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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经济大起大落
《要点》要求,今年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和稳健的财政政策。与去年重点预防经济过热不同,此次工作要点首次提出要防止出现经济下滑。
《要点》指出,需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密切关注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分析研究,把握好宏观调控的节奏、重点和力度,加强经济运行调节,积极应对各种困难和风险,既要防止经济由偏快转为过热,抑制通货膨胀,又要防止经济下滑,避免大的起落。这一信息透露出,国务院担心受经济衰退影响,可能导致国内经济情况出现下滑现象。
《要点》所提出的各项经济指标是:国内生产总值增长8%左右;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控制在4.8%左右;城镇新增就业10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左右;国际收支状况有所改善等预期目标。
国务院要求这些工作由发改委来牵头。
合理利用利率杠杆
《要点》明确,要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冲流动性力度,合理发挥利率杠杆调节作用,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增强汇率弹性。这一工作安排内容透露出,未来利率还将有调整空间。
除此之外,国务院还要求着力优化信贷结构,严格执行贷款条件。控制中长期贷款增长,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完善担保、贴息等制度,加大对“三农”、服务业、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节能环保和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贷款支持。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发展外汇市场。完善结售汇制度,加强跨境资本流动监管,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拓展外汇储备使用渠道和方式。
防止价格轮番上涨
此次工作要点将防止价格上涨放在显著位置,国务院明确提出,为了防止价格出现轮番上涨,政府部门在一定时机将参与调价。
《要点》提出,要防止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增加有效供给,抑制不合理需求,保证市场供应和价格的基本稳定。具体包括严格控制粮食、化肥、煤炭等出口。坚决制止玉米深加工能力盲目扩张。加快健全储备体系,改进和完善储备调节和进出口调节方式,适当增加国内紧缺重要消费品进口。
《要点》指出,把握好政府调价的时机和力度,防止出现轮番涨价。健全大宗农产品、初级产品供求和价格变动监测预警制度,做好市场供应和价格应急预案。加强市场和价格监管,抓好教育收费、医药价格、农资价格及涉农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和落实对低收入群众的补助办法,增加对生活困难群众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贴。遏制生产资料尤其是农资价格过快上涨。
严厉打击炒地炒房
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是今年国务院交给新成立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重要任务。《要点》要求,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增加房源供给,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积极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建立多渠道投融资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帮助中等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积极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大力发展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增加中小套型住房用地供给。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规划和管理,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问题。
《要点》强调,要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依法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监管,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严格房地产企业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要依法查处闲置囤积土地、房源问题,严厉打击炒地炒房等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要点》明确将继续控制固定投资规模,严把土地、信贷闸门和市场准入标准,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新开工条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特别是工业用地,今年土地利用计划总规模控制在去年水平。
【关键词】 廉租房 供给模式 成本收益法
2011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公布了2011年的住房土地供应计划,今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供地7.74万公顷,财政部已累计下拨2011年中央补助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617亿元,今年无疑是政府在信贷以及土地供应等各方面对保障房建设支持力度最大的一年。在2011年5月3日的《关于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中,国资委要求各中央企业进一步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的投入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参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而这也是国资委首次下发专门文件,要求央企参建保障房。因此,优化保障性住房尤其是廉租房供给模式,已成为住房保障问题的重中之重。
一、廉租房的供给模式
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的,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具体包括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安置房等。廉租房供给模式是指租金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相结合的形式。租金补贴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1、实物配租模式
(1)新建保障性住房。新建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了解决住房问题,专门出资修建廉租房,通常这些新建的住房建筑面积均以小户型为主,由政府根据申请者的需要,提供各种辅助设施。新建保障房模式在我国应用比较广泛。(2)收购空置商品房。在商品房空置率居高不下,而廉租房供不应求的局面下,我们可以考虑由政府收购部分滞销的房子以及一些“尾盘”等等,将其转化为廉租房。(3)收购过滤住房和二手房。住房过滤是指随着住房消费者收入的增加或住房自身的老化,住房这种耐用品在其生命周期内被不同收入阶层的住房消费者传递、过滤。(4)腾退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产权归国家所有,居住者只有使用权。政府可以直接将国有住房收回,将其转化为保障性住房,出租给符合条件的保障群体。(5)利用待拆迁改造住房。
2、租金补贴模式
(1)限定性租金补贴模式。该模式是指政府按照一定的配租标准为保障对象提供租金补贴,补贴只能一次性用于政府指定的区域内的住房消费。(2)非限定性租金补贴模式。该模式中保障对象可以在领取租金补贴后租住小于配租标准的租房,节省的补贴部分可以积累至下一次租房时继续使用,租金补贴也可以用作其他消费。(3)租金核减模式。该模式是指政府对已经租住的廉租和公租对象,据配租标准减免其已交房租中的超额部分。(4)租金补贴还贷模式。
二、廉租房供给模式的比较分析
1、廉租房供给模式的成本分析
廉租房供给模式成本分析指标体系由目标层、准则层和要素层组成。指标体系的层次分析如图2所示。目标层即效益I与成本C之比最大,准则层包括经济准则和社会准则两方面的内容。
根据上述指标,我们通过构建成本函数模型来分析,利用NPV法进行折现,设折现率为r,从廉租房模式启动到退出机制启动之间的年份为t,t=1,2,3…,n,根据表1中变量中各含义构造出各供应模式的成本函数。
2、廉租房供应模式的收益分析
廉租房的公益性决定了其外部性,因此在考虑廉租房效益时,应考虑外部正效应(对经济增长对冲、对消费拉动效应)带来的效益以及保障对象得到的效益。廉租房的供给模式收益函数为实物配租收入f(Ur0)、外部效益Ue和保障对象效益Us之和。
I= f(Ur0)+Ue+Us(其中Ur0为实物配租的年租金收入)。
三、廉租房各供给模式比较及适用性分析
1、新建廉租房供给模式
该模式收益成本函数比为:
由上式可知,政府新建廉租房的优劣势在于:(1)优势:有效解决短期住房不足问题。兴建面积适宜的廉租房能缓解房源短缺问题;CB(B,S)的建设费用能解决大量的就业问题,大量的保障房建设后又能促进社会消费;形成标准化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有利于提高保障对象的居住福利水平。(2)劣势:政府财力投入巨大。新建导致CB(B,S)过高,政府财力负担加重;集中修建在城市中心地带土地机会成本COL(E)较大,而在城市边缘地带又造成基础配套设施完善的困难,容易产生“贫民窟”等社会问题。
适用性:政府新建廉租房模式中政府出资修建模式适合于低等级住房严重短缺且政府财政支持能力较强的城市。合作建房模式适用于民营资本活跃或企业闲置土地较多的城市。
2、收购住房供给模式
收购住房供给模式包括上述的收购闲置商品房、过滤性住房以及二手房等模式。该模式的收益成本函数比为:
上式将CA1和CA2统归为收购资金CA,由此分析可知收购住房的供给模式优劣势在于:(1)优势:快捷找到充沛的房源;由于过滤性房屋的老化问题,收购成本CA(N,S)小于CB(B,S),从而降低政府压力;混合居住减少社会问题。收购住房模式避免了城市边缘地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的负担,使保障对象生活便捷,提高了保障对象的效益Us。(2)劣势:一次现金支付能力要求高,政府需有较强的付现能力。
适用性:该模式适用于住房二级市场发达,空置商品房及过滤性住房数量较大,且政府付现能力较强的城市。
3、腾退公有住房的模式和待拆迁住房改造模式
腾退公有住房模式的收益成本函数比为:
该模式的前提条件是被腾退的住房是安全的,现状是公房剩余可腾退的数量很少。同前几种模式相比,具有成本小的绝对优势,不足在于可用数量小,年久老化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突出。该模式在各城市均可适用,作为主要供给模式的有效补充。
4、租金补贴的供给模式
在租金补贴的四种模式中,租金补贴还贷购房模式前提条件是购买了廉租房,因此和政府购建供给模式结论相似。其他三种模式的成本收益函数比为:
上述三种供给模式的优劣势在于:(1)优势:相对于实物配租而言,没有购房费CA(N,S)、建房费CB(B,S),有效利用土地的机会成本COH(E);退出机制执行有效。相对于实物配租而言,这三种租金补贴的退出机制简单。(2)劣势:房源寻找困难;监管成本高。由于失去了原来建立起来的社会信息圈子,缺乏积极的社会监督机制,会给廉租家庭的管理带来困难。
适用性:租金补贴模式适用于租赁市场发达且小户型房源数量较多的城市。
四、应对策略及建议
1、明确保障对象
造成保障房供给困难的深层原因在于对保障对象比例确定和对象认定上,只有明确了保障目标并提出相应的保障标准和准入门槛,才能指导合理的保障房供给。
2、确保资金来源
当前阻碍我国廉租房供给的最大障碍是资金缺口,多元化有效的融资手段是保障房供给的有力保证,政府应实行优惠政策吸引民间资本,积极尝试PPP等联合融资模式,有效利用信托基金如REITs融资模式,同时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利用。
3、供给模式权变
保障性住房的复杂性决定了其供给的地域差异,我国城镇保障性住房供给不能依照一致的标准,土地资源不足的城市应侧重从收购住房和租金补贴角度入手,而闲置土地较多的城市可以有效利用资源,积极采用企业自建的模式等。
此外,健全基本保障房法,加大监管和透明度,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是实现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的前提,也是本文有待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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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次贷危机;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1.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70(2008)06-0027-08
一、美国次贷危机成因的再认识
席卷全球的次贷危机至今已有一年多时间了,关于这场1927年大萧条以来最大的金融危机,人们进行了多层面的分析与反思,市场机构和政府也都采取了一系列拯救措施。然而,随着贝尔斯登倒塌、10余家美国地方银行破产、房利美和房地美被政府接管、美林被收购以及雷曼兄弟的破产,次贷危机所带来的灾难性影响尚远未出清。现在的问题是,究竟是什么导致了次贷危机的爆发,难道这仅仅是经济周期性的宿命?
(一)经济人都是理性的吗?
市场经济是风险经济,但知易行难。现实中,观念上的认知经常难以转化为行为上的理性,人们经常忽视或漠视风险的存在。理论上,每一个市场主体都是趋利避害的“理性经济人”,但是,在市场繁荣的境况下,人们往往会失去理性,只“趋利”而不“避害”,导致市场机制经常会失灵。究其原因,主要源于市场经济难以介入的领域――人性。次贷危机从兴起到崩溃整个过程,将盲目、贪婪以及恐惧等人性最丑恶的一面暴露的淋漓尽致。
其实,从历史维度看,这从来就是市场经济的伴生物。2001~2006年是次级抵押贷款发展的黄金时期,在此期间非理性的市场充分暴露并放大了贪婪、欺诈、无知和恐惧等人的天性。稍加回顾,就会发现:一批又一批无知、资质明显不合格的借款人奋不顾身地投入到“淘金”的行列,以求广厦千万间;越来越多肆无忌惮的经纪商涌现出来,通过修改、隐瞒、欺诈等手段帮助借款人获得贷款,以获得高额的手续费;美林、雷曼、贝尔斯登等以金融创新著称的大型金融机构更是为逐利勇于购买任何抵押贷款并将之证券化,在创造出庞大市场的同时,放大了市场风险,不负责任地抛弃了创新的初衷;一向以公正客观为原则的评级机构在狂热的市场下贪婪地追逐私利,谁出的钱多,谁的债券评级就高,在公司债券评级中注水敷衍,成为这次金融灾难的帮凶;而金融监管机构在狂热的市场中也失去了理性,放任了市场的自发作用,放松了对金融创新可能带来的风险的监管。综观次级抵押贷款的整个流程,在长长的资本链条中,每一个环节都充满了对利润的追求和对风险的漠视。次贷危机告诉我们,在缺乏有效监管的环境下,经济人并不总是理性的。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有300%的利润,就有人铤而走险、敢冒杀头的风险。
(二)金融创新是天使还是魔鬼?
金融创新是金融发展的动力。由此,人们总是看到金融创新的积极效应,但对其负面效应估计不足。事实上,在金融监管不当的情况下,以规避风险为目的的金融创新通常会在规避某种风险的同时,又会造成甚至放大另外一些风险。金融创新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次贷危机的爆发,在很大程度上是金融创新“魔鬼”面的暴露。
本世纪初高科技股泡沫破裂之后,为稳定市场,美联储启动了一个漫长的降息程序,低利率和充足的资本使得房价一路攀升。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大的投行和金融机构积极致力于次级抵押贷款的金融创新――贷款证券化。众所周知,在以证券化为核心的结构金融理念产生后,华尔街的投资银行家便打开了“潘多拉之盒”。经过投行的包装,任何资产(即使是质量很差的资产)都能卖出去,从早期的垃圾债券到现在的次级按揭贷款,都曾经得到了市场的青睐。2001年以来,次级抵押贷款这种质量欠佳的资产,引起了投资巨头们的浓厚兴趣,它们首先买下这些贷款,然后通过复杂的技术和模型将之打包证券化为次债CDO,信用评级后发售给全世界的投资者。笔者认为,无论如何进行包装、打包、重组、过手,次级抵押贷款的质量不会有实质性的改变。如果小规模地以此类资产进行创新,既可以满足那些风险偏好投资者的需求,也不会给市场带来大的风险。但是,如果规模失控,必然会带来“过犹不及”的风险膨胀。这次次贷危机的爆发,充分给予了印证。
第二,贷款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在提高房贷资产流动性的同时,也拉长了信用链条,增强了风险辐射,其中最大风险来自于维持“收益链”的流动性风险:对于那些“只放贷,不吸存”的贷款机构,它们必须经常短借头寸以维持周转;而投资银行也必须筹集短期资金“以小博大”;对冲基金则更需要借助信贷杠杆放大资本实力进行投资。在整个资金供应链中,最薄弱的是次贷的借款人,除了已抵押的房产外,他们几乎一无所有。一旦房价和利率发生颠覆性“逆转”,这些“不合格”的借款人就会交钥匙走人,贷款不佳的质量就会暴露,资产支持证券将突遭降级,CDO价值应声缩水,次债市场突然凝固。这时,次债持有者们既不掌控实物资产,又弄不清CDO包中的资产,而且购买CDO的钱还是借的,避险的CDS又索偿无望。在这种情况下,惟一选择是争相抛售债券、赎回基金,危机由此而爆发。
第三,随着技术与模型的复杂化,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通过创新创造出数以万计的新型结构产品,目前同时在线交易的银行中间业务交易性产品多达两万余种。这些创新产品不仅让投资者难以理解,而且设计者也说不清其真实的风险收益结构。由于金融创新过于追求产品技术的完美性,脱离了与现实风险收益的联系,很容易引发金融风险的几何式增长。尤其是,现实中大多数交易者对于交易产品隐含的风险并不清楚。它们只是过分信任了那些有着良好市场形象的产品创新者。比如,次贷危机爆发以前,雷曼兄弟公司在固定收益产品的设计、交易和管理领域具有业内公认的权威和垄断地位。雷曼公司的标准就是行业的最高标准,任何复杂的交易结构和产品设计一旦贴上雷曼公司的标识,就成为免检的产品,具有无条件过关的公信力。然而,雷曼兄弟破产了,难道金融创新的神话没有破灭吗?
(三)金融发展模式究竟应如何选择?
理论上讲,金融发展模式主要有二:一是数量扩张型模式;二是风险管理型模式。鉴于银行业的高风险行业本质,数量扩张型模式早已被金融机构所抛弃,风险管理型模式成为主导型的发展模式。在风险管理型发展模式下,金融机构无论开展怎样的业务,无论进行怎样的业务创新,都会将风险的承受度作为首先考虑的因素,而不是业务规模的大小,甚至不是利润的多少。
从这次次贷危机爆发的情况看,大多数金融机构基于对宏观经济向好发展的良好预期,背离了风
险和风险管理的原则,不适当地选择了数量扩张型的发展模式。从次级贷款证券化的流程看,为了创造更多的业务规模和市场需求,每一个环节都倒逼上游环节放松风险标准,以供应更多的产品。如果最终所有的贷款都会被下家收购,那么,借款人的问题、经纪商的问题都将变得不重要,所有人都只有利益,而无需承担风险和责任。在这个过程中,大型金融机构不但没有在让“所有人承担责任”问题上发挥自己的影响力,相反,作为最大的逐利者,它们也放弃了自己的风险原则。那些新创造出来“投资新星”,行为策略更是大胆、激进,在这个高风险的市场上,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对于素以保守、稳健著称的银行家们来说,贷款证券化的“魔力”太有诱惑力了。因为,只要能够完成贷款,然后将贷款证券化销售出去,就可能获得利润,而且,贷款的风险也会被转移到买家那里,银行不再为贷款能否收回而担心。所以,银行实在没有必要仔细调查借款者的资信能力。
事实上,自从有了贷款证券化以后,银行的风险意识大大下降,银行的经营模式开始由风险管理型向数量扩张型回归。笔者认为,对于数量扩张型模式的弊端,每一个交易主体都是有所认识的,也都知道应该承担风险,但是,在非理性的市场环境中,每个交易环节的利益相关者究竟应该承担多少风险,是不明晰也不透明的。在市场向好的情况下,风险已成为最次要的考虑因素,金融机构更多是考虑赚了多少钱,而不是承担了多少风险。这样,只有发生了系统性风险,人们才发现了财务报表上的亏损。由此可见,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金融机构都不能忘记自己所处行业的特质――高风险,都不能选择数量扩张型的发展模式。
(四)如何理解金融全球化的好处?
关于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好处,素有争论和分歧。但是,毋庸质疑的是,发达国家从金融全球化中得到的好处远远高于落后国家。借助于金融全球化,发达国家既可以从落后国家得到金融资本、金融市场和巨额利润,也可以向落后国家转嫁金融风险,缓解自己的风险压力。特别是对于像美国这样的金融发达国家,金融全球化的好处更不待言。笔者认为,就美国经济金融精英的智慧而言,他们事前完全能够预料到次级抵押贷款所蕴含的风险及其后果。也正是由于他们对次级抵押贷款所蕴含的风险及其后果有着充分的认知,所以,通过华尔街的金融创新,通过金融的全球化,将其中的风险转嫁到全世界。最终的结果是,美国生病,全球吃药。次贷危机尽管给美国的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但是,我们也应充分看到,最大的受害者不是美国,而是正在推行金融全球化的新兴市场国家。
理论和已有的金融危机都表明,金融全球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它必须从各国的经济和金融发展现实出发,任何超越现实的金融自由化,必然会陷入金融危机的深渊。因为,对于新兴市场国家来说,鉴于较低的金融发展水平和落后的风险管理水平,他们总是缺乏应对高风险游戏的本钱和技能。如果他们过早介入发达国家设定的游戏赌局,多半会成事不足而败事有余。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他们不能打着推进金融全球化的旗号来诱骗新兴市场国家,更不能把他们的游戏规则强加给新兴市场国家。如果发达国家要求新兴市场国家以同样的程序、同样的节奏、同样的标准推进金融自由化,既不公平、不负责任,对世界金融体系的稳定也很危险。次贷危机表明,通过这样的方式来推动新兴市场的金融自由化,不符合金融自由化的发展规律,也是非常不安全的。就新兴市场国家的现实而言,金融的全球化主要是直接资本(实业资本)的自由化,而不是虚拟资本(金融资本)。对于这次无故受伤而成为危机埋单者的新兴市场国家来说,对金融全球化是否有了新的认识?
二、国内房地产贷款的风险及其程度
美国房贷危机所导致的严重后果,使许多人士担心国内房地产贷款市场的风险,而房价的持续低迷和一些房地产开发商资金链的不断绷紧,更进一步加重了对房地产贷款风险的忧虑。笔者认为,国内房地产贷款市场整体上是健康的,贷款风险的程度在可容忍的范围内。
(一)国内房地产贷款与美国的次级贷款有着本质区别
首先,国内房地产贷款市场具有良好的市场基础。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是房地产贷款市场稳健运行的市场基础,尽管国内房地产市场最近二、三年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非理性问题,但市场的基本面及其经济贡献还是不容否认的。(1)在投资拉动型的经济增长模式下,同时基于城市化、工业化和住房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加快,国内房地产业在一段时期内保持较快发展是合理的。(2)鉴于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居民收入与财富的增长、住房体制改革、城镇化、人民币升值、金融市场发展、银行业务结构转型等众多积极因素的影响,房地产价格频繁发生剧烈变动的可能性不大。值得注意的是,近期某些开发商因资金链紧张而对个别楼盘降价35%,这种短期的价格下跌不是系统性的价格变化,而是开发商现金流暂时困难下的无奈之举。(3)我国房地产市场目前还属于政府主导性市场,政府部门对房地产市场具有较强的调控能力,能够密切跟踪市场发展动向,以稳定房价为基调,及时出台调控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长期稳健发展。近期,各地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救市”措施,这意味着房地产价格剧烈下跌非空间并不大。由此可见,我国房地产贷款市场发展的基础是比较稳健的。
其次,相对于美国次级贷款市场,国内住房按揭贷款市场的运作规则比较规范、健全。(1)国内银行对住房按揭贷款制定的条件比较严格。银行在贷款审查时,除了要对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职业、年龄、信用状况(全国个人征信系统已经联网)进行严格审查外,还要求提供担保和收入证明等资料。而且,按揭成数普遍在7成以下,没有零首付产品。而美国对次级按揭贷款的借款人本身信用质量要求不高,给予的按揭成数高达8.5成。(2)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方面看,国内银行按揭贷款客户群体主要是中高收入人群,具有较强的还贷能力,每月还款额在收入中的占比不超过50%,而美国次级按揭贷款的借款人大多为中低收入者,每月还款额占其收入55%以上。(3)在贷款定价方面,国内银行大多以浮动利率定价,还款条件重设的贷款较少;而美国次级按揭贷款大多以浮动利率定价,还款条件可以根据情况进行重新安排,即前几年按较低的固定利率供款(甚至只付利息),以后按浮动利率还款,这种制度安排在利率上升期容易引发还款危机。
第三,国内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显著提高,房地产贷款市场具有良好的技术基础。一般认为,与发达国家的先进银行比,国内商业银行的风险意识、风险管理体制、风险管理方法、风险管理技术都存在较大差距。但是,也应当看到,近些年来,国内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特别是信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能力方面都有了较大提升,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的体制、方法和技术已逐渐成熟。(1)在风险意识方面,目前国内银行的风险理念已经确立起来,传统的
漠视风险、片面追求业务规模增长的粗放式经营理念有了实质性的改观。(2)在风险管理体制方面,近些年国内银行在借鉴国外先进银行经验基础上,都花了很大的代价对风险管理体制、风险管理流程、风险管理系统进行了再造和建设,对贷款审批的权限、贷款审批流程、贷后管理要求以及风险的报告路线进行了清晰界定,从根本上弱化了贷款审批环节道德风险的滋生。(3)在风险管理的方法和技术方面,国内银行都纷纷引进先进的风险管理系统和风险管理技术,贷款审批的定量化、模型化程度大大提升,贷款风险管理的科学性显著提高。当然,在住房按揭贷款方面,许多国内银行的审贷方法还是传统的逐笔审贷方式,离国外先进银行的那种选择群体、排斥个体的批量化审批方式还有一定距离。但是,正是这种劳动密集型的传统审贷方式,保证了对住房按揭贷款真实性的有效审查。
基于以上三个方面的分析,我国房地产市场以及住房按揭市场的运行与美国存在很大不同,这些不同既体现在技术层面,更体现在制度层面,从而决定了我国房地产贷款与美国次级贷款有着本质区别,住房按揭贷款依然是商业银行的优质资产。
(二)国内房地产贷款风险的生成机制
与股票市场一样,房地产市场是一个最容易引发泡沫的市场。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中国家,概莫能外。因此,房地产市场历来就被视为一个高风险的市场,市场的风险属性决定了房地产贷款本身具有较高的风险。当然,分析中国房地产贷款风险,不能仅仅止步于市场的风险特性。造成我国房地产贷款风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注意。
1 房地产业定位的不适当。自从1998年政府出台政策用房地产业拉动内需以来,房地产业被定位于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但是,综观世界经济发展史,无论是美国还是日本,只有凭着传统的制造业和新兴的信息产业,才支撑了其现代化发展的故事,目前尚未发现哪个国家凭借“盖房子”把国家带进现代化的神话。支柱产业是指能够支撑、拉动整个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产业。美国以往的支柱产业是铁路、钢铁、石油、飞机和汽车制造业,现在是航天、信息产业。日本的支柱产业是汽车、电子、光学和计算机产业。我们将房地产业定位于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其危害和风险是比较大的。
首先,房地产业发展带动的只是煤炭、钢铁、建材等行业,而这些行业都属于高能耗的产业,它们的发展将带来巨大的资源、环境问题。其二,将房地产业定位于支柱产业将延缓我国现代化进程。标志一个国家现代化程度的是其产业制造能力和技术研发水平。从国际经验看,那些真正实现了现代化的国家,是依靠工业化奠定的国力基础,如英、法、德、美。而那些只靠倒卖别国原料或产品,以投机致富的国家,很快便退出了历史舞台,如葡萄牙、西班牙。如果我们把房地产业这个仅能直接带来短期利益的产业冠以“支柱”之名,那么真正的支柱产业将被忽视,导致支柱产业“空心化”,这样的经济运行模式将影响真正支柱产业的发展和消费结构的升级,难以保证我国的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其三,房地产业的支柱定位,将导致腐败的滋生和社会两极分化的加剧,使和谐社会建设面临巨大的政治难题。我国房地产业已经出现的囤积居奇、圈地待涨、捂盘惜售比比皆是。一些地产商、地方官员、专家学者和个别媒体专刊构成了一个特殊利益集团。长此以往,必将造成尖锐的社会对立,埋下不安定的种子。其四,将房地产业定位于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将导致房地产价格的泡沫化。在土地等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支柱”的定位将导致需求的不适当增长,特别是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游资有可能进行投机和恶性介入,进而助长房地产业的失控。
2 房地产发展的泡沫化。银行贷款作为房地产业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其风险的生成主要源于房地产业发展的泡沫化。约翰・卡尔弗利(2006)认为,推动房地产价格上涨的因素包括:从需求角度讲,主要推动因素是低利率、低失业率、上升的收入、增加的移民以及人们对未来价格增值的预期;从供给角度讲,新的建筑物受到规划和区域划分的限制,建筑房屋需要耗费时间,这些因素拉动房价上涨。就我国情况来看,近些年某些地区的确出现了房地产的泡沫化现象,这一现象形成的原因主要包括: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收入的持续上升,地方政府对土地的支配,银行信贷资金的支持,房地产价格长期的抑制,以及人们对未来价格上涨的预期,等等。
中外经验和教训都表明,房地产泡沫的形成及其破裂对经济金融运行的危害是非常大的。徐滇庆(2006)总结认为,房地产泡沫的危害表现为:破坏稳定的1宏观经济环境,不利于长期投资项目,不利于建立一个有效的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降低社会生产效率,降低了社会资源尤其是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占用了大量资金导致了工农业生产资金短缺,破坏了市场竞争环境,扭曲了劳动力资源的配置,阻碍工农业的发展;助长地下经济和非法活动;加大贫富差距和国民收入不平等;败坏社会风气,重投机,轻生产;破坏金融秩序,导致银行危机。约翰・卡尔弗利(2006)认为,房价的任何程度的下降都会影响消费者的财富和信心,减缓消费支出,从而削弱经济,导致经济衰退。历史上,无论是日本、中国台湾、泰国、英国和美国的房地产泡沫,还是香港、海南的房地产泡沫,泡沫的破裂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银行危机。所以,房地产业的畸形快速发展所引致的房地产泡沫是银行贷款风险的直接导因。
3 银行贷款的不审慎。从行业属性看,房地产业和银行信贷具有天然的关联性和互动性。作为资金密集型产业,房地产业的发展需要包括银行业在内的大量的融资支持和推动。另一方面,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商业银行往往会将房地产业作为信贷业务的重要拓展领域和利润增长点。从我国房地产市场与银行业发展的历史轨迹看,房地产业与银行业一直保持着紧密的关系,并在互动中保持了快速的发展。然而,每当房地产市场发展中出现了投资过快增长或房价过快上涨等问题,人们就会指责银行系统放贷过多,房地产贷款风险也会成为焦点话题。原则上讲,银行为了获取利润,避免倒闭,是不会过多放贷的。只要银行在自身及管制者可接受的范围内,银行的房地产贷款究竟放多少,应该是无可指责的。但是,银行也会犯错。泡沫期间,银行管理人员在房价快速上涨过程中可能会受到整个经济体系欢欣鼓舞的影响,而没有从严把紧信贷闸门,而被不断吹大的房价泡沫的美丽幻影所迷惑,给予一批急功近利的开发商和投机炒房者过于宽松的贷款,允许一些人去购买他们本来没有能力购买的土地和房屋。现在,国内银行都在进行经营战略转型,纷纷将个人资产业务特别是个人按揭贷款作为业务转型的重点领域。然而,现实中,任何一家银行要获得某一楼盘的按揭贷款,必须首先向开发商提供开发贷款。这样,无形中将开发贷款与按揭贷款捆绑起来,助长了贷款规模的放大,既推动了房价的上涨,也为银行
贷款风险的生成埋下了伏笔。
4 房地产贷款抵押物的高估。商业银行贷款管理流程规定,办理房地产贷款业务,首先要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传统的做法是由抵押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房地产的抵押价值,或者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目前银行更加倚重估价机构的估价结果作为贷款数额的衡量指标,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房地产估价机构承受到各方面的压力:抵押人欲多借款、少出抵押物,所以,抵押人希望高估抵押物;一些相关的中介公司、担保公司、律师受利益驱动,也都希望估价公司在评估抵押物价值时高估;而银行方面则希望估价机构能够公正客观地确定抵押物的现实价值,以有效防范抵押物估价风险。现实中,以抵押贷款为目的估价中,委托方大多数是抵押人,估价机构是为委托方服务并收取佣金。为了不失去客户和受利益驱动,一些评估机构不恰当地迎合了客户不合理要求,随意提高评估价值,形成银行贷款抵押物的价值高估风险。
(三)国内房地产贷款风险程度究竟有多大
2008年年初以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发生了较大的调整,各种迹象都暗示着房地产市场风险正在向银行系统传导。8月中旬,银监会向广东、江苏、浙江、上海、北京、深圳、宁波等七省市银监局发出了《关于开展重点地区房地产贷款压力测试的通知》,显示出监管当局对房地产贷款风险的高度关注。笔者认为,目前国内房地产市场的调整尚未对银行的贷款造成较大影响,基本落在银行可承受的范围内。
首先,截至目前,房地产贷款在银行贷款中所占比重并不高,房价下跌尚难以对银行构成太大威胁。据统计,2007年底全国主要金融机构商业性房地产贷款余额约4.7万亿元,占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总余额约18%(其中,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分别占总余额的6.76%和9.99%)。2008年6月末,全国商业性房地产贷款余额为5.2万亿元,占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总余额的17.04%。从房地产开发贷款与其投资总额比较来看,该比例在2005年达到31.38%的高峰后,逐年下降,2008年降到14.11%。从购房贷款占房地产销售总额比来看,2008年上半年的比例已经由2007年的30.25%降至21.45%。若按2007年7622亿元的购房贷款总额进行分析,即使出现所谓的断供现象,对银行的威胁也不会太严重。以上数据说明,银行资金介入到房地产的程度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严重,对于房价下跌,银行短期内仍具备一定的承受能力。
其次,从理论上讲,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风险程度是与按揭贷款的成数相关的。如果按揭成数为首付比例为30%,那么房价下跌30%后,银行的按揭贷款将受到损失。对于开发商贷款,房价若下跌10%,银行的贷款将可能受到损失。但是,这仅仅是理论意义上的。8月中旬,银监会向广东、江苏、浙江、上海、北京、深圳、宁波等七省市银监局发出《关于开展重点地区房地产贷款压力测试的通知》,测试结果显示:如果房价下跌20%,个人房贷不良率将大幅上升;如果房价下跌超过40%,个人房贷不良率将上升约40%。目前,尽管个别城市出现了断供现象,而且一些开发商将个别楼盘的房价降低了35%,但是,从整体上看,特别是前10大城市的房价降幅并不大。尽管在房地产市场萧条的背景下,这些贷款的违约风险有所加大,但经验表明,自主性购房者的贷款非常稳定。对于自住需求的购房者来说,即使房价大跌,有正常收入的购房者一般不会断供而让银行拍卖自己的房产。
第三,房地产贷款风险真正来自于房地产开发贷款。目前房地产贷款风险主要集中在开发商贷款,而不是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对于开发贷款来讲,只要开发商将房子建好并销售出去,贷款就不会出问题。但是,如果因资金链断裂无后续资金造成房子未建成形成烂尾楼,此时银行贷款的风险较大。目前的确有些开发商的资金链已绷的较紧,尤其是中小开发商。但是,短期大面积房地产企业破产是不可能的。开发商只要放弃暴利想法,加速销售回笼资金,银行贷款的风险并不是很大。实际上,相对于个贷,开发贷款一般期限较短,随着楼盘落成,开发商通过售房回流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开发贷款由此转变为银行的个人按揭贷款。实现这一步,开发商就可以获得资金,银行贷款就能转危为安。
第四,在从紧货币政策格局下,大多数商业银行对房地产贷款采取了“弃劣保优”、“弃小保大”的策略,而且从上下游两个方面加强了对贷款风险的控制。如招商银行在半年报中表示,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该行对房地产相关贷款实施审慎的放贷原则,房地产开发贷款占比由年初的6.41%下降至年中的5.81%,相应不良率也从年初的3.78%下降至2.73%。就目前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能力而言,商业银行的房地产贷款风险也可以控制。即使开发商贷款收不回来,形成不良贷款,由于开发贷款一般会以相应房地产项目的土地所有权作抵押,银行会通过拍卖处置开发商所抵押的项目楼盘来保全资产。
第五,从商业银行经营能力和管理能力看,目前有足够的能力化解房地产贷款的风险。一是各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都非常高,2007年资本充足率达标银行已经达到161家;二是银行业的整体资产质量都比较高,不良贷款率已下降到8%;三是从风险覆盖上看,各家商业银行目前的拨备覆盖率比较高,大多数银行超过了110%,有的银行超过了200%。所以,现有的拨备水平能够缓冲房地产贷款不良率的升高,能够覆盖未来的信用风险。
第六,房地产市场在我国是由政府所掌控的市场,这与美国等国家有着本质的区别。在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的情况下,近期许多地方政府开始出台政策措施救市,这表明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不会有大的萎缩,未来房地产市场将持续、健康发展,从而房地产贷款的风险也将得到有效控制。
当然,如果国内房地产市场价格出现全面、持续的大幅度下跌,商业银行的房地产抵押品价值、个人按揭贷款和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损失叠加,特别是房地产市场的调整引起其他相关行业发生大幅度逆转,那么,对银行业的贷款的影响是严重的。
三、加强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的政策建议
美国次贷危机及其引致的惨重后果表明,房地产市场是一个易于泡沫化的市场,房地产贷款一旦出现风险,通常会带来系统性的金融风险,不仅对于一国的经济金融体系造成严重影响,而且对世界经济金融运行也会造成巨大影响。因此,加强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维护经济金融体系稳健运行,是当今世界每个国家面临的重要任务。从我国情况看,加强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不仅需要商业银行自身努力,而且要求我们在外部治理方面,加强房地产贷款市场的环境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房地产融资体系。
(一)加强房地产贷款市场环境建设
房地产贷款风险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房地产市场运行的质量,也取决于相关的货币政策、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与信用制度环境也有着较
大关系。即是说,房地产贷款市场环境的优劣,决定着房地产贷款风险的大小,加强房地产贷款市场环境建设,是有效防范房地产贷款风险的首要环节。
建议一:准确定位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次序。从国际经验看,国家战略设计是有序的,中国现代化发展到底应该先工业化、信息化还是先城市化?美国的房地产业是二战后才开始发展的,日本房地产的发展源于上世纪90年代。美、日经验表明,房地产业的发展应该在一个国家的制造业发展之后,即在国家工业化完成之后。当国家有充裕的财力,民间有足够的财富后,发展房地产业才能让人民安居乐业,方可实现社会繁荣和稳定。我国现在还远没有完成从农业化向工业化和信息化转型,人民也没有实现普遍富裕,在这种情况下发展房地产业无疑显得太早,属于“抢道”。既不利于传统产业的升级换代和现代产业的建立发展,也不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更不利于国家现代化的实现。
建议二:建立和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针对我国房地产市场中的供求矛盾,尤其是以大户型和非住宅商品房为主的高端房地产供给与中小户型、商品适用房为主的中低端房地产需求之间的错位供求结构性矛盾,近几年政府陆续出台一系列调控措施,如扩大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规模,提供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等优先满足一些自住需求,有限满足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限制奢侈性需求,促进了供求结构的逐步优化。但是,目前不少城市的廉租房、解困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存在覆盖面小,定位不清等弊端,其保障功能还不能有效发挥。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我国住房保障体系。
建议三:加强对银行贷款规模的控制。一般而言,没有大量银行贷款的介入,房地产泡沫是不会膨胀的。所以,政府和监管当局加强对银行的管理和监督是非常必要的。在繁荣时期,限制银行放贷速度是一个富有成效的方法,对房地产泡沫而言更是如此。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包含两个方面:反周期资本金标准和稳健的准备金提取制度。前者要求银行在经济繁荣时保持较高的资本充足率;当经济脆弱时保持较低的资本充足率。而现实中,银行倾向于采用正周期资本充足率,即在经济繁荣或泡沫时期采用较低的资本充足率,经济衰退和泡沫破裂时采用较高的资本充足率。稳健的准备金提取制度也是以反周期的方式运作,要求银行在经济环境好的时候,提取更大比例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当经济脆弱时,提取较少的准备金。当然,这里涉及到税收问题,需要金融监管当局、商业银行与税收当局进行协调。限制银行放贷速度的一个更直接的方法是对贷款与抵押物价值的比率进行规定,即提高按揭贷款的成数。
建议四: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个人信用评级制度,规范市场信息传递机制。国外研究表明,个人资信状况是影响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风险的重要因素。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了个人征信系统,并且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全国的联网程度和数据录入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所以,建议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信用评级制度,为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风险管理提供信息化支持。
(二)建立和完善房地产金融体系
目前我国房地产金融存在着融资渠道单一、房地产企业对银行贷款具有过高的依存度、房地产信贷风险过于集中等等问题。要有效防范贷款风险,必须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建立多元化的房地产金融支持体系。
建议五:建立政策性房地产金融支持体系。一是建立住房抵押贷款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借鉴国外经验成立专门的国家住宅贷款保险公司。一方面对商业银行提供存款保险;另一方面对低收入家庭或特定群体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通过该机构使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得到最高的住房贷款。二是由政府出资成立专门的证券化机构。该机构的业务包括两方面:一是承担类似于美国抵押银行的角色,购买、持有、组合或转让金融机构的住宅抵押贷款,促进全国住宅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二是推动抵押贷款证券化创新,提高住宅金融运作效率和资产流动性,解决商业银行住宅抵抗面临的利率、市场和期限匹配风险,间接促进居民住宅福利水平提高。
建议六:深入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模仿新加坡建立起来的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住宅保障机制,该制度目前运作逐渐出现效率低下的问题,突出表现为在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明显支持不足的同时,公积金却有大量积存,沉淀资金达2000多亿元人民币。究其原因,包括覆盖面低,公积金贷款程序复杂,管理机构腐败等方面。由于公积金制度运用比较成功的都是小国经济,对我国这样一个经济社会和人口结构复杂的大国来说,其效果值得深思。
建议七:提高房地产业直接融资比重。长期以来,我国房地产业直接融资比例不超过2%,尤其是通过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上进行融资更加困难。只有建立多层次的房地产融资体系,为不同类型房地产企业提供相适合的融资渠道,才能真正减少对银行贷款的依赖。建立多层次房地产融资体系,一是要大力鼓励和帮助房地产企业通过股票市场融资,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引导和规范,使其满足不同层次股票市场的上市要求;二是要完善企业债券市场,开启债券融资的正常渠道,国家要出台鼓励发行公司债券的措施,吸引社会剩余资金投资房地产业,具体包括扩大债券发行主体、推行房地产债券利率市场化、健全房地产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体等;三是借鉴国外经验,积极拓展其他融资渠道,如房地产投资基金、房地产信托、房地产融资租赁、海外融资等等。
建议八:建立房地产金融的风险分担与化解机制。对于房地产业发展,政府最担心的就是房地产金融会出问题,连累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从各国经验看,房地产权益由于具有特殊的稳定性和现金流特征,往往是金融衍生产品最关注的领域。通过改革创新,要使住宅金融产品层出不穷,除了抵押贷款证券化和住宅收益证券化,还包括基金产品、信托证券、指数化证券等金融工具,使之有利于分散银行信贷风险,解决流动性和短存长贷等问题,形成一套持续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
(三)完善银行内部风险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房地产贷款风险
房地产贷款的风险无论表现形式如何,最终将落在商业银行的身上,所以,商业银行能否建立起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直接决定着商业银行能否防范和化解房地产贷款风险。
【关键词】 影子银行; 财务报告; 信息披露; 挑战
一、影子银行的涵义
自从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麦考利(Paul McCulley)在2007年8月提出“影子银行(Shadow Banking System)”一词以来,国外学者对此进行了详细研究,但是目前仍然没有能够得到一个关于影子银行的准确定义。麦考利认为影子银行意指游离于传统商业银行体系之外的,从事与银行相类似的金融活动却不受或几乎不受监管的金融实体。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伯南克(Ben Bernanke)在论述影子银行相关功能时,将影子银行定义为除受正式金融监管之外,充当储蓄转换为投资的中介金融机构。2011年4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对“影子银行”作了界定:“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根据这一定义,政府支持企业(房利美)、投资银行、金融公司、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各种管道等均属于影子银行,而存款类机构、保险公司、养老金等金融实体从事的部分业务也属于影子银行的业务范畴。
在我国也有不少专家学者对影子银行的内涵进行了探讨,巴曙松(2009)认为影子银行虽然是非银行机构,但事实上确实发挥着银行的功能,它们为次级贷款者和市场富裕资金搭建了桥梁,成为次级贷款者融资的主要中间媒介;吴晓灵(2011)在“入世十周年峰会暨2011招商证券论坛”上表示,所谓影子银行,就是为企业、居民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期限配合和提高杠杆率等服务,从而在不同程度上替代商业银行核心功能的工具、机构、企业或市场。
纵观上述各类定义,虽然没有对影子银行的界定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均呈现了影子银行最主要的作用,即在不受监管的条件下发挥着信用中介的功能,与传统商业银行形成互补。
二、影子银行产生及发展的原因
(一)金融创新为影子银行的兴起提供了可能
20世纪80年代利率市场化改革完成以后,美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货币市场基金和垃圾债券的兴起使商业银行受到很大冲击,传统银行业务的赢利性下降。竞争压力使得商业银行不得不改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赚取利差的传统赢利模式,纷纷转向“发行—分销”经营模式。而作为当时最重要的金融创新,资产证券化为金融机构提供了将流动性由低转高、可在资本市场上交易的金融商品的手段,是一个有效的、低成本的筹资渠道。不仅如此,它还使发起者将风险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出去,有助于发起者改善各种财务比率,提高资本的运用效率。同时,资产证券化利用复杂的金融工程技术,创造出各种各样的风险—收益组合的证券,也满足了投资者的多样化需求。基于上述吸引力,资产证券化在美国金融市场上迅速发展起来。
(二)企业资金需求与社会闲置资金的供给为影子银行的产生提供了肥沃土壤
货币作为经济中的重要角色,一方面能够执行贮藏手段的职能,另一方面还可以作为价值尺度和交换手段。1970年以后,美国的经济波动为金融系统带来了极大的压力,尤其是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坍塌,使得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了紧缩货币政策和宽松财政政策的政策组合。同样,近年来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通货膨胀日益严重,为了保持物价稳定,我国政府也采取了抽紧银根的政策。如此一来,当受到影响的贷款者不能满足企业的贷款需要时,为了避免资金链的断裂,企业便开始寻找其他融资途径。在我国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产生了许多小额贷款公司、民间借贷,可见企业资金的需求为影子银行的发展提供了历史机遇。Gorton et al.(2011)在其研究中也表明影子信贷传导作为金融创新,构成了一部分社会总货币供给。另一方面,拥有闲置资金的供给者,为了避免货币贬值带来的损失,实现存款的保值增值,也乐于参与影子银行的交易活动。
(三)金融管制放松为影子银行的产生提供了推动作用
在资本市场主导的金融体系和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中,美国金融体系中的法律变更提供了重要的推动力。1999年,实行了60多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被《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所取代,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法律基础彻底退出历史舞台,而后者旨在推行金融自由化,放松金融监管,结束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的格局。在《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颁布之后,美国于2000年出台了《商品期货交易现代化法》,该法规定场外交易不受商品交易委员会监管。在这两项法律颁布后,包括投资银行在内的影子银行摆脱了发展的法律束缚。
(四)规避监管成为影子银行发展的基本因素
在第一部分,笔者已经指出和当前美国以衍生金融领域为代表的影子银行体系不同,中国目前的影子银行体系仍然处于初期。目前中国的影子银行体系基本被归纳为银行业的表外业务,以及由非银行体系所承担的融资业务两大类,这包括银信合作、委托贷款、信托业、担保等以及民间信贷。很显然,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主要源于利率管制和金融管制。
近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金融研究中心课题组的《中国影子银行体系发展状况研究》指出:“从影子银行融资方来看,源自宏观调控方向转变背景下重点调控行业(房地产与地方投融资平台)与中小企业的旺盛融资需求;从影子银行产品投资方来看,源自金融抑制环境下居民部门的旺盛投资需求;从投融资中介来看,源自商业银行通过金融创新来规避贷存比、资本充足率与贷款限额等监管指标的行为。”
我国利率管制产生的存款负利率催生了众多较高收益的银行理财、集合理财、投资基金,满足了储户追求更高收益的需求;信贷的实际利率非常低,又放大了信贷需求,信贷过多的配置到了政府、国企等部门,这导致民间部门的信贷需求难以满足,只能寻找非银行机构获得融资。规避贷款规模管制而带来的银信合作、银行票据融资(承兑和贴现)、委托贷款等影子银行业务规模猛增,满足了银行规模扩张和部分客户的融资需求;规避了行业信贷限制而带来的房地产信托、私募基金乃至地下钱庄。
虽然美国与我国管制政策不同,金融体系中利率并未受到政府管制而是实行市场化,但是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仍然受到巴塞尔协议等法规对资本充足率、存款准备金的各项资本监管。而前文已经指出资产证券化可以使发起者将风险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出去,有助于发起者改善各种财务比率,提高资本的运用效率。因此,影子银行成为金融机构规避各项监管的有效融资渠道。
三、影子银行运作流程与特点
为了分析需要对影子银行进行怎样的信息披露,所需的信息披露又会对现有的财务报告体系产生怎样的影响,首先就需要对影子银行的运作流程及特点有一个大体的了解。同时,由于国内外影子银行发展速度不一致,所以本文对国外影子银行运作流程与国内影子银行运行机制分别进行了阐述。
(一)国外影子银行的运作流程
本文前面已经提到,在国外影子银行的活动中资产证券化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而其主要流程则是:商业银行和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形成相关贷款资产,并通过真实交易或破产机制打包出售给特殊目的实体(SPV),从而将贷款资产转移至资产负债表外;而特殊目的实体将购自不同银行的贷款放入一个资产池,再依据资产的收益与风险经过分类、切割、信用加强、重新包装等程序,转换成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并由此衍生出各类金融产品,再销售给不同的投资者,如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对冲基金等,从而实现融资的目的。而在转换过程中还会涉及到信用评级机构与信用增级机构等各类主体。
而Pozsar et al.(2010)按照影子银行的信用中介将其活动划分为7步,并进行了具体的阐释。由于本文只是为了通过对主要流程的大致了解来探讨其对财务报告的影响,因此在此不对影子银行的信用中介活动进行论述。
(二)国内影子银行的运行机制
由于我国影子银行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并未形成像国外那样典型的运作流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与成都分行调查统计处联合课题组(2012)的研究成果显示,国内影子银行按照提供融资的方式可以将运行机制分为四类:一是通过发行权益份额进行融资的准实体,如银行表外业务、基金、企业年金;二是通过自身权益资金提供融资服务的实体,如私募股权基金,专业保理公司;三是通过权益和负债进行融资的实体,如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等;四是依靠负债进行融资的实体,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通过上述分类可以看出,虽然我国影子银行的交易活动并未涉及到过多的金融衍生产品,但是由于构成影子银行的(准)实体较多、牵涉面广,其产生的影响也不可小觑。
(三)影子银行的部分特点
通过对影子银行的运作流程进行梳理后,可以看出影子银行具有以下几大特点:
1.高杠杆性
与传统银行业的资金来源相比,由于影子银行并不能进行居民存款的吸收,因此大部分影子银行主要靠财务杠杆进行举债或者依靠自有资金进行运作。因此,其杠杆性要高于传统的商业银行。正因如此,一旦主要以借贷作为资金来源的影子银行在后续运作中出现问题,将会触发大规模风险爆发的可能,造成挤兑。这就涉及到财务报告如何可靠地反映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如何充分地列报或者披露相关的信息。
2.产品结构复杂,批发运作
影子银行在通过货币市场、证券市场来向投资者发行票据、债券等金融工具的过程中,打破了传统商业银行零售的服务模式,采取了类似打包、捆绑、组合的批发销售模式。而影子银行所发行的票据、债券大部分都是经过了重新组合,通过各类利益实体的运作,开发出了各式各样的金融产品。而这一特点对于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以及相关金融产品的计量无疑提出了要求。
3.表现形式多样化
影子银行并不以传统商业银行为约束,而只是以投资银行为核心,包括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现有的针对传统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体制,并不能直接简单地运用在影子银行的其他主体上,需要对不同的主体进行各自分析。例如:依靠自有资金进行融资服务的主体和依靠负债进行融资服务的主体,其监管重点会有所不同,这就可能导致信息披露要求的多样复杂化。
四、影子银行对财务报告的挑战
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在联席会议上决定成立了金融危机咨询小组(Financial Crisis Advisory Group,FCAG)。2009年7月28日,FCAG了《最终报告》(Final Report),指出信息使用者对财务报告的透明度(Transparency)和诚信(Integrity)的信任,对于全球金融稳定性和良好的经济增长非常重要。通过提供透明的、无偏见的、如实反映的、相关的会计信息,财务报告在金融体系中起到一个整合的作用。而要想对影子银行实现有效的监管,首先就需要解决影子银行的信息披露问题。
(一)对财务报告目标的影响
根据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即我国建立的是以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相结合,并以受托责任观为首的财务报告目标体系。
然而,随着市场化改革的逐步进行,财务报告的需求者从原来的所有者,逐步扩展到债权人、外部投资者、政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如此一来,以“受托责任观”为重的财务报告目标已不能满足所有投资者的信息需求。作为外部投资者而言,其更关注投资的安全性、风险溢价水平和投资回报等信息。同时,信息诉求从财务报告信息的价值相关性,逐步转向对自身利益的保护。
在“受托责任观”下,公司管理层主要考虑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其是否完成了公司的经营目标,在做控制决策时会更加关注公司业绩和委托方的评价,从而使焦点过多地关注到“利润表”上。正因如此,影子银行才会备受各界青睐。在现有的财务报告体系中,并不能通过资产负债表全面反映企业参与影子银行的交易规模、资信状况,但却能通过利润表反映其中的运营收益。如此一来,在对利润一味追逐的驱动下,将导致投资者不能对投资的风险报酬做出正确的评估。
对于这一问题,FASB和IASB提出了“财务报告概念框架”,明确了“决策有用性”是财务报告的唯一目标。王霞(2012)指出:现代金融发展的结果之一,就是导致作为资本所有者的会计信息使用者逐渐失去对其资源的直接控制,这一趋势强化了会计满足信息使用者决策需要的要求,由此使会计信息被赋予了决策有用的基本导向。
但是,“决策有用性”的具体运用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一方面,如何衡量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在现有条件下并不能清楚界定和量化;另一方面,在这一目标指导下,如何针对不同利益者和不同交易类型订立有效的实施细则,也是一大难题。
(二)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挑战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对企业财务报告中所提供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它主要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等。在此,本文结合影子银行的特点,主要对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这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1.可靠性是否“可靠地”反映了客观存在的风险
在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可靠性最为基本。它要求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而在国外的影子银行运作中,商业银行通过贷款形成自身资产,并通过出售贷款形成“资产”整体不减少而“风险转嫁”的现象。但是,其却忽略了整体市场风险得到放大的事实。一旦贷款者陷入困境,开始拖欠还款时,商业银行就不得不提高次级贷款违约率,使得投资者大量抛售次级债券及其衍生品,影子银行便会遭到挤兑,进而引发市场恐慌。
由此可以看出,基于“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可能由于将相关贷款资产移出表外,而掩饰了影子银行的高杠杆性,导致投资者容易忽视客观存在的风险,做出错误决策。
2.相关信息是否得到了披露
相关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
随着影子银行规模的不断扩大,与其相关的会计信息逐渐成为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对相关主体未来风险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但是由于有关影子银行的交易与事项并不符合会计准则中所规定的确认和计量条件,因此无法在财务报表上进行列报,导致会计信息相关性存在欠缺。
3.财务报告是否真正能让使用者清楚理解
可理解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而在今日,随着衍生金融工具的使用程度和套期活动复杂性的迅速增长,要想对相关金融创新进行有效的财务报告绝非易事。虽然国际上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都对此给予了高度的关注,然而根据现已出台的套期会计准则来看,许多报表编制者普遍认为该会计准则过于偏向规则基础,且十分复杂,以致难以使用。另外,又以企业年金为例,其中对于设定收益计划需要运用到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这一精算估价方法。无论是投资者想要理解这一估价方法,还是在缺乏精算人才大背景下,编制相关的会计信息,都是十分困难的。由此来看,即使未来有关影子银行的相关会计信息能够在财务报告中进行列报或强制性披露,如何能够使投资者了解其内涵也是一个需要攻克的难关。
4.是否能对复杂交易实现可比
可比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互相可比,而其中又包含两层意思:其一,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可比;其二,不同企业同一时期可比。
而作为影子银行中的重头戏——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起人的资产转让存在两种会计确认的方法。一种是将其该事项作为销售业务,进行表外处理,此时证券化资产将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发起人确认该过程中的损益;另一种是将该事项作为融资担保进行表内处理,证券化资产仍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发起人并不确认由此带来的损益。因此,对于同一笔资产证券化业务,产生了两种会计确认方法,而这两种会计确认方法的会计分录却是截然不同的,这无疑对会计信息可比性,尤其是不同企业同一时期的可比性造成了影响。另外,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等规定的颁布,形成了“真实销售”的会计原则,但其中的差异仍不可小觑。
(三)对会计要素计量属性的影响
会计计量是为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财务报表而确定其金额的过程。而现有计量属性主要有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十二条规定,“因金融资产转移获得了新金融资产或承担了新金融负债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因此,在资产证券化交易等一系列金融工具交易中,主要都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的原则。
在引入公允价值过程中,我国考虑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公允价值应用的三个级次,即:第一,存在活跃市场的资产或负债,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第二,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或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资产或负债的当前公允价值;第三,不存在活跃市场,且不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等确定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而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来说,对于金融创新产品并没有形成活跃市场,而且对于这类交易中形成的资产或负债而言,要找到可供参考的市场价值也并不容易。因此,现阶段利用估值技术来确定金融产品的公允价值,对此进行计量就成了主要途径。但由于影子银行大多是规避金融监管的产物,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其数据和信息的可得性方面存在较大难度(李波、伍戈,2011)。一旦市场上没有可观察到的信息能够证明该资产或者负债未来的现金流量,利用估值技术来确定相关金融产品的公允价值也就化为了泡影,更无法科学合理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对信息披露主体的影响
根据前面对影子银行运作机制的介绍,可以看出,影子银行涉及的各类主体十分广泛。以资产证券化为例,除了商业银行等发起人外,还涉及特殊目的实体、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证券的持有者和资产管理公司等。而根据FASB 2009年6月新颁布的FAS 166《金融资产转移会计》和FAS 167《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来看,虽然修改了关于资产证券化的相关会计准则,但涉及的主体仍然是该交易活动的发起人。而对于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增级机构处理依据等的信息披露,无疑也是十分有用的,这不仅能够使投资者更加清楚地了解到投资的风险,也可以实现对于信用机构的监管,减少其中的不透明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