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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第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第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章失业保险金发放
第十四条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第十五条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十八条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准备书面资料、开设服务窗口、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负责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的统计工作。
第四章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第二十一条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七月,刘先生和往常一样准时到公司上班。但他心里已经隐隐有了预感,讨论得沸沸扬扬的公司业务转型,这个月该有个结果了吧,被裁撤业务部门的员工辞退工作也该开始了。
刘先生所在的部门也在这次裁撤之列,听人事部的同事说,因为旧业务和新业务完全不同,也没其他适合的岗位,所以公司将和他们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给予赔偿。在听说这个消息之后,刘先生就已经开始思考自己的下一步该怎么走了:他在这家公司工作了几年,这次调整,自己也想趁此机会换个“东家”,接受新的挑战。
在离职面谈最后,人事经理告诉他,公司将给他们出具一份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明,拿着这份材料可以去申请失业保险金。乍一听,刘先生还有些诧异,在他印象里,失业保险金总是和下岗、就业困难的人联系在一起,自己也可以领吗?怎么领?能领到多少呢?
不要忘记你的职业保障线
主动辞职“后果自负”
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了失业保险,则符合下列条件的,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作为职场人士,应当理解“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含义,简单来说,就是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是自己的本意,如果因为个人原因而提出辞职,则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一般包括以下情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还需注意的是,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进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程序的重要标志。实践中,一般以其是否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并参加再就业活动作为衡量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缴费长短相关。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但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法律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各省级人民政府一般采用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百分比来确定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数额,大多为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步领到你的失业保险金
第一步:用人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步: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第三步: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隐瞒就业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将罚款
如果失业人员已经就业,还隐瞒真实情况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涉嫌欺诈,将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热问热答
Q: 在失业期间,个人的社保怎么办呢?
A:失业期间,社保缴费即处于暂时中断状态,也不能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这是一个总的原则,也有一些地方适当放宽了条件,例如北京市就规定,在失业半年内生育的,仍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当然,失业期间社保暂时中断,有两个例外。一个是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个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仍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
Q:如果短期就业后又失业,还能申领失业保险金吗?
A: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失业的,缴费时间需要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因为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满足的条件之一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如果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只可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工具/原料人社厅网上办事大厅办理所需资料方法/步骤1登录福建省人社厅网上办事大厅官网,官网首页界面。
2在右上角的搜索栏中输入“失业金”,快速查找所需办理的业务,以福州市鼓楼区为例,搜索界面。
3在搜索结果列表中,选择“失业保险金申领”。
4在跳转页面,查看申领失业保险金所需满足的申领条件。
2、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
3、本人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领取或换发《失业证》的程序:
(一)填写《申请表》。
(二)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和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换证只需提供《手册》,但《手册》填写的内容必须完整且清楚)。
(三)提供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两张。
(四)经审核录入电脑后打印《失业证》,贴上持证人照片后加盖发证单位公章和照片骑缝钢印。
《失业证》是失业人员享受就业服务、办理录用登记的资格凭证 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凭《失业证》和《劳动手册》在有效期内按月领取救济金,并凭《失业证》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减免费转业训练等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由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失业证》。《失业证》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首先是确定身份。失业人员要取得原工作单位发给的能证明其失业的证明材料。对因履行劳动合同或辞退、除名、开除等发生争议的,应取得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或法院的判决书等。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发的《失业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其次是失业登记。《失业保险条例》第16条还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办理失业登记的手续一般要求是:
(一)区(县)劳动局失业保险机构接到失业人员档案后,依据其档案记载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及标准。
(二)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天以内,必须到本人户口所在县市区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三)办理失业登记时应携带下列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2、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
3、本人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5、失业职工从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后的次月起,就可按月持本人《失业证》、《居民身份证》,到本人户口所在城镇劳动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证办理流程:
1、各类人员到所属社区居委会、学校、单位等出具领取失业证的证明;
2、到街道办证大厅一楼出具有关的证件、证明,经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审批、盖章、办理《失业证》;
3、《失业证》年审只须带上面提到的1—4项证件及原《失业证》直接到本街道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