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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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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就业导向;失业保险;失业保险金;给付制度

一、引言

在我国,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雇主和劳动者个人共同筹资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由政府负责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对非本人意愿遭遇失业风险而失去工资性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从失业保险制度产生的基本逻辑来看,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有二:一是给予失业人员一定金额的生活津贴,保障其基本生活;二是给予失业者就业帮助(比如,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和介绍等)以促进失业者尽快再就业,从而抑制失业。从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和发展趋势来看,强调保障生活、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三位一体功能协同发挥的就业导向型失业保险制度,是目前西方国家失业保险制度主流形式。借鉴他国经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近年来我国失业保险功能在实践中经历过三次扩展性尝试,一是2006年1月由国务院批准发起、东部7省(市)开展的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试点一致延续至今;二是2009年和2010年,金融危机爆发后,政府出台了多个稳定就业的政策,其中涉及失业保险援企稳岗的措施;三是近几年针对化解产能过剩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富余人员,政府出台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系列政策性文件,以帮助企业解决涉及职工再就业与安置问题。可以肯定,顺应失业保险制度发展演变规律,借鉴西方国家经验以及总结试点省市经验,对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构建保障生活、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三位一体”功能的就业导向型失业保险制度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与发展的必然选择。这不仅仅要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中直接用于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比例增大,而且,用于保障基本生活的失业保险金给付制度的设计(包括: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基数、计发比例、给付期、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条件等)也应体现就业激励的导向。本文以河北省为例,基于失业保险的就业导向,在对现行失业保险金给付制度进行评价的基础上,提出改革和完善的建议。本研究结论将对正在修订中的失业保险条例相关条款的设计,尤其是对河北省失业保险条例或办法的相关条款设计提供借鉴。

二、失业保险金制度对劳动者就业积极性的影响

失业保险金制度的主要功能即是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进而使得失业者能够比较从容地去接受再就业的技能提升培训、转岗培训以及寻找新的工作机会。所以,失业保险金制度保障生活功能的发挥,除了对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提高劳动力市场运行效率、稳定社会有积极作用外,也有助于促进失业者高质量地再就业、防止失业者再就业后再失业。但是,失业保险金制度还可能对劳动者就业积极性带来负向影响。上述情形可以通过劳动经济学的工作闲暇模型得到合理解释。对于效用最大化主体的失业者而言,不工作即闲暇给失业者带来直接效用,失业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即非劳动收入带来间接效用。首先,失业保险金的获得,因其纯收入效用,失业者会延长闲暇时间而减少工作时间,即对失业者的劳动供给产生负激励影响;第二,在既定的工时制度下,失业保险金给付水平过高(包括每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数额即失业保险金标准太高、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即给付期太长),会抬高失业者再就业的保留工资,导致失业者再就业的动力不足,形成对失业保险金的依赖,产生“养懒汉”现象。美国的一项研究表明,如果美国在1976年停止实行失业保险福利计划,失业者当年的失业时间从4.3个月下降到2.8个月,而失业保险金对工资的替代率(失业保险金与失业者失业前原工资的比值)每上升10个百分点,失业时间会增加一周左右。如果失业保险金水平过高,一方面,因使得一定时期有限的失业保险基金用于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比例相对减少,弱化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功能;另一方面,因“养懒汉”问题的出现,使得失业群体规模和失业率指标难以降低,从而加大了再就业工作难度,失业保险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功能难以有效发挥。然而,过分强调失业保险金对失业者劳动积极性可能带来的负向作用,过分压低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的支出,违背失业保险制度建立的初衷,也违背保险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忘记了已尽缴费义务的失业者的失业保险金与以合法公民但贫困为享受资格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区别。所以,失业保险金月标准额不应该等于,更不应该小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国《社会保险法》第47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理论上讲,恰当的失业保险金水平、给付方式和严格的领取资格条件,并与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多项举措相结合,可以在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的同时,防止失业者对失业保险金的依赖并激励失业者积极主动地谋求再就业,还可以预防在业者失业,实现保障生活功能对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功能发挥的积极推动。据美国学界研究,在美国,失业保险金按周计发,当工资替代率为65%时,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寻找工作的积极性最高;如果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有限,最佳替代率的值应在60%以上;如果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无限延长,最佳替代率的值可以仅为24%。对于该问题,国内学界所做的实证研究还很不足。

三、基于就业导向对现行失业保险金给付制度评价

一个失业者的失业保险金水平包括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有的国家是按周领取失业金)和可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量两个方面。前者决定于计发基数与计发比例;后者决定于月计发标准与给付期。公式1:失业保险金月标准=月计发基数×月计发比例公式2:失业者可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量=失业保险金月标准额×给付期可以推知,不仅失业保险金月标准,而且失业保险金的计发基数、月计发比例、给付期,因为影响着失业保险金的水平,从而也对失业者的劳动参与积极性有着重要的影响。如果失业保险金计发办法设计不周,均会对失业者劳动供给带来负向激励。下面结合河北省的相关情况对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和相关政策进行评价。

1.关于失业保险金月标准和计发基数

失业保险金月标准以及计发基数和计发比例的不同设计对参保人劳动参与的激励程度是有差别的。目前,国内各省市失业保险金月标准,是依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设计。包括河北省在内的多数省市,失业保险金月标准以失业保险统筹区的最低工资为计发基数;个别省市以失业人员失业前一定时期的工资为计发基数,例如,江苏省。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的选择对失业者再就业的激励作用是不同的。相对于按照不同参保人统一的计发基数(如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言,实行与失业者失业前的工资直接挂钩的计发方法,体现了失业保险的直接目的是通过对参保者收入补偿以保障失业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而且也体现了失业保险制度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对失业者再就业更有激励作用。根据劳动经济学的工作闲暇模型,失业者考虑到自己的就业和缴费经历将直接影响到日后失业时的待遇水平,提高了闲暇(失业期间)的机会成本,也就是提高了就业及其劳动报酬对失业者的价值,进而会提高失业者再就业积极性。国际上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中,70%是按照失业者失业前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失业保险金,仅有6.5%国家参照最低工资计发。不过,关于失业前的工资如何界定,需要结合本国实际进行设计。目前,国际上有四种定义:一是失业前的最后一个月工资;二是失业前一定时期内的最高月工资;三是失业前一定时期的平均工资;四是整个参保期内的平均工资。以失业者失业前参保期内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的方法为较多国家采用。本人认为,与我国现行的当年的失业保险缴费以参保者上一年平均工资为基数相一致,失业保险金月标准的计发基数也应与失业者失业前上一年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一致。关于计发比例确定的因素,目前,包括河北省在内的国内大多数省市,失业保险金月标准的计发比例主要与失业者累计缴费年限直接相关,缴费时间越长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越高,从而月标准越高(参见表1),但同时还设定了最高领取额,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失业保险的权利义务对待原则同时注意避免可领取时间长对失业保险金的依赖;个别省市除了考虑累计缴费年限外,还考虑年龄因素,比如上海,同样的缴费年限,年长者,计发比例比年幼者高,还体现着失业保险的保障性、公平性原则。本人认为:前一P.182种计发比例的方法对劳动者的就业更有激励性,而对于年龄因素,因为在公共就业优惠政策中有体现,不应重复考虑。关于具体的计发比例,以河北省为例,2005年3月1日《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施行之前,失业保险金月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的75%与85%之间;该办法施行之后,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规定各年有变化,2015年失业保险金月标准的计发比例为54%与63%之间。目前,发达国家失业保险金的月标准,一般为本人失业前工资的50%~60%,发展中国家一般在失业前本人工资的40%~50%。其原则是维持失业者的基本生活水平。考虑到:一方面,目前河北省最低工资水平较低,不到社会平均工资的40%(比如,2014年12月1日至今,河北省上调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1480元,占2014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853.25元的38.41%),低于国际公认的最低工资应该占社会平均工资40%~60%标准;同时,按目前河北省的规定,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为参保者上年平均工资,如果参保者上年平均工资低于上年统筹区社会平均工资60%,则以统筹区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所以,即使是领取最低工资的参保者,其缴费工资基数实际上大于最低工资标准。可以断言,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河北省失业保险金月标准是比较低的,失业保险金月标准所可能带来的“养懒汉”问题,在河北省目前是不存在的。不仅如此,在经济下行、失业人员增加的情况下,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占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比例还不到40%(2013年为39.32%、2014年为38.51%),说明河北省失业保险金的月标准有过低之嫌。综上关于失业保险金月标准的讨论,本人建议,河北省失业保险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失业人员失业前上一年月平均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计发比例与缴费年限正向相关,在40%和50%之间,这一计发比例也与其他许多发展中国家做法一致。

2.关于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资格

防止失业保险金“养懒汉”问题出现的一个重要配套办法即是相关法规中明确规定体现就业激励导向的失业保险金领取资格条件。我国《社会保险法》第45条中提到“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一个必备条件;第51条中提到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尤其是提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第13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无正当理由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介绍的工作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这些约束条件的主要目的之一即是通过将由于失业者自己原因造成的失业排除在失业保险制度提供保障之外,防止参保的劳动者自愿失业和促进其失业后尽快再就业。这些规定符合国际惯例,是积极有效的,应该继续执行。不过,随着公共就业服务制度的完善,为了激励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者尽快再就业,借鉴其他国家经验,还可以再附加一些限制性条件。比如,加拿大、欧盟国家等在失业保险金给付上增加了如下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要制定个人寻找工作行动计划,包括培训计划等。制定行动计划时,要求先向职业顾问或就业咨询人员进行咨询。再就业行动计划一旦制定,公共就业机构还要定期进行审查并帮助其实施。按照规定,失业者一旦就业就失去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从工作闲暇模型可知,在失业保险金月标准既定的情况下,如果制度不能保证失业者放弃失业保险金和闲暇而选择再就业获得劳动报酬所带来的效用水平远远大于失业期间失业保险金和闲暇给其带来的总效用水平,则失业者会选择继续失业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闲暇。因而,在失业保险金月标准既定的情况下,失业保险金给付期的长短以及失业者再就业后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如何处理直接影响着失业者再就业的积极性,详见接下来的讨论。

3.关于失业保险金给付期

《社会保险法》第42条给出了与不同缴费时间直接挂钩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并明确,在给付期限内提前就业者,其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在再次失业时合并计算。目前各省给付期的规定是对《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的细化。表1展示了河北省的相关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最长给付期与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直接挂钩,缴费时间越长,可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时间越长,由最低的3个月到24个月不等,实行统一规定。这一规定体现着社会保险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对比其他国家标准,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给付期明显偏长,给付期确定所考虑的因素较为单一。目前,世界各国失业保险金给付期限,大多在3至12个月之间。给付期确定的影响因素,最主要的是参保缴费期限;有的国家还考虑失业者的年龄、家庭经济状况;有的国家,还要考虑地区失业率因素,如美国联邦统一规定,一般的给付期限为26周,但失业率相对较高的州可以再增加13周。考虑到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的本质区别,结合包括河北省在内的多个省份,经济发展水平有限以及工资水平相对较低的现实,不仅失业保险金月标准,而且给付期的确定,也不宜更多地考虑参保者年龄、家庭状况,而应继续主要考虑参保缴费期限这一因素。但是,美国考虑地区失业率指标确定给付期的方法值得借鉴。综上关于给付期问题的讨论,本人建议河北省失业保险给付期的计发方法为:(1)仍然主要以参保者累计缴费期限为决定因素,失业保险金给付期应该缩短,一般年份为1年并细化与不同缴费年限相对应的给付期时间;(2)当经济出现大的系统性风险如2008年金融危机或者政策性的经济结构转型如当前化解过剩产能等,导致国家、省(直辖市)或失业保险统筹区范围内失业率超过某一警戒线时,可以通过特殊规定适当延长。如美国2009年规定,全国总的失业率超过6.5%时,各州可自动顺延失业金给付期限13周,超过8.0%顺延20周。

4.关于失业保险金剩余给付期以及给付期内不同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保险金最长给付期并是失业者真实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理论上讲,失业者一旦再就业,就应该失去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但是,如果是这样,必然诱导失业者一旦失业便会尽力推迟再就业直到其法定可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满,以避免因提前就业而损失自己的利益。遵循保险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以及出于再就业激励的考虑,在法定享受失业保险给付期限内提前再就业的失业者,其剩余失业保险金期限应该足额补助给提前就业者。具体方法:(1)如果失业者创业的,可以将其没有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付,使其有更多资金投入创业;(2)如果失业者受雇于他人再就业的,可以保留其没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累计到下次失业时继续使用,而且,只要失业者主张本期领取,也应该满足其要求。在失业保险金给付期内,失业者所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不同,对失业者再就业的激励作用是不同的。与失业保险金给付期内统一的计发标准相比,失业期越长、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越低,亦即建立失业保险金递减机制,对失业者再就业产生的正向激励作用要大些。目前,河北省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在这方面不仅体现不明显(参见表1),而且一定程度上还具有随着领取时间延长月领取标准略显增加的趋势,过多地关注了缴费年限长短的影响,有调整的必要。

四、结论

就业导向型的失业保险金给付制度设计的目标在于在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的同时,减少在业者自愿失业,防止失业者对失业保险金的依赖并激励失业者尽快实现再就业。运用劳动经济学的劳动闲暇模型,理论上可以找到一个恰当的失业保险金水平和计发方法并与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相关做法配套实施,来实现上述目标。从就业导向型失业保险制度构建和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功能需要强化角度出发,现行的失业保险给付制度中,在失业保险金月标准和计发基数、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资格条件、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给付期内提前就业者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的支付以及给付期内失业保险金月标准等多个方面均需要调整。以河北省为例,失业保险金月计发基数由现在的最低工资调整为失业者失业前的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计发比例为40%~50%;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资格条件需要以促进就业为导向进行细化并附加相关资格条件;随缴费时间不同而不同的给付期长短应该细化,最长给付期一般年份应该缩短为1年,当失业率超过某一警戒线时,可以通过特殊规定适当延长;给付期内失业保险金的月标准岁领取时间的延长应递减,失业保险金月标准在最初领取时段内应适度增加;将给付期内提前就业者的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补足给提前就业者。

综合失业保险给付制度的各个方面,我们仍然需要发问:基于就业导向型的失业保险制度,究竟失业保险金是多少(包括了单位时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给付期等)?怎么才能既可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又不减弱甚至还会增强其再就业的积极性?这方面的实证研究是本文的不足,也是作者拟意中的研究课题。

作者:时金芝 苏志霞 单位:河北师范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1]郑秉文,和春雷.社会保障分析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侯立平.美国失业保险:特点、绩效与问题[J].上海保险,2007(2)

[3]吕学静.社会保障国际比较[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

[4]宫春子,秦悦.国外失业保险的启示与思考[J].辽东学院学报(社科版),2008(1)

[5]阿塔•侯赛因.欧盟各国的失业保险计划[J].中国社会保障,2009(1)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范文第2篇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现将调整北京市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救济金调整后的发放标准:

(一)连续工作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24元;

(二)连续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40元;

(三)连续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56元;

(四)连续工作时间满15年以上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72元;

(五)从第13个月起,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一律为224元。

二、调整后的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从1999年5月1日起执行。

三、各区、县失业保险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积极做好失业救济金标准调整后的核定和发放工作。

一、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

二、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国家机关及其城镇合同制工人、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依照本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上述单位的失业人员依照本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上述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它城镇企业。

三、失业保险金的缴纳

(一)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1、用工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2、职工个人,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缴纳的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市、区(县)劳动局委托用工单位的开户银行按季度代为扣缴。

四、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失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及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人员本人及原所在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

(二)失业人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而且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求职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三)失业人员尚未达到退休年龄。

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期限

(一)失业保险金现行发放标准是:

1、连续工作时间不满5年的,月发放标准为217元;

2、连续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月发放标准为233元;

3、连续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月发放标准为248元;

4、连续工作时间满15年以上,月发放标准为264元;

5、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一律按本市最低工资的217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连续工作时间确定:

1、连续工作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连续工作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连续工作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连续工作时间4年以上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连续工作时间超过5年,其超过5年的部分,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的其它保险待遇有医疗补助费、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其具体标准是:

(一)失业人员因病到失业保险机构指定的医院就医的,可以补助本人医疗费50%-80%,累计医疗费数额不超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额的80%.医疗费的管理原则是先个人支付,后申请医疗补助的办法。

(二)失业人员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采取计划生育措施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三)失业人员死亡的,参照本市在职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等。

(四)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期间,从事个体经营或者考入中等以上学校的,凭其营业执照或者学校入学通知书,可以一次性享受其应领取的失业救济金的剩余部分。

七、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第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第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章失业保险金发放

第十四条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第十五条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十八条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准备书面资料、开设服务窗口、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负责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的统计工作。

第四章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第二十一条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范文第4篇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更多苏州失业保险金申请条件指南点击“申请条件”查看。

苏州失业保险金申请书市失业保险机构:

兹有本单位职工 同志,因公司发展需要,需实行生产承包制,公司领导决定辞退 同志,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现特申请前往你处申请失业保险金。

该同志于 年 月 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本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办人: 公司名称

年 月 日

苏州失业保险金申请条件申请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注: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前,原用人单位应已办妥退工备案登记,当月不存在单位参保缴费。

停发条件: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重新缴纳失业保险费、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停发失业补助金。

苏州失业金怎么申请领取一、符合申请条件: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提醒:

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前,原用人单位应已办妥退工备案登记,当月不存在单位参保缴费。

二、在线申请:

1、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

(12333.gov.cn/)注册后登录申请(如已注册账号,直接登录)。

登录账号后,点击“在线服务”,依次进入“社会保障”-“失业保险”模块,点击“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界面,填写信息(不建议上传附件)。

2、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

3、失业保险金申领成功后,您可以使用“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审核结果查询”服务,在线查询办理进度。

苏州市区失业补助金申领政策受理期

截至2021年12月31日

申领条件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

保障范围为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

补助标准

1.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月990元标准;

2.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标准;

3.符合条件人员可以申领最长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一次,领取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转出)。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停形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录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剩余未领取月数不予保留。

申领方式

参保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申领失业补助金。

线上办理:全面推行“全程网办”,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失业补助金申领入口(si.12333.gov.cn)进行网上申报。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范文第5篇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乡镇企业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的城镇职工,依照执行。

问: 用人单位和职工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答: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申报的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超过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费。

问: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问: 参保的失业人员享受的待遇有哪些?

答:(1)失业保险金;(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3)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5)个人未缴费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的一次性生活补助;(6)物价补贴。

问: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计算?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缴费时间确定: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的可以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3)累计缴费时间超过5年的,每超过1年,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实行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制度前,失业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在确定失业人员缴费时间时,其视同缴费时间与实际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问: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如何计发?

答: 2016年1月1日起全区失业保险金的具体发放标准为:(1)累计缴费时间不超过15年的,按我区最低工资一类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2)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5年以上的,在我区最低工资一类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70%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增加一个百分点发放。

问:失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问: 返乡的务工者能否在异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职工失业后,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回本人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经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失业保险费用随同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其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由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标准提供。

问: 符合什么条件的企业可以申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答: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根据规定,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