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电商中介的盈利模式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如图1所示,阿里巴巴、亚马逊和eBay的经营模式各不相同。阿里巴巴利用互联网企业信息,促进企业之间的交易,是典型的B2B模式;亚马逊利用互联网销售包括图书在内的各种商品,是典型的B2C模式;eBay则利用互联网个人信息,促进个人之间的交易,是典型的C2C模式。
随着全球范围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也孕育出多种模式,其中B2B、B2C和C2C是三种主流模式,其营业额几乎占据电子商务总体营业额的全部江山。这三种电子商务模式中,谁将成为“网商时代”最好的助产婆?下面从三者的营业额状况、对于“网商时代”的贡献以及经营风险三个方面予以分析。
营业额:B2B>B2C+C2C
电子商务发展10年间,营业额一直呈爆炸式增长,其中B2B模式的营业额在近几年一直占据绝对优势地位。据统计,1996年全球电子商务营业额为80亿美元,而2004年为28500亿美元。1999年到2004年,全球B2B营业状况一直以强劲的势头攀升(参见图2)。近年来,B2B模式一直占据电子商务总营业额的80%~90%,而且这一比例呈上升态势。1999年和2000年,B2B分别占电子商务营业额的78%和83%,而2004年这一比例增长为87%。
资料来源:1.屈晓燕 电子商务需要整合商2004.4.3
2.国际数据中心
3.GartnerGroup
而且B2B模式更具市场潜力。从产业链角度来看,B2B模式可将产业链中所有环节的企业纳入潜在市场,而B2C和C2C模式只能涉及产业链末端产品的销售环节,所以B2B模式的可开拓市场规模远大于B2C和C2C模式的可开拓市场规模。
B2B对“网商时代”的贡献更大
由于B2B模式的客户皆为企业,因此提高了电子商务的企业认知度,造就了一批网商。目前仅阿里巴巴一个网站就号称拥有480万个国内用户,100万个国外用户。
B2C模式虽然培养了众多网上购物的顾客,但顾客很难产生经商念头,因此这种模式对于培养网商的作用甚微,对于“网商时代”的贡献不大。
C2C模式拥有众多买卖商品的个人客户,包括一批零散的消费品零售商,但这些零售商的数量和规模都非常有限,最多是“网商时代”的潜力股。
B2B企业的目标就是催生“网商时代”。B2B企业的生存有赖于众多网商的存在,有赖于企业对于网上经商的认可,因此B2B企业必然努力促进“网商时代”的早日来临。而对B2C企业来说,只要有足够的网上顾客就万事大吉了,它们绝不希望同类B2C网商的出现。C2C企业只关心是否有足够的个人到网上来交易,至于这些人是否能成为网商,它们并不关心。
由此可见,B2B模式企业必然是催生“网商时代”的主要贡献者。
B2B的经营风险更低
采取三种模式的企业都有其经营特点,它们的盈利模式和竞争力也各不相同。
阿里巴巴等B2B企业的核心盈利模式是:作为沟通企业的中介,提供信息平台,靠收取“会员费(将来肯定是中介费,俗称抽水)”过活,只涉及信息流和资金流,几乎不涉及物流配送,无需自己制作产品或者介绍相关企业,所有的资料都由客户整理,属自助式销售。
亚马逊等B2C企业在市场中的角色是卖家,提供实物商品,收入主要来自于出售商品所获得的差价,不但涉及信息流和资金流,对物流也有较高的要求,往往要对产品进行分类并撰写产品介绍。
B2B企业的盈利模式更加保险,属于“旱涝保收”型,而B2C企业由于涉及实物交易,承担了货物积压等更多的风险。因此,B2B比B2C模式企业的盈利性更好。例如,亚马逊从创业到现在才刚刚盈利,而阿里巴巴自称已经连续3年盈利。
C2C在盈利模式上同B2B非常相似,但不同的是C2C经营的对象是个人,B2B经营的对象是企业。从收费额度、经营复杂程度以及营销成本来看,B2B的盈利模式要优于C2C。阿里巴巴针对企业的高层进行营销即可,而eBay要针对个人进行营销;阿里巴巴只需把企业的整体信息放于网站,而eBay要逐一对所有商品进行拍卖;阿里巴巴针对企业收取2~4万元左右的费用,而eBay要根据商品件数收费。因此从盈利模式来看,B2B优于B2C和C2C。
B2B模式企业不存在同上游企业的竞争,也不同零售行业直接竞争。例如阿里巴巴的主要竞争方对手来自传统中介、客户以及同类的B2B企业。由于B2B企业是以互联网为信息交流平台,其在全球范围方便快捷的信息传递功能是传统中介所无法比拟的,这也是其对客户具有议价能力的原因之所在。
B2C模式企业面对的竞争主要来自上游企业、下游顾客、替代性企业以及同类B2C企业。上游企业对于B2C企业具有一定的议价能力,但目前的买方市场弱化了此议价能力。B2C的最大威胁来自替代企业――实体零售企业。目前全球实体零售行业的竞争已经空前激烈,B2C企业面临的竞争以及经营难度可想而知。
C2C企业没有来自上游企业的竞争,但是同B2C企业一样面临来自零售行业的竞争。因此B2B相对B2C和C2C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B2B是催生未来
“网商时代”的主力
“网商时代”是指网上商业时代,就是把传统的各种商业形态放到互联网上来经营。比如网上项目推介、网上洽谈业务、网上特许加盟以及网上商铺等。“网商时代”的来临是多种电子商务模式共同作用的结果。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B2B相对于B2C和C2C模式来说,在营业额、竞争力和盈利模式三个方面都更具优势。无疑,B2B模式是催生“网商时代”的主力军。
然而这三种模式之间的互补关系要远大于竞争关系,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阿里巴巴在2003年涉足C2C模式,亚马逊则在1999年就开辟了C2C模式。另外,如果消费者去阿里巴巴网站购物就属于B2C模式,而亚马逊的商品卖给企业也就成了B2B模式。
随着信息时代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然成为信息界的热门词汇,大众关注的焦点。对于电子商务与中介服务的关系,一般认为电子商务的影响之一就在于颠覆了传统的以中介为基础的商务模式,而使“无中介”商务成为可能,从而获得了交易效率的提高和交易成本的降低。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的确显现出明显的“去中介化”趋势(如)。由于其交易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缩短了供应商和市场之间的距离,使供应商可以更加容易接触终端市场,对消费者的消费趋势有更好的预期能力,极大地提高了供应商对于市场的敏锐度,从而使直销作为供应商主要销售渠道成为可能。在这个过程中,因为没有中间环节的附加成本,所以不会使商品的价格在各个环节的流转中层层加价,而能最大限度地得到最接近于本身实际价值的商品,在通常意义上,我们就称这种方式提高了商品的性价比。对于供应商而言,巨大的价格优势和灵敏的市场感知力使其在市场上具有巨大的竞争优势,从而易于抢占市场份额。在这一时期通过这种方式取得巨大发展最具代表性的企业就是DELL。
2电子商务现阶段发展新特点:“再中介化”趋势
随着第三产业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的发展又产生了另外一个趋势,即“再中介化”(如)。这里的“中介”,不同于前述的传统市场中的中介,而是指信息中介。纵观我国的电子商务的发展,我们可以发现虽然我国的电子商务已经趋于成熟,但依然存在着与之相匹配的信息中介,其发展速度不逊于一般电子商务网站,而且有数量上升的趋势。当然这种现象不仅仅存在于我国,在西方信息发展更为完善的国家中也存在类似的现象。
2.1电子商务中介的定义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中介的具体定义。关于中介的准确定义,学术界还未达成统一的意见。从广义上说,所有便于潜在交易者进行交易的中间人都可以视为中介,市场、银行是中介,学校、期刊也可以看成是一种中介。Sarker,Bulter和Steinfield(1998)将中介定义为“支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市场交换,通过集成交易,创造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而提高交换过程效率的组织”。Bailey(1998)则认为中介是“促进并协调供应商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同时减少市场交易成本的交易参与方”。按照这个定义,批发商、零售商、银行、保险公司、物流机构、认证机构等都可以看成是中介组织。狭义上说,Rubinstein和Wolinsky(1987)认为中介即中间商(middleman),能够降低执行交易所需的搜寻成本。而Yavas(1992)认为某些中介实际上是造市商(marketmaker),即提供场所,为生产商和消费者找到相匹配的交易对象。本文所研究的中介,主要是从中介定义的狭义角度看,针对买方和卖方的交易信息进行协调的中介组织,并不涉及交易中的物流、运输以及资金的流动。也就是说,我们只考虑传统商务中信息流(信息交换)、物流(实物交换)和资金流(价值交换)中的信息流这一部分。黄敏学(2002)指出,在电子商务中,信息成为商业运动的主导因素,同时数字化的信息流还具有对资金流和物流的替代效应,从而极大程度地降低了市场交易费用。
2.2电子商务中介的出现
经济学里的经济人假设,虽然在现实生活中对每个人未必准确,但是对于企业来说,由于其最大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可以认为各企业均为自利的,即其对于自身行为的选择是一种以利己为前提的理性抉择,亦即每个项目的实施都应当是收益大于成本的。因而这些为电子商务服务的信息中介公司能有如此的发展,必然证明这个行业仍然有着较大的盈利空间。同时从现象表层入手,也可以求证出电子商务中介存在的必然性。首先,大量事实证明电子商务所带来的高效率低成本源于企业所能获得的更低的进入壁垒,更多的市场机遇、更丰富的信息资源、更快捷的交易速度等因素,而非中介的消失。
其次,它们产生的一大主要原因就是信息超量现象的出现。网络的飞速发展,使其能为人们提供越来越多的信息,对于传统市场上的信息缺失,取而代之的是信息爆炸,大量的信息充斥在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的精力大量花费在筛选匹配信息的工作上,而不再是获得信息上。这就产生对信息中介的需求。这类中介应当能辅助人们收集整理信息,帮助人们提高筛选信息的效率。由实践我们可以发现,大量的能满足人们这类需求的信息中介均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具体的节约成本分析对比(如所示):假设有三个供应商、三个消费者,没有中介时,如左图,双方的最大可能的连接次数为9(3×3);存在信息中介时,如右图,双方的最大可能的连接次数为6(3+3),很显然比没有中介时的数量要少。以此类推可以推广至m个供应商和n个消费者的分析,可以得到类似的结论。
再次,电子商务市场因其一些固有特性,而迫切需要与其发展相配套的新的中介模式的支持。具体说来,与传统市场相比,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低信息检索成本使得从整体角度来看,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程度降低,但这一市场的虚拟性和低的进入壁垒又使得单个交易中的一方(主要是卖方)更有动力和条件降低“信号发送”的完全性,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从而使信息不对称性加深,“柠檬问题”在电子商务市场中同样存在,而其解决就需要依靠符合这一市场特性所需的能给顾客提供可靠信息的可信赖的中介。
以上简要介绍了一下电子商务中介服务存在的必然性,下面主要想探讨如何依据电子商务中介服务模式对电子商务中介进行分类。
3电子商务中介的分类
要对电子商务中介进行分类,根据市场上存在的一些主流电子商务中介服务模式,可以将其分为三类:一类是平台服务,一类是信息集市化服务,还有一类是中介的中介。
3.1平台服务
平台服务,是指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并且为其交易提供一定的信用保障,通过对买方或卖方收取一定的费用从而盈利。
这类中介服务模式主要以阿里巴巴为典型代表。
企业简介:阿里巴巴网络有限公司创立于中国杭州市,为全球领先的小企业B2B电子商务公司,也是阿里巴巴集团的旗舰业务。阿里巴巴于1999年成立,它为小型制造商提供了一个销售产品的贸易平台。其后,阿里巴巴茁壮成长,成为了主要的网上交易市场,让全球的小企业透过互联网寻求潜在贸易伙伴,并且彼此沟通和达成交易。如今阿里巴巴通过旗下三个交易市场协助世界各地数以百万计的买家和供应商从事网上生意。三个网上交易市场包括:集中服务全球进出口商的国际交易市场、集中国内贸易的中国交易市场,以及透过一家联营公司经营、促进日本外销及内销的日本交易市场。三个交易市场形成一个拥有来自240多个国家和地区超过4500万名注册用户的网上社区。阿里巴巴还通过“阿里软件”品牌向中国各地的小企业提供商务管理软件解决方案,并通过阿里学院为国内中小企业培育电子商务人才。阿里巴巴于2007年11月6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集资额达17亿美元,仅次于2004年在美国纳斯特克上市的互联网股份谷歌所创下的首次公开发售纪录。
从盈利模式上看,阿里巴巴在最初是免费吸引卖家注册,同时吸引买家与之交易,从而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以广告费为主要盈利点。随着买卖双方人数的增加及页面访问率的攀升,阿里巴巴有了一大批忠实的消费群体,广告收入也相对稳定,并且有相对上升的趋势。由于具有较高的盈利空间越来越多的同类网站如雨后春笋,此时,阿里巴巴的盈利模式又有了新的改变,它的收益来源又增加了会员费,同时又推出了“关键词竞价排名”、“黄金展位”、“品牌告位服务”等收费服务。阿里巴巴仅仅通过平台的软硬件的提供,以较小的固定资本就运转了极其庞大的资金流,从而赢得了大量的利润,成为电子商务中介的一支奇葩。这类信息中介不直接参与影响供给和需求,其提供的服务主要是为买方和卖方提供一个交易的平台,辅助双方进行网络交易。这类中介可以类比于传统行业中的超级市场或商场类企业,它们的都是独立于产品的供给和需求而存在的,相当于连供需的媒介,只是前者存在于网络中,具有更加庞大的供需客户,主要依靠数据库对双方的交易信息进行管理,在提供交易平台的同时还起一定的监管作用。
3.2信息集市化服务
信息集市化服务,是指通过集成买方或集成卖方来简化卖方或买方的交易步骤,并从买方或卖方收取一定的广告加盟费等收费项目以盈利。
这类中介服务模式以大众点评网为典型代表。
企业简介:大众点评网的营运公司全称是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属于餐饮服务。其主营业务是以web2.0模式提供第三方餐饮点评服务。大众点评网已经成为国内最具影响力的第三方餐饮评鉴机构。大众点评网以餐饮点评为切入口,以大众参与为理念,以用户点评为主要信息来源,通过网聚口碑的形式打造了强大且不断丰富的餐饮信息库,进而成为国内具有影响力的餐饮评鉴平台。在形成影响力的基础上,大众点评网开始挖掘网站的商业价值:一方面利用口碑的力量在用户与餐馆之间搭建起消费平台,按消费金额向餐馆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另一方面,依托网站人气,在不影响用户体验前提下引入关键字和精准广告。其商业模式的核心是人气,能否恪守独立和客观的社区氛围是营造人气的关键。同时,商业化运作是否对独立和客观产生威胁有待观察。信息如同实物一般在该网站上被交换,其消费群体既是信息的者,也是信息的消费者。其与平台服务的区别在于,它是一个促进买卖双方进行交易的辅助工具,并没有真的让双方在网上进行交易。如果说平台是传统商品超市的信息化的话,这类信息中介就是信息商品的集市化。
盈利模式是商业模式的核心,任何商业模式的优劣评判,最终都需要通过盈利状况来验证。大众点评网依托评鉴的影响力,构建了多样化的盈利模式。主要有佣金模式、下游用户付费模式和上游企业或商家付费模式。佣金收入是大众点评网目前的主要营收来源。一方面,大众点评网为餐馆提供了有效的口碑宣传载体。另一方面,口碑带来消费力,大众点评网的社区化,能够将分散的用户汇集起来,变成有消费力的团队。基于此,大众点评网在与相对分散的餐饮企业博弈中,形成了影响力。具备影响力后,大众点评网在用户与餐馆之间搭建起消费平台,佣金模式得以实现。大众点评网收取的佣金率为实际消费额的2-5%左右,2007年人气最高的前5家餐馆中,其中一家给大众点评网的佣金超过100万元。下游用户付费模式方面,大众点评网得益于不断丰富的餐馆信息,无线增值业务和数据库营销业务应运而生。随着餐馆信息的不断填充和更新,大众点评网的数据库愈发庞大,将这些信息应用在其内部的销售系统,提高销售效率。大众点评网的下游用户付费模式尚处于起步阶段,对盈利贡献非常有限,但是,由于该服务基于现成的信息库(数据库),提供服务的成本几乎为零,因此,随着服务规模的扩大,其对利润贡献的力度也可能随之上升。
上游企业或商家付费模式,即广告模式,是互联网企业的主要盈利方式。但如前所述,点评类网站对独立性的坚守,均未贸然引入广告。当然,随着广告模式的演进,点评类网站找到了广告与独立性之间的平衡。大众点评网的关键字搜索类似于Google和百度,输入“菜系”、“商区”、“人均消费”等关键词后,会列出一长串符合条件的餐馆以及网友的评论,显示的先后顺序依据餐馆是否投放广告及投放规模而定。这一隐形的广告模式,并没有给用户的体验效果带来直接的负面影响,反而拓宽了网站的营收渠道,同时,电子优惠券是大众点评网上的另一种隐形广告。电子优惠券是网站、餐馆、用户三方共赢的方式。目前,有1000多家餐馆成为大众点评网精准广告的客户,预计每家为大众点评网贡献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的收入。精准广告投放很有可能是大众点评网今后利润的主要来源。信息集市化服务的信息中介将信息制作为商品供浏览者进行“消费”,其实就是改良的广告平台,但不同于传统广告业对消费者灌输信息的传播模式,这类信息中介更注重消费者对信息的自。这类信息中介在发展过程中应特别注意维护自身中立客观的企业形象,这样才能维系老客户关系,同时吸引新客户。
3.3中介的中介
中介的中介,是指通过介绍中介或对其他中介所提供的信息进行一定的处理与编排,从而方便买方或卖方进行选择,主要收取的是广告费等以盈利。
这类中介服务模式以去哪儿网为典型代表。企业简介:“去哪儿”()是目前亚太及中国领先的在线旅游媒体,创立于2005年2月,总部位于北京。“去哪儿”为旅游者提供国内外机票、酒店、度假和签证服务的深度搜索,帮助中国旅游者做出更好的旅行选择。目前“去哪儿”可以搜索超过400家机票和酒店供应商网站,向消费者提供包括实时价格和产品信息在内的搜索结果,搜索范围超过30000家酒店和3000条直飞航线。到2009年9月底,“去哪儿”的独立用户访问量已突破3500万。“去哪儿”()是一个公正、中立的比较平台,凭借其便捷、人性且先进的搜索技术,对互联网上的机票、酒店、度假和签证等信息进行整合,为用户提供及时的旅游产品价格查询和比较服务。其目标是协助消费者搜索到最有价值的机票、酒店、签证、度假线路和其他旅游服务。同时,它还帮助广告客户有效地针对这些高质量的,具有很高消费潜力的旅游者,提供多元的、定位于品牌推广以及促成销售机会的各类广告形式,令企业得以在市场中更精准的定位目标受众,并在竞争中赢取先机。
从商业模式上看,“去哪儿”集中了国内外机票、酒店、度假和签证服务的深度信息搜索,对同类业务进行了广泛的评价和比较整合,大大简化了消费群体的旅行计划步骤。在盈利方面,由于其巨大的访问量,使其广告费收入迅速上升并且成为其主要的收入来源。这类信息中介,最大的特点在于对其他信息中介信息的二次处理。由于网络中信息巨大,虽然一般的信息中介对信息的处理已经帮助客户增强了其搜寻信息的匹配率,但是其中含有的信息还是非常巨大的,经过这类信息中介的进一步处理,不仅能提高信息的质量,还能提高信息的匹配率,甚至为客户提供有针对性的个性化信息处理。
[关键词] 在线旅游 旅游搜索 盈利模式
一、在线旅游概述
1.在线旅游的涵义
在线旅游,又称为在线预订旅游。它由旅游中介服务提供商或在线预订服务商或传统旅游企业提供,以网络为主体,以旅游信息库、电子银行为基础,利用最先进的网络技术运作旅游产品及其分销系统的旅游经营体系。
2.省略)、芒果网(mangocity.省略)、e龙旅游网(elong.省略),全球旅游()等。
二、我国在线旅游盈利模式分析
1.我国在线旅游盈利模式现状
我国在线旅游与传统旅行社团体游相比,逐步形成了独特的经营模式,如以携程、E龙为代表的“酒店+机票+旅游线路”模式和以中青旅为代表的“旅游线路+酒店+机票”模式。但就其赢利方式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提供信息,获取交易中间利润。以携程为例,2007年携程主要收入中宾馆和机票预订占到92%的比重,可其主要收益就是通过提供预订,转交或游客直接支付货款,获取交易中间利润。
(2)通过提供度假旅游产品服务,获得服务回报。目前市场上最常见的就是自助游线路和分时度假产品两种。从长期发展趋势来看,随着人们对自助游、休闲游等旅游形式越来越认同,度假旅游产品将是在线旅游最有发展机会的一个赢利项目。
(3)通过提供广告信息服务平台,从广告公司或产品提供商获得收入。网络广告作为互联网门户最稳健的盈利模式,已经成为各大门户的重要营收来源之一,也是在线旅游赢利的方式之一。
(4)通过点击收费和固定付费而获得收入。这一种模式是传统搜索引擎的主要收入来源,点击收费是指广告客户在网站上注册关键字,企业网站链接广告将出现在搜索结果页面的右侧,收费原则是点击付费,不点击不付费,默认点击在中国最低0.15元/次,在全球其他区域是最低5美分/次;固定付费则是指,一些企业愿意在一定时间内买断某个关键字在搜索结果(包括正文在内的任何可选付费结果)中的排名,按时间阶段性付固定费用。
(5)通过投资上游或者下游企业产品而获得收入。企业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就会考虑未来的发展问题,有实力的企业会通过前向一体化或者后向一体化来投资实体,扩大经营规模,尽量减少经营中间环节来扩大赢利的空间。
(6)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盈利。比如提供租车服务、租船服务、提供打折产品等等。如果能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新,抓住市场的商机,开发出新产品,就是获得了新的赢利渠道。
2.我国在线旅游盈利模式存在的问题
(1)从产品的角度看,在线旅游产品存在简单化、同质化、层次低等问题;在线旅游盈利模式较为单一。有很多在线旅游公司几乎只有预订收益一种盈利方式来架构其盈利模式(如2007年携程宾馆和机票预订站到了92%)。在线旅游业务结构较为单薄造成中国在线旅游服务提供商同质化竞争问题较为严重,抗风险能力相对较低。
(2)从投资的角度看,单一的盈利模式本身就是一种风险,又加上没有旅游业相关实体作为依托,使得在线旅游管理者很难获得有效的融资成果,进一步扩大规模,走旅游产业一体化发展的道路。如E龙旅游网在2005年仍然亏损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三、未来我国在线旅游的“两极分化”发展趋势
1.“大而全”的综合在线旅游品牌
由于市场分割,客户群呈现多样性,风险资本的介入和外资企业的加盟,我国的在线旅游盈利模式向IAC等国际企业靠拢。这是我国在线旅游企业走规模化、品牌化发展的必经之路。目前在线旅游市场规模仅占国内旅游市场0.5%的份额,根据中国在线旅游市场近几年的增长情况,以及网络普及等因素,专家预测,中国在线旅游业可容纳20~30个左右与携程同样规模的在线旅游服务提供商生存。中国在线旅游业在未来的几年将进入整合期,而整合的结果将是在线旅游品牌企业的出现。“大而全”是其主要特征,旅游产品多样化,以旅游业实体为依托,降低渠道经营成本,实现旅游产品上下游线路的贯通,实现一体化经营。当然,这需要大量资金的注入,同时在线旅游企业的资本运营能力和管理手段必须与企业发展配套。
2.“小而专”的特色在线旅游网站
部分旅游企业结合传统特色旅游产品走个性化发展道路。其盈利模式较为简单,但是由于运作成本低,客源具有针对性,价格具有垄断性,往往能很快获得盈利。目前Google、Yahoo等几大门户搜索网站都开始进军在线旅游市场,今后,搜索引擎将会越来越多地抢占在线旅游的市场。
参考文献:
[1]吴思 凌宏鸿:携程旅行网 秋旅行网e龙旅行网内容交付性研究[J]旅游学刊,2005(5)
[2]吴红光:掘金在线旅游业[J]新财富,2006(2)
[关键词]手机媒体;盈利模式;前景
随着现代通信技术的日新月异,手机除了作为日常人际传播通讯工具,其作为新兴的信息传播媒介功能也在与日俱增,已逐渐成为继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之后的“第五媒体”。手机媒体的商业价值与社会价值都在智能化手机不断演进中得以实现。同时,手机媒体的发展,也是在移动通讯网络覆盖面的拓展及网络增值功能的丰富背景下逐步实现的。
一、手机媒体及其概念
“手机媒体是借助手机进行信息传播的工具;而且手机媒体是网络媒体的延伸。手机媒体也只能成为信息海量的网络媒体新的组成部分,否则它将面临信息匮乏的难题。”因此,手机媒体也成为新媒体(NewMedia)的重要成员,数字化新媒体是未来媒体发展的重点,是媒体传播市场发展的趋势和目标方向。相较传统媒体,手机媒体具有高度便捷性,它跨越了地域和电脑终端的限制;改变了受众传统的静态接收模式,增加了受众自主选择和信息的新机制。国内已在尝试通过手机短信进行新闻传播与出版活动,并积极实践手机的媒体化,“手机正在实现由人际沟通工具向大众媒体的跨越。”
二、手机媒体的发展现状
一方面,从政策上看,中国的手机媒体作为新媒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发展政策上受到国家的鼓励与保护。鼓励主要体现在,除传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内容外,基本上不受其他约束,国家对于新媒体持鼓励的态度。国家对于3G网络建设和《电信法》的推进工作给予高度重视,从基础产业环境的角度来说,有利于新媒体的快速发展。
另一方面,传播范围上,手机媒体发展迅速,各种应用层出不穷。在2004年出版的《手机:挡不住的呼唤》一书中,保罗•莱文森对手机发展做了非常乐观的分析,他认为人类有两种基本的交流方式:说话和走路。但自人类诞生之日起,这两个功能就一直被分割开来,直到手机横空出世,将这两种相对的功能整合起来,集于一身。手机成为信息传播最方便的媒介。短短几年,手机媒体已经从早期的简单文字短信传播的形式,向内容更丰富、表现力更强的多媒体形式过渡。手机电视、手机报、手机网站、手机游戏等应用已经对人们的日常生活起到一定的影响。受发展起步早晚,以及用户对应用产品的应用习惯不同等影响,手机媒体应用水平参差不齐。手机报、手机小说等业务已经很好地普及,分别达到了39.6%和27.7%,但手机音频广播由于定位不够准确,资费上又缺乏优势,受到手机自带FM模块等应用模式的影响,业务发展一直缓慢。目前调研城市的用户普及率只有3.5%。其主要的业务优势来自于个性化的内容,如直接收听互联网广播等。手机视频受到互联网视频快速发展的影响,发展较快,在调研城市的普及率达到15.7%。手机视频用户使用的最大来源是互联网,大多数的互联网视频中提供了手机视频的下载功能。中国的手机电视业务最早于2004年由广东移动发起,经过几年的发展却进展缓慢,即使是在发达城市,其普及率仍然只有3.8%。而手机游戏大多还停留在单机层面,通过WAP网络联网的手机游戏尚未形成实际气候。
三、手机媒体盈利模式
目前,手机媒体作为新兴的数字媒体,在改变人们沟通联系手段的同时也形成了具有其新媒体属性的盈利模式,按盈利方式可划分为以下四类:(1)以WAP信息服务模式盈利。(2)手机广告创收模式。(3)电子商务盈利模式。(4)手机媒体潜在价值与最新应用
1.WAP信息服务模式。
付费预读、手机报在日本已经成为非常普遍的阅读形式。然而具体到国内,手机报的盈利尚不具备用户基础与成熟市场。较可行的盈利模式是用户在空闲时间自愿通过手机进入某个WAP站点浏览自己感兴趣的信息,在浏览网页的同时看到广告信息。可以按照用户浏览点击手机广告的量给予一定的奖励回报进行推广,诸如向用户赠送话费、积分或赠送流量等。该运营模式也可分为两大类:a)联合一些WAP网站的内容提供商开展广告业务。b)运营商自己开设WAP移动商城开展手机广告业务。日本NTTDoCoMo公司技术交流机广告比较成功的典范。
2.手机广告创收模式
在国外,手机媒体发展水平较高,相应的手机媒体广告经营也得到了一定发展,但是在国内外各大运营商中,还没有一种官方的、统一的运营模式,比较典型的有PUSH模式、嵌入模式。
首先,PUSH模式就是运营商向客户定时发送广告信息,或基于客户浏览广告后的互动行为进行回报的模式。该模式具体实施又分为单纯的信息PUSH和互动的信息PUSH两类。单纯的信息PUSH模式是运营商直接向其拥有的用户发送广告信息。此类广告容易引起用户反感,近年来的垃圾短信和垃圾彩信就是单纯的信息PUSH广告,影响客户的满意度,因而不适合移动运营商推广。互动的信息PUSH模式是让用户根据自己的兴趣喜好,自主选择与移动运营商签约,同时约定在客户闲时由运营商向客户发送自己定制的广告信息。美国的VerizonWireless和SprintNextel公司在开展手机广告业务初期就是采用该方式。
其二,嵌入模式则是将广告信息嵌入到手机终端或运营商拥有的增值业务中。手机终端嵌入主要是将广告业务与手机终端捆绑,或者将广告嵌入手机终端的在线小游戏中。纵观先已运营的各手机增值业务中,广告的实现方式主要分为内容式嵌入和客户端嵌入两大类。内容式嵌入方式就是在诸如手机报等增值业务内容中嵌入广告。用户定制带有广告的手机报免费,对个人用户最好是在手机报中嵌入一些与生活息息相关的实用信息,广告信息主要选择用户闲时发送。也可针对集团客户,在来电提醒、集团彩铃等增值业务中嵌入该公司的广告信息等。客户端嵌入方式就是在运营商运营的增值业务客户端上嵌入广告,运营方式多与MSN、QQ等客户端一致,实现手机广告的功能。全球著名的移动运营商Vodafone就是采用客户端嵌入广告的运营模式,推出与终端捆绑的手机广告业务,并且将手机广告作为其“移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去发展。
3.电子商务盈利模式
手机媒体的电子商务模式主要指满易功能,并以实现最终交易为目的的电子商务式手机广告。在该模式下,运营商可以建立交易平台或者联合一些购物网建立交易平台,用户通过手机等终端进入交易平台,浏览自己感兴趣的信息,在浏览网页的同时看到商品等广告信息,用户对中意的物品进行互动式交易,最终实现手机广告业务的交易,真正实现手机广告的效益。同时可融合使用现有的增值业务,从接触到手机广告业务到最终的交易过程,全程都可以通过现有的增值业务开展交易业务,这样在发展手机广告业务的同时,也促进了增值业务的发展。移动运营商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不断丰富手机广告的电子交易平台。初期“以广告信息为中心”,逐步壮大,最终实现“融合各种移动增值业务的购物娱乐圈”,实现各种业务的互通,综合使用现有的各种增值业务,同时也可以根据需要开发一些新的附加业务。这样客户不仅可以获取产品信息,进行购物,还可以根据自己的购物经验进行评论,发表自己的看法,为其他客户提供广告商品质量等信息。
4.手机媒体潜在价值与最新应用
挖掘手机媒体新应用,开展增值服务,获取经济效益,是手机媒体实现盈利的重要途径。手机媒体不仅拥有了传统媒体的内容优势和无线互联网络的应用优势,还有着巨大的市场机遇。除了传播渠道本身介质的不同,手机媒体的显著特点在于个性化、分众化、定向化和互动性。手机媒体的快速发展正迅速改变着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成为传播、整合信息的设备,甚至是个人数字娱乐中心。在不远的未来,手机媒体化将开创营销蓝海,产生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掀起营销新革命,将运用到品牌塑造、市场促销、市场公关、客户关系管理等等方面。比较突出的具有潜在价值的手机媒体新应用则是手机音乐与手机游戏。
其一,手机音乐增值服务移动音乐,又叫无线音乐,就是通过移动通信网络下载音乐并在手机上播放的一类服务。手机铃声最早出现在日本,后来经过日本和韩国电信运营商、服务提供商和手机厂商的大力推广,目前已经在全球范围内成为一种非常流行的增值服务。目前全球手机铃声销售额几乎占全球音乐市场的1/10。在西方许多国家,铃声音乐销售额已经超过音乐单曲光盘。而在中国,手机音乐增值服务随着年轻族群对手机彩铃、手机铃声的个性化需求的与日俱增,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内容服务提供商(SP)抢滩这个新兴市场,以空中网、TOM无线、灵通网等为代表的手机音乐SP们,通过铃音下载、彩铃发送以及无线排行等形式赢得了巨大的商业利润以及品牌忠诚度。
其二,顾名思义,手机游戏就是可以在手机上进行的游戏。在美国,整个手机无线游戏业务的硬件、软件以及服务所带来的收人在2006年已达到40亿美元。虽然中国的手机游戏才刚刚起步,但NPC(NonPlayerCharacter—“非玩家控制角色”)、RPG(RolePlayingGame—“角色扮演游戏”)等手机游戏已赢得了掌上一组的拥趸。2006年,中国的手机游戏的付费用户有1,800万。虽然在市场规模与基础条件上都还不足以与日本、韩国市场相抗衡。但是中国市场有自己的特色和优势:全国手机用户数量远超过互联网用户数量,另外随着手机产品更新换代,将使用户的手机对手机游戏的支持更好,用户使用手机游戏会更方便,架起了用户与游戏的接入口。凭借着手机可以随身携带、随时使用的特点,加之游戏作为休闲产品的特性,在培养用户的使用习惯上方便许多。
四、手机媒体发展前景
在《媒体的未来》一书中,台湾学者温世仁、庄碗华曾指出“媒体传播的终极产品就是无线宽频网络加上大哥大影像电话,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方都可以取得各种资讯。”可见手机比电脑更普及,比报纸更互动,比电视更便捷,比广播更丰富,集四大媒体的优势于一身,带来视听方式和传播模式的革命。从这个意义上说,手机媒体就是以手机为中介,传播文本、视听、娱乐等多媒体信息的互动式传播工具,它不是传统媒体的延伸,也不是互联网的补充,而是有别于传统媒体的“第五媒体”。新晨
手机是到目前为止所有媒体形式中最具普及性、最快捷、最为方便并具有一定强制性的媒体平台,它的发展空间不可限量。随着手机技术迅速向宽带化、智能化、个人化方向发展,受众可以在更广阔的领域内实现多媒体信息共享和人机交互功能。更为重要的是,3G时代的到来将会为手机媒体的“大迸发”提供无限可能。在此基础上,用户可以高速上网获取多媒体新闻信息,真正做到看新闻、听新闻。互联网可以看作手机媒体化过程中的资源基石和支撑。“从长远来看,互联网可以被认为是手机的副手”。3G时代的来临将使手机媒体具有网络媒体的所有特征,成为一种小巧的特殊电脑。“终端制造商诺基亚公司最近在全球11个国家(包括中国、法国、印度、日本、美国等国)进行的一项深度调研结果表明,消费者正热切期待移动多媒体电脑时代的到来,认为未来的手机应该成为一台移动多媒体电脑。”目前中国手机普及率已经超过47%,面对多样化的手机需求,面对手机超越语音和短信的基础功能,融合3G、数据传输、移动计算等多方面的业务功能,GPRS手机、WiFi等手机市场上已经启动了。“手机媒体”的催长剂和发展方向是3G,它代表了移动通信发展的新趋势。随着3G时代的来临,随着技术的完善、用户认知的不断提高和运营模式的逐渐形成,手机将更快更好地承载目前各种媒体的传播方式和内容,专家预测,在未来的5至8年,3G将会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普及,截止2009年,3G多媒体手机销量已超过3.8亿部,以手机为载体的“第五媒体”以及相关产业也将随之得到空前发展。手机媒体将逐步成为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获得信息的重要手段,“最有资格成为第五媒体”,并最终成为“第五媒体”。
诚然,短期内由于人们使用、阅读、收视习惯以及科技发展水平的局限,手机媒体尚不具备取代传统媒体的绝对实力。手机媒体的发展还将面临主管部门政策调整、传统媒体争抢市场与目标受众、运营商利益权衡、技术创新与突破等众多问题,但其发展仍然值得期待。手机媒体的市场价值已被越来越多的服务运营商、内容供应商、传统媒体所看重,本文对其盈利模式进行了初步的探讨与前景展望,而其潜在的商业价值与公益价值仍值得有识之士进一步研究与探寻。
参考文献:
[1]匡文波.手机媒体概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5.
[2]方兴东.手机网必将超越互联网——移动梦网运行四年露出冰山一角[N].市场报,2005.2.4.
[3]匡文波.论手机媒体的盈利模式[J].国际新闻界,2007,(6).
投资,获得稳定的经济支持,否则无法大规模大范围的发展。根据亚德里安·斯莱沃斯基等关于企业盈利模式的解释,发现行业的利润区,关键在于发现行业盈利要素以及要素之间的“匹配度”,匹配度高,体现为高利润区,其他或是平均利润区或者是低利润区和无利润区。并进一步解释,企业的盈利方式主要是根据客户选择、价值获取、战略控制与业务范围四个要素来设计的。①所以以数字化为特征的新媒体在历经近20年的发展中,终于在客户选择、价值获取、战略控制与业务范围四个要素中逐渐寻找到了以通过提供信息、广告等产品以及提供电子商务、渠道、增殖等服务的相对稳定的基本盈利方式。
一、出售新媒体内容产品
出售内容产品,有偿提供信息内容一直以来都是传统媒体盈利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业界关于新媒体企业盈利方式的研究中一直思索和研究的重点。但是,新媒体自问世以来就低门槛、开放性且一直对受众免费提供内容产品,所以大多数新媒体企业都未能实现通过出售内容产品来盈利,甚至很多新媒体企业和理论界学者也纷纷放弃了这一盈利的方案。但是对于专业性较强的网站或者视频服务等新媒体企业则完全可以通过在线资源如在线音乐等的有偿下载、在线视频的有偿观看、在线出版的有偿阅读或在线联机游戏的有偿参与等方式来创收,尤其是实行VIP会员制提供服务已成为诸多新媒体企业实现盈利的惯用方法之一,如学术资源数据网络企业、网络联机游戏企业等等,其中美国的在线音乐内容出售模式有流量定购模式、音乐锁定模式、苹果公司推出的iPone+iTunes模式等。②
二、出售新媒体广告资源
出售广告资源,有偿提供广告的空间与时间一直是传统商业化媒体企业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实践证明,出售广告资源也是新媒体企业的重要收入甚至是主要收入。无论是做内容的网络企业(如新闻网站等),还是买内容的网络企业(如综合性门户网站等),或者是搜集内容的网络企业(如奇虎网等),甚至是用户贡献内容的网络企业(如博客网站、社区论坛网等),或是内容搜索网络企业(如谷歌、百度等)都是通过内容吸引网民,提升点击率,从而获得商业企业的广告投放。而且新媒体广告的形式也多种多样,其中殷俊等的观点是新媒体广告有影视广告、动画广告、旗帜广告、植入式广告、贴片广告、网上直播广告、点播广告、按钮广告、等候页面广告、搜索引擎广告、手机广告等形式,③而学者石磊的观点是新媒体广告有品牌图形广告、付费搜索引擎广告、视频广告、富媒体广告、页面关键字广告、社区营销广告、游戏内置广告等,④其实新媒体的广告形式随着新媒体的内容的丰富与新形式的不断涌现,新媒体的广告形式也在不断增加,新的广告资源在得到不断的开发与利用,以至于不仅分流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广告资源,甚至有成为主要广告媒体之趋势。但是由于消费者厌恶传统商业广告,Web2.0时代的营销人员面临着一大挑战,即必须以非广告的形式做广告——将商业广告以原始信息或新闻的形式出去。这一挑战(也是机会)的要义在于建立“真实性”——可信的内容、值得信赖的品牌、可以相信的商业信息。但是这种“真实性”完全是虚构的。⑤
三、提供电子商务
提供电子商务中介服务,就是通过为生产企业与消费者客户提供在线广告、信息、交易与支付的信息中介服务,然后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达到创造收入的目的。现在越来越多的新媒体企业具备了电子商务的功能,为企业与个人提供电子商务服务。根据服务对象的差异,电子商务可以分为B2B(企业对企业,Business to Business)、B2C(企业对消费者,Business to Customer)、C2C(消费者对消费者,Customer to Customer)三大类,如阿里巴巴等就可以提供以上三种类型的电子商务中介服务。美国学者安德鲁·基恩对此描述为,最大的悲哀是:随着这些实体音乐商店的消亡,可供我们选择的音乐和唱片将越来越少,亚马逊网、iTunes网和MySpace网将垄断数字经济时代的音乐零售业。⑥其次,还有线下营销也是新媒体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常见形式,这种电子商务是将网络作为沟通的接口,而主要是提供线下的大范围的实际交易服务,如豆瓣网、大众点评、口碑网、团购网、携程网、艺龙网等等。此外,微支付(micropay
ment)也是新媒体特有的电子商务服务形式之一。微支付也就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小额度资金的支付,主要有“定制与预支付”、“计费系统与集成”、“储值方案”三种形式,普遍用于网络和手机的有偿下载、有偿阅读、有偿观看与有偿参与等小额资金支付的服务,如专门提供原创文学内容阅读与写作的起点中文网就是实行极少的付费阅读,每千字仅
为2~3分钱。
四、提供渠道服务
提供渠道服务,就是为新媒体企业,尤其是信息渠道运营商,在搭建好通往用户的有效渠道后,通过这个特有的渠道向用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从而获取收入,包括会员费、流量下载费、收视费、月租费、通讯费等。其中SNS社区以及手机媒体、数字广播、数字电视与网络媒体等具有垄断性的新媒体信息传输网络渠道运营商等主要是通过渠道服务实现盈利的,如电子邮箱的VIP收费,游戏币、Q币、数字广播、数字电视、IPTV等收取收视费,手机运营商收取月租费和短信息服务费,甚至有些新媒体企业还收取一些特殊服务费等。
五、提供增值服务
关于增值服务(Value-added logistics service)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但一般通俗的理解是,其核心内容是指根据客户需要,为客户提供的超出常规服务范围的服务,或者采用超出常规的服务方法提供的服务。既可以以客户为核心,也可以以促销为核心,或以制造为核心或以时间为核心来提供增值服务。所以新媒体所提供的增值服务也就可以说是新媒体企业以客户为核心或以促销为核心向消费者所提供超出其常规的服务范围或服务方法的服务,以此开辟新的收入来源。因为受众习惯了对新媒体内容的免费消费,所以新媒体的收入来源更多甚至主要是来自于增值服务的附加收入。正如《连线》杂志的“特立独行者”凯文·凯利所指出,将来作者的收入不是从售书中得来的,而是来自于“原创者的权利、个性化、附加信息、广告价值、赞助、订阅收入——简而言之,就是那些不能复制的权利或价值”。⑦具体而言,殷俊等的观点是,新媒体所提供的增值服务主要有销售相关道具、提供定向服务、提供个人网络出版、代收代付与桌面饰品等。⑧尤其作为网络和手机媒体的渠道运营商(如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常常与众多的内容提供商合作为其用户提供增值服务,如彩铃、来电显示、呼叫转移、GPS导航、代收代付等。其实随着网络与手机等数字媒体形式与内容的进一步开发与发展,各种新的增值服务也将不断出现。
在新旧媒体的激烈竞争中,新媒体的优势非常明显、前景看好,在数年的实践摸索之后,新媒体企业已经实现了盈利模式的相对固定。
参考文献
①[美]亚德里安·斯莱沃斯基 等,凌晓东 译:《发现利润区》[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
②吴小坤、吴信训:《美国新媒介产业》[M].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9:50-51
③⑧殷俊 等:《新媒体产业导论——基于数字时代的媒体产业》[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126-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