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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人们对于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也有了很大提升,因此,人们在农贸市场购物时,如果农贸市场食品安全不合格,那么必将给人们身心健康带来危害,同时还会增加消费者与农贸市场管理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食品质量安全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重要内容。近些年来,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发生,例如海南“毒豇豆”以及河北“瘦肉精猪”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已经向我们敲响了警钟,要求我们必须把食品质量安全放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来抓,他迫使我们一丝不苟地抓好食品质量安全,以过硬的质量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下面笔者就先对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接着针对所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提出农贸市场的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一)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
在现代农贸市场中,食品安全是人们广为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着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但是,近些年来农贸市场中食品安全问题却屡屡出现,究其原因,就有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面广量多压力大这一原因。各种副产品、水产品以及农产品等等商品都在农贸市场中集中交易,并且农贸市场的经营主体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农贸市场的经营主体的文明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以及文化程度都比较低,对于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不是很了解,导致了农贸市场的经营主体对于食品安全部门的监管工作存在着应付以及躲避的心理。此外,由于农贸市场的食品来源具有复杂性,销售渠道具有多样性,销售工作具有快捷性,所以,在客观上增加了市场举办者的食品安全管理难度,也对工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造成了很大的压力。
(二)农贸市场运行风险之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在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该明确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和监管人员的个人责任,完善责任机制。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贸市场的各个角色都必须充分重视食品安全的问题,明确农贸市场的举办者、监督管理者以及市场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必须明确农贸市场主办者、农贸市场经营者以及农贸市场监管者之间的权利和利益关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的监管者,监督管理工作必须要实行关口前移,督促副食品、猪肉、水产品以及农产品等等相关的经营主体建立健全进货的台账登记,实施有关商品的准入制度,切实做到从源头上保证农贸市场的食品安全。市场举办者要根据贸易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检测设施,对相关的食品进行必要的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坚决不能上市交易。还要对农贸市场食品经营者进行教育和培训,提升其自身的政治思想水平和其自身的职业道德观念,鼓励他们了解法律,从而促使他们做一个知法、懂法、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
二、防范农贸市场运行风险之消防安全的风险
(一)防范农贸市场运行消防安全风险的重要性
在农贸市场日常运行中,农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不容忽视。2011年4月20日上午11点左右,株洲合泰涵洞东侧的曙光农贸市场突发大火,过半市场被大火烧毁,殃及20余户经营户。株洲火灾事件给人民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同时,此火灾事件也告诉我们农贸市场运行中,消防安全工作不容忽视。做好农贸市场运行中的消防安全工作能够从根本上阻止火灾的发生,保护了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一场大火可以将农贸市场烧得荡然无存,使很多人倾家荡产。因此,做好农贸市场消防安全工作至关重要。
(二)防范农贸市场运行消防安全风险措施
人口大量的快速向城镇集聚和经济的迅速发展大大推进了农贸市场发展的步伐,政府的各项措施和市场自身的努力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农贸市场的建设。下面,笔者就对如何做好农贸市场消防安全工作,杜绝火灾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进行分析。
1、防范农贸市场消防安全要长期建设农贸市场消防队伍
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关键在人。现今农贸市场的消防队伍建设出现的主要问题在管理上,人力资源的管理是农贸市场消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今我国的农贸市场消防队伍的人力资源在管理方法方式上出现了一些问题,制约了消防队伍的发展,导致我国农贸市场消防队伍在人力资源的发展上与城市消防队伍的建设存在一定的差距。消防队伍的建设不是一天两天就能完成的,无论是领导还是消防人员,都要积极投身到消防队伍的建设中。现设消防队伍不是表面工作,而是切实关系到人民利益的工作,工作建设更需要长期性的完善和重视。
2、建设农贸市场消防管理体系和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领导要重视消防工作这一块,要不间断地进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规划,完善农贸市场消防管理体系,建立各项制度并督促落实。在农贸市场尤其是在百货小商品经营区块,必须要设置消防栓和自动消防喷淋系统,配备足够的干粉灭火器。无论是消防设施的建设还是消防人员的培养,都需要长期性地投入。养兵千日用兵一时,在平常的工作中不要松懈,长期保持警惕,避免在火灾发生时器材的不足和人员能力不足耽误及时的救援工作。
3、防范农贸市场消防风险要规范安全用电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工作
在农贸市场日常运行中,由于卖鱼摊点氧气泵及电子秤的普遍使用,农贸市场内用电范围在逐步扩大,涉水摊位插座潮湿、市场内私拉乱接现象时有出现,严重威胁公共场所人员的生命安全。有些经营者会向顾客出售烟花爆竹、烟草等易燃易爆物品,由于农贸市场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营存在的风险性大,增加了农贸市场火灾危险性。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在农贸市场运行中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以及规范的消防技术,因此,笔者认为,防范农贸市场消防风险就要规范安全用电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管理工作。
三、防范农贸市场运行风险之治安安全的风险
在党的第十六届六中全会中,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并且强调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本质属性,是人民幸福、民族振兴以及国家富强的重要保证。在农贸市场日常运行中,市场举办者与公安民警一直为消除农贸市场运行中治安风险而努力着。但是,伴随着市场的扩大和发展,农贸市场的治安问题不断增多,偷盗,抢劫,打架斗殴等治安案件是比较突出的问题,治安安全的风险天天存在,时时刻刻都有可能发生。下面,笔者就对防范农贸市场运行风险之治安安全风险的措施进行浅谈。
(一)防范农贸市场中治安风险要做到正视治安问题
在农贸市场日常运行中,公安机关一直在为保证农贸市场的治安安全而努力,伴随着市场的发展,农贸市场的治安问题不断增多,想要构建和谐的农贸市场,就必须要对农贸市场治安问题进行正视。作为我国重要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力量的公安机关,在和谐社会构建这一过程中一直有着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在治安防范工作开展过程中,对于农贸市场的社情进行充分的认识和掌握,只有充分的掌握了农贸市场的实际情况,才能够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特点进行很好的把握,进而采取相对的治安措施,最终对农贸市场进行有效的控制。作为农贸市场治安管理人员,还应该对农贸市场的刑事案件以及治安案件进行统计,在统计过后要进行分析高级职称,并通过开会研究农贸市场所出现的治安问题,最终能够尽可能防范农贸市场的治安案件的发生。
(二)防范农贸市场中治安风险要加大农贸市场管理执法力度
想要加大农贸市场管理执法力度,治安管理人员可以从“强化素质、规范执法、健全机制”这三个环节入手,对执法队伍以及执法水平正规化建设水平进行提升,因此,农贸市场治安管理人员要加大公安基础工作的长效机制建设,逐步建立起高效、统一以及灵敏的便民服务、行政管理、安全防范、危机处置以及预警研判等工作机制体系。对于治安形势变化要随时适应,要分析经济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发展情况。
四、防范农贸市场运行风险之第三者的风险
农贸市场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着第三者风险这一问题,所谓的第三者风险就是指农贸市场的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所存在的意外风险。第三者风险是农贸市场运行风险中无法预料到的一种风险,这就要求农贸市场管理者完善其管理方式,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要预防。在进行农贸市场第三者风险防范过程中,完善制度,依法操作。如果已经出险,就要及时抢救、及时报险,要注意与第三者沟通的问题,避免第三者发生争执或者冲突,作为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的重要原则,从第三者角度出发,结合具体实际情况来解决纠纷和争执,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农贸市场第三者风险防范时,要提升农贸市场举办者和经营者的素质和水平,端正自己的服务态度,全心全意为顾客服务,同时也要依法处理,既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也要维护自己的权益。下面,笔者就对防范农贸市场运行风险之第三者风险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防范农贸市场第三者风险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在农贸市场日常运作中,安全措施是必不可少的措施,在实施农贸市场安全措施时,要做到坚持动态管理、动态宣传、动态设计,还要重视农贸市场中建筑物的质量,及时修理损坏的路面,做好跟踪保洁及时清扫路面垃圾,防止跌倒滑到事故的发生,强化对于火灾等安全隐患排除和治理工作,并且重视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在农贸市场日常运作中,必须要根据安全措施设计的要求以及安全演习的方案,运用网络计划这一措施,很好的分析农贸市场安全组织设计情况以及安全措施管理进展情况,结合农贸市场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农贸市场安全措施的实施,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重要原则。保证农贸市场安全措施的良好实施才能够很好的保证农贸市场运行风险防范整体质量。
(二)防范农贸市场第三者风险要求采取应急措施
从实现创建国家文明城市的目标,改善老百姓的工作、生活环境,提高城镇管理水平,提升城镇整体形象的角度出发,我镇将农贸市场整治工作作为一项大事、实事、要事,从大局出发,切实将这次整治任务落实到位。
一、整治改造时间。
通过前期大量的走访实地调查,初步摸清我镇农贸市场现状,并多次召开党委政府会议专项研究,确定我镇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方案,具体时间节点为:2020年7月底前,完成对市场经营秩序的整治;2020年8月底前,完成对市场环境卫生的整治;2020年9月底前,完成对市场消防安全的整治;2020年10月,巩固提高阶段,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总结,针对整治期间出现的问题采取措施,加强管理,防止整治过后反弹。现如今,整治效果明显,都按整治计划中的时间节点如期完成,但防止整治后反弹仍需长期进行中。
二、整治改造项目。
围绕整治目标,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对市场经营秩序的整治。
(1)市场内商品经营应按照市场功能干湿分离,划行归市、分类摆放;无超线摆放及占用消防通道经营行为。
(2)对家禽类和水产类宰杀排污排水整治。
(3)取缔流动卖菜现象。
(4)整治市场内部车辆停放,保证市场道路基本畅通。
2、对市场环境卫生的整治。
(1)对市场清扫保洁人员日常清扫及保洁情况进行监督、跟踪、问责。
(2)督促清扫人员每天早晚必须进行两次大扫,中间时段应配足保洁人员,每月对市场地面进行一次冲洗及铲除淤泥。
(3)市场清扫要彻底干净,保持市场全面卫生清洁。做到市场下水道排污通畅、无卫生死角、无垃圾广告、墙角楼梯无蜘蛛网;
(4)禁止经营户乱丢垃圾杂物、乱泼污水,严禁随地吐痰和便溺。摊位和店面垃圾实行袋装处理,以利于清扫人员清扫保洁。
(5)对市场内乱吊、乱挂、乱牵、乱搭进行清理整治,对市场内违章搭建、悬挂物进行拆除,确保市场购销环境良好。及时清扫、冲洗市场公厕。
3、对市场消防安全的整治。
(1)加强对两市场的日常消防、安全巡查,联合消防安全大队等相关部门对市场进出消防通道进行彻底规范整治。针对市场内使用明火的现象下达整改通知并跟踪整改结果,排除一切隐患;
(2)保证市场照明系统及消防设施运行良好。
(3)做好雨天市场内防雷防滑防潮工作;加强对农贸市场消防泵房设施的日常管理,建立好消防安全监管记录。
三、整治改造完场情况。
一是通过宣传发动,使各层面对整治工作的思想认识上有所提高。我镇作为县城周边旅游大镇,是本次整治工作的重点城镇之一。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全镇上下高度重视,按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根据整治工作需要,按照“大事实事线上事、要事难事块上事”的工作要求,对落实的任务全力以赴,确保整体工作的有序推进。各部门、行政村也认识到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领导带头,全面发动,积极配合,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对整治工作进行宣传,为整治工作的全面铺开营造氛围。各农贸市场业主也根据《广东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这部规范市场设立、商品经营、物业管理等市场各种行为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市场举办者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并能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相关要求,自觉履行相关职责。
二是通过实地调查,初步摸清我镇农贸市场现状,明确整治重点。按照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领导小组的要求,前阶段就我镇中心农贸市场现状进行了专题调查,逐个走访摊位业主,对市场的内、外环境卫生,内部经营秩序,硬件设施等情况进行了实地踏看,对下一步工作的开展做到心里有底。经过这次调查,从整体条件来看,我镇农贸市场情况不错,硬件设施较好,周边环境及交通情况良好,内部经营秩序不错。但由于产权和经营权分离、市场经营状况一般等其他历史原因,市场硬件设施陈旧,周边环境状况很差,交通堵塞情况也有所存在,整治难度较大,基本需要整体翻修。根据调查情况,我们明确了整治工作的重点,将在下一步整治中分别对待。
三是通过初步整治,我镇市场成效显著,已基本靠近整治标准的要求。各部门各村已着手农贸市场进行了第一轮整治。从明确责任主体,健全规章制度,全面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入手,对市场内外环境脏、乱、差现象进行了初步的治理,对违章搭建、占道经营、乱停乱放、乱吊乱挂、乱贴乱画等现象也进行了初步取缔。采取措施如:对墙面、顶棚等进行改造,并配备6名协管员进行场外秩序维护,2面清洁员进行场内流动清扫;并着力加强软件管理,发动管理人员和经营业主对场内卫生(瓷砖、墙面、顶棚)进行彻底清扫,并加强日常内外秩序的维护;另外还通过调整摊位集中管理、增加清扫员、加强巡查、规范上岗等方式进行了整治,效果明显。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的看到还是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认识上还有差距,有的市场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相关举办者和经营者对本次创建活动还尚欠重视,对创建的相关标准学习不够,导致经营管理上未达到创建要求。
二是市场内外环境卫生还是较差,异味严重,秩序较混乱。还有乱扔垃圾、污水满溢、乱停乱放等情况存在,导致该市场整体环境还比较脏乱。
三是市场经营秩序还需规范。公平交易、明码标价方面工作还做得不尽人意。
四是文明城市创建的投入与市场举办者本身的经济利益相矛盾。由于利益因素的驱使,有的市场举办者不愿过多投入,导致市场经营设施老化、破损,经营场地年久失修,市场整体外观不是很好,有损城镇形象。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加快工作节奏,使我镇农贸市场的状况达到整治标准,从而全面推进创建工作的有序进行。
首先,召开一次会议,继续明确相关职责,研究部署下步整治工作。近期,召开一次整治工作动员大会,邀请工商、城管、计卫、质监等部门和农贸市场业主参加,部署整治工作方案,落实相关责任,进一步传达《广东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精神,进一步强调业主的经营管理职责,向市场业主分发相关资料,利用市场的宣传窗、广播进行宣传,进一步营造创建氛围。并将“**镇农贸市场整治标准考核表”印发给各农贸市场,对照标准进行自查,进一步实施整改。
第二,配合工商部门开展“群众评市场”活动,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抽查,督促市场举办者加强日常管理。配合工商部门根据市场亮照经营、商品质量、卫生保洁、服务质量等七方面的要求和相应的检查方法、奖惩措施开展评议活动。把创建文明城镇中对农贸市场的整治与“群众评市场”活动相互结合,配合工商部门开展一月一检查,并对照星级市场的要求,要求加大硬件改造力度,真正做到“硬件建设上档次,软件建设创一流”, 全面提升我镇农贸市场的规模和档次,适应业态发展的需要。
第三,协调督促镇村进一步深化工作,在确保前阶段工作成效的前提下,重点整治问题较突出的业主、商户。根据整治工作动员大会的精神,依据“**镇农贸市场整治标准考核表”中的有关规定,发挥协调督促作用,通过镇村对农贸市场进行第二轮的整治。对第一轮整治中成效显著的商户业主要求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查漏补缺,在确保前阶段工作成效的前提下,更上一层楼。对问题比较突出,整治比较困难的商户业主,在第二轮整治中要相互协调,加强工作力度,攻坚克难,并借助镇街岗位责任制考核、三产企业综合优胜评比的“杠杆”, 进一步督促激励,确保整个面上的整治工作在这个阶段有一个较大的推进。
第四,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全面大检查,验收整治工作实效。在会同工商部门,增加日常巡查,加大管理力度的同时,当第二轮整治工作结束后,再配合工商、城管、计卫、质监等部门,对照相应的工作职责,对全镇农贸市场整治工作进行普查,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同时,督促加强长效管理,进一步落实管理职责,做到高标准整治,严要求管理,继续保持环境优美、交通顺畅、功能较完备、市容整洁、管理有序、市场繁荣。
1、整治市场脏、乱、差,做到地面干净整洁,无积水、无垃圾、无占道经营。
2、整治市场乱堆乱放乱张贴,做到市场无乱贴广告、乱写乱画、乱拉遮阳布,乱堆乱放,文明经营。
3、加强和规范摊位管理,摊位的地面、墙面、柜台整洁干净,经营者无欺诈行为,无缺斤短两,无以次允好,讲究礼仪,依法经营。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此次培龙市场整治工作有序进行,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三、责任分工
1、领导小组对辖区农贸市场环境秩序整治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开展整治活动,并检查、督促将工作落到实处。
2、领导小组成员要依据值勤安排表负责当天巡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完成组长、常务副组长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促进整治工作常态化。
3、区城管局负责对辖区内农贸市场周边无证经营摊点整治,设立严管区,定期开展集中整治,严格落实定人、定岗、定标准,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制定管理规范,大力整治严重影响交通、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民意见大、反映强烈的马路市场及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疏导点。取缔农贸市场周边占道经营、倚门出摊、乱拉乱挂、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等行为。拆除农贸市场周边乱拉蓬布、乱搭乱建等影响市容的各类违法建设。检查经营业主门前“三包”责任落实情况,对违反者依法进行查处。
4、市场物业管理处职责:市场物业管理处是农贸市场管理及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农贸市场硬件设施建设、维护和市场经营秩序、市场环境卫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建筑物安全的管理责任。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各项制度。负责落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要求包卫生、包容貌、包秩序。每年必须从总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5%的资金,用于市场设施及设备的维护,保证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建立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实行专人负责,分区管理,保持场地清洁卫生。必须明确进场经营者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产品进行检查,并依法对进场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进场销售的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必须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工商、食药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管理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进行组织领导、综合协调。
各地、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等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农贸市场发展基金,促进农贸市场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农贸市场管理者)和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场内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促进行业诚信经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农贸市场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农贸市场及场内经营者进行商事登记和监督管理,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参与论证、编制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及相关项目的验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农贸市场的规模和管理现状等实际情况,在有固定设施的农贸市场设置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及项目验收;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第八条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屠宰、农贸市场内畜禽交易等与动物防疫有关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林业、水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法负责农贸市场内与陆生、水生野生动植物有关的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农贸市场内的治安管理,并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可根据需要在大、中型农贸市场设置民警室。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农贸市场内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农贸市场应建立由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组成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做好农贸市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二条 规划、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权,配合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外的乱搭建、乱摆卖、乱张贴等行为以及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农贸市场开办者开展健康教育宣传、病媒生物防制,依法对不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场内经营者销售产品明码标价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与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督促、协调或实施农贸市场新建、改(扩)建;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履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各项责任,推进市场文明建设,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商等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专项规划须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等应当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经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制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农贸市场的选址和规模应当与服务区域居住人口、服务半径相适应;
(三)农贸市场配置应当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布局应当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条 农贸市场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农贸市场(含基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总平面图时,应当明确农贸市场建筑规模、建筑位置及相关配套设施;属于房产开发项目或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建设农贸市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农贸市场建设要求纳入房产开发项目或旧城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规划、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征求工商、商务、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使用政府资金新建、改(扩)建农贸市场的,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贸市场开办者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农贸市场的建设标准、使用期限、管理责任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农贸市场新建、改(扩)建完成后,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农贸市场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会同工商、商务、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共同核查农贸市场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农贸市场未按照规划条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或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进行建设的,规划、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权,分别依法责令农贸市场开办者立即整改。农贸市场整改完毕,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农贸市场用地、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拆零转让,不得擅自更改用途。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但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的,应当进行重建、改(扩)建。
重建或改(扩)建的农贸市场,其经营生鲜农产品的面积不得小于重建、改(扩)建前的面积。
第二十五条 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用途。
第二十六条 原则上不得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确需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的,由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国土、规划、城市管理等管理部门论证通过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设置。
临时农贸市场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设置期满后依法拆除。
第四章 市场开办
第二十七条 鼓励自然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投资者投资新建、改(扩)建农贸市场。
第二十八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及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
(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根据农贸市场布局设计图设立档铺,对场内商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科学合理地划行归市。
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农副产品自产自销区。
第三十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农贸市场设施设备维护,每年从摊位租赁服务费收入中提取一定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市场内摊档、道路、通风采光、消防、安保、给排水、用电、卫生、停车等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
第三十一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因自身原因需要终止农贸市场经营或关闭农贸市场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该书面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会同工商、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论证。
经论证该区域确需设立并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协议收购、产权置换、租赁等方式,将该农贸市场交由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农贸市场管理者经营管理;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与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无法达成农贸市场收购、产权置换或租赁协议的,按照程序终止该农贸市场经营或予以关闭。
第五章 市场管理和经营
第三十二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对农贸市场进行管理和提供有关服务。
农贸市场开办者与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农贸市场管理者退出管理情形进行约定。
第三十三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相关文件的食用农产品,须经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配备快速检测设备,每天抽查场内食用农产品,及时公布快检结果;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防疫职责。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未随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不得进入市场;制止场内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三)公示职责。设置公示栏,公布服务项目、摊位租赁服务费收费标准、市场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信息等依法依规应当公示的信息。
(四)市容环境卫生职责。保持市场内通道畅通,制止场内出店(摊)占道经营行为;制止随意摆摊设点。根据市场垃圾量设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市场环境卫生整洁和容貌美观,确保无乱摆卖、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乱搭建行为;认真履行门前四包职责;市场公厕安排专人管理并保持设施整洁、完好。
(五)计量监督职责。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对经常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并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要求的复检计量器具;设立投诉受理点,公布投诉电话,接受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争议进行调查处理。
(六)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职责。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开展病媒生物灭杀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场内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七)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的商品(产品);制止欺行霸市等扰乱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八)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场内经营者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消防安全、公平交易等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除向场内经营者收取市场摊位租赁服务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代收水电费、垃圾处理费等费用的,应当严格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更改收费标准。
第三十六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卫生等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办理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亮照经营。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除外。
场内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或其他行政许可证件,不得擅自更改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第三十七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管理制度;
(二)经营活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对销售的农副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四)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不得短斤少两;
(五)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产品);不得进行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六)消费者要求其提供购物凭证的,应当依法予以提供;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 场内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根据其经营品种及规模,依法配备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保障食品安全。销售畜禽产品的,应当提供检疫证明;销售猪肉产品的,除提供检疫证明外,还应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对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第四十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依据其与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签订的协议进行管理,直至协议解除。农贸市场管理者不能全面履行服务管理职责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可以依据协议对其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场内经营者的违法及受表彰信息录入市场主体或个人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未对场内商品划行归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擅自终止农贸市场经营或关闭农贸市场的,由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未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对农贸市场进行服务管理的,或者已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但未签订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按规定抽查场内食用农产品质量或未及时公布快检结果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制止场内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公示职责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职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标准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场内经营者从事活畜、活禽交易或畜禽屠宰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因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管理者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农贸市场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给场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场内经营者可依法要求该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管理者给予赔偿。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授权其他有关部门行使,事业组织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
第五十一条 侮辱、阻挠或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负责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农贸市场,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零售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场所。
农贸市场开办者,指依法从事农贸市场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农贸市场管理者,指农贸市场开办者依法设立或委托,行使农贸市场经营服务管理职权,承担相应责任义务,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为指导,依照公益先行、便民惠民的准则,依法开展我镇农贸市场整治工作。通过整治活动,实现我镇农贸市场功能布局合理、卫生设施齐全、环境卫生整洁。
二、目标任务
采取牵头单位组织、其他单位协调、群众参与、科学管理、法制监督等措施,通过分阶段集中整治,使我镇农贸市场达到城镇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标准,并建立长效管理监督机制,全面提升我镇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水平,为广大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
三、整治范围及重点
整治范围是农贸市场。整治重点是市场内乱搭乱建、经营秩序、环境卫生、消防安全、占道经营等。
四、方法步骤
(一)成立领导机构(9月3日前)
成立镇农贸市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担任,副组长由人大副主席、副镇长担任,成员由镇派出所、工商所、国土所、城监大队等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下设办公室在党政办,具体负责镇农贸市场整治实施行动的组织协调、实时调度、情况收集反馈等工作。
(二)实施集中整治(9月3日-10月31日)
1、宣传动员阶段(9月3日-9月23日)。召开“镇农贸市场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动员会,安排部署整治工作,分解下达目标任务,加强政策和标准宣传,正确引导市场承包方和各商户积极参与和支持整治达标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自查整改阶段(9月23日-9月30日)。由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场承包经营者、市场摊位承包者、市场四周后门临市场道路铺面经营者下达自查整改通知书,查找市场功能规范、环境卫生、交易秩序、车辆停放、乱摆乱放、乱搭乱建、占道经营、流动商贩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自查出来的问题在一周时间内进行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指导。
3、集中整治阶段(10月1日-10月20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依法开展农贸市场整治工作,重点要对照标准一项一项检查规范,做到检查一项,规范一项,确保达到标准要求。查找出来问题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的,将采取强制措施进行集中清理。
4、巩固成果,建立长效机制阶段(10月20日-10月31日)。继续巩固提高整治成果,指导市场承包方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实行自主规范管理,完善部门监督管理的责任和措施。
五、具体整改内容
(一)农贸市场居民房违规占用市场区域的自建铁棚全部拆除;
(二)农贸市场东、南、西、北四个出口处的商铺占地经营范围的红线均向内缩短一半的距离;
(三)卖猪肉区域四周的两米高的铁棚全部升高与房顶持平,并内退1.5米;
(四)对经营小日常用品和卖衣服的区域,一是顶上的竹子悬挂物全部换成不锈钢管;二是屋顶杂乱电线统一用塑料管包裹;
(五)对市场饮食区内占出过道的违规炉灶进行拆除,并在两侧建1.5米高的围墙和两米高的铁棚,用于蔬菜摊位的排放;
(六)对市场内占道堆放的木材、建筑垃圾等杂物一律进行清除。
(七)对市场过道占道经营者限制搬离。
六、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统一行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专司其职,按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统一安排,积极配合各阶段的各项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