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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保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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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保险的规定

关于失业保险的规定范文第1篇

为执行《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以下简称《失业保险规定》),做好与1986年《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政策衔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政策界限。

1、1994年6月5日前失业的人员,仍然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确定其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1994年6月6日后失业的人员,按照《失业保险规定》确定其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并依照北京市劳动局京劳管发字〔1994〕364号《关于印发执行〈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具体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3、从1994年6月6日起,按照《失业保险规定》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实行失业保险制度的企业(用人单位),在办理缴纳失业保险费手续前,从这些企业(用人单位)失业的人员暂缓确定其是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待企业(用人单位)办理缴纳失业保险费手续后,由区、县劳动局失业保险机构对符合《失业保险规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补发其失业救济金。

二、1994年6月5日前失业,符合《实施细则》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从1994年6月起,按《失业保险规定》,调整失业保险待遇。

1、1994年6月5日前失业、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现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由区、县劳动局失业保险机构按《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核定其享受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具体办法是:根据失业人员的连续工作时间,重新核定其享受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月数),扣除已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月数,即为失业人员继续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月数。重新核定的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低于《实施细则》规定期限的,仍按《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领取失业救济金。

2、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1994年5月前按《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从1994年6月起按我局《关于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执行。1994年6月、7月按《实施细则》规定标准领取失业救济金的,由区、县劳动局失业保险机构按新标准补发差额部分。

3、医疗补助费,1994年5月前按《实施细则》执行,从1994年6月起,按《失业保险规定》执行。区、县劳动局失业保险机构按照《失业保险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以失业人员本人1994年6月至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届满应领取的失业救济金总额为基数,确定其累计的医疗补助费数额。1994年6月5日前失业人员患病报销的医疗补助费,不计入本人累计的医疗补助费数额。1994年6月6日至1994年7月31日,区、县劳动局失业保险机构对失业人员1994年7月31日前患病、并已按《实施细则》规定予以报销的医疗补助费,不再调整,这部分医疗补助费也不计入本人累计的医疗补助费数额。

关于失业保险的规定范文第2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银行结算报告的通知》(〔1988〕40号),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新的《银行结算办法》,并自1989年4月1日起实行。为适应银行结算办法改革的需要,结合我市职工退休统筹与待业保险基金银行结算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职工退休统筹和待业保险基金银行支票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暂行规定》是保证帐户资金安全的重要措施,各级职工退休统筹和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领导及财务人员,必须予以足够重视,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凡从事上述两项基金管理工作的人员,都应严格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北京市职工退休统筹和待业保险基金银行支票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一、支票使用

1.签发支票时,支票的各项内容必须填写真实、齐全,大小写金额相符,并按预留银行印鉴盖好印章。金额难以确定的,可暂不填写金额,但收回支票时,要及时在存根上填明。

2.签发支票应使用墨汁或炭素墨水填写。

3.严格按编号顺序使用支票。

4.不准签发空头、远期或过期支票。

二、支票管理

1.严格支票使用手续,需要签发支票时,必须经主管负责人同意,财务人员不准擅自签发支票。

2.因各种原因支票未按期使用应及时收回。

3.凡从银行领用的支票不得出租、出借,严禁将支票转给其他单位与个人使用。

关于失业保险的规定范文第3篇

面对突然的失业,失业者可以向当地社保部门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这是国家对于民众工作生活的一种政策保障。然而,网上发起的一项关于“你会不会去领失业保险?”的调查结果显示,只有37.05%的网友选择领失业保险,而剩下的六成以上网友选择不领失业保险。

或许是忘记了失业保险的存在,或许是摸不着头脑,不知道如何领取,也或许是嫌领取手续复杂……不管什么原因,了解一下究竟什么是失业保险、怎么领取能领多少钱,总是极好的。

谁可以领失业保险?

答:被动失业、缴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失业者。

申请失业保险的人,首先必须是参加失业保险的参保者,并且所在单位和参保人按照规定缴费至少满一年。

其次,失业并不是失业者的本意,其本人并不愿意中断就业,但是因为各种不可抗力,而被迫失业的人员。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可以了解到,以下情况属于不是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劳动合同终止,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因用人单位违法或者违反劳动合同而导致的职工辞职。这里需要强调一点,如果主动辞职,并且用人单位没有导致员工辞职的过错的话,是不能领取失业保险的。

最后,失业者要有求职要求,并且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办理失业登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了解失业者的基本情况,评判其是否有资格领取失业保险金。但是这些失业者必须要有求职要求,失业保险金只是给失业者的一种帮助,并不是长期支持其生活,失业者必须上岗再就业。促进再就业是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

怎么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带齐手续找劳动局。

由于农村户口的失业人士可以一次性领取失业金,而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士只能按月领取,所以两者的领取手续也相应的不同。

农村户口的失业人士凭单位开具的解雇证明,到当地劳动局的社保窗口领取失业金领取表格,并到单位盖好章,交回社保部门盖章后,即可到指定的银行一次性领取失业金。

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士要到户口所在地的区街道劳动保障站办理失业证,办理后再到指定的地方,按月凭失业证领取失业金。如果该员工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内有新单位就业情况,则失业金就停止发放。比如,本来某员工有四个月失业金可以拿,但是在第二个月领取时,找到了工作并签约了,那么其剩下的两个月失业金便不能再领取,但是会累积到下次失业时可以再次领取。

失业保险可以领多少钱?

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数=所在地类区失业保

险金标准*领取的月份数。

失业保险待遇是由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构成。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保险能领多久,可以领几次?

答:最短4个月最长24个月,未规定可领几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用人单位未缴纳失业保险怎么办?

关于失业保险的规定范文第4篇

【关键词】失业保险;费率改革;对策研究

一、中国失业保险费率制度改革困境

(一)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日益庞大

从1986年《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雏形到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的出台再到2011年《社会保险法》的颁布,中国失业保险费率施行的是固定费率,从用人单位按照其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待业保险基金(缴纳所得税前列支)到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的2%缴纳,个人按照1%缴纳失业保险金,虽在2015年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但其固定性并未改变。同时《失业保险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3.财政补贴;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1999年到2015年间,2003年的累计结余首次超过当年收入,2003年以后结余大于收入成为常态。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全面发展、政府转移支付的增加、基金投资收益的增多(2015年最新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规模日益庞大。下图为2005—2015年中国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以及累积结余分析表,可以看出失业保险基金2008年超1000亿,2011年超2000亿,2013年超3000亿2015年超5000亿,逐年增多。

(二)失业保险固定费率制问题日益突出

2015年2月27日,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建立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同时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虽然大量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可以应对经济调整可能带来的短期的偶发性失业,但是大量的基金结余不利于失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中国失业保险费率固定制的弊端早在2008年经济下行开始显现,表现为:(1)随着失业保险基金投资收益和征缴额及参保人数的增加,基金出现大量结余。(2)并不能更有效地缓解失业困境,反而会对就业造成负激励效应。(3)导致企业成本上升,束缚企业投资与发展。(4)对再就业激励不足,等等。但固浮改制并不是一蹴而就,未来几年的失业保险费率制度改革的一个方向应该是因地区发展水平差异而使固定费率与浮动费率并存,即有的地方实行固定费率,有的地方实行浮动费率。同时改革的两个方向为行业、地区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究其原因,中国各地区经济的发展结构和发展水平各不相同,失业风险率也会不同,失业现状也有差异,而社会保险在注重公平的同时也要注重效率。所以借鉴和创新是改革的两翼,中国失业保险费率制改革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费率制度改革的对策建议

(一)合理分析具体行业结构、企业发展实况和真实失业率。费率制改革的择定标准主要依靠的具体数据要查明,比如核定某一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资源密集型产业等与其他产业的比例关系,以及失业率变动的具体影响因素。综合决策改革方向和措施,切勿急于求成,引发负的路径依赖效应。(二)合理协调企业成本、基金精算和社会公平之间的关系,更好的确定费率的择定标准。要处理好企业、保险机构和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互利共赢,既提高了效率又促进了公平。尝试借鉴美国经验:对解雇率高的企业征收解雇赔偿金,并分发给被解雇的职工,对解雇率低的企业进行奖励,颁发相关荣誉,从而激励企业创新培训机制、缓解乃至抑制失业。(三)探索在不同的地区试行浮动费率,进行企业费率浮动化、行业费率差别化试点,并延长试点周期。比如劳动密集型产业要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失业保险费率差别开来,两者失业风险存在差异,适当的提高劳动密集型行业的失业保险费率而又不影响其经营成本负担,降低技术密集型行业失业保险费率。此外,即使是相同行业,由于区域位置差异、经营状况差异、企业实力差异等多方面的差异,也会产生失业风险的差异,有必要对相同行业不同企业失业保险费率进行差别化设计。行业差别化、失业差别化使得地区改革现状与问题存在不同,在不同地区进行试点可以有效地发现制度调整过程中的问题。延长试点周期则是为了应对不同的失业问题,提高制度的灵活性,毕竟失业问题是社会常态问题。

作者:房旭平 孙洁 单位:内蒙古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殷俊,陈天红.关于中国失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改革的思考[J].社会保障研究,2015(1):68-74.

[2]费平.国外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研究[J].国际劳动,2015(1):38-41.

[3]彭璧玉.论我国失业保险的费率制度创新[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5)47-58.

[4]张莉.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J].新疆社科论坛,2005(3):42-44.

[5]别朝霞.西方失业保险理论:评述与启示[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2):35-41.

[6]黎熊辉.中国与东盟国家失业保险缴费制度的比较研究[J].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11(5)17-20.

[7]雷吉达(美),陈秉正译.社会保险和经济保障[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关于失业保险的规定范文第5篇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未聘、待聘人员,其档案材料交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人事的,可参加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与在原单位的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档案材料仍在原单位的,原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办、创办高新枝术或经济实体,两年内单位保留人事关系的,养老保险费仍由原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人事关系转移到企业的,原社保经办机构为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享受内退政策人员,内退期间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办理提前退休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其退休费用由原单位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统筹项目内养老金,单位负责支付统筹外项目养老金。

(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办理托管手续人员,托管单位和被托管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待聘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仍按现行退休养老制度执行;重新聘用到已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自聘用之月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同时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七)财政全额拔款事业单位的落聘人员参加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本《意见》第六条规定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

(八)转企改制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20*年2月23日前的在职人员(含内退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参照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和离退休费标准执行,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工资基数、比例不变,离退休计发待遇不变,退休审批部门不变,基本养老保险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20*年2月23日后新进的人员实行新制度,按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企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九)财政全额拔款事业单位转为财政差额补贴事业单位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从划转之月起,参加差补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享受本《意见》第六条规定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同时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十)转企改制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转企改制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的,参保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在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前参加工作但转企改制前尚未参保的,自实施养老保险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此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在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后参加工作的,自本人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一)整建制撤销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职工病退、退职,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条件执行。被撤销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含享受提前退休、病退、退职人员)参照国有企业破产法,一次性缴纳10年养老金,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月全额发放养老金,今后政策性提高的养老金在统筹基金中支付并实行社会化发放。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养老保险政策,仅限于20*年*区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范围。

二、失业保险

(一)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应按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参加失业保险。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参加失业保险的时间仍为1999年1月,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应从1999年1月起补缴失业保险费。

(二)办理失业保险时携带编委批件、1999-20*年的统计年报、工资台帐、工资手册、人员名册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并建立缴纳失业保险费台帐。事业单位如有解除关系人员需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单位带缴纳失业保险费台帐先到区失业保险机构核定后,再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审核。

(三)机构改革中落聘的原事业单位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原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凭原单位与职工解决劳动关系的材料、职工档案等材料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审核,经审核合格者,可享受相关失业保险待遇。

(四)事业单位落聘的失业人员,凡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本人的档案由其户口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保管。享受待遇期满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负责管理档案,由失业人员自主选择档案保管部门。

(五)事业单位落聘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同时享受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死亡丧葬费、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项待遇,免交养老保险费。

三、医疗保险

(一)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单位应继续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医疗保险费由单位自筹解决,缴费基数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59号)规定执行,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离休人员医药费统筹标准,按《关于调整市区部分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标准的通知》(哈老干联[20*]1号)文件执行。

(三)事业单位改革中的落聘人员,医疗保险关系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l、原单位和再就业单位均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通过再就业单位转移医疗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