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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中图分类号:F2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12-0179-02
城市化是21世纪世界发展的三大趋势(另外两大趋势为信息化和全球化)之一。目前,我国正处在城市化中期加速发展阶段,我国城镇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城市化的水平和质量明显提高,城市化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现象。预计在未来15―20年内,伴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我国城镇人口和城镇数量将增加一倍,城市化水平将达到60%以上。伴随而来的是越来越严重的城市环境问题,如果任其发展,必将对我国城市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一、我国城市生态环境现状
空气质量明显下降。《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我国城市空气质量污染状况十分严重,经过近几年的治理,城市的污染状况有所好转,但总体上依然严重,全国空气质量达标城市到2001年底仅占1/3。其中二氧化硫年均浓度在3-248微克/米3之间,全国平均值为66微克/米3。52.3%的北方城市和37.5%的南方城市平均值超过国家二级标准(60微克/米3)。氮氧化物年均值浓度在4-140微克/米3之间,全国平均值为45微克/米3。总悬浮颗粒物年均值浓度在32~741微克/米3之间,全国年平均值为291微克/米3。
城市缺水情况严重,水资源污染问题突出。全国约有333个城市存在不同程度的缺水,其中,有100多个城市严重缺水。全国城市供水30%源于地下水,北方城市达89%,近20个城市地下水水质恶化。2005年,全国多数城市地下水受到一定程度的点状或面状污染,局部地区地下水水质指数严重超标。在城市地区表现突出的是城市缺水和水污染。大量城市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水域,全国90%以上的城市水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水环境普遍恶化,近50%重点城镇的集中饮用水水源不符合取水标准,其中水源受污染比较严重的城市有98个,主要分布在“三河三湖”流域。水源污染的直接后果是一些水源被迫停止使用,从而导致或加剧城市缺水,而寻找和建设新水源又需要耗费巨额投资;水源污染的间接后果是影响供水水质,进而损害城市居民的身体健康,这一点尚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
垃圾已经成为城市新“肿瘤”。城市垃圾是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城市污水处理厂固体沉淀物、工业生产废渣等固体废弃物的总称。它是城市化进程中的副产品,其增长趋势与城市化率成正比。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字显示,1999―2005年,我国的城市化率逐年递增。与此同时,城市垃圾也急剧增加。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历年公布的《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1999年,全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7.84亿吨,2000年为8.16亿吨,2001年为8.87亿吨,2002年为9.45亿吨,2003年为10.04亿吨,2004年为12.00亿吨,2005年为13.4亿吨。目前,我国668座城市中,2/3已经被垃圾包围。近年来,我国为解决垃圾围城的困窘,不断加快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垃圾处理现状仍不容乐观。
二、国内城市环境问题原因分析
公民环保意识不强。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的《中国公众环保民生指数(2006)》表明,公众的环保意识总体得分为57.05分,环保行为得分为55.17分,环保满意度得分为60.20分。这表明公众的环保意识总体水平不高,环保参与度也还很低,环保满意度情况则表现一般。本次调查结果显示,公众的环保行为受到环保意识和环保满意度两个方面的影响。环保意识越高的公众,环保行为的参与度也越积极;环保满意度越高的公众,环保行为的参与度也越高;而其中环保意识对于环保行为的影响表现得更为明显。
城市化的导向失误。城市化本来应当是和工业化齐头并进,相互促进的发展过程,但在我国的特定条件下,政府主导了经济增长,也相应地主导了城市化的进程。改革开放之前,我国曾经长期人为抑制城市化的发展,改革开放之后开始逐步推进城市化,但在具体政策上又摇摆不定。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之前,有不少人提出小城镇应当是我国城市化发展的重点,政府为此对农民采取了“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的政策。因而当时的小城镇建设具有急功近利的色彩,而不是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后水到渠成的发展结果,导致小城镇在一定程度上呈现高速度、低质量的发展。另一方面,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各地政府不遗余力地推进城市化的发展,又使得部分大中城市的发展速度过于超前,质量得不到保证。因此,在经济、社会、资源、环境条件还不完全具备的时候,在政府的强力推动下,我国的城市化已经在20多年里走了发达国家100多年走过的路,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相应的环境问题。
环境管理体制改革滞后。随着时代的发展,城市环境管理体制也进行了一些改革,但总体上没有取得很大的进展。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众和民间组织(以NGO为代表)基本上被隔绝在环境管理之外,缺乏畅通的诉求渠道,对于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城市环境事务很少有发言权。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一些重污染或具有重大生态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始终被环保部门以保密为由不予公开,令人难以理解。二是政府部门的管理体制不顺。目前,管理主要由环保部门负责,但是建设部门和水务管理部门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具体做法各地有所区别。由于多个部门联合行使城市环境管理的权力,在很多场合下是都负责,也都不负责,相互踢皮球。
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压力增大。这方面最主要的问题是机动车带来的污染。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汽车第四大生产国和第三大消费国,由于经济的长期持续高速增长,汽车正越来越快地进入居民家庭,1999年我国城镇居民平均每百户家庭拥有汽车仅0.34辆,到2004年已达2.2辆,到2005年6月份更是达到了3.2辆,增速极其惊人。
三、我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转变环境保护执法理念。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经过二十多年的不断探索和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健全的法律体系和运作方式,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新形势下,依法做好环境管理工作,必须进行相应的转变,具体应做到四个延伸和六个转变。四个延伸,即由污染防治向生态保护延伸;由防治大中型企业污染向防治各类小企业、小摊点污染延伸;由重点治理第二产业向第一、第三产业延伸;由城市综合整治向农村环境治理、保护延伸。六个转变,即由就环保抓环保的习惯定式,向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转变,努力促进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由单纯污染防治向优化投资环境与营造生态环境新优势转变,自我加压,拓宽环保责任领域;由分散的点源治理向区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依靠产业结构的调整转变;由行政手段为主向运用法律手段,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技术等综合手段转变,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城市环保事业由过去政府包办、直接管理向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按经济规律发展环保事业转变;由单要素的管理向多要素、全系统的综合管理转变。
一、我市当前突出的三类农业环境问题
1、现代化农业生产带来的各类污染。
我市化肥、农药的施用成为提高土地产出水平的重要途径。据2008年统计,全市化肥施用量为519946吨,农药有效含量使用量1532.23吨,作物病虫害发生面积为2977.07万亩次,远远超过安全上限。此外,化肥、农药利用率低、流失率高,不仅导致农田土壤污染,还通过农田径流造成了对水体的有机污染、富营养化污染甚至地下水污染和空气污染。由于我市新农村建设的示范村、推进村种植业生产水平相对较高,此类污染十分严重。
设施农业的普及,地膜污染也在加剧。近20年来,农膜年使用量4733吨,其中地膜3096吨,使用面积47329公顷。农膜回收率仅为35%,此类污染在发达地区尤其严重。
2、由于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的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滞后,造成人居环境污染。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规模迅速扩大。但在“新镇、新村、新房”建设中,规划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普遍未能跟上:大部分城镇只重视编制城镇总体建设规划,忽视了与土地、环境、产业发展等规划的有机联系,规划之间缺位或不协调,农村聚居点则缺少规划,使城镇和农村聚居点或者沿公路发展,形成马路和带状集镇,或者与工业区混杂。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的生活污染物则因为基础设施和管制的缺失一般直接排入周边环境中,造成严重的“脏乱差”现象。每年产生的农村生活垃圾,几乎全部露天堆放,农村生活污水几乎全部直排,使农村聚居点周围的环境质量严重恶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农村现代化进程较快的地区,这种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落后于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水平的现象并没有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而改善,其对人群健康的威胁正在与曰俱增。
3、乡镇企业和集约化养殖场布局不当、治理不够,产生工业污染。
农村工业化是中国改革开放30年间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受乡村自然经济的深刻影响,这种工业化实际上是一种以低技术含量的粗放经营为特征、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反积聚效应的工业化,不仅造成污染治理困难,还导致直接污染的危害。目前,乡镇企业废水COD和固体废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比率呈上升趋势,而且乡镇企业布局不合理,污染物处理率也明显低于工业污染物平均处理率。
与乡镇企业存在类似污染问题的是,近些年来在人口密集地区尤其发达地区蓬勃发展起来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其污染危害更加严重,不仅会带来地表水的有机污染、富营养化污染、大气的恶臭污染、甚至地下水污染,畜禽粪便中所含病原体也对人群健康造成了极大威胁。
另外,农村由于污水灌溉和堆置固体废弃物,大量承载了工业污染的转移,导致了土壤的重金属污染以及延伸的食品污染。我市污灌面积已达2。余万亩,约占总灌溉面积的10%。
二、我市农业环境污染的本质和成因
1、由于重视程度不够,加之农村现代化以及农村环境污染的特点,导致目前的我市环境管理体系及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难以应对污染问题。
2、财政渠道的资金来源不够,导致污染治理不力。
3、扶持措施不力,导致农村污染治理的市场化机制难以建立;治理模式不适,导致农村污染治理效率不高。
4、农村的环境保护长期受到忽视,农业环保政策、机构、人员以及基础设施均供给不足。
三、我市新农村建设中生态环境保护的对策
1、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基本制度体系
目前我国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因此,应从环境立法的角度入手,制订农业生产、污染物排放与控制等方面的环境标准,规定各级政府和环保、农业等相关部门的环境法律责任;其次,要对农村环境建设和污染治理提供政策扶持,在征地、用地、税收等各方面给予优惠,建立有效的公共服务投入与收费机制;第三,要把一些行之有效的环境法律制度应用于农村环境保护,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以加强预防性环境管理,强化管理环境的经济手段。
2、突出农村环境保护规划的先导作用
将农村环境保护体现在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计划和规划中。在地方规划中应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县域环境保护规划的重点内容应是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控制性规划,有条件的应编制县域环境容量规划。通过编制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工业园和畜牧园区规划,逐步实现人居环境和生产环境的分离。按照经济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原则,注重区域环境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协调。
3、转变农村经济增长方式和农业科技推广模式
解决农村面源污染的根本途径是改变现有的农业生产方式。首先,要大力倡导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生态农业是农业循环经济的主要表现形式,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发展各种合理、高效、协同、循环的生态农业模式,通过发展生态农业调整优化农业增长方式,避免农药、化肥带来的面源污染,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其次,要加强绿色农业栽培等实用技术的研究和农村推广体系的重建,在农药、化肥禁止使用方面加强国家的强制性。
4、加强农村污染治理的集中化和市场化导向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等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要满足最小经济规模条件,一般聚居点的人数要达到500人以上,因此,一方面要在规划引导人口适当集中的基础上,相应引导乡镇工业、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的园区集中,使人居生活环境污染和工业、畜禽养殖业污染的集中治理变为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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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生态环境;工作机制
一、当前唐山市生态环保领域犯罪问题基本情况
唐山市是一个重工业城市,辖区内钢铁、水泥、矿产开发、陶瓷等企业众多,这些企业既是利税支柱,同时也是主要的污染源,给环境治理和生态建设带来了巨大压力。2013年以来唐山市检察机关办理的生态环境资源领域犯罪案件中,提起公诉164件304人,已作出生效判决119件247人,其中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78件125人,占生效判决人数的50%,被判处缓刑35件56人,占生效判决人数的23%,轻缓刑判决率为73%,被判处罚金案件71件,仅占生效判决案件总数的60%。经深入调研发现,此类犯罪主要集中在非法采矿和污染环境两类,非法采矿行为具有资源优势、收益高、获利快的特点。非法排污行为,达标排放需建设治污设备,不但前期投入大,而且运行成本非常高,相比超标排放,违法犯罪成本却很低,即使被判处刑罚,也远远低于其犯罪收益,不足以震慑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巨大的利润差异促使相当数量的企业和个人抱着侥幸心理,不断以身试法,生态环境饱受戕害。现实中,生态环境犯罪案发前期通常具有隐蔽性、不易察觉性,这与现行刑事法律规范关于环境处罚仅处罚实害犯而忽略危险犯的特征是相一致的。但生态环境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比较严重,且具有恢复性困难的特点。例如,唐山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李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犯罪嫌疑人李某将耕地用于非法挖取沙石料进行销售获利,造成被占用耕地植被被严重破坏,不能作为耕地继续使用。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往往我们更注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应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往往忽略如何能防止此类案件的发生,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后果如何能够得到有效的预防和修复欠缺考虑。为了既能有效打击犯罪又能兼顾环境资源保护,尝试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实践,按照“理念引领、实践探索、稳步推进”的基本思路,积极开展对部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及时打击犯罪的同时,要求犯罪分子依法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或者修复环境、赔偿损失,努力实现办一个案件、恢复一片青山、清澈一片绿水、净化一片蓝天、修复一片生态的效果。截至目前全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5件8人,提起公诉26件48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5件25人,所提附带民事诉讼均胜诉,涉案金额5700余万元,部分案件现已依法赔偿到位40多万元,修复遭到破坏的水域面积1万余亩,实现了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双赢,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检察机关在环境保护检察工作模式上的探索
探索实践中,针对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的特殊性,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尝试开展“2+1”工作模式。“2+1”中的“2”是指两个前置程序。一是前置督促民事程序。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前,依法以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单位仍未提起,检察机关才能代表国家或集体提讼,以此激发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能动性和被害者行使权利的积极性,有效节约司法资源。例如,在办理唐山市某区刘某某等非法采矿案过程中,检察人员先行走访区国土局,向其发出督促意见书,建议其对被告人提起民事诉讼,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二是前置民事调解程序。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前,先行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积极促成犯罪嫌疑人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集体达成修复赔偿协议,促使犯罪嫌疑人及时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减轻司法办案压力。“2+1”中的“1”是指刑事量刑建议与民事赔偿诉讼请求合一。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对尚未达成修复赔偿协议或已经达成修复赔偿协议但尚未履行义务的,在审判阶段,协同法院共同促使其履行修复赔偿义务,并提出酌定从轻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对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在履行完前置程序后,果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出民事赔偿诉讼请求。近年来,采用该工作模式共建议行政机关及时采取措施处置污染防止损害扩大案件5件,督促行政机关提起民事诉讼2件,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5件25人,提出的民事赔偿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法院的支持,量刑建议全部被法院采纳,有2件案件全额赔偿到位。例如,丰润区朱某某等人非法倾倒盐酸废液污染环境案,政府为有效控制污染,及时对涉案企业废酸液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共支出清理费用60余万元。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朱某等人赔偿国家经济损失60.8135万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在依法追究被告人朱某等人污染环境罪刑事责任的同时,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赔偿20.4265万元,朱某等人当庭服判并交纳了赔偿金,法院收到赔偿款后转交检察机关上交国库,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实践中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
惩治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涉及行政执法、刑事侦查、批捕、定罪处罚等诸多部门职责,为了强化工作目标,突出集中整治,唐山市检察机关积极响应上级部署,通过建立内部机制、强化外部协作,不断提高诉讼质效,进一步保障打击力度。一是建立常态化的线索发现与移交机制。案管部门把好第一道线索“进口关”,环检、民行、公诉部门做好协调,认真分析研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重点对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社会效果等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制定防控预案,刑事犯罪的指控由公诉部门负责,民事方面由民行部门负责,共同出庭参加诉讼。上述朱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中,国家共支出清理费用60余万元。案管部门发现线索后第一时间向环检、公诉、民行等部门通报,环检部门协调民行、公诉部门共同审查研究案件,认为有必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督促相关行政部门提起民事诉讼未果后,该院代表国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余万元。二是与多方主体会签文件,形成共识。唐山市院与市公安局、法院、环保局会签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建立起唐山市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侦捕诉衔接机制,形成打击该类犯罪的新常态。丰润区院与区公安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四家单位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依法行政、严厉查处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的若干规定》,达成共识,强化对生态环境资源的综合司法保护。三是与公安、环保部门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充分借助环保部门在专业技术、设备等方面的优势,协助收集与诉讼相关的环境监测、化验、鉴定、评估等资料或数据,查明案件事实,提高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效率。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阶段,除全面搜集固定刑事证据外,还要特别注意收集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相关的证据,以保证有足够的证据支持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四、需要注意的问题和工作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