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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安全干预模式;安全管理;手术室;效果
DOI:10.14163/ki.11-5547/r.2016.04.217
手术室为医院实施手术与抢救重症患者关键场所, 其护理工作繁琐, 手术风险高, 及时在手术室安全管理中采取有效干预方式十分重要[1]。为探讨手术室安全管理行安全干预模式的应用及效果评价, 本研究以回顾性方式重点分析本院150例手术治疗患者的临床资料, 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选取2014年7月~2015年7月本院收治的150例手术治疗患者的临床资料, 按照护理方法不同分为对照组(70例)和观察组(80例)。对照组男女比例40:30, 年龄18~79岁, 平均年龄(35.20±12.50)岁, 手术室护士学历:3名中专, 8名大专, 6名本科;观察组男女比例45:35, 年龄19~79岁, 平均年龄(35.22±12.53)岁, 手术室护士学历:4名中专, 7名大专, 6名本科。两组患者一般资料比较, 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具有可比性。
1. 2 方法 对照组行手术室常规干预:主要包含手术室消毒、清洁, 手术器械严格按照无菌化操作, 做好出入人员登记与手术后药物支持等。观察组在对照组基础上行安全干预模式, 主要包括:①风险识别干预:定期组织护士学习, 使其掌握常见的护理风险识别关键点、预防措施与处理方法等, 强化护理风险意识。②划分管理职能与明确考核制度:管理小组成立, 以辅助护士长管理及考核, 明确各自责任, 定期召开会议, 汇总问题与探讨解决方案。③规范安全核查与安全记录:术前护理人员积极主动与患者交流、沟通, 了解其基本情况, 且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性, 仔细登记手术所需器械。
1. 3 观察指标和判断标准[2] 观察两组差错事故、安全风险发生率与护理满意度情况。自制满意度评分量表, 内容包括护理态度与护理效果等, 满分100分, ≥80分为满意, 60~79分为较满意, ≤59分为不满意。满意度=(满意+较满意)/总例数×100%。
1. 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22.0统计学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 x-±s)表示, 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 采用χ2检验。P
2 结果
2. 1 两组患者差错事故、安全风险对比 观察组差错事故与安全风险发生率分别为5.00%(4/80)、15.00%(12/80), 对照组分别为20.00%(14/70)、45.71%(32/70), 观察组差错事故与安全风险发生率均显著低于对照组, 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2. 2 两组患者护理满意度对比 观察组满意、较满意、不满意分别为60例(75.00%)、18例(22.50%)与2例(2.50%), 满意度为97.50%(78/80), 对照组分别为35例(50.00%)、11例(15.71%)与24例(34.29%), 满意度为65.71%(46/70), 观察组护理满意度显著高于对照组,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近年来, 随着医疗技术提高, 手术室的风险管理受到医院普遍关注, 提高手术室医护人员风险意识, 强化风险护理管理, 可以减少诸多风险因素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利于护理质量提高, 保障患者安全[3]。本研究结果显示:干预后观察组差错事故发生率5.00%与安全风险发生率15.00%均显著低于对照组的20.00%与45.71%(P
本研究结果显示:干预后观察组护理满意度为97.50%显著高于对照组的65.71%(P
综上所述, 手术室安全管理行安全干预模式的应用效果显著, 有利于降低差错事故、安全风险发生率, 改善患者预后, 并提高护理满意度, 值得临床推广。
参考文献
[1] 何利君.护理团队在手术室风险管理中的应用效果.国际护理学杂志, 2013, 32(5):1060-1061.
[2] 徐晓燕.细节护理在手术室管理中的应用.中华现代护理杂志, 2013, 19(29):3663-3664.
[3] 黄小莲.手术室风险管理与安全隐患预防探讨.中外医疗, 2012, 31(14):133-134.
[4] 肖群艳.手术室护理安全干预机制的应用与体会.贵阳中医学院学报, 2013, 35(5):279-281.
【关键词】 脑室-腹腔分流术;脑损伤;脑积水
颅脑损伤是神经外科常见的疾病,脑积水是重型颅脑损伤后常见的并发症,文献报道,约0.7%~8%的重型颅脑损伤患者伴有脑积水[1]。因此,及时的处理脑积水是治疗颅脑损伤的关键所在。我科2008年1月至2011年1月应用脑室-腹腔分流术治疗外伤性脑积水28例,取得了一定的经验,现总结汇报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组患者28例,其中男17例,女11例,年龄28~64岁,平均年龄(45.3±11.2)岁。所有患者均经头CT或MRI明确诊断为脑积水。致伤原因:车祸伤13例、高处坠落伤6例;重物击打伤9例。表现为开放性损伤13例、闭合性损伤15例。入院时GCS评分为3~8分。患者临床表现为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和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术前脑脊液检查正常,术前颅内压升高(>200 mmH2O)16例,颅内压正常12例(80~200 mmH2O)。
1.2 手术方法 患者均在全麻下行脑室-腹腔分流术。分流管为美国Medtronic公司生产。术前颅内压250 mmH2O使用高压分流管。分流管脑室端以侧脑室额角为穿刺点,置入引流管6~7 cm;经颈胸腹皮下隧道,腹腔端置入腹腔30~40 cm。
2 结果
28例患者经过治疗后,术后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得到改善24例,有效率为85.71%。表现为术后患者的认知能力、言语表达能力好转、肌张力恢复。术后随访半年,按格拉斯哥预后评分(GOS评分),良好15例(53.6%)、中度残疾8例(28.6%)、重度残疾5例(17.8%)、无植物生存或死亡病例。术后发生并发症3例,发生率为10.7%。其中引流管堵塞1例、皮下隧道感染2例,经处理后均好转。
3 讨论
颅脑损伤后脑积水是在1914年由Dandy[2]首次提出,自此人们逐渐加深了对外伤性脑积水的认识。科学研究表明,外伤后脑积水的产生由于以下几个因素[3]:①颅脑外伤后极易发生蛛网膜下腔出血,血性脑脊液刺激脑膜引起无菌性炎症,进而造成软脑膜和蛛网膜发生粘连,导致脑脊液循环、吸收障碍。②颅脑损伤可引起脑室穿通伤或者颅内的血肿破入脑室,进而堵塞导水管、室间孔或者第四脑室。③颅脑损伤术中可造成颅脑膨出或移位,引起脑脊液循环障碍。因此,脑室-腹腔分流术是治疗外伤性脑积水的最佳方式。本组研究中,应用脑室-腹腔分流治疗外伤性脑积水患者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改善的有效率为85.71%,与付华[4]的研究报道的神经功能障碍88.9%的改善率相接近。
文献报道,脑室-腹腔分流术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可达24%~52%[5]。其中最常见的并发症是分流管堵塞和感染。本组研究中,并发症的发生率为10.7%,远低于文献的报道。分流管通常选择右侧分流、分流管脑室端从侧脑室额角或枕角进入、分流管放入深度适宜、分流管皮下走行应避免直角、分流管腹腔端置入腹腔宜30~40 cm,并且可不固定、置入腹腔的分流管可放置在肝脏膈面等可有效的降低堵管的机率。减少分流管在空气中的暴露时间和防止手套滑石粉污染导管可有效的防止皮下隧道段的感染。
总之,应用脑室-腹腔分流术治疗外伤性脑积水具有可有效的改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临床效果满意、术后并发症少和安全性高的特点,可推广使用。
参 考 文 献
[1] 王晔晖,罗湘辉,何佳宏,等.改进脑室腹腔分流术治疗创伤性脑积水36例.现代中西医结合杂志,2011,20(28):3593-3594.
[2] 杨武军,谭德彩,谭远光,等.脑室-腹腔分流术治疗外伤性脑积水32例.中国临床神经外科杂志,2010,15(2):104-106.
[3] 张永发.脑室-腹腔分流术治疗外伤性脑积水临床治疗体会.中国医药导刊,2009,11(3):398.
危险化学品定义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害只要分类理化危险、健康危险、环境危害。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1.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员应熟悉本单位储存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2.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制度;
3.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手续,对所保管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做到数量准确,帐物相符,日清月结。每月28日前完成出入库手续,完成当月原材料、产成品盘寸报表;定期清点库存,做到心中有数,以便按生产计划提前上报采购计划,保证生产;
4.定期按照消防的有关要求对仓库内的消防器材进行管理、定期检查、定期更换;
5.定期对库房进行定时通风,通风时不得远离仓库。做到防潮、防火、防腐、防盗;
6.对因工作需要进入仓库的职工进行监督检查,严防原料和产品流失;
7.对危险化学品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分垛储存、摆放。留出防火通道;
8.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并指导进入仓库的职工正确佩带劳保用品;
9.定期对仓库内及其周围的卫生进行清扫;
10.按时完成厂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1列示。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附件2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
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加强资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并出具证明文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一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首次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六)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业(化工)园区等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第三十五条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1、观念转变和管理创新
安全管理工作应转变传统的安全理念,提倡安全管理工作的创新;实现全员的“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以此来提高自我的安全防范意识;对安全检查工作实现从抵触应付到参与配合的转变,毕竟所有的安全检查工作最终是为了改进现场安全状态,以提高过程的本质安全和人的本质安全;对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学习上实现“让我学习”到“我应学习”的转变,以便营造良好的安全管理环境;转变观念是提高安全综合水平的前提条件。
2、高标准和严要求
安全管理工作需要高标准、严要求,不能对安全存在的问题及纰漏视而不见、司空见惯;个别安全管理不到位的企业关键在于安全管理的标准水平低、对员工的岗位安全要求不严格;对此,可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来对企业进行环保和安全评价,从中找准现成的安全状态不适宜的问题点,用“安全木桶理论”来加以持续改进。
3、闭环管理与开路管理
闭环管理是指对安全工作的每项活动都应本着“PDCA循环”的管理模式实施动态实时控制,有策划安排、有落实实施、有检查评价、有总结改进;不能形成开路管理,只是安排而不进行动态跟踪评价,使所有的实施细则落实不到位,导致安全管理务虚化;对现场安全状态企业应落实专人进行监督考核,对过程隐患不断进行限期整改,以达成安全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效能。
4、亡羊补牢和未雨绸缪
安全管理即要对直接经验进行深层次剖析,及时完善管理和作业文件来进行“亡羊补牢”,此时的时效性便显得十分重要,并及时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教育活动,受教育的人数应达到最大化;又要对危险源的危险程度进行评价,采取预防措施“未雨绸缪”,预防措施和纠正措施应分解落实到人头,并进行现场动态跟进评价;现场安全管理吸取直接或间接经验教训都是十分重要的课题,在此过程中也或开展灵活多样的“事故反思日”和“事故演练月”等活动,并对活动效果进行评价、总结和改进。
5、安全形式和安全内容
安全形式反作用于安全内容,对安全内容能够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开展各种形式安全活动,并对每次开展的安全活动效果进行总结和改进,有利于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在开展安全活动时不能为活动而活动,提前应组织策划,进行效果预测分析,对活动过程实施跟踪考核,关键解决人的安全意识和人的安全认知能力低的问题,以减少现场人为作业失误或信息传递失真而连锁引发成事故。
6、责任追溯和结果预知
发生事故应按因果分析法进行责任追溯,从人、机、料、法和环等方面追溯发生事故的本质原因,以找出引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和间接原因,按责任进行分解落实并加以考核;企业也应开展模拟事故的原因剖析,以产生事故的结果来模拟追溯其原因,通过在现场控制模拟事故的原因来控制事故发生的概率;安全管理应遵循精细化细节管理的原则,务实将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7、以点带面和以面促点
安全管理工作应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每月以员工在安全工作方面的表现进行排序,按照“271”(20%优秀,70%中等,10%差)原则实施奖优罚劣,以点带面不断促进安全工作上水平;同时,应将好的做法和经验以面促点地推广应用;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应该小题大做,安全重心应下移至班组,强化班组安全建设,挖掘班组安全工作的能动性,来提升企业安全工作不断上台阶。
8、惩戒处罚和提醒沟通
安全工作既要对三违行为和事故后果按责任进行惩戒处罚,又要在分配任务时进行安全提醒和安全信息沟通;惩戒处罚可以是经济上的处罚,也可以与各层管理者的职务连带考核;提醒沟通应重视监督检查,以保证现场作业出现人为失误而引发人身伤害事故。
9、安全评价和安全改进
安全评价需要不定期进行,安全改进需要时时开展;从安全评价中掌握现场安全状态,以便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对策,控制危险源的危害程度;对现场隐患点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改进,以便提高过程活动的本质安全,控制小概率事故的能量释放。
10、现场救援和应急预案
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建设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建设、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二、重大危险源等级分类
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1、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2、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3、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
4、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三、重大危险源评估
每一年至少对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将安全评估报告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的建设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对重大危险源及时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从事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的结果负责。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2、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3、危险、危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4、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损害程度;
5、重大危险源等级;
6、监控措施方案及防范措施计划;
7、应急救援预案效果评价;
8、评估结论与对策建议等。
四、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级别,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监控管理。矿主要负责人对本矿的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工作全面负责,并指定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的具体负责人。
1、一级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有效的动态监控系统,进行不间断的监控,随时掌握危险物品有关参数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并每季度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2、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定期监测危险物品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每半年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情况。
3、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应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监测危险物品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每年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情况。
4、必须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矿主要负责人应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的资金投入,并组织对本矿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巡查、登记和上报等。
5、必须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2)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3)危险辨识与评价;
(4)应急设备与设施;
(5)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6)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7)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8)保障措施与程序;
(9)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