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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耕地,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
各县(区)要抓紧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等专项规划,并在规划指导下,安排项目用地。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一律不得通过建设用地预审。要按相关规划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旧城、旧镇、旧村改造,加大对存量建设用地、低效利用土地的再开发再利用力度,促进城镇用地合理布局,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二、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的约束机制
(一)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和建设用地标准。重点保证省“861”行动计划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节能减排项目、重点基础设施、重要文化旅游项目、重点流域治理等农田水利综合建设工程、民生工程等用地。认真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严控限制类项目用地,严禁禁止类项目用地。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和基础设施以及公共设施、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特殊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项目(不包括商业、商品住宅、商务、金融等完全市场化运作的项目),必须符合建设用地指标体系相关规定,不得超过标准。
(二)严格执行供地条件。工业项目的建筑容积率不得低于1.0,建筑密度不得低于40%,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5%,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6%。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公共租赁住房除外)、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含六安开发区、市示范园区、金安和裕安开发园区),预期亩均税收不少于30万元/年;县(含叶集试验区)管省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15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少于10万元/年;市管开发区单个工业项目投资额低于6000万元、县(区)管开发区单个工业项目投资额低于40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安排供地。鼓励企业通过租赁、购买标准化厂房等途径解决生产经营场所。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鼓励企业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建立完善工业项目用地预申请会审制度。建立工业项目用地预申请会审制度。对预申请的项目用地,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保、科技等相关部门要进行审核把关。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预审产业政策、节能审查、项目立项可研等;规划部门负责预审项目规划,出具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并注明每栋主体工程等;环保部门负责预审项目污染排放防治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等;科技部门负责预审项目的科技属性、创新性、技术水平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预审项目用地规模等。部门预审意见由国土资源部门报市、县(区)土地集体决策机构审定。
(四)建立土地征收和供后监管制度。新增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均要实行全程监管。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管委)应当在6个月内实施征收,逾期未征收的,收回建设用地指标;当年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不足50%、两年累计未达70%的,暂停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审批手续,并按未供应土地面积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用地指标计划。土地征收后4个月内完成净地供应,对分期建设的大中型工程项目可以预留规划用地,根据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和建设进度实行分期供地,不得先供待用。
建立土地供应监管制度,在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中明确投资强度、上缴税收、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等约束条款,工业用地出让不得低于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各类住宅项目约定开竣工时间必须符合“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的要求,出让金必须一年内付清。工业用地自签订出让合同6个月内开工建设。建立征地率、供地率、开工率、竣工率考核制度,同时建立开、竣工申报和跟踪巡查制度。
经营性用地的供应一律实行净地出让,出让土地程序、内容公开,出让土地条件公平,执行公正。
三、有效处置闲置、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各县(区)闲置土地清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闲置、低效用地“收回(购)”和“退出”机制。对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的土地,要逐一分析原因,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盘活闲置土地。对土地使用者造成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连续满2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必须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整体推进的原则,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进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内容的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加大对散乱、废弃、闲置、低效利用的农村集体用地的整治力度,盘活农村宅基地及存量建设用地。
四、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完善节约集约用地监管、考核与奖励制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考核,确保节约集约用地工作顺利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
―摘自孙文盛部长2005年6月在无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市长研讨班上的讲话
推进集约和节约用地,政府的决策与百姓的意识开始找到契合点―提高土地利用率,使有限的土地产出最大的效益
3月的北京,春意渐浓。郊外踏青时,一幕场景吸引了记者的眼球:一个老农喜滋滋地领着一群客人参观他的楼房新居,边介绍老农边说:“这房子可是这一带节约集约用地的典型呢。”
这句看似不经意的“闲话”,让记者感慨良多。
此前不久,总理在人民大会堂作政府工作报告时,也讲了一句相关的话。他在强调要大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时指出:要“把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环境、集约用地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在不同的场合,普通老农与国务院总理讲到同一个话题,不全出于偶然。日渐印入城郊老农眼帘的,应该是城市扩张过程中身边耕地的一片片减少,以及随之而来寸土寸金含量的加重。众多微观场景折射到老农心中的,自然是耕地的紧缺与土地的金贵。节约土地,集约用地,最初大约就这样在老农脑中有了简单的概念。
而总理所面对的,则是一系列宏观调研报告与统计数据―
截至2005年10月31日,全国(不含港澳台地区)耕地面积仅为18.31亿亩。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一五”期间,我国耕地必须保持在18亿亩。而按照《中国的粮食问题》白皮书提出的目标,以粮食自给率95%计算,到2010年,耕地保有量必须达到18.24亿亩。按这个标准来推算,意味着从2005年到2010年5年间,我国建设可占用地耕地量只有700万亩!另一方面,从建设用地的需求量来看,如按1978年到2003年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测算,2004年到2020年,全国建设用地约需占用耕地4612万亩。现有的耕地总量显然不可能承受这种压力。
在土地供需矛盾异常突出的同时,建设用地粗放利用、甚至闲置浪费的问题却普遍存在。2004年,国土资源部曾组织了一次城镇存量土地专项调查,结果表明:截至当年年底,全国仅闲置、空闲和批而未供土地总量为395.61万亩,占全国城镇建设用地总量(5199万亩)的7.8%。同时,占全国城镇建设用地总量70%的划拨土地,大量低价协议出让的土地,特别是占全国建设用地一半以上的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由于长期缺乏有效的再配置政策,低效利用的问题更加突出。
对此,总理得出的结论是:“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推进集约和节约用地,是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
节约集约用地的观念,开始真正走下官方概念的讲坛、向普通百姓头脑中渗透,应该是在2005年的全国土地日。当“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科学发展”的主题宣传横幅飘扬在大街小巷时,普通百姓们开始渐渐明了:节约集约用地是面对我国土地资源国情不得不做出的唯一选择;节约集约用地,就是要提高土地的利用率,使有限的土地产出最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对此,国土资源部于2006年举办的无锡土地集约利用市长班上,部长孙文盛在讲话中有一个相对完整的表述:所谓节约集约用地,是相对于浪费和粗放用地而言的。主要包括这样三层含义:一是节约用地,就是各项建设都要尽量节省用地,千方百计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二是集约用地,每宗建设用地必须提高投入产出的强度,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三是通过整合置换和储备,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数量和节奏,改善建设用地结构、布局,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
耕地保有量保持18亿亩,单位GDP能耗5年内要降低20%―十一五规划提出的这两大硬约束指标,给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标准定下了基调
十一五规划纲要有两个硬性指标,与土地集约利用密切相关:耕地保有量必须保持在18亿亩,单位GDP能耗要在5年内降低20%左右。耕地保有的指标决定了经济发展所需建设用地的总量标准,而单位GDP能耗的降低,也在某种程度上为单位GDP耗地量的“降压”定下了基调。
有关专家曾做过一个测算:中国经济增长的GDP中,至少有18%是依靠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透支获得的。另有一组比较性的统计数据,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我国土地资源透支问题的严重性:2005年,新加坡国内生产总值为9863.39亿元,土地产出率为144476万元/每平方公里;而GDP与新加坡相当的上海市(GDP为9154.18亿元),其土地产出率却仅为14438万元/每平方公里,不及新加坡的1/10。尽管如此,与国内的几个直辖市相较,上海的单位面积土地产出率还是最高的。据调查,北京的这个相应数字是4097亿元/平方公里,天津是3271亿元/平方公里,而重庆则只有373亿元/平方公里。由此可推算出,上海单位土地面积内的土地产出率是北京的3.52倍,是天津的4.41倍,是重庆的38.71倍。
土地产出率水平最根本的反映,是单位面积土地上资金、劳力、技术的投入状况。投资强度越大,技术含量越高,土地产出率越高。反之则越低。这表明我国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还很低,同时也表明城市土地内涵挖潜、盘活存量的再利用潜力还很大。
还有一组调查统计数据可以支持这个说法。
按照国家关于城市规划用地的最高定额,一般城市人均用地面积最高标准是100平方米,首都和特区城市最高120平方米。而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664个城市,城镇居民人均用地已达133平方米。而世界上发达国家人均城市用地为82.4平方米,发展中国家人均城市用地才有83.3平方米。我国城市人均用地面积超过国家规定的33%,大大超过国际上人均用地水平。
2004年国家清理整顿开发区时,也有一组实地调查数据。160个国家级开发区(园区)的平均建筑密度仅为13.91%,平均建筑容积率仅为0.43,平均空闲率为6.16%。同时监测到开发区内还有27%的农用地,6.9%的未利用地。加起来平均还有1/3的土地尚未开发利用。
上两组数据还未包括农村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的利用统计情况。
节约集约用地,是针对粗放用地而提出的。粗放用地是集约用地的前提和基础,并为土地集约利用提供了条件。然而,集约用地却不应该仅仅成为粗放用地的相对物。如果集约用地没有一套严格、合理的技术量化指标来度量,那么很可能会在“集约”旗帜下、形成用地模式的新一轮粗放。
集约用地评价指标,或者土地利用效率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因而刻不容缓。其中,单位面积土地的GDP产值,或者单位GDP的耗地量应该是其中一个重要指标。
据悉,此项工作尚处于政府相关部门的研究过程中。
实践先行于决策。近几年,一些地方尤其是经济发达、土地资源紧张的地方,在集约用地的实践中探索了一些路子。江苏昆山是显著的一例。它在全国率先制定了投资强度定额标准,按不同区域明确每亩地的投入“门槛”:外资项目分别不低于40万美元、50万美元、60万美元三个档;民资项目则不低于250万元人民币。此外还规定工业项目容积率不低于0.6,建筑系数不低于30%。
福建省厦门市也对此做了一些努力:其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已成为目前国内开发面积最小、单位产出最高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投资强度达3800元/平方米,产值达4万元/平方米。市相关部门还对单位土地面积的产出情况做过统计:2005年,厦门每平方公里的GDP为5644万元,规模以上地均工业产值为10532万元/平方公里,地均财政收入为1025万元/平方公里。这个数据指标在全国并非最突出,不过,相较于粗放用地时的状态,其土地利用率已有了飞跃式的提高。更重要的是,集约用地的量化考核意识已开始形成。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曾于2004年下发了一个关于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体系的文件,建立了一套土地集约利用的考核机制。其考核指标每年都根据产业政策的调整而调整、修订。据粗略估计,今年根据新增产业等变化,这个集约用地率考核标准比上年大约提高了15%。
单位面积土地产出率的评价自然并不是集约用地唯一的量化指标。目前,有的地方采用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建筑用地定额指标和土地投资强度指标,向空中、地下,向集约要土地,从而使单位面积土地的产出率成倍增长;也有的地方对符合条件的拟引进项目逐一评审、建立项目的预期效益、项目用地预期产出率、土地受让人资信、出让价格、投资密度、技术含量、吸纳劳动力及区域带动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实践探索中,要求建立土地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体系的呼声已越来越高。
不过,如果涉及具体的数额标准,似乎不能忽略三个前提:其一,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应与当地经济的现有发展程度与规划计划发展程度相一致;其二,土地集约利用标准应与现有土地(包括存量与增量土地)的利用情况相结合;其三,土地集约利用指标应该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与产业结构的调整而调整。因此,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类别可以是统一的,但其具体量化数额应该体现区域性,而不应以同一数字“一统天下”。
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政府行为,核心仍在通过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集约用地的市场化配置;而政府管理体制与经济制度的改革,才是扭转粗放用地局面,形成集约用地机制的根本
在市场机制尚未完全配置或还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下,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仍然是要靠政府宏观调控、通过政策激励和约束机制来发挥促进作用的。
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有关负责人透露,政府目前对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政策,将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通过规划的科学编制与实施,对土地利用布局、结构进行调整,从宏观规划上管住建设用地总量;通过建立土地利用标准、加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供应土地时严格把住土地利用与监管的关口,控制建设用地增量;通过内涵挖潜、盘活存量,找出新的用地空间;通过推进市场化配置,建立一整套节约集约用地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使节约集约用地的实现;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态势。
政府行为永远是为市场行为服务的。任何促进集约用地的政策与措施,都只是促使集约用地市场机制形成与完善的一个手段。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集约用地的问题,还必须找出目前用地不集约的深层原因。
有专家分析,工业化与城市的无序扩张导致了土地的粗放利用,而土地取得成本低,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因。
对此,土地勘测规划院副院长周建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这是利益机制造成的“恶果”。他认为粗放用地的根本原因或深层原因是地方财税体系问题。地方财政没钱,只能靠卖地来补充,对土地出让收益及其相关收入的依赖就很大。
周建春说,1999年分税制改革后,地方财政就开始衰落,但地方政府“财减事未减”,因此只能从土地上做文章,以土地出让收益来扩充预算外收入。从而很大程度上促使政府经营土地,地方政府成了经纪人。在某种程度上,地方政府似乎已不是一个行使职能的公共机构,而成了一个垄断性经营城市土地的大公司。
从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初,中央相继出台了5个相关文件,实际上都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
去年12月,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将工业分成15个等级,确定了不同的最低价标准。与之前要求工业用地一律招拍挂的相关政策精神一致,其根本目的都是提高工业用地成本,抑制工业用地的过度扩张,提高工业用地的集约利用程度。
此前一个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推出《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的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倍,其征收后100%交省级国库,然后再由中央财政返还。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过去应交归地方政府70%费用往往被减免的问题,目的仍然是增加新增建设用地的取得成本。
与此同日开始实行的中央另一条财税政策,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修改:每平方米税额在原规定基础上提高2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纳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上述财税政策,用最通俗的方式可解读为,一方面,以收税或增税方式,提高土地成本,抑制土地投机与扩张;另一方面,为地方财政增加新的收入来源,减小地方财政对土地的依赖性。
还有一条经济调控政策是土地出让金的收支两条线,即从今年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将全额纳入地方预算。这意味着土地出让金不再是地方政府的“小金库”,而改由中央监控使用。
这些来自中央政府的经济调控措施,针对的对象都是地方财政。对此,周建春评说,这是在补充地方税源,是要从根本或从深层次解决土地不能得到集约利用的问题。他认为,地方政府要抓经济发展,就不能不抓投资,包括工业投资与房地产投资,为了吸引投资,才去竞相压低地价。从另一方面看,圈地越大,吸引投资的机会越多,这就造成一个恶性循环。对房地产业而言,地价越高,土地出让金就越多,政府正好用这块收益来弥补工业用地低成本出让而带来的土地亏损。因此,地方政府不能没有房地产的繁荣,这是地方政府往往与房地产商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一体”的根本原因。政府巧妙地运用土地一级市场供应,死保房地产,只有这样,工业加房地产投资才能相互平衡,从而保住甚至提高地方的GDP。
可见,房价降不了,工业价管不住,还是财税体制惹的祸。
近年来,浙江省为缓解土地供需矛盾,综合利用经济、法律、行政、技术等手段,积极探索节约集约用地的有效途径和措施。
5月28日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情况的报告。为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程渭山带队,于3月下旬至4月中旬赴宁波、嘉兴、绍兴、金华、衢州、台州等6市12县进行调研。
2008年以来,浙江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从实际出发,全面开展节约集约用地工作,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成效明显。至“十一五”末,全省保有耕地2975万亩,超过国家下达浙江2891万亩的保护目标,2011年万元生产总值耗地量、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新增建设用地耗地量分别为37.5平方米、15.3平方米,比2007年末下降了30.4%、68.4%。
实施“365”用地行动计划
2008年,浙江省正式启动“365”节约集约用地行动计划,提出节约集约用地三大目标,推进六大工程,建立五大保障体系,同时,建立“365”节约集约用地行动计划目标责任体系和考核办法,每年对各市(县)政府进行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三大战略目标,勾勒出全省节约集约用地的宏伟蓝图——5年内确保国家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以及省政府确定的标准农田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全省实现耕地占补平衡;5年内科学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盘活存量建设用地50万亩,不断提高土地资源保障发展的能力;5年内节约集约用地的量化目标与2007年相比,单位GDP与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分别减少20%、15%,土地利用强度提高15%左右。
与此同时,省政府还逐步完善了以规划与标准控制为前提、政策约束与激励为导向、监管与评价考核为保障、有偿使用与市场配置为基础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管理机制,有力保障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有效推进了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促进了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创新制度存量挖潜
在土地供应上,按照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加大对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持力度,重点保障省级产业集聚区用地,不向淘汰类工业项目供地,以土地供应政策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和节约集约用地。在项目准入上,推行项目节约集约水平决策咨询机制,更新工业、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体系,尤其是提高产业集聚区项目准入标准,项目用地容积率、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及产出指标值均按高于国家和省级开发区标准执行。在土地出让上,在全国率先实施工业用地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2011年,我省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工业用地占同期工业用地供应总量的95.7%,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不断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推进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供地试点,2011年底,全省土地有偿使用率上升到56.1%。在批后监管上,建立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测系统,推行建设项目合同履约管理,实行建设项目巡查制度、项目竣工用地复核验收制度和土地供应、开发利用情况通报制度,对项目建设用地“批、供、用、补、查”进行综合监管。
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通过落实项目供应一批、异地置换盘活一批、完善手续办理一批、查清情况核销一批等方式,加快已批准农转用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消化供应。2008年以来,全省累计消化利用批而未供土地达到82.7万亩。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重点整顿房地产行业违法闲置土地行为,依法征收闲置费,2008年以来,全省共依法处置闲置土地9.3万亩,2006年以来的现状闲置土地处置率达到80%。对低效用地进行“二次开发”,鼓励企业开展节地挖潜活动,通过厂房加层等办法适当提高建筑容积率和建设密度,通过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协商收回等多种途径进行处置利用。2008年以来,全省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24.8万亩,占同期土地供应总量的17.3%。
粗放低效用地亟待改变
通过调研,省人大常委会调研组也发现,从总体上看,我省土地资源粗放低效利用的局面还未根本扭转,土地闲置浪费的现象在各地不同程度存在,发展需求与土地资源紧缺的矛盾日益突出。
一方面,我省土地资源本身紧缺,人均耕地仅有0.5亩,为全国平均水平的40%左右,另一方面,新一轮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仍然很大,据估计,“十二五”时期,我省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约为260万亩,供需缺口约在140万亩以上,土地资源已成为制约我省今后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在用地紧张的情况下,粗放低效用地现象仍较为普遍。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建筑存在重复建设、超标建设等现象;工业用地低效利用现象突出,大量早期建设的中小微企业布局分散无序,亩均投入产出效率低;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大量存在,截至2011年底,全省批而未供土地总面积76.5万亩,闲置土地2.2万亩,国家规定闲置二年以上无偿收回的政策难以执行;农村农民“建新不拆旧”、进城后“购新不弃旧”导致“一户多宅”和“空心村”、“空心住宅”增多。
同时,土地出让仍然受到低价招揽项目的影响。工业用地在供应及价格形成过程中受到过多行政干预,招拍挂出让方式离市场配置的实质性突破还有距离,2011年,占全省土地供应总量约36%的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一般只略高于最低限价,远低于二级市场转让的交易价。同时,占土地供应总量约32.8%的基础设施用地仍以划拨为主。
调研组认为,从长远看,地方政府要树立正确的发展理念,改变粗放型发展模式。不能过于依赖土地资源获取城市建设资本和吸引工商投资,以土地换取GDP增长和城市建设政绩。
另外,我省经济发展以民营经济起步,传统型小微企业占了很大比例,“低小散”的发展模式也造成土地无序开发和消耗过快,而部分基层政府长期以来对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不予重视,又一定程度上导致土地高消耗和中低端产业盲目扩张的粗放增长模式长期难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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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工业用地分阶段出让
义乌市针对工业用地供需矛盾非常突出的实际,创造性实行工业用地分阶段出让的办法,有效防止粗放低效用地现象。工业用地中标者分两个阶段签订出让合同,第一阶段出让年限一般不超过8年,用地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投资总额到位、项目建筑工程完成、主要生产设备安装完毕,经复核验收合格,签订第二阶段合同,复核验收不合格则收回土地使用权。
绍兴:“亩产论英雄”
2007年,绍兴县在全国率先提出“亩产论英雄”理念,即用计算单位土地亩均效益的办法来进一步引导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其核心就是以最小的投入实现产出的最大化。如今,“亩产论英雄”的理念已成为我省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一张金名片。
慈溪:“零增地”技改
慈溪市积极开展“零增地”技改,每年安排2000多万元,对符合产业导向的重大装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和传统优势产业改造升级等技改项目进行重点扶持,对不占用新增建设用地、原地提升实施“零增地”技改的实行追加奖励,引导企业集约型内涵式发展。
为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0号)等文件精神,就加强我市工业用地转让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工业用地“退低进高”,坚持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产业提升并举,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减少低效产能用地,推动传统产业向先进制造业提升,切实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规划管控原则。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现状,按照城镇规划、开发区和镇街道工业功能区规划定位,科学合理推进工业用地“二次开发”,规范有序转让工业用地。
(二)高效利用原则。尊重历史事实并兼顾土地管理政策,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积极稳妥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土地投入和产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鼓励工业用地向集约高效利用产业项目转让,杜绝新的低效用地行为。
(三)政府联审原则。依据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工业建设用地原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水平,切实加强工业用地转让监管,实行政府相关部门联审备案制度,确保规范有序推进。
三、加强工业用地转让管理
工业用地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工业用途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一)工业用地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滞纳金、违约金及相关税费,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不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建设规划条件等。对于受让人拟改变原工业用途中不同行业类别的,应取得规划建设、经信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根据有关政策相应调整土地出让合同;属于特殊行业的,还须征得安监、环保、消防等部门同意。
3.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投资额已达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且实际开发建设建筑面积已达到合同约定开发建筑总面积25%以上。
4.土地权属无争议、无违法用地(或违法用地已处理完毕)、无违章建(构)筑物、未设定抵押(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除外)或他项权利登记。
5.工业用地一般不得分割转让,如分割转让的,须经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安监、消防等部门批准。
6.受让方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工业投资项目须符合我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价要求。
7.已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转让前提条件。
(二)工业用地转让程序
1.转让、受让双方向所在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如实申报转让价格,申请转让方提供原土地出让合同和原立项文件或项目投资协议,受让方提交拟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等资料。
2.所在镇街道负责初审转让方用地是否符合工业用地转让条件,受让方是否符合开发区(工业功能区)规划、镇街道产业布局规划、产业准入条件、用地及建设要求等。对转让方用地须经相关中介评估机构对已投资状况进行评估,根据原土地出让合同,对履约状况进行评价认定。
3.初审并通过评估符合转让条件的,转让方案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窗口审核受理后将受让项目可行性报告等相关资料提交市工业项目准入评价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组织准入评审。通过评审的,凭评审意见书先办理转让房屋所有权过户,然后再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转让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原合同及《产业用地投资建设协议》的约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转让后,原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的除外。
(四)完善转让项目竣工复核验收制度
对于未经复核验收而急需转让工业用地,转让合同应进一步明确相关控制指标及要求。对于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原土地出让合同有明确要求的按原要求执行,无明确要求的,按市现行有关标准重新约定,并签订补充协议。项目竣工后,须经复核验收,并办理土地重次登记。到期未通过复核验收的,按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及有关约定追究相应违约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工业用地转让管理,是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优化资源要素配置的客观要求,是有效破解发展中要素瓶颈、拓宽发展空间的迫切需要,对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转让行为,法院、公安、监察、规划建设、工商、税务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法院在公开处置工业用地资产时,应明确地块产业项目类别、投资强度等相关准入标准,并将此作为公开处置的前置条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皖政〔*〕16号,以下简称省政府《通知》)精神,结合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土资〔*〕42号)精神和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意识
各地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保护耕地,缓解土地供应矛盾,保证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全面准确理解把握国务院和省政府《通知》的精神实质、指导原则、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各项节约集约用地措施,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规定,全面提高我市土地利用的总体水平。
二、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确保建设项目的合理用地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通知》要求,积极研究促进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的政策措施,确保各类建设用地的总规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使用计划的安排,进一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中,要全面贯彻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的基本方针,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引导和鼓励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
三、认真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工作,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认真组织开展全国第二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确保调查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到位,按期完成调查任务。在此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工作,对现有建设用地的利用状况、利用强度、综合承载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对低效利用的土地和空闲、闲置土地,要明确利用方向,采取措施促进土地提高利用的效率。
四、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保证闲置用地清理工作的落实
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通知》要求,全面开展辖区内闲置土地清理,通过征收土地闲置费和征缴增值地价等手段,督促用地单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约定开发使用土地。
对于违反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构成闲置用地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对逾期不收回的,市人民政府将予以直接收回,并纳入本级政府土地储备。
对于已经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各地要加大供应力度,确保符合土地供应条件的建设用地在*年5月底前完成供应,避免因土地供应不及时造成土地闲置。
*年5月15日前,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各辖区内的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和新增用地的供应情况向市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五、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范土地供应行为
合理控制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规模。所有出让土地应根据土地供应及建设情况,合理控制出让规模,缩短土地开发期限,杜绝囤积土地行为。要严格控制单宗土地出让面积。对于成片开发建设的土地,要统一规划,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分片供应。
凡房地产开发用地面积超过100亩以上,其他单宗地开发土地面积超过200亩以上的,土地供应方案须按省政府《通知》要求,先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完善和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行为。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竞价出让工作程序,并按程序组织实施。
各区县应认真编制出让年度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上报备案,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和按出让计划组织实施。竞价出让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所确定的时限和范围出让公告,不得减少期限和缩小公告范围,所有出让活动必须在规定时间和地点举行,不得擅自调整。
出让用地应当建立集体研定制度,设立土地市场管理机构,审查和批准土地出让方案。在集体审定出让方案时,规划部门除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外,还应当明确项目实施的开、竣工时间以及建设期限。项目的开、竣工时间以及建设期限国土部门应当在出让文件中予以告知,并在出让合同中载明和设定违约责任。
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秩序。严格执行净地交易制度。凡拟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必须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熟地。出让时必须做到土地权属清楚、面积准确、规划条件明确,且完成征地拆迁安置补偿。
继续完善和建立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将所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价出让活动集中在交易市场内进行。认真落实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规范,坚持出让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防止竞买人之间恶意串标、围标,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冲击土地交易场所,扰乱土地市场秩序。
严格执行竞买保证金和首付出让金比例。投标人、竞买人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原则上不得低于该宗地市场评估审定价的20%。首付出让金所占出让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60%;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应当在60日内缴清。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经土地市场管理机构批准。
强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督。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支两条线管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其国有土地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完善土地市场的准入监管,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对有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恶意串通参与土地竞价出让和闲置土地等违法违规记录,以及拖欠土地出让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资格,并适时列入“黑名单”范围,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在三年内禁止其参加*市内竞买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