍然只能仅算作是会计核算员,不能满足实施和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其自身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还有不少单位的财务人员由业务人员兼任,这部分人员对财务知识了解不多,更谈不上实施内部财务监督了。

5.外部监督力量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健全性和有效性的监督检查不够。目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主要外部监督力量的财政、审计部门,大多偏重于对单位财政资金的运用是否合法、合规进行监督,较少对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以及有效执行加以实质性检查。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体系不够完善。

三、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1.加强内部控制环境建设,增强全民内部控制意识。任何单位的控制活动都存在于一定的环境中,良好的控制环境是确保内部控制得以遵循和执行的前提条件。加强单位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应该注意控制环境的建设,具体包括: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单位负责人、主管部门对内部控制重要性的认识,培养良好的内部控制意识;按照权责明确的原则设置单位的内部机构,合理安排岗位责任分工;加强职工的文化教育,培养高尚的道德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强化职工内部控制意识,从而使单位的内部控制执行落到实处。

2.从控制环节入手,进一步提高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效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环节包括组织规划控制、采购业务控制、预算控制、文件记录控制、实物保护控制、风险评估控制等多个方面;应从各个关键控制点着手,加强控制活动,加大各项控制制度的贯彻落实。例如,将不相容岗位进行分离,达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目的,规范授权审批制度,重大项目实行集体决策审批制度,实施决策和执行的有效牵制等。

3.完善会计基础工作,强化会计系统控制的作用。要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水平,必须要建立起严谨的会计核算系统控制,使其能够起到事前防护、事中调节、事后反馈检查和评价等多方面的效果。首先要从规范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入手,加强日常的业务经办、记账核算、资金收支、财务、债权债务、票据印鉴保管等一整套流程的财务管理措施;其次,要对单位收支的各个环节实行重点控制;例如:资金的预算、调度、使用、支出的监管,权利使用的制衡等,强化会计系统控制的作用;再次,不仅要对单位内部经济活动实行全方位的有效控制,还要把各项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事项全面置于内控范围,在进行会计核算的同时,密切关注相关业务活动的流程,进行必要的稽核。

4.健全内部监督和考核机制,建立内控评价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要提升内部审计机构层次,建立或完善内部审计机制和内部控制评价机制,以强化其权威性和独立性。通过定期开展内部审计来审查相关部门和人员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评价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效果和实施的有效性,有利于单位内部各部门、各岗位之间的相互监督牵制,堵塞执行中的漏洞,以保障内部控制执行到位,达到应有的效果,充分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同时,引入绩效考评机制,将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作为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5.培养高素质人员,加快内控人才队伍建设。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是一个复杂的体系,需要建立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培养相关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尤其是财会人员,他们既是内部控制的执行者,又是监督者,不仅需要具备较强的政策法规意识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而且还需要具备一定的会计职业道德。因此,在定期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进行规范化会计业务培训的基础上,要加大内部控制规范的培训力度,提升内控理论水平和贯彻执行力,真正树立风险防范意识,使他们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主动承担起本单位内部控制的职责,切实保障资金安全,增强内部控制执行力和监督力。

行政事业单位在现代社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是一项不断推陈出新、任重而道远的工作。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内部控制建设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内部控制制度也将越来越完善,因此,必须要增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意识,才能有效地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执行水平,强化内部监督,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工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