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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证券市场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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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证券市场的功能

论述证券市场的功能范文第1篇

徐旭初、黄华继著述的《中国证券市场:制度变迁与产品创新》(以下简称《中国证券市场》)一书在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进行系统历史回顾的基础上,尝试梳理我国金融体系制度变迁到证券市场制度变迁的逻辑线索,分析过程环环相扣,层层深入。由于本书作者长期从事资本市场方面的教研工作,对我国资本市场理论与实践有着较为深入的了解,因此,他们能够把读者带到资本市场理论与实践的前沿,有助于读者全面系统地了解和分析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

该书的金融体系变革篇讨论了我国金融体制变革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金融业开放与混业经营的趋势)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分析过程紧扣时代脉搏,文字清新流畅。

证券市场是金融市场的子市场,金融体制的重大变革必然影响证券市场的发展。作者通过分析指出金融业开放是我国金融业的必然选择,在这一大的背景下,我国资本市场相应推出了QFII制度与QDII制度;同时,人民币汇率制度变革作为更加开放条件下的必然选择,势必也会对我国证券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在我国,金融混业已初露端倪,并可能成为一种制度安排,混业一方面可以提高证券业的经营效率,另一方面会给我国证券市场带来较大的风险。

“开放可以给我们带来清新的空气,也可能飞入蚊子与苍蝇”。此次由美国次贷问题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就是在开放条件下风险在全球扩散的结果。对于此次全球金融危机爆发的机理分析,学界虽然尚未达成统一认识,但基本认为扩张性货币政策、创新过度、混业经营、金融开放与国际货币制度不合理是导致此次危机爆发与蔓延的主要原因。《中国证券市场》对东南亚金融危机进行了深入分析,剖析了金融市场开放的利与弊,并对现行的国际货币体系作了深入的反思,其分析路径与得出的某些结论对于分析此次全球金融危机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该书还分析了危机可能给证券市场带来的影响及其作用机理,虽然作者并不能前瞻性地预见到正在肆虐的全球金融危机,但也为此次危机对证券市场影响的分析提供了一个值得参考的分析架构与技术线路。

“混业可能提高效率,但也可能扩散风险”。20世纪下半叶,世界金融史上发生了两件具有历史意义的大事,一是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二是以日本金融大爆炸以及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出台等为标志的金融混业潮流的形成。混业如何提高金融效率?混业又将给证券市场带来怎样的风险?混业是否是我们的必然选择?如果是,我们又该如何去走混业之路?趋利避害永远是我们规划证券市场运行的原则,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里我们见到很多学者呼吁加快推进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步伐,其主要关注点在于效率层面。《中国证券市场》对混业可能给证券业及银行业带来的风险予以高度关注,指出我国金融混业之路必须是一个审慎渐进的过程。因为混业经营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那就是:(1)金融主体产权明晰,自律能力强;(2)金融法律法规完备;(3)金融监管高效有力。从我国金融发展实践来看,距离上述要求尚有一段距离,分业体制仍为现时所需要,盲目激进的混业将可能催生股市泡沫并导致其进一步扩大,证券业与银行业风险相互传递,进而造成经济金融的混乱,甚至可能诱发金融危机。

“乐观助长乐观,悲观助长悲观”。 《中国证券市场》还从行为金融的角度对证券市场的超调现象进行了解释,指出股改以后股票价格上涨的原因既有基本面的改善,也可能包括群体行为导致的非理性泡沫,股票价格上涨的基础最终只能是实体经济的增长,为防止股市的剧烈波动,加强投资者教育在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是十分重要的。

《中国证券市场》的证券产品创新篇从产品创新的逻辑与方法出发,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已有与即将推出的一些创新产品,并分析了我国证券产品创新的未来趋势,具有较好的可读性。

给人深刻印象的是作者能够将较为深奥的问题以生动并富有逻辑的形式表述出来,这在说明金融工具的创新逻辑部分表现最为明显。如在说明从远期产品到期货产品的衍生逻辑时,通过案例指出,虽然签订远期合约可以规避风险,却需要耗费较大的成本(包括搜寻成本和谈判成本),同时面临违约风险。要解决搜寻成本,一个简单的方法就是建立一个集中交易的市场,让所有的有交易意愿的买方和卖方都到这个市场中来;降低谈判成本的基本方法就是变议价成交为竞价成交,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对合约进行标准化改造,使得市场交易的标的物是相同的;要解决违约问题,基本方法是引入信誉良好的中间人,并由合约双方在中间人处缴存一定数量(比例)的履约保证金。“当远期合约按照以上方法进行改造以后,即衍生为期货合约。”

《中国证券市场》对我国权证市场的分析具有一定的开拓性。我国权证的市场风险进行全方位的实证分析在此之前是少之又少的。作者运用大家普遍熟悉的Black-Scholes模型计算出权证理论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平均绝对偏离度与相对偏离度,并进行权证价格变动与标的证券价格变动的相关性分析,虽然其间中并没有分析方法上的创新,但也是分析方法在其应用领域上的推广,不能不称之为一种尝试和探索。作者对权证产品产生严重价值偏离原因的分析同样耐人寻味。除投资者教育的缺乏与追涨杀跌的投机心态外,作者认为一些机构投资人的推波助澜与权证创设的制度安排同样值得重视,“一些机构投资人从自身利益出发,利用大多数散户投资者对权证知识的缺乏,在权证上市初期购买权证并推动权证价格的上扬,然后在合适时机抽身离开,将风险与最终损失留给散户投资者”; “权证创设制度导致权证供给的大量增加,客观上使权证投资者的总体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时,权证创设制度在现行的权证交割安排下,也进一步加剧了权证的执行风险,甚至会产生倒逼行权机制。这里所谓的倒逼行权机制是指,权证创设机构基于自身利益,在行权日即将到来时利用自己的资金实力,人为地影响标的证券价格,倒逼权证持有人行权,以便将他们持有的标的证券脱手,将标的证券的价格风险合理地转让给本已在权证投资中遭受损失的权证投资人。”正是基于这些独到的分析,作者提出的政策建议也就具备了一定的现实可行性。

论述证券市场的功能范文第2篇

摘 要: 当前,随着经济全球化与金融自由化的进一步深化,使得国际资本流动越发的显现出了证券化的趋势。国际证券投资的流入对发展中国家有着怎样的影响,如何在现代繁杂的投资环境下充分利用境外资本,这已经成为了当前所要研究的核心问题。本文首先论述了外国证券投资给我国经济带来的风险,其次,提出了相关策略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 外国证券投资; 经济增长; 风险; 策略

0引言

当前,多数发展中国家正在积极的实施金融自由化与金融开放,开放了本国的资本项目。在私人资本的融资渠道基础上,以国际证券投资方式为核心的国际间接融资在规模上远超国际直接投资,国际资本流动逐渐的形成了证券化的势态。国际证券投资的流入对发展中国家有着怎样的影响,如何在现代繁杂的投资环境下充分利用境外资本,这已经成为了当前所要研究的核心问题。

1.一、外国证券投资给我国经济带来的风险

我国在利用外国证券投资过程中,由于证券市场自身的属性和中国市场特有的国情,证券投资的利用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虽然利用外国证券投资对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十分有利,然而,其所蕴含的风险问题是不容忽视的。具体有以下几方面的风险。

1.1(一)宏观调控政策效率降低的风险

首先,致使货币政策丧失了自主性;当前,我国的资本和金融项目还处在一个管制的状态下,外汇储备基本上都是来源于经常项目服务与商品出口以及外国直接投资,但是从国际趋势角度上来看,国际资本流动正逐渐的与实物经济相脱离,转变为以证券方式、衍生工具方式为核心的环节阶段。随着资本和金融项目的全面开放,进一步加快了国际资金的进出率,规模也随之不断放大。所以,国际资本的流动将会限制国内货币供应量,从而使得我国的货币政策调控效果萌生了新的不确定因素。

其次,使得利率政策调控效果不确定性增加;在宏观经济政策中,利率政策至关重要,对于调节总需求的核心变量十分有利。如果宏观经济中的总供给比总需求大,那么,降低利率能够使得总需求增加;相反,如果总供给比总需求小,调高利率能够不同程度上抑制总需求,最终确保宏观经济处于平衡状态下。实际上,在开放条件下,利率同样是调节国际资本流向的最佳工具,利率的上升能够吸引资本流入,降低利率会使得资本流出。随着外国证券投资的流入,一定呈上会增加利率政策的效果不确定性。当我国处于通货膨胀时期时,中央银行希望通过提高利率、回笼资金,有效抑制通货膨胀;然而,一旦利率提高,就会导致国际资本流入。为了确保汇率的稳定性,中央银行还要买进外币、卖出本币,这样一来,就难以全面实现紧缩货币政策目标。

1.2(二)引发了经济失衡的风险

证券资本属于一项流动性强的资本,投资资本的流动方向会不同程度上受到各种预期心理等因素的影响,往往会发生“羊群效应”以及盲目的投资。随着资本大规模的流动,进一步加剧了国际收支平衡调节困难性,同时,还会导致国内经济失衡。新兴证券市场开放后,外国资本的大量流入使得金融资产不断扩张。而由于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金融市场发育不够成熟,有关法律体系缺乏完善性,金融监督管理的薄弱,银行面临大量“热钱”流入造成流动性增加,往往会发生过度贷款倾向,与谨慎性原则背道而驰进行放贷。其中,有很大一部分贷款会流入到增值快的证券市场等领域中。如果经济形势发生逆转,那么,这些有着较高流动性和交易成本低等特征的国际证券投资将呈现出反转流出,使得银行由于缺乏足够的流动性而产生了一定的危机。可见,随着大量的证券资本流入将会导致国内经济失衡情况的发生。

1.3(三)证券市场波动风险

这里所说的市场波动风险,主要指的是在不断引进外国证券投资后,投资人员的进入或者退出会使得本国证券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进一步加剧。市场波动风险的产生主要由证券市场的关联效应和国际游资流动的不稳定性所致。任何一国的市场波动都会迅速的传递到其他市场中,特别是现阶段有着大量国际游资的市场,该波动效应不同程度上会被放大。当国际游资流入到一个国家时,假如此国的证券市场不具备较大的容量,那么,资产价格会很快出现膨胀现象;而随着游资的撤离,资产价格就会迅速的缩水;再加上证券市场上存在着“羊群效应”,使得市场波动效应越发的显著。

1.4(四)证券市场参与主体面临的风险

首先,投资人员面临的风险;通过外国证券投资,使得投资者除了能够在本国市场上投资,同时还能够在国际市场上投资,十分有助于我国投资人员采用较为分散的投资策略,降低投资风险。然而,由于实际受到了信息获取成本和知识水平的限制,我国投资人员并未充分了解国际市场动向,无法在完善、准确的信息基础上开展投资操作,通常会选择跟风操作;具有一定实力的国际投资机构除了具备良好的信息获取能力之外,同时,采用的是先进的信息分析处理技术,和国内中小投资者相较,其有着明显的信息优势,所以,在和中小投资者博弈时占据主动,很大程度上使得我国中小投资者风险进一步加剧。

2.二、策略建议

2.1(一)将证券投资作为核心的引资增长点,不断创造和扩大利用渠道

现阶段,虽然我国还未达到大规模利用外国证券投资的条件,但是为了能够更好的利用外国证券投资、全面发挥外国证券投资的优势以及有效抵制外国证券投资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我们应不断创造和扩大利用渠道以及将制度上的条件进一步优化。

2.2(二)营造良好的投资软环境,提升引资综合竞争优势

具体有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加快我国利率市场化与汇率弹性化改革步伐;当前,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以及市场机制的不断成熟,我国应致力于构建一套完善的利率市场形成机制,以推动利率市场化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人民币汇率改革呈现市场化趋势,人民币汇率是参考诸多调节,所以,新汇率安排与之前相较更具弹性化。不难看出,人民币汇率改革逐渐的朝着市场化与弹性化方向发展,这完全符合证券市场国际化要求。

另一方面,明确合理的外汇储备规模;在外汇储备中最为核心的功能是调控外汇市场供求,确保汇率的稳定性,避免投资成本所带来的冲击。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抵制短期资本冲击仍需保有相应数量的外汇储备。实际操作过程中,应适当的借鉴西方国家通行的外汇平准基金制度。加快利率市场化与汇率弹性化改革以及明确合理的外汇储备规模,营造良好的投资软环境,不断提升引资综合竞争优势,确保外国证券投资的合理利用。

2.3(三)健全监管手段及监管体系,增强对外国证券投资的监管能力

第一,以市场手段为核心开展监管工作;要想将国际资本的积极作用全面发挥,就必须严格监督国际资本的进出,通过财政政策、贸易政策、产业政策、结构政策等诸多的市场手段确保国际资本的出入与我国宏观经济稳定的需求相一致。并且,还应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构建一套完善的全国联网的外资交易监控系统和风险预警机制以及危机处理机制。

第二,在资本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防止资本市场过分投机是监督管理的核心,监督管理的关键点应是时刻保证市场的流动性与透明度,将公平、公正、公信原则全面贯彻到市场中。

第三,在银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为了避免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应强化银行风险管理。构建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健全各项金融法规,提升中央银行对金融的监督管理与调节控制能力。

第四,高度重视监督管理的国际合作;资本市场的理论收益实际上是在国际间的积极协作基础上而产生的,唯有以国际协作为渠道开放市场,国际游资才能够真正的得到全面有效的监管,确保国际资本正常有序的流动;唯有以国际协作为核心,信息才能够得到及时完整的披露,国际资本流动才能够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目标,使得货币的投机性冲击风险不断降低。

第五,将行业自律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作用全面发挥;实际中,必须将证券交易所、投资商协会以及证券业协会等各自律组织在政府部门和市场间具备的纽带功能作用全面发挥。加强沟通交流,在综合立法与自律的基础上,构建可行的外资监管体制,力争在我国政府部门和投资人员间构建起长期协作的良好关系。

3.三、结论

综上所述可知,外国证券投资主要指的是一国或地区的自然人、法人不参与国外企业的经营管理,并且,不拥有国外企业控制权,仅仅在资本购买国外发行的股票与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基础上,将获取信息或者相应利益作为最终目的的一种投资行为。本文主要以外国证券投资给我国经济带来的风险为切入点展开了论述,制定了我国利用外国证券投资的策略建议。还有不完善之处,望领导指正。

参考文献:

[1]杨东华.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风险及其防范对策研究[D]..中央财经大学,.2007年.

论述证券市场的功能范文第3篇

    【摘要】罪名是浓缩的罪状和高度提炼的犯罪构成,规范的罪名应当简明扼要、提纲挈领,但是目前学界对犯罪行为的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罪状及犯罪构成方面,对罪名规范的专门研究却鲜有涉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罪名频繁修订,一方面是资本市场纵深发展致使各类金融衍生品层出不穷;另一方面是提炼罪名时,未掌握相关概念的内涵,误将犯罪判断要素当作规制对象。因此,厘清资本市场相邻概念是开启罪名研究的钥匙,探寻罪名归纳技巧则是深入把握该罪实质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资本市场;规制对象;判断要素

    罪名是罪状的概括,是犯罪构成要件的高度提炼。但是实践中对罪状及犯罪构成要件的关注度远甚于罪名规范本身,前者的研究成果也较后者丰富。究其原因,系罪状及犯罪构成理论关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一罪与数罪,而罪名本身既不涉及罪也不影响刑,只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符号或标志。笔者认为,罪名、罪状以及犯罪构成之间是立体、动态的关联关系,对具体犯罪行为的研究应当贯彻“三位一体”的思路。从功利主义角度衡量,罪名的意义在于以点带面而非“管中窥豹”,对罪名发展做专门研究,不但可以探索其规范规律,也可以折射出社会相关领域的变化。

    对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法定犯而言,其罪名选择、发展与资本市场中形形的金融概念密切相关,了解其产生背景和发展历程极有必要。中国走上经济改革之路是中国资本市场产生的先决条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日益多样化,成为中国资本市场萌生的经济和社会土壤{1}(P.3)。“资本市场(主要是股票市场》……实现全市场乃至全社会资产配置的优化。”[1]资本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机制,需要公平、公正、公开的运作程序。然而,资本市场自诞生之日起就充满了诸如欺诈、虚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且逐步呈专业性、复杂性、隐蔽性等趋势,现行刑法越来越难以适应发展迅速的犯罪类型。学界对资本市场法律规制方面的研究已经非常充分并且成果丰硕,[2]不过这些探讨主要围绕该罪的犯罪构成或者修正条款等实体性内容展开,尚无论着从基础性角度对该罪的罪名选择进行系统研究分析。鉴于此,本文拟撇开常规的研究方法,从罪名的产生、发展入手,理顺资本市场相邻概念之间的关系,揭示罪名规范的发展规律。

    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罪名变更评述

    诚如上文所述,罪状是指刑法分则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对具体犯罪及其构成特征(要件)的描述,是犯罪构成的载体或规范表现形式。只有通过对各罪状的剖析,才能掌握种种犯罪的构成特征,明确如何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2}(P.240)。而罪名具有浓缩罪状和归纳犯罪构成的特性。这种特性对立法者和司法机关均提出了严格要求,不但应当注意罪状规定的科学性、明确性而且应当在掌握罪状规定本质的基础上,简洁、概括、明了、专业地进行罪名选择。通过对罪名衡量标准以及发展变化作深入研究,可以从侧面反映犯罪构成的变革,把握金融市场的发展方向和趋势,对立法或司法机关提供学术参考。罪状把握不准、罪名归纳必然有失偏颇;反之,罪名选择不当,必然紧随罪状的修订而频繁变动。不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研究的连贯性,而且影响资本市场参与者对该犯罪行为的清晰把握。随着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资本市场细分概念越来越多、界限越来越模糊,加上资本市场的特殊性,错误使用概念的情况并不少见。因此,如何科学归纳、规范选择罪名应当成为新的研究方式。

    1997年刑法典第182条规定,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或者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法释[1997]9号)的规定,该条罪名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但是立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很快发现,期货市场同样存在操纵行为,发生频率、欺诈手段以及社会危害性丝毫不亚于证券市场。1999年刑法修正案(一)[3]第六条对该罪进行了补充修订,将期货犯罪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根据“两高”《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法释[2002]7号),将该罪罪名修订为“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立法活动总是滞后于现实的迅速变化,这是大陆法系国家最显着的特点,立法机关试图制定出明确的、系统化的法律以适应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这一目标不可能完全实现{3}(P.80-83)。实际上,期货市场发展时间并不晚于证券市场。[4]操纵期货市场未能与操纵证券市场同时“入罪”,显然不是因为“立法活动总是滞后于客观现实”,罪状稍作修改即导致罪名修订值得深思,有悖于罪名是罪状的高度提炼这一基本特征。刑法第182条以及刑法修正案(一)无论是立法内容、立法技巧,还是罪名归纳方式均经不起仔细推敲。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颁布施行,实现了罪名与罪状的协调。根据“两高”《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法释[2007]16号),该罪罪名最终修订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从罪名发展看,《修正案》(一)是罪名的被动修订,而《修正案》(六)则是罪名的主动完善;从内容上看,修正案(六)从多个方面对该罪进行了颠覆性完善,在此不再赘述{4}(P.70-71)。不过罪名频繁修订足以说明对资本市场相关概念进行理清的重要性。首先,罪名变动频繁,不利于保持刑法的稳定性,尤其是证券、期货这种法定类型的犯罪。刑法第182条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到“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再到“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成为我国刑事法律中修订频率最高的罪名之一。不仅反映出相关主体对证券、期货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本质认识存在局限性,而且也使得立法活动远远滞后于社会现实的状况显露无遗。其次,罪名变动频繁,反映出罪名与罪状的协调性差强人意,例如原条文开宗明义描述“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行为,但客观要件第(2) 、(3)项却规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说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不仅包括操纵交易价格,同时也包括操纵交易量。第三,罪名变动频繁,表明罪名归纳技巧尚需完善。

    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罪名相关概念及功能

    “实际生活中离开了概念人们就无法进行语言交往”{3}(P.67)。界定基本概念对于研究具体罪状及犯罪构成必不可少,对于罪名选择尤为重要。虽然有不少学者尤其是普通法系学者对“概念法学”提出了猛烈抨击,但是对研究对象所涉及的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和层层剥离,是进一步解析犯罪性质的基础,对基本概念把握不准,也是罪名频繁变动的原因之一。

    在诸多资料中,资本市场、证券市场、股票市场在许多场合常被当成相同的概念使用,在述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时也不例外。实际上,三者之间不但内涵迥异,外延也大相径庭。在研究操纵市场犯罪时,证券市场与股票市场是否等同,期货市场与证券市场是否同一层次,关系到是否准确、规范使用罪名。需要说明的是,该罪罪名的研考本应从“证券市场”入手,但是在金融市场体系中,“资本市场”处于承上启下地位,以“资本市场”为切入点,可以更清晰地理顺不同层次概念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

    根据商务印书馆《英汉证券投资词典》的解释,资本市场即进行长期资本交易的市场,是指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资金借贷和证券交易的场所。在金融活动中,该市场涉及资金期限长、风险大,具有长期较稳定收入,类似于资本投入,故称之为资本市场,亦称“长期金融市场”、“长期资金市场”,旨在与调剂政府、公司或金融机构资金余缺的短期资金市场相区别。资本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5]基金市场和中长期信贷市场等,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政府要培育和发展资本市场,刑事立法机关要规制破坏资本市场秩序的行为,相关司法机关要总结罪名,首先都应当弄清资本市场的性质及内涵。目前相关司法机关或者刑法理论学者对资本市场的理解存在偏差,政府机构的纲领性文件也含糊不清,以致于刑事法律关于资本市场、证券市场犯罪的表述存在不少误区及漏洞。[6]

    为了理顺金融体系内部各层次子项目之间的关系,从立体、直观的角度论述证券、期货市场犯罪行为,有必要对相关概念及其功能进行简要分析。

    1.金融市场与罪名排序

    资本市场是金融市场下属一级子项目。金融市场是指资金供应者和资金需求者双方通过信用工具进行交易而融通资金的市场,广而言之,是实现货币借贷和资金融通、办理各种票据和有价证券交易活动的市场。金融市场的构成十分复杂,它是由许多不同的市场组成的一个庞大体系。[7]“我国将大力发展包括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保险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在内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加强金融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建设……”{5}.无论是资本市场、证券市场还是期货市场,层次虽然不同,理论和实践中对三者之间的地位也有争论,但是均属于金融市场的范畴。[8]因此无论从罪状、罪名考量,刑法典将第182条置于刑法第3章第4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顺理成章。但是该罪名中的“证券市场、期货市场”两个体系是否同处于平等位阶,各自承担何种功能,该罪名能否囊括所有的证券、期货等违法违规行为,尚需继续展开研究。

论述证券市场的功能范文第4篇

[关键词]金融结构;经济增长;银行主导;市场主导

一、文献综述

金融结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是经济学家关注已久的课题。研究者们通常将金融体系结构划分为银行主导型和证券市场主导型,并以之为研究对象。前者是指以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贴现等融资方式为主的金融体系,又称中介主导型,后者是指以债券、股票等金融工具为主要融资方式的金融体系。在早期的研究中,一度存在银行主导论与证券市场主导论的争论,许多研究从不同角度均得出不同观点。持有银行主导论的学者认为银行在动员储蓄、资本分配、监管公司投资决策方面更有优势,如Rajan和Zingales等的研究。而金融市场观的学者认为以证券市场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在信息获得、公司控制以及分担方面更具有优势,如Boot和Thakor等的研究。Franklin Allen和DouglasGale在《比较金融系统》一书中对银行和证券市场的优势与局限性做了详细总结。国内的研究:赵振全、于震、刘淼(2006)对中国金融结构和经济增长的关联性进行了分析,指出我国目前还是名副其实的银行主导型的金融体系,并得出银行系统的发展是内生于经济增长之中的结论。刘红忠、郑海青(2006)运用动态面板数据模型和广义矩估计法对1985―2001年的数据进行研究得出了在人均GDP较高的国家,股票市场规模也较大的结论,同时发现金融体系中银行的比重越高,经济发展越是落后。杨晓敏、韩廷春(2006)得出国家制度变迁对一国的金融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均有较强的影响。林毅夫等拓展了Amel(1997)中的将产业融入金融结构变化的观点,从要素禀赋角度揭示了特定经济发展阶段所需具备的最优金融结构。

本文的创新处主要体现在三点:首先以融资结构为切入点,在我国金融与经济增长发展的文献很多,但是金融结构方面的却很少;其次以各地区的全要素生产率为研究对象,许多文献在论述金融以及金融结构对于经济增长的影响时,大都以国内生产总值或者人均GDP为被解释变量,本文试图通过全要素生产率来说明金融结构对于经济增长长期性及可持续性的影响;最后,本文着眼于中国改革的特点,创新的考虑了各地区改革程度对金融结构的影响,并且实证研究了其与金融结构的匹配对于经济增长的影响。

二、模型的建立

(一)模型设定

本文采用下面的计量模型:

yit=C+αXitt+βFS+γFS・ED+λi+μt+εit,i=1,…,n,t,…,T

其中被解释变量我们选用TFP来表示区域技术进步,以衡量金融结构对一个地区长期经济增长的影响。X代表了一些控制变量,FS代表了一个地区的金融结构,ED代表了一个地区的经济状况。

采用前沿函数法中的基于DEA方法的Malquist生产率指数中对中国各省1990―2006年各省的全要素生产率进行测量,以作为我们的被解释变量y,即TFP。为了得到Malquist生产率指数,我们首先要得到1990―2006年的产出,资本和劳动投入量等数据利用DEA软件实现。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经济统计网,考虑到口径的统一性以及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1990年起四川省的数据包括重庆市,并且去除了自治区。由此,1994―2006年的产出本文采用1990―2006年的1990年基价的国内生产总值来表示。

(二)解释变量指标设定

金融结构(FS):本文采用银行私人贷款/GDP来衡量银行代表的间接融资方式发展情况,股票成交额/GDP来衡量以股票市场代表的直接融资方式发展情况,银行私人贷款/股票成交额衡量一个地区的金融结构状况。银行私人贷款数据由1994―2006年《中国金融统计年鉴》中获得,股票交易额由wind数据库获得。另外,我们分别采用creditgdp、stockgdp、structure表示这几个指标。

经济结构(ES)及交叉项(FS・ED):由于我国2003年大、中、小型企业的标准变更,衡量企业规模的指标相对缺乏。自改革开放后,各地区的非国有经济占比较大,所以我们采用私营企业平均规模来代替,也即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数/私营企业单位数,变量名entscale代表了私营企业规模,strent反映了金融结构指标(structure)和企业规模(entcale)的交叉乘积项。我们用非国有企业从业人员数/全国从业人员数来表示各地区市场化程度,变量名用insitution表示,并采用strins表示金融结构指标与市场化程度的交叉项。

其他控制变量:外商直接投资、产业集聚、基础设施等等对一个地区的生产率增长有着显著的作用,我们分别用fdigdp、agglomerate、infra表示。fdigdp用FDI占GDP比重来衡量,反映了FDI的影响。1994―2006年的FDI由中经网上的外商投资实际利用额表示,agglomerate用第二产业增加值占全国第二产业增加值的比例,反映产业集聚程度。全国及各地区第二产业增加值的数据由中经网上的数据获得。infras用公路、铁路营业里程和与区域面积之比衡量,反映区域交通基础设施水平。

三、模型估计及结果说明

对于面板模型的计量,我们首先面临模型选择的问题,是混合估计模型、固定效应模型还是随机效应模型,通过计量结果,模型中的豪斯曼检验值与F检验值都在1%的水平上显著,下面的模型均适用于固定效应模型,进一步地,通过F检验模型均适用于时刻固定效应模型。

首先我们检验金融发展水平和一个地区的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我们分别采用银行业发展水平与股票市场发展水平代表金融中介与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结果分别由表1中的model-1和model-2列示。从表1中的计量结果可知,model-1中creditgdp的系数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了银行业水平的发展有助于各地区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从而促进经济增长,从金融中介角度反映了金融发展水平对经济增长的正的影响。同时faigap、infra、agglomerate的系数均显著为正,与我们理论预期一致。在model-1中,比较它们各自系数的大小,我们可以看到外商直接投资(fdigdp)与产业集聚程度(agglomerate)的系数较其他变量要大许多,这两个因素较其他因素来说对TFP的影响较大。

在model-2中我们考察了股票市场发展水平对TFP的影响。与model-1类似,各变量的系数均显著为正,与我们理论预期相一致。其中股票市场发展(stockgdp)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从金融市场角度说明了金融发展水平对TFP增长的促进作用,并且促进该地区的持续经济增长。从各变量系数表现来看,仍旧是外商直接投资与产业集聚对TFP的影响较其他变量大。

如表1所示,Model-3列出了基本解释变量structure与strent对TFP的回归结果,在这个结果中,structure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而strent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说明了在1994―2006年间,各地区的融资结构促进了其生产率的增长,但是随着各地区的进一步发展,企业规模的进一步增大,各地区以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占比越多,势必阻碍该地区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从而阻碍该地区的经济增长。在控制了地区基本发展变量infra、agglomerate、fdigdp后,结果如model-4所示,有所增大,说明这些变量的增加更多地解释了TFP的变化,而structure和strent仍然显著,进一步验证了我们的前面的论述。

同样,我们将strent换成strins,可以得出类似的结论。基本变量structure和strins与邮的回归结果列示于model-5,structure的系数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stuns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和我们理论预期一致,说明了随着各地改革的深入,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占比较多的金融结构势必会阻碍该地区的经济增长。在控制了其他解释变量后,structure与strins仍旧显著,且其他各解释变量也均显著为正,并无异常。

最后,我们在回归方程中控制金融发展水平,如表2所示。分别考察控制金融中介发展水平和证券市场发展水平下的回归结果,并用指标creditgdp和stockgdp代表。在控制了金融中介发展水平后,structure的系数不显著,其他解释变量均无显著变化,如model-7所示,这一点还需进一步考量。Model-8显示了控制了证券市场发展水平后的回归结果,strent和struture均显著,并和前面的论述一致,而其他控制变量也均和我们预期一致,统计上显著为正。

Model-9和Model-10则从改革程度角度考察了在控制了证券市场发展水平的因素后金融结构对TFP的影响,结果与未控制证券市场发展水平下的情况下一致。由此,两个模型的结果并没有太多的不同,从某种程度上,印证了我们的理论预期,说明各地区金融体系应该与其企业规模和改革程度相匹配,从而促进各地区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进而促进经济增长。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一)结论

通过理论与实证分析,说明各地区应该根据其经济发展情况选择合适的金融发展战略,本文并不单纯认为以证券市场为主导的金融结构比银行主导的金融结构优越。因此,本文选取了各地区企业规模和改革深度两个指标来阐释这个问题。在实证方面,利用1994―2006年中国各省的面板数据并采用时刻固定效应模型回归得到以下结论:中国近年来资本市场的发展对经济增长还是卓有成效的,通过股票市场发展指标对TFP的显著性影响可以观察出来;此外,各地区的融资结构促进了其生产率的增长,但同时应与企业规模相适应,通过相应指标的显著性我们看到随着各地区的进一步发展,企业规模的进一步增大,该地区全要素生产率随着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占比的增大而减小,说明了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将更能促进经济增长;同时随着各地改革的深入,TFP随着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占比增大而减少,也说明改革程度越高的地区,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更能促进经济增长。从长远来看,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以银行为主的融资占比结构将逐步下降,这可能是因为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消费者有资产选择多样性的需要,同时,由于间接融资方式成本较高,企业渐渐偏向直接融资方式。

(二)政策建议

1.各地区应该根据其优势产业规模状况制定金融发展战略。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且优势产业也不相同,而产业规模也各有差异。例如,有些地区以劳动密集型的产业为主要优势产业,这类产业可能存在规模小,资金量小但企业数众多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等金融机构由于信贷审查制度完善,可以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比较适合这类传统产业的需要,因此该地区应更多培育金融机构对此提供服务,促使其经济的发展,这样可以避免证券市场发展所带来的负作用,以及发展过程中的大起大落。而另外一些地区以大型国有企业居多,例如东北地区的老工业基地,这类企业多符合上市融资的基本条件,更易促进这个地区的发展。更有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则应关注两者功能匹配,达到两者优势互补,以促进经济发展。

2.支持技术创新,完善金融结构。在那些先行改革开放的区域,积极发展证券市场,提高交易市场活跃度,使得其投融资渠道顺畅,同时推出二板及创业板市场,以满足高风险科技发展的需要,促进该地区的进一步发展。而那些处于改革进程较慢的地区,应加快制度建设步伐,为证券市场发展培育制度环境,吸引优秀的金融人才等,同时应主要关注银行业的发展,不能忽视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支持,以支撑经济增长。

3.促进银行和证券市场的共同发展。总体来看,我国目前仍属于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同时也是以第二产业为主的产业结构,金融发展水平仍不高,而银行对于企业信贷能力评估等具有的相对优势使其更适合于传统产业的发展,使得这种金融结构仍将持续较长一段时间。但从长远来看,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证券市场的重要性将体现,因此在战略上,我国应积极为此做好准备,加强市场制度的完善,积极发展资本市场,鼓励企业通过市场融资的同时,提高金融发展水平。

主要参考文献:

[1]Bajan, R.G. and L.Zingales (1998), "Which Capitalism? Lessons From the East Asian Crisis", Journal of Applied Co.orate Finance, 11.

[2] Boot, A. W. A and A. Thakor (2000), "Can Relationship Banking Survive Competition?", Journal of Finance, 55.

[3]Franklin Alien and Douglas Gale,比较金融系统[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4]赵振全,于震,刘淼.中国金融结构和经济增长的关联性分析:理论与实证[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3).

[5]刘红忠,郑海青.东亚国家金融结构与经济增长实证研究[J].国际金融研究,2006(5).

[6]杨晓敏,韩廷春.制度变迁、金融结构与经济增长――基于中国的实证研究[J].金融与经济,2006(6).

论述证券市场的功能范文第5篇

证券交易税属于行为税,是就证券交易行为征收的税种,收入为交易额乘以税率。征收证券交易税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获得相应的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通过对证券交易税的征收来规范证券市场行为、缓解证券市场的波动和风险。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开征证券交易税,只是对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同证券交易税相比,目前实施的印花税存在着明显的缺陷:(1)印花税作用有限。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在收的一种税,它的意义在于加强凭证管理,促进经济行为规范化,了解其他税种的税源和缴纳情况,加强监督控制,同时可以积累资金,增加财政收入。由此可见,印花税的征收对交易行为的规范作用不大,再加上目前我国证券交易基本上实现了“无纸化”。征收印花税也失去了本来的含义。(2)印花税的征收范围狭窄,仅局限于股票市场的交易。尽管股票市场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最为活跃的,但证券市场的内涵要远远大于股票市场。所以,范围狭窄的印花税不利于对所有证券交易征税,而税基广大的交易税有助于保证各种类型的证券市场共同发展。(3)印花税的征收对象不恰当,对股票市场发展有不利的影响,(4)交易税负应由谁来承担。目前的印花税在征收对象上也值得商榷。总税负如何在交易双方分担,没有一定之规,由于交易税负不易转嫁,所以交易税在买卖双方的分担会直接影响交易行为,尤其是交易频率。所以,开征证券交易税对证券市场进行平抑不失为一个好办法。确定证券交易税税率要适中。税率过低,起不到限制股市过度投机的作用。我国股市的交易制度几经变换,目前基本上采取T十1和涨跌停板制度,尽管在抑制股市波动和风险方面有一定效果,但其本身也存在缺陷,例如中国的T+1制度实际上是单边的T+l制度,即各经营机构仍允许股票卖出所获资金在当日购买股票,而涨跌停板制的实施只是将预期延长实现,其风险和波动程度并没有改变。税率过高,会打击投资者的积极性,那么合适的税率是多少呢?笔者以为,投资证券的一个基本思想是:投资预期收益至少要等于储蓄利率,否则,投资者就要退出证券市场。所以,存在下面基本公式(考虑了资本利得税,未考虑手续费):

a·r证-a·t交-a·r证·ti=a·r银其中:a为投资资金;t交、ti分别为交易税税率和资本收益税税率;r证、r银分别为证券市场上所获收益率和银行利率。

下面运用此公式对我国证券市场做一分析:

在我国成长型的证券市场中,假设年收益率为3O%,资本收益税按规定20%征收(参考目前我国对股息和利息的征税),银行利率一年期按10%计算、代入基本公式得最大t交=14%,即140‰,如果一年按250个交易日计算,对于交易者来说:一日交易一次则其认为t交最大约为0.56‰,二日交易一次则其所能忍受的t交约为1.12‰,若一周交易一次(按50周计算)则其所能忍受的t交为2.8‰。由此可知,在交易税税率t交已知的情况下,交易次数越多,交易税负就越重。涨跌停板制的实施在抑制股市的投机和波动方面作用有限,因为它没有改变投机的性质,且在某种程度上会被机构或大户操纵从而损害技术指标的可靠性,致使中小投资者受骗。利用证券交易税替代印花税,在投机过盛时,交易量放大,相应的交易成本加大,因而可以有效地抑制短线炒作;同时政府可以从投机的交易中获得更大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为鼓励中长线的投资,交易税负的大部分应由卖者来承担,当然其比例如何,可以研究。

建立证券市场的目的是建立一种新型的储蓄一投资机制。保持二级市场的流动性是为了一级市场的繁荣和畅通,同时使证券市场的发展能够促进企业的发展、并对进入市场中的企业进行必要的约束。所有这些体现在二级市场中的交易,要能够反映国民经济主要是上市公司的盈利状况及成长性。一个投机过于旺盛的股市是起不到这种作用的。我国目前股市理性不足,一般股民的投资决策建立在道听途说的政策和消息上,而不是由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所决定、容易受大户操纵。对此,征收证券交易税不失为一种良策,证券交易税能够发挥“内在稳定器”的作用,当炒作过于频繁时,其成本随之增大,只有当预期收益率大于包括交易税在内的成本时交易才能进行。

二、关于对资本利得征税的间题

在论述交易税的过程中,我们曾提到对资本利得税的问题,可以肯定,对资本利得征税将会影响到交易税的征收、投资者的积极性、交易的活跃程度及财政收入的多少。在证券交易中,习惯上把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在交易中实现的所得称为资本利得。发达国家对资本利得征税是一个惯例,只是在适用税率和具体做法上有差别。对我国的证券市场来说,征收资本利得税的理由如下:(1)资本利得是指出售或交易有价证券这种特殊商品的所得,在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它会逐渐在个人可支配收入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对有价证券的资本利得征税是为了不歧视通过其他渠道得来的收入,至少对各种来源的收入应公平对待。事实上,按照税收的纵向平等原则,对不同负担能力胁人应征收不同的税收。在股市,尤其是发展中的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由于证券市场规范程度、信息披露真实性、机构操纵、基金市场发展等方面情况的差异而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因此,本来就是富人游戏场所的证券市场由于对资本利得不予征税,使得我国所得税制违反了公平性原则,所得税制的累进性受到破坏性的影响,这种情况在短期内的反应并不明显,但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发展,后果会越来越明显。实际上,对富人多征税也是国际惯例。(2)对资本利得征税也是分担交易税压力的需要。按前文中叙述的基本关系,假如对我国的证券市场不征或少征资本利得税,在证券市场收益不变或预期收益率(包括出于各种泡沫性原因)远大于30%时,为了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和减少风险,提高交易税征收强度的压力将会加大(当然可以采取其他直接的包括行政的或技术性的措施,但负面效应很大),这有可能使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遭到破坏。事实上,对资本利得征税不仅缓解了对交易征税的压力,而且有助于促进中长期投资,因为中长期持有一个成长性很好的公司股票,相对于风险较小的储蓄来说,即使在征税的情况下仍有利可图,因此,对资本利得征税并不一定会打击广大投资者的积极性,它打击的只是过分投机的积极性。当然在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中,有人估计70%以上的人或资金是在投机,这时对资本利得征税会使证券市场下挫,但对如此过度的、世所罕见的投机市场抑制一下有什么不好呢?从反面看,对资本利得征税导致证券市场暴跌恰恰证明了股市的非理性。当初,决定在深市开征印花税时,这一消息曾被当作特大利空消息而导致股市猛跌。理论上说征税应使广大投资者转向理性投资,并使证券市场随宏观经济状况和公司发展而成长。如今,印花税依旧,而投机仍很高涨,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的暴跌并没有充足的理由。一个直接的结论是,股市受机构操纵程度很大,广大投资者的操作是非理性的。(3)对资本利得征税同时也是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一个重要措施。这种不公不仅在证券市场或非证券市场之间的投资中产生,也在证券市场内部的投资之间产生。保证各种市场和个人之间合理的收益差距是税收政策的一个重要功能。

关于资本利得税,另外一个问题是如何确定资本利得税税率。一般的做法是将资本利得归人其他收入,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来计征。但为了鼓励中长期投资,对持有证券6个月以下的收益(称为短期资本利得)按累进税率征收;而对长期(大于6个月)持有证券收益应给予一定的鼓励政策,包括按较低的税率、有一定的免征额、抵免部分所得税等方法来计征。对公司投资所得,一律按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33%征收。

在考虑资本利得税的应纳税额时一定要考虑资本损失,其计税依据应是资本利得扣除资本损失后的净额,其净亏损可以从普通收入中扣减(当然,这需要有一定的限制)。按净额征收是考虑到了证券交易的风险,从而防止税收政策对证券市场的冲击:而净亏损可以从普通应税收入中扣除,实际上分散了一部分证券投资的风险,从而增强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的信心。

基于以上理由,为促进和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开征资本利得税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应将资本损失扣除,因为证券交易所得中有一部分是风险的对应物。并要区分短期和长期持有证券的收益,对不同持有期的收益按不同的资本利得税税率来征税。

对资本利得征税并不存在技术上的困难,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手段起点很高,基本实现了无纸化操作,所以对股东账户和现金账户收益净额的统计并不困难。具体在什么时点征收,这是一个较为敏感的问题,一般来说,以一年(按日历年度)为好;或于退出证券市场时征收。在账户金额统计上可以最后时刻的成交价格计算。

三、对股西息、利息和红利的税收政策讨论

对股息、利息和红利是否征税,如何征,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是不成问题的。无论来源如何、它们都是个人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属个人所得,当然要征税。而且,所得税是西方发达国家税制中的主体税种,因而他们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体制来对股息、利息和红利征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合理的以市场为基础的储蓄一投资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与此相适应,我国证券市场的税收政策有其自身的特点。笔者以为,对股息、利息和红利应免征所得税。在我国,银行储蓄、国债投资的背后是国家信用,其安全性没有问题,但其收益则不可预料。这是由于这一部分资金的使用受到限制,其投向不完全是按经济效益和利润最大化的原则进行,我国的金融结构中银行信用比重很大,是因为其他投资渠道不畅。一旦对储蓄和债券利息征税,会打击本来就很脆弱的投资心理,使资金显性或潜在转移,这对我国的国有企业和政治稳定有负面的影响。对利息免税也是抑制证券市场投机的一个间接办法。

对股息和红利免税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1)在投机性旺盛的市场中,大部分投资者较少考虑股息对证券行市的影响,在证券价格同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相关性不大时,对股息征税起不了积累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却可使这种相关性变得更小。而宣布对股息免税可形成很好的心理预期,使投资者更加关心公司的经营状况。(2)对股息征税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股息来源于股份公司的税后利润所得,对股息征税属于重复征税,同时它妨碍了投资者将其股息收入投到更有效率的公司中去。需要注意的是,应区分股息的分配对象,对个人而言应免征股息税,但对法人在非控股公司中获得的股息应视为公司经营收入,按正常企业所得税税率33%征收。(3)对股利不应征税是因为税基不易确定,且股票股利对于投资者来说并非实际可支配收入,它必须通过交易后才能实现,即也可能出现损失。另外应税所得按什么方法计算存在技术上的困难。当然,从长期来看,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进行。证券市场的规范和完善。所得税主体地位的确立以及征管手段的现代化,对利息。股息和红利的征税是必然的。

参考资料:

(1)吴晓求《98中国证券市场展望N中国人民出版社1998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