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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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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存方式

公积金缴存方式范文第1篇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市政府各委、办、局房改办,各总公司房改办,中央在京单位房改办,各单位房改办:

    为方便购房职工支用住房公积金,现就职工购买住房中支取住房公积金及利用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购买住房采用转帐方式付款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对于住房公积金交存人支取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可以使用转帐方式付款。各单位收取售房款时,对于购房人支取的住房公积金,采取转帐付款方式,应予以接受。

    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办理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拨款采取转帐方式,直接划入售房单位帐户。各单位收取售房款时,对于购房人利用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部分,须采取转帐收款方式。

    特此通知

公积金缴存方式范文第2篇

关键词:供给侧改革;住房保障体系;公积金制度

中图分类号:F299.233.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5-00-01

一、当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当前面临的问题,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的问题;住房公积金的投资、分配使用问题;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制度问题[1]。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的问题

在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下缴存率较低。城镇中的企事业单位是主要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城镇单位需要按时缴存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但部分民营企业通过少缴存住房公积金来节约成本[2]。同时住房公积金缴存没有严厉的强制措施,和法律法规,城镇个体工商户基本不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不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之内,没有相关部门能够有效解决发生的纠纷。这些都是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低下的原因,与国家新型城镇化建设方针不相适应。

(二)住房公积金的投资、分配使用问题

2016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率为70.20%,至年末公积金缴存余额达到45627.85亿元。由此可见,目前的住房公积金资金闲置严重,使用效率不高,投资渠道也比较少,存在制度缺陷。住房公积金的利用率低导致产生大量的余留资金,但住房公积金投资渠道少成为保值增值难的重要原因。出于对政策风险和资金风险的担忧,多用于国债购买、专户存款、个人住房贷款、保障房建设项目贷款等的利息收入,投资回报率较低。在公积金分配使用方面,高收入家庭购房能力较强,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比例高于低收入家庭,公积金补贴逆向倾斜的现象体现了制度的不公平性。

(三)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制度问题

从管理方面来看,当前公积金的管理决策机构是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的日常运作,银行负责存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财政、住建、央行和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工作。其中管委会和管理中心存在权责定位不明确、履职不到位的问题[3]。作为决策机构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并非常设机构、也非独立法人,其作用有限,造成职能虚化的结果[4]。而管理中心由于缺乏专业投资人才和有效的资金管控、审计、风险监控机制,其资金多闲置在银行,获得微少利息收益,同时各公积金中心只在本城市封闭运行,各自为政,无法形成高效的资金调配机制,无法进行异地流转使用将对缴存人造成一定的影响。多部门监督易出现协调配合不足、监督力量分散、监督不力的现象,公积金存在不规范使用的风险。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途径

住房公积金在我国的定位是准公共产品,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中政策性住房金融核心。我国建立多层次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制非常有必要,以成为住房保障体系的强有力后盾。对于我国当前住房公积金制度所面临的问题,需要改革存在的不足、有效推进省级层面、全国层面的统一管理制度,以提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率、利用率和优化配置率,建立适应我国供给侧改革背景下新型城镇化的要求,满足住房保障体系发展需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5]。

(一)改革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分配使用、监管等环节的不足

为提高城镇居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率,可以扩大缴存对象的范围,在现有公积金缴存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个人自愿缴存的方式,使每个城镇工作人员都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还可以实施住房公积金差异化缴存,根据家庭收入水平、缴存额度实行不同的缴存利率和缴存额度。在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环节上,通过减少对职工提取公积金的限制,使公积金高效用于购房、自建、支付房租、装修等个人需求,还可以通过实行贷款差异化利率将公积金倾向于低收入家庭。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监管环节上,可以推广全国住房公积金联网监控,加大公积金运作透明度和效率。

(二)在省级、全国层面成立跨地市机构来协调统筹全国住房公积金

各省分别成立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各地市级所管理的公积金余额进行统一管理运作,实现各地市资金的相互调用,提升优化配置效率[6]。设立全国性的专门针对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银行补充住房市场融资机制和住房保障体系,它是由中央财政直接注资,成为储蓄型的住房政策性银行,实行全国统一运作原则,实施全国跨区域性的资金调配,加强整体抗风险能力,能够合理分散住房信贷的区域性风险,成立区域性的住房金融风险防火墙,用以解决我国当前公积金制度所面临的问题。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流程

对于申请人资料和抵押项目的情况要进行详实的核实,并需要健全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管理机制,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安全,预防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的初期风险;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中期风险防范,可以对于贷款的额度以及期限进行管控。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后风险防范,需要对贷款的还款情况和还款质量进行追踪,分类管理。

三、结论与建议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国家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角度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也是一项制度上的调整,对于公共政策的供给方式而言,需要具备更高的效率。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关系到民生和社会保障,也需要从供给改革入手。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需要加强供给改革力度,通过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完善来满足普通群众多层次的需求,最终实现住房公积金惠及民众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陈余芳,黄燕芬.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的我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17(3):21-23.

[2]郑庆莎.供给侧改革中的房地产去库存问题浅析[J].科技经济市场,2017(1):42-44.

[3]陈彦良.关于住房公积金对购房影响的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6(16):86.

[4]王小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J].管理观察,2016(20):66-67.

[5]蒋华福,王广斌.我国住房公积金空间格局研究[J].住宅科技,2016(3):14-19.

公积金缴存方式范文第3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TU113.5+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在推行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为解决城镇职工住房消费问题而推行的一项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制度。作为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机制转换的重要形式,它已成为基础性制度和核心制度。2002年3月,国务院修改并重新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明确提出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

近年来,随着国家和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断改革发展,鞍钢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也日趋完善,并成为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如何认识鞍钢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对住房公积金进行有效管理呢?本文从以下方面作以探讨。

一、鞍钢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定义及主要内容

鞍钢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和义务性的职工个人长期性住房储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主要采取属地化、社会化的管理方式。属地化管理即按照社区城市设置管理中心,专门承担住房公积金的运营和管理;社会化管理即依法设立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金融部门,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有效运行。

1994年以来,鞍钢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条例要求,成立了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基数、封顶管理、抵押担保贷款管理等8个通知,以及《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和《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操作规程》、《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并于2006年8月装订成册,形成了鞍钢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章制度体系。

通过几年的工作实践使我们认识到: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是公积金管理的基本要求,而结合实际将管理制度具体化。对于鞍钢公积金管理而言,管理中心负责办理鞍钢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支取和使用等业务,依法检查各成员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执行情况。各成员单位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及时调整信息,办理相关业务,定期统计上报。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鞍钢集团所属各单位都必须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所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记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鞍钢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计算方法

1、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照职工个人上一公历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工资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五倍以上部分,不在计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本市社会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统计公告为准)。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核定、调整。每年的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6月30日)前,对各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7月1日至下年6月30日),月缴存基数核定后在住房公积金同一缴存年度内,每月不变。每年7月份按照新核定的缴存基数进行调整。

单位新录用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不包括特殊补贴),月缴存基数核定后至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前,每月不变。

从外埠调入鞍钢的职工,从调入鞍钢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不包括特殊补贴),月缴存基数核定后至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前,每月不变。

从鞍钢所属单位调入的职工从调入新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每年缴存基数调整前的月缴存基数仍按原单位缴存基数执行。

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目前,鞍钢职工个以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比例均为15%。

3、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x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x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精确到元,元以下小数四舍五入。

三、鞍钢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尽管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已达到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但在公积金核算模式等具体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现实问题。主要表现在:

(1)存在重复劳动现象。成员单位将汇缴信息分别交与中心确认录入记账和银行录入系统操作,致使中心人员与银行重复录入,工作量较大。

(2)中心系统、单位系统与银行系统数据核对难度较大。由于从上缴,记账到银行录入个人明细账,需要一定时间,如遇到职工调转,时常会出现单位人员已转出,而中心、银行还没有记账等问题,处理不当就会出现当月余额核对不符的情况。

(3)难以实现跨行转移。目前,鞍钢公积金在建行开户,鞍山市的其他企业不在建行开户。当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办理住房公积金跨行转移业务时,由于各行使用不同的管理系统软件,无法实现及时转移,只能采取全额提取方式,致使转移业务等同于支取业务处理,背离了公积金转移业务的实质。

住房公积金管理是一项涉及国计民生的系统工程,其管理的各个环节都应采取有力措施不断解决运行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制订了相应的对策:

(1)数据联网,避免重复劳动。就鞍钢住房公积金管理而言,对于单位(职工)开户、补缴、调整及调转等业务,应采取数据联网的形式。成员单位可以按规定格式将本单位变动情况随时通过局域网转递给中心,中心再将数据及时传给银行录入银行信息系统。这样就提高了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重复劳动。

(2)定期核对余额数,及时发现问题。由于鞍钢各单位调动人员比较频繁,应按月或季度核对一次公积金余额,并将变动情况及时与单位、银行核对和校验。发现不等及时查找原因,并根据原始凭证和清册进行账务调整,从而确保数据相符。

(3)开发统一规范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软件,实现跨行转移。要大力开发能够实现跨行转移、简捷适用的公积金信息、操作系统和管理模式,不断减少各个管理环节的工作量,实现中心、单位与银行同时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

五、鞍钢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1、强化住房公积金的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利用住房公积金信息网监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并利用媒体提高住房公积金信息的透明度,让全体职工共同监督其使用情况。

2、管理的进一步规范化。互、保障性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显著特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条例》,科学、规范管理,一些业务委托相关银行办理,充分利用委托银行的各种资源,减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费用成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主要精力放在管理上,进行规范、科学管理。

3、加强宣传,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严格执法和监督,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大众化。

公积金缴存方式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新加坡 中央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

一、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前身是一个简单的养老储蓄制度,后经过60年的发展演变成为一个集养老、住房、教育、医疗于一体的综合性制度。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参与者有缴存者与政府机构。政府机构――中央公积金局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以及对公积金运行集中管理;雇主承担雇员所需缴纳的部分费用,与雇员共同向公积金局缴费。中央公积金具有强制缴费、缴费确定的特点。随着雇员年龄的变化,公积金缴费率和雇员与雇主的付款率也随之改变。年龄在50岁以下的雇员,公积金缴费率为雇员工资的36%,雇主缴纳额为员工工资的16%,雇员承担工资的20%;对51―55岁的雇员,缴费率为32.5%,雇主承担14%,雇员承担18.5%;对56―60岁的雇员,缴费率为23.5%,雇主承担10.5%,雇员承担13%;对61―65岁的雇员,缴费率为14.5%,雇主承担7%,雇员承担7.5%;对65岁以上的雇员,缴费率为11.5%,雇主承担6.5%,雇员承担5%。当雇员月工资低于500新元时,雇员不需要缴费,由雇主全额承担。并且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的缴费率随着经济的景气程度不同而变化,当经济繁荣时政府提高公积金缴费率;而当经济萧条时,政府降低公积金缴费率。

中央公积金局将每月收缴的公积金分配到个人的不同账户中。目前中央公积金会员的个人账户共有四个:普通账户、医疗账户、特别账户和退休账户。分配到普通账户的比例最大,医疗账户次之,特别账户最少。随着雇员年龄的增长,分配到普通账户的比例会有所下降,分配到医疗账户的比例有所增长。但会员年满55岁时,普通账户和特别账户向退休账户转换,退休账户里的金额为普通账户和特别账户之和。

普通账户的公积金可用于购置政府组屋(类似我国的保障房)、人寿保险、支付教育费用、购买新加坡政府的债券和法定机构债券等;医疗账户为个人及其直系亲属支付住院、门诊医疗服务、缴纳疾病保险费等;特别账户的公积金可用于为公积金成员积累退休金以及紧急支出;退休账户用于发放养老金,保障晚年生活所需,发放的金额数量根据个人账户的储蓄确定。

普通账户的利率按照新加坡四大本地银行一年期的定期储蓄利率(80%的权重)和银行月末存款利率(20%的权重)的算术平均值计算,记账利率不得低于2.5%。特别账户、医疗账户、退休账户的利率是在10年期政府债券过去12个月的平均收益率的基础上加1%,记账利率不得低于4%。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与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差异

1、缴存对象不同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要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即我国只在城镇在职职工中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新加坡是一个城市化国家,比较容易建立统一的覆盖全国的公积金体系,所以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是覆盖全社会的具有综合保障职能的制度性安排,适用对象包括受雇的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或自营自雇者。

2、缴存比例不同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储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2%,且雇主与雇员的缴存比例相等。由于城市经济发展不平衡,公积金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缴存差距较大,大中城市与小城市相比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高,部分垄断行业和高收入行业缴存额度偏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最高的有十几万元,最低的几千元,折射出职工在工资收入上存在不公平现象。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缴费率与雇员年龄有关,雇员和雇主的缴费率随雇员年龄的增加而下降,但雇主承担的比例会逐渐增大。对于低收入者,雇主承担比例增加甚至是全额承担,保证了收入不等的个人公积金的平衡。

3、资金用途不同

我国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住房消费,并且不同地区的规定也有所差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只用于支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自建自住住房、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以及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支出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而住房的内部装修、房屋养护、住房租金和认购住房建设债券等费用,一般不得用住房公积金支付。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包括住房保障体系、养老保障体系、医疗保障体系、教育保障体系。也就是说存储的公积金可以用来支付住房消费、养老保险、医疗费用、教育支出。并且在人生的不同阶段资金的用途也不同,会员在年满55岁后,可将普通账户(用于住房、保险、获准的投资和教育支出的账户)和特别账户(用于养老和紧急支出的账户)内的钱提取出来存入第四个账户即退休账户,个人账户结构转变为退休账户和医疗储蓄账户(用于住房费支出和获准情况下的医疗项目支出)。

4、丧失缴存条件的提取方式不同

在我国,当职工丧失缴存条件时(如职工离休、退休),按规定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而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规定会员在年满55岁时,在他们的中央公积金账户内金额达到最低规定后可提取部分公积金积蓄,但必须在其退休账户中保留一笔存款作为最低存款,当达到退休年龄时每月可以固定从这笔存款中领取一定的收入。

5、公积金的管理监督方式不同

目前国家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存、财政监督的运行机制。但是很多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形同虚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基本履行了其全部职责。按照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管由建设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审计、银行进行。但多头监管的实际后果是没有监管,造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权利过大,甚至违规操作。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由中央公积金局实行全国统一管理,并接受人力资源部的监督。为防范公积金管理运作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与增值,政府把公积金管理与运营作为不相容职能进行严格分离,由不同的机构履行。中央公积金局作为公积金的管理部门只有资金征缴、支付、管理和保值职能,不能向公积金缴存人发放低息住房贷款,而由隶属于国家发展部的建屋发展局承担向组屋购买人发放购房贷款的职能。

三、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策

1、调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不再是简单的个人缴纳多少,公司也缴纳多少,两者比例相同。这方面可以借鉴新加坡公积金制度,调整个人与公司的缴存比例。收入相对较低的人,公司缴存比例提高一点;收入高者,公司缴存调低一点。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比例规定,特别要对高收入者公积金的缴存额实行限高封顶,防止不同阶层公积金缴存差距扩大化。

2、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提高公积金利用率

应当将公积金的用途扩大,不但包括用于支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自建自住住房、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以及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还应包括支付租房的房租、装饰装修等。特别是利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应受“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限制。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最新联合下发《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规定满足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限要求、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这一新的规定具有积极的意义,可以满足一部分在短期内没有能力购房的中低收入群体和新就业人群的住房需求,使这部分履行了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人群也享受到权益。扩大住房公积金的用途,有利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利用率。

3、针对收入特低者,把住房公积金改为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实施的本意是帮助城镇居民解决住房商品化过程中购房资金不足的问题,使收入不高的城镇居民借助住房公积金储蓄可以买得起房子。实际执行过程中,面对不断上涨的房价和还贷压力,想要解决住房问题的低收入职工达不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要求,难以申请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不到公积金带来的好处。对于低收入群体,如果以他们的收入十几年二十年尚不够购买一套普通住宅,强制性的缴纳住房公积金对于低收入群体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住房公积金不再具有保障作用,而成为了一种负担。为了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把住房公积金改为住房补贴的意义更大。

4、保障住房公积金收益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当年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结息日(即每年6月30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3个月的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的这种低利率不利于保障住房公积金的收益,特别是对于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利益补偿不够。所以除了部分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和地方债券外,应当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储蓄余额的利率,保障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可以借鉴新加坡公积金存储的经验,将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率逐步与市场存款利率水平接轨,确保公积金存款不贬值,以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良性循环,使住房公积金真正成为人们长期保障性储蓄。

5、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广大缴存人的利益,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来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监管,使参与住房公积金监管的机构做到分工具体、职责明确,以减少公积金运作中的风险和私自挪用住房公积金等现象的发生。

(注:宋春兰为本论文指导教师。)

【参考文献】

[1] 倪云: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与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比较[J].经营管理者,2014(3).

公积金缴存方式范文第5篇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信息化的重要意义

所谓管理工作信息化,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其管理和服务职能中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实现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的重组优化,超越时间、空间和部门分隔的制约,使各项监管工作更加严密,服务更加便捷,最终建成一个精简、高效、廉洁、公平的管理运作模式。这个管理运作模式可概括为两方面:一是管理中心内部利用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实现办公自动化、管理信息化、决策科学化;二是管理中心与缴存单位和职工利用网络信息平台充分进行信息共享,达到服务便捷、强化监督,提高效率及办事公开的目的。

1.管理工作信息化密切了中心与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关系。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化管理模式,以缴存单位和职工的需求为出发点,实现中心职能从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的转变。一方面,中心提供的各种服务比以前更便捷,对缴存职工的意见和需求的反应速度更快;另一方面,管理工作信息化具有外向型信息服务功能,可以利用高效可靠的信息网络,将信息快速、方便、廉价、准确地传递给缴存单位和职工以及社会各界,减轻他们为获取这些信息所需要付出的经济和时间负担。通过这种方式实现中心与缴存单位和职工双向、直接的沟通和互动,保障了缴存职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能够有效地促进管理中心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从而密切了与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关系。

2.管理工作信息化促进了政务公开工作。管理工作信息化是一种开放式管理方式。在这种管理方式下,缴存单位和职工以及社会各界,通过网络参与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通过政务公开,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改善管理中心与缴存单位和职工的交流方式,改变了权力运行的监督方式,使管理中心的职权、程序、办事结果、办事过程、时限、监督方式等均为社会所周知,可以有效防止管理人员利用信息垄断搞暗箱操作、权力“寻租”, 从根本上规范管理者的行为,防范各级管理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而肆意妄为,有效抑制了在传统管理方式中容易滋生的腐败现象。建立对权力制衡的科学体系,是管理工作信息化的必由之路。

二、推进信息化建设是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必然要求

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发展为实现管理工作信息化奠定了基础。随着公积金归集额度的增加和效益的增长,以及电脑、网络的普及发展,为实现公积金管理信息化创造了条件。

1.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信息化是公积金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各地年归集公积金额度也呈迅猛增长之势。以长春市为例:2012年当年归集公积金74.54亿元,发放个贷46.32亿元。截止2012年末,中心累计归集385亿元,余额221亿元,同比增长24%;为11余万户职工发放个贷166亿元,收回贷款64亿元,个贷余额149亿元,同比增长27%;职工提取公积金164亿元;实现增值收益14.85亿元;为市财政提取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2亿余元。要想管理好如此巨额资金,没有强大的管理软件和信息系统作为技术支撑是难以想象的。

2.住房公积金网站建设是管理工作信息化的重要载体。住房公积金网站的建设和开通,有着特别的意义。它既是信息公开的平台,又是与缴存单位和职工沟通交流的平台;既是自我宣传展示的平台,又是实施公开监督的平台。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全面披露管理信息,方便职工获取信息。网站开通既是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保障,也是管理中心广泛了解社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接受监督和完善管理的一个有益平台。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化建设必须注重管理系统功能的研发

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和经济的发展,住房公积金管理管理工作必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不断加大公积金管理系统软件的升级和研发工作力度,尤为重要。其主要功能,既能满足日益增长的业务需求,又能达到集操作、管理和决策为一体,减少操作中的人为因素,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资金安全。

一是在资金划拨上。通过网上银行实现网上缴存、通存通兑、资金实时支付,定向支付和账户锁定功能,减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银行间的交接环节,保障资金实时、安全到账。

二是在贷款审批上。将人民银行征信信息引入贷款审查程序,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贷款资格。贷款资金的发放实行程序化管理,建立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三级审批责任制,规避人为风险。

三是在贷后管理上。建立贷款资产分类体系,分析高风险贷款资产逾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加强催收、坏账核销等资产保全措施,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抗风险能力。

四是在公积金支取上。建立审查、复核的审批程序,并实行必要的电子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