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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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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定义

高层民用建筑定义范文第1篇

摘要:一些相关类型的住宅在现行防火规范中的要求很明确,但关于它们的术语定义却不尽完全,本文通过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简称《建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简称《高规》),《住宅建筑规范》(简称《住建规》)《住宅设计规范》(简称《住规》)相关条文的对比,以及长期设计工作中的一些经验,总结出这些住宅的区分方法和消防设计要点,并为今后的设计工作提供有益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防火规范居住建筑单元式住宅塔式式住宅通廊式住宅楼梯间防烟前室

一、问题的提出

在现行规范中关于住宅的定义是明确的,分类是根据住宅的层数来划分,见《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1.2.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然而各类规范中又出现了大量的其他术语如: 单元式住宅,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等,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95条文说明3中还出现了“点式住宅”的术语,前三种形式在规范中出现的频率相对较高,在防火规范中的要求也很明确,“点式住宅”虽出现不多,但在日常设计中却常提到。规范在它们自身定义上不是十分明了,似乎这应是一个简单的常识问题,然而随着设计工作的日趋深入,设计人员对这些术语的的理解也存在了较大差异。比如一些设计人员认为,单元式住宅就是一梯两户,否则就是塔式,这种说法显然不够正确。还有就是认为只有一个单元的住宅就是塔式,否则为单元式,这也不尽然。另外通廊式住宅和点式住宅更是模糊不清了,他们之间的界限又在哪里呢?对于设计者来说这些似乎应该是在学校学习时就应该知道的,但现在要准确地给出定义还真是没有权威的理论依据。

二、规范中有关术语的定义:

遍查现行建筑设计规范中,有三处定义与此相关:

1、住宅单元

《住建规》的定义:2.0.3 住宅单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2、单元式高层住宅

《住规》的定义:2.0.20 单元式高层住宅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3、塔式高层住宅

《住规》的定义:2.0.21 塔式高层住宅 apartment of tower building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三、防火规范要求:

《建规》《高规》关于住宅部分的防火规定相对于其他公共建筑来说要复杂一些,但要点都是一样的,在设计中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1.出入口数量的确定

2.楼梯间形式的确定

3.是否设消防电梯

4.防火门和前室问题

表1 住宅建筑防火设计要点

四、遗留问题

以上论述较为全面的概括了各类住宅防火设计的要点,应该说规范在楼梯间的设置上对单元式住宅的要求较宽,其理由应是建筑各单元可以通过屋顶联通,在紧急情况下多了一处逃生的通道。但是规范并没有对相邻的住宅单元的层数差提出要求,如果相邻的住宅单元层数差大于两层时,较高单元的顶层无法借用相邻单元的疏散楼梯逃生,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应套用有关塔式住宅的规定,或者通过设置室外爬梯、消防软梯等方法来确保这一逃生渠道。总之,防火规范不可能面面俱到,也不可能一次到位,这需要广大技术工作者充分发挥聪明才智,不断提升和完善防火设计理论。

参考文献: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高层民用建筑定义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直通室外

中图分类号:TU998文献标识码: A

消防疏散设计直接影响到平面布局,是建筑施工图设计的重要内容。由于防火规范中相关条文规定有的比较笼统,很容易产生混乱,造成安全隐患。下面就现行版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的有关规定,再结合预计发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0年7月5日征求意见稿)分析比较一下。

1术语“安全出口”的定义

《建规》第2.0.17条对“安全出口”的定义是:“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高规》第2.0.15条对“安全出口”的定义是:“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这两本规范对“安全出口”的定义基本相同,根据以上定义,房间疏散门并不属于安全出口。

2关于大空间场所的疏散距离是室内任何一点计算到“安全出口”还是“房间疏散门”的问题

2.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相关规定

《建规》表5.3.13注1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

此条规定非常明确,上述大空间场所的疏散距离是计算到“安全出口”,而不是“房间疏散门”。另外在此表注3中规定:“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2.2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的相关规定

在《高规》第6.1.7条中规定:“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

条文中的“疏散出口”并没有相应的术语定义,按照常规理解,“疏散出口”应包括“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

在规范后面所附的条文说明中是这样展开解释的:“……由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安全出口或楼梯间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宜大于30m。”而按照第2.0.15条对“安全出口”的定义,“安全出口”应该是已经包括了“楼梯间”,似乎条文说明中的“安全出口”指的是房间疏散门。在此条文说明后面的方形大厅图示中, 30m疏散距离是从中心点标注到四个边中间的门洞,可以推断出图示中的疏散距离是室内最远点计算到“房间疏散门”。

无论是条文还是条文说明,并没有明确安全疏散距离是室内任何一点计算到“安全出口”还是“房间疏散门”,两者的差别很大,这就为执行这条规范带来了混乱。

另外《高规》中并没有规定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这与《建规》是不同的。

2.3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的相关规定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第5.0.2条规定:“办公建筑的开放式、半开放式办公室,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0m。”

如果只看条文,根据防火规范对安全出口的术语定义,会以为疏散距离是计算到楼梯间。而在规范后面所附的条文说明中是这样展开解释的:“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要求,对距离进行规定。该条中‘安全出口’是指房间开向疏散走道的出口。”

条文说明非常明确,该条中的“安全出口”并不是术语定义的“安全出口”,而是指房间开向疏散走道的门。

2.4 预计发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0年7月5日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

预计发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0年7月5日征求意见稿)把《高规》与《建规》合在一起,并做了比较大的修订。表5.5.15注1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当该场所直通安全出口时,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当该场所需通过疏散出口与疏散走道连通到达安全出口时,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45m。”

这里把大空间疏散分为两种情况作出规定,弥补了《建规》和《高规》的不明之处,比较合理。

另外一个变化比较大的就是在此表注3中规定:“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这与原《建规》的规定相同,但是与《高规》差异很大,可以说高层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大幅度提高。

3关于楼梯间首层至室外疏散距离的问题

3.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相关规定

《建规》第5.3.13条第3款规定:“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m处。”此条规定还是比较明确的,基本无异议。

第7.4.3条第6款中规定:“防烟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防烟前室。”此条未限制扩大的防烟前室的面积和楼梯间门至扩大前室外门的距离,有的设计将首层近千平方米大厅设计为扩大防烟前室,有的楼梯间门至扩大前室外门的距离过长,存在消防隐患,不利于疏散,显然是不合理的。有关消防专家在一次讲座中建议首层扩大的防烟前室不宜无限延长、扩大,一般不大于15m。

第7.4.10条第2款中规定:“消防电梯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经过长度小于等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此条规定比较明确,在条文说明中对“通道”作了说明:“受防火保护的通道,不应经过任何其他房间。”

3.2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的相关规定

在《高规》第6.2.6条中规定:“楼梯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仅从条文上看规定比较明确,但在条文说明中却说“允许在短距离内通过公用门厅”。“短距离”由于没有量化,在施工图设计中往往很难把握。有关专家在讲座中有的建议此距离一般不大于15m,有的说设专用通道或一般不大于30m。

第6.3.3.3条关于消防电梯前室首层疏散距离问题以及第6.2.2.3条对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的规定与《建规》的相关条文基本相同。但是《高规》中没有关于首层扩大防烟前室的规定。

3.3 预计发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0年7月5日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

预计发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0年7月5日征求意见稿)关于楼梯间首层至室外疏散距离的规定,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相关条文基本相同。

4结论

高层民用建筑定义范文第3篇

一、疏散出口数量

关于出口数量,因为商业网点术语中并没有直接提到,且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中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定义相同,这就给设计带来不同的要求,现将不同规范中所涉及得到的条文罗列如下:《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0045—95(2005年版)中第6.1.8条: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第5.3.8-1条: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该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1房间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m2,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2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m、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据了解,深圳某些建筑消防支队执行《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中第6.1.8条,面积超过75m2时要求两个疏散出口,且要求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而郑州市无论多高层均执行《建规》GB50016—2006中第5.3.8-1条,当底层超过120m2时要求两个疏散出口,有些城市执行各自不同的地方规定,比如上海重庆等城市据了解一个疏散出口即可,并无其他要求。

二、层高

商业服务网点层高的要求主要来自《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中第9.1.6条: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注:1.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注:2.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根据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住宅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设定为一层二层,而根据上述条文每层按3m计算,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则一层加二层的总高度最多为3+3+1.5=7.5m,大于7.5米则应计算为三层,这就不能再归为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了。本人认为两层7.5米的层高实际也是能满足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等功能的,但精明的开发商哪里满足于做上述几种功能的建筑,为了追求更高的利益,实际设计中商业服务网点的地上一二层的总高度往往能做到8.5米左右或更高,实际用途大部分被改为大商业、餐饮或其他类型。

三、节能

商业服务网点的节能设计有如下两种观点:观点一,住宅为居住建筑,节能计算依据为国家或各省市所制定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而商业服务网点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理应而且必须按公共建筑设计标准来计算节能,因其所适应的标准不同,计算方式也不同,结果没有可比性,因此应分开计算,分别达到所需要求。观点二,商业服务网点的确为公共建筑,但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住宅节能比公共建筑节能所执行的标准要高,按国家规定,以寒冷地区来说,住宅执行节能65%标准,而公共建筑执行节能50%标准(部分省市执行节能65%标准),所以全按住宅节能结算所得结果更能起到节能的效果,在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在国家一再提高(而且仍将提高)节能标准的趋势下,这种做法应得到提倡,而且,根据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民用建筑工程建筑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09J801设计说明中深度规定条文的3.15.1应认为:商业服务网点按住宅计算节能应为允许的。第3.15.1条本工程为建筑,建筑应执行标注和地方主管部门的规定。注:公共建筑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居住建筑执行不同气候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注,有些地方也制定了严于国标的地方标准。有些建筑为综合楼,建筑下部为公共建筑,上部为住宅,此种情况分别执行两个标准或按较严的标准。

四、结语

高层民用建筑定义范文第4篇

【关键词】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督;对策

1 引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高层建筑的数量不断增加,建筑的高度一度攀升,节约了大量城市用地,增添了不少城市的繁华与美丽。高层建筑由于内部结构复杂、功能分割、空间较小、人员密集,进行人员蔬散与组织施救难度较大,因此高层建筑防火安全问题十分重要。搞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重点在消防监督。严格有效的防火监督,是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燃的有效途径,可以有效降低火灾发生概率,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 高层建筑的主要特点

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将住宅建筑依层数划分为: 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高层建筑充分利用空间优势,节约土地占用,是城市建筑的重要形式之一,这一点在发达的大城市表现更为明显。高层建筑的主要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空间高度高。根据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对高层建筑的定义可以看出空间高差大是高层建筑的重要特征之一,高层建筑少则几十层,多则可达百余层,给人有横空出世的感觉。二是内部结构庞杂。高层建筑将平面功能向空间延伸,许多功能必须在空间上得到拓展;而且有的高层建筑为了追求外形的美观与艺术性,高层建筑的外部形态、内部建筑结构、整体功能结构都十分复杂。比如:高层建筑必须配备自供电系统、供水系统、人员物品运输系统、通风系统等等,这些都使得高层建筑的结构变得十分繁杂。三是人员集聚。由于高层建筑属于立体化发展,建筑楼层高、建筑容量大,人员相对集中,而且高层建筑人员一直处于流动之中,无形中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四是用电设备、设施多。高层建筑既有为维护建筑自身运行而必备的设备,如:电梯、水泵、空调、照明设备、通讯设备等;而且还有建筑中人员为生活、办公所配置的各类生活电器、办公设备等,导致高层建筑用电一直处于高负荷运转状态,增大了用电消防安全的压力。

3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形势分析

随着各级对消防安全重视程度的不断提升,特别是对消防安全设施建设投入的不断加大,消防安全形势得到很大改观。但是纵观历史上曾经发生的火灾事故,一旦高层建筑发生火灾事故,就会造成重大伤亡,导致重大经济损失。以2010年11月15日发生的大火为例,当时,上海余姚路胶州路一栋正在进行外立面墙壁施工的高层住宅脚手架忽然起火,58人死,多人失踪。可见高层建筑的火灾危险性是极大的。

3.1 火势蔓延速度快

高层建筑独特的结构,一旦发生火灾,很容易造成火势的快速蔓延。特别是对于一些室内物品众多、装饰家具、书籍资料堆放过多的高层建筑,可燃因素较多,一旦遇到明火,极易引发火灾,而且火势会迅速扩大。而且火势蔓延的速度与高层建筑空间高度呈正比关系。这种局面,会给消防救援等工作造成极为不利的一面,消防救援的时间更短,难度会大大增加。

3.2 人员容易受二次伤害

正如上文所提到的,高层建筑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高层建筑的结构复杂,高层建筑这种复杂的结构,导致一旦发生火灾,容易使人员处于极度恐慌之中,高层建筑有限的平面环境,很容易出现盲目逃生的现象,而导致人员拥挤和踩踏。由于高层建筑特殊的结构,容易形成烟囱效应,引发火势迅速向上蔓延,会在高层形成大量浓烟,使大部分人会因缺氧而失去生命。同时,由于现代高层建筑大多倾向于使用全封闭装饰模式,一旦发生火灾,玻璃等装饰材料会因高温而产生爆炸,会增加人员的二次受伤害的概率。

3.3 火灾救援难度大

高层建筑空间布局复杂、内外部结构繁杂,建筑垂直落差大,一旦高层建筑发生火灾事故,消防救援人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在烟雾中摸清高层建筑的结构,会大大增加救援的难度。高层建筑发生火灾事故时,建筑内的电源将会被切断,一些往返于高层间的电梯将失去作用,人员的疏散仅仅依靠消防通道和室外消防云梯进行疏散,人员体力消耗大,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救援的效果。

3.4 发生火灾概率大

由于高层建筑把大量的人员、物资集中在相对有限的空间内,高层建筑内拥有不计其数的电器设备,综合功率高,电力线路结构复杂,维护保养难度大,容易产生老化现象,一旦遇到短断等现象,极易引发火灾事故。对一些高层建筑内设置有实验室、图书室、物料供应中心等部门的,由于拥有数量庞大的可燃物,且堆放密度大,如果稍有疏忽,就会导致火灾的发生。高层建筑人员相对集中,而且人员数量巨大,人员来源复杂、流动性大,人员管控难大,由于人员吸烟等因素极易引发火灾发生。

4 高层建筑防火监督中遇到的主要矛盾与问题

笔者在多年的防火安全监督工作实践中,感到高层建筑具有其特殊性,防火监督中存在诸多矛盾和问题,只有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搞好防火监督,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火灾发生的可能。高层建筑防火监督中的矛盾与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1 防火监督意识淡薄

高层民用建筑定义范文第5篇

中图分类号: D63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底商的定性

对于民用建筑设计来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2006年版)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是我国目前执行的主要国家消防规范。两部规范都分别对各自的适用条件做了明确的规定。在《高规》中名词解释的第2.0.8条对高层商住楼是这样定义的: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公共建筑。底部商业营业厅的层数可以为若干层,一般为高层建筑的裙楼,总高度不应大于24m。在《建规》中并没有商住楼的定义,只有商业服务网点。关于商业服务网点,《建规》和《高规》中对其的解释是一致的: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高规》中说法为: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 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明确了这样两个概念以后,对于不同的底层商业建筑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问题。由于定性不同带来消防给水设计上有较大差别。

底商住宅定性不同,布置消火栓、消防立管时有很大不同。消防管管径,消防水泵接合器数量,消防水箱容量、设置也不同。其次,自动喷水系统设置也有较大差别,《高规》第7.6.3条规定,二类高层建筑中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而《建规》中第8.7.1条规定:每层面积超过超过1500m2或总面积超过3000m2百货商场、展览厅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由此可以看出,对底商住宅定性不同,其消防设计也有很大不同,因此定性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消防设计的正确与否。

2底商设计过程中也会产生下述一些问题。

1)商业网点规定面积不大干300 m2的公共服务用房。可理解为一个防火隔间不大于300 m2。有的认为,如果服务用房间有可靠的防火分隔(如防火门、窗),可以理解每一服务用房为一个防火区间,这样当每一隔间小于300 m2,就可理解为商业服务网点。当两个及两个以上公共服务用房以防火门、防火窗相连时,就产生分歧,笔者认为应以相连服务用房面积之和计算,如果超过300 m2,就不是商业服务网点。

2) 底商住宅中商业服务网点及住宅部分设置室内消防给水时,商业服务网点由于分隔太多或商业服务网点经营户营业时间不一致,导致室内消火栓的设置不能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 位,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在公共位置,如小区的门卫值班室配备水带、水枪,利用小区自身的室外消火栓或市政消火栓来满足要求,当然室外消火栓的水压和水量应 达到最远商业服务网点最不利点的要求;住宅部分在楼梯间内设置室内消火栓时,为使楼梯间内赢得更多的公共使用空间,消火栓设置经常受到户门平台的墙面要安 装户配电箱、墙体结构不能开洞、楼梯转弯平台窗下梁的限制,不能满足消火栓口距地1.1米高度的要求,此时可以允许室内消火栓设于窗下梁下的平台上。

3)商业服务网点区别于娱乐游艺场所。但底层商店的使用功能往往是在工程竣工后才能最后确定。如果设计中底商是做为商业服务网点的,而实际使用中做了网吧、电子游艺厅等其它娱乐游艺场所。这时底商定性发生根本变化,但是业主对此往往忽视,消防给水等方面不能给以保证。

4) 对于多层住宅底层为单独隔间的汽车库。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第7.1.2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库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耐火等级 为1-2级且停车数不超过5辆的汽车库。若在每个车库设计两个消火栓会占用本来就不大的车库面积,而且对日常使用非常不便。通常做法为每个车库隔间内设计一处消火栓,并在车库门外明确标识,火灾时考虑相邻车库借用消火栓达到两股水柱要求,虽然不能保证火灾时最相邻的车库能够打开,取到消火栓,但按25米水龙带覆盖范围,理论上与发生火灾处左右相邻的4到5间车库内消火栓能够利用就能达到灭火目的。另外可以在室外消火栓管网设计时适当的在车库附近增加室外消火栓数量,以弥补室内消火栓布置的不足,所以这种布置方式对实际的安全性影响不大。另外还需在每间汽车库内配置磷酸铵盐灭火器2具。实际工程中,这种做法已经得到了多数人的认可。

5)高层住宅底部设计商业服务网点的情况下,建筑物定性为高层住宅,原则上仅按规范设计室内消火栓系统即可,但作者认为此种做法值得讨论。虽然在设计时底部公建都满足商业网点的规定,但实际使用过程中,高层住宅下的商业网点在销售、租赁过程中,大部分都会打通,重新隔断,而且使用功能也不局限于规范列举的几种商业业态,很大的可能性作为饭店,网吧,这样就不能称其为商业网点了,按照规范这样的建筑是需要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很多设计者认为只要图纸没有问题,以后使用过程中变更为非商业网点与设计没有关系,住户更改后会重新报消防审批的,但问题是没有喷淋管网住户很难解决,若增加喷淋泵和水池实现难度很大。作者认为对于这种情况,本着对以后的住户负责的态度,应该在设计之初就考虑到这个问题。在设计时应预留自动喷水管网,为以后的使用创造条件。具体做法是:消防水池预先存储存喷淋用消防水量,并设计喷淋泵,在每个网点内预留水流指示器,水流指示器后管道可根据以后需要由住户自行安装。这样作,虽然增加了一部分土建成本,但对于开发商销售也是有一定好处的,也可以作为商铺销售的卖点,多数开发商也不抵制,也为以后消防安全做了保证。综上所述,对于商住楼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不管是多层商住楼还是高层商住楼,都要根据其不同的特点严格按照《建规》和《高规》相关规定,从安全可靠、经济实用角度进行消防给水系统设计。 在规范条文未有明确说明时,可与当地消防主管部门沟通后,达到设计的合理性与实用性的统一。在满足规范条文的前提下,尽量为业主节约投资,也充分考虑以后住户的使用要求。

参考文献:

[1] 王海彦.关于消防设计若干问题探讨[. 山西建筑. 2003(4)

[2]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技术措施(给水排水) 2009年版)【S】,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