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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供给侧改革贷款比例公积金提取
一、制定公积金开放化缴存方略
对于城镇化建设与社会发展需求,必须认真对待住房市场供给情况,并且协调住房公积金方面的不平衡情况。作为住房金融核心,住房公积金的运行绩效在一些方面存在不足。当然其中主要原因在于运行机制不科学。在公积金绩效管理过程中,存在缴存比例、贷款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居民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差距拉大。对此必须制定公积金开放化缴存方略,在制度改革创新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特别是当前住房问题日益加剧,必须增加住房保障重视。改善住房攻击过程中发放住房建设或者相关项目的贷款,选择试点进行住房建设保障。定期对保障对象进行调整,根据住房公积金缴纳规定,在实现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的全面性覆盖管理。但是因为经济发展差异大,部分地区事业单位,受到各种原因的限制,选择性规避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此需要调整制度适用范围,真正做到全部就业群体覆盖,并且执行补充住房公积金策略。深化住房公积金改革,拓展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尤其是地方经济落后的地区,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基础,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绩效。住房公积金作为会计核算与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根据当前住房公积金发展现象,积极对其采取弹性化缴存的方式,贯彻落实国家在住房公积金方面的调整政策。公积金开放化政策的提出,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公积金绩效管理的比例审核,同时为高收入与低收入群体在公积金方面的限制提供了帮助,科学调整公积金缴存比例,减轻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压力的同时,为住房公积金绩效治理创造更好的条件。尤其是低收入群体,通过职工缴存、单位缴存比例的调整,更好的满足职工住房需求。
二、调整贷款差异化发放政策
面对住房公积金绩效管理问题,必须从规划性、预测性、长远性角度出发,增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力度。从贷款政策方面进行贴息处理,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利率,为住房公积金买房创造更多政策有待条件,当然这也是鼓励职工买房优先选择住房贷款的重要优势。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商贷和公贷在利率方面差异很明显,公贷3.25年利率,商贷实际上已经达到了5.3-5.5年利率,因此虽然进行了政策调整,实际优势并不明显。尤其是对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公积金贷款压力依然很大。从绩效管理角度出发,必须对贷款差异化调整力度进行协调,从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具体时间以及资金,进行增值收益分配,提供更多贴息资金,以此来降低低收入人群在住房贷款方面的压力。通过反抵押贷款的调整手段,即便房产的所有人没能及时偿还低压贷款,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抵押的房产进行反抵押,从而获得房款资金,偿还借款的同时,减轻贷款偿还压力。当然反抵押贷款的方式,并不适合所有住房公积金职工。结合住房公积金具体情况,及时将抵押资金进行偿还。针对住房公积金绩效管理需求以及供给侧改革的支持,及时制定贷款应变机制。增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与住房公积金的关联性,由此开放贷款申请条件,尽量将公积金贷款的门槛降低,以此来满足职工住房需求。
三、制定多元化公积金提取政策
住房公积金绩效管理模式的实施,对公积金提取方面积极制定对多元化管理政策,更好的应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问题。增加住房公积金民生改善功能,从贷款、提取两方面进行调整,发挥出住房公积金对低收入职工群体的住房保障功能。还要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住房公积金消费提取的相关途径。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公积金目前的网络化比较落后,暂时还未实现简单的网上提取,针对此情况,可以采取退休提取,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等方式。推进网络化提取模式,积极向科技技术靠拢,满足新时展要求。
摘 要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个人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提高职工住房保障能力以及促进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职能。由于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并影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产负债以及当年的净增值收益,因此,利率风险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面临的最大风险。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利率 增值收益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利率组成及其特点
(一)住房公积金利率组成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利率由三部分组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公积金缴存人账户资金结算的利率、受托银行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的公积金专户资金(沉淀资金)结算的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利率特点
1.“低存低贷”的利率政策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以储贷为核心的住房专项金融制度安排,“低存低贷”的利率政策可以视为这一制度的灵魂。
2.住房公积金利率尤其是贷款利率随货币政策调整而调整
从人民银行调整公积金贷款利率来看,为体现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政策性,公积金贷款利率主要定位于略低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水平。
3.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情况与房地产市场景气度密切相关。
据国家相关部门统计,2010年四季度以来,由于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呈下降趋势。2010年三、四季度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同比分别减少16.24%、14.95%,全年同比减少186.64亿元,降幅为7.52%。
2011年末,全国个贷率(个人贷款余额/缴存余额)为51.25%,同比减少2.34个百分点。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利率市场化后,央行对金融机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设定的下限,有可能达到或趋近于目前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水平。
二、利率调整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影响
2008年,人民银行对存贷款利率进行了6次调整,皆为利率下调。仍以某直辖市为例,2008年全市住房公积金各月末的平均归集余额315亿元,各月末平均贷款余额268亿元。按照2008年初的利率水平,当年应实现增值收益4.8亿元但经过6次利率下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屡次增加,按年末时的实际利率全年增值收益8.1亿元,增加幅度达68%。
从以上结果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变动方向与利率调整变动方向相反,即利率上升时,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减少;利率下降时,增值收益增加。
影响增值收益的因素还有其他方面,例如贷款发放量和时间集中程度、职工提取资金中结转利息和活期利息的比例等。但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利率。
三、降低利率变动对增值收益影响的对策
(一)对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存款采取多种方式运作,以预防存款利率的倒挂问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避免存款利率倒挂带来的收益损失:一是购买定期存款。可将结余资金分散成多笔存入1年期至5年期定期存款。
这需要考虑两方面问题。若存入1年期以上的定期存款,结息资金在存款到期日支付,当年无法实现结息的利息收入;若存入1年期定期存款,在升息期间亦无法完全规避利率倒挂的风险,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利息损失。例如2007年初存入1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2.52%,在年末结息时还是低于给职工的结转存款利率3.33%。因此,应依据实际情况分别存入1年期和1年期以上定期存款,灵活掌握。二是按照政策规定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国债的收益率与利率的调整方向一般是相反的,即利率上升期间,国债的收益一般下降,利率下降期间,国债的收益反而上涨,正好弥补了利率变动的风险。
(二)进行利率敏感性分析,实行缺口管理法
利率敏感性缺口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利率敏感性资产与利率敏感性负债之间的差额,一般应用于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
如果敏感性资产大于利率敏感性负债,即利率敏感性资产和利率敏感性负债的比例大于1,那么二者之间的缺口性质即为资产敏感性缺口,假如利率上升,增值收益会上升;相反,则必然会下降。如果敏感性资产小于利率敏感性负债,即利率敏感性资产与利率敏感性负债的比例小于1,那么二者之间的缺口即为负债敏感性缺口,假如利率上升,增值收益就会下降;反之,净资产收益率就会上升。如果利率敏感性资产和利率敏感性负债数额相等,资金缺口为零,利率敏感不存在,说明利率变化对增值收益无影响。一般来说,如果预测市场利率正在进入上升阶段,应该采取正缺口战略;如果预测市场利率下降,应该采取负缺口战略。
对于住房公积金来说,由于不以盈利为目的,采取“低存低贷”的利率政策,采用零缺口战略,调整利率敏感性负债和利率敏感性资产的比例,尽量使该比率接近于1,是比较理想的规避利率风险的方法。
参考文献:
摘 要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建立以来为改善城镇职工住房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也面临着资金效率和风险管理等挑战,存在着公平缺失和制度违背的现象,因此应该从公积金使用上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文分析了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解决调整措施。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制度 公平缺失 调整措施
一、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状况分析
1、住房公积金制度区域性覆盖不平衡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发展和执行过程中呈现出明显的地区性不平衡现象,主要表现在资金整体运用和融资效率状况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在东部沿海经济发达的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发放率一直较高,如北京、天津等地的资金运用率平均达到85%以上。而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住房公积金的资金运用率只有50%左右,究其根本,就是因为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导致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水平不同。
2、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人群范围小
由于原先国家住房分配主要解决的是城镇在职职工住房问题,因此该制度主要覆盖对象为城镇企事业单位内成员及其家属,这就导致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执行中没有实现全面覆盖,从而导致很大一部分人被排除在了公积金制度之外。这部分人主要包括:没有参加公积金制度的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的职工;相对困难企业的职工;没有单位的城市居民(包括个体从业者);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而我国目前的弱势社会群体正是由后三部分人构成,目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无法帮助这类人解决最现实的住房问题。以天津为例,从公积金资金借款人职业分析来看,“三资”企业职工占39.8%,中高级管理人员占36.5%,科研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占9.3%,其他人员占14.4%,其中,高收入者占25%,中等偏上收入者占62%,低收入者占13%。
3、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利益的不公平性
(1)公积金缴纳职工和未缴纳职工实际收入存在不平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对公积金的缴纳有明文规定,但很多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对公积金的缴纳存在排斥的态度,导致很多职工没有享受到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惠好。这样,未缴纳公积金的职工在实际的经济利益上和已缴纳公积金的职工存在很大的差别,从而造成利益的不公平性。
(2)公积金实际缴存比例存在不平衡
由于近年来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的收入差距拉大,各地执行的住房公积金占职工工资收入的比例由5%到20%不等,差距比较大。缴存基数高的单位,其缴存比例也普遍偏高,最高达到30%,而缴存基数低的单位其缴存比例仅为5%,相差达到6倍。以天津市为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缴存比例最低为单位和职工各5%,相差也达到了3倍之多。
(3)公积金实际缴存基数存在不平衡
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未规定缴存基数的上限,要求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城市平均工资的2-3倍,但无强制性。这就造成了由于不同行业和不同单位之间的工资收入差距悬殊,造成缴存基数差距大。
4、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上存在的不平衡
现行的住房公积金主要可用于支付购买商品房房款,通过商业银行进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支付还贷。由于房价高,职工收入水平和住房需求状况之间存在差距,公积金存款人和实际使用人不能很好的匹配,造成相当一部分人没有能力买房,不能充分享受这个制度的益处,而部分高收入人则通过这个制度反复低成本买房,推高房价从而加剧社会的不公平和贫富差距。
二、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调整措施分析
1、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
首先应该改变目前我国的用工制度,所有企业用工必须经过劳动部门的批准和登记,强制性实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纳制度;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对登记过的工作人员进行跟踪,对下岗再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均建立起住房公积金制度;三是对无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拓展住房公积金融资渠道,探索这类人员参加公积金缴纳制度的可能性。总之要尽最大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
2、建立梯度住房公积金制度
由于市场经济的改革和发展,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和行业收入存在差别是不可避免的。对于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上的差异,应该从政策上加以引导和改变。缴存政策方面可以参考个税累进递增的缴交机制,在公积金制度中反向操作,建立住房公积金政策与房价、职工工资年收入水平的联动机制,采取梯度递减的缴交基数和缴存比例,合理确定每个梯度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机制。
3、建立更加合理的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制度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使用上,必须要求限量使用,每笔贷款上限不应定得太高,以保持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使用上的公平性。合同储蓄模式体现多存多贷的原则,适于在中低收入居民中开展。此外,要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对象,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不仅可以用于购房、还购房贷款,而且可以用于支付房租,特别可以用于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等加强对特别困难和低收入人群补助。
4、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监管体系
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利用全国住房公积金信息网监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并利用大众媒体提高住房公积金信息的透明度,让全社会共同监督其使用情况。推进住房公积金从现行的“行政化”管理向政策性住房金融的转变。建立以同级监管为主、上级监督为辅的监管机制,建立除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外的其他支出项目财政专户和资金共管制度。
三、总结
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还不太完善,存在很多公平缺失的地方。住房公积金制度制定者和管理人员应该结合目前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具体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更加合理的公积金管理制度,首先应该扩大覆盖范围,让更多人能够享受到公积金制度带来的惠好;其次应该努力消除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的不公平性和制度缺失的地方,只要这样才能让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发挥的更好。
参考文献:
[1]徐笑虹.我国住房公积金监管问题研究.时代金融.2010(6).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住房保障功能 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指由职工所在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职工个人缴纳并长期储蓄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职工住房费用的一种社会性、政策性、互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于1991年在上海率先建立,199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肯定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城镇住房改革中的重要价值,并作出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决定。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自建立至今二十余年,发展迅速,日臻完善,对于提高职工购房住房能力、增加住房保障资金、推动房地产业发展进步等意义重大。根据住建部的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通报,截至2008年末,我国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7745.09万人,同比增长7.75%;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为20699.78亿元,同比增长27.54%。①随着住房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深化,我国住房公积金住房金融作用逐渐浮现出一些问题并日趋严峻,严重制约其住房保障功能的发挥。新的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是建设并完善中国特色住房保障体系必须面对的一项课题。
住房公积金在发挥住房保障功能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旨在提高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支付能力,助其解决住房问题。为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缓解日趋严峻的供需结构矛盾,国家在住房公积金保值、利率、税收等方面给予诸多优惠政策。尽管如此,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发挥住房保障功能方面仍不尽人意,住房问题日趋严峻,甚至引发出诸多社会问题,严重制约着社会的和谐发展。总结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住房公积金覆盖率偏低。一方面,我国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以国家机关、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外资企业为主,这些单位的职工多属于具有稳定收入的高收入群体;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同工、自由职业者和大量的进城务工人员基本不在国家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有限的覆盖范围决定了受益人群多为高收入者,资金的使用难以惠及广大中低收入人群。作为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公积金制度建立的初衷即为中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然而,就当前实际情况而言,公积金制度的初衷显然没有被遵守和实现。
另一方面,截止2008年底,我国住房公积金应缴职工人数11184.05万人,而实际缴存人数只有7745.09万人,覆盖率仅为69.25%,也就是说,在全国“在职工”中有30.75%的职工未按照国家规定如期缴存住房公积金。②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情况并不乐观,这种现状也是造成我国住房公积金覆盖率偏低、住房保障功能难以切实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国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整体不高。截至2011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余额总计2.1万亿元,这个看似巨大的数额让人们再次感受到中国房地产市场规模的巨大。然而,中国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整体不高,2008年末,住房公积金使用率72.81%,同比下降1.78%;住房公积金运用率53.54%,同比下降3.51%。③究其原因,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式的单一是造成我国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偏低的重要原因。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大部分用于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由此又衍生出公积金使用公平问题,高收入群体具备购房能力,自然也成为公积金贷款主要受益者,而中低收入群体缺乏购房能力,不仅难以享受公积金贷款优惠利率,还要承受低利率强制储蓄利息损失。
区域与行业发展不平衡,住房公积金实施效果差异较大。一方面,我国住房公积金发展水平呈现明显的“区域性”特征,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障发展水平等息息相关。我国区域经济差异悬殊,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造成住房公积金的发展差距。东部地区经济发达,财政收入增长迅猛,公积金制度配套资金充足,为公积金制度的切实履行和全面推行提供了经济和政治基础,因此东部地区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广、资金使用率高。而中西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尚未摆脱计划经济思想的影响,经济发展较慢,财政配套资金紧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以及资金使用率普遍较低。
另一方面,不同行业间经济效益不同,职工的工资收入自然也不同。通信、金融、烟草、电力等国家垄断性行业职工工资收入较高,属于高收入群体,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偏高;而其他一些普通行业职工工资收入较低,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相对较低,进一步拉大了不同行业间住房公积金的差距。
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功能的对策
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宣传和监管力度。一方面,很多企业和职工对于住房公积金的价值、意义以及相关规定缺乏认知,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推广和实施效果。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宣传力度,提高大众认知水平,以获得广泛的理解和支持,这也是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的基础和前提。另一方面,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虽然已经立法,但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诸多问题,大量“在职工”被排除在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外,难以享受住房制度带来的利益。因此,国家应加强执法的严格性,明确界定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范围,严格监督范围内的单位公积金缴纳情况,要求单位构建并完善公积金制度,切实保障职工权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鼓励员工积极争取并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职工举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违背公积金制度的单位给予惩处,对迟缴单位要求交付滞纳金,拒缴单位通过司法部门强制执行。
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政策向中低收入者倾斜。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同工、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等基本不在国家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内,自然也难以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带来的实惠。国家应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逐步将他们纳入到住房公积金体制中。对于已经被覆盖的群体,应增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强制性,确保应缴尽缴,真正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
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覆盖对象多为高收入群体,严重违背了住房公积金为提高中低收入人群住房支付能力而设立的初衷。为使政策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在相关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应本着普遍受益的逆相关原则:提高过低的缴存比例,划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出台限制政策应对高收入者多次低息购房贷款的情况;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中低收入人群的政策性住房保障功能,对中低收入人群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给予政策倾斜。
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结构,拓展其使用方式。为真正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应根据保障群体的实际要求适当调整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结构,拓展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式。例如,低收入者在买不起房子的情况下,可以动用住房公积金交付房租,确保低收入者具有容身之所,使住房保障功能得到多角度的呈现。2011年10月,住建部副部长齐骥表示,住建部正积极联合各个相关部门,研究修订住房公积金条例,放宽个人提供住房公积金作为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旨在拓展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式,进一步发挥住房保障功能。
协调住房保障措施,抑制房价不合理上涨。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提高人们的住房消费支付能力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如果房价远远高于购买力的话,对大多数人而言买房仍然是一个难以实现的梦。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日趋严峻的住房问题,当务之急是抑制房价的不合理上涨。房价调控是一项庞大、复杂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不能急功近利,应注重调控的长期性和宏观性,采用经济手段而非行政手段进行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另外,为解决低收入人群难以承担高昂的市场化房价费用的现状,政府应大力给予土地补贴、税费和土地出让金减免等政策倾斜鼓励经济适用房、廉价房的开发建设,确保稳定的廉价房源。
结语
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深化住房改革、提高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推动房地产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住房市场化和商品化的发展使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浮现出诸多问题,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低、资金使用效率低、实施效果差异大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严重影响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保障功能的发挥。面对这种形势,国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宣传力度和执法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结构,拓展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式,协调住房保障措施,采用经济手段抑制房价不合理上涨等,切实发挥其住房保障功能。
(作者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徐州))
【注释】
①胡秀芬:“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中国行政管理》,2009年第4期。
②王帮敏:“论住房社会保障性制度的现实性选择”,《现代商贸工业》,2007年第10期。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直管理部,陕西 安康725000)
[摘要]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覆盖面低、缴存比例残差不齐,提取范围狭窄、贷款手续复杂、投资渠道受限,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机制存在弊端,监管力量严重不足等多种缺陷,为此应采取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加大住房公积金监管力度等改革措施,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更进一步符合现代社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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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制度;制度现状;改革思路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的最根本功能就是住房保障功能,其实质就是政府为解决职工家庭住房问题提供的一种政策性融资渠道,是以住房公积金形式给职工增加了一部分住房工资,从而起到了促进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化分配的目的。
1制度现状
1.1覆盖面低、缴存比例残差不齐
现阶段住房公积金主要集中在行政事业单位及经济效益较好的垄断行业、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外资企业,而确需提供资助的城镇下岗职工及农民工却被排除在外,很多民营企业不建立公积金制度,即使建立,为职工缴存的额度也很低。很多单位以职工岗位不稳定,编外人员无编制为理由,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的单位因为效益好,擅自调高缴存比例或增加缴存基数,多交住房公积金冲抵应交的所得税,导致不同单位之间出现新的不平衡,造成新的社会矛盾。
1.2提取范围狭窄、贷款手续复杂、投资渠道受限
住房公积金使用仅限于购建房、偿还住房贷款,使用范围狭窄,作为职工的养命置业钱,在支付房租、大病住院时却失去应有的保障功能。提取手续过于复杂,资金支付时间过长,甚至有的地方出现公积金提取中介服务。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复杂,审批环节拖拉缓慢,效率低下,甚至出现开发商公开抵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现象,给住房公积金制度带来负面影响。根据相关数据显示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只有70%,大量闲置的住房公积金存放在银行,除住建部确定的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试点城市外,其他城市大量闲置的住房公积金无法投资不动产,不能投资证券市场,导致收益低下。而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利率始终低于商业银行的同期存款利率,增值能力太差。
1.3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存在弊端
住房公积金管理以城市为单位分散管理,不能跨市融通,贷款需求旺盛城市资金短缺,贷款需求不足城市资金闲置,难以充分发挥作用;管理链条过长,管理中心作为事业单位,不具有金融职能,金融业务要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导致管理成本高,服务效率低,存在风险隐患。
1.4监管力量严重不足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建立起来的,房委会成员大多由城市人民政府指定,而非专家团队,只是流于会议形式。根据财政部规定,住房公积金既不能作预算外资金也不能作预算内资金,然而,有的城市将公积金作为预算资金调剂财政资金的余缺,有的城市政府直接决策将住房公积金投放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有的城市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公积金机构未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前就全部调走,地方财政无法监督地方政府,更多的财政监督就是将公积金管理机构作为普通的事业单位,从严核定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费用,违背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费用高于一般单位的规定,限制住房公积金事业的正常发展。由于监督机制不完善,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导致骗取、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案件时有发生。如“全国住房公积金第一案”,湖南省某市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李树彪挪用1.2亿元豪赌,就是用公积金作抵押进行贷款。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醴陵管理部原主任汪建良,采取虚构购房合同,首付购房款收据等方法,骗取公积金贷款116万元,用于非法经营。而审计监督往往具有滞后性,等发现问题时,已造成严重的后果,吉林省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车世刚涉嫌违法挪用住房公积金高达11亿余元,就是退休后进行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时发现的。银监会、人民银行基本上不参与监管住房公积金机构的经营活动。
2改革思路
2.1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升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赋予公积金监管机构更大的行政执法权,对不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强行扣划银行存款,联合其他执法部门暂停办理其他手续,直到为职工建立公积金制度为至;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要加强公积金执法队伍建设,经常检查各单位的缴存情况,严格按照缴存单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存人数和缴存基数,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2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
将支付房租、大病住院纳入提取范围,取消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的限制,放宽支付房租条件,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无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还是租住商品住房,均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允许住房公积金投资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建设;实行一站式大厅办公,简化贷款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收费项目;允许住房公积金按照一定比例投资证券市场,实现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
2.3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23条提出“研究建立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45条要求“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截至2014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3.7万亿元,可基本满足首套和改善性自住住房的低息贷款需求,全国共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342个,业务网点2651个,从业人员3.8万人,可充分利用这些机构、网点和人员,实行省及省以下垂直管理,一个法人,地级市设立分支机构,在县一级设立具体办事窗口承办业务,实现住房公积金省一级统一管理、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这样既可以有效提高资金管理集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水平,降低管理运营成本,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保障缴存职工权益。
2.4加大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