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失业保险金计算方式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当前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日益严重的失业状况,以及原有失业保险制度的不完善,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不能起到有效保障的作用,因此亟待改革完善。
1、失业保障的范围狭窄,覆盖面小。我国失业保险只包括了国有企业中的由于非自愿性失业人员,而其他所有制形式的职工以及国有企业内除固定工、合同制工人以外用工形式的职工却未能兼顾。另外,城镇从业人员、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还未完全纳入,广大农村人口、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干部基本上还未参加失业保险。这与我国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发展的格局,特别是与非公有制经济的迅猛发展形成鲜明的反差,不能体现失业保险制度的社会性特点。
2、失业保险待遇水平偏低,保障能力有限。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所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所提供的保障能力是非常有限的。以甘肃省为例:在失业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各地失业救济金的标准在98元~118元之间。而同期按解困与再就业有关规定,特困职工家庭人均生活费即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每月不低于11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140元~180元。失业救济标准低于上述两标准,这根本不能保证职工的基本生活。
3、失业保险基金筹资不足,管理不善。我国现行的保险制度规定主要由企业缴费,国家财政在特殊情况下提供补贴。实际上仅只企业按低于职工工资1%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国家财政补贴的情况几乎没有发生过。在企业方面,效益好的单位认为职工面临失业几率小,不愿缴;效益不好的单位已无力支付为借口拒缴,使筹资困难。由于资金来源狭窄,救济也就只能是低水平的。同时,基金监督机制不健全,许多地方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现象也很严重。
4、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系统不统一,统筹程度不高。现在的社会保险处于一种“政出多门、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混乱局面。就失业保险来说,由于城镇失业职工的失业保险由劳动部门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由人事部门管理,有的还由企业自己管理。这必将导致社会保障标准不一和各自为政,从而无法进行统一有效的管理,使得仅有的一点失业保险金因管理不善而被浪费掉。
5、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在促进失业者再就业方面功能较弱。一方面,由于失业保险金的缴纳比率低,失业保险总收入不高,从而导致没有足够的失业保险金用来促进再就业,只能对一部分失业人员提供较低的生活保障;一方面,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观念影响,只注重于保障失业职工基本生活,忽视了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另外,在当前经济发展中应运而生的一些新的就业形式,如临时工、钟点工、弹性就业等,得不到相关政策的承认,常常限制了人们选择新的更灵活的就业形式。
6、失业保险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和相对完善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失业保险虽然采取的是强制模式,但与之相配套的法制建设却相对滞后,作为执行依据的《失业保险条例》只是国务院颁布的一个行政性法规,不是失业保险的基本法,影响了它的法律效力。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导致它的实施机制较弱,造成一方面失业保险基金筹资困难,另一方面出现挪用、挤占、截流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二、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建议
我国经济正处于发展之中,资金紧缺是发展的重点问题,因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设计和实施,应该既能保证失业者的基本生活,有利于他们尽快回到劳动力市场,又不能将覆盖面扩展的过大,待遇水平定得过高。
1、适当扩大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和覆盖面。随着就业形式多元化,我国乡镇企业、集体企业、城镇个体企业及三资企业迅速发展,从事非正规就业人员越来越多,我国应将现行的只覆盖国有企业的失业保险制度,扩大到包括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等形式的企业逐步纳入到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之中。这既符合社会保障的发展方向,也有利于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打破所有制界限和城乡界限,使失业保险作为社会“安全网”和“稳压器”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2、合理确定失业人员的待遇水平。现行的失业保险的待遇水平偏低,计算方法也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因素。建议将按当地社会救济金额计发失业救济新改为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确定救济金,并使失业救济金随物价水平的变化作相应调整,保证失业者享有基本生活权利。同时注意,失业保险水平也不宜过高,这可以减缓资金压力,还可以避免“养懒汉”现象。
3、确保各行业应筹基金到位,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强制性的保证失业保险基金有稳定的来源和数额。同时,政府应充当失业保险基金“最后防线”的角色,在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通过财政补贴来确保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及各项促进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建立和健全失业保险基金使用和管理的制衡机制和监督机制,严格审批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和年终决算,将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置于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之下,做到专款专用,无论是原准备基金,还是其增殖部分都应全部用于实业保障。
4、建立统一的失业保险管理体制,提高统筹层次。按照政事分开、分工协作、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专户统一管理,将原来分散的社会保障职能统一归于新成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行使。财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和平衡。劳动部门负责政策的制定和具体行政事务的实施。所有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与运用都要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同时,应当最大限度的提高统筹层次,尽快完善“省级统筹,中央调控”的目标运行模式,保证资金的集中程度,减少管理环节。
为了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是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统一管理。市和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卫生、医疗保险、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第四条(缴费主体)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第五条(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向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城镇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基数。
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城镇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八条(征缴管理)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程序以及征缴争议的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基金来源)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
(二)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
(四)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地方财政补贴。
第十条(支付范围)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生育生活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补贴。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预决算)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市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津贴、补贴申领条件)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第十四条(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
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第十五条(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个人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发给。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或者本市同类人员当月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或者失业补助金标准。
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5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4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第十七条(申领津贴、补贴的手续)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生育后,可以到指定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二)本人的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申领人是失业妇女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还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第十八条(审核与计发)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生育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十九条(失业妇女的特别规定)
失业妇女领取生育生活津贴以后,不再享受《*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补助金。
失业妇女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药费、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以上的部分,仍可按《*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申领医疗补助金。
第二十条(经办机构经费)
经办机构开展城镇生育保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的义务)
经办机构审核个人提供的材料时,需要医疗机构出具有关记录和病情证明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病史。
第二十二条(个人违法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提供虚假材料冒领、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由市劳动保障局责令其限期退回,并处以警告、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经办机构的法律责任)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致使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经办机构应当追回流失的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参照执行)
下列从业的生育妇女,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具有本市户籍,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一、近年来我省对低收入群体社会保障及价格补贴情况
我省建立城乡一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始于1996年,比全国提前整整10年。2004年12月17日,浙江省政府出台《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意见》(浙政发[2004]52号,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浙江省对低收入群体生活补贴与价格上涨幅度相挂钩的动态补贴机制正式建立。《意见》对因价格上涨需补贴的幅度、补贴时间和对象作了明确规定。当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在3%~5%(含)之间的,政府给予低保对象不低于半个月当地全额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物价补贴:当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在5%~10%(含)之间的,政府给予低保对象不低于一个月当地全额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物价补贴。其他因下岗、患重大疾病、受灾害影响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和市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救助的对象,参照上述标准,给予相应的一次性物价补贴。2007年,针对价格上涨幅度较大的实际,按《意见》确定的原则,全省先后3次对困难群众发放了物价补贴,相当于补贴标准为城镇低保对象每人每月25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15元。除60多万低保对象外,还惠及5万低保边缘对象。2008年,在认真测算价格上涨对低收入居民生活的影响、建立完善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办法的基础上,针对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较多的情况,在当年2月、5月和8月相继增发和预发了价格补贴,3次合计为城镇低保对象人均410元,农村低保对象人均255元,相当于前三季度城镇每人每月45.6元,农村每人每月28.3元,较好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下降。
二、现行价格补贴机制存在的问题
补贴时间滞后。《意见》规定,在市场价格较快上涨的年份,政府应给予困难群体一年一次价格补贴。由于按年补贴,受补贴金额测算时间所限,补贴金发放通常在下一年度,滞后于困难群体实际生活困难发生时间。而困难群众当年收入基本上都用于即期消费,如果不及时补贴,生活水平将受到影响。为解决这一矛盾。2007年以来,浙江省对困难群众价格补贴发放已由一年一补调整为半年一补,2008年又3次预发了价格补贴。但是,目前《意见》规定的补贴时间仍不能适应当前补贴工作的实际需要。
补贴标准偏低。2007年以来,以猪肉、食用油为代表的食品类价格较大幅度上涨,导致困难群众实际支出较大幅度增加。2007年浙江省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同比涨幅为6.5%。据测算,仅食品类支出,2007年就比2006年人均增支323元,即月增支27元左右。而按照现行《意见》规定,低收入居民享受一个月当地全额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价格补贴仅22元/月左右,尚不能弥补仅食品类价格上涨导致的增支部分。远远低于其总体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导致的实际消费增支额。
以同比指数作为单一的补贴依据不尽合理。现行价格补贴以全年消费价格同比指数(即当年消费价格与上年同期之比)为补贴依据,目前公布的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也均为同比价格指数,但同比指数含有翘尾因素(即上年价格上涨对当年的滞后影响),难以科学反映当年价格上涨对低收入居民的影响。影响补贴效果的充分发挥。
在补贴对象、经费保障等方面需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调。目前,浙江省编制价格指数时所调查的低收入居民与实施价格补贴的低保对象关联不大,且除低保对象外,《意见》规定的其它价格补贴对象还包括因下岗失业、患重大疾病、受灾害影响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等,这些边缘群体由于在就医、就学、住房等方面缺乏系统性或制度性的补助或优惠政策(如低保户享受的就医零起点救助等),价格上涨对其阶段性影响可能更为突出,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协调机制,部门间意见不大统一,大部分没有纳入低保的困难群众难以享受到价格补贴。据了解,目前全省仅2万余人享受到价格补贴。从经费看,与生活补助及慰问金相同,低保对象的价格补贴也主要由市、县级负责,省级财政部门每年对贫困地区进行一定的转移支付。但是,由于价格运行的非稳定性及价格补贴的非常态性,各部门对价格补贴发放标准的意见不尽相同。
三、关于完善低收入群体价格补贴机制的建议
1 进一步完善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方案。为了更好地发挥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在困难群众价格补贴和调整最低工资等方面的作用,我省指数编制方法在以下方面需要一步完善。一是编制时间及内容应更准确反映低收入群体的实际情况。目前,浙江省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指数按季编制,且反映内容为同比指数。为了更及时全面地反映低收入居民生活状况,建议进一步将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指数按月编制,并将环比指数及定基比指数一并纳入编制内容,与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编制方式相统一。二是调查户范围应适当扩大。为提高价格补贴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开展以低保户为主要调查对象的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专项调查,即将纳入调查的低收入户与经民政部门核准并登记的低保户尽可能相衔接,并以此作为编制权数的重要数据来源。同时,应将贫困大学生和拥有城市暂住证(居住半年以上)的外来打工人员也纳入低收入居民消费调查范围。三是代表规格品的选定应更贴近低收入居民消费特点。低收入群体与中等收入群体、高收入群体的消费差异不仅仅体现在消费结构的差异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商品和服务具体品种差异上。由于低收入居民消费的商品和服务常常属于削价淘汰品种,市场寿命往往比较短,规格品缺失现象时有发生,因此,还须定期调查核实,加以及时调整。同时,根据低收入居民的消费特点,以及低收入居民应对涨价更倾向于减少消费量或寻求替代品的特点,在选规格品时,更应强调其异质性。四是价格采集地点和时间的选择应更具代表性。由于浙江省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结构性差异较大,仅以全省平均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作为各地对困难群体实行价格动态补贴的统一标准不能真实地反映全省各地区的不同情况,还需选择不同发展水平的若干个代表地区。在采价的具体地点和
时间方面,也应当根据低收入群体的特点,以集贸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超市、街头小店为调查地点,并选择低收入居民的惯常采购时间。
2 建立更为灵敏高效的低收入群体生活指数与补贴挂钩机制。一是提高补贴的时效。要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年度变动情况和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动情况,研究制定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最低收入保障线及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联动机制方案。如果发生长期变动,应根据变动情况适当调整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最低收入保障线水平。为有效缓解即期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日常生活造成的压力,应进一步调整对困难群众的价格补贴时间,即改变当前按年或按半年补贴的办法,采取按季(或3个月)补贴办法,并力争于下季首月底前补贴到位。二是建立同比指数与环比指数相结合的价格补贴办法。为使价格补贴更灵敏、更全面地反映价格上涨情况,建议将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的同比指数与环比指数相结合,作为政府实行价格补贴的标准。规定季同比指数达到某一值或环比指数达到某一值时即启动价格补贴,并视其不同涨幅进行分档补贴。结合已有的价格补贴政策及低收入居民承受能,力,建议季同比涨幅数超过3%(含)或连续三个月月环比涨幅超过1%(含),应作为新增价格上涨补贴依据。三是扩大价格补贴范围。作为一项惠及广大困难群众的政策,在考虑可操作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扩大补贴对象的范围。具体为: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及因下岗失业、患重大疾病、受灾害影响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具体补助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四是完善价格补贴标准计算方法。仍以同比指数作为补贴的挂钩依据,对困难群众价格补贴实行不低于上年水平、根据上年实际水平与当季上涨程度相结合的原则考虑。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季同比价格涨幅超过(含)3%的,季度补贴标准不低于:上年每人每月低保金标准×当季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同比价格涨幅×系数×3(个月)。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连续3个月环比涨幅超过(含)1%时,3个月补贴标准不低于:上期每人每月低保金标准x3(个月)×当期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平均涨幅×系数。该系数根据单位价格上涨对低收入居民的影响程度确定。当同比与环比涨幅均达到启动条件时,价格补贴标准以同比价格涨幅为依据。五是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应根据价格上涨幅度动态调整。当受影响全年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同比价格涨幅超过3%后,相应提高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增加的额度为:全年低收入居民年基本生活费用同比价格涨幅×当前低保金标准。当全年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同比价格涨幅低于3%(包括持平或下降)的。原低保金标准不予扣减。
摘要:现代商业银行的网点是产生银行利润的基本业务单元,必须建立科学的网点业绩考评体系,以促进网点整合,提高整体利润水平。文章对商业银行网点考评方法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银行网点;评价体系;商业银行
一、商业银行网点功能与核算
(一)网点功能
网点种类多种多样,功能可以大致划分为服务功能与营销功能。网点营销功能,主要是存、贷款、中间、银行卡、理财产品等各项业务的营销。在帐务上,创造了银行所有的利差收入和存贷款,并发生了相关成本与费用。网点服务功能,主要是通过柜面、ATM、电子银行等渠道向客户提供存取款服务、转帐服务,既包括向在本网点开户的客户提供的服务,也包括为在其他网点开户的客户提供的服务。在帐务上,属于营销后续服务,不创造收入,仅发生成本与费用。
(二)网点核算
网点业绩评价的本质就是对其承担的营销与服务功能,以及由此发生的营业收入、营销费用、服务成本三项内容的核算。因此,网点业绩评价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1.对营销收入及营销费用的核算。主要包括存、贷款规模和网点由此实现的存款内部资金转移利差收入(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应付利息)、贷款利差收入(贷款利息-贷款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中间业务收入,理财产品销售佣金收入等,以及网点相关的营销费用。
2.对网点向客户提供的存取款、转帐服务的核算。主要包括为本网点客户提供的服务加上为其他网点客户提供的服务。公式如下:
网点综合业绩=网点营销收入-本网点所有帐户发生的服务成本+本网点提供的实际服务转移收入-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存款利差收入+贷款利差收入+中间业务收入)-(本网点所有帐户在所有网点发生业务量×单笔成本价格)+(本网点为所有网点所有帐户提供服务的业务量×单笔成本价格)-直接费用-间接费用。
二、网点评价的具体指标
(一)存款收益
银行网点吸收存款,形成资金余额,然后通过贷款形成利差收入,所以必须通过合理方式,引入内部定价机制,按照预先确定的资金转移价格,将利差收入在资金筹集与使用方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存款收益=∑某类存款平均余额×(适用的资金转移利率-存款利率)
存款平均余额=∑某类存款当期每日余额/当期天数
存款根据种类和期限进行区分,包括活期存款、三个月期定期存款、半年期定期存款、一年期定期存款、三年期定期存款、五年期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等。不同类型存款利率不同,适用的资金转移利率也不一样。存款平均余额采用日均余额的计算方式,计算工作量较大,需要有相应的数据统计平台支撑。也可以计算月均余额、旬均余额,但是日均余额更加准确。计算出各类存款的存款收益,加总即得网点的存款收益。
(二)贷款收益
贷款收益=实收利息-资金成本-税负
资金成本=∑某类贷款余额×资金转移利率
税负=应税利息收入×(营业税率+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贷款是指网点受理的各类贷款、贴现、进出口押汇等业务。对于支行受理的、由网点办理的贷款业务,由于网点只承担结算责任,因此不应纳入网点的贷款收益;实收利息是指网点当期实际收回的贷款利息,不包括应收未收利息;贷款资金成本是获得发放贷款所需资金的成本,应当分类计算,不同种类不同期限贷款所需资金的成本是不同,因此适用的资金转移利率也不相同;税负主要是贷款业务应当承担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照国家规定,核算期内应收未收利息仍应纳入应税利息收入范围。超过应收未收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利息部分,不记入应税利息收入。(三)中间业务收入
中间业务收入主要是网点办理中间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在新网点主义趋势下,商业银行网点有“理财中心”化趋势,理财产品销售将是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理财产品包括基金、保险、外汇、银行卡等等,实现的收益主要是佣金收入。主要评价方法是为每种理财产品制定一个佣金价格,根据销售业绩提取佣金收入。
(四)直接费用
银行网点进行日常运营,获得经营收入,必然要支付一定经营成本,既包括人力费用,又包括非人力费用。人力费用主要包括:员工工资、奖金和津贴、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劳动保护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等。非人力费用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安全防范费、取暖降温费、差旅会议费、水电费、低值易耗品购置费、网点装修费、网点(下转第153页)(上接第151页)租赁费、资产摊销费、房产税、土地税、咨询费、其他公杂费、案件事故实际损失、实际核销呆坏帐支出、电子运转及科研费、印刷及用品费、手续费支出、车船燃料费、汽车修理费、车船燃料税、印花税等等。
上述费用既包括网点直接列支的费用,也包括网点支出的、列支在支行的费用。网点直接列支的费用,可以直接加总记入网点直接费用。支行列支的应由网点承担的费用,必须通过合理方式进行分摊,以准确计算网点的经营成果。一般而言,属于某个网点单独发生的、能够直接计入的经营费用,应当直接计入网点;属于几个网点共同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的经营费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分摊方法,分别摊入相应的网点。
例如,员工劳动保护费、工会经费等可以按照各网点的员工人数进行分摊。而车船燃料税可以按照网点实际车辆数进行分摊,印花税按照网点贷款余额进行分摊等等。
(五)间接费用
支行作为网点的上级管理机构,某些费用与各家网点正常经营息息相关,但是又无法直接计入网点,这些费用为间接费用。主要包括支行固定资产折旧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等。为了准确反映支行以及网点的经营绩效,必须合理分摊间接费用。分摊间接费用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第一,支行和网点应当共同分摊间接费用,一般支行和网点都进行各自的经营,都从费用支出中获益,因此支行也应承担部分费用;第二,支行和各个网点负担费用的多少应当和受益程度的大小成正比。在具体分摊时,主要可以按照人数、存款平均余额、贷款平均余额、收益权重进行分摊。
1.按人数分摊。某网点需分摊的某项间接费用=需分摊的某项间接费用总数×(该网点总人数/各网点和支行人数之和)。
2.按存款分摊。某网点需分摊的某项间接费用=需分摊的某项间接费用总数×(该网点存款平均余额/各网点和支行存款平均余额之和)。
3.按贷款分摊。某网点需分摊的某项间接费用=需分摊的某项间接费用总数×(该网点贷款平均余额/各网点和支行贷款平均余额之和)。
4.按收益分摊。某网点需分摊的某项间接费用=需分摊的某项间接费用总数×(该网点当期收益/各网点和支行当期收益之和),某网点当期收益=该网点存款收益+该网点贷款收益+该网点中间业务收入。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规定的义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山入职劳动合同标准版,更多合同范本点击“劳动合同”查看!
中山入职劳动合同1甲方(单位)名称:乙方(职工)姓名: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文化程度:__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聘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合同期限:
无固定期限合同,除按规定变更、解除、终止外,本合同可至乙方达到退休年龄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
1、甲方根据单位情况和有关人事政策法规,通过双向选择、择优聘任、竞争上岗等方法,确定乙方的工作岗位,其岗位职责按签订的岗位聘任合同或岗位责任书执行。
2、甲方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保障乙方的安全与健康。
三、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1、乙方自己接到广告类生意,可分得50%提成。
试用期未3个月,在试用期间,公司给予_________元的试用期工资,加上伙食津贴300/月,转为正式员工后,每月薪金为__________元。底薪为:__________元+_______%的期提成。
2、根据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法并存的分配制度,甲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完成工作任务等情况,以货币按月核发乙方应得的工作报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建立档案工资。
3、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均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特殊情况请参阅《公司管理制度》
四、工作纪律
1、甲方应明确并切实加强公司内部的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清楚、
2、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乙方有违反
3、乙方应努力学习政治文化,主动参加岗位技能培训,忠于职守,服从领导,团结同志,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1、因特殊情况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也可以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泄露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
(6)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国家规定或聘用合同支付工作报酬或提供工作条件的。
(3)按照国家规定乙方经甲方同意考入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应征入伍,以及经甲方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
(2)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乙方被开除、自动离职以及死亡的。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在正常的合同工作期间的。
(2)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六、甲乙双方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其中有本聘用合同第五条第2款的第5、6、7项情形的,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
七、违约和解除合同责任
八、聘用合同争议处理
九、其它事项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因故需代签的,须经合法授权,否则,代签无效。
3、本合同在生效后,若有条款与国家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抵触的,以国家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为准。
4、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依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商定。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中山入职劳动合同2甲方(用人单位)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就甲方招用乙方一事,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1、本劳动合同为(选择其中一项并填写完整):
A、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年月日至年月日;
B、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
C、以完成工作为期限。
2、本合同包含个月的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工作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路号。
第三条、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在甲方部门(或岗位)担任职务,乙方具体工作内容按照甲方的岗位职责要求执行。
2、若因乙方不胜任该工作,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岗位并按调整后的岗位确定一方的薪资待遇;
如乙方不同意调整,甲方可以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照国家规定发放。
3、在工作过程中,因乙方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甲方保证乙方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应当服从。
2、休息休假: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条、劳动报酬:
1、乙方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元,其中试用期内工资为人民币元;
(若实行计件工资的按照以下标准计法工资:)
2、因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加班费。
3、甲方保证按月发放工资,具体发放日期为。
第六条、社会保险:
1、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为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依法应由乙方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甲方从乙方应得工资中扣缴,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七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劳动所必需的工具和场所,以及其他劳动条件;保证工作场所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预防职业病。
第八条、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
第九条、乙方应当保守工作期间知悉甲方的各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公司机密等任何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否则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未与其他任何单位保持劳动关系或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否则,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单独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1、若乙方需解除劳动合同书,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书面通知以送达甲方(具体部门、职务)为准;
2、有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事项,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3、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应当将正在负责的工作事项以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财物与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接。
因乙方原因未办理交接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4、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乙方依法应获得经济补偿金,但乙方未与甲方办理工作交接前,甲方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二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本着合理合法、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签约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中山入职劳动合同3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止。其中,试用期(有/无),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的工作为,工作地点为。
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工作制(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
第四条甲方于每月日前以现金或转账形式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计时/计件)标准为。其中,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
第五条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项目为。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第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安全生产培训,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乙方发生工伤时,甲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使乙方得到救治,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
第七条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当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第八条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法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九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者委托人签字
签字日期:签字日期:
中山入职劳动合同4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身份证号码:
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达成如下协议:
1、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双方的劳动关系、工资、社保福利截至到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为乙方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为乙方办理相关退工手续,并出具相应的离职证明。
3、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在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办理完结。
甲方在乙方办理完结交接手续时按照乙方为甲方的工作年限以及法律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总计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
4、乙方应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
5、甲乙双方之间无任何竞业限制协议,合同解除后,乙方无需履行任何竞业限制义务。
6、本协议是解决双方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
本协议书生效前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互不追究。
7、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职工档案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中山入职劳动合同5合同编号:甲方(用人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
委托人:,本市(县、区)办公地址:乙方(劳动者)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市)市县(区)乡(镇)村(街)
本市(县、区)住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b.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具体约定为:
第二条试用期约定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无试用期;
b.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劳动岗位和工作内容
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种(岗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在乙方能够胜任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合理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任务。乙方应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产任务。
三、劳动报酬
第四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工作岗位,确定乙方工资标准为(从下列a、b、c中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标准,每月工资总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a.按月工资标准计算劳动报酬,每月工资为¥元(人民币大写:);
b.按工日工资标准(1工日=8工时)、根据乙方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劳动报酬,每工日工资为¥元(人民币大写:);
c.根据乙方完成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具体标准为:
第五条甲方应按本合同附件样式制作记工考勤卡,交乙方保管,作为计算工资的原始凭证。甲方应指定专人作为记工员,对乙方每天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量)等在记工考勤卡上予以记录;甲方项目部应在每月月中和月末对记工考勤卡上的记录进行审核、确认。
第六条对于乙方非因本人原因而全天不能工作的,甲方按每天¥元(人民币大写:)的标准计算误工费,列入当月工资支付给乙方。
第七条工资按月支付,具体支付、结算方式为
(从下列a、b中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支付、结算方式,每月支付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a、每月日前结算付清上月工资;
b.每月日前支付¥元(人民币大写:),余款按如下约定结算支付:
第八条工资发放方式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银行:甲方为乙方在银行开立工资结算账户,工资发放均通过此账户进行;
b.现金发放:甲方直接向乙方发放现金,乙方本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并签名确认。
四、工作时间
第九条工作时间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人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休息2天。
b.甲方根据建筑业生产特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报劳动部门备案。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和休息时间。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条甲方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以及双方约定执行,具体如下:
六、劳动保护
第十一条甲方应按照国家和行业劳动卫生、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合格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需的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二条甲方应对乙方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cj146-__)。
第十四条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对甲方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七、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甲方可以依法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当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八、本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
第十六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用条件的;
2.乙方提供虚假身份证、资格证、上岗证、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4.乙方有偷窃、打架斗殴、等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5.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甲方不能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确保劳动条件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订的;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完成的。
第二十条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5日内,甲方要与乙方进行工资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未发放工资。
九、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约责任规定如下:
1.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发放工资,且未征得乙方同意的,除须全额补发工资外,还应按每天¥元(人民币大写:)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发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3.其他:
十、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双方约定: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它事项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法律法规、本省规定有抵触的内容,按法律法规和本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甲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