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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十一”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好转,经研究决定,开展“十一”国庆期间全镇性安全生产大检查,下面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检查组织领导与实施
由各行政村(社区)和有关部门为责任单位,具体组织力量实施检查。大检查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各条线分管领导要带班进行检查督察。
二、大检查主要内容
按照2013年度镇政府与各村(社区)、有关部门签订的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及各具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单位各自的职责范围为内容进行检查。各分管领导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职责在9月24日至30日带班进行检查督查。
(一)建筑施工场所安全
责任单位:城建办、各村(社区)
1.建筑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
2.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情况。
3.各类特种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施工用电安全及持证上岗情况。
4.脚手架、支模架、三宝四口等部位的安全隐患检查情况。
5.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
6.打桩施工是否影响周围建筑物的安全状况。
7.临时工棚的选址、搭建及防火措施情况。
(二)旅游、教育、文化安全
责任单位:含山旅游公司、镇卫生院、城建办、学校、文化站、派出所、各村(社区)
1.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以及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旅游景点、游乐设施的隐患排除情况和消防设备的配备情况。重点是防范电器及用电、用火不当引发的火灾。
3.各级负责人的节日值班安排。
4.餐饮业、宾馆的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状况及紧急疏散预案的制定情况。
5.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情况。
6.对学校的事故隐患(尤其应注意疏散通道、楼梯、消防设施及防雷设备)的排查情况。
7.学校食堂(包括外购食品)的食品卫生安全。
8.教学用实验室安全。
9.各学校应急预案的制定情况。
10.医院、网吧、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签订落实情况和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11.医院、网吧、文化娱乐场所的用电安全、疏散通道(包括门户开启方向)及消防设施的完好情况,浴室(场)的通风情况,医院氧气使用管理情况。
12.文化活动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救援措施落实,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情况。
(三)商贸安全
责任单位:经济建设服务中心、派出所、各村(社区)
1.公共场所安全疏散通道畅通状况,消防设施完好状况,安全管理人员到位情况和紧急疏散预案制定情况。
2.各农贸市场的食品卫生安全情况。
(四)交通安全
责任单位:派出所、交警中队、各村(社区)
1.对校车、企业单位自备车进行日常维护、检查的情况。
2.较大、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情况。
3.对超载、超速、超员、疲劳驾车等违章行为的教育、检查和纠正情况。
4.道路交通的标线、标志、警示牌及防护设施设置状况。
5.农用船只载人情况。
(五)工业企业安全
责任单位:公共安全监管中心、经济建设服务中心、各村(社区)
1.企业安全管理网络及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对职工的安全三级教育情况。
2.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
3.可操作性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4.企业职工的劳动安全防护措施。
5.各类消防设施、设备、用品的完好情况,化工企业的防雷设施情况。
6.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管道)的安全状况。
7.企业“三合一”情况(即车间、仓库、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
(六)农林水利安全
责任单位:农办、农业服务中心、各村(社区)
1.农业养殖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签订落实情况和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2.农业养殖场在建水利工程的电器及用火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3.水利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施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情况。
4.在建水利工程基坑、模板等危险源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5.河道清淤工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小型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七)宗教事务场所安全
责任单位:民族宗教事务办、各村(社区)
1.寺观、教堂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责任人落实情况和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2.寺观、教堂电器线路安全、防火设施设备配备落实情况。
三、加强“十一”国庆节期间值班和信息沟通工作
一、深刻认识楼宇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
我区已投入使用楼宇116座,大部分楼宇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管理不规范。特别是多产权楼宇,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之间安全责任不清晰,多头管理、各自为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难以有效落实;部分楼宇安全生产投入无法保障,消防设施严重不足或长期得不到正常维护保养,非法施工、消防设施被封堵等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负有楼宇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部门未形成工作合力,执法不严、监管不到位。楼宇安全已成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难点和隐患点,抓好楼宇安全生产工作的任务十分艰巨。全区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深刻认识加强楼宇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大局出发,增强做好楼宇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性、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抓好楼宇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安全生产保障。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整体创建“全国安全社区”为目标,以落实楼宇安全生产责任为重点,按照“安全教育普及化、安全责任明晰化、安全监管规范化”的原则,夯实基层安全生产基础,切实提高楼宇安全生产水平。
(二)目标任务。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楼宇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体系、事故防范体系、应急管理体系,形成完备的楼宇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到年全区楼宇安全生产秩序基本规范稳定,全区楼宇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三、建立健全楼宇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一)进一步理顺政府部门楼宇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区安监局要加强楼宇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认真履行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职能,研究制定楼宇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方案,牵头协调解决楼宇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区城管局要做好楼宇物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将楼宇安全服务质量作为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监督管理内容。市南消防大队要组织开展楼宇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强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组织楼宇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执法监督,指导楼宇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质监市南分局要强化楼宇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区商务、服务业发展、旅游、城管执法、开发建设、工商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工作措施,积极配合做好行业领域楼宇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全面落实楼宇安全生产属地化监管责任。各街道办事处要把楼宇安全生产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加强组织领导,配备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社区志愿应急队伍,参与楼宇应急救援工作。监督、指导辖区内未实行专业物业服务的楼宇进行自治管理。监督、指导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积极开展群众性楼宇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三)构建齐抓共管的楼宇安全生产监管格局。区政府成立楼宇安全生产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楼宇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严把准入关,强化源头治理,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排查各类隐患,确保监管到位。各级领导干部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深入街道、社区、楼宇,抓督查、抓排查、抓整改,努力构建齐抓共管的楼宇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四、明确楼宇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规范多产权、多使用单位楼宇安全生产管理。同一座楼宇有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明确各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确定责任单位或共同委托一个物业单位负责楼宇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的安全管理。产权单位专有部分的安全管理由产权单位或承租、承包的使用单位负责,物业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管理责任。提倡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单位。
(二)明确产权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产权单位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严格履行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得将楼宇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时落实各种隐患整改措施,按规定承担整改所需费用;依法与物业单位、使用单位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职责。
(三)明确物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物业单位要维护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秩序,对楼宇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护和管理,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各种隐患,发现使用单位存在事故隐患,要及时制止并告知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可向产权单位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物业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管理责任;按规定对共用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保证楼宇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要建立健全楼宇内使用单位详细档案,包括基本情况、应急救援物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等情况,整合楼宇应急资源,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四)明确使用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使用单位负责生产经营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服从产权单位和物业单位的管理,对楼宇使用行为负责,履行协议中的安全责任,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隐患要及时整改;保证生产经营区域自有消防器材及公用消防设施和其它重要设施完好有效,不得影响、妨碍公共消防设施和其它重要设施的正常使用;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报物业单位备案。
五、依法规范楼宇安全生产行为
(一)严格楼宇安全生产管理。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要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依法参加安全培训,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楼宇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专人值班、专人负责制度和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主要领导带班制度。
(二)严格楼宇安全生产准入。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要按照楼宇权属证件登记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要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或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重要设施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和检测,要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三)严格楼宇装修、改造工程项目安全管理
1、楼宇装修、改造要依法办理有关审核或备案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需要验收的,应当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要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关资质,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区域应当与其它经营区域相隔离,并采取安全措施;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依法备案;物业单位对装修、改造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2、进行楼宇外墙清洁、粉刷(喷涂)和高处广告、亮化工程灯具架设等高处施工作业,要严格落实《市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核实施工企业的资质,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将高处作业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3、严格楼宇设施的安全检查。物业单位对重要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对故障或者损坏的设施、设备要及时维修;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要报告消防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六、强化楼宇安全生产监管措施
(一)全面实施楼宇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把楼宇安全生产监管作为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的重要内容,各楼宇物业单位要利用网格化信息平台,认真开展楼宇安全生产信息普查、网上申报和动态管理,明确负有楼宇安全生产责任各相关方的管理责任和范围。建立楼宇安全生产网格化责任体系,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将楼宇每个区域、每个场所、每个部位、每个环节、每台设施设备、每个工艺流程纳入网格化监管,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形成全覆盖、全过程、全方位的楼宇安全生产管理格局,实现楼宇安全生产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
(二)全面开展楼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区安监局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研究制定楼宇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和考评办法,开展楼宇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全面提高楼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实施楼宇安全生产综合治理。集中开展以楼宇安全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楼宇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投入使用的楼宇总体布局与安全间距、楼宇建筑结构与防火防烟、消防及防自然灾害设施、疏散安全条件、特种设备、水电气设施设备、高处悬挂作业和楼宇安全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情况,进行安全评估,排查各类事故隐患,整合公安、安监、消防、质监、工商、建设、城管、旅游等部门执法资源,建立联合执法会商制度,强化联合执法,落实监管职责,堵住监管漏洞,完善监管措施,解决楼宇安全生产难点问题和治理重大隐患。
七、完善楼宇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一)明确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主体。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物业单位是楼宇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要逐级建立并落实从单位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
(二)加强楼宇隐患排查。物业单位要认真开展楼宇防火巡查、检查,楼宇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重点单位应当组织每日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强化防火巡查,并按规定组织夜间防火巡查;楼宇内宾馆、餐饮场所的炉火、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必须采取防火隔热措施,经营者应定期对厨房烟道、燃气管道等进行检查、清洗和维护;按照技术规范,定期对重要设施进行检查。
(三)设立楼宇安全专项资金。区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划拨专项资金,用于楼宇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宣教培训、应急演练和重大隐患治理等。
(四)强化楼宇安全生产投入。依法执行专项维修资金规定,足额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保证楼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对多产权、多使用单位且无统一物业管理或无专项维修资金的楼宇存在的重大隐患,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督导,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对合法投入使用的楼宇,整改共有部分隐患或者维修共用设施设备的费用,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或在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保修期满后,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物业单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约定且没有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产权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收支。发生危及楼宇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应当立即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未按规定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区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由相关产权单位共同承担或从其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区政府鼓励楼宇企事业单位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特种设备商业保险,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确保楼宇安全生产的长期投入。
八、深入开展楼宇安全生产宣教培训活动
(一)实施全员安全素质三年培训行动。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全员安全素质。2013年,楼宇各生产经营单位员工培训率达100%,基本实现“人人关注安全、人人掌握安全常识、人人学会逃生自救技能”的目标。
(二)营造楼宇安全氛围。积极开展“11.9消防日”、“安全生产宣传月”等活动,强化楼宇安全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参与、监督楼宇安全的浓厚氛围。
九、健全楼宇应急救援体系
(一)健全楼宇应急救援队伍。加强以市南消防大队为主体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楼宇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区志愿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区、街道社区、楼宇互联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网络和联动机制,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二)建立楼宇安全生产预警机制。楼宇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进行楼宇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楼宇员工和社区群众要积极履行楼宇安全责任和义务,主动参与楼宇隐患排查治理,踊跃反映或举报楼宇隐患、事故信息。要赋予楼宇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或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撤离疏散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完善楼宇各类应急预案。市南消防大队要逐栋制定楼宇灭火救援预案,并实行信息化管理,动态掌控每座楼宇灭火救援的内外环境,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并不断完善预案;楼宇物业单位要制定符合应急管理有关规定、有效实用的楼宇安全生产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要与区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按规定进行审查备案和演练。
(四)提高楼宇应急保障能力。整合应急救援资源,加强各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应急逃生设备管理,完善楼宇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楼宇各单位要配足配齐应急逃生设备,因地制宜设置救生缓降器、防烟面具、救生袋、口哨、手电筒等应急工具,提高自救逃生能力。
十、严格楼宇安全生产考核和责任追究
(一)强化楼宇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区政府把楼宇安全生产监管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层层签订年度《楼宇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严格楼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制定楼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把楼宇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抓落实。严格行政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加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实行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依法严格事故查处,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查处楼宇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从重处罚。
十一、附则
(一)商住两用楼宇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本意见下列用语的含义:
1.产权单位,是指对建筑具有合法所有权的单位。
2.物业单位,指楼宇交付使用后,产权单位自行统一管理的组织或者接受产权单位共同委托的合法物业服务企业。
3.使用单位,是指在楼宇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4.重要设施,包括特种设备、变配电设施、报警系统、燃气系统、给排水系统、避雷系统等。
一、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1.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规制度。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应急管理的规定。
2.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县安全监管部门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加强应急管理机构职能建设,强化工作职责,落实人员编制,理顺工作关系,健全工作机制,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和参谋助手作用。
3.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落实应急管理“三个必须”理念,即管行业必须管应急,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应急,管业务必须管应急,层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
二、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基础工作
4.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指导各部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督促企业优化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强化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工作,应急预案备案率达100%。
5.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推进县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强化应急指挥大厅、应急指挥车和移动应急通信设备功能。抓好应急资源数据库建设,实现应急资源数据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建成互联网、移动、短波等多元化的数据传输系统,应对在极端灾害情况下的信息传输保障系统。
6.积极开展应急管理业务培训。按照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各部门要组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业务知识培训,使政府、安全监管部门、重点企业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相关人员和企业员工掌握应急管理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切实提高应急管理人员运用法律法规、识别风险隐患和应急救援指挥能力。强化矿山、危化、烟花爆竹等重点企业员工培训,提高操作人员自救、互救能力。
7.加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投入力度。指导企业充分利用安全费用提取等现有政策,加大应急救援装备、应急培训、应急演练、事故预警和队伍运行经费的投入力度,不断提升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水平。推动县政府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8.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建立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常态化机制,编制应急管理执法手册,完善应急管理执法检查清单,确保执法检查工作表格化、清单化、规范化、标准化。推进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协同联动机制建设。深入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专项整治行动。坚持将新建、改建、扩建企业的应急设备设施建设纳入安全生产“三同时”,督促企业落实应急准备工作。
9.加强救援装备建设。大力引进先进的救援技术和装备,着力解决我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精,大型装备、高科技装备缺乏,后勤保障能力较弱,机动作战和连续作战能力不强等问题。加强应急能力提升工程项目监管,确保达到项目目标绩效。
三、大力提升应急救援实战能力
10.继续推进兼职救援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矿山兼职救援队伍规范化建设;推动危化企业、安全社区及其它厂矿、企事业单位建设兼职救援队伍或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充分发挥兼职救援人员参与抢险救灾、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应急救援知识等方面的作用。
11.抓好矿山救援队质量标准化建设。全力推进全县矿山救援队伍质量标准化工作,严格检查验收,鼓励创特级、争一级。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要坚持平时与战时、常态与非常态结合,通过强化训练,规范管理,提高实战能力。
四、切实做好事故灾难应对处置
12.强化应急值守。建立全县安全生产应急值班体系。安全监管部门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应坚持24小时专人应急值守,做到信息畅通,预测预警及时。
13.完善应对事故灾难快速响应机制。进一步完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处置决策、力量协调、现场指挥等应急管理制度。完善县、乡、村三级应急联动和跨区域、跨行业协调合作机制,提高救援效率。
14.加强对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督促指导。坚持统一领导和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总指挥领导下的组长负责制,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员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指挥程序。根据事故性质和等级及时派出工作组,指导事故应对处置工作,协调相关应急资源;督促各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如实上报事故情况,确保科学、安全、高效施救。
五、加强应急救援宣传教育
――10升水扑灭小轿车火灾
1月8日,国家消防装备监督检验中心等国家、省有关部门的专家,在杭州对一辆摩托车作了产品鉴定。这是国内第一辆真正意义上的消防摩托车。
这辆摩托车配备有脉冲气压喷雾水枪、两个共可贮存40升清水的贮水罐以及一个高压气瓶。一旦高速公路、高架桥、隧道等城市道路上出现交通工具火灾,这种消防摩托车能很快地通过拥堵路面到达事故现场,时速可超过100公里,排除了过去普通消防车因体型限制无法顺利到达的问题。
浙江省消防总队从2002年开始立项开发研制这种具有快速、灵活、高效、针对性强的消防摩托车。据透露,这种消防摩托车总造价不超过三万元,采用了我国自行开发的脉冲气压喷雾灭火作为基本配置,10升高速细水雾就能扑灭一辆小轿车的火灾。
中法联手治“瓦斯”
首家中外联手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将瓦斯危险气体转化成绿色能源的工程,在河南鹤壁正式启动。去年12月6日,中国鹤壁煤业(集团)公司董事长李永新与法国EC0―CARBONE公司董事长克莱斯,在鹤煤集团签署这项联手开展瓦斯治理与信贷合作的协议。
我国初建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通过《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务院总理于1月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会议指出,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努力,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05个专项和部门预案以及绝大部分省级应急预案编制基本完成,全国应急预案框架体系初步建立。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国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规定了国务院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原则、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对于指导地方各级政府和各部门有效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灾害损失,具有重要作用。
会议认为,全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但各种预案还需要在实践中经受检验,不断完善。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进一步完善各类应急预案,特别要抓好基层,包括社区、农村、重点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二是加强应急队伍和应急信息平台建设,尽快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机制;
三是组织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指挥和救援人员应急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四是抓好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为主要内容的面向全社会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公众的危机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看似简单意义甚巨
――“一声吼”换来二等军功章
据《光明日报》2004年2月9日报道,前不久,第二炮兵某旅士官范亚东因在抗洪现场“一声吼”,获得一枚金灿灿的二等功军功章。
去年夏天,驻地遭遇大洪水袭击,阵地出现渗漏。旅党委迅速启动《阵地抗洪抢险紧急处置预案》。7个小时过去了,站在高高山峰上担任观察员的范亚东,不敢稍有懈怠。突然,范亚东看到山顶上几棵大树出现异常晃动,心知不好,便使出全身力气,向山脚下抢险的战友“吼”道:“撤,快撤!山体滑坡!”说时迟,那时快,正在阵地上埋头排险的37名官兵听到这声大吼,迅速用钢板堵住连接阵地的抽水洞口,急速撤离。就在最后一人刚刚撤离几秒钟,半边山坡轰然塌下。阵地上数千万元的装备保住了,37名官兵的性命保住了。
范亚东记功的消息在官兵中激起波澜。有的说,范亚东“一声吼”救了那么多人的命,为部队挽回巨大损失,给再高的功都不为过;也有人认为,范亚东既没流一滴血,又没破一块皮,仅凭“一声吼”就立二等功,不硬气。面对官兵议论,旅党委在旅局域网上展开讨论。通过讨论,大家形成了共识:落实规制,必有“回报”;从严治军,百战不殆。
黑龙江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强化安全责任体系 打造数字监控平台 完善人才培养机制
据黑龙江省有关部门的资料显示,截至12月中旬,该省煤炭产量比去年同期增加1300万吨,而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则由2.7下降到1.9。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王锋说:“全省煤炭安全生产形势之所以趋于稳定并不断好转,得益于省政府建立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黑龙江省是产煤大省,前几年,煤矿事故一度居高不下,被国家有关部门列为五大事故多发区之一。面对“顽疾”,省委书记宋法棠一语中的――“关键在于缺乏能够‘治本’的长效机制。”
黑龙江省政府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于2003年5月出台了《关于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决定》,其主要内容是: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机制、建立煤矿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建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机制、建立煤矿安全数字化网络监控机制、建立地方小煤矿安全风险承担机制、建立煤矿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一年多来,黑龙江省已为4个重点产煤城市、26个年产煤炭30万吨以上的县(市、区)、年产煤炭10万吨以上的乡(镇)增配了专管煤矿安全工作的副市长、副县(市、区)长、副乡(镇)长;37个国有重点煤矿配备了专门负责通风安全的副矿长;对煤矿生产一线的井下值班段长实行聘任制,按干部管理,提高他们的待遇,把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基层。
为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黑龙江省还倾力打造数字化煤矿安全监控网络平台,运用计算机网络对全省煤矿瓦斯、通风实行全方位数字化远程监控。目前,全省各个煤矿企业为此已投入资金6000多万元。
记者在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调度室监控中心看到,从这里能够跟踪几百公里以外的任何一个煤矿的风机运转状况。据工作人员介绍,一天24小时哪个小煤矿随意停开风机,这个控制中心的微机都会及时报警,同时,各个监察办事处的监控微机也会报警。
1.1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和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
全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国务院安委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国务院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地方政府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国际救援力量等。
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省(区、市)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涉及多个领域、跨省级行政区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国务院安委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中央企业和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具体标准见1.3)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1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响应
Ⅰ级响应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提出请求。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4.1.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国务院,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指挥和协调
进入Ⅰ级响应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中央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其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卫生部或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7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国务院办公厅协调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8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4.9信息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工作。
4.10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省级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国务院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民航、交通和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6.2.5物资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2.6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国家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工作经费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6.2.7社会动员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地方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大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公众信息交流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4.3演习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5监督检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国际沟通与协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积极建立与国际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国际救援活动,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