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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家政服务;互联网;用户推广
[DOI]10.13939/ki.zgsc.2016.05.086
1 家政产业与互联网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城镇居民对家庭服务的需求也逐年增多。据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统计,家庭服务业中已有近60万家企业、网点和连锁店,近2000万人在该行业就业,全国家庭服务业的年营业额达到1600亿元。家庭服务业中的就业总人数,仅次于安排农民工就业的建筑业。家庭服务业大致有20多个门类,200多种服务项目,涉及一般家务、看护婴幼儿、护理老年人、照顾病人、护理产妇与新生儿、家庭教育等各方面。
然而,我国的家政服务业还处于起步阶段,供需矛盾阻碍家政企业的健康发展。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的迅速普及,特别是在2015年,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家政互联网平台也随之涌现,并促进整个家政服务业的发展,家政产业要实现从传统到现代的蜕变,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机遇和新挑战。
我国现有家政服务平台有很多,尤其是由微信普及带来的O2O风潮,我国家政公司出现了O2O创业公司,对于像APP、系统、软件等互联网产品,可以升级、打补丁、更新版本,在原有基础上不断提升性能,可是家政服务平台APP、系统,不光要在平台设计上不断推陈出新,用人性化的设计打动消费者,更要认识到对家政平台发展至关重要的是家政服务质量的提高,而服务手段、质量得不到提高的家政公司就会被市场淘汰。
2 家政互联网平台用户推广的困境
2.1 网络信息甄别困难
作为拥有独立性的家政互联网平台需要运用先进的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电子商务等技术手段和家政学、法律等知识,对向平台提交的相关信息,分门别类的登记上传,上传信息包括家政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辨别信息的真实性,保障消费者权益,但是由于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和目前诚信体系的不成熟,相关个人信息鉴别难都成了家政互联网发展的瓶颈所在。
2.2 客户体验认可度不高
对家政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认可度不高,包括家政服务业的服务提供,以及消费者在使用家政互联网平台过程中,对互联网网页设计美观性的喜好感不强、网页使用功能不完善、相关链接切入不够充足、实时线上咨询反应不够及时等。
2.3 交易成本较高
家政互联网平台的建设仍然处在不断更新和完善中,与之合作的企业和自身能够提供的服务还不能够满足用户的需求,家政行业作为一个微利的产业,在网络平台系统建设前期已经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在运营阶段难以降低交易成本,这对于尝试互联网平台建设的新型家政公司有一定的困难。
2.4 互联网技术不完善
作为一个以经营传统行业的新型公司业态来说,互联网技术的及时应用,以及革新相关的信息都是家政互联网长期发展必须进行的,为了保障运营的高效,面临解决及时维护服务器及其相关硬件设施更新的难题以及应对一切可能出现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及时修补系统漏洞等,数据库维护、日常信息的储存备份、实时信息的、内容的更新、调整等方面,目前家政互联网技术能力还不足以完善的处理这些问题。
2.5 家政从业人员难以满足市场需求
面对中国家政市场状况,现有的家政服务人员数量和质量都难以满足市场的需求。男女比例上极不平衡,家政从业人员的文化素质较低,学习能力的不足导致公司对其职业技能、法律法规普及等培训的效果不明显,难以充分满足客户需求;家政行业目前的高流动性也导致家政服务人员不愿意接受相关职业再教育,无法为家政互联网提供大量优秀的服务人才。
3 家政互联网未来发展的路径
3.1 有效地吸引并留住目标客户
一般来说,“搜索引擎”“外部链接”“直接登录”的流量划分已经是标准化,通过搜索引擎而来的用户通常是受到内容的吸引;外部链接来自于各种推广营销以及文化和口碑;直接登录的通常都是忠实用户,因此内容建设很重要,内容是线上吸引用户的精髓,也是互联网的基础。线上运营的精髓是让用户体验后吸引并留下来,用产品和服务为用户创造潜在需求的价值,使其成为活跃用户和核心用户,体现“以用户为中心”的互联网运营思想,从而使整个用户基数都有稳健且持续的上涨。
3.2 提高技术与配套服务
正是由于互联网信息的公开性、丰富性,使得不良虚假信息泛滥网络,因家政服务相对个人空间的私密性特点,要更加注重安全性、私密性。在家政互联网平台下,处理家政服务企业和用户上传交易的信息,由于家政互联网平立性与客观性的特点,其双方的信息包括交易信息评估要尽量的中立客观,但是客观和放任的区别很难把控,由于用户情况各异,对于平台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判定也不同,所以容易损害平台的健康。从技术方面加强网络服务器及相关软硬件的维护,对一切可能出现的问题要进行及时科学的评估预测和维护,为系统漏洞修补制定合适时间;从信息处理和配套服务方面,加大日常信息的储存备份、实时信息的、内容的更新、调整等的投入;在不伤害平台活跃度的基础上制定相关网站维护的规定,将网站维护制度化、规范化是家政互联网用户推广问题解决的重要路径。
3.3 规范家政互联网的业务流程
通过互联网媒介,服务于广大客户,运用新型互联网电子商务手段,做到商家与用户、线上与线下的运营联动,发挥家政互联网平台的整体优势,做到线上咨询、线上订单、线上反馈与线下服务、线下维护相结合。通过国家规范的家政职业培训体系、执业资格认证体系,家政行业协会来实施对家政服务从业者的规范、约束以及监督,在服务时保障家政服务人员以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在服务后做好售后服务反馈答疑,定期进行客户回访等固定的方式来实现家政互联网服务的标准流程化。
与政府、银行、保险公司等联合起来,建立完整的服务系统,可以引入先进的第三方交易平台,降低交易风险,保证消费者的利益,达到双赢的目的。家政互联网可通过借助云计算、大数据分析的先进技术手段,大规模快速的处理各类数据,将信息匹配的效率极大的提高,同时扩大匹配范围,其中包含了星座、血型、年龄、性别等多元化个性化的匹配,以尽量完成现阶段消费者个人定制的个性化服务,可以有效地满易双方在信息不对等、不透明、不匹配上的合理要求。同时网站及其移动程序载体将把在家政互联网平台注册的消费者需求以及消费后点评、家政服务公司和在家政互联网平台注册的家政服务人员的基本信息、资质、服务质量在平台上分类呈现出来,交易双方都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在区域、价格区间、星级、有无资质证书、服务年限等关键词进行有效的信息匹配,最终促成交易。
3.4 提高家政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家政互联网的服务主体是高素质的家政服务员。开展家政职业资质教育成了关乎家政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与技能提高的最大问题,相关家政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不够专业,很难真实提高家政服务人员的相关技能,很难满足市场对家政服务的要求。想要进行家政互联网用户推广,缺少高素质高技能的人员严重束缚家政产业的健康发展。对于家政服务人员的相关规范,国家已经做了相关规范、法规规定和政策支持,家政互联网提供服务的家政从业人员都得持证上岗,定期通过家政相关职业技术教育、再教育,强化家政从业人员技能、基本素质、法律常识等,用来保障家政从业人员自身能力可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同时保障用户的利益不受损失。
3.5 积极利用国家扶持政策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近几年中国政府越来越重视家政服务行业的发展,家政互联网的出现,更使政府越发重视家政服务的互联网化的发展。家政互联网的发展必须要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扶持,一方面可以充分地利用政府扶持政策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品牌形象,增加用户信任感,也可以与相关政府机关合作开展有意义的基层公益活动或项目试点,给人们带来生活便利常识科普等活动,有效地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可以在整个行业里形成引导作用,促使更多的企业积极改进,学习先进的生产管理方式,遵守法律,保障家政服务人员利益,从而促使整个家政行业都得到长足健康的发展。
4 结 论
随着互联网大潮的到来,各行各业都在随着技术革新而改变着,作为家政行业这样一个既传统又新兴的第三产业,如何才能健康有序的发展成了整个家政行业最关心的。通过互联网的普及,人们的生活也变得更加便捷、高效,作为家政服务行业这一切实服务家庭生活,提高家庭生活质量的行业,家政互联网的出现既是大势所趋,又需要艰难地尝试、改进,才能不断适应市场的变化和用户的需求。参考文献:
[1]周海琼.家政服务业电子商务的需求分析与方案设计[J].商场现代化,2008(4).
[2]周勇.线上线下的冲突与融合[J].商业时代,2013(19).
[3]龚兴达.家政行业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营销推广研究[D].上海:华东理工大学,2012.
【摘 要 题】理论探讨
【关 键 词】女性/非正规就业/现状
【正 文】
一、导言
“非正规就业”一词源于国际劳工组织,原意是指在非正规组织或部门的就业,它主要指规模很小的从事商品生产、流通和服务的单位。在国内,近期劳动部出台一系列有效促进劳动就业的政策,其中将非正规部门定义为:小规模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企业、个体经济、独立服务、社会服务和自我就业。非正规就业除了在非正规部门中就业外,也包括在正规部门中创造的非正规就业,如:临时工、小时工、季节工、短期合同工、劳务派遣、分包生产或服务各项目等就业形式。
为了对我国目前非正规就业女性的生存与权益缺失现状有一基本的了解,2005年7-8月,利用大学生暑假社会实践,召集金华大学的优秀学生干部,对浙江省的部分非正规就业女性进行了问卷调查和个别访谈。根据非正规就业中女性集中的工种特性共设计了4份问卷。即“家政工生存状况调查”,“医院护工、保洁工生存状况调查”,“外来人口从事小买卖调查”,“小餐馆和小宾馆生存状况调查”等。每一种行业实发问卷280份,回收问卷280份。个案访谈根据年龄、文化等指标分层,选择各工种15名访谈对象,最后将文献资料、个案访谈的信息进行分类,关键信息融入问卷调查结果中。基于研究主题本文选取的是总报告中的部分数据。
二、非正规就业中女性集中的工种特性与劳动和生活状况
1.家政服务员。
家政服务员有员工制家政服务公司的家政服务员和中介式的家政服务公司的家政服务员。员工制的家政服务公司每月向用户和家政服务员收取管理费,按理应与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替服务员上社保,也须提供服务员上岗前和在岗的定期培训。但在我们走访的员工制家政服务公司多数没有与服务员签订合同,较正规的家政公司会从管理费中提取部分金额为服务员投保商业性质的意外保险,服务员的工资一般较中介式的高,但在扣除管理费、培训费后也与中介式的服务员差不太多。中介式的家政服务公司的家政服务员,经由中介服务而至家庭中工作,服务员、公司和用户三方面权利义务关系模糊,成了对服务员权益保障的空白处。因此若服务员发生任何权益受损情况则求助无门、无法可管。她们劳动条件和权益保障状况是最令人堪忧的。
从业原因。高达77%的受访者回答是为了“挣钱”,25%为“通过外出打工见世面,长知识”,11%为“欠债”,7%是“家里种地连口粮都不够”,还有11%是因其他原因。就业主体主要是从田地里被解放出来的农民,在被访者中,原职业为农民的占79.6%,下岗及无业者占16.1%,其他如个体工商者等占4.4%。
工作状况。家政服务员分住家和小时工。小时工的工作特点是活儿集中,且边界相对清晰。一般可分为脏、累、重的,如打扫清理厨房和卫生间;责任大的,如接送孩子;有一定技能要求的,如做饭等。住在雇主家的劳动时间很难界定,基本是“眼睛一睁,忙到熄灯”,虽说工作强度不大,但时间拖得较长且长年如此。据调查,完全没有休息日的有23%,每月休息一天的有32%,休息两天的有18%,休息四天的有25%,只有4%的受访者,一个月能休息八天。其中73%是无薪假期。另外,与雇主家庭“零距离”的接触,造成服务员精神压力很大。同时,若遇不肖雇主,则家政服务员易遭人身安全甚至害。对目前家政工作,80%表示不满意,10%表示满意,10%表示一般。
工作流动频繁。据调查,劳动者的平均工作稳定期大约在6个月左右,在同一客户家中工作时间超过1年的不到20%。“跳”成为一种常态,既是相对于雇主来说,处于弱势地位的家政服务员们的一种“日常抵抗”,即把频繁的跳槽当作“弱者的武器”来使用;更是实实在在的选择,因为选择往往比努力更重要。
工资方面。家政服务市场多需要的是初级家政服务员,工资自450元起至850元。调查发现,学历较高者,就业率和待遇都较高,反之则低,两者在月薪上相差300—500左右。小时工挣得会多些,小时工一般每小时6—8元不等,如按每天8小时、每月25天算,应有千元以上的收入,但需精打细算地除去租房和吃饭的开销。事实上如果有活儿做,她们是宁肯每天做12甚至14个小时的,而实际情况往往是“做不满”。住家家政服务员稳定但不自由,小时工挣得多些但不稳定。
2.医院陪护工和保洁。
据调查,我省大多数医院的护工都处于“散打状态”,医院对护工没有专门的管理。有的是通过在医院工作的熟人介绍,有的是病人家属自己找的。她们在医院里呆久了混熟了,没有活干的时候就会给医院留个联系号码,让医生帮忙留意。她们大都来自郊区或附近郊县的农村,年龄在40岁左右的居多,没有经过任何培训,缺乏相关护理知识。护工的收费标准为40元至60元/每天,清洁工一般是500-650元/月。
有些城市的医院如杭州、宁波等是引入专业公司进行管理,即将原先属于医院护理部或后勤部门管理的陪护和保洁等后勤业务发包给民营医护服务公司承包。原先护工上岗前都由医院负责给予一定时间的专业能力培训,并经由市卫生局的主办考取职业准人证持证上岗;但自从有的医院采用发包给民营公司的方式后,民营公司借口培训与订做制服,上岗前就向护工收取200—300元的费用,无法保证上岗天数,并且因为培训只是幌子,护工上岗前并没有完善的培训使其具备一定的陪护能力。
陪护工和保洁工的雇用关系的转变,在病人缴交的陪护费有固定行情的前提下,将此部分业务外包的结果就是在“病人——医院——护工”之间再多一个界面,也就是多一层盘剥,这可以从直属于医院和属于民营公司的护工收入的差距得到证实。病人缴交陪护费每日为40—60元,医院负责招募、培训和管理护工,以提供陪护服务,医院向护工收取管理费10元,护工可拿到陪护费30—50元,并获得签订劳动合同、社保、食宿等劳动保障。劳动关系明确,属于正规就业。而民营医护服务公司以营利为目的,雇用护工并派遣至医院从事陪护工作,虽然雇佣关系明确,陪护公司应该与护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上社保(但依据本调查,多数没有),护工得到的陪护费仅剩20—40元左右。因每月要从工资中拿出18%左右作为公司进行统一管理的管理费。据调查,护工月收入在500-700元的占10%,700-800元的占45%,800-900元的占10%,900-1000元的占15%,1000元以上的占20%。但由于是以日薪计算,吃住必须自己负担,而且没有带薪假期。另外高达82%的受访者回答曾被拖欠或克扣过工资。这些护工是以每天多少时间的劳动换来的呢?我们的调查显示,护工一个工作日就是24小时,从我们的访谈记录显示,甚至有病人家属认为,既然这护工是花钱请来的,她就不应该休息,24小时内分分秒秒都应该保持警觉的工作状态。
3.社区或批发市场从事小买卖的小商贩。
他们或在大型批发市场中贩卖商品,或在街边路口摆摊修车、卖熟食,或在居民小区内从事各类服务工作。
关于初期的投资,20.8%的人在1000元以下,13.8%的人为1000—3000元,由此可以看出,这些从事小买卖的外来打工者是以极小的资金额开始做生意的。据调查,每日净收人为50—100元的比例最高,因此估计每月收入约为1500—3000元,算是农民工中的高收入者。于这类农民工多数以家庭为单位迁居城市中,除了夫妻俩人外多数会有就学中的儿童随同。因此其要负担的费用(房租、进货周转金、子女教育费用、市场管理费和各类工商税捐)也较高。依据我们的调查结果,光是花在做生意须缴交的各类费用(管理费、摊位租金、水电费、保安联防费和社区清洁费平均每月共572.6元)。子女教育费用也是从事小买卖的农民工一项比较大的花销。
对“是否办了营业证手续”作了回答的人数占全体人数62%,其中,“办了手续”的人占29.5%,“没有办手续”的人占32.5%。在办了手续的人中,所花费用为“不到500元”的人约占半数。由于其中有很多人出来打工的主要目的是挣点小钱以补贴家用,所以有意识地回避以正规的资格开展正式的事业。但也因没有营业证,使他们处于非常不稳定的状态。
据调查,有约9成的人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上,30.9%的人工作时间为12—16小时,7.4%的人工作时间长达16小时以上。1个月中能休息8天的人只有总数的1.7%,“完全不休息”(42.4%)和“根据工作情况而定,有时休息,有时完全不休息”(37.6%)的人加起来占了被调查人的大多数。对于休闲的方式,回答“看电视”(63.3%)和“看报纸/杂志/书”(42.9%)的人占了大多数,也有的人与亲戚或老乡聚会(23.8%),或是到郊外去游玩(10.6%)。
无论是生活上还是做买卖,打工者与当地社区的关系都密不可分。回答“在做生意过程中遇到过刁难和麻烦”的人达到了35%。这些麻烦主要来自于与城管人员、顾客、地痞流氓、市场管理人员、联防人员、公安、居(村)委会以及税务人员之间的冲突。有近3成的人曾经交过这种或那种形式的罚款。
对于未来的期望,“充满希望”(33.3%),认为“有希望”(36.2%)和“还可以”(20.4%)等态度比较积极的人占有多数。这也许是与在老家从事辛苦的农业和贫困的状况相比,打工能够让他们抱有一些乐观的想法。
4.小餐馆和小宾馆服务员。小餐馆和小宾馆服务员年轻女性居多。年龄在16-25岁的占52%,26-35岁的占25%,36-45岁的占15%,46-55岁的占3%。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大专占3%,高中占11%,初中毕业占22%,小学毕业占25%,文盲(不识字)占17%。
据调查,受雇于没有工商登记的小餐馆或宾馆的服务员,他们的工资多在400—600元之间,工作时间一般都在一天10—12小时左右,由于餐馆或宾馆多为家庭式经营,雇用人数一般不超过10位,雇主也大部分是来自于外地的,法律意识薄弱,对于雇用员工的劳动保障毫无概念,雇用的员工和老板家庭常吃住在一起,或是老板租用简陋的宿舍让她们住,劳动和生活条件恶劣。很少签订劳动合同和投保社保。
三、女性非正规就业中的权益状况水平及原因分析
非正规就业领域,社会上维护打工者权益的氛围不浓,加之政策法律的不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维权难度较大,存在着诸多问题。
1.雇佣关系不明确或松散,大多数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或雇主拒签劳动合同。一方面,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正规就业制定的,非正规就业者的权益受侵害不属于《劳动法》保护之内。经济的发展,我国劳动关系产生很大变化,而服务行业的比重也日渐增加,与此同时非正规就业的人数也在不断增加,诸如家政工、外包工、时薪工等人数不断增加,在非正规就业人口中,女性占了大部分。但是,对于非正规就业的劳动者的法律及社会保障却明显存在着不足的地方。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国家和地方虽然都相继制定了一些保障非正规就业的法律法规,但还很不完善。另一方面,由于城市劳动力低端市场总量上供大于求,以及制度性保障的缺失,农民工自身的无组织性,再加文化水平低,对相关法律知识了解掌握得少,法律意识淡漠,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在与公司或雇主谈判时,缺乏要价的砝码,导致有些雇主拒签劳动合同,而有些雇主则随意修改或解除合同。由于劳动关系和劳动制度的不规范,导致协调劳动关系失去依据,员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
2.劳动报酬的不确定性。正规就业劳动力市场因受到政府管制,使劳动力价格存在一定的粘性,员工工资比较固定。而非正规就业劳动力市场在发展中通常处于政府干预之外,政府对工资没有最低限制,即使有限制也难以执行。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下,用人单位往往采取压低工资的方式录用农民工等。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经济是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相统一,形成农民的多劳多得的心理,特别是城市使用记件工作制,使加班等活动由企业行为变成了个人自我经济行为。非正规就业人员的工资虽然基本上能够做到不低于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但这个标准的保证是建立在劳动者超时工作的基础上。另外,克扣或者拖欠工资情况也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春节期间,公司或雇主采取少发给一个月的工资方法,逼迫牵制雇员春节后继续返回。另外公司或雇主还违反规定向雇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它不合理费用。
3.基本上没有享受社会保障,产假、四期保护等《劳动法》中针对女性的保护多半难以实现。一方面,由于没有明确的雇用关系,没有签订劳动(务)合同,就没有社会保险的保障。另一方面,由于她们收入低且工作不稳定也致使她们无力投保。同时,中国二元经济体制作用,农村长期没有享受过社会福利,农民工基本缺乏社会福利意识。再就是政策的不公正性。虽然她们干的一般都是城镇人不愿意干的“苦、脏、累、险”工作,劳动强度大,安全系数少,在生活条件、就业、劳动安全、医疗等诸多方面,都处于一种随时受到威胁的状态,但由于政策性因素,农民工的身份决定了她们不能同城市职工一样享受义务教育、失业、低保、养老、产假、四期、住房等平等的社会福利待遇。另外,我们发现在对非正规就业人员进行必要的社会扶助时,无论是研究者还是公共政策的制定者都存在一定的性别视点的盲缺。在目前的针对非正规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政策设计中,往往也较适合自由职业和在正规部门非正规就业的人员,通常不适用于以女性为主的家庭服务、小时工。而女性的贫困不仅只是自身的贫困,它还将会影响她们子女的整体素质。因此应专门制定、设计和推行适合女性非正规就业的社会保险品种,体现简便、易操作、形式多样、选择余地大、进入门槛低等特点,使非正规就业女性享有参与社保的权利。
4.就业不稳定。女性非正规就业人员具有较高的同质性,她们的市场竞争能力差,可替代性强。由于同质性的存在,即使是条件差的工作也不是唾手可得。另外,她们就业的行业特性具有较强的不规律性和不稳定性,极容易导致失业。据我们调查的家政服务员数据显示,她们在一个家庭工作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的时间,而她们在二个工作之间的间隔则常常超过三个月以上。就业状况的不稳定及劳动报酬不高让她们的抗灾能力降低,极易让她们成为城市中的贫困群体。
5.受歧视和排挤。一方面是受城市户籍制度与用工制度的限制,农民工在城市社会中受到社会发展先天性制度的整体排斥。即便因为由农村转移到都市非正规部门就业,实现了职业地位的较大上升,但进入都市后职业流动基本上是水平流动,没有地位上升。她们只能处于城市社会的底层,在社会生活中往往要受种种歧视。另一方面因地方政府和社区的保护主义及城市市民对其抢夺就业机会的偏见,导致对农民工的歧视态度,使得农民工的公民权利易受侵害。
6.易受人身侵害。女农民工集中的工种多要求雇佣年轻的女孩,且多为服务行业,在开放的工作环境中她们每天接触各类人等,轻则遭到性骚扰,严重的害或其它人身侵害。家政人员在这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因为她们最分散,工作环境是被隔离的,因此其人身安全受到的威胁也就最大。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一个是受到来自雇主的暴力侵害,一个是害问题。在现实的家政服务领域中,家政服务员遭受雇主打骂、虐待和的案件时有发生。
关键词:私签;三方博弈;私签概率;稽查概率;违法成本
Economic Analysis on the Issue of Private Signing in the Housekeeping Service Industry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Generalized Virtual Economy
Abstract: The issue of private signing is a kind of illegal behavior in the housekeeping service industry, which blocks its healthy and stable development to a great degree. Based on the thought of generalized virtual economy,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game theory and mathematical methods to analyze the roles the housekeeping companies, the helpers as well as the consumers play and the behaviors they choose in this topic, it is found that the three bodies have the motivation to direct something. Then based on the mathematical results, the conclusion is shown that the way to contain the further deterioration of private signing is to reasonably improve its illegal cost. Finally, several policies suggestions to improve the illegal cost of private signing are presented.
Keywords: private signing, tripartite game, rate of private signing, rate of inspecting, illegal cost
一、引言
作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双引擎,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现已相互渗透,形成了交织与并存的经济混合体。当今传统的经济研究将重点放在对物的研究上,而忽视了人的心理需求这个关键因素,广义虚拟经济研究则是以人的价值判断为基准,充分考虑人的心理需求,形成了“看不见的心”的新规制。正如林左鸣(2010)所言,现在的经济发展模式已经脱离了传统的实体经济的概念范畴,“看不见的心”可能取代“看不见的手”成为新的经济推手。
家庭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劳务,进而满足家庭需求的一门朝阳产业。从广义虚拟经济角度看,该行业充分考虑了人的心理需求,其良性发展符合提升人民生活质量、构建和谐家庭的时代需要,是吸纳城乡富余劳动力的重要途径,对于扩大内需、统筹城乡发展以及实现家庭服务业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目前,全国现有家庭服务企业和网点50多万家,提供大致20多个门类200多种服务项目,年营业额达 1600多亿元,成为扩大内需的“主力军”之一(王志刚、李腾飞,2010)。另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统计显示:全国80岁以上的老龄人口每年以8%到10%的速度增长,残疾人达到6000万到8000万。据调查,我国城镇现有1.9亿户家庭中约15%的家庭需要提供服务,这样应能提供2900万就业岗位。2025~2030年老年人达到4亿,那时将有1亿个家庭服务就业岗位需要家庭服务工作者参与。由此可见,家庭服务业对于调整我国宏观经济结构具有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就目前的发展现状来看,家庭服务业的非正规就业特征非常明显,从业人员队伍的稳定性低、流动性大,流失率也很高。显然,高流失率会制约家庭服务业的下一步发展。实际上,伴随高流失率产生的“私签”和“撬行”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两大顽症。留人难,已经成为诸多家政公司生存与发展所要面临的首要问题。
鉴于以上分析,本文拟从家庭服务业“私签”现象入手,具体分析家政公司、消费者与从业人员三方市场主体在“私签”中所扮演的角色、行为选择及其对家庭服务业后续发展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思考家庭服务业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出发点。余文构成如下:第二部分是文献回顾;第三部分是博弈论和数理模型分析;第四部分结果分析;第五部分是结论与建议。
二、文献回顾
党和国家、社会界和学术界近年来都非常关注家庭服务业的发展,学术界对该行业的发展开始了积极地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现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文献综述。
第一,关于家庭服务业的发展现状。家庭服务业属于新兴行业,各种矛盾层出不穷。杨瑚、张亮晶等(2010)借助SWOT分析法剖析了我国家庭服务业的发展现状,认为外部机遇 大于威胁,内部劣势大于内部优势。他们在肯定我国家庭服务业具有需求持续强劲、规模加速扩张、经营日趋连锁、服务日益丰富的内部优势的同时,指出其关键劣势在于服务理念滞后、市场不规范、立法不健全、没有理清供给与需求的关系,建议充分结合近年来消费者对家庭服务内容需求日渐丰富以及对服务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的外部消费环境,及时完善权益保障机制和教育体系。
第二,关于家庭服务业的立法基点方面。学者们普遍认为,为规范家庭服务业的发展,应重视制度建设,尽快建立和健全家庭服务业法律法规,严格规范各市场主体的行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坚决打击和取缔违法违规经营。一是制定专门的家庭服务业条例并区分家政企业的性质,明确规定公司、客户与员工之间的工作内容、义务、服务价格、服务期限、违约责任以及争议处理合约(秦莉莉,2006)。二是将家政从业人员纳入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调整的范围,建立新型的雇主――从业人员关系。三是将保险业融入家政业,针对家政行业的特殊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特殊的社会保障政策(李,2010)。
第三,关于家庭服务业的发展前景方面。大多数学者认为应立足于市场,引入现代产业管理特征,采用特许连锁经营模式以满足不同收入阶层群体的社会需求,及时发现、培育新的家政服务需求增长点,实施行业创新。刘银花(2001)和曾向东(2004)指出传统的家政公司应及时转型,员工制经营模式才是未来家政服务业的发展趋势,并进一步指出转型的出路在于:重视品牌效应,提升员工素质;整合社区资源,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强化岗前岗中培训,跟踪服务质量,提供消费者满意的服务;严格把关从业人员准入素质,为消费者和员工购买意外险,降低双方潜在风险。
第四,关于开展家政教育方面。学者们认为,家庭服务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大力开展家政教育对于提高国民生存能力和生活质量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和现实意义(阿力贡,2009;王黎英,2009)。易银珍、王琪(2008)从实证角度分析论证了在我国高校开展家政素质教育的现实必要性,为高校开展家政素质教育提供了理论框架和实践路径。
综上所述,现有文献主要围绕以上问题从宏观层面展开综述性分析,一般是从一方或者两方市场主体的角度来认识和分析家庭服务业面临的问题,往往指明了家庭服务业举步维艰的外部原因。鲜有学者从微观层面借助相关经济学或数理知识建立分析框架来剖析家庭服务业的发展状况,对内部因素的相关问题重视不足,同时也不能够通盘考虑到各方利益主体的行为选择对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影响,缺乏研究的深度。
三、博弈论与数理模型分析
(一)家政公司、从业人员和消费者之间的委托――关系
家庭服务供应链条件下存在着博弈三方:供应链上游的从业人员、供应链中间的家政公司和供应链下游的消费者。在这三方的合作过程中,家政公司、消费者与从业人员都不能观察到未来的变数,实际上存在着一系列的委托――关系(图1):先由消费者发出服务请求,然后家政公司委托从业人员为消费者提供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委托消费者对其服务做出评价并支付服务费(V)给家政公司,最后还要经过家政公司的抽成运作(kV,其中k为抽成比例)将剩余的服务费(1-kV)转移支付给从业人员。
正规家政公司通常的做法是:在从业人员上岗之前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图2,合同2),约定提供服务的员工级别与服务价位;员工上岗后,如果客户对服务不满意,将由公司负责为客户调换员工,保证新调换的员工及时上岗,直到客户满意为止;客户只需在签合同时将服务费用交给家政公司,此后,不必为再调换服务员的事情重复付费,同时也避免了与员工直接谈解雇问题的尴尬;另外,由于是上门服务,员工的健康对客户的影响至关重要,正规家政公司要求员工持健康证、培训证上岗,即使发生纠纷,客户可以与家政公司协商解决问题,这比直接面对员工本人方便得多;正规家政公司还会为每位客户和员工购买财产及意外伤害险,降低各方的风险成本。
由于家政公司不直接为消费者提供家庭服务,所以其收益完全由消费者与从业人员的合作态度决定。而消费者与从业人员的合作态度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函数,由二者对预期收益的估计、机会成本、品质和奉献精神等决定。消费者与从业人员很可能由于利益的诱导进行“私签”交易。
私签的通常做法是:消费者和从业人员进行讨价还价,达成一个双方都满意的交易价格(Y),并协商由从业人员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消费者按照“先服务,再付款”的模式直接将服务费支付给从业人员。这样,消费者与从业人员就合伙“炒”了家政公司。
需要指出的是:在图3中,私签交易往往考虑得很简单,对于服务的内容、标准以及纠纷处理办法往往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而作为被“甩”掉的东家,家政公司的损失也是显而易见的。由此可见,“私签”对于家庭服务业三方市场主体的影响都是不容小觑的。
(二)供应链视角下消费者、从业人员与家政公司的三方博弈
我们重新回到家庭服务业产业链的问题上来。一般意义上的产业链如图1所示。根据调研的实际情况,我们假设正规家政公司分别与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签订协议。在家政公司与消费者的协议中,规定由家政公司通过从业人员为消费者提供家政服务,并书面约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标准、价格、服务时间、有效期和截止日期等,服务期满后由消费者支付服务费(V)给家政公司,二者之间中止协议关系。而在家政公司与从业人员的协议中,规定家政公司将消费者支付给公司的服务费按照约定的比例(k)抽成后,将剩余的费用((1-k)V)作为从业人员的佣金,并支付给从业人员;同时规定从业人员不能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私签”交易,协议自从业人员与消费者解除雇佣关系一定时间(通常约定为3个月或者6个月)后自动失效。
在出现“私签”情况的条件下,家庭服务产业链由图1变化到图4。 下面,我们以博弈论作为分析工具,研究消费者与从业人员之间的私签损益,以及家政公司如何针对私签问题进行检查和监督。在理性经济人和风险中性的假设下,建立三方市场之间的博弈模型,通过求解均衡解给出参数变量的政策含义,进而探讨“私签”问题的治理对策。
1.模型假设
假设家政公司与消费者、从业人员在协议之初约定由从业人员为消费者提供市场价值为V的服务,家政公司的抽成比例为k,不考虑工资拖欠与克扣等问题,服务结束后从业人员可以获得的收入是(1-k)V。在消费者与从业人员的一次“私签”中,消费者以价格的价格让渡给从业人员。需要指出的是,“私签”一旦成功则意味着,家政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培育费用(包括招工、培训与日常管理等,其中管理又包括社保、工资保障以及纠纷处理等)化为乌有,我们假设家政公司对单位从业人员的招工、培训以及劳动工具配置的平均成本为Z(注:Z可以视为公司对单位从业人员的固定投入成本;kV为日常管理成本,以示区别)。一般而言,一个消费者对应一个从业人员,从业人员与家政公司之间是一对多的关系,因此有V≥Y≥(1-k)V≥kV。我们再假设家政公司的稽查成本为J,那么:(1)当Y-(1-k)V=0时,我们认为消费者与从业人员各自恪守与家政公司签订的协议,从业人员对消费者尽职尽责提供服务。(2)当Y-(1-k)V>0时,我们认为消费者有意与从业人员进行私签。(3) Y-(1-k)V<0不成立,从业人员不会接受低于常规收入的私签价格。
模型假设如下:
(a) 消费者与从业人员进行私签交易,且家政公司不稽查(此处暂时认为从业人员是瞒着公司干私活,私活结束后有继续回原公司的打算,只是“钻空子”干私活,因此认为家政公司并未损失培育成本Z)。则消费者、从业人员与家政公司的损益分别为-Y, +Y,-kV。
(b) 消费者与从业人员进行私签活动,家政公司进行稽查但不成功,则三者的损益分别为:+Y,-Y,-kV,其中J为稽查成本。
(c) 消费者与从业人员进行私签,家政公司进行稽查且查证成功,对消费者处以罚款P1,对从业人员处以罚款P2,且终止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公司―职员关系。一般而言,P1与P2分别是消费者与从业人员需要支付或者获得的费用的倍数。由此,消费者、从业人员与家政公司的损益分别是:-Y-P1,+Y-P2,-kV-J+P1+P2-Z。
(d) 消费者与从业人员不进行私签活动,家政公司也不稽查,则消费者、从业人员与家政公司的损益分别为:-V,(1-k)V,kV。
(e) 消费者与从业人员不进行私签,家政公司进行稽查,则结果只能是查而未果(此处不考虑家政公司诬陷的可能,当然在实际情况中的确存在家政公司诬陷的情形。我们假定“消费者与从业人员进行私签,且家政公司取得证据”为不可能事件,三者的损益都为0),则消费者、从业人员与家政公司的损益分别为:-V,(1-k)V,+kV-J。
(f) 假设pS为消费者与从业人员进行私签的概率;pJ为家政公司对私签进行稽查的概率;pC为家政公司对私签进行稽查且查证成功的概率。
在上述假设之下,消费者、从业人员与家政公司三方博弈模型如下:
说明:(1)博弈三方分别是:消费者、从业人员与正规家政公司;(2)消费者与从业人员可以选择“进行私签”或者“正常工作”两种策略,正规家政公司作为博弈的第三方,可以选择“稽查”或“不稽查”两种策略;(3)无论博弈三方采取哪一种战略,都要为之付出一定的代 价或者取得相应的收益;(4)表中损益者顺序由上而下依次是:消费者、从业人员、家政公司;(5)表中正负号不代表数值大小,而是代表资金流入或者流出的方向。
2. 数理模型求解
(1) 在给定消费者与从业人员进行私签的概率pS的情况下,家政公司进行稽查和不稽查的预期收益分别为:
当家政公司选择“稽查”与“不稽查”的预期收益无差异时,家政公司的博弈实现均衡,此时可以得到消费者与从业人员进行私签的最优概率。
(2)在给定家政公司进行稽查的概率的情况下,我们优先考虑消费者的收益变化,而暂时将从业人员的利益变化搁置一边。在给定的情况下,消费者进行私签和正常工作的预期收入分别为:
π3=pJ [(-Y-p1)(1-pC)(-Y)]
+(1-pJ)(-Y) (5)π4=pJ [0pC+(1-pC)(-V)
=VpCpJ -V (6)
?+ (8)
(3) 在给定家政公司稽查的概率pJ 的情况下,优先考虑从业人员的收益变化,而暂时将消费者的收益放置一边。那么,在给定pJ 的情况下,从业人员进行私签交易与正常活动的预期收益分别为:
四、结果分析
(一)均衡解分析
1. 消费者和从业人员进行“私签”的均衡解的指导意义
模型的均衡表示消费者与从业人员将以最优概率 S p?选择私签并获取相应的额外收益。如果pS> S p?,说明行业中的实际私签概率已经超出了私签合理存在的临界值 S p?,即意味着消费者与从业人员倾向于进行违规操作,那么家政公司的最优选择就是选择稽查;反之,则不稽查;如果消费者与从业人员选择以概率pS= S p?进行违规操作,那么家政公司可以选择“稽查”或者“不稽查”,且此行为选择是随机的。
在消费者、从业人员与家政公司的混合博弈均衡条件中,消费者和从业人员进行私签的最优概率
??++?,取决于J,pC p1,p2,k,V,Z几个变量,其中,在该家政公司规定抽成比例k和服务的市场价值V以后,可以认为k与V独立于我们的模型之外,这里将其视为固定不变,那么消费者与从业人员进行私签的概率主要取决于J,pC,p1,p2,Z几个变量。那么在给定k与V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改变J,pC,p1,p2,Z这几个变量来影响消费者与从业人员进行私签的概率。显然消费者与从业人员进行私签的最优概率 S p?与p1,p2,成反比例关系,与Z成正比例关系,且容易求得 S p?对J的一阶导数为正值、对pC的一阶导数为负值,由此可见:提高对消费者与从业人员进行私签的处罚额度p1,p2改进家政公司稽查质量以及提高对违规活动的查证效率pC,降低稽查成本J,将会有效降低消费者与从业人员进行私签的频度。同时我们注意到, S p?与Z成正比例关系,也就是说,家政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培育成本越大,消费者与从业人员进行私签的可能性越大,这一点似乎有悖于我们的理解。考虑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于此类从业人员而言,他们往往掌握比较充分的市场信息,同时又取得公司的信任,往往能够瞒天过海干私活且风险较低;二是对于企业而言,不仅要为从业人员提供好的发展条件,而且还要设置必要的“高压线”来防止其进行私签;三是家政公司要适当控制自己的培育成本。
2. 家政公司进行监督稽查的均衡概率分析
对于家政公司而言,选择“稽查”或“不稽查”的倾向和消费者与从业人员的“私签”收益密切相关。具体来看:
(1) 优先考虑消费者利益,即在私签活动中,暂时不考虑从业人员的收益,而重点考虑消费者对“私签”收益的刺激反应,此时,则家政公司将以最优概率
?+选择稽查。如果家政公司将以概率pJ> Jp?的概率进行稽查,那么消费者的最优选择是正常交易,不接受从业人员的私签诱导;如果家政公司选择以pJ< Jp?概率进行稽查,那么消费者的最优选择是与从业人员进行私签,主动与从业人员寻求私签或者接受从业人员的私签诱导,以牟取额外收益(例如,以相对低廉的价格获得与之前等值的服务);如果家政公司选择以pJ= Jp?进行稽查,那么消费者可以选择“私签”或者“不私签”,其
?+可以看出,此时家政公司进行稽查的最优概率取决于pC,p1, Y,且都与之成反比,也就是说,设法改进稽查质量以提高查证效率pC、加大对消费者参与私签的处罚力度,可以有效降低家政公司的最优稽查概率,同时,消费者与从业人员讨价还价后的预期支付费用Y与服务的市场价值越逼近,家政公司
(2) 从业人员利益最大化倾向的情况。如果在私签交易中,把从业人员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而将消费者的利益放在第二位,则家政公司将以
果家政公司将以概率pJ> Jp?的概率进行稽查,那么从业人员的最优选择是正常交易;如果家政公司选择以pJ< Jp?的概率进行稽查,那么从业人员的最优选择是寻求与消费者进行私签,以牟取额外收益;如果家政公司选择以pJ= Jp?进行稽查,那么从业人员将随机地进行私签交易。从进行稽查的最优概率取决于pC,p1,Y,且 Jp?与pC,p2成反比,与Y成正比,也就是说,设法改进稽查质量以提高查证效率pC、加大对从业人员参与私签的处罚力度,可以有效降低家政公司的最优稽查概率,同时,消费者与从业人员讨价还价后的预期支付费用Y与服务的市场价值之间的差距越大,私签对于从业人员的吸引力增加,家政公司的最优稽查概率也增加。
(二)模型拓展:从静态分析到动态分析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模型分析只是一次性的静态博弈分析。而实际上,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消费者、从业人员与家政公司的三方博弈是动态的,任何一方博弈者都会在不断的重复博弈中审时度势地优化自己的行动策略。我们对此问题的分析不仅要在既定的博弈结构之下,找出最优监管的均衡概率,还要在现有的博弈分析框架之外做文章,如建立和健全家政业信用体系,进
行价值链创新等,对此问题的讨论我们稍后进行讨论。
从动态博弈来看,在家政公司的稽查概率 Jp?偏小的情况下,对私签双方而言,即使惩罚力度p1和p2足够大,对消费者与从业人员而言也只是无足轻重的威胁,那么在未来的重复博弈中消费者和从业人员必然选择继续进行私签,如下图所示:
在图5中,如果“私签”双方知道家政公司稽查的概率接近于0,而消费者选择私签需要支付的费用为,小于正常活动需要支付的费用;从业人员进行私签的收益,大于进行正常活动的收益 ,因此,消费者与从业人员将会继续选择私签策略。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私签的形成固然有其主客观因素,但是,私签的违法成本太低收益太高,才是其存在的最根本原因。要想彻底根治私签,不仅家政公司要提高查证效果和加大惩罚力度,更需要让私签的双方为此付出相应的巨大代价。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以广义虚拟经济思想为指导,通过分析消费者、从业人员与家政公司的混合博弈,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第一,消费者与从业人员进行私签的概率与家政公司的稽查成本、家政公司稽查且查证成功、家政公司对“私签”双方当事人所处以的罚金密切相关。家政可通过提高对消费者与从业人员进行私签的处罚额度,改进家政公司稽查质量以及提高对违规活动的查证效率,降低稽查成本,来有效降低消费者与从业人员进行私签的频度。第二,家政公司选择“稽查”或者“不稽查”的概率与私签查证效果、对“私签”双方当事人所处以的罚金以及“私签”协定的服务价格密切相关。改进稽查质量以提高查证效率、加大对消费者参与私签的处罚力度,使消费者预期支付 费用与服务的市场价值越逼近,家政公司的最优稽查概率就越低。
结合前文的博弈分析、数理分析以及“私签”的成本―收益分析,我们不难总结出提高“私签”违法成本的有效办法:首先,政府要积极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引导家庭服务业向着规范化、法制化和职业化的方向发展,让“私签”现象失去得以繁衍的温床;其次,家政公司要力争管理好自己的团队,明确告诉员工可为与不可为的行为,建立督导检查机制,对于“出轨”员工给予严厉处罚,努力打造出一支遵纪守法的优秀团队;最后,家政从业人员和消费者要认真权衡“私签”的利弊,拒绝私签,远离私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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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女教师三部门时间配置的事实决策服从于成本~收益分析。研究高校女教师的时问配置,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家庭,贝克尔认为家庭生产是“将资本品、原材料和劳动组合起来,以清扫、喂养、繁育以及生产一些有用的商品”。家庭作为一个生产单位,它像一个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一样,寻求最有效的劳动分工方式。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家庭内部劳动分工的主要原因是专业化。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在一个家庭内部,由于生物学意义上的差别,男性在某种程度上对于市场生产专业化,女性在某种程度上对于家庭生产专业化,专业化的结果使男性和女性成员因为分工而在各自的领域更有效率地进行商品生产。家庭的组合可以把男性和女性的劳动成果集中在一起,从而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较大的收益,使得男女双方都得益。女性是家庭生产的主要承担者,这是家庭成员分工的传统结果。
高校女教师作为妇女的一个群体,尽管素质高、意识强、文化层次较高,但也作为家庭的一员存在,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家务劳动,事实也表明,她们仍是家庭生产的主要承担者,这就使得高校女教师的时间需要在家庭、市场、闲暇三个部门之间进行配置,不同于男教师只在市场和闲暇两部门之问进行配置。在区别与男性教师差别的基础上,从女性人力资源发展的角度出发,在约束条件。F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2高校女教师时间配置现状
2.1家庭生产时间
高校女教师的非市场时间包括家庭生产和闲暇时间。从家庭生产时间来看,家庭生产逐渐减少,这是因为生产力提高了,专业化生产增加了。人们把以前用于做家务的时问更多地用在别的方面,这对女性来说是一个很大的解放。家庭应用越来越多的他人劳动来代替自己的劳动,幼儿园和托儿所已经成为社区建设的一部分,各种形式对年老体弱的人的照顾也变得非常流行了。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婴儿死亡率出现大幅下降,女教师在繁育、喂养后代方面的负担大大减轻。
2.2闲暇时间
高校女教师的闲暇时间正在增多,但与男教师相比,还是相对不足。在女教师的闲暇时间里,部分分配给休闲活动,部分分配给人力资本投资,即继续深造或业务学习。
休闲是现代人追求幸福的一个指标,高校女教师的休闲时间在个体、家庭、社区、社会等层面分配。从高校女教师个体的健康角度说,没有休闲,就没有个人的健康,身体总是处于高压之下,会产生亚健康状态;从家庭角度来看,现代家庭越来越少地承担社会生产的功能,而越来越多地承担着休闲生活的职能。大部分高校女教师的闲暇生活是在家庭中度过的,比如看电视、上网、看报纸杂志、K歌、美容,与孩子共同玩耍,全家外出旅游度假,探亲访友,增加家庭成员互动的时间等;从社区角度来看,高校女教师会享用社区内的公共游憩空间,如绿地、花园、全民健身设施、文化和体育活动设施、会所等,进行适当的放松和娱乐活动;从社会角度来看,社会是每一个人最大的休闲活动场所,如随着“小黄金周”、“大黄金周”休假制度的实行,使得近几年休息休假时间不断增多,尤其是高校女教师寒暑假的时间,更成为她们休闲的好时光。
人力资本投资是属于时间密集型的,只有闲暇时间才能用来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因此,闲暇时间在某种程度上对人力资本投资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由于高校女教师的时间要在市场、家庭和闲暇三个部门之间配置,相对于高校男教师时间的两部门配置(市场和闲暇),用于家庭生产的时间的存在使得女教师的闲暇时间减少也就减少了其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时间。但是高校女教师并没有因为性别的差异而减少在人力资本投资方面的需求,现在高校改革不断深入,职称评定压力越来越大教学和科研管理不断科学化和创新化,学历提升的压力也在逐步显现,目前年龄在30—45岁的女教师继续深造、业务学习的人数一年比一年多,她们继续深造的目标一般是硕士或博士,业务学习一般围绕高校教材更新改革、教育手段的方法改进等进行。一般来说,随着年龄的增大,知识资本投资越来越少,健康资本的投资越来越多。因为投资都要讲究一个效益,如果年龄大了以后再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她们后期的收益是比较少的,所以超过45岁的女教师人力资本投资的时间相对会降低。
2.3市场时间
这是高校女教师用于教学、科研的时间。相对于男教师而言,女教师在教学上有明显优势,比如女教师相对来说能够熟练地驾驭讲课内容,积极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对教学工作态度比较端正、教学热情饱满,群体互动效果较好,与学生接触较多等;但在科研方面,女教师表现相对落后,如学术带头人、课题负责人、重要课题数量等方面相对不足。教师事业成功的标志是他们的教学水平和科研水平,而事业成功是每一位教师毕生追求的目标,是教师自我价值实现的手段。目前各个高等院校都不同程度地实施了竞聘上岗、学生选教师的竞争机制,作为学历较高的知识分子,谁都不愿意被淘汰,女教师也不例外,因此,她们用于教学、科研上的时间呈上升趋势,尤其是对于30~45岁的女教师,因为面临考核、职称评定、升迁、“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聘任政策等压力,她们自身的危机感会较强,用于教学、科研的时间相对会更多。
3正确认识和把握时间分配的策略
3.1把家务劳动作为国内生产总值的一部分进行统计
经济学家茅于轼先生认为家庭生产要花费比较长的时间,家庭生产所带来的商品和服务,是国家整体生产的重要部分,因此为了不再使妇女的贡献被低估,大力呼吁把家务劳动部分计算在GDP里面。举个例子来说,如果请人在家里煮饭、打扫卫生、做保姆,相应的会计算服务量,产生货币支出,这些工作会计算在GDP里,如果这些工作由家庭成员来做,就会忽略不计了。不少学者提出用替代法计算家庭生产的价值,也即如果这些工作不是由家庭成员承担,而是通过家政公司请人帮忙的话,在市场上所花费的成本,就是这些家务的价值美国西北大学教授艾斯纳利用这种方法进行统计,发现美国从20世纪40年代中期到80年代初为止,家庭内的生产值超过了GDP的20%以上。如果家务包括在GDP里进行统计,会大大提高高校女教师的自尊心,满足她们自尊的心理需求,解决传统的角色冲突的难题。
3.2正视冲突、阶段兼顾原则
在高校女教师的成长过程中,由于实际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客观因素的限制,在人生的不同阶段对时间分配有不同的侧重点。从这个意义上讲,时间分配有冲突是客观存在的,女教师要善于分析现状,确定不同时期的人生目标,正视冲突并做出合理的选择,这样会提升现代知识女性的自我意识和全面发展。比如未婚未育的女教师可以把事业放在首位,主要把时间配置在市场也即教学和科研上;育龄的女教师已经积累了一定的教学经验,此时要经历怀孕、生育、婴儿喂养的阶段,女教师的这种时间是不可替代的,可把家庭生产放在首位;女教师在30~45岁大多已能从日常烦琐的家务劳动中解脱出来,处于最能发挥创造性的年龄,可以把教学、科研和人力资本投资放在首位。
3.3加快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步伐
通过建立社区家政服务系统,比如发展社区食堂、家政服务系统化、规范化,使高校女教师从中切实受益,缓解她们的后顾之忧,这是她们事业发展的重要环境因素和外部条件。良好的社区家政服务会缩短女教师用于家务劳动的时间,相应地增加她们的闲暇时间,从而使其用于人力资本投资的时间更多,减少女教师学习时间的机会成本。女教师人力资本投资时间的增多,会增强其教学、科研能力,提升个体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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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主要问题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颁发《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保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争取2006年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人数达2000万人,并争取2008年底实现全面覆盖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该《通知》对农民工医疗保险作了整体的规划,但这些规定过于原则性,对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均未细化,尤其是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对象根本就没有涉及。存在如下问题:
一、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能否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
该问题涉及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衔接问题,对此,各地的政策也不尽相同。如,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政策实施后,要求此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必须一律参加综合保险,而不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天津、济南、合肥等地则规定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应按照原有的方式继续参加医疗保险,不得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而重庆、成都、广州等更多的地方则是将选择权交给企业。如《重庆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为农民工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的,继续按原办法执行,也可改按本办法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对用人单位而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水平不同,为降低用人成本,很多用人单位乘机将以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转为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其结果不仅使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丧失了个人帐户,而且以前的缴费年限也不再计算,这虽然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农民工本人的经济负担,但事实上却降低了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水平。为维护农民工的既得利益,维护医疗保险关系的稳定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应出台相关的政策,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未经职工同意不得将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转为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
二、流动就业的农民工能否同时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这涉及到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衔接问题,各地出台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基本上没有作出规定,做法却不尽一致。一些地方对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参加新型合作医疗保险不设任何限制,只要他们愿意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律予以接收。这是因为,一方面,允许农民工同时参加两种医疗保险可以提高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另一方面,在现有条件下,了解外出务工人员是否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十分困难,很不现实。而有些地方则不允许长期在外务工的农民工同时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防止参保人的逆向选择,避免因为参保人两地参保而出现合计报销的医疗费用超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情况。从理论上分析,现阶段各地所实施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缴费水平较低,保障水平有限,而筹资能力的限制也决定了现阶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也不高。所以,即便允许农民工两地参保,也很难出现两地报销的费用总额高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情形。此外,农民工大多属于青壮年群体,相对于老人和儿童而言,发生疾病的概率较低,如果将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排斥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体系之外,必然会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加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风险。当前的主要问题应是如何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基本医疗需求,而不是如何防止农民工的过度医疗保障。因此,在现阶段,各地应允许农民工同时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这样,既可提高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又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平稳运行。但从长远来看,随着国家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财政支持力度的不断加大及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应逐步限制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在输出地和输入地两地同时参保,规定他们只能选择参加一地的医疗保险,即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就不能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反之,参加了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就不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三、缺乏划分稳定就业和流动就业农民工的标准
当前,农民工的构成较为复杂,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第二类是农闲时外出务工,农忙时回乡耕种的季节性农民工;第三类是在不同的岗位和职业之间、不同的城市之间以及城乡之间不停转换的流动性农民工。从理论上讲,第一类农民工除不具有城市户籍以外,与城镇居民不存在本质区别,应将他们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第三类农民工则应通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来解决他们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而所谓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主要应针对第二类农民工实施。也正因为如此,《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由于缺乏对农民工进行科学分类的法定标准,特别是由于缺乏稳定就业的农民工与流动性农民工之间的统一的划分标准,致使各地在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问题上出现较大的差异,并呈现出如下三种不同的模式:
(一)完全将农民工排斥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之外,而不管农民工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稳定的就业关系。该种模式以上海为代表,2002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外来从业人员一律参加包括工伤(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在内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而不能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将选择权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决定其所使用的农民工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还是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北京、重庆、深圳、珠海等地均采取此种模式。在这些地方,既建立起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又建立起了农民工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农民工参加何种医疗保险主要由用人单位作出选择。
(三)明确规定“稳定就业”的地方标准,但差异较大。如,《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凡是建立一年以下期限劳动关系的,应当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凡是由一年以下期限劳动关系转为稳定就业劳动关系的,应当随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从天津市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划分农民工稳定就业与流动就业的标准以一年的劳动期限为准,具体而言,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属于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就应该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属于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就应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天津市的规定不同,《合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期限在2年以内的,可按本办法选择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期限在2年及2年以上的,应按照《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由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在筹资模式和保障水平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农民工参加何种医疗保险对农民工本人、用人单位、经办机构甚至当地政府都有重大的影响,为避免各地在此问题上的差异,有必要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
四、将部分农民工以及农民工的家属排除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