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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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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

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范文第1篇

一、全县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我县自19*年参加住房公积金以来,截止20*年月6月30日止,全县共有184个单位,8209人参加缴存住房公积金,共归集住房公积金:5087万元,其中,累计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额:1261万元,定期存款:2450万元,活期存款:523万元,贷款余额:853万元,(自参加住房公积金以来,发放贷款348笔共1185万元),现有住房公积金:3826万元,历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72万元。缴存比例:①县财政供养人员:按工资收入的5%缴交;②企业缴存比例皆超过5%,个别甚至达到20%。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从19*年开始逐年增加,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也逐年上升。

二、管理运作情况

10年来,县房产管理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从总体上来看还是好的。一是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350号令精神,遵循“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种管理规章制度,特别是建立了公积金贷款会议审批制,为贷款安全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方面,也能按照全省统一的操作流程实施管理,对历年公积金增值收益的72万元的使用,除提取20万元作为贷款风险准备金外,其余用于管理费和建设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至今没有发现违规管理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总而言之,我县在机构设置、缴存、提取和使用、接受监督等方面的工作都日趋完善,特别是在县房产管理局的不懈努力下,参缴住房公积金人员的住房环境得到了不断改善,全县住房公积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并且走在了全省各县市的前列,受到了省主管部门的表扬。

三、存在问题

(一)没有给部分缴存户发放实名制储蓄卡,个人知情权得不到充分体现。我县的住房公积金在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支行开设了专户,工商银行已给其负责的乡镇和教育医疗及企业单位缴存个人发放了储蓄卡,缴存户随时可以查询缴存情况。但建设银行*支行至今尚未发放个人储蓄卡,造成其负责的机关事业单位缴存户无法晓知个人缴存数额和财政配套数额的详情,缴存户要求建设银行尽快发放个人储蓄卡。

(二)房改收入资金使用不够透明。全县收入的房改资金有多少,用于建设文明小区的资金有多少,现在还剩余多少,这些情况审计、纪检、公安、检察等部门都已审核过,但没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没有及时上墙,给服务对象带来不便。县房产局虽然建起了新的营业大厅,改善了服务环境,但是没有及时把住房公积金的各种规章制度和有关事项的办理程序张贴在墙上,不利于缴存户办理有关公积金的各项事宜。

四、几点建议

(一)县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银行尽快发放实名制储蓄卡,还住房公积金缴存户的知情权。据了解建设银行已计划发卡,希望抓紧做好此项工作,因为现在计算机网络技术十分发达,发卡并非难事,如果再拖是没有理由的。

(二)要建立和实施好基础性工作制度。一是各缴存单位要认真审核上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名册”;二是县房产管理局要向缴存单位发放《住房公积金手册》,由单位发放到缴存户个人手中;三是年终各单位要将“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情况核对表”公布,让单位的缴存人员核对《住房公积金手册》的缴存情况,看是否相符。

(三)县房产管理局每年应该向社会公布全县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和使用情况。公开的内容包括:按规定提取的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的管理费和用于廉租房的补充资金等,以便缴存户监督。

(四)要提高我县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按政策规定,财政供养人员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能超过12%。据了解,省直机关的缴存比例已提高到8%。*市去年7月份起也按8%的标准缴存,而我县的缴存比例仍处在最低的底线。因此希望县委、县政府能够把我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到8%。根据地方财政收入状况,逐年提高缴交比例,让广大干部职工享受到更高更好的住房公积金待遇。

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范文第2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设计;实现

DOI:10.16640/ki.37-1222/t.2016.21.245

0 前言

随着城镇化住房消费日益增加,改善人民的居住条件已经国家在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住房公积金在人们生活中变得更加重要,这不仅仅是人们工作、生活中的一个福利待遇标准,更是整个社会福利公益标准,由此可见住房公积金对胜任生活中的重要性。传统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主要是由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以及法制化而形成的全新形式,改变人们的住房条件。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传统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处理已经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脚步,需要我国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深入研究,从而促进我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处理系统的快速发展。

1 地市级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现状

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我国现代化信息技术水平在快速提升,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正在快速更新[1]。原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已经不能跟上社会发展的脚步,需要建立一套全新的信息技术手段,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可以顺利运行下去。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还没有完善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导致人们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出现一些违法、违规等现象。因此,加强地市级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处理系统的设计工作可以有效的将系统中数据信息进行及时沟通,将系统进行创新、完善,优化管理系统流程,减少施工人员的工作量,提高地市级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处理的工作质量与工作效率。

2 公积金缴存业务处理系统需求分析

地市级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处理系统软件的需求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将软件的功能、行为、性能、设计等方面进行使用[2]。在分析系统软件过程中,主要有以下两种特点:第一,软件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其本身就具有一定可变性;第二,用户在使用软件系统时,用户需要充分认识到系统的重要性,并积极参与到系统设计过程中,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地市级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处理系统的设计工作可以顺利进行下去。同时需要建立一个业务管理模型、管理流程,从而满足地市级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处理系统的设计要求,解决传统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 公积金业务教材业务处理系统总体设计

地市级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处理系统总体设计要根据当地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设计,从而保证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可以顺利进行下去。在设计过程中还要保证其设计结构形式是一种宏观、总体的设计规划,并将设计的总体目标制定在软件系统中,只有这样才能将系统弄能进行单一化处理,形成一种全新的模版。

3.1 设计目标

地市级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处理系统的设计目标制定过程中,需要做到以下几点:(1)建立自主核算账务管理模式,只有这样才能将传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进行改变,加大与银行之间的合作,为人们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2)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平台,在建立过程中要以软件系统管理为主,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信息化管理,再将管理平台以委托的形式转交给银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地市级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处理系统的设计目标可以顺利进行下去;建立个人管理平台,明确住房公积金的数据信息;(4)完善住房公积金后台管理控制需要将后台控制柜面与信贷业务进行分离,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一项全新完善的地市级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处理系统[3]。

3.2 系统技术架构

在地市级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处理系统技术的主要架构是由J2EE组成的,并采用Oracle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处理系统的主要平台,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可以顺利操作下去。

4 公积金业务缴存业务处理系统详细设计

在处理系统设计过程中,需要将系统设计的阶段进行具体化分析,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系统在使用过程中更加清晰、明了,方便工作人员日后操作[4]。另外,在用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需要专业工作人员需要记录用户个信息,再带领用户开户,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住房公积金在缴存过程中不会出现任何的问题。

5 公积金业务缴存业务处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在单位用户开户登记之后,需要定期向银行缴纳住房公积金,用户可以自行登录银行指定管网进行查看[5]。如果在缴存过程中银行管理人员需要将其系统呈现出来,再输入对应的单位信息名称,系统就会自动判断该单位是否存在,在判断之后再输入对应的机构代码,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地市级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处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工作顺利开展下去。

6 总结

随着时代快速的发展,我国专业技术已经将传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进行不断的创新、完善,保证系统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出现任何问题,从而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益与工作质量。本文对地市级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处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工作进行了简单的分析,文中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希望我国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地市级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处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的研究,促进我国地市级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处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工作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光升.地市级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处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山东大学,2011.

[2]陈积慧.杭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大连理工大学,2015.

[3]王鹏.面向住房公积金的统一认证系统设计与实现[D].中国科学院大学(工程管理与信息技术学院),2015.

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我省工作并且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及所在单位,按照本规定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按照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安全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管理。

住房公积金用于满足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住房公积金挪作他用。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是本级人民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下设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职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单位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力。

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有权核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依法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七条 我省境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为劳动、人事等部门核准的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在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不变。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全省职工平均收入情况确定。

第八条 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受托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帐户。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单位新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除本规定第十五条项所列情形外,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受托银行按照审核意见办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手续;该职工重新就业后,由受托银行按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审核意见,办理帐户启封转移手续。

第九条 单位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原单位或者清算机构必须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凭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行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列入财政预算;

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照差额比例分别列入财政预算和单位管理费;

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从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一条 职工个人应当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

职工所在单位必须从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代扣的职工个人应当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受托银行。逾期未缴存的,由所在地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责令补缴,并可按日加收欠缴额3‰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作为职工工资,列入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清偿。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应当优先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填写提取申请,经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住房 资金管理机构审核,由受托银行支付。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

购买、建造自住房屋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屋;

离休、退休;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国和到港、澳、台地区定居;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存款余额的,应当同时注销该帐户。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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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购买、建造自住房屋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屋,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存款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户成员或者非同户的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但需要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我省工作并且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及所在单位,按照本规定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按照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安全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管理。

住房公积金用于满足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住房公积金挪作他用。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是本级人民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下设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职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单位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力。

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有权核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依法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七条  我省境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为劳动、人事等部门核准的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在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不变。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全省职工平均收入情况确定。

第八条  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受托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帐户。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单位新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除本规定第十五条(三)项所列情形外,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受托银行按照审核意见办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手续;该职工重新就业后,由受托银行按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审核意见,办理帐户启封转移手续。

第九条  单位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原单位或者清算机构必须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凭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行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列入财政预算;

(二)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照差额比例分别列入财政预算和单位管理费;

(三)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从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一条  职工个人应当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

职工所在单位必须从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代扣的职工个人应当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受托银行。逾期未缴存的,由所在地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责令补缴,并可按日加收欠缴额3‰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作为职工工资,列入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清偿。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应当优先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填写提取申请,经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住房 资金管理机构审核,由受托银行支付。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房屋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屋;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国和到港、澳、台地区定居;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六)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二)、(三)、(四)、(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存款余额的,应当同时注销该帐户。

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房屋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屋,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存款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户成员或者非同户的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但需要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职工或者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

第十七条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建造自住房屋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屋,但必须提供抵押和担保。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为职工建造或者购买住房,但必须提供抵押和担保。

第十八条  职工或者职工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由单位所在地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会同受托银行审查,并经同级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九条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支付、运营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购买国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保值、增值,但不得用于直接投资或者委托他人投资。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市、县应当设立由人大代表、工会代表和财政、计划、建设、监察、银行等部门代表组成的住房公积金监事会,监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借贷、结算、归还等金融业务,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银行承办。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受市、县政府委托与承办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款、贷款利率,执行国务院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存款、贷款利率,并随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报人民政府批准后,从沉淀在银行的资金所获利息中支出。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依法监督。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每年编制住房公积金预决算,并定期向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报送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及管理等情况的业务统计报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9月份向社会公布上一结算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有权对单位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检查。

第二十六条  受托银行应当定期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书面报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计息、贷款等情况。

受托银行应当在每年6月30日结算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向 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分别送交《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清单》和《单位对帐单》。

第二十七条  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向受托银行查询住房公积金情况,受托银行应当无偿受理。

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发现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受托银行或者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复核。受托银行和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无偿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一)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未补办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处以提取金额10%至20%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截留、侵占或者挪用住房公积金的,除全部追回本金及非法所得外,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受托银行违反住房公积金委托协议书的约定或者有其他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责令改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罚没款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范文第5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存款利率 贷款利率 市场化

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是住房公积金制度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修改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利率形成机制,建立适应当前经济环境的利率管理体系,将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贷款利率和商业银行自营性住房贷款利率科学关联,有效地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以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政策保障性特征。

一、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特点

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利率分为三部分:一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给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结算的利率,二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三是承办银行开设的公积金沉淀资金结算的利率,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在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目前住房公积金实行的是“低存低贷”利率政策,即无论存款或是贷款,其利率水平都低于同期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属于政策性存款和政策性贷款,这也充分显现了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和互的特点。对于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的规定是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按央行挂牌公布的三个月整存整取的定期利率计算,而当年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按央行挂牌公布的活期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随货币政策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情况来看,公积金贷款利率定位略低于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政策性特点。

二、现行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的利弊

住房公积金实行的是专款专用的政策。对于部分职工来说,如果没有购房需求,这部分长期不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会损失部分存款利息,降低了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从另一个侧面也会形成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利率应该是能够补偿住房公积金通货膨胀与机会成本的风险,但低于市场水平的存款利率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职工的利益,减弱了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直接影响了公积金的归集水平。另外,为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互特点,如果将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与央行公布的市场利率保持一致,那样会减少相当一部分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在我国,由于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比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低,职工一般会优先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在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下,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差距越来越小,且近一两年来大多数商业银行都采取了浮动利率政策,通常可下浮15%。以现行贷款利率为例,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4.5%,按揭贷款年利率为6.55%,按照按揭贷款利率下浮15%计算,其利率实际为5.57%,公积金贷款利率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相差仅一个百分点,差距甚小,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住房金融优势不明显。另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门槛高,贷款额度小、费用高等问题,也难以满足职工的实际贷款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购房职工对公积金贷款的选择。

现行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确定,是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定,最终由人民银行确定,利率水平和结构保持高度集中统一。同时规定利率水平不允许浮动,只有对利率的执行义务,而没有对利率浮动的决定权利,住房公积金执行利率属被动行为。

由于人民银行在制定利率政策的时候,很少会考虑住房公积金制度所具有的特殊性,主是是从货币政策调控目标和金融市场等角度出发,因此住房存贷款利率与改善(或保障)缴存职工住房的政策有所脱离,缺少其应有的独立性。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建议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政策

住房公积金应根据职工的不同需求,设置多种存款利率政策,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使用来源。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提取、发放贷款的前提下,可以实行浮动存款利率政策,针对不同的缴存对象制定不同的存款利率政策。对需要购房的储户,实行低存低贷;对于长期不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账户,根据时间长短分别给予不同的利率标准,将住房存款利率与公积金的存储年数相联系,缴存年限越长,存款利率越高,如可以对五年以上不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账户存款按1年定期利率标准计息,10年以上不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账户存款按3年定期利率标准计息,以鼓励单位和职工积极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使住房公积金的积累额不断增加,将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长期投资。

(二)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的几点建议

创新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使之向中低收入人群倾斜。一是实行贴息,银行为购房职工提供低于市场水平利率的住房贷款,由政府部门补偿利息差额;二是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采用浮动利率政策,针对不同收入人群采用不同的贷款利率,如对于低收入职工且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可采取低贷款利率标准;三是采用动态利率政策,对生活困难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减息、贴息,待家庭收入情况好转后将以前的减息、贴息贷款转变为正常利率的贷款。

创新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一是,根据贷款金额不同,采用不同利率政策,使贷款金额与利率水平呈正比,贷款金额越高,利率越高。二是,对高收入、购买力强的、购买二套住房的或大面积住房的群体,适用较高的贷款利率,从而弥补低息贷款的利息差额,确保住房公积金整体的正常运作。

(三)实行住房公积金利率市场化

住房公积金属于政策性资金,但其存贷利率水平也会在利率市场化后受到影响。建议国家应尽快将住房公积金利率的调整从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与利率政策中分离出来,建立独立的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体系,根据自身的运作情况,适时调整利率水平。一是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是以银行的存贷款利率为基准,在“低存低贷”的政策特点上予以确定的。因此若银行利率市场化,利率水平会处于不断调整的动态发展过程中,同时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也会发生相应变化。二是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生存和制度发展的角度来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投资方式风险较低,盈利水平相对较高,但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相比,利率优势较小,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无法采取利率优惠政策,无法与商业银行进行竞争。在利率市场化后,如商业银行选择降低贷款利息,而住房公积金利率不做调整,其贷款市场份额将会大幅缩小,直接影响其盈利水平,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适时提高贷款营销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