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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申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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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申请方法

失业保险金申请方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失业保险; 覆盖面; 缴费比例;给付标准; 就业保险

中图分类号:G353文献标识码: A

失业保险既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形成市场就业机制的必要条件。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作用,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成立后,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向国务院上报了《失业保险条例》(草案)。于1999年1月22日,了国务院第258号令,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该条例的实施对于预防失业风险,保障失业人员的生存,以及促进就业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适用过程中,亦暴露出一些问题,部分条款仍值得商榷。

一、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1. 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过窄

《条例》第 2 条明确规定了我国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城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包括上述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而将下列人员排除: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是。为了适应现实需求,《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扩大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各地也纷纷据此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扩大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但是,部分主体如非全日制劳动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乡镇企业及其职工等,仍未纳入适用范围。虽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适用范围,但其无需自己缴纳保费,且失业保险待遇采取一次性给付,这与失业保险的社会性和保险性相违背。

2.失业保险缴费标准不合理

失业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个人缴费以职工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数为基数,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及非本市户籍劳动者的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50%的,按50%计缴,以后有新规定从其规定);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实际计缴。单位缴费比例为2%,城镇户口的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费。这里存在两个问题;其一,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不实行封顶,造成这部分人员缴纳失业金金额较高;其二,单位缴费比例按照每月各单位的工资总额来缴纳,不利于缴费基数的统计和对比。

3.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标准不合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原则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各地的最低工资本身就较低,以此为基础计发的失业保险待遇的数额就更低。

4.失业保险待遇给付条件不完善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但上述条件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缺乏 “失业者需有劳动能力” 的规定。即失业人员应为达到法定的劳动年龄,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第二,“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不能与“主观就业意愿”等同。失业保险的被保险人――失业人员,应客观上有就业能力,主观上有就业意愿,而客观上未获得就业机会。《条例》将 “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等同于 “主观就业意愿”,这将导致实践中失业保险待遇给付的审核不严,使得失业保险基金因不合格的申领人而流失。第三,未明确失业保险的等待期。等待期是指从被保险人办理失业登记到核准领到失业保险金为止的期限。仅规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该10日期限仅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审核期,并非是完全意义的等待期。第四,《条例》中对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的解释不明确。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应包括:①客观上中断就业;②主观上非因本人意愿。《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①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②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③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人员; 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 32 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人员”。该规定仅是明确了“中断就业”的判断标准,而未明确 “非因本人意愿”的判断标准。因此,我国除了劳动者主动辞职的情形下不属于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能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外,似乎其他情形下都属于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哪怕是劳动者因自己的过错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所规定的情形,因劳动者的违法或违约行为,导致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5.失业保险金和经济补偿金的关系未理顺

失业保险金和经济补偿金从形式上看似乎并无必然联系,但二者的功能具有实质的一致性,即都具有保障劳动者离职后的经济安全和失业补偿的功能。因此,目前各国关于二者关系的立法有以下两种模式。

一是兼得模式,即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的情形下,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当劳动者符合失业保险给付条件时,还可申领失业保险金。我国即是采取此种立法模式。

二是抵偿模式,即若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已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则失业保险金会相应的减额给付。

笔者认为,“抵偿模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首先,避免了失业劳动者因获得双重保障而可能削弱了其再就业欲望的消极影响; 其次,可以节省失业保险金的开支,增强失业保险金的给付能力; 最后,可减轻雇主的负担,因为无论是经济补偿金还是失业保险费都是或主要是由雇主承担的。

二、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议

1. 逐步扩大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

从适用对象来看,应该将乡镇企业以及农民合同制工人、非全日制劳动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乃至未能及时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等纳入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

从立法技术来看,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扩大,首先应该与 《劳动法》 以及 《劳动合同法》第2条适用范围的规定相协调,将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纳入到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

2. 重新设计失业保险费率

目前我国采取单一的比例费率制,完全忽视了行业之间、企业之间的差异,这对于较稳定的行业来说是不公平的。可以试行行业差别费率制和分段费率制。行业差别费率在各行业不同失业率的基础上,将对各行业失业保险费用征缴的比率与该行业的失业风险程度结合起来,失业风险越高的行业,缴纳失业保险金的比率相应越高。分段费率制以宏观经济的不同景气阶段来决定失业保险的费率,经济景气时,就业率高,雇员的工资标准也可能较高,经济不景气时,就业率低而失业率高,雇员的工资水平也相应较低。这样,既突出失业保险的激励功能,同时又能降低劳动力成本,使失业保险费的收缴更具有合理性。对于个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的上限作为其缴费基数。

3. 改变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标准,提高给付水平

失业保险金的给付具有所得替代的功能,且基于失业保险待遇给付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应该改变我国现有的失业保险金给付参照的方式,而采取工资比例制,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这不仅有助于强化失业人员的生存保障,而且有助于促进失业者积极就业。

4. 完善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条件

应该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明确界定 “等待期”以及“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等概念和条件。并且在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方面确立 “过错相抵” 的原则,即如果劳动者是由于自身的过错行为导致被解雇的,则应该不给付或者少给付失业保险金。

5. 将失业保险逐步转变为就业保险

从各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来看,失业保险制度已从单一的失业救济向就业促进转变,我国也应突出失业保险的就业促进功能,逐步将失业保险转变为就业保险。

一是通过失业保险基金以及政府的财政支出,强化对于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快建设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推动劳动力供求信息的交流。

二是强化就 (失) 业登记与失业保险待遇给付的关联性。

三是建立失业人员提前实现再就业的激励机制。对于符合失业给付申领条件,但在失业给付期限届满前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提供诸如就业奖助津贴等形式的激励。

失业保险金申请方法范文第2篇

对于人口众多、劳动资源丰富的中国来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解决大量失业人员及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不仅是当务之急,更是长期任务。失业是全球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许多国家经过长期实践,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并在解决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采取了有效措施,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本文重点对日、美两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有关内容进行一些比较分析,以期对我国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障制度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一、日、美失业保险制度比较

1、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历程

日本于1947年以后,根据失业保险法实施了失业保险制度,在受保者失业后,向其支付失业补助金,以保障受保者的生活安定,该制度作为雇用对策的重要一环,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974年12月,日本雇用保险法出台,失业保险法随之被废止,并从1975年4月起,开始实施新的雇用保险制度。雇用保险继承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失业补助”的功能,又在充实强化这一功能的基础上,不仅作为失业的对策,而且进一步积极预防失业、调整雇用状态,扩大雇用机会,促进劳动者能力的开发及提高,进而谋求增进改善劳动者的福利状况。1984年,日本失业保险法律又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是:(1)在失业保险金支付天数确定方面,将过去仅依据年龄大小改成依据年龄及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间长短确定,支付天数改为90——100天之间。(2)65岁以上老年人原则上被排除在了失业保险适用范围,因为日本规定的退休年龄线多数在60——65岁之间,有些部门还可以工作到70岁。所以,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应该从失业保险适用范围中排除。(3)创设了对提早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支付补助金的制度,这种补助称为“重新就业补贴”。1998年,日本失业保险法律再度调整,具体调整内容有两项:其一是创设了“教育训练补助”制度,即对参加了劳动大臣指定的教育训练讲座的工人,不分在职与失业,均可支付经费的80%;另外,对因护理家人而中止工作的人,也可支付“连续就业补助”,标准相当于本人工资的25%。

美国失业保障制度建立于20世纪30年代。经历数十年的曲折历程发展至今,它从主要依靠政府、群众组织及慈善机构发放救济金到逐步建立失业保险体系,从单纯进行失业保险到以适应经济结构和劳动力市场不断变化为目标,采取对劳动力实行培训与继续教育、促进人口流动、将就业纳入城镇建设计划、提供就业者的特殊服务等措施,积极扩大了就业门路。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其失业保险制度既有联邦项目,又有州项目。从立法上看,联邦失业保险的最初立法是1935年制定的《社会保障法》,虽历经多年修订,这部法律维持其中的失业保险部分的有关条款,至今仍然生效。从制度类型上看,美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属于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完整的美国失业保险法律制度是由联邦和州失业保险法律制度两部分组成的。美国联邦有关失业保险的法律有《社会保障法》、《联邦保险税法》。这两部法律主要规定:各州政府必须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税由雇主缴纳,每个企业开业,雇主必须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并在企业内公开张贴参加失业保险书;失业保险津贴的领取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失业保险由联邦政府劳工部和各州政府劳工局主管;失业保险办法全国不统一,由各州政府自行制定;联邦劳工负责监督州政府执行失业保险的情况,并决定和拨付各州管理失业保险机构的行政费用等。1994年1月克林顿政府劳工部长里奇向国会提交的《劳动保障法案》,是对美国30年代以来的失业保险制度所作的全面修订。其宗旨正如里奇所言:“我们需要的是一个重新就业的制度,而不是一种失业(救济)制度。”这表明,美国的劳工市场机制正处在半个世纪以来的历史性大调整过程中。

2、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

日本雇用保险制度的基本方针是强制适用者加入。考虑到劳动者的劳动方式的不同,对难以适应划一制度的劳动者,设置了特别被保险者种类,并设计了细致的保险金支付方法。雇用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适用单位和适用劳动者。(1)适用单位:只要雇用一名属于雇用保险制度的劳动者的单位,就属于雇用保险的适用单位。但是,对于不满5人的个体经营的农林水产业的企事业,可例外地根据雇主的申请与否来决定其是否是雇用保险制度的适用单位。(2)适用劳动者:被适用单位雇用的劳动者,原则上皆是受保对象,属于适用劳动者。但是,下述不适用于失业补助制度的劳动者,不可随意加人雇用保险:①从事四个月的季节性工作者。②船员保险的受保者(船员保险的受保者失业后,根据船员保险制度可得到失业补助金)。③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的退职津贴法或地方公共团体的退职津贴条例,公务员退职后可得到相当于失业补助的退职津贴)。④65岁以上者(65岁前一直受雇于同一雇主者除外)。⑤短期季节劳动者。

在美工作的绝大多数劳动者都能受到失业保险法的保障。联邦立法规定,所有工商企业的雇员,1年有20周雇用人数在4人或4人以上的非盈利机构的雇员,州和地方政府的工人,家庭佣人以及部分农场工人有资格参加失业保险。州立法规定的保险范围包括:凡1年中连续20周雇用1人以上,或任何1个季度支付1500美元或更多的工资、缴纳联邦失业税的私人企业;每个季度支出工资2万美元,或者1年内有20周每周至少有1天雇用10人或10人以上的农业企业;在1个季度中支付佣人工资1000美元或1000美元以上的家庭所雇用的劳动者;l年内有20周每周至少有1天雇用4人或4人以上的福利、教育和宗教等非盈利组织。小农场的工人和大部分家庭用工被排除在保险之外。失业保险的范围最初限于私人企业部门的雇员,1970年扩大到非赢利部门,1976年扩大到州地方政府雇员,1978年将失业保险几乎扩大到所有工薪工作者。

3、失业保险的运作主体

日本失业保险工作,统一由劳动省职业安定局及其在全国主要地区设置的600多个公共职业安定所负责办理参加和支付有关待遇的手续。也就是说,雇佣保险制度的运作主体是政府。劳动省职业安定局失业保险处通过都道府县设置的失业保险处对公共职业安定所的制度运作进行指导。对于雇用保险费的征收,中央政府设有劳动大臣官房劳动保险征收课,地方政府则设立劳动基准局及劳动基准监督署。公共职业安定所采用的电脑网络(失业保险综合系统)相互联网,各参加单位、被保险人(工人)分类建立的数据,通过设在东京的中央计算机中心统一管理,随时处理各种手续及有关问题。

美国早期的失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处于经常的变动之中。从1949年劳工部重新管理失业保险到现在,美国的失业保险工作一直由联邦和州劳工部门的就业与培训机构承担。联邦立法由劳工部的就业与训练署监督实施。该署下设联邦失业保险服务机构,具体负责联邦失业保险工作,其职能主要是:就联邦——州失业保险计划及其他相关计划的发展、改进和运作向各州就业保障机构提供领导和政策指导;检查各州的失业保险法律及其管理;监督计划的发展、津贴支付方式、裁决、申诉、税收和基金管理;帮助各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等。各州的就业培训机构由州政府劳工局直接领导,并接受劳工部派驻各区专家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各州就业培训局下设执行机构,负责各辖区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与职业介绍等工作。地方一般通过公共就业办公室接受申请,提供就业服务。联邦财政部负责征集联邦失业保险税,投资失业保险信托基金。

4、失业保险的待遇标准及给付期限

日本雇用保险制度规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各项待遇,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失业情况得到公共职业安定所确认;日前处于无工作状态;失业之前的1年内,累计参保时间须在6个月以上。基本补助的日标准是,失业前6个月的平均日工资(6个月的工资总额,不包括奖金)的80%-50%左右。在确定具体给付标准时,既要考虑失业人员年龄因素,也要考虑日工资标准因素。基本补助的给付期限是:参加保险时间在1年以下的,无论年龄大小,一律是90天;最长的情况为300天。除此之外,由于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基本补助给付期限,包括四种类型:(1)个别延长支付。对就业困难又符合有关条件的求职者,可延长支付30——90天。(2)训练延长支付。根据职业安定所所长的指示,在公共职业训练所待命、听讲超过所规定的支付天数时,其超过部分可以延长。(3)广域延长支付。被认定为可以在劳动大臣指定地区接受由广域职业介绍所提供的职业介绍,且有权享受这类补助的,可延长支付90天。(4)全国延长支付。当全国范围的就业状况严重恶化时,支付可延长90天。

美国在规定失业津贴方面遵从国际劳工组织的下列建议:(1)津贴根据失业者原工资或投保记录规定。(2)津贴标准界定在原工资60%以上。(3)津贴标准可规定上限——原工资的2/3.但是,这些建议在美国是经过各州有关失业保险的立法体现的,因为联邦政府授权地方自行规定失业津贴标准。所以,美国有50个州,就有50种失业津贴标准。各州制定失业津贴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每周津贴额是由过去的工资收入决定的,且有一定的高低限规定。大多数州的津贴计发是以失业前一年本人最大季收入为基数的。这个收入被看作是失业者在业时充分就业的工资收入。(2)失业待遇有最高最低限额,最低限度为5-73美元(因各州而异),最高限度为133-347美元(1995年的数字)。(3)对于部分失业的工人,所有州都有减额津贴的规定。减额津贴一般是完全失业津贴与部分就业(失业)的工资收入差,再加上一点补贴。美国70年代规定,失业津贴给付期上限为26周,也就是156个工作日,上限最短的是20周,波多黎各州实行;最长的是34周,哥伦比亚、威斯康星州实行。进入80年代,几乎90%的州把失业津贴给付期上限延长到36周。

5、失业保险资金的筹集

日本失业保险费主要由单位和被保险人双方共同负担,按年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国库予以适当补助。现行的具体负担比例是:(1)一般行业,总负担比例是11.5‰。其中业主负担7.5‰,工人负担4‰,用于失业补助部分。(2)建筑业,总负担比例是14.5‰,其中业主负担9.5‰,5‰由工人负担,用于失业补助部分。(3)农村水产清酒制造业,总负担比例是13.5‰,其中业主负担8.5‰,5‰由工人负担,用于失业补助部分。国库对以下几项补助所需资金给予一定的支持,具体支持的待遇项目及比例是:求职者补助(不包括高龄求职者补助、日工求职者补助)为1/4;求职者补助(主要指日工求职者补助费)为1/3;连续雇用补助为1/8.

依据1935年国会通过的《社会保障法》和《联邦保险税法》的规定,美国失业保险金由国家税务局通过国家税收方式,强制收缴。所有雇主从开业伊始,均有义务为雇员缴纳失业保险税。但征收办法和征收比例由各州自行确定。按联邦、州失业保险法律规定,雇主需分别向联邦和州缴纳失业保险税,其中向联邦缴纳的部分占雇员年收入的0.8%;雇主向州缴纳的失业保险税率由各州确定,平均为雇员年收入的2%.(1)联邦失业保险税:①税基。1936年,雇主缴纳失业保险税的基数是雇员工资总额;1939年改为每个受保雇员工资收入的头3000美元;1983年增加到每个受保雇员工资的头7000美元,直至今日。②税率。1936年为1%,1937年为2%,1938年为3%;1983年为3.5%,1995年为6.2%.③减免税。如果某州的失业保险办法符合联邦的基本要求,那么联邦对该州雇主的失业保险税可以适当减免或由本州自行征收使用,一般是减免90%.(2)各州失业保险税:①税基。有10多个州的雇主纳税是以联邦税为基数的,其余各州雇主纳税基数都比联邦标准高。其中,15个州的征收基数有自动调整规定,税基一般相当于州平均工资收入的60%——100%.②税率。虽然联邦不要求各州采取浮动税率,但现在各州都采取浮动税率。③雇员个人缴税。只有3个州实行个人缴税,税率在0.l%——l%之间。

二、日、美失业保险制度评价与借鉴

日本雇用保险制度最显著的特色是其详尽、周密的雇用促进事业,通过有效的经济手段从劳动者与雇主两方面分别刺激劳动力的供给与需求,达到促进就业的根本目的。尽管几十年来日本失业率也存在某种上升趋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逐年有增,但失业保险基金仍然有结余,表明该制度始终处于运转常态之中,显示了强大的屏障功能。日本雇用保险制度这张安全网的网上纽结主要由企业构成,它有三道梯次分明的防线:第一道,由企业构成,防止失业。由政府资助企业内部消化富余人员,并且提供更多的岗位,增加雇用。第二道,由失业保险金承担,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第三道,促进再就业,由社会就业服务机构完成,并和第一道防线相衔接。这是日本雇用保险制度的显著特色,究其原因有以下两点:1、日本鲜有把企业富余人员看成包袱的观念,而是把人视为财富加以充分利用。2、日本的内部劳动力市场比外部劳动力市场发达得多。日本企业极为注重针对本企业内部的岗位要求对员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并且这种培训能得到政府资助。因此,对企业而言,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率较高。

美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在以下几个方面尤其值得我们关注:1、70年代以来,美国改变了不向失业者征税的传统,改而采取征税的办法。费改税有利于减少失业保险金开支,也有助于激励失业人员积极寻找新工作。2、美国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由联邦和州共同制定和执行。这种既统一又分立的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具有很高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借鉴。3、美国对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有极其严格的要求,失业救济金申请人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经过严格审查才能领取,同时还要履行一定的义务。4、美国无论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无论是雇主还是雇员,都享有充分的双向选择自。对企业用人、工资制度、保险福利等,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完全由企业根据经营状况和市场变化决定。政府职能部门侧重于立法、监督检查和咨询服务。

通过以上对日、美失业保险制度的对比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应借鉴日、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着重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1、开征社会保障税。在社会保障税税制的设计上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课税范围。针对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小,实施范围窄,占人口80%的农村人员的社会保障以家庭保障为主及二元经济结构将在相当长历史时期存在的现状,社会保障税的征收范围可先限定在城镇,以城镇各类企业、机关、单位及其职工作为纳税人,并在时机成熟时把征税范围逐步扩大到农村。(2)课税对象。参照各国经验,我国社会保障税可以企业单位发放的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和个体及私营企业主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作为课税对象。(3)税目。按照与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和大多数国家的做法,社会保障税的税目可确定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失业保险三个税目。(4)税率。多数国家社会保障税实行比例税率,即针对退休、失业、伤残、医疗、生育等项目需要的社会保障支出量规定高低不一的差别比例税率,我国也可以分项目制定比例税率,并根据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的现状,开始时实行低税率,并注意同现行的社会保险缴费制度相衔接。(5)征收办法。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干部职工,因此,宜按属地原则由税务部门按月计征。

2、理顺失业保险的管理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失业保险制度要求其管理体制应具有统一性和高效性的特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失业保险制度的经验告诉我们:高效、统一的失业保险管理体制可以是多种形式,如美国、英国、日本等的政府直接管理形式;德国、法国、意大利等的自治机构管理形式;以及瑞典、丹麦、芬兰等的工会管理形式等。但具体到中国,采用在政府的监督或间接管理下由自治机构进行直接管理的形式,与中国的国情更相符。采用自治机构管理的形式,就是要求由劳动者、企业、政府三方共同组成有关机构,进行合作式的管理。实质上就是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具体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非营利性的、相对独立的单位。目前,全国各地按照国务院《规定》要求建立起来的失业保险机构,就是这样一种管理方式的尝试。尽管现有的失业保险机构是非营利性的具体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单位,但其在职责、权限、业务等方面还很难相对独立,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体制不顺、政出多门、扯皮内耗等现象。显然,理顺失业保险的管理体制、强化失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权力及相对独立性,成为向市场经济失业保险制度过渡的一个突破口。

3、完善失业保险金支付制度。失业保险金的支付不能单独依靠是否失业来作为衡量标准,而应从就业机构的审查和个人的隐性收入调查来考虑。当然,失业保险金领取者的资格审查就更严格。在失业保险金的支付上,应体现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把促进就业纳入失业保险的责任范围,使失业者享受的权利形式更多样化,同时对履行义务不同的失业者给予不同的待遇。另外,应改变目前按固定数额支付失业保险金的做法,建立与缴费的数量、时间适当挂钩,多档次的失业保险金支付制度。个人缴费时间越长、数量越多,可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越高。同时,根据目前我国社会的实际,在实行多档次形式的同时,还应确立一个最低基准,以保证劳动力市场的正常展开。另外,对自谋职业的失业人员,可一次性发放一定数量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再就业启动资金。

4、加强失业保险的法制建设。到目前为止,国务院颁布的两部法规是行政性法规,这也只是中国失业保险法制建设的一个雏形。不可否认,两部法规实施以来,对于建立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其表现出来的缺陷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失业保险费收缴难、资金挪用严重、管理费用过高、救济金发放不合理等问题,要求加强失业保险的法制建设刻不容缓。应该说,中国失业保险的法制建设目前已进入了一个关键时期,加强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中国失业保险法制建设要特别注意这样几点:一是要在宪法中增补失业保险方面的条款,以增强失业保险法制建设的权威性;二是国家权力机关要尽快制定和通过《失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律,以维护失业保险法律的真正效力;三是要明确和制定有关法律责任和处罚条款,以发挥失业保险法律的震慑力。

参考资料:

⑴袁志刚,《失业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⑵胡鞍钢,《就业与发展——中国失业问题与就业战略》,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

⑶杨伟明主编,《失业保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⑷邓大松,《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失业保险金申请方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就业失业失业保险。

一、大学生就业现状

1.招生规模大。我国于1999年开始高校大规模扩招,高等院校招生和在校生规模快速增加。2003年全国各类教育论文"target="_blank">高等教育总规模达到1900多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7%。

在1999年-2008年短短的10年间,我国高等教育的规模翻了三番多。1999年高等教育的招生规模大幅度增加,普通高等教育招生159.68万人,比1998年增加51.32万人,增长47.4%,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0.5%,比1998年提高0.7个百分点。2008年研究生招生人数44.60万人,比扩招前的1998年增加37.35万人,增长了5.2倍;普通高等教育招生人数607.70万人,比扩招前的1998年增加了499.34万人,增长了4.6倍多。从这些数据可以很容易的看出近十年来高等教育规模增长幅度很快很大。

2.毕业人数多。2003年是高校扩招后本科生毕业的第一年,高等教育本科、高职(专科)毕业生共347.09万人,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187.75万人,比2002年净增54.02万人,增长40.39%,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159.34万人,加上毕业的研究生11.11万人,毕业生总人数近360万人。而到了2008年仅普通高校毕业生就达到了512万,大学毕业生的人数剧增。

3.就业率下降。近几年大学生就业率逐年下降:1999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就业率为85%;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一次就业率为76.1%;2001年共有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115万,6月初一次就业率70%;2002年开始,高校扩招的大学生陆续毕业,当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145万人,较上年增加了27.1万人,增幅23.1%,6月初一次就业率64.7%,比上年下降约5个百分点;2003年是高校扩招的本科毕业生的第一年,普通高校毕业生比扩招前的1998年净增104.77万人,增长了1.3倍,6月初一次就业率为50%;2004年全国共有普通高校毕业生280万人,比2003年净增68万,增幅达32%,截止到6月底一次就业率仅为47%。而根据中国新闻网和英才网的联合调查,2008年的毕业生除了继续深造的,仅有12.8%的毕业生成功就业。

二、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的必要性

1.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促进再就业。建立失业保险的基本功能就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其再就业。最近几年来,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的政策,对大学生的最大意义并不在金钱上,而是体现国家引导鼓励大学生把找工作的目光投向基层,促进大学生的就业与再就业,为社会创造财富。而事业保险的促进再就业功能也是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的最终目标。

2.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协调发展。

失业是社会问题,失业率增加,对社会所构成的威胁,不是线性的,而是呈指数形式爆炸式发展的。从目前状况看,大学生失业不可能很快消失,它不是暂时存在,很可能将长期存在。更为重要的是,如果一群思维活跃的年轻人在步入社会的关键时刻连续遭受打击,会引起他们及其家庭对社会的敌视,一旦他们群体闹事,给社会的震荡将是很大的,这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协调发展。因而,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大学生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他们重新实现就业创造条件,使得大学生可以有再就业的机会和条件。

3.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拓展我国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失业保险作为是我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自身的发展必定会促进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

三、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可能面临的问题

1.保险金的来源。大学生失业保险的资金来源应该是学生、学校、政府三方。而让大学毕业生自己承担保险费用的一部分,势必会加大学生的经济压力。同时,学校和政府要以何种形式给予补贴,补贴多少,如何进行管理等等问题目前都还有待确定。

2.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一个在毕业生如果能在毕业后立刻拿到失业补助金,那么他就极有可能先选择不找工作,然后在领取失金后再寻找工作。

3.保险费率的拟定。要拟定保险费率,必须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失业率,二是投资收益率。但由于失业率的统计口径及方法等难以确定,因此保险费率不易划一。

综上,我国在当前建立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考虑:筹资方式、具体保险金额、给付方式及保险费率等。

四、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的建议

1.明确大学生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学生个人承担部分。以自愿为前提,大学生在校期间每月交纳一定的费用,建立一个失业保险的个人帐户;学校负担部分,可以从每年学校收取的学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国家负担的部分,可由国家财政拨款,作为大学生失业保险的专项基金。最后,社会各界的公益性捐赠也可成为一部分基金来源。

2.规范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建立每位大学生失业保险个人账户,把失业保险纳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中,避免失业保险基金的流失。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能挪作它用。

3.建立全国联网的失业大学生数据库。高校在每年的毕业生派遣之后,应认真做好毕业生的未就业登记工作,建立未就业毕业生数据库,进行全国联网,并且及时更新相关数据。当毕业生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失业保险申请时,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上网查询该人的相关信息,防止有人冒领与浪费。

4.加强失业保险的立法工作。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是促进大学生失业保险的顺利实施的基本保障。针对大学生失业保险,可以制定相关的大学生失业保险办法,对享受资格、享受待遇、基金来源、监管、等做出明确规定。法律还要明确规定聘用大学生的单位的连带责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录用大学生之前,必须对其失业保险金的情况了解清楚。

5.发挥失业保险的再就业功能。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旨在促进失业毕业生的再就业。因此,应在确保失业毕业生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把再就业放到十分突出的位置。一方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失业毕业生的再就业培训,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另一方面,可以在保险金的领取方面附加一些限制性的条件和义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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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林毓铭。大学生失业的政府保障模式与市场保障模式[J]。高等教育研究,2007(8)。

失业保险金申请方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失业保险;职业规划;产业结构

2013年被称作为史上最难就业季,大学生就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存在大量潜在的失业人员。2013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达到699万人,比去年增加19万人。在不远的将来,中国高校毕业生的数量将以年均3%的速度增长,年均规模将达到700万人。加上往届还未就业或就业后又失业的学生,估计失业人数将突破800万人。庞大的失业大学生将给国家和家庭带来巨大的负担,解决大学生失业问题迫在眉睫。

从社会学的角度,失业主要是由于劳动供给总量过剩引起的,而不同的资源个体因其自身条件和所处的环境不同,而形成不同的状态。本文中提到的大学生失业主要是有由宏观经济运行的景气带来的总量性失业、产业结构调整带来的结构性失业、求职人员选择造成的选择性失业、求职者个人技能缺乏因其的技能性失业。

一、大学生失业的原因分析

(一)宏观经济方面

我国近几年经济增长速度放缓,而高校毕业生的人数却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高校毕业生人数的不断增加远远高于经济增长和企业发展的速度。据调查,2013年2月国家相关部门对500家企业进行了调查,由于经济发展速度放缓,其2013年计划招聘岗位数同比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为了缓解就业压力,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自1999年扩招以来,我国应届毕业生人数不断攀升,到09年已经突破了600万,10年已经达到630万。而企业对于人才需求量下降与毕业生人数递增使得就业变得艰难,失业在所难免。再加之往年毕业未就业或工作一段时间又失业的大学生,进一步增加了失业人员的基数,使得就业更加困难。

(二)学校方面

学校作为毕业生向社会实现就业的桥梁,对于大学生的失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首先,学校专业及课程设置与就业脱节。高校设置的专业与产业发展、市场需求密切相关。当今产品周期缩短,产业调整速度加快,市场对于人才的需求也是不断改变的。而学校专业的设置是需要一定的积淀和时间的,通常一个专业从开设到师资配备、专业建设、实习实训、招生再到学生毕业等,最快的至少需要四年的周期,而这四年涉及专业相关的行业又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其中还包括行业的成长甚至衰退,都可能造成未来就业的问题。

其次,专业相关课程设置也是一直滞后于市场和企业的要求。课程设置过于理论化,知识更新速度太慢,课堂上传授的知识与社会实践严重脱节,即便很多课程设置了实践类项目,也不能紧密联系社会实际中的操作,形同虚设。同时因为学校纪律要求过严或学分的要求,使得学生丧失了大量社会实践机会,只会死读书,缺乏对企业和社会的基本认识,走出校门也很难让企业相中。

(三)大学生方面

大学生缺乏职业规划。当代的大学生价值观过于单一,对自己的人生规划时显得浮躁、激进,恨不得一进大学就马上毕业去工作,没有沉下心来认真规划自己的学习和生活。而有些同学干脆不规划,走一步看一步,得过且过。近几年很多学校开设职业规划、创业学及就业指导等课程,帮助学生做好自己的职业规划,但大部分课程过于理论、流于形式,对学生实践操作并无太大意义。另外,职业规划的中心是找到工作,但对于如何实现目标,很多学生却不太清楚。甚至有的同学盲目设计,大学的目标就是要考取不同的专业不同类别的证书,而且越多越好。结果就业之时才发现没有任何价值,忽视了内在素质、技能和能力的培养。

二、促进大学生就业的对策分析

(一)政府促进大学生就业

首先,国家要大力发展经济特别是第三产业,对于服务类型企业给予更多的优惠政策,以便能吸纳更多大学生就业。同时应鼓励大学生创业,为创业提供必要的条件,设立高校毕业生船业专项基金,进一步简化毕业生创办企业的相关审核流程,及办理相关贷款手续,设立省级大学生创业基金,建设创业项目资源库,推动设立相关大学生创业园。对于创业的大学生给与更多经济和生活补助,可以根据政策,在创业之初提供公租房,以配合其更好创业。

其次,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积极录用应届毕业生,给他们更多的学习机会,发挥他们的潜能。国家也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农村教师需求计划”、“大学生村官”、“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等岗位,一方面让学生得到锻炼,另一方面也让他们能将所学应用到实践中。

(二)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

为了解决失业问题,为了让大学生为能找到工作提供一定缓冲期,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尤为重要,本文结合相关社会保障理论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如何构建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

1. 覆盖范围。各级政府应建立与高校毕业生就业所需要的财政收入机制,将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扶持范围,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将大学生纳入失业保障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包括尚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当然对于家庭困难者给予特殊补助。家庭困难者主要包括:城镇、农村低保、父母双方均为下岗工人无经济来源;烈士军人因工受伤家人子女;一至四级伤残军人子女家庭;单亲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家有重症患等。

2. 资金来源。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由国家财政负担。而学校及学生每年也应缴纳一定比例的金额。政府承担所有亏空,并负担失业援助的费用。

3. 享受条件。非自愿失业,具有劳动能力并在各地区相关就业部门登记表示愿意接受职业介绍的应届大学毕业生。

(1)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具体金额根据不同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物价水平制定不同的标准,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需要为主,最长支付期为6个月。失业高峰期可延长至7个月;如经济不景气,可延长至八个月。同时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大学生每两周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填写一次表格,核实相关情况。如果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实现就业,或家庭经济情况出现明显好转及无正当理由,两次拒不接受人社部门组织的职业培训,将会停发失业保险或特殊补助。这样可以防止大学生对于失业保险的依赖,尽快实现就业。

(2)失业保险的管理。设立专门部门对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进行管理。由中央人社部统一管理。地方劳动保障部门一方面负责也保险金申请、发放,一方面要负责再就业培训,从资助到帮助其顺利就业,从根本上解决失业

(三)学校重视对学生全方位的培养

首先,当今的学校应不断顺应经济和时代的发展,根据产业调整市场供求,取消那些不实用被行业淘汰的职业所对应的专业,而对于那些供不应求的职业对应的专业应扩大招生,往职业办学的方向靠拢;

其次,应对课程和教学计划进行适当调整,多开设与专业相关的实践、实训的课程,锻炼学生的动手能力;对某些应用性强的专业,可采取“2+2”模式,2年学校的理论学习,2年的企业定向实习,对于实习表现好的同学企业会提前录用,可以达到学生和企业的双赢。其他的专业也可将教学计划中课程学时时间尽量压缩到毕业前的一个学期,让学生到大四有更多精力去寻求工作岗位;学校也可开设或改进增进技能的课程如创业学和职业规划、公务员考试辅导等,如有必要可对学生采取一对一的辅导,帮助他们更早树立职业理想,增进职业技能。

最后,学校不仅要重视对学生知识和技能的培养,更要从道德和思想上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疏导,使学生成为具有全面素质的人才,得到企业的认可。

(四)大学生应提早做好职业规划

很多大学生缺乏早期职业规划的习惯,大部分人认为高中三年的生活压力太大,牺牲太多时间,而进入大学便是休闲时间,只要能每科考试通过就是完成大学的任务。但未曾想到临近毕业之时才幡然醒悟,原来已经浪费求职可积累资本的时间。所以,进入大学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要规划好未来的职业方向,才是四年后顺利就业的必备条件。那如何对自己未来职业进行规划了?

1. 根据帕森斯的特性――因素匹配理论,应该清楚了解自己的态度、能力、兴趣、智力、缺点和其他特征;同时还要清楚了解不同行业工作的要求、成功要素、薪酬水平、行业发展、前景以及机会等。最终在充分了解内部和外部因素后,参考家人和朋友的意见,得出自己未来职业方向,也许这个方向不够具体,但对于学生大学四年的生活会有一定的指导。

2. 专业选择要基于自己对社会和自身的认识,选择一个目标,哪怕目标与专业不一致也可通过学习弥补。同时目标的制定应该遵循Smart法则,目标应该尽量具体可以测量,分不同阶段特别是现阶段要更加具体和执行;另外目标不能订的太高,应切实可行,并限定完成的时间。

3. 制定实现目标的具体行动方案。首先分析目标与实际之间的差距,然后针对差距存在的原因,制定缩小差距的方法、具体实施及步骤。

4. 及时反馈。常言道计划赶不上变化。要对已制定目标和计划及时修订,根据环境变化,自身情况及自我认知改变,及时调整,以更好完成职业目标。

参考文献

[1] 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北京: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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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申请方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产能过剩;失业;职工;再就业

[DOI]10.13939/ki.zgsc.2015.12.137

在经济结构调整、环境问题严重的背景下,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已成为政府的重要目标。河北作为化解过剩产能的重点省份,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会有大批产能过剩企业关闭和破产,由此导致大量员工失业,如何促进这些失业者再就业,是当前亟须研究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1河北省化解产能过剩中失业人员状况

2013年10月,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指出: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将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中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2013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解决好化解产能过剩中的就业问题作为当前促进就业的两大重点之一。河北省在2014年2月出台了 《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并大力推进“6643工程”, 即到2017年压减6000万吨钢铁、6000万吨水泥、4000万吨煤和3000万标准重量箱玻璃。据调查统计,到2017年底,化解产能过剩共涉及企业7071家,其中钢铁企业最多,达1888家。据测算,到2017年底,全省因化解产能过剩而失业的人员约106万人,其中占比较大的钢铁企业员工约42.6万人、水泥企业员工6.5万人、平板玻璃企业员工5.6万人。在这些失业人员中,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约80万人,农民工或临时性用工近30万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决策部署和《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2011―2013年,河北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826家,涉及职工12万人。其中52%的职工通过转岗、转产留用等渠道得到安置,另有23%的职工是农民工,他们绝大多数实现了转移就业。然而,随着压减产能任务的推进,企业通过内部转岗转产来安置员工的空间越来越小,一些还未淘汰的落后产能也到了必须关停的时候。同时,企业中有能力自谋职业的职工大多已主动寻找出路,需要安置的恰恰是就业难度大、竞争力弱的职工。

2产能过剩行业失业人员再就业面临的形势与问题

2.1行业性失业风险持续增加,就业压力加大

据测算,到2017年底,河北省因化解落后产能将流失100多万个岗位,平均每年要向社会释放失业人员25万人左右。间接受到化解落后产能影响而失业的人员数量(如餐饮等服务业从业人员)保守估计约在30万~50万。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就业总量压力进一步加大,全省就业形势将更加严峻。以唐山、邢台两市为例,作为河北的钢铁重镇,唐山的钢铁产能占全省钢铁产能的一半以上,根据减量调整规划,唐山市需要压减4000万吨粗钢产能和2800万吨炼铁产能,直接影响近10万人就业,间接影响36万余人就业。邢台市化解产能过剩主要集中在钢铁、平板玻璃、水泥等行业,涉及职工8.5万人,其中参加失业保险的仅有2.3万人。

2.2社会保险基金总量减少,失业保险基金大量闲置

化解产能过剩涉及的80万参加社会保险的失业者中,平均每年约有20万人因失业而断保或在企业内部待岗降薪而降低保费,每年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减少60亿元左右(大部分为养老保险基金)。与此同时,20 万直接从业人员、40 万间接从业人员需要重新安置,每年需增加社会保险养老金支出约 130亿元。社保基金压力进一步增大,基金收支平衡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另一方面,全国失业保险基金超常规积累,大量闲置。2013年,全国失业保险基金收入1289亿元,支出532亿元,支出仅是收入的41%。到2013年末,全国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686亿元。失业保险基金大量结余问题在河北省各地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唐山市2013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9.68亿,支出仅有2.29亿,收支严重失衡。目前唐山市失业保险基金已结余33亿元,名列全省第一。一方面,失业保险基金大量结余,但由于基金的列支严格受制于失业保险条例的约束而闲置,另一方面,促进就业工作因缺乏资金支持而举步维艰。因此进行必要的政策突破成为解决化解产能过剩中再就业问题的重要支撑。

2.3失业人员年龄大、素质低,再就业困难

因化解过剩产能而造成的失业人员,大都年龄偏大、受教育程度低、技能水平单一,靠自身能力再就业十分困难。同时,他们的工资收入多为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家庭负担重,抗风险能力较差,再创业缺乏能力,创业意愿较低。这些问题在大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更为突出。调查显示,在多数企业中,40岁以上的员工所占比例超过45%,30岁以下的员工不足30%。职工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技能单一,中学及以下学历的占78.1%。职工工龄较长,10年以上工龄的职工占全部职工的40%以上,并且均与企业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通常情况下,在一家企业工作的时间越长,职工越不愿意离开企业,转岗转业难度越大。

拆除和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大多是民营企业,这些企业的职工基本上都是农民工,多数没有社保。他们年龄多在40~50岁,家庭生活困难,失业后几乎没有收入来源。由于长期在工厂工作,没有其他技能,很难再找到工作。例如钢铁大市武安在2014年拆除了6家企业的8座高炉,涉及7110名职工转岗和失业,其中,农村户口的占95%以上,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占30%~40%。相关上下游产业共涉及2万多人,其生活来源及社会保障问题尤为凸显。

2.4政府补贴额度小,企业安置职工负担大

国家财政以奖励资金的形式鼓励企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但奖励资金额度较小,企业既要用于安置职工又要用于偿还债务,难以满足实际需要。对淘汰落后产能产业职工的各种补偿是由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但由于一些企业亏损严重,地方政府财政困难或重视不够,导致淘汰落后产能配套资金不到位,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的岗位补贴、生活补助、社保补贴等各种经济补偿金不能兑现,劳工关系无法得到依法妥善处理。值得重视的是,在化解产能过剩过程中,有的企业将全面停产,职工再就业和安置任务十分繁重。

3促进产能过剩企业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对策

3.1健全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

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涉及人员多,范围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级政府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把妥善安置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促进失业者再就业作为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是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成立省、市级淘汰落后产能职工安置工作协调小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牵头单位,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国资监管、能源、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共同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要明确各部门在化解产能过剩职工安置工作中的责任,加强相互间的信息沟通,实现协调联动,形成职工安置工作合力。二是建立政企沟通渠道。在政府有关部门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之间、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负责人和职工之间建立沟通渠道,使得一些重大问题能够及时得到反映和解决,同时要加强淘汰落后产能有关政策的宣传,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推广职工安置先进典型,让有关企业和职工了解大局、了解政策,服从大局、执行政策,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公开公正公平。三是加强失业动态监测。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是监测企业岗位增减变化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失业预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河北省在11个设区市监测742家企业,监测数据量少,不能满足就业、失业形势研判的需要。要进一步扩大监测范围,开发河北省重点企业失业动态监测软件,在全省再选取5000家左右重点企业,对其岗位增减情况按月进行监测。要按照人社部统一安排,优化监测样本结构,确保监测样本数量,提高监测质量。要加强调度督导,随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问题。定期与发改、工信、环保、统计等部门沟通,获取有针对性的基础材料。综合掌握信息,开展形势预测分析工作。

3.2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完善资金投入机制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多渠道筹集职工安置资金,加大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支持力度。一是国家在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方面向河北省倾斜。在化解产能过剩过程中,河北省承担的任务最重,失业人员剧增,就业专项资金和社保基金面临巨大压力,建议在分配中央转移支付的养老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时向河北倾斜。二是要加大国家财政的奖励资金扶持力度。“十二五”期间,国家财政以奖励资金鼓励企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但奖励资金额度小,对企业的激励作用不明显。建议国家财政以更大奖励力度扶持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并明确规定奖励资金用于安置职工的比例。三是完善配套补偿机制,妥善安置职工。河北省落后产能总量较大的行业是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这些行业牵涉面广、 产业链长,涉及大量人员就业,情况复杂。在配套补偿政策不能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强制淘汰很容易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政府应尽快完善配套补偿政策。在全面落实“三补一降”(转岗培训补助、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降低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援企稳岗政策基础上,还应建立“落后产能退出专项资金”或“产业结构调整基金”,实现对关闭破产企业的经济补偿和企业职工的妥善安置,保障落后产能淘汰工作的顺利开展。

3.3规范职工安置方案,完善职工安置政策

一是制定、审核职工安置方案。企业因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关停并转的,应当预先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职工的基本情况,安置分流渠道及经费落实情况,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及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解决办法,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和社会化管理经费落实情况,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债务以及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经济补偿金情况及解决办法等。企业职工

安置分流和再就业方案应按规定经职工(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省(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强化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将其列为涉及企业“关停转”方案审批的前置条件,加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和督促落实力度。二是制定特殊扶持政策。河北省钢铁、水泥和玻璃行业均有一批接近法定退休年龄,身体状况已无法适应岗位要求,技能单一、再就业十分困难的职工,针对这部分人员,建议制定提前退休政策,在其本人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实行提前退休。对化解产能过剩企业和职工,适当降低缴纳养老保险费费率,以减轻企业、职工负担。实施特殊的社保政策造成的基金缺口由国家财政和省财政予以补贴。

3.4加强帮扶引导,落实再就业政策

一是加大就业指导与培训力度。在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是结构性失业,一些员工因为观念原因或技能问题,失业后难以在其他产业部门就业。当地政府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大对失业者的就业指导与职业培训力度,让失业者重拾信心,掌握再就业的技能。按照规定落实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培训经费, 加大培训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待岗、转岗培训,提升职工重新就业的能力。二是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目前全省失业保险金结余较多,但支出渠道较窄,防失业、促就业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应设立专项就业创业扶持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划出一部分并入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再就业和创业。三是落实免费就业服务政策。对淘汰落后产能中失业的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对有培训愿望的淘汰落后产能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村劳动力,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扶持,以及享受社保补贴、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政策。对符合就业困难对象条件的,给予就业援助,对申报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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