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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境主义的质疑:作为幻象的美德在‘道德哲学遇上社会心理学”一文中,吉尔伯特。哈曼借助来自社会心理学的支持,将这样一种观点引入到道德哲学中来:“根本就不存在品格这样的东西,也不存在人们通常认为存在的日常品格特征,也不存在通常的道德美德和恶德。”1"哈曼通过社会心理学的实验研究表明,对行为的解释最好是诉诸情境因素而不是我们所设想的品格特征。
哈曼这一观点的理由来自于社会心理学的经验根据,即某些社会心理学的实验结果。其中一个比较典型的实验是Milgram称之为“服从权威”的实验®。在这个实验中,实验对象被授予这样一项任务,当学习者(他实际上是实验者的助手)对所提问题回答错误或者不回答时,就对他进行逐渐增强的电击(实际上并没有产生真正的电击,但实验对象并不知情)。电击强度从15伏开始,并以15伏为单位逐渐增加,直至最高强度450伏。当强度达到300伏时,学习者开始猛烈撞击房间的墙壁,而不再回答问题。强度达到315伏时,同样如此。在更高强度时,学习者不再产生任何反应。当实验对象征求实验者的建议或者表示他不想继续下去的时候,实验者会告诉他:(1)“请继续”或者“接着干”;(2)“实验要求你继续下去”;(3)你绝对必须继续”;(4)“你没有其他选择,你必须继续”。如果实验对象被告知这四种回答后,他仍然要求停止,对他的实验就结束了。实验结果是,40个实验对象中,5个达到了300伏,这个强度被表明是“极剧电击”,学习者在这个强度开始猛烈撞击墙壁。5个达到了315伏,学习者在这个强度再次撞击墙壁。2个达到了330伏,这个时候学习者没有了任何反应。1个达到了345伏,1个达到了360伏。其余26个实验对象,即总数的65%达到了450伏。也就是说,这40个实验对象中的大多数都持续到底,对学习者进行了最高强度的电击。
Milgram实验用来验证这样一个假设:即使面临着不可抗拒的命令的压力,大多数人将保持同情心而拒绝残忍。而实验结果是大多数人服从命令。哈曼由此分析认为,Milgram的实验表明,实验对象的行为来源于他对权威的服从,而不是品格特征。
约翰。多里斯则引用了这样一个实验:实验对象A正在城郊的一个购物广场打电话。当他离开电话亭时,B(实验助手)走过来,她装满东西的文件夹掉到了地上,里面的东西散落在A的面前。A会停下来,在文件没有被前来抢购商品的人群践踏之前,帮助B把它们捡起来吗?这一实验分为两组,在第一组实验中,实验者在电话的硬币返回槽中放置了一枚硬币;而另一组实验中则没有放。因此在前一组实验中,实验对象将捡到一枚硬币,因而有一个好心情;后一组的实验对象则没有。实验结果是,在前一组16个实验对象中,提供帮助的人数是14人,没有提供帮助的是2人。后一组25个实验对象的相应数据则分别是1和24。®因此这一实验表明了,实验对象的行为似乎与品格没有关系,唯一有关系的是有没有放置硬币。
情境主义者基于这些实验提供的经验证据来支持他们的观点:决定人们行为的是相关情境,而不是品格特征,将人们的行为归因于他们的品格特征是一种“基本归因错误'对品格特征的这一攻击,“其潜台词就是道德品格观念是一个幻象,因而道德哲学最好是关注特殊情境中的解决问题的判断,而不要以为伦理学可以关注在情境中表现出来的好的品格”121。绝大多数美德伦理学家都将美德解释为某种品格特征,如果这一批评是正确的,那么美德伦理学将失去赖以存在的基础。然而,美德伦理学家们对情境主义的这一批评作出了比较成功的两种方式的回应。
二、美德伦理学的回应:
情境主义的错误与误解面对情境主义的挑战,美德伦理学家们一方面对情境主义的经验证据提出了质疑,认为这些实验的设置与结果不足以否定品格特征的存在;另一方面对传统美德伦理学的美德概念进行了澄清,认为情境主义所批评的美德概念并非美德伦理学的美德概念,美德概念能够容纳情境主义的主张。
黛安娜弗莱明认为,从方法论的观点来看,情境主义研究中所使用的实验方法非常不适合于探究品格特征的存在或影响。这一经验方法是被设计用来探究某一特定情境中那些导致行为变化的变量的,而不是用于探究较长时期内行为的连贯性。然而品格特征预测的只是较长时期内的行为趋向,而不是任一特殊情境中的行为。所以,具有一种品格特征并不意味着行动者相关方面的行为或反应在所有情境下都是绝对连贯的或可预测的。但情境主义者的实验没有考虑这些问题,因而他们使证据倾向于情境因素。换句话说,情境主义者使用的方法只能用来证明情境因素在行为选择中的作用,而不能否定品格特征的存在。而且,即使情境主义者是正确的,我们的行为大体上是由情境因素导致的,情境能够控制行为,但人们还必须具有对情境产生回应的能力,这不是由情境决定的。
情境主义由上述实验结果也不足以得出不存在品格特征的结论。上述实验结果只是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我们大多数人都不真正具有美德……它只是意味着要具有真正的美德是一个非常困难也很少能实现的成就。”14因此,实验证据不但不能说明不存在着品格特征或美德,相反它们还证明了现实社会中存在着美德,因为实验数据表明了,有少数人能够抵制情境的压力表现出美德,虽然只是少数人。情境主义者用统计学上的多数来否定少数是一种错误的分析方法。因此,情境主义者所依赖的经验证据不能支持他们的主张。
茱莉亚安娜斯从对美德概念的分析角度出发,指出了情境主义对美德伦理学的美德概念的误解从而消解了情境主义的批评。安娜斯将美德看作是出于正确的理由、以适当的方式而正确地行动的倾向。因此美德包含两个方面:情感上的与理智上的。美德的理智方面是指行动者具有一种理解力,它使得行动者能够明白在各种情境下什么是正确的行动。通过道德教育与道德修养,行动者可以在道德实践中不断学习、培养这种理解力。一旦具有了这种理解力,行动者就可以在不同的情境中对情境进行判断,作出正确的行为选择。因此,美德与习惯不同,习惯不具有这种理智因素。对美德的这种理解正是亚里士多德式的美德伦理学传统。而情境主义将内在的美德或品格特征与外在情境完全对立起来,因而误解了美德伦理学的美德概念。因此,安娜斯指出,“情境主义者误解了他们所攻击的古典的或亚里士多德式的美德伦理学(的美德概念),因此他们攻击了一个错误的靶子”。
另外,情境主义的主张还关系到道德责任的问题。如果我们将个体行为完全归因于情境因素,那么这将不仅会否认品格特征的存在,还会否定个体的道德主体性,从而也就取消了个体的道德责任。
进一步说,即使情境主义的主张是正确的,它也不能直接威胁到美德伦理学的合理性。伦理学中的情境主义实际上是一种描述性的道德心理学,它只是描述了一种道德事实。而美德伦理学的核心理念之一是提出一种道德上的“应当”,即我们应当成为具有美德的人(尽管美德伦理学是否为这种“应当”成功地找到了事实根据还是一个疑问)。我们是否能够从“事实”推导出“应当”是一个未决的问题,但至少我们不能用事实来否定应当。
三、情境主义对美德伦理学的启示
虽然情境主义对美德或品格特征的实在性的否定总体上是失败的,但它仍然具有合理的一面。这些合理因素对美德伦理学的发展以及道德实践都是有益的。
首先,情境主义强调了情境对道德行为的影响。虽然情境不是道德行为的唯一决定因素,但情境对道德行为的影响是任何一种道德理论都不应当忽视的,而且这一影响还与我们实际的道德生活有着紧密关联。然而,美德伦理学以及现实的道德生活往往低估了这一影响。诚然,我们大部分的道德行为是个人因素的产物,然而,认为品格特征对行为的作用可以完全不考虑情境因素,这种想法是天真的。应当说,在实际的道德生活中,品格特征与情境都是影响行为选择的因素。完全否认品格特征的存在是不符合事实的,而无视情境的作用则是不现实的。
【关键词】心理咨询;治疗;伦理学;特征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2-7390-02
对于我国而言,有关心理咨询与治疗的研究起步时间比较晚[1],特别是在其伦理学特征的研究方面,还不够的成熟。同时,据相关调查研究数据显示[2]:从事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的人员个人素质层次不齐,绝大部分研究人员将研究的重点放在对心理咨询理论、治疗方法的传授方面,对伦理教育的关注度不够。为了进一步研究在心理咨询与治疗中,伦理学特征研究存在的薄弱之处,并指出相应的改善措施,本文以2008年1月――2013年1月期间,于我院进行心理咨询以及心理治疗的患者共计200例作为研究对象,对其进行问卷调查,取得了满意的效果,现总结并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选取2008年1月――2013年1月期间,于我院进行心理咨询以及心理治疗的患者共计200例作为研究对象。200例患者中,男性患者共计65例,女性患者共计135例。患者年龄在25-45周岁范围之内,平均年龄为(35.2±1.9)岁。初中以下学历患者共计85例,高中学历患者共计50例,大学及以上学历患者共计65例。
1.2方法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针对患者对心理咨询与治疗过程中,在规范作业、保守秘密、知情同意、以及平等作业四个方面的满意率进行详细统计与分析,研究在心理咨询与治疗中,伦理学特征研究存在的薄弱之处,并指出相应的改善措施。本次共发放调查问卷200份,回收问卷200份,有效回收率为100%。
1.3统计学方法本文中的所有实验数据采用SPSS17.0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期间比较以X2检验,并以P
2结果
200例患者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对规范作业的满意率为62%(124/200),对保守秘密的满意率为65%(130/200),对知情同意的满意率为58%(116/200),对平等作业的满意率为61%(122/200)。各心理咨询与治疗伦理学特征研究满意率数据对比不存在显著差异(P>0.05),不具有统计学意义。详细数据如下表所示,见表1。
3讨论
本文以问卷调查的方式,以我院自2008年1月――2013年1月期间,所收治的进行心理咨询与治疗的患者为研究对象,所得出的研究结果为:各心理咨询与治疗伦理学特征研究满意率数据对比不存在显著差异(P>0.05),不具有统计学意义。以上数据提示:现阶段有关心理咨询与治疗的伦理学特征研究各方面还比较薄弱,制约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的发展。需要在规范作业、保守秘密。知情同意、以及平等作业各个方面加大研究,提高伦理学研究质量。具体而言,可以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①首先需要认识到,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同一班意义上的医学治疗工作并不完全相同,针对当事人所采取的心理咨询以及治疗方案均应当体现其针对性、以及系统性[3],严格按照规范程序开展各项工作,加强伦理性的技术规范教育工作,最大限度的避免在心理咨询与治疗中出现临床伦理方面的问题;②保守秘密是心理咨询与治疗活动开展中最核心的问题,但保守秘密需要除开一定的条件与情况,例如当事人被推断极有可能造成自伤、自杀的问题,或当事人被推断可能对他人产生攻击与伤害[4],又或者在法庭需要取证有关当事人资料信息的情况下,可避免对保守秘密原则的遵循;③从知情同意的角度上来说,为最大限度的保障心理咨询与治疗的整体水平,在当人事同意进行心理咨询与治疗活动之前,当事人应当被告知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心理咨询与治疗的费用开支、心理咨询与治疗的频次、心理咨询与治疗中出现失约现象的处理方法、心理咨询与治疗中,主体对象的资格与能力;④在心理咨询与治疗中,平等性的伦理教育内容是针对治疗师所提出的伦理标准,要求治疗师能够以公平的态度看待每一个当事人,杜绝其他因素对心理咨询与治疗的过程产生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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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火 逻各斯 正义 法律 政治哲学
赫拉克利特(Heracleitus,约公元前540―480),出生于伊奥尼亚的爱菲斯城,是古希腊早期著名的自然哲学家。他在探究世界本原的同时探讨了现实的城邦社会所应追求的价值原则,他关于正义的思想包含了早期政治哲学的萌芽。赫拉克利特的政治哲学思想正是在他的关于世界本原的哲学基础之上形成的。
一、政治哲学的哲学基础
早期的自然哲学家都致力于对世界本原的探究和思考。在赫拉克利特之前,就已经有各种不同形式的本原说。赫拉克利特的哲学思想是沿着米利都学派走下来的,提出了“火”本原和“逻各斯”学说。
(一)“火”本原说
赫拉克利特认为,“世界是一团永恒的活火”[1],即构成世界的本原是永恒燃烧的火。他指出:“这个世界对一切存在物都是同一的,它不是任何神创造出来的,也不是任何人所创造的;他过去、现在和未来永远是一团永恒的活火,在一定分寸上燃烧,在一定分寸上熄灭。”[2](p21)“一切事物都换成火,火也换成一切事物,正像货物换成黄金,黄金换成货物一样。”[2](p27)赫拉克利特将火看成是宇宙万物的本原(始基),但他所说的“火”并不仅仅是指单纯的物质实体,而且是构成事物的原质,是具有内在动力的永恒的活火,是一个运动的过程。他认为作为本原的“火”是火是永恒存在的 ,“火的永恒存在正在于它的生灭即燃烧和熄灭的永恒变换之中。”[3]另外,火还是自我生成的,他既不是任何神也不是任何人创造的。火的运动和转化遵循一定的原则,在赫拉克利特看来,火的运动和转化不是毫无秩序的,而是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律,即逻各斯。
(二)“逻各斯”学说
“逻各斯(logos)”是赫拉克利特哲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他认为万物的本原是火,火是永远变动的,而且这种变动是按照一定的尺度和规则进行的,逻各斯就是万物也就是永恒的活火变动的一般规律。在赫拉克利特看来,“万物的运动,无论是火的燃烧和熄灭以及万物的生成和相互转化,都是按照一定的逻各斯进行的;这种逻各斯主要就是一种尺度、大小、分寸,即数量上的比例关系”[4](p459)。这种尺度即是规律,但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规律,而是高度抽象的包含宇宙必然性的自然法则。
赫拉克利特所讲的逻各斯是一种自然的必然性,是宇宙间万事万物必须遵循的依据,是宇宙共同的法则,是公共的、共同的,而不是那一个人或物所私有的。人要认识自然事物,就必须按照逻各斯行事。但是,他又认为,只有智慧才能认识逻各斯。他在《论自然》这部著作的一开头就提出关于“逻各斯”的思想,指出:“逻各斯虽然像我所说的那样常在,但人们在听到它以前,或是第一次听到它的时候,却总是不能理解它。万物都是按照这个逻各斯产生的,虽然我已经按照事物的本性将它们加以区别,解释了它们是如何发生的,而且人们也常遇到像我所说的那些话语和事实,但是他们却像从未遇到过它一样。至于另外一些人对他们醒来以后做了些什么也不知道,就像是对他们梦中所做的事已经忘记了一样。”[4](p459)因此,他一再强调人们必须认识它,遵循它去思想和行动。在这里,赫拉克利特所说的“逻各斯”不仅是对自然的本质和秩序思考的结果,而且也包含着对社会生活秩序的思考,亦即包含着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该怎样和不应该怎样的伦理意义。在赫拉克利特看来,宇宙是由统一的普遍规律即“逻各斯”主宰的,它既统治着自然界,又统治着人类社会生活;既作为必然性驾驭着自然秩序,同时又作为“命运”支配着人的灵魂、行为、以及人与人的关系。他认为,一切都根据这个“逻各斯”而产生,又必须遵循这个“逻各斯”,宇宙间的包括人在内的万事万物只有遵循这个“逻各斯”,才能是智慧的,才能避恶趋善。他指出,“智慧只在于一件事,就是认识那驾驭并贯穿一切的思想”。
二、政治哲学萌芽思想的主要内容
在早期自然哲学时期,所涉及的政治哲学萌芽思想主要是关于对政治事物中普遍存在的本质性东西的研究。自然正义一直被视为宇宙万物的最高法则,也是哲学家关注的焦点。但是,城邦作为个人生活的载体,自然正义如何在城邦中显现就成了政治哲学家所要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早期的政治哲学家一致认为,城邦正义应以自然正义为最高原则,正当的城邦秩序应按照自然正义的原则而建立。正是基于此,对自然正义的探讨便转向了城邦正义,而哲学思想也从对自然事物的探讨转向了对政治事物的探讨,赫拉克利特正是自然正义向城邦正义过渡时期的一位重要哲学家。赫拉克利特作为早期自然哲学家,他本身也是生活在城邦之中的公民,所以他在探究自然本性的同时也探讨了城邦的政治制度,他的政治哲学思想的核心是关于正义的理论。
(一)政治哲学萌芽思想的核心――正义理论
在赫拉克利特的残篇中,主要谈到社会政治问题的有两个方面,一是战争,二是法律。
1.正义是事物之间的对立与斗争
赫拉克利特认为,正义就是斗争。在他的思想中有很多关于正义就是斗争的思想。他不仅论述了对立面的统一,还提出了对立面斗争的思想。他一方面论述了对立面的斗争,认为正是由于对立面的斗争使得万物得以产生。斗争不仅促使对立的双方相互转化,而且能够产生和谐,所以说斗争是万物之父,又是万物之王。正义就是对立面的斗争,是自然的必然性,是普遍存在的,“应当知道,战争是普遍的,正义就是斗争,万物都是由斗争和必然性产生的”[4](p485)。他还通过对立面统一的思想论述了正义与非正义的相互依存关系。正义与非正义是一对矛盾共同体,正义正是通过非正义来显现自己的,“如果没有那些非正义的事情,人们也就不知道正义的名字”[2](p27)。
赫拉克利特关于正义就是斗争的思想与他所处的时代背景是分不开的。在面对希波战争和工商业奴隶主与贵族奴隶主之间的斗争问题上,赫拉克利特积极支持反侵略的正义战争和进步的夺权斗争。正是从这种政治立场出发,他认为斗争是绝对的,斗争是美是善,斗争产生一切,斗争创造一切。他指出,战争是普遍的,正义就是斗争,一切都是通过斗争和必然性而产生的。赫拉克利特认为,“战争是万物之父,是万物之王。因为它使一些人成为神,另一些人成为人;战争使一些人成为奴隶,使一些人成为自由人。因此,他认为战争是普遍的,一切都是通过战争产生的”[5](p30)但是,虽然赫拉克利特崇尚战争,认为正义就在于战争,但他所说的战争,并不是指侵略战争和贵族奴隶主的夺权战争,而是指反侵略的进步的战争。他所讲的斗争更侧重于对立面的相互作用,这种斗争是普遍存在的,也是必要的。
2.正义就是法律的统治
赫拉克利特重视法律的作用,认为正义就在于服从法律的统治。他认为,现实的城邦都是由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的独立阶层组成的,如富的和穷的、年轻的和年老的、弱得和强的、好的和坏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等。现实的城邦总是带有冲突的特征,那么如何使得对立的双方继续存在呢?如何使城邦在对立中保持稳定与和谐呢?赫拉克利特认为,要在富和穷、年轻和年老、强和弱、好和坏这样的对立阶层中得到一致,在不相同中产生相同,必须由法律来维持城邦的秩序。古希腊人早已从社会实践中懂得法律的重要性。每个城邦都要为自己制定法律,制定法律的人往往是有知识和经验的政治家和哲学家。因此,希腊哲学家都很重视法律在城邦事务中的作用,赫拉克利特也是如此。他认为,“人们应当为法律而战斗,就像为自己的城垣而战斗一样”[5](p32)。在当时的希腊,保卫自己的城邦免受外来人的侵犯,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赫拉克利特要求人民要像保卫城邦一样来保卫法律,因为法律是人人共有的东西,一个城邦的人必须遵循这个城邦的法律。但同时他又指出,所有各城邦的法律都必须遵循共同的唯一神圣的法律,这个神圣的法律也即是逻各斯。他认为,遵循法律的统治就是正义,而逻各斯就是自然正义,因此法律必须遵循逻各斯而制定。
(二)正义在政治生活中的表达
1.城邦正义
赫拉克利特认为,城邦正义是以自然正义为向度而建立的城邦正义和法律正义,是城邦政治生活方式的核心价值追求。
根据赫拉克利特的观点,正义是城邦政治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依据,而这里所讲的正义就是指自然正义。因此,追寻自然正义的原则是城邦政治生活方式的核心。一个城邦的政治制度是否合法合理,就在于它是否符合自然正义的原则。正义就是斗争,就是法律的统治,服从正义就是服从法律的统治。因此,城邦必须依据法律来实施其统治。而法律因其来源不同可分为人间的法律和神圣的法律,两者具有不同的等级。人间的法律是由统治者制定的,神圣的法律即是逻各斯,是一种具有普遍必然性的自然法则,亦可称为自然法。神圣的法律高于人间的法律。人间的法律只有符合并服从神圣的法律,才是符合正义的要求的。反之, 如果人间的法律不符合或者违背逻各斯的原则则是非正义的。“人间的法律是从神圣的法律散发出来的;社会是建立在他们之上的,没有这些法律就不会有正义;所以,国家要为它的法律而战,正像为它的城垣而战一样。他认为,这种服从自然正义的法律,无论对个别统治者或群众的意志,都是平等相待的,因而是正义的。”[4](p511)
赫拉克利特通过对人间的法律和神圣的法律的区分,为城邦政治制度的建设提供了依据,也为考察和审视现实城邦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供了准绳。他认为城邦应该按照合乎正义的原则建立并运行,一切不符合正义(logos)的政治法律制度都要对其进行修改使其合乎自然的法则。
2.公民个人正义
从公民个人角度来讲,个人是城邦中的一部分,城邦中的公民应以服从和追求城邦正义为依归,城邦正义是公民的价值追求的取向。
(1)城邦中人的价值追求――城邦正义
赫拉克利特认为,个人作为城邦这个整体中的一部分,应始终以城邦正义为价值追求,这表现为一种整体主义的价值观。
城邦的政治生活方式问题是古希腊自然哲学时期的政治哲学萌芽思想中所要研究的一个主要内容,而城邦的政治生活方式归根到底是城邦中生活的人的政治生活方式问题。城邦的居民严格地说是公民不仅在城邦的地域范围之内,而且在城邦中体现出自己的本质。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人是政治动物。不成其为某个城邦的公民不能被归结到人这个概念之中来,他们非神即兽。因此,关注城邦的政治生活方式即是关注城邦中公民的政治生活方式。
他认为,城邦中的每个人都应该服从城邦正义,正义就在于服从法律的统治,服从城邦正义就在于服从城邦的法律。因此,“赫拉克利特教导说,在城邦中,人是共同体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他服从这个共同体的法律”[4](p511)。
(2)城邦中的人的政治生活方式的主要内容
在城邦中,每个公民都应以城邦正义为价值追求,这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最高要求。而城邦的正义就在于法律的统治。因此,城邦中的每个公民首先应该遵守法律,因为城邦与法律是一体的,没有法律就没有了城邦,公民也就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基础。其次,城邦中的公民还应懂得节制,这是使法律得到遵守的条件。节制在于认识自己,因为人只有首先认识自己,才能认识到自然的尺度和法则,也才能使自己保持在一定的尺度内。在他看来,认识自己就要寻找智慧,寻找人人共有的逻各斯并服从自己的尺度。因此,城邦中的公民应努力追求智慧,“智慧只在于一件事,就是认识那驾驭并贯穿一切的思想”[4](p470)。
赫拉克利特正是在他的关于自然的哲学思想的基础上探讨社会政治思想的。他的社会政治思想,无论是他关于正义,还是关于法律的看法,都是非常深刻的。不仅反映了他所生活的那个时代的社会生活状况,而且开创了古典政治哲学以正义为核心对政治生活进行研究的先河。自古希腊以来,正义一直是政治哲学的核心价值追求,赫拉克利特关于正义的理论无疑为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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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学生 暴力 犯罪
作者简介:杨佶欣,华东政法大学。
一、引言
在我们扼腕叹息之际,不禁要发问:为什么本该贵为天之骄子的大学生,却会以这样一种原始野蛮的方式犯罪,给自己、他人和社会造成巨大的、无可挽回的损失?就让我们分析其成因,探寻其中原因,寻找预防措施。
二、大学生暴力犯罪的特征
犯罪特征的分析是研究的基本切入点。该类犯罪特征基本包括局限性、激情性、反差性和广泛影响性几个方面。
(一)犯罪主体和范围具有局限性
该类犯罪的主题和范围在年级、种类、时空三个方面较为局限。
(二)犯罪动机多具有激情性
短期情绪性、爆发性、不计后果性这三要素共同作用,构成了大学生暴力犯罪的激情性特征。
短期情绪性是指犯罪人出于短期的甚至是激情的动机做出了暴力行为。据抽调65名在监大学生调查的结果,有近五成的案犯,特别是暴力案犯,犯罪都呈现出非预谋性特点,具有犯罪情境下的失控性、冲动性和偶发性特点。 犯罪的爆发性是指犯罪人犯罪前表现平静,犯罪时却具有爆发性和突然性。这是由大学生社会经验较导致存在一定心理问题或障碍,引发的矛盾的、复杂的心理作用下形成的:马加爵和药家鑫乃至犯罪同样具有暴力性的林森浩,犯罪前后均无征兆,但是犯罪时手段之疯狂残忍令人发指。不计后果性是指犯罪人在犯罪时手段疯狂、残忍。此类犯罪人的这种犯罪特性,是由激情状态所决定的,人在激情状态下,犯罪具有失控性,意识能力也有所减弱。
(三)犯罪前后表现多具有反差性
此类犯罪通常手段疯狂、激烈而偏执。大学生情绪波动较大、易冲动,更容易以极端的方式作用于被害人;再者,部分大学生性格具有封闭性和偏执性,对于自己的暴力行为缺乏基本的控制能力,直到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方才罢手。正如马加爵用锤杀这种极端残忍的方式杀害四名同学、罗卡娜连刺同学30余刀,这些都体现了犯罪人的手段之残忍、作为之偏执。犯罪前后往往表现得十分淡漠,这是此类犯罪人的普遍表现。马加爵、林森浩和众多犯罪人在犯罪前表现得非常淡定,但是在犯罪后却真正地让很多人咋舌,并且,其仍然没有表现出悔意,神情淡定、木然,没有表露出任何悔恨的意味,很多犯罪人如林森浩、马加爵至上法庭时表现得仍然是十分的淡漠,在犯罪前也没有太多征兆。
三、引发大学生暴力犯罪的因素
传统的分析方法,往往简单从社会、家庭、个体等角度进行原因或因素的罗列,借鉴意义有限。在此,笔者从不同的主体作为不足或者缺失的角度进行相关分析,直接为对主体提出的建议奠定基础。
(一)政府一定程度地忽视了教育和招考的变革
政府基本保留了陈旧的基础教育体制,而单一的基础教育模式易造成的学生心理问题。首先,高考招考制度造就了片面的基础教育模式,此基础教育模式制约和限定了学生社会化。具体来讲,现今“知识单一化”的高考模式引导并造成基础教育、家庭教育淡化心理健康,致使出现大量的心理问题学生甚至变态心理学生。其次,现今“知识单一化”的招考方式将学生引导向单一化的素质,致使社会适应能力差。 政府在招生政策的规划和考量中,忽略了少数存在心理障碍的学生。心理健康和思想道德没有做为评价标准、考察依据,致使很多心理有问题、人格有缺陷的人,在没有被注视的情况下进入大学,成为极不稳定因素。并且,此类学生进入大学后,竟然未得到应有的注视,并做好前期情况了解,采取犯罪防控措施。
(二)家庭教育的缺失或者失当
过分溺爱型家庭和暴力管制型家庭的子女都更容易施暴,并慢慢升级为大学生暴力犯罪事件的主角。自幼生活在过分溺爱型家庭里的人,很容易形成缺乏柔韧性的唯我独尊的意识,易诉诸极端和暴力。与过分溺爱型家庭一样,暴力管制型家庭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容易使子女敏感多疑、偏执敌对、粗野暴躁、消极自卑,也为暴力犯罪提供了温床,并萌发对暴力的推崇和猎奇心理,从而强化了其暴力犯罪的心理。 另外,大学生在大学期间,家庭往往没有起到引导孩子正确面对成长中的不良情绪的作用,在出现问题时,家庭往往不能及时给以支撑和帮助,而最后的结果只能是其从一个熟悉的、自信的环境猛然来到一个不熟识、不自信的环境中,产生很多的不稳定心理因素。 (三)学校教育管理部门作为缺失或不足
学校保卫及校园警务室存在缺陷。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特别是未做到在相对高危时期的重点防控;对于具有不安全的因素的地段,其未及时解决存在问题,正如药家鑫案事发地段的灯光等存在问题。同时,未主动了解重点和危险的有暴力犯罪可能的人、事情况,做到先期预防;对于校方不能解决的严重事件和危险人物,如足球场上、篮球场上激动、紧张的氛围,警务室未做到及时介入,把犯罪扼杀在萌芽状态。另外,警务室未承担起检查治安状况特别是管制工具的责任,正如马加爵在事前买好凶器,而这竟然没有引起警务室丝毫的察觉,进而对其采取措施。
学生工作部门的防控作为有待加强。首先,其未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宿舍同学间的矛盾,也未积极纠正寝室的不良风气。 同时,其对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不足,导致少数缺乏目标、迷茫、心理存在问题的学生,进一步失去前进的动力,甚至产生“自毁情节”。再次,在丰富校园学生生活的工作方面流于形式,单调的大学生活导致学生群体之间矛盾无法化解,在诱因的作用下瞬间激化。
教务管理部门存在一定的不足。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对法制、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的重视不足,工作存在形式化、非专职化、不科学化等问题。同时,教务部门法制和思想道德教育观念陈旧、随意,不能做到及时预防、矫正学生的反叛、无视法律的意识。学校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的方法也脱离了学生思想实际和心理特点。
心理健康咨询中心的缺位主要体现为多数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的形式化、心理健康工作的非专职化,具体表现为工作人员多存在不专业性、不能开展临床治疗、兼职辅导型。而这些问题使得“心理问题学生”得不到及时、正确的关注乃至纠正,进而引发暴力犯罪。
学校招生办在招生工作上存在纰漏,往往使得某些心理存在障碍甚至存在先天犯罪倾向的学生未经任何注意就进入了大学校园。招生办很少注视到招收生源的心理健康程度和思想道德水平。与此同时,其并未做好新生各类数据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不利于相关机构开展防控工作。
(四)学生组织的作为未达到应有效果
学生组织包括学生社团和班委编制,其或隶属于团委,或隶属于学院,其在防控越轨行为这一基本职能的履行上存在不足。首先,导致不良暴力文化在同辈群体中相互感染,产生的越轨倾向,学生组织未做到发挥自身防控在学生群体、同辈同学之中存在的暴力文化氛围特别是哥们义气的作用。同时,学生组织和社团未积极采取行动化解社团内学生之间关系的矛盾问题、人际关系存在的不和谐现象。更为重要的是,学生组织对于心理有问题的学生个体的关心、感化、团结的作用较弱化,未做到将其融合进集体感受到集体的温暖。
四、预防、处理大学生暴力犯罪的措施建议
针对以上众多主体作为的不力,笔者将对应到政府、家庭、学校、公安机关和学生组织的作为范畴提出解决大学生暴力犯罪问题的基本思路,作为相关主体的参考建议。立足善后处理,又提出对该类犯罪人的刑事处置建议。
(一)政府全面统筹,促进相关改革
以招考的改革带动学生的全面成长,特别兼顾关于心理健康的教育和选拔。
政府教育部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制度和规划,引导高校和相关下级部门形成多样的招考方式,以美国为师,真正地是招考变得多元有效,并且形成良性的招考方式,并减轻学生的学习压力。具体来讲,逐步推进春考、秋考齐头并进的局面形成,把学生在一年中复习的压力分散为两份。另外,推动统一高考和自主招生考试相平衡结合的招考制度。同时,形成有效的多元人才选拔体系,尽量减少因狭窄的招考制度而让学生受到的挫败感。
必须形成兼顾心理健康等德育考核的招考方式。教育部要做好规划,兼顾对考生的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的考评。具体来讲,高考要将评价学生的心理健康程度、思想道德水平作为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引导学生形成完整的人格、正确的价值观。同时,对于心理健康问题突出的考生,有关部门要敦促学校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录,做好学生的相关心理动向把握,对于预防学生暴力犯罪,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二)家庭积极创造良好环境
家庭成员特别是父母双亲,应共同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父母应向孩子传导正确的价值观。家庭相对贫困弱势的家庭,家长要着重引导孩子积极向上、刻苦认真、心态健康,依靠自身的努力改变自身命运,而不是继续向孩子传递消极的思想。同时,条件较好的家庭也要注重教育孩子与人为善、不骄不躁。尤其重要的是,家庭在孩子进入大学后,不应该放任自流,而应该给以孩子必要的关心和引导,在孩子遇到困惑或者挫折时,要及时了解请况,正确、积极引导其走出困境;在孩子与他人发生矛盾时,更要正确疏导其不良情绪;在取得成绩时,引导其走向平静、不骄不躁。
(三)学校内部各部门加强作为
学生工作负责人,做好相关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学生宿舍中的卫生、风气、违禁品等问题,化解学生矛盾。其次,要做好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引导学生确立自身信念、坚定理想、抵制不良影响和克服不良情绪。再次,积极开展相关的主题活动,通过丰富的学生工作和活动,化解学生自身的、学生间的矛盾。 最后,促进形成全面的学生评价标准,打破“唯分数论”评价标准,形成多元的评价标准。
学校教务部门,改变相关制度。首先,把政治教育与专业知识教育相结合,把常规的政治思想理论教育与社会热点相结合,把老师引导学生学习与学生开展众多活动自行学习相结合。 另外,建立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的责任制,健全大学生思想教育考核机制,健全大学生思想教育保障机制。其次,注重引导学生加强社会、法律意识,将肯定学生个体和引导其有利于社会相结合。
学校保卫及校园警务室应纠正工作缺陷。做到在相对高危时期的重点防控;及时解决具有不安全的因素的地段的问题。加强勤务,主动了解重点和危险的有暴力犯罪可能的人、事情况,做到先期预防;对于如足球场上、篮球场上激动、紧张的氛围,警务室应及时介入,把犯罪扼杀在萌芽状态。警务室还应承担起检查治安状况特别是管制工具的责任,进而对相关危险学生采取措施。 心理健康咨询中心,应该学习日本的做法,加强学校心理士的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心理健康工作专业化和体系化;再次,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把心理健康教育与相关科研结合起来,提升科学性。同时,对相关存在心理健康问题学生,建立个人心理健康档案,适时更新了解,做好相关的预防和疏导工作。
学校招生办,要切实落实对学生招生的综合考量,兼顾对考生的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考试成绩与学业成绩的考评。特别重要的是,注重将评价学生的心理健康程度、思想道德水平作为招生的重要考察内容。同时,对于有问题的学生,上报心理咨询中心、保卫处、学生工作负责人,助于其了解情况,做好相关的预防工作。
(四)学生组织积极、切实起到作用
学生组织包括学生社团和班委编制,都应该在老师带领下积极作为发挥自身防控暴力犯罪作用。
学生组织应做到弘扬正气、宣传积极阳光向上的价值观,并开展相关的心理健康活动,纠正同辈同学之中暴力文化特别是哥们义气,清除越轨倾向。同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社团内同学之间存在的人际关系不和谐等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应关心、感化、团结心理有问题、性格有缺陷的学生个体,防控其越轨行为。对部分明显存在越轨特别是有实施暴力倾向的学生在老师指导下实行科学的、有组织的关注和隐形教育。最后,对于以及相关严重的、无法解决的人和事,及时上报学生工作负责人。
(五)社区、立法和司法机关完善社区矫正、加强相关立法(事后)
犯罪事发以后,除了在刑罚上做到罪行相适应以外,还应该考虑大学生犯罪人的特殊身份,特别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具有可悯性的人,应该给予其应有的特殊处遇;同时,立法、司法活动相应也要相应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