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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产评估 行业管理 问题 对策
资产评估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中介服务行业。近年来,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迅速,资产评估业务范围日益扩大,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也不断建立和完善,但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管理方面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统一管理的法律保障
评估行业的发展已有二十年的历史,但至今没有专门的关于资产评估的法律,影响了评估行业作为权威的中介行业地位的确立。资产评估法制建设落后于评估实践,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评估行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二)政府过度干预
由于资产评估业完成“原始积累”的唯一方式是白手起家、政府出资、政府扶持,同时资产评估业建立之初就是以为国企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目的。然而政府过多、过深地介入这一领域,却也带来了很多严重的弊端:
(1)各部门各自为政,缺乏统一性。财政部授予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资产评估公司;由国土资源部授予有土地估价资格的土地估价公司;由建设部授予有房地产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公司,从而出现了“部门割据、业务分割、互相制肘、多头管理”的局面。一个评估机构要接受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多头管理,面对资产评估行业分割的现状,评估机构也只能被动应对。这不仅降低了评估效率,而且加重了委托方的工作量和经济负担。
(2)政府寻租。在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级政府手中的公共权力能够很容易在市场上变现,异化为商品和资本,这便极大地诱发了他们寻租、设租的热情。一些政府部门所用的评估公司都是指定的,他们主管的评估项目给任何一家评估公司,都会得到这家评估公司的高额回扣。
(3)非正常的竞争。由于资产评估机构不像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每年为客户做审计,客户往往是一次性的。于是评估机构大大简化评估过程,变本加厉地通过控制成本来保全利润。相反把更多的精力用于优化评估报告上,这些非正常的竞争手段扰乱了评估市场的正常秩序。而政府有时就包庇了这些非正常的竞争。
(三)行业协会各自为政,相互封闭
我国目前有三个评估行业管理协会,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这三个协会在评估行业管理方面作用都有限。因为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只具备形式上的独立性。它们隶属于相应的政府部门,既是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社团组织,又是隶属于政府部门的事业单位,而且编制以事业编制为主,领导由政府部门任命或推荐,协会要在相应的政府部门的领导下工作,不得越权,这就使得其实质上的独立性不完整。
(四)资产评估行业队伍不完善
目前的资产评估行业从业队伍的总体结构就不合理, 大部分资产评估师来自财会专业, 工程专业的资产评估师占比很低,设备专业、建筑等其他专业的评估师十分匾乏。
(五)评估机构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
现在评估机构众多,僧多粥少,各评估机构之间竞争激烈,不少资产评估机构以盲目追求规模,追逐利润为目标,为赢得客户不惜牺牲执业原则;为协调外部环境,忽视内部治理结构,影响了机构真正意义上的做大做强。
二、对策和建议
(一)加快评估立法,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评估行业的规范发展,离不开法制保障。制定一部专门的资产评估法,将评估行业管理、评估师、评估机构以及所有评估行为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
(二)减少政府的过度干预,转变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体制
资产评估行业的成长历程中,政府有着不可抹杀的功劳,但资产评估业发展到今天,政府应该明白:自己的历史使命己经结束,是到转化角色的时候了。将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体制转变为一个政府与行业自律组织——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双方共同管理的结合模式。这种模式是在政府的宏观监督、指导下以行业自律管理为主体的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体制。
(三)加快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培养,重视评估行业高端人才建设
人才是任何一个行业能够得以持续发展的最终动力源泉,资产评估行业应加快各类人才培养,招纳除财会专业之外的各类优秀人才,完善评估行业人才队伍。
(四)加强评估机构内部治理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机制建设指导意见》,评估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股权结构,依法设定出资人(合伙人)条件,保证出资人(合伙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的业务素质、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管理协调能力。评估机构还应当建立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公开透明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培训等制度。
(五)行业协会和政府应加强各方面监管
(1)加强评估行业执业质量监管。根据《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等相关法规,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共同抓好评估报告质量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验资备案管理,确保机构名称不再被盗用,有效杜绝黑中介、挂名评估师等不法现象扰乱市场。同时,可以建立评估机构、评估师诚信档案。
(2)建立健全评估行业惩戒机制。行业协会应对会员自律情况经常或定期进行检查考评,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建立切实可行的客户反馈投诉体系,坚决惩处违规评估人员。
参考文献:
[关键词] 资产评估立法;问题;规范;思考
[中图分类号] D470 [文献标识码] B
《资产评估法》的起草始于2006年,目前进入三审阶段。该法草案在二审阶段就受到业界的较大争议。究其缘由,是因为各类评估利益相关者博弈的机会不均等,多数部门意见也不一致。有专家指出,鉴于估价行业属于特殊行业,容易被利益集团所控制,把调整的权利还给市场更为妥当。也有人指出,把法律名称中的“资产”去掉,至少可以达成一半共识,而牵头单位也有待进一步商榷,并且在立法依据上有所欠缺。所以,进一步认识资产评估立法的必要性以及相关的问题,有助于更好地推进资产评估立法落地,真正的契合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需求。
一、资产评估立法的现实必要性分析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诞生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在二十余年的发展进程中,业务量不断的扩大,由最初的国有资产评估,到现在的企业价值、拍卖、知识产权转化、抵押贷款等多领域的评估服务。资产评估行业作为专业性的中介服务,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一方面,确保了国有资产的安全、投资者的权益;另一方面,维护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公平。所以,在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之下,我国当前的各类评估机构已超过1万余家,评估从业人数也达32万余多。然而,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也正面临诸多发展问题。虽然近年来我国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总体成效甚微,仍滞后于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步伐。对此,进一步认识我国法律制度在该领域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有助于资产评估立法的全面推进。那么,具体而言,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过于分散,难以形成权威性
早在1991年,国务院就颁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除此之外,在证券法、公司法等多部法律中,也涉及关于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但是,从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呈现,我们不难看出,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缺乏一致性与系统性。各项规章制度的表现形式有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表现,也有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而这些表现形式显然在约束性与权威性十分缺乏,难以在资产评估行业发挥应有的效力。
(二)滞后于评估行业的发展,存在“无法可依”的现实尴尬
在二十余年的发展中,资产评估服务的领域发生了巨大变化,当前已有的评估服务已超出了现行行政法规的调整范围。于是,现行行政法规滞后于评估行业的发展,“无法可依”的现实尴尬,不利于评估行业的规范化发展。从实际情况来看,诸多本应规范的评估行为,由于现有行政法规的“短板”,而未能真正实现。
(三)各项故障制度存在矛盾冲突,弱化其应有的效力
不同行政管理部门在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地协调沟通,以至于制定的规章制度矛盾冲突比较突出,对于同一类问题的规范说明,存在不同的规定。于是,评估机构在贯彻执行的过程中,往往表现出诸多的无奈、无所适从。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在法治经济的大背景之下,资产评估活动应进一步规范于健全的法律法规之中。这就强调,我国应加快资产评估立法的推进,弥补现有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为资产评估创造良好的行业环境。对此,在新的历史时期,资产评估立法有着显著的现实必要性。
二、资产评估立法中的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评估行业多种资格并存,制约了评估行业的发展
在资产评估行业的快速发展下,评估行业的资格较多,有注册资产评估师、徒弟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师等六种,并且分别有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及财政部等五部门实施归口管理。在这种行业资格及管理制度之下,我国资产评估市场处于分割状态。这样一来,不仅导致了资产评估机构的成本增加,而且不利于相关部门的有效监管,出现评估结果失真、缺乏合理性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资产评估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评估行业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有效地监督管理
对于不同的资产评估资格,其管理部门不同,这就导致管理模式存在差异性。从实际来看,有的管理部门不管评估人员,而是对评估机构进行管理;而有些管理部门干脆将机构与人员的管理由相关的行业协会执行。此外,对于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评估人员的资格认定,在不用的部门与专业之下,其各成一套体系,这显然加剧了监督管理的难度。并且,不同的管理模式,其所形成的监管力度不同,于是对于评估违法行为难以进行有效地惩处,进而导致资产评估行业混乱的问题。
(三)缺乏良好的评估环境,受外界因素干扰大
资产评估行业处于买方市场,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评估机构间激烈的竞争。评估机构的生存,依托于评估业务招揽能力的大小。但是,当前资产评估的业务具有法定与非法定业务的性质区分,而相关的管理机构、委托方在其中控制大量的资产评估资源。于是,资产评估机构在业务的招揽过程中,这些委托方或管理机构则会从中提取回扣或业务收入分成。此外,对于评估的结果、收费等行为,一些政府管理部门存在随意干预的问题
(四)评估机构执业不规范,评估师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
基于当前的资产评估市场,我国评估行业主管部门也制定了相应的评估准则与规范。但是,评估师由于专业水平不足,在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准则的理解方面,存在较大的问题与不足,以至于评估行为不规范、方法运用不当等问题的出现。此外,一些评估师缺乏良好的执业道德,在利益的诱惑之下,做出有违法律、有违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资产评估立法的若干思考
资产评估立法的推进是一个过程,也会一个系统的工程。在资产评估立法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明确这么几个问题:一是“谁来评估”的问题;二是“评估什么”的问题;三是“如何评估”的问题。只有这三点问题的明确与落实,才能实现我国资产评估立法的真正落地。那么,具体而言,主要是:
(一)“谁来评估”的问题
在评估业业务的执行过程中,评估机构与人员是执行的主体,但同时也被资产评估法所约束的对象。在多元化的市场环境之下,对于评估的需求日益多元化。如果在评估师资格的划分上仍沿袭专业划分的原则,这显然仍会导致资产评估市场分割的状态。所以,在对评估机构及人员的管理方面,资产评估法需要进一步明确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并且,监督资产评估机构的职业行为,对于存在违法执业的情况需要进行处罚。为了更好地指导并监督资产评估行业,也应制定相应的规章管理制度,优化资产评估行业的内外环境。
(二)“评估什么”的问题
当前,对于不同的评估专业,其已形成了各自的专业范围与特点。于是,不同的资产评估专业有着各自的框架体系,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有着各自的要求。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之下,资产评估立法不仅需要实现评估体制的统一,而且需要对不同行政管理部门的所辖领域进行明确,并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也就是说,在统一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的基础之上,需要对不同的资产评估对象的具体问题,有着对性的处理。而对于过去评估主体与对象一并行政管理的情况进行剥离开来。这样,不仅有助于政府部门的只能转变,而且有助于资产评估机构与人员更好地分工协作。
(三)“如何评估”的问题
资产评估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作,其设计资产评估方法、技术等诸多方面。这些方面的规范管理,主要基于资产评估标准,以及行业的自律管理。当前,在市场经济的发环境下,资产评估立法应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对专业技术问题的解决。所以,应建立统一的资产评估行业协会,以便更好的实施自律管理。而自律管理的内容主要在于完善包括职业道德、评估规范在内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
其实,在资产评估立法中,对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如此高的地位,其意义在于:(1)资产评估行业协会拟定并组织实施资产评估标准,有助于维护资产评估行为当中各方的合法权益及法律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的平衡;(2)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可对于专业标准、技术规范等进行全面的深入研究,并建立相应的人才培养机制,提高资产评估职业的质量;(3)进一步明确资产评估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权利与责任,推进行业协会的发展,尤其是在职业质检、诚信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综上所述,在资产评估立法的推进过程中,存在诸多的现实问题值得思考。自《资产评估法》2006年起草,就收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而基于立法的诸多问题也是络绎不绝。在笔者看来,首先需要厘清“谁来评估”的问题;其次需要搞清楚“评估什么”的问题;最后就是需要落实“如何评估”的问题。只有各方问题的有效解决,各方有利建议的有效汲取,才能确保资产评估法落地。
[参 考 文 献]
[1]刘玉平.资产评估立法中若干问题的思考[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7(6)
[2]丁静.资产评估法:激烈增益凸显多方利益博弈[J].财会信报,2012(3)
[3]方应柳.资产评估管理体制问题及改革设想[J].中国证券期货,2011(12)
[关键词]资产评估行业 形势 地位
一、资产评估业的重要地位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经过十几年的长足发展,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日益壮大,为我国国企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具有真正意义的资产评估业于1989年在中国诞生十多年来,中国的资产评估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无论是数量、种类、业务范围还是评估质量、管理水平上都获得扩大和提高。资产评估已在国民经济建设、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市场机制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对于维护、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产权主体的利益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资产评估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行业的发展,随着中国加入WTO,国外的资产评估机构将逐渐进入我国评估市场。国内外评估机构实力的强大反差,将更加突显出资产评估业在中国的薄弱地位与作用。
二、资产评估界面临的主要问题
1、执业行为不规范。由于我国资产评估业起步较晚,发展迅猛,因此在发展初期更注重评估方法、具体应用知识的引用,对评估个体、评估方法、参数选用等问题讨论较多,而对基础理论及评估准则研究则不够,导致评估理论滞后于评估实践,评估实践在低层次循环,得不到提升。尽管在1996年,原国有资产管理局了《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对资产评估基本原则和方法、操作程序、评估报告和工作底稿等进行了规范,并就机器设备、建筑物、无形资产整体资产等类资产评估作出了具体规定,但由于部门分割,各部门均有自己的执业准则和规章,往往导致评估机构无所适从。正因缺乏一套能够覆盖整个行业的评估准则,使得评估工作不尽规范。偏离了评估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评估信息这一操守原则。由于执业行为不规范,执业质量差,评估机构的公正性受到严重影响公众对评估机构的信任度下降,评估机构正面临着诚信危机,并隐潜着执业风险。
2、执业法律法规环境不理想。
我国资产评估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随着评估实践的深入,有关的政策法规从少到多,从粗到细,管理的力度也不断加大。但是,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环境总体是不理想的。一方面,从资产评估行业本身看,缺少一部专门的法律。目前执业的主要政策依据是国务院91号令及实施细则,至今已有十多年,在这十多年里,我国市场经济的步伐大大迈进了,资产评估的业务领域得到了很大的拓展,评估机构进行了改制,管理主体发生了变化,用十多年前的法规来指导当前的实践,其效用是要大打折扣的。另一方面,从资产评估配套法规看,存在着各种法规政策之间相互衔接不够的问题。各种法规之间不能相互衔接,互相抵触,会影响到资产评估行业的作用空间。
3、资产评估业的产生机制导致了评估行业市场化程度较低。我国的资产评估业在国有企业逐渐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产生,在发展初期承担了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的历史角色,从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的经验来看,资产评估是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形成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产生的,比较两者得知,中国资产评估业属体制内生成,从一开始就其本质而言是政府的附属部门,导致资产评估业的市场化程度较低,虽然这种内生机制在早期促进了评估行业的建立与发展,但是,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速,却严重阻碍了评估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4、资产评估机构规模小、业务狭窄、自身管理存在问题。到1999年下半年全国资产评估从业人员6万余人,资产评估机构达3000多家,但与国外的机构相比,如普华永道,安达信,其规模还相当的小。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除了我国资产评估业起步较晚外,另外现有的资产评估机构大都在做政府评估这一块业务,而且这几年过分强调了法定评估的规范与发展,对咨询性评估、投资咨询、可行性研究等方面领域较少涉及,使大量的评估人员挤在狭窄的法定评估市场中。另外国际业务的开发也相对迟缓。再者,许多中小资产评估机构一味追求经济利益,不注重内部管理,使大量人才流失,注册人员的转所率居高不下。
5、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形同虚设。我国的资产评估协会由当时的国资局组建,是在政府逐渐向社会放权的过程中产生的,与政府有千丝万缕的关系,被称为“第二政府”,丧失了独立性和创新性。由此评估协会在制定行业自律条例,指导管理行业发展方面缺乏相应的权力,有力使不上,而且协会管理者承袭了政府的行政管理模式,官僚作风严重,行会观念及实践意识淡薄,没有与政府进行有效博弈,维护本行业会员的正当利益,以争取行业发展的有效空间,导致资产评估协会得不到行业内成员的拥护,更没获得社会的认可。
6、政府多头管理导致行业管理混乱
我国现存的除注册资产评估师外,还有房产、土地、物价部门等多种评估资格的评估师,涉及评估业的管理部门就有三个: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除此之外,资产评估公司作为企业法人,还要受工商、税务部门的管理。多头管理,使资产评估在发挥客观作用时受到很大的束缚:其一,对于政府来说,管理难度不仅没有减弱,而且更为复杂,不同的管理规则和利益所属在遇到冲突时,往往难以协调,导致部门间的矛盾激化;其二,对于资产评估企业来说,多头管理使其失去了独立性,在企业运行过程中不得不遵守多头规则,使企业成本大大增加,限制了企业的发展。
7、评估后续教育存在一定缺陷和不足
资产评估师的后续教育是评估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的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在短短的十余年间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由于发展时间短,在教育体系、形式、内容及实施等方面尚存在一定缺陷和不足,不能取得应有效果和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小结
总的说来,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众的经济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必须深化资产评估行业改革,从宏观上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
第二条县财政局是县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由县政府授权对闲置和使用效益不高的国有资产进行调剂、重组、处置或拍卖。
第三条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有偿、无偿调出、出售、出租、报废、租赁、拍卖或转让等。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处置。
第四条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对国有资产处置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有偿或无偿调出、出售、出租、报废、租赁、转让国有资产的,应当出具经使用单位研究同意(有主管部门的需经主管部门研究同意)的书面申请。
(二)由使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县财政局审核后,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报县政府主管财政的县长批准;价值在5-10万元的,报县政府县长批准;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局组织履行以下程序:
1.国有资产进行出售、转让的,由县财政局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经县财政局核准并出具核准意见。是土地资产的,要聘请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所进行评估,由土地评估所出具土地价格评估报告,土地价格评估报告需经县国土资源局核准并出具核准报告。
2.有偿、无偿调出国有资产的,只能在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内部进行。
3.国有资产出租、租赁的,按有关规定签订租赁协议,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经县政府批准后,由拍卖行公开竞价拍租。拍租的价款,执行“收支两条线”全额上交财政,经县政府批准后可优先用于本单位的国有资产购置。
4.车辆报废的,使用单位要凭购货单(发票、收据)、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证明、车管部门的批准证明等资料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在办理有关证件时,必须依据县财政局的资产处置审批手续。未经县财政局审批,擅自处置的国有资产,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不得为其办理有关证件。凡擅自为其办理手续的,除责令其追交资产价款外,按资产价值的30%扣除相关部门经费。
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应当做好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企业取得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资产处置后,应于15日内到县财政局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
第八条县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监督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设立举报电话,凡举报的案件,一经查实,按违规处置资产价值的2%奖励举报人。
第九条集体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执行前,各单位违规处置国有资产的,由各单位自查,按本办法要求进行整改,对于没有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单位,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当前我国企业改革正在逐步深入,无论是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还是中小企业的改组、联合、租赁以及拍卖,都牵涉到产权的变动,必须依赖资产评估业的规范操作来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因此,资产评估市场日益壮大。但是,目前我国资产评估管理体制还不够健全,具体表现在:一是政出多门,造成资产评估管理混乱。目前,我国涉及资产评估管理的部门主要是: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评估资格也相对应地有三种:即资产评估师、房地产评估师、土地评估师。与此同时,还有其他一些部门按其本部门、本专业的特殊性,也各有一套资产评估办法。这种状况形成了多部门制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多部门审批资产评估资格,多部门设置资产评估机构,以部门的管理职能承接评估项目,给资产评估管理带来了混乱。
二是行政干预,阻碍了资产评估工作的有序开展。一些地方领导出于种种原因,人为干预资产评估工作,有些单位在产权变动时不经评估,擅自处理国有资产,即使进行评估,也仅是按某些领导的意愿进行。如有的企业对土地、房产等大宗不动产按原购入价入股,不计升值部分,对专利、商标、商誉等极具价值和增值潜力的无形资产不评估或按极低的价格评估等。
三是未能形成真正独立、客观、公正的资产评估执业体制。我国资产评估业从发展之初就借鉴了西方国家的理论和方法,但是,并未从一开始就吸收别人的精华,建立统一的资产评估管理体系。行业主管部门往往制约和限制被评估单位自由选择评估机构,形成行业垄断和地方封锁,影响了合法评估机构的公平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专业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为了拉业务、创效益,不惜弄虚作假,违背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四是评估管理机构、评估机构、评估委托单位职责不明,管理无序。按规定,资产评估应该是先由资产占有单位向资产管理单位申请立项,再聘请评估机构评估,最后由评估管理机构确认评估结果。在此过程中,资产占有单位对其所提供的各类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承担完全责任;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应该到现场进行认真核实,并对涉及的全部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评估,资产管理部门应深入现场进行跟踪指导并确认评估结果。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资产占有单位故意隐瞒实情者有之;评估机构不到现场,仅按评估委托人意愿弄虚作假者有之;评估管理机构确认验证走过场,对评估违规行为听之任之者也有之。这些现象的存在,与资产评估管理体制不合理、管理无序、监督不力有着很大的关系。
二、完善我国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的设想
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与西方发达国家早期从传统经济向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又有本质的区别。因此,我们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资产评估方面成功经验的同时,要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资产评估管理体制和模式。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去构建我国资产评估模式。
(一)建立统分结合的资产评估管理体制。要使资产评估工作能真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必须建立一个统分有序、政府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监控相结合的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用图式表示如下:
国务院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各级(省、市、县)资产评估分会资产评估机构
上述管理体制中各层次的职责是:
1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的职责。在全国设一个统一的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的目的在于适应我国国有经济份额较大、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特点,利用这个中心来从总体上配合国家的宏观管理,将资产评估的行政管理与资产管理区别开来。管理中心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其职责主要是负责资产评估的宏观管理,如制定资产评估的方针政策、建立资产评估的市场规范等。具体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负责制定有关资产评估的法规制度,根据资产评估工作发展的需要,适时修改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统一制定《中国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资产评估的立项范围、立项要求、资产评估标准和方法的选用原则以及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等,由国务院后施行。
二是建立资产评估的市场规范,为资产评估业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如制定资产评估机构跨地区开展业务的规则,引进外资参与我国资产评估业的原则要求等,形成资产评估工作的竞争机制,以促进资产评估业上水平、上台阶。
三是对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的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就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对国务院全权负责。
2资产评估协会的职责。资产评估协会在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的指导下,依据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制定的有关法规开展工作,是专门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管理的行业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分设若干分会。其管理的方式主要是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具体负责以下一些工作:一是制定资产评估行业的准入制度,审批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目前采取的分行业管理,要求评估人员必须取得本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证书的做法缺乏科学根据,应当由资产评估行业协会根据统一的标准,组织业务资格考试,确认有关人员是否具备相关的执业资格。
二是组织业务培训和交流,不断提高全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是建立行业自我约束机制,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日常管理监督。首先,根据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的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规章、规范和实施细则;其次,利用计算机网络将本级所有资产评估机构的各项资产评估业务纳入监控之中;第三,实施有效的质量抽检,督促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人员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3资产评估机构的职责。主要是根据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具体工作规范,组织评估师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评估标准对具体的评估项目进行评估,并对其所评估的项目质量和应承担的责任全权负责。
(二)新型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的构造。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可以在财政部现有的财产评估司的基础上建立。资产评估协会可以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合并设立。这既符合精简机构的要求,也具有可行性。理由是:(1)二者性质相同,均属于维护国家经济秩序正常运行的服务性中介行业;专业知识要求也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仅在于具体处理方法上存在一些差异。事实上,目前有许多资产评估业务就是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2)二者的职业道德标准相同。“独立、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灵魂,它同样也是资产评估业的生命线。(3)管理要求相同。二者都强调行业自律管理,管理手段也相同。(4)二者合并设立有利于节约管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