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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返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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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返还政策

公积金返还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政策性银行 转型 政策

政策性银行如何发展,完全依靠一国经济发展阶段的特征和国家发展战略的要求,看是否存在市场失灵领域和弱势群体,而不能武断地认为“完全商业化”就是最好的选择和最终的发展方向。政策性金融的发展路径从原理上应该是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阶段特征,在市场不足或失灵以及存在弱势群体的领域,不断地动态调整其业务范围,发挥政策性金融的特有功能,为商业性金融的进入创造基础和条件。本文认为应主要从以下几点进行努力和实践:

一、对政策性银行进行准确定位

政策性银行作为借助国家信用实现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金融工具,是进行市场化运作但又不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目标的非营利性金融机构国家信用支持、市场化运作、非盈利性应是新时期政策性银行的三个显著特征。其一,政策性银行需要国家信用支持。这是因为政策性银行是为国家发展战略服务的,利用国家信用可在国际市场以相当低的成本赢得资金,有利于其政策性业务发展;其二,实行市场化运作,可以避免政策性银行过度依赖财政而导致经营效率低下,并运用市场化方式弥补体制性缺损和政策业务的市场风险,从而增强其应对集中、大额、长期风险的能力,这也是新型政策性银行与传统政策性银行的最大区别;其三,政策性银行经营目标不是盈利最大化,而是为国家发展战略服务,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

我国的三大政策性银行虽同为政策性金融机构,但实际的作用和承担的任务、面对的对象各不相同,不能搞一刀切的转型,要按照“一行一策”的原则因“行”制宜地改革。根据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状况和发展战略,调整现有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范围。对于国家开发银行,可以考虑建立综合型金融服务体系,在现有业务基础上,开拓新的开发性金融领域,如中小企业贷款、住房贷款、助学贷款、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并在中部崛起、西部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等区域经济发展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对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应继续保持和强化政策性。拓展其在进口和海外工程承包、对外投资等方面的服务领域。对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当加强其政策性,而不是加强其商业性。现阶段我国农村和农业资金极其短缺,中央提出,从“十一五”规划期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行工业反哺农业。所以应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化其对“三农”的扶持、开发力度,扩展其业务范围,使其成为“农业生产全过程的服务银行”。

二、尽快出台政策性银行法规

因为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在经营目标、业务范围等方面均存在很大区别,大部分国家均为政策性银行单独立法。我国目前只有国务院(1994)22号文作为政策性银行的依据,具体内容己不适应发展要求,应尽快颁布专门法规,规范政策性银行经营行为。鉴于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种类繁杂、机构特点不一致,不宜由同一部法律来规范,立法应针对各行不同特点分别进行,单独制订。通过立法,可以进一步明确各类政策性银行作为国家信用机构的性质、地位、业务范围、经营宗旨、资金来源和使用,以及会计制度、融资方式、利润处理办法、监管体制等,促进政策性银行自我约束、自主决策和健康发展。调整业务范围、通过制度来分离政策性金融业务和商业性金融业务,加强机构自身建设。如果现在出台法律暂时有一定困难,可先由国务院出台一个条例,待条件成熟后再正式立法。立法不仅要体现当前的基本国策,而且要反映未来一段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要求和体制政策的演变趋势,处理好法律的稳定性和客观实际发展不断变化的关系,在改革开放中不断规范、充实和完善。

三、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金融机构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是与其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分不开的。政策性金融因其所介入领域具有风险高、期限长、经济效益相对较低的特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和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更为重要,故在国家所有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法人治理机制是国外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重要特点之。目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健全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机制:

一是深化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在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框架下,加快建立政策性金融资本的国有出资人制度。目前,我国国有金融资产的所有者是虚置的,且所有者职能割裂,管资产与管人、管事不统一,多个部门都在行使所有者的职责,不利于健全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形成政策性金融机构发展的长效机制,可考虑由一个专门机构代表国家作为政策性金融资本的现实所有者,统一行使出资人职责,从所有者出发推动政策性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机制的不断完善。

二是逐步实现政策性金融机构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可考虑以中央财政为主,吸收省级地方政府参股,同时按照现代公司治理的要求建立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框架,努力形成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相互制衡的机制。同时,在这框架下加快完善政策性金融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建立科学的薪酬制度,努力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四、完善对政策性银行转型的政策支持

政策性银行所支持领的域通常是社会效益较高而经济效益相对较差的领域,一般盈利能力较弱,故国家的政策支持是政策性银行得以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国际经验表明,政策性银行不仅享有国家的信用,而且还享有政府系列政策的支持。目前,我国除国家开发银行具有良好的业绩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的盈利还较弱,在实现国家政策意图的过程中也积累了一些不良资产。因此,进一步完善国家对政策性银行持续的政策支持,是加快我国政策性银行发展转型的一项重要内容。

1.建立稳定的资本金补充机制。资本是金融机构开展稳健经营的基础,同时在某种程度也决定了其抗风险能力的高低。就国外的实践来看,为国家所有的政策性银行通常比商业银行具有更高的资本充足率。在过去的十余年时间里,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没有得到足够的资本注入,资本充足率逐年下降。对于这种情况,国家可跟2004年向中行、建行、交行、2005年向工行陆续注资一样,也应对政策性银行注入资本金,给予与商业银行同等的待遇。经国务院批准,资本补充渠道包括:中央财政增资、汇金公司外汇注资、税收返还、地力政府或其他机构参股、社会发债等,中央控股51%以上。出资方式包括:一是由财政部和中央汇金公司出资,可采用直拨和外汇储备注资。二是地方政府或其他机构参股开发银行的资本,可参照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模式,分为实缴资本和待缴资本。三是开发银行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经财政部批准可以转增实收资本。四是准许发行混合资本债券或高级次级债补充附属资本。这样可以形成政策性金融补充资本金的长效机制,并以国家信用为基础进一步拓宽政策性金融的资金来源渠道。

2.在将政策性银行的国家业务和银行业务分账管理、分账核算的基础上,建立对国家业务的亏损弥补机制。政府对开展国家业务产生的亏损进行适当的补偿,而不再对商业性业务进行兜底,在促进政策性银行持续开展国家业务的同时,防止政策性银行运用国家信用与商业银行进行不公平竞争。

3.完善政策性银行的风险补偿机制,实现政策性银行风险和收益的平衡。针对政策性业务风险较大的特点,进一步完善财政贴息制度,对各种形式的优惠贷款与其融资成本之间的利差进行必要的补偿,并将贴息收入作为政策性银行正常的业务收入,改变风险和收益的对比,促进政策性银行的持续经营。或是制订必要的税收减免或返还政策,对政策性银行贯彻国家政策目标进行必要补偿。

4.确定适当的呆账准备率。针对政策性金融盈利能力较弱的特点,在综合考虑亏损弥补和风险补偿的基础上,确定政策性银行适当的呆账准备率,有效防范政策性银行的风险,促进政策性银行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五、确立财政部对政策性银行监督管理责任

在我国政策性金融的监督管理体制中,必须明确财政部的主导作用。调整我国政策性银行的监管体制,以财政部监管为主,由财政部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年度经济计划,统一匡算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来源和融资规模,并制定适合政策性银行经营管理的专门监管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同时,可以考虑由国务院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政策性银行业务指导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各政策性银行的年度业务计划(但不干预政策性银行的具体经营管理),这样既可以保证政策性银行的经营性质,又不妨碍其自主经营。建立以财政部监管为主的政策性银行监管体制,不仅有利于对政策性银行开展和完成特定政策性业务活动的考核,而且有利于政策银行保持低成本和合理的负债结构,同时,在财政的实质担保和有力监管前提下,可以避免政策性银行风险的累积和减轻对金融安全的冲击。

参考文献:

[1]海伦:《央行力促政策性银行转型》.《财富时报》,

[2]张涛:《政策性银行要向综合性开发金融机构转型》.《金融时报》

[3]刘永刚:《政策性银行转型方向已定:综合性开发金融机构》.《中国经济周刊》

[4]朱妮 高丽丽:《聚焦政策性银行转型》.《金融科技》

公积金返还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留用地制度;问题;规范制定;改进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287(2011)03-0027-05

一、留用地制度的形成

留用地制度是指政府在征用集体土地时,按照征地面积的一定比例核定留用地指标,用于被征地集体发展第二、三产业,壮大集体经济,安置失地农民的征地安置方式。留用地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在深圳特区首先实践,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果,近年来,这一制度相继在浙江、广东、福建、湖南、上海等省市推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现行主要的征地补偿仍然是货币补偿,辅助以就业安置、社会保险等方式,而货币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3部分。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是被征收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按照我国东部地区耕地年产值1000元左右来计算,每亩土地补偿费至多3万左右,加上青苗补偿费,每亩土地的征地补偿费不到5万元。这显然无法保障失地农民今后的生活,留用地在此背景下渐露头角,受到各地政府的重视。目前,我国留用地形成了如下特色:

①留用地一般用于第二、三产业的发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利用留用地时不会再进行第一产业的发展,政府的政策和将来的地块利用也不允许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第一产业的发展。因为第一产业较之于第二、三产业,利润及发展空间相对薄弱,在经济利润的落差面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很自然地选择第二、三产业的发展,包括商业、公益、住宅和工业等。

②留用地的性质表现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这两种性质目前为止无法比较出孰优孰劣,实践中大都采用国家所有的形式。国有产权具有产权明晰、易于流转、可纳入城市规划进行集中管理等优点,但需要办理土地征收手续、交纳土地出让金、成本较高;集体产权不需要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程序简单、成本较低,但在使用和流转上受到很大限制,不利于土地的增值收益。从留用地试点较多的省市实践来看,留用地即使具备国有产权的身份,也无法进入市场自由流通,如温州模式、杭州模式、金包银模式和惠州模式中,留用地产权皆为国有,除温州模式没有具体规定外,其他3种模式都明确禁止留用地的市场流通。但2009年杭州市出台的209号文件开始允许留用地房产在“挂牌招标”的前提下流转,即使如此,禁止留用地流转仍是主流。

③留用地的开发利用方式灵活。实践过程中,为适应市场需要,留用地的开发利用方式多由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投资方单方或多方灵活设定。留用地位置选择有原地划拨、协议调剂、自行选择3种方式。集体经济组织和地方政府一般会就近划拨留用地,但此种做法有可能导致留用地过于分散,不利于整体开发,因此,地方政府在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意愿的前提下,也逐步发展出调剂和自行选择的办法。留用地开发主要有自主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作经营、使用权入股、政府物业回购、留用地反租等方式,在近20年的发展中,逐步形成了咸嘉模式、温州模式、杭州模式、金包银模式、惠州模式等典型发展模式。留用地收益分配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决定,有按户分配、按人分配、按征地面积分配、作为公积金分配、作为福利分配、股东分红等形式。

④留用地面积一般按用途或征地总面积计算。例如,杭州市和厦门市是按征地总面积的10%计算留用地面积;温州市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按7:3的比例分别用于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一、二、三类地段面积分别按每亩120、100、80平方米计算,返还比例分别为18%、15%、12%,也可将留用地全部用于三产,一、二、三类地段分别为每亩45、40、35平方米;长沙市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按照生活安置留地指标每人55平方米、生产安置留地指标按6%-10%计算。

⑤留用地开发主要分为基层政府主导型和村级集体主导型两种。这与地区规划、政府对留用地制度的参与程度、集体经济组织主导能力密切相关。实践中,主要还是村级集体主导型居多,这是因为:第一,留用地首先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财产,政府基于财产权不方便干涉;第二,村级集体主导型能够较为充分地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思,按照其愿望的方式开发经营留用地;第三,留用地项目并不成熟,开发过程困难重重。

⑥关于留用地制度,暂无相关规章及法律规范。由于留用地地域限制大,做法不成熟,目前仍由地方政府主导,相关的法律规范都只是地方规范性文件。

二、以杭州市为例的留用地实践

杭州市的留用地制度试行时间早,推广力度大,取得了一定的成功,所以我们选取杭州市作为留用地试行点的范例进行分析研究。杭州的城西。城东是留用地分布最为集中的地方,在杭州主城区每一个“撤村建区”的试点区域中都有留用地项目,如城西的转塘、三墩,城东的下沙、丁桥、石桥、华丰等地。这些留用地开发了一系列比较有名的项目,从早期的黄龙世纪广场、嘉华国际、聚龙大厦,到近年来耳熟能详的天邑国际、恒策・西城时代、银融・YOU盘时代、剑桥公社,留用地项目在杭州称得上遍地开花。杭州目前规划留用地规模约为11000亩,如果按容积率2.5计算,总建筑面积可达到1665万平方米。从杭州市政府近期的动向看,杭州市政府欲将留用地项目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一起作为惠民房产政策。

随着留用地制度在杭州落根,实践中的留用地问题也开始暴露,例如,杭州关于“10%留用地政策”的一系列文件下发后,杭州市留用地项目纷纷启动。政策执行至今,全市留用地指标已有3000多亩,其中仅有300-400亩找到了用途,绝大部分仍然处于结转留存状态,没有得到有效开发。不仅仅是杭州市,广州的留用地安置区也出现了“落地难、兑现难、利用难、保障难”的问题。上海闵行区的留用地用途仅限于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并不留地,对于开发工业用途的留用地,集体经济组织一般都没有充分的启动资金,而回报率较高的商业用地,集体经济组织又分不到羹,因此,开发过程中出现了两难局面。不仅如此,留用地项目中还存在着不少棘手的问题。

第一,留用地分散,招商资源难以共享。目前杭州“10%留用地”的开发利用大多停留在各区独立发展、摸索的状态中,相互之间缺乏交流,没有形

成资源共享。尤其是留用地的招商资源缺乏整体指导和整合包装,投资者对留用地的招商条件和合作方式并不了解,很难展开进一步的合作。

第二,留用地规划准备工作不充分,土地利用程度不高。部分早期的“10%留用地”项目是在周边环境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对土地采取粗放式的利用开发,待到周边商业居住环境形成后,发现原有土地利用程度不足的问题已难以改变,如杭州市江干区的百安居项目,34亩土地仅建造了1.7万平方米的商场。而江干区的另一项目易祥达综合楼,经过反复多次修改沟通,土地利用率大幅增加,项目中商业面积约2.4万平方米,单引进易初莲花一个项目年收益就可达1050万元。

第三,村级集体组织经济发展不平衡。杭州市滨江区29个村可分配总收入为13940万元,总支出为9493万元。其中,收支有结余的村有23个,结余额为4760万元,基本持平的村有1个,财政赤字的村有5个,总赤字额为313万元。而且,开发报批程序繁杂、时间长、见效慢,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留用地项目大多没信心。

第四,地区发展环境成熟度不平衡。例如,杭州市滨江区的高新开发街道,聚集了杭州大多数的外资企业,周围设施环境已渐成熟,区域优势大,留用地项目的启动必然会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但滨江区的西兴街道等地区开发程度低,留用地项目的启动短时期内难以创造较多的经济价值。

第五,村委会干部素质普遍偏低,缺乏开发留用地的思路和动力。基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干部知识结构单一,大多没有接触过土地开发方面的理论和实践培训,在带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创业方面缺乏经验。加上村领导任职3年一届,很多领导抱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态,不愿承担风险大、责任重、任务难的留用地事务。

杭州市政府近几年出台的关于留用地的地方性规范文件也从侧面反映出留用地项目的其他问题。2005年杭州市政府出台了《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暂行意见的通知》(杭政函[2005]128号),该地方性规范包括适用范围、指标核发、指标管理和指标使用4个内容。之后出台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的补充意见》(杭政办[2006]10号)对上述规范中出让金返还政策、“两证”的办理、指标的再申请、开发合作的方式、留用地无力开发下的转让、政府的参与等内容做出了补充性的规定。2009年杭州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出让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对留用地出让方式、留用地公开出让前期报批程序、留用地出让资金的核拨、留用地土地出让金的使用监管等事项做出了细化,这3个留用地文件构成了杭州市留用地制度的主要内容。

从上述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出留用地制度在法律规范上存在着明显的缺漏:第一,留用地权属问题不清,土地流转混乱。这导致了很多房地产法律纠纷,增加了招商引资过程中的困难,很多投资者和购房者都抱着观望的态度,不愿涉足留用地房地产的投资。第二,涉及诸多审批程序,手续繁琐。3部留用地规范都贯穿了很多审批,例如,留用地建设项目计划立项、规划、用地审批;留用地面积指标核发、转让、调剂、再申请审批等,这使得留用地制度复杂化、令投资者和开发者望而生畏。第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留用地的灵活度受到极大的限制。2006年的规范文件明确严禁将留用地用于商品房开发;合作开发留用地的情况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持有控股权;留用地一般不得转让,诸多限制使得本身经济实力就薄弱的集体经济组织雪上加霜。第四,政府参与程度不够,留用地制度得不到政府的支持和引导。第五,当前留用地规范的创制预见难度大,基本只能落后于实践。

三、未来留用地制度的改进

留用地制度在安置失地农民、保障失地农民生活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即使留用地制度现在存在很多问题,但留用地本身具有很大潜力,如能总结留用地的实践经验,及时改进和完善,相信留用地制度在未来中国的土地征收安置制度中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明确留用地权属

留用地制度的问题大多集中在流通环节,而引发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留用地的权属不清。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国有产权和集体产权的法律定位很明确,问题的关键在于土地的性质是否和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性质挂钩,即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土地就是集体土地,还是集体经济组织不仅仅能拥有集体土地,同时也能拥有国有土地。正是无法回答这个问题,现有的留用地属性皆是由地方政府决定,并在属性确定后,出现国有属性的留用地仍无法流转或集体属性的留用地事实上已进入市场流通的局面。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该法条区分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不同。从该法条的表述方法看,该法条只是明确除国家所有的土地外,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不表明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土地就是集体土地。由此可以推出,集体经济组织也是可以拥有国有土地的,其所拥有的国有土地的市场操作就应和其他国有土地一样。但留用地的问题在于留用地的产生方式和开发方式使得人们无法明确区分留用地的属性。留用地在分配形式上有实物留地和建设用地指标留地两种类型。实物留地指在征地范围内,按一定比例,由村集体选择地块作为留用地开发经营,在这种情况下,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留用地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集体土地在未被征为国有土地前,在事先规划的范围内直接按比例获得留用地;一种是地方政府将集体土地统一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将其中的一部分土地划分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将出让金返还。这两种情形下,后者很明显是国有土地,但前者的性质就并不明确,前者取得的留用地并未被征为国有土地,但其也属于地方政府预先规划征收的范围,但因事先已划拨给集体经济组织留用而未履行征收手续。此时,留用地虽然在规划范围内,但未经过征收程序,没有国有产权证,仍应为集体土地。而建设用地指标留地是指按照征用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留用地指标。这种情况下,留用地已由实物转化为经济利益,集体经济组织可凭留用地指标灵活选择开发地域,自行开发后享受赢利,而凭留用地指标选择的地块仍为国有产权性质,集体组织享有的只是开发经营权。

从方便留用地开发和实践趋势的角度来看,留用地权属为国有产权较好。留用地具备国有产权有助于留用地的规划、审批和流转,也有助于保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商和购买者的利益。杭州市近几年有关留用地流转文件的出台已在事实上承认留用地商用流转的地位,2010年象山国际项目取得单套产权就是一个例子。

2、转变集体经济组织观念,参与市场经营

留用地的开发经营市场化程度很高,从留用地

指标的获得、留用地审批开发到留用地项目的出售经营、留用地盈利的分配,无不高度市场化。但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是村委会没有参与市场、公司化经营集体经济组织产业的理念。加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留用地项目大多没有信心,对留用地项目的开发往往持消极懈怠的态度,没有充分利用开发留用地。

因此,将留用地的开发经营与村委会干部的绩效考核结合起来是有必要的,村委会可将自己定位为公司的董事会,其任务之一就是为集体经济组织创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不平衡导致留用地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有大有小,对于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开发经营留用地的村集体,可以允许其在符合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灵活处理留用地,例如,入股时不必拘泥于硬性的股份规定;在确实没有能力开发留用地的情况下,将留用地卖给有能力投资开发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在原有的留用地指标用完后,为保持本村的发展,向市政府继续申请留用地指标。

3、增强政府在留用地制度中的责任感,支持、引导、帮助留用地制度的开发经营

留用地的开发经营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主导,但留用地整个制度却是由政府主导,可以说,没有政府的参与,留用地项目是无法靠民间力量生存的。政府应加强自己在留用地制度中的责任感,在留用地政策的制定、开发、引导、辅助、完善等方面进一步发挥作用。当然,政府引导不等于干涉,留用地的开发虽然需要政府的强势引导,但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留用地项目中各方的意愿,政策的制定、手续的审批、招商引资应以留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为优先考虑,以开发留用地最大潜力为目的。另外,将留用地提早纳入征收与规划范围,有利于招商资源的整合、有利于提高留用地的利用率、有利于市政其他项目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