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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未聘、待聘人员,其档案材料交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人事的,可参加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与在原单位的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档案材料仍在原单位的,原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办、创办高新枝术或经济实体,两年内单位保留人事关系的,养老保险费仍由原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人事关系转移到企业的,原社保经办机构为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享受内退政策人员,内退期间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办理提前退休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其退休费用由原单位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统筹项目内养老金,单位负责支付统筹外项目养老金。
(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办理托管手续人员,托管单位和被托管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待聘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仍按现行退休养老制度执行;重新聘用到已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自聘用之月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同时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七)财政全额拔款事业单位的落聘人员参加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本《意见》第六条规定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
(八)转企改制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20*年2月23日前的在职人员(含内退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参照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和离退休费标准执行,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工资基数、比例不变,离退休计发待遇不变,退休审批部门不变,基本养老保险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20*年2月23日后新进的人员实行新制度,按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企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九)财政全额拔款事业单位转为财政差额补贴事业单位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从划转之月起,参加差补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享受本《意见》第六条规定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同时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十)转企改制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转企改制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的,参保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在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前参加工作但转企改制前尚未参保的,自实施养老保险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此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在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后参加工作的,自本人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一)整建制撤销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职工病退、退职,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条件执行。被撤销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含享受提前退休、病退、退职人员)参照国有企业破产法,一次性缴纳10年养老金,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月全额发放养老金,今后政策性提高的养老金在统筹基金中支付并实行社会化发放。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养老保险政策,仅限于20*年*区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范围。
二、失业保险
(一)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应按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参加失业保险。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参加失业保险的时间仍为1999年1月,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应从1999年1月起补缴失业保险费。
(二)办理失业保险时携带编委批件、1999-20*年的统计年报、工资台帐、工资手册、人员名册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并建立缴纳失业保险费台帐。事业单位如有解除关系人员需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单位带缴纳失业保险费台帐先到区失业保险机构核定后,再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审核。
(三)机构改革中落聘的原事业单位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原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凭原单位与职工解决劳动关系的材料、职工档案等材料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审核,经审核合格者,可享受相关失业保险待遇。
(四)事业单位落聘的失业人员,凡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本人的档案由其户口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保管。享受待遇期满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负责管理档案,由失业人员自主选择档案保管部门。
(五)事业单位落聘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同时享受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死亡丧葬费、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项待遇,免交养老保险费。
三、医疗保险
(一)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单位应继续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医疗保险费由单位自筹解决,缴费基数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59号)规定执行,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离休人员医药费统筹标准,按《关于调整市区部分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标准的通知》(哈老干联[20*]1号)文件执行。
(三)事业单位改革中的落聘人员,医疗保险关系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l、原单位和再就业单位均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通过再就业单位转移医疗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