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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节能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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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节能技术规范

供热节能技术规范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建筑施工 节能技术 管理措施

1 建筑施工节能技术的要求

一般来说,节能建筑主要从外墙、屋面、门窗等方面提高围护结构的热阻值和密闭性,达到节约建筑物的使用能耗的目的。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应根据节能建筑设计施工图,结合其特殊性,制定施工方案,设立有效的质量控制点,严格接操作程序施工,保证必需的施工周期。加强施工操作人员的岗前培训和施工技术交底。材料员应根据设计技术指标,采购质优价低的节能建材,井查验有关质保资料,必要时应进行试配,经测试后确定。质检人员应从材料购进、施工各工序、隐蔽工程验收等方面把好质量关,并做好记录。

2 建筑施工节能存在的主要问题

(1)建筑施工节能技术的管理。建筑施工涉及面广,施工过程中需要多个部门和工种联合作业才能完成,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好相关管理工作,避免不必要的冲突造成工期延误,保证施工有序进行,顺利完成。(2)建筑施工节能技术的相关政策。目前我国的建筑施工节能技术还处在起步发展阶段,因此还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部分地区对于建筑施工节能技术不够重视。这就导致节能建筑施工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财政保障,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建筑施工节能技术的发展。

3 建筑施工节能技术管理措施

建筑施工节能技术一般来说具有能源消耗低、科技含量高和环境污染小等特点。节能技术在施工中的应用能有效促进建筑行业的节能高效发展。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节能技术的发展和创新,注重开发研制新型节能建材,积极学习吸收世界先进建筑节能技术。

3.1 采暖和制冷节能技术管理

以集中供热为基础,多种供热方式相结合的城镇采暖系统前提下,对热电站、供热管网等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和升级,应用新型节能采暖系统技术,发展以利用多种能源形势的集中制冷系统,促使燃气空调和热电冷部门通力合作,联产联供。

3.2 保温屋面施工节能技术管理

(1)保温隔热材料的选用。必须严格按照产品技术规范和施工设计进行选用,重点考察材料导热系数、吸水率和外观容重等性能参数;储存材料应注意防水;施工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工艺和配合比规范进行操作,必要时进行试配。(2)合理设计屋面坡度和各点厚度。设置厚度控制点不能形成热桥;合并考虑排气孔和通风问题,根据保温层特性设置伸缩分隔缝,以防止屋面热胀冷缩造成大面积开裂。(3)施工前充分考虑天气因素的影响。应选择晴天连续作业。施工前做好原材料和防水层的防风防雨措施;铺设保温层前必须保证基层的情结干燥,必要时涂隔气层。

3.3 墙体施工节能技术管理

墙体是建筑物结构的主体,墙体材料的保温性能对建筑物的耗热量起着直接的影响作用。墙体材料的选择直接影响墙体保温性能能否达标。因此应推广空心砖墙和复合墙体技术达到节能保温的目的。

空心砖墙一般以整砖平砌,顺墙长方向设置。空心砖不宜进行砍凿;墙体中有管道或预埋件处,应使用实心砖,不得用水泥砂浆填孔或者随意凿孔,以避免墙体不密实或出现通缝和冷热桥现象。

对于空心砌块墙体,施工节能技术部门应根据施工图纸及具体施工条件,绘制出砌块排列图。尽量排除砌块建筑的墙体热阻值低和裂缝处容易发生渗漏等不利因素对墙体施工的影响。保证砌块和砌筑砂浆的质量以及灰缝的饱满度,粉刷层应与砌块紧密粘接,保持砌块的均匀性和整体性,以提高空心砌块墙体的整体施工质量。

3.4 墙体保温施工节能技术管理

墙体保温施工时墙体节能技术应用的关键环节。通常在墙体的外侧或内侧设置保温层。施工一般采用抹灰,喷涂,干挂,粘贴和复合等方式进行。内侧保温层设置方法较为简单,但保温效果不如外侧;外侧保温层可节省使用面积,但是粘结性较差,容易出现开裂渗水等问题。施工时应根据实际不同的施工方案和保温材料类型,选用不同的技术措施。施工时温度一般不得低于5℃;夏季炎热应注意养护和保湿。

3.5 门窗安装保温施工节能技术管理

门窗的密封性和传热系数是外墙节能措施应用的关键问题之一。外门窗的能耗占总能耗的比重很大。因此在保证采光和通风等施工要求的条件下,应尽可能减小门窗洞口的面积,减少冷风渗透和传热损失,提高门窗自身的保温性能。提高门窗的气密性,采用密封性好的新型门窗材料,设置泡沫塑料密封条;推拉窗轨道必须进行密封处理,缝隙较大的局部位置应使用单组份密封胶加固;安装门窗框架时应严格检查框架垂直度,密封条不密闭和缝隙超标的门窗扇坚决不能上墙。

4 结语

目前我国对于建筑施工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十分重视,发展也相对迅猛。但是建筑施工节能技术不仅涉及墙体、屋面和门窗等建筑物部位的保温节能,还与建筑技术、能源技术和材料技术等技术类型紧密联系、息息相关,还需要政策支持,建筑设计和现场施工管理等各个参建部门通力合作方能实现。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技术体系,需要相当长的时间继续发展完善。相关技术研发和管理人员应不断创新,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吸取先进经验,同时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积累实践经验,不断促进我国建筑施工节能技术的发展进步。

参考文献:

[1] 黄卫兰,林华.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建筑混凝土施工及后浇带技术初探[J].价值工程, 2010,(19).

[2] 丘林海.建筑节能实施技术研究——以外墙外保温技术推广为例[J].民营科技, 2010,(10).

[3] 金时州,夏中表.对建筑墙体外保温技术的作用及施工技术的探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1,(02).

供热节能技术规范范文第2篇

关键词:建筑耗能;措施支持;节能市场

一、我国建筑建材市场现状

我国建材(钢材、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等)年生产耗能达1.6亿tce,占全国能耗13%左右,仅以占全国人口的14%的采暖人口计,每年用于采暖的能源高达1.3亿tce以上,占采暖地区总能耗的20%,占全国能源消费的12%。可见我国的能源使用效率相当低的。目前,据有关资料显示,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建筑能耗量很大,存在着严重的效率低下造成的浪费问题。目前我国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比美国的平均水平高出30%以上,而美国已经是世界能耗的大国了。而在北京执行新的能耗标准之后,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能耗仍达到20kg标准煤/平方米,远高于相同气候条件下欧美国家住宅建筑。在国内,建筑能耗占了全国能耗的32%。我国既有的近400亿m2的建筑基本上是高耗能建筑,已超过所有发达国家。单位面积采暖能耗相当于气候条件相近发达国家的2-3倍。目前我国每年新建建筑近20亿m2,但只有5 000~6 000万m2是节能建筑,尚不足3%,即97%的房屋属于高耗能建筑。预测在未来的15年即到2020年,我国还将建成约200亿m2建筑。

二、某些发达国家建筑节能情况

(一)美国政府建筑节能措施

美国政府很注重从税收上来促进建筑节能,1978年能源税法规定住宅节能改造可享受10%一15%的税收减免,1992年颁布能源政策法,2001年的安全法案规定超过国际节能标准的住宅和商业建筑,可享受税收减免。 2003年颁布减免能源税政策,2005年的能源政策法案对达到“能源之星”要求的项目和满足2000工ECC的产品免除一定税金,及美国部分州针对不同情况减免税收。

该国政府还支持ESCO(Energy Service ComPany)的发展,并把这种支持作为促进节能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政策措施。美国政府对ESCO的有利政策主要包括:政府颁布的若干能源审计的标准;各州政府关于电力公司进行综合资源规划(工即)的法案(ESCO参与其中的机会);1992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有关联邦政府的所有办公楼宇至2005年节能30%的目标的议案。

(二)日本政府建筑节能措施

日本政府于1980年开始征收电力开发税和石油税,税收用于新能源技术开发利用。列入节能产品目录的节能设备减免税收。将热电联产(CHP)作为21世纪城市建设必不可少的设施,鼓励银行、财团对三联供系统出资、融资,部分减免税。对节能设备投资和技术开发项目给予低息、贴息贷款和贷款担保,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政策措施,以日本最为完备。1994年在通行省推行700户住宅用光发电系统,由政府给予90万日元/kW的补贴。1997年推行的“万户屋顶”的太阳能利用项目提供设备津贴。为安装太阳能的讲题补贴50%。对因采用节能技术使成本提高的商品补贴。

三、我国建筑节能政策的制定

1986年1月12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明确提出“建筑物设计在保证室内合理生活环境的前提下,应当采取妥善确定建筑体形和朝向、改进围护结构、选择低耗能设施以及充分利用自然光源等综合措施,减少照明、采暖和制冷的能耗;凡新建采暖住宅以及公共建筑,应当统一规划,采用集中供热”。同年8月1日颁布了第一部建筑节能技术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1988年又颁布了《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与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紧接着1990年的《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1993年的《民用建筑热工技术规范》和《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1994年的《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1996年实施修改后新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2001年的《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03年的《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并开展了一系列的试点示范工程。2000年2月建设部以部长令的形式《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鼓励发展节能墙体、节能门窗、集中供热、热电联产、太阳能和地热能利用技术、建筑照明节能技术和空调制冷节能技术等新型建筑节能技术,在新建居住建筑中推行温度调节和户用热量计量装置,实行供热计量收费。2007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从立法上改变了以往重视工业、交通节能而较忽视建筑节能的状态。

四、政府干预下建筑节能政策的有效性

(一)完善立法体系

我国在建筑节能方面的立法依然是空白,没有独立的法规,具有可操作性的也仅仅是建设部颁布的一些关于民用建筑节能的一些规章,其法律地位较低,在推动建筑节能工作、加强强制性标准实施与监管的力度很难达到既定要求。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在法律层面上,建筑节能依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当前对于政府部门最重要的是从内容和结构上完善建筑节能的法规体系。

(二)建立相应的管理执法机构

因为建筑节能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协调工作量大,应建立国家的协调管理机构,由其对国家建筑节能的推进工作做总体部署和协调,并单独安排建筑节能资金,专项用于旧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供暖收费制度的改革以及建筑节能政策的制订和技术调研、科研开发、试点示范等。另外,国家有必要建立建筑节能产品的评估认证制度,建立推广和限制、淘汰、公布制度和管理办法,规范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市场,推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创新。

(三)建立有效的经济激励机制

在制定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的时候,要考虑到经济激励政策的针对性,保证经济激励的有效性。针对不同行为主体、不同类型的建筑节能技术适时调整经济激励政策。激励政策也不能一成不变,要随着节能技术的进步、社会的意识提高、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只有重视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的针对性,我们才能对其实施效果进行准确、公正、客观的评价,才能真正调动各方节能主体的积极性。

(四)关注技术创新和利用程度

建筑节能是当今世界最突出的科研课题之一,已成为世界性的大潮流,正引导着多方面的建筑技术、产品和组织发生重大变化。将建筑节能作为技术攻关的重要内容纳入科技规划,重点解决建筑节能中的系统优化和关键、共性技术,提供高效、低能耗、高可靠性的供热、采暖、热计量、变流量热力管网输配技术,以及节能、经济、环保、安全的新型墙体材料,建立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认证制度,规范节能技术、产品市场;建立推广与限制、淘汰公布制度和管理办法,推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创新。

五、结语

实现我国建筑节能的目标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政府层面的节能措施支持是保证这一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条件。提出政策建议,对完善我国建筑节能市场、促进整个建筑节能产业的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供热节能技术规范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促进建筑节能发展,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管理,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发展绿色建筑和节能产业等活动,以及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三条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财政、税务、统计、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建筑节能责任制和激励机制,引导、扶持和促进建筑节能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资金,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年增加。

建筑节能资金应当用于鼓励和扶持新建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建设,以及相关的科技研究、标准制定、技术推广、产品开发和示范工程建设等工作。

建筑节能资金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房地产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管理、节能技术应用、绿色建筑和节能产业发展等内容。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建筑节能意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知识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并对建筑节能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鼓励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和特点,开展建筑节能的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和建筑节能评估等活动,参与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编制、标准制定、市场培育等工作。

第二章建筑节能技术和产业发展

第九条本市优先发展和推广应用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绿色建筑和低能耗生态建筑应用技术;

(二)住宅产业化技术;

(三)新型节能墙体与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四)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节能空调技术和产品;

(七)建筑电气、绿色照明、给排水等节能技术和产品;

(八)采暖、空调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九)新风处理及空调系统的余热回收技术;

(十)建筑遮阳技术与产品;

(十一)建筑节能能耗检测评估技术;

(十二)建筑物屋顶绿化技术;

(十三)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建筑节能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取得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能效标识的项目给予必要的扶持,促进建筑节能技术与新兴节能产业融合,培育发展新兴节能产业。

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第十一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点技术和产品示范工程,并制定相应的标准规范,扶持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产业化发展,培育技术和产品市场,促进建筑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第十二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广、限制和淘汰政策以及本市气候和资源情况,开展认证工作,编制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推广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使用列入推广应用目录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列入推广应用目录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不得使用国家、省、市禁止使用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节能改造服务的企业,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分享因能耗降低带来的收益。

企业从事建筑节能项目所得,以列入国家税收优惠目录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建筑节能产品取得的收入,以及购置用于建筑节能专用设备的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和建筑节能投资担保方式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三章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四条制定城市、镇详细规划应当在建筑物平面布局、形状、朝向、体量、采光、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符合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第十五条投资主管部门对下列民用建筑项目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时,应当会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通过审批、核准。

(一)单体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

(三)单体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规划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按照规定同步明确建筑节能要求;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工业余热利用以及集中供热等条件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能源利用条件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能源利用方式。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规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降低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材料、产品和设备;

(三)要求设计、施工单位擅自变更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和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见证取样检测。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施工现场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公示使用的节能技术、产品信息和采取的建筑节能措施。

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节能设计,确保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建设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符合编制深度规定要求的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可再生能源利用专项说明和节能计算书。

第二十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专项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并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程,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查验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的质量合格证等证明文件,并按照规定配合建设单位开展现场见证取样检测。不符合国家、省、市建筑节能标准、技术公告要求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并进行监理;出具的监理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节能的专项内容。

对采用列入国家禁止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产品,以及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等行为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履行建筑节能工程监督职责,编制建筑节能工程专项监督方案。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进行专项查验,验收报告应当有建筑节能专项内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得交付使用。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不予验收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从事建筑节能检测的机构和能效测评机构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国家、省、市相关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对建筑节能材料及设备进行检测、对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进行热工性能检测、对建筑能效进行测评。

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和能效测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真实、完整。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明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建筑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

建筑物的走廊、楼梯间等公共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自动控制的节能灯具。

第四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八条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既有民用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编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由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按照经济实用、技术可行、防火安全的要求,分步实施。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作为改造重点,实行行政强制推行与市场引导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条改建、扩建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同步实施节能改造。

既有公共建筑进行二次装修时,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

城市基础设施改造、旧城区改造等,应当同步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确保房屋结构和防火安全,不降低建筑的抗震和使用功能。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和建筑所有权人共同承担。

第三十二条居住建筑和本规定第二十九条之外其他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纳入征收范围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不再进行节能改造。

第五章可再生能源应用

第三十三条民用建筑的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和照明设备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工业余热,并与工程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新建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第三十四条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外,新建十八层以下居住建筑以及十八层以上居住建筑的逆向十二层,新建、改建、扩建宾馆、酒店、医院等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条件的,应当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并予以公示。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鼓励既有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不影响建筑质量和安全、不妨害他人合法权益,并符合城市容貌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临时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公约的规定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三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且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设计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未安装的,不得通过建筑节能专项工程验收。

第三十六条鼓励下列可再生能源技术和系统的应用:

(一)有条件的建设项目优先采用地源热泵系统;

(二)大型屋面和建筑幕墙使用太阳能光伏发电与建筑一体化技术;

(三)道路、公园、车站等公共场所使用太阳能光电照明系统;

(四)建筑的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立体绿化;

(五)农村地区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技术。

第六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市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监管,制定相关年度用电标准,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调整。

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用能系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检测和维护建筑用能系统,加强建筑用能管理,并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能耗情况。

第三十九条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规定,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进行日常维护;出现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使用、装修、改造和维护已采取节能措施的建筑物时,不得擅自改变或者降低建筑物的节能维护体系和节能设施的要求及标准。

第四十条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除特殊用途外,室内空调温度的设置夏季不得低于二十六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二十摄氏度。

严格控制城市公用设施和建筑物景观照明的能耗;城市公用设施和建筑物景观照明应当采用LED、光导管等节能环保产品。

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财政支持实施节能改造的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

鼓励建设单位进行节能建筑能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在建筑物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四十二条建筑工程集中供热(冷)系统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并安设供热(冷)系统调控装置、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冷)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第四十三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建立民用建筑能耗信息传输和监测平台,组织有关机构开展建筑能耗调查统计、评价分析、监测、公示等工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将使用的节能技术、产品信息和采取的建筑节能措施公示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民用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供热节能技术规范范文第4篇

关键词:建筑节能;现状;发展

1 引言

能源问题是当前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的问题,并已被列为人类面临的四大生存问题之一。建筑节能已是世界性的大潮流,据资料显示,我国建筑耗能已占全社会能源消耗的40-50%,所占比例较大。因此必须将建筑节能工作作为重中之重。而且,随着建筑业的飞速发展,为开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筑节能已成为国家重大的战略问题。江苏因为其特殊的历史、地理、气候环境,在建筑节能方面具有领先优势和前瞻效应,江苏省内的建筑节能发展,必须了解地市自身的各种情况并具体分析、区别发展,并有针对性的提出发展对策和解决出现的实际问题。

2 建筑节能发展的现状分析

我国建筑节能工作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起步较晚,经过40多年的发展,建筑节能事业已取得了长足发展。譬如:加强了建筑节能的组织管理,制定了一批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初步建立起了一支建筑节能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开展了建筑节能相关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应用,与有关工业发达国家的相关机构开展了建筑节能合作技术交流。但是,尚有许多需要完善之处,譬如:人们对建筑节能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行政监管体系不健全、执法不严,许多节能关键技术没有重大突破、新产品开发力度不够,相关建筑节能的政策和标准不健全等。

根据有关数据显示,2009年之前我国已建房屋有400多亿平方米,其中城市建筑总面积约为138亿平方米左右,能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仅占5%,其余普遍存在着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和气密性差、供热空调系统效率低下等问题,均属于高耗能建筑。我国公共建筑面积大约为45亿平方米,其中采用中央空调的大型商厦、办公楼、宾馆约为5-6亿平方米,这些建筑绝大部分为高耗能建筑,其单位面积能耗大约是普通居住建筑的10倍-15倍。当下我国目前处于建设鼎盛时期,每年竣工房屋面积高达16-20亿平方米,在未来若干年内,估计我国还需建造大批的新建筑,建筑数量和建设速度都是世界发展史上罕见的。

随着经济收入的增长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建筑消费的重点将从“硬件(装修和耐用的消费品)”消费转向“软件(功能和环境品质)”消费,因此保障室内空气品质所需的能耗(空调、通风、采暖、热水供应)将会迅速上升。随着我国建筑市场不断繁荣,建筑能耗逐年增加,建筑能耗原始状态所占比例持续变大。如果从现在起就下定决心抓紧建筑节能工作,错过当前这段大好机遇,不给予高度重视,不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将大大加重国家能源负担,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大气环境造成重大影响。

3 建筑节能发展中问题的原因分析

影响建筑节能的相关因素主要是:(1)建筑节能意识不足导致节能建筑推广受阻;(2)缺乏严密的行政监管体系和配套的建筑节能法规;(3)缺乏强有力的宏观经济政策支持;(4)各类建筑材料的循环利用率较低;(5)建筑节能的运用技术进步滞缓;等等。

4 建筑节能发展与开发利用的出路

4.1 发展的对策

4.1.1 提高建筑节能意识,加快体系建设

(1)做好现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强化全社会节能意识。第一,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制定符合新疆实际的与供热体制改革相关的计价、收费等配套政策,解决节能不节钱的问题,充分调动消费者节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第二,加快做好采暖区内热环境差或能耗大的现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加大节能宣传力度,调动居民节能建筑改造积极性,实现早节能早受益的目标。(2)做好建筑节能的技术储备,做好节能培训工作。第一,政府主管部门牵头对成熟的节能技术进行系统整理,编制新疆建筑节能技术目录。第二,加强和完善对节能建筑检测和验收等标准的研究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熟练运用节能标准、节能技术的能力。第三,将节能情况作为工程评优的重要内容。

4.1.2 完善建筑节能法律与监管体系

2007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上,我国已颁布实施了《节约能源法》,并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这些法律是建筑节能的重要依据,但法律条文难以对建筑节能及新能源建设做出详尽的规定,亟须编制颁布《建筑节能管理条例》、《住宅建筑规范》、《城市供热规划规范》、《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民用建筑太阳能和系统应用技术规范》、《住宅性能认定标准》、《建筑能耗统计标准》等法律、法规。以法的形式明确确定建筑节能中各方主体的法律地位,规范政府、市场、企业、个人在建筑节能中的行为,制定节能建筑建设税收优惠政策,使建筑节能工作走上法制化的轨道。此外,由于建筑节能设计行业范围广,存在职能交叉的问题,要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和问责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不按规定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建立完整的建筑节能监管体系,保证建筑节能落到实处。建设单位要遵守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抓好建筑节能工作。

4.1.3 确保节能建筑工程的质量

建筑节能是一项新的工作,建筑节能技术也是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能否正确地运用这一新技术、新的保温材料,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关键。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居住建筑的寿命最低都要达到50年,但目前的外保温材料究竟能保证多少年,各地还没有实践。因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监控,以保证节能效果和使用寿命。(1)严格检测保温体系,加强对保温体系的技术鉴定及监控。(2)加强对保温材料质量的监控,完善保温材料的进场验收及复检制度。(3)重视门窗的选型、配套及其质量,使其能达到综合节能的效果。(4)加强对监理、施工、监督等工程技术人员的培训,使之充分了解新的保温体系、保温材料和操作规程等方面的知识。(5)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及验收要点,严把质量关。(6)要抓住外墙外保温施工中容易出现的质量通病,如:与墙体和各层间容易出现的空鼓问题;找平层、保护层容易出现的裂缝问题.夕饰面层与基层的牢固连接问题;易撞部位的加强和保护问题;门窗洞口保温层的施工问题等。这些都必须认真研究,引起重视,并加以严格的控制。

4.2 开发利用的出路

4.2.1 积极推广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构筑节约型社会

要提高资源利用率,加大可再生资源在建筑领域的规模化应用。积极推广和使用新型建筑节能材料,对气密性、水密性、保温性、抗风性、抗变形性、环保、隔音、防污、保温、隔热的特殊建筑节能材料要大力推广,加强建筑节能相关的重点技术的研究开发力度,努力开发适合国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适用技术和建筑新材料、新技术以及新型可再生资源,加快节能住宅产业化进程,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转化和推广。

4.2.2 鼓励对新型能源技术的开发和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研究

应注重“产学研”结合,加快对建筑节能的研发工作,大力推行新型能源技术和可再生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对太阳能、风能、地热等可再生资源进行能源转换,既节约大量不可再生资源,还可保护环境,防止大气污染。例如:鼓励太阳能充足地区开发利用太阳能制冷、制热、太阳能热水器、建立太阳房、太阳能发电等。

5 结束语

据统计,目前的建筑能耗占社会总能耗的30%左右,节能达标率不足10%。建筑建材行业作为三大领域之一,必须全面提高能效水平,主动地提升生产工艺技术、强化施工过程管理、运用政策机制,推广先进节能技术与装备,来推动和响应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要求。

参考文献

[1]曹志猛.我国建筑节能现状分析与综合利用[J],新疆电力技术,2011年02期

供热节能技术规范范文第5篇

关键词:建筑节能工程;建筑节能检测;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质量

一、建筑节能检测的必要性

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加强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减少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热水供应的能耗,即在保证提高建筑舒适性的条件下,合理使用能源,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简单来说,建筑节能就是要“减少建筑中能量的散失”和“提高建筑中能源利用率”。2000年以来,国家加大了全国范围内的建筑节能工作力度。关于建筑节能,制定了一系列标准、规程和规范。应该说,只要从建筑节能设计源头工作开始作好,严格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选择使用节能材料和节能产品;在节能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控制好节能材料产品系统的施工,竣工验收的建筑节能性就能完全有保障。然而,现实却不然。尤其在夏热冬冷地区,多数设计人员的建筑节能相关知识比较欠缺,对新的建筑节能规范和标准理解有待提高;同时,建筑的建造周期长,节能施工环节较多;施工方和开发商对建筑节能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施工中常常出现偏离设计和标准的现象;加之利益的驱使和社会不良风气的渗入,偷工减料难免出现。针对以上现象,为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必须通过相关的检测,来实施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督。

二、建筑节能工程检测分类

(一)实验室与现场检测与常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一样,建筑节能工程的检测分实验室检测和现场检测两大部分。实验室检测是指测试试件在实验室加工完成,相关检测参数均在实验室内测出;而现场检测是指测试对象或试件在施工现场,相关的检测参数在施工现场测出。(二)型式检测与抽样检测从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过程来分,建筑节能检测分进场部品构件材料、保温隔热节能系统及组成材料的型式检测(简称型式检测)和现场抽样复查检测(简称复检)以及现场监督检查检测(简称监督检测)。型式检测是建筑节能部品构件材料、保温隔热节能系统进入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必要条件,进入施工工程现场的企业应具有检测参数齐全的有效型式检测报告。因建筑工程使用建筑节能部品、构件材料量大,现场施工人员文化程度大多不高,对新的建筑节能新产品和系统均不熟悉,且缺乏相关的实际操作使用经验,故对进入现场的建筑节能部品构件材料、保温隔热节能系统组成材料抽样进行复查抽检非常必要。由于建筑节能工作大量推广时间不长,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和供应等各层面的相关人员对建筑节能技术、节能系统产品认识普遍有待提高。在这期间,加强节能宣传与培训、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监督尤为重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定期与不定期对建筑节能施《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2010年第5期百家谭HENAN122材料名称材料组成复检项目保温隔热板(块)材料EPS,XPS加气混凝土砌块密度、导热系数/蓄热系数、强度、尺寸稳定性保温隔热浆体材料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其他保温浆料表观密度、导热系数/蓄热系数、强度、软化系数、线性收缩率粘结层及保护层材料抗裂砂浆、抹面砂浆胶粘剂、界面剂、界面砂浆干燥状态和浸水48h拉伸粘结强度浸水拉伸粘结强度玻纤网耐碱玻纤网格布断裂强力、耐碱断裂强力、耐碱断裂强力保留率腹丝镀锌钢丝网镀锌层厚度、抗拉强度锚固件锚栓抗拉强度建筑节能材料检测表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可以及时纠正设计环节中出现的纰漏、杜绝施工阶段伪劣“节能产品”混入施工现场,避免制造“豆腐渣”工程。新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