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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但化工生产往往存在着许多潜在的危险因素。任何一项设备隐患、制度缺陷、工作疏忽或个人违章行为,都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实际上,一个化工厂从建立到生产出产品。要经过很多环节,包括环境评价、产品和生产装置的安全性评价等。这些企业虽然表面上可以获利,但实际会造成各种各样的隐患。因此,目前国家仅有环保部门和安监部门来进行管理是远远不够的。
安全生产是化工生产的前提,由于化工生产品中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物质多,高温、高压设备多、工艺复杂、操作要求严格,如果管理不当或者生产中出现失误,就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中毒或者灼伤等事故,影响到生产的正常进行,甚至毁灭整个工厂。无数事实告诉我们,没有一个安全的生产基础,现在化工就不能健康正常地发展。
安全生产是化工生产的保障,要充分发挥现代化工生产的优势,必须实现安全生产,确保生产长期连续、安全稳定运行。发生事故就会造成企业不能正常运行,影响生产能力,造成一定的人员和经济损失。安全生产是化工生产的关键,化工新产品的开发、新产品的试生产必须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否则便不能进入实际生产。
二、事故产生原因分析
(一)原料的不稳定性决定事故多。化工企业生产中很多化工原料的易燃性、反应性和毒性决定了易出现火灾爆炸及中毒事故的情况。而压力容器的爆炸及反应物的爆燃,都会产生破坏力极强的冲击波。2007年7月11日公司下属的山东一家合成氨、尿素生产企业的6M50压缩机七段高压管道出口阀门法兰断裂爆炸,造成9死1伤的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450万元。其原因是易燃高压气体中混入(未经吹扫的一段管道内的)空气。
(二)生产过程事故多。化工生产中的副反应、处于临界状态或爆炸极限附近的反应都易引发火灾事故。2007年9月29日,同样是这家企业,因操作工误操作造成脱硫降温塔液封误动作,风机产生负压,脱硫槽内静电除焦防爆膜破裂,致使大量空气进入生产系统,导致爆炸事故发生。
(三)设备破损引起爆炸泄漏。生产原料的腐蚀、生产压力的波动、生产流程中的机械振动引起的设备疲劳性损坏以及高温、深冷等导致的压力容器破损;设备设计不合理或加工工艺存在缺陷,都易引起事故发生。2009年6月21日公司下属东北一家化肥厂净化装置一个系统,其低变淬冷器出口管道弯头发生爆炸,导致整个生产系统停车。经分析系因管道布局不合理,经水汽长期冲刷管壁减薄所致。
(四)承包商管理不到位,外来务工人员素质往往不高。承包商及外来务工人员在作业操作时,随意性大,现场管理混乱,交叉作业多,发生事故的几率高。特别是在焊接与切割、使用喷枪、电钻、砂轮、设备防腐、油漆作业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往往都是在易燃易爆的化工装置区域内进行。2005年4月9日公司下属贵州一家磷肥厂雇请河南华美公司负责设备安装,在承包商雇佣的当地农民工对20万吨料浆法磷酸一铵干燥塔进行防腐施工时,塔内上部施工人员正在进行焊接工作,(下部对塔壁进行防腐处理)焊渣掉入塔内下部,导致防腐材料有机溶剂及衬里燃烧,引发爆燃,造成防腐施工的5名农民工当场烧死。
综上所述,造成化工事故的根本原因主要在于人的过失,上述列举的事故起因看似简单、低级,但正因为简单,才会使人疏忽,从而造成难以预料的后果和无法挽回的损失。因而我们说,生产安全事故主要都是由人为因素导致的。事故既然主要由人造成的,那么人们就必须想方设法的去控制事故的发生。
三、防范措施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要求对化工企业的选址进行严格规范。要充分考虑企业周围环境条件、散发可燃气蒸汽和可燃粉尘厂房的设置位置、风向、安全距离、水源情况等因素,尽可能设置在城市的郊区或城市的边缘,从而减轻事故发生后的危害。
(二)严把建厂审核和设备选型关。化工企业的生产房应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和生产工艺进行设计,充分考虑防火分隔、通风、防泄漏、防爆等因素。同时设备的设计、选型、选材、布置及安装均应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根据不同工艺流程的特点,选用相应的防爆、耐高温或低温、耐腐蚀、满足压力要求的材质,采用先进技术进行制造和安装,从而消除先天性火灾隐患。
(三)加强生产设备的管理。一般讲,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受高温、高压、腐蚀影响,设备材料就会出现性能下降、焊接老化等情况,可能引发压力容器及管道爆炸事故。此外还要做好生产装置系统的安全评价。
(四)强化教育培训,做好事故预案。化工企业从业人员要确保相对稳定,企业要严格职工(尤其要包括外来务工人员)的全员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特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并持证上岗、处置事故培训等,要制定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不断提高职工业务素质水平和生产操作技能 ,提高职工事故状态下的应变能力。
(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责任事故。从领导到管理人员,明确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强化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防止因为管理松懈,“三违”等造成事故。随着化工安全生产职责的明确,责任的落实,管理环节严谨,基本可以杜绝责任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煤化工企业 危化品 应急救援
中图分类号:X9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6)11(b)-0174-02
在煤化工行业,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中间产品大多数都是危化品,危化品具有氧化、腐蚀、易爆、易燃、有毒有害等危险性,在危化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经营的过程中都非常容易对环境、对人、对设备造成侵害与伤害。煤化工企业的生产检修量极大、检修环境极复杂,导致煤化工企业特别容易引起安全事故。因此,做好煤化工企业安全事故的事前防范与预警、事发的及时应对与处置、事后的善后管理极为重要。
1 煤化工企业危化品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大煤化工企业危化品的风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生产也要求更高的生产效率,煤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人素质、技术准备对不断涌现的新技术、新设备与新材料都不能及时适应;随着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煤化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涉及危化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经营的范围也越来越大,安全风险也就越来越大。而国家对煤化工企业危化品的安全生产要求也更高、监管更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等都对煤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更严格的要求与标准。
2 煤化工企业危化品应急救援工作的必要性
近几年,一些煤化工企业接连发生了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不仅对群众生命与财产造成巨大的伤害,更是严重污染环境。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屡次暴露不健全的应急体系、无应急预案、专业人员素质不高、遇险自救、互救不当、违章作业等现象。而这些事故的发生,警示着煤化工企业必须要高度重视和完善企业应急救援的管理建设工作,提高应急救援的能力,全面提升企业应急处置的水平。煤化工企业危化品的应急救援包括工作安全事故的事前防范与预警、事发的及时应对与处置、事后的善后管理。在目前已有的国内外应急管理系统里大部分都是关于公共安全、公共设施的应急救援办法,在煤化工行业也不完全适用,缺乏专业化的办法,而国外的应急管理系统也偏重于分析灾害、功能单一,并不适应中国的安全事故现状。在煤化工企业里,其设备和装置都是规模化和大型化的,它们的生产过程也极危险、复杂、多样。煤化工企业危化品本身具有非常多的安全隐患,其安全事故有极大的危害性,国内缺乏适合的应急救援管理系统,因此,煤化工企业危化品的应急救援工作非常重要及迫切。
3 加强煤化工企业危化品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
目前,关于煤化工企业危化品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装备配置不齐,布点也不科学,因此,在应急救援过程中,急需救援物资时还得四处联系,耽误了应急救援的最佳时机。为了补充煤化工企业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的不足,应该从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和资金补偿等方面提升煤化工企业危化品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设。
3.1 企业间应急物资互助
各个企业必须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并且建立专职的应急力量,在保证自我应急救援的同时,主动帮助周边区域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任务。煤化工企业对于危化品要建立事故应急物资的“企业代储、政府补贴”机制,企业储备应急物资,对于大型应急物资政府批准给予补贴。而危化品涉及的种类繁多,应对事故的物资有些规模大、装置新、管理范,大企业可以满足自身应急需求,但是有些小企业应急物资不足,成本高规模大的应急设备缺少,这时大企业就可以帮助小企业外借应急物资,贡献救援力量。
3.2 建立应急队伍与应急基地
为了全面提高企业的应急救援水平,企业要建立应急基地、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增加应急演练。企业建立应急基地负责危化品应急救援队伍的日常运行管理与突发事故处置,举办各类安全应急培训等。企业建立并增设应急救援队伍,在应急基地加强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向专业救援队学习安全事故的事前防范与预警的专业知识、事发的及时应对与处置的专业知识、事后的善后管理知识,并积极开展各种应急演练,来全面提高企业的应急救援水平。
3.3 利用科学网络技术加强应急救援能力
企业要在科学网络技术投入资金,建立高清的视频会商系统,快速集合多个信号,将网络信号、电脑信号、视频会议、数字电视到会商系统里,实现培训、学习、会商、会议等多种功能。同时还可通过电脑、手机等手持终端,通过网络把突发事件现场情况传送至视频会商现场,为企业领导与救援队伍决策提供应急救援的基础素材。企业利用科学网络技术拓展会商系统的功能,推进动态研判、监测监控、综合协调、辅助决策等应用,实现动态协调、可视化异地指挥、科学调度等应急处置。
3.4 利用“企办政助”机制,提高企业应急救援安全性
学亚湾石化应急管理公司利用“企办政助”模式,不仅可以和国际应急救援机制接轨,还可以使应急救援工作更有活力更加灵敏。利用“企办政助”模式,就是借助社会的专业力量,不仅可以壮大企业应急救援的队伍,还可以有效地避免企业资源利用率低和重复投资的问题。社会的专业力量不仅具备专业的人才还拥有专业的设备,不仅是政府专业应急力量给予重要补充,也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应急救援处置的能力和水平。“企办政助”模式是市场化产生的一种管理模式,企业需要获得市场认可就必须不断地提升自身的应急救援能力,因为有政府的帮助,也提高了应急救援工作的安全性。
3.5 企业要强化员工的安全文化
安全文化就是安全意识,其属于人们头脑中用于支配自身行为是否安全的思想。强化员工的安全文化要求在平常工作与生活中,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强化员工安全意识、普及员工安全知识、提员工安全防护能力,煤化工企业管理者要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时刻将员工的生命安全放到首位;切实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结合企业自身优势与不足认真地制定安全性高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员工对事故应急的培训与演练,使员工树立保护自己、保护他人、不被别人伤害的安全生产意识。
4 结语
煤化工的生产过程因为其易爆易燃物质多、压力设备多、高温多粉尘环境、生产条件苛刻、生产规模自动化、多样化、大型化等特点,使煤化工企业存在众多的安全隐患,因此,其应急救援工作非常重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煤化工企业的发展也非常迅速,煤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面临着因其生产范围的扩大风险就更高,新技术与新设备的不断涌现要求企业员工具有相应的安全素质,国家政策对煤化工企业监管更严格的形势,但由于企业应急救援的不专业及缺乏合适的应急管理系统,使得企业加强应急救援建设是非常必要和紧迫。该文通过分析了煤化工企业当前面临的形式和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的必要性,提出了企业要通过互相的物资帮助,建立并完善企业应急基地与应急队伍,利用科学网络技术提高应急救援技术,利用“企办政助”机制提高应急救援的安全性,加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文化等措施,提高煤化工企业的应急救援能力,帮助煤化工企业减少与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牛勇前.重视煤化工企业生产安全管理[J].劳动保护,2013(5):96-97.
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制机制。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和行业规划,建立健全企业全员排查、专家检查、动态分析、登记报告、分级治理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奖励机制,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深化隐患排查系统建设。各镇(区),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加快建立分类管理的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的长效机制。要全面摸清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底数,及时组织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指导企业完成信息录入工作。要以中小企业作为重点,指导督促企业尽快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系统。充分利用专家等技术力量,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做好分类指导和监督,确保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顺利进行。
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
落实推进政策。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与安全评价、行政许可、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核考评等结合起来,按照“未达标抓创建、三级抓整改、二级抓提升、一级抓巩固”的思路,有序有效有力推进。力争到2013年底,全市240家规模以上工贸企业、100家化工企业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水平。建立保障体系。充分利用专家库成员、大型企业安全技术人员等技术支撑和保障机制,加强宣传培训指导,推动企业主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程序,严格评审流程控制,加强对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的管理,严把评审质量关。四、加强职业危害监控体系建设完善职业健康监管模式。把职业卫生工作纳入依法推进的轨道,着力落实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管职责,加快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和专业性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检测检验机构,配备专业监督检查装备。强化职业危害治理。切实加强对职业危害严重行业的监督检查,推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实施,各部门和重点企业,要严格落实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通过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着力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管体系建设
加大源头治本工作力度。紧紧抓住行政许可、建设项目“三同时”、职业卫生“三同时”等制度化监管手段,严把高危行业企业准入、退出关口,深入推进化工、非煤矿山、冶金等整顿关闭行动,坚决关停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场所。强化源头监管与主动预防,运用现有技术手段,不断提升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能力。强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建立完善专项整治工作综合协调和执法联动机制,继续深入推进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冶金、职业危害等专项整治行动。化工整治:启动第三轮化工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让不符合国家及产业政策的企业逐步退出市场,提高化工行业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安全生产。非煤矿山整治:全面规范安全生产条件,坚决整治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冶金整治:重点加强炉窑、熔融金属、煤气以及吊运等重要设施设备、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烟花爆竹整治: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严厉打击烟花爆竹“四私”行为,大力实施由专柜经营向专店经营。道路交通整治:以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为重点,加大对超速、超载、无牌无照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消防整治:继续开展娱乐休闲场所和农村地区消防安全检查,突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建筑领域整治:以全市在建重点建设项目为重点,严厉打击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不法行为;严密排查治理起重机、吊罐、脚手架等设施设备安全隐患。持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深入开展道路(水上)交通、建筑施工、公众聚集场所、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农用车辆、燃气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专项和联合执法行动,努力营造“打非治违”的强大声势。镇(区)、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日常执法、重点执法和跟踪执法力度,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断强化安全生产法制秩序。建立完善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恶劣天气、事故高发季节等特定时期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部门联动机制,全面防范事故。依托12350举报热线、新闻媒体、有奖举报等有效渠道,建立“打非治违”的良性互动平台,动员全社会力量,坚决依法从严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和《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汇总如下:
第一条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及省有关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布局;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布局和安全发展规划;新设立企业和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与《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厂址选择、总体布局及周边安全间距等依照适用范围分别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及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等标准的要求。
第二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建设和监理,有关的设备、设施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制造,项目的建设和试生产应当依法通过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取得试生产备案意见书,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现有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和设施未经设计或者承担设计的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安全诊断,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
(三)不得采用国家及省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应当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不得生产、使用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国家对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或者省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厂区内建(构)筑物、装置、设施间的安全距离,厂房、仓库等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厂区道路设置等,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六)新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的规定;现有厂区内消防设施的配备、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七)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根据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在作业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如:
按照《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等标准要求,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施,报警信号应传输到相关的控制室或操作室,并与工艺报警区分。按照《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等标准要求,在可燃液体罐区设置防火堤,在酸、碱罐区设置围堤并进行防腐处理。按照《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等标准要求,在输送易燃物料的设备、管道安装防静电设施。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等标准要求,在厂区安装防雷设施。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等标准要求,配置消防设施与器材。按照《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标准要求,设置电力装置。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等标准要求,配备个体防护设施。厂房、库房等建(构)筑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等标准的要求。按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安全色》(GB2893)等标准要求,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志,等等。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应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应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装设紧急停车系统。在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工艺装置部位,应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新建大型和危险程度高的化工装置,在设计阶段要进行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联锁控制系统,提高工艺装置的安全可靠性。
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设施台账,各种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保证正常使用。
(八)根据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要求,制定设备设施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实施预防性维修程序,及早识别工艺设备存在的缺陷,及时进行修复或替换,确保设备设施的完整性和运行可靠,防止小缺陷和故障演变成灾难性的物料泄漏或安全事故。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依法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对风险较高的系统或装置,加强在线检测或功能测试,保证设备、设施的完整性和生产装置的长周期安全稳定运行。
加强公用工程系统管理,制定并落实公用工程系统维修计划,定期进行维护、检查,供电、供热、供水、供气及污水处理等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使用外部公用工程的企业应与供应单位建立规范的联系制度,明确检修维护、信息传递、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程序和责任,保证公用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
(九)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安装、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和档案。
(十)依据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对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按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3号),对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实施安全管理。
(十一)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法规规定和《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的要求,全面加强工艺安全信息管理,从工艺、设备、仪表、控制、应急响应等方面开展系统的工艺过程风险分析,针对工艺操作中的风险制定安全措施及应急处置措施,按规定对操作规程进行审核修订和培训,对工艺参数运行出现的偏离情况及时分析,保证工艺参数控制不超出安全限值,偏差及时得到纠正。加强生产装置紧急情况的报告、处置和紧急停车以及泄压系统或排空系统有效运行的管理。
按照《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试行)》(鲁安监发[2009]63号)的规定,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和化工装置开停车环节的安全管理。
(十二)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确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建立档案。对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实行厂级领导干部联系点管理机制,联系人应每月至少到联系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建立企业、管理部门、基层单位和班组的监控机制,制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加强安全管理。
(十三)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以及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七、第十八条的相关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十四)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以及储存所用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应当符合《条例》第二十四、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及省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一)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7号)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的规定,辨识、申报本单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依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告知牌告知检测结果,并将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等标准的要求设置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定期检查、记录并确保完好适用。
(三)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T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管理。
第四条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
第五条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设置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与生产调度分开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部门)。
(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规定,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三)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的规定要求,配备符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比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且至少有一名具有3年化工安全生产经历,或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服务。
(四)设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主任或组长、分管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从安全生产委员会或者领导小组到各职能部门、车间、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网络中的每一个单位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的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至少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会议,听取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汇报,研究、决策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 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一)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或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内容与其职能相匹配。
(二)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内容与其职务、岗位相匹配,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一岗一责”。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其安全生产职责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4号)等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职责,并符合企业实际。
(四)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级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管理人员及全体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保证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文件化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制定量化的指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将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到各级组织(包括各个管理部门、车间、班组等),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定期考核,保证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有效完成。
第七条 根据企业的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管理;3、安全投入保障;4、安全生产奖惩;5、安全培训教育;6、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7、特种作业人员管理;8、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9、风险评价;10、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11、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12、变更管理;13、应急管理;14、开停车管理;15、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16、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包括消防管理;17、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设施、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监视和测量设备、仓库、罐区、建(构)筑物安全管理等;18、关键装置与重点部位管理;19、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20、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21、检维修管理;22、安全作业管理,包括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吊装、破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盲板抽堵和其他危险作业管理等;2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包括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等;24、职业健康相关管理;25、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26、承包商管理;27、供应商管理;28、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29、厂区交通安全管理;30、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31、文件、档案管理;32、自评。
(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符合企业实际,具有可操作性,明确责任部门、职责、工作要求,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负责人组织审定并签发,并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
(三)主动识别和获取与本企业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将有关规定转化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规范全体员工的行为。
(四)明确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时机和频次,定期组织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工会代表进行评审和修订,注明生效日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每3年评审和修订一次,若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修订。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修订完善后,要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培训学习,保证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有效贯彻执行。
第八条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一)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应当涵盖企业所有操作岗位,各项规程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符合企业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技术负责人审定并签发,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二)主动识别和获取与本企业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将有关规定转化为岗位操作安全规程的具体内容,规范岗位操作人员的行为。
(三)明确评审和修订岗位操作安全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组织进行评审和修订,注明生效日期。岗位操作安全规程至少每3年评审和修订一次,若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修订。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投用前,应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
(四)岗位操作安全规程修订完善后,要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培训学习,保证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岗位操作安全规程,确保有效贯彻执行。
第九条 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和安全生产培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法规规定和企业的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明确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制定并实施全员安全培训教育计划,保证安全培训教育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和改进。
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实施持续不断的安全培训教育,制定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定期组织开展管理部门、班组的安全活动、基本功训练,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教育。
(二)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参加每年再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学化工类本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学化工或者安全工程、安全管理等相关专业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
(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并定期复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等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和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四)其他从业人员应当依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经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入厂和进入现场作业,并保存记录;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并保存记录。
第十条 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十一条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二条 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企业应当对安全评价过程中查出的问题或隐患进行原因分析,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时间、责任人,及时进行整改和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保存相应记录;并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按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编制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为用户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对所有危险化学品包括产品、原料和中间产品进行普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危险性鉴别与分类,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并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危害告知。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得采购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或委托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机构,向社会提供本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的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参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编制企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并及时进行评审修订。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备案,并通报当地应急协作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二)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救援队伍,实行分级(厂级、车间级)管理,明确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和救援队伍的职责。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器材并保持完好,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建立应急通讯网络,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畅通;为有毒有害岗位配备救援器材柜,放置必要的防护救护器材,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记录,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三)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主管部门报告。
(四)应当向与本企业有关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十五条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一)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和《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的要求,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全面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采用相应的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估(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制订和落实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符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三)制定并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对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管理(法规标准、人员、机构等)方面的变更,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规定的变更程序加强管理。任何未履行变更程序的变更,不得实施。任何超出变更批准范围和时限的变更必须重新履行变更程序。
(四)化工装置的检维修管理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吊装、破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盲板抽堵和其他危险作业的许可管理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关于加强化工装置检维修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86号)和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规定。
(五)生产厂区、操作工、动火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等,应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鲁安监发[2007]115号)的规定。
(六)加强对承担工程建设、检维修、维护保养的承包商的管理,对承包商的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加强管理,建立合格的承包商名录和档案,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承包商作业时要执行与企业完全一致的安全作业标准。
严格执行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资格预审、选用和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并定期识别与采购有关的风险。
(七)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依法查验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八)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加强安全事件管理,对涉险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如生产事故征兆、非计划停工、异常工况、泄漏等),按照重大、较大、一般等级别,进行分级管理,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帐,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建立安全事故事件报告激励机制,鼓励员工和基层单位报告安全事件,强化事故事前控制,关口前移,消除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九)安全检查的形式、内容、频次、职责分工以及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验证、记录等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的要求。
一、围绕一个中心: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主要通过突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基础建设,加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管,以“三深化”和“三推进”为抓手,全面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进一步夯实企业安全基础,加大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的力度,紧紧围绕全区安全生产总体目标,严格控制和有效防范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二、突出两个重点:突出行政许可和“打非治违”重点,把好准入关,消除事故隐患
(一)严格实行行政许可,把好准入关口
1、进一步严格行政许可条件。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行政许可的最新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研究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及使用许可的措施。抓住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换领许可证的契机,严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延期和变更审查关,逐步提高安全准入条件,严格申请资料的审查,持续提高安全准入门槛,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设施差、生产工艺和装备落后、作业场所职业卫生防护不落实、环境污染严重的应予以强制淘汰,有序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换领证工作。要按照省安监局的部署要求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推行责任保险、风险抵押金的基础上,年推动危险化学品储存、批发经营企业缴存安全风险抵押金或用缴存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替代缴存风险抵押金,并督促、指导企业于年6月30日前完成风险抵押金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缴存工作。
2、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安全审查。重点强化建设项目技术安全可靠性和危险工艺自控水平的审查,推动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的规范化,从源头上确保危险化学品项目的本质安全。重视试生产延期企业的监管,严格试产延期审查,严防企业借试生产延期之名拖延和逃避安全隐患的及时整改。
3、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监管力度。要按照执法计划规定的检查对象、时间、频次,落实对已发证企业的检查工作,对已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要按照标准化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及进行跟踪整改情况,保证执法检查效果。强化对未按要求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和被停产、关闭企业的监管,严防关而不死、死灰复燃,非法生产经营。要强化企业变更管理,对危化品从业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变更生产工艺、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名称的,要从场所安全、工艺及其设施、人员的培训持证上岗等方面情况严格审查,通过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与企业生产现场的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推动监管工作的落实。同时,应用信息化技术监督管理持证的生产经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督促企业如期申报换证或者进行清退。
(二)深入开展“打非治违”,消除事故隐患
1、要推进“打非治违”深入开展。要按照“打非治违”的要求和标准继续做好隐患排查和执法处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对无证生产经营、违规储存、建设项目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改扩建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坚决予以处罚和取缔,提高执法效率和效能。要加大执法坚持力度,坚决取缔非法审查经营场所。对发生的各类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要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查处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生产领域违法建设行为,形成执法的强大合力,对违法保持高压态势。
2、要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对违法行为要根据违法事实依法作出处罚、裁决。要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行为,并严格执法程序,形成检查记录、整改通知书、复查记录等执法文书的闭合管理。
3、要继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综合治理,集中治理危及公众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安全防护距离不够的化工企业要制定搬迁或关停计划并抓好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要继续深入开展遵章守纪,反“三违”工作;要开展天然气和化学品管线等易燃易爆设施基本情况摸底排查,做好输油管道等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严防违章建筑占压、施工损毁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要结合市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火灾隐患排查行动,加大对易燃易爆场所的监管力度,并对相关企业组织开展验收;要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和废弃物处理等行业的安全整治工作;要按照区安委办《关于开展液氨使用企业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通知》(办〔〕8号)的要求,认真做好液氨使用企业安全专项整治。
三、做好三项工作:抓好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建立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一)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素质
1、继续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活动。年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全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达到B级以上,A级企业要占企业总数的30%以上。生产、储存企业标准化要全部达标,不达标者将不再予以换发许可证或者办理变更手续。通过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和标准化达标工作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有效机制,提高防控事故的能力。
2、抓好企业员工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通过多种培训途径,确保安全管理、特种作业、高危岗位操作等人员资格符合配备标准和上岗条件的要求。企业要将一线操作员工安全知识、应急技能的培训作为重点,提高员工风险辨识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遇突发事件的紧急避险能力。
3、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要设立相对独立职能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其人数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建立和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领导现场带班制度。
(二)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夯实安全监管工作基础
1、推动化工园区规划和仓储设施的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6号)的要求,加快规划、建设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争取年完成新圩化学工业园区规划设立审批,并推动园区的前期建设工作。
2、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推广使用液化气体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加快实现所有危险化学品自动计量充装;安全风险大的和大型化工装置推广装备紧急停车系统(ESD)或安全仪表系统(SIS);所有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全部安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介质泄漏报警仪表;继续推广应用HAN阻隔防爆先进技术,对于存在安全距离问题的加油站要全部采用HAN阻隔防爆技术。
3、加快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启动“金安”工程建设,加强已启用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监管系统使用管理,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推进危险化学品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化建设,指导和督促企业及时申报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情况;建立包含危险化学品信息数据库的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动态监管。
4、积极推进新建化工项目在设计阶段应用HAZOP,逐渐将HAZOP应用范围扩大至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和液化气体以及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全面排查化工装置安全风险,提升企业排查消除事故隐患的能力。
(三)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