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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安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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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安全协议

电力设施保护安全协议范文第1篇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实行群防群治,切实提高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力度,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实现保护电力设施与构建和谐社会相协调,保护电力设施与保障人民生活稳定相统一,推进我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电力设施保护范围与内容

(一)电力设施是指发电、变电、电力线路及其相关的辅助设施。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依据《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划定。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搭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准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准堆放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易燃易爆等物品。对存在上述行为的,按照谁主管、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县供电公司提请电力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清除,对阻碍执行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三)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各种爆破作业。确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领取作业许可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取得县供电公司同意后,方可报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施工作业。

(四)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深和起重机械作业,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深挖作业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报县供电公司审查同意后,方可报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实施。

(五)对县政府批准的电力专项规划确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县供电公司应与土地、园林、林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联系,依法取得有关许可或批准手续,并与不动产权利人签订协议,按有关规定支付补偿费用。

(六)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穿越绿化区或业主种植的果树林等经济作物的新建架空线路,必须保持与树木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对超过安全高度的树木、果树等,县供电公司应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核定一次性付清修剪费或与树木所有者签订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林协议后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后,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修剪。

(七)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进行绿化和植物种植,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绿化和种植植物的必须征求县供电公司的意见。取得县供电公司同意后,应选择灌木或低矮树种,保证自然生长高度与电力线路有足够的安全距离,超过安全距离的树木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果树所有者负责修剪,使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因修剪和保持而发生的费用,由树木所有者承担。

(八)对因电力设施建设前已有的建筑物、高杆植物及经济作物等,造成供电安全隐患的,电力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与建筑物产权所有者协商拆除、搬迁或砍伐出通道,并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以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防止发生危及人员安全事件。特殊情况需要邻近或跨越建筑物时,电力建设设计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邻近或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增加高度。邻近或跨越建筑物的物体高度或建筑物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九)有电力设施经过的各构、建筑物不得电力设施封闭。在确无电力走廊的情况下,各建、构筑物外墙面可提供给县供电公司作为低压电力走廊,县供电公司应保证符合电力技术规范。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不准焚烧秸秆及其他燃烧物,对拒不执行并造成电力设施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电力设施保护措施

(一)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涉电违法活动。认真开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及涉电违法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商、公安、经贸等部门应经常性开展对废旧物资收购站(点)的检查、清理和整顿工作,对违法收购电力器材、设备的废旧物品站(点)要坚决依法查处,从源头上堵塞违法分子的销赃渠道。

(二)加强电力设施安全治理工作。认真解决好违章建房、植树、侵占电力线路廊道施工等影响电网安全问题,做好电力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工作,对于存在影响电力线路安全隐患的违章建房和树障,由县经贸局牵头,县安监、林业、规划建设、公安等相关部门和所在乡(镇)政府密切配合,依法予以清理。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施工、作业等损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县供电公司要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对于隐患问题解决不及时、整改不力的单位,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严肃查处。

(三)提高电力设施的自防能力。县供电公司要不断加大电力设施保护的人防、物防、技防和资金投入,增强电力设施抵御外来侵害的能力。加强输电线路设备巡视、检查和维护,制订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避免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发生和人员伤亡,确保电力安全和可靠供应。

(四)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教育力度。认真开展《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依法用电和安全用电意识,引导教育群众自觉参与保护电力设施工作,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得到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供电公司应相应设立并公布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举报电话,对破获涉电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举报有功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强化领导

为加强对我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主要职责是:部署全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研究提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措施和意见,督促检查各乡(镇)、各部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措施的落实及实施情况,通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全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对全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执行情况的检查评比,每两年召开一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表彰大会,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机构,落实责任,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各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加强统筹协调与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要加大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力度,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乡(镇)、部门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列入工作的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在全县构建起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保护电力设施工作新格局。通过3~5年的综合治理,努力形成电力设施安全有保障、电力供应安全有序的电力发展新局面。

五、职责分工

(一)县经贸局:根据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提出全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计划,制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措施,加强与企业、与乡(镇)、与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工作协调;加大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及时掌握、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有关问题;组织召开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意见。

(二)县公安局、森林分局。负责依法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打击销赃行为。指导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县工商局:负责对从事废旧金属物品、废品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查处对电力专用器材和物资等违法收购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协助监督、查处管辖区域内对电力设施造成安全威胁的违章构、建筑物和施工等行为。

(五)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各有关部门开展电力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安全生产责任。

电力设施保护安全协议范文第2篇

【关键词】输电线路;安全运行;外力破坏;防治

引言

长期以来,防外力破坏工作一直是困扰输电线路安全运行的难点问题。供电公司作为企业在履行电力设施保护职能时缺乏相应的行政执法权力,电力设施保护面临很大困难。社会各界电力设施保护意识不强,线路保护区内违章施工、违章种植、盗窃线路杆塔器材等外力破坏是导致输电事故的重要因素,在各种经济利益的触动下,利益相关方恶意挤占输电相关通道的现象屡有发生,吊车等大型移动机械偶发性进入保护区作业的现象较难防范。

1、输电线路外破事故类型及分析

1、线路附近放风筝、企业开张庆典放气球、广告条幅、塑料大棚等飘起时缠绕在导、地线、横担等处,引起单相接地或相间短路。随着商业活动的不断增多,用大量的彩条、气球来烘托气氛。活动结束后,往往没人管理,导致气球、彩条飞向空中,由于气压增大,气球损坏降落。在气球移动和降落过程中,输电线路犹如一条篱笆,阻挡气球搭挂在线路上,造成短路。

2、施工机吊、移动式的高大机械碰线事故。案例:2010-5-13 10:38 220kV昭顾2650跳闸,重合未成。造成事故原因为3-4#间一吊车起吊楼板时吊车臂与上方导线安全距离不够放电。线下建房协议已签订,在其中也注明在使用吊车、水泥泵车、扒土机、等起吊物件时,吊臂及物件必须与导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但是当日吊车到现场施工时未执行。

3、偷盗造成的倒杆断线事故。案例:2009年7月,接群众举报,报废的110kV顾子线4#塔发生倒塔,事故现场发现4#塔A、B、C、D腿下端包钢螺栓、夹板、地脚螺母多处被盗。

4、线路下树木触碰导线或边上超高树木倒在导线上,造成线路跳闸。由于树木引起的输电线路故障,在全国各个供电企业都多次发生过。按照国家电网公司《架空输电线路管理规范》的规定,由树木引起的输电线路事故,属责任性事故。

5、其他还有一些个例,对线路造成破坏的。如:挖泥船移动时吊臂不放下造成碰线。施工越线架不牢固大风时倒在线上。汽车撞杆塔和拉线、市政或其他工程单位在电力管线附近施工挖伤电缆、采矿及高铁施工爆破飞石碰伤导线、线路下钓鱼,鱼线甩上导线造成线路跳闸。

2、防止外破所采取的管理措施

主动作为,通过全过程参与积极推进迁改管理、属地化管理模式、加强临时用电审批、加大宣传、政企联动等措施推进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开展。

1、积极配合政府,推进各类市政迁改工程的实施,我们在发现各类危急线路安全的建设工程后,需要改造的立即与施工方联系,说明安全事项,并告知改造流程,方案确定后,工程施工单位与申请人签订施工协议,按流程进行设备采购、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恢复送电。此全过程运维站全程参与并积极进行协调配合,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改造结束,令各方满意。

2、按照属地化管理模式严控线路外破危险源:线路通道内存在的危险源点由输电运检班通道第一责任人发现后,及时上报公司分管负责人核准后以工作联系单形式发送给线路通道所属地供电所护线员协助通道第一责任人对危险源点进行管控。属地供电所应随时配合输电运检班对危险源进行管控,对事主进行制止、教育,签订安全协议。同时属地供电所护线员也应按时巡视辖区内线路,发现危险源应立即汇报输电运检班该线路通道第一责任人和所属地供电所,相关人员接报后迅速落实处理,所属地供电所配合。

3、加强源头控制,推进临时用电审批:客户服务中心在受理临时用电申请时,严格落实临时用电业扩报装涉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流程,运维站等设备管理单位提前介入,加强临时用电业扩报装涉及电力设施保护联合把关,认真审核安全组织、安全技术措施、防护措施是否正确、完善,协助施工单位办理“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行政审批。

4、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宣传,营造良好电力设施保护氛围: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宣传,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形式拓宽电力设施受众面,并将吊车泵车等特种人群作为宣传的重点。采集吊车泵车车主信息,发放安全作业告知书,主动在作业区域内张贴宣传标语,树立警告牌,明确注意事项。

5、主动依靠政府,推进政企联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要主动依靠政府,积极推进政企联动。专题就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通道内违章建房、种植高杆植物、大棚、燃放孔明灯等几类突出问题上门向政府部门进行书面汇报,取得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政企联动,推动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3、结论

通过以上措施,防外破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各属地供电所把辖区内输电线路的安全防护管理工作作为本所一项日常工作。利用对当地情况比较了解,与当地政府和群众比较熟悉的属地优势,协助运行部门做好通道危险源管控、治理。可以大大缓解了输电线路运维人员不足、对危险源管控、处理手段缺乏、力度不够的问题,确保了输电线路的安全稳定运行。同时通过大力宣传、警示,群众的电力保护意识有所加强。

参考文献

[1]《电力法》

[2]刘宏.高压送电线路.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5.

[3]胡毅,刘庭.输电线路建设和运行中的制约与技术创新[J].高电压技术,2008,34(11).

电力设施保护安全协议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1.0米

1——10千伏1.5米

35千伏3.0米

66——110千伏4.0米

154——220千伏5.0米

330千伏6.0米

500千伏8.5米

第六条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

(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七条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

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

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八条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

(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三)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二)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三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

第十四条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十六条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最大风偏距离最大垂直距离

35—110千伏3.5米4.0米

154—220千伏4.0米4.5米

330千伏5.0米5.5米

500千伏7.0米7.0米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第十七条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

第十八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

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或荣誉奖励。

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

(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

(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

(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电力设施保护安全协议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电力设施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已建或在建的发电、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电力设施)的保护,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按行政区域划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群众相结合和宣传教育、加强防范、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义务,都有权制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并向电力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第五条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条例》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群防组织,并制定和落实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制;

(四)会同同级公安机关负责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依法查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

(六)研制、推广电力设施的技术防盗措施。

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执行职务时,须出示《*省电力设施保护执法证》。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哄抢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各级城建、规划、工商、交通、林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电力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七条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保护范围,除《条例》第八条规定外,还包括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各种专用船舶停泊区及其有关设施。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按《条例》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宽度,依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在一般地区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的水平安全距离是: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22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二)在城镇、工矿区等人口密集地区,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在设计最大风偏后(不包括常用可活动距离)向外侧延伸的最小水平安全距离是:

1—10千伏1.5米

35千伏3米

110千伏4米

220千伏5米

500千伏8.5米

第九条电力电缆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宽度,依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延伸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之间的水平安全距离;

(二)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滩涂区域为两侧各25米);

(三)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

第十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设施的规划和计划经依法批准后,电力设施所在地的城乡规划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规划和计划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电力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会同

有关部门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和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电力设施建设,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二条各级规划、林业、交通、城市绿化、国土资源等部门在规划定点、植树造林、城市绿化或发放采矿许可证时,凡涉及电力设施的,应征求电力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在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主要区界,应设立由省电力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志牌。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行为:

(一)扰乱发电厂、变电所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或者移动、损坏发电厂、变电所的生产设施、器材和安全标志物;

(二)在发电厂用于输水、排灰的管道,或者沟渠外缘向两侧延伸5米的区域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和进行其他挖掘作业、兴建建筑物,或者倾倒垃圾、矿碴和

含有酸、碱、盐等化学腐蚀物质及其它废弃物;

(三)在发电厂冷却塔水池、冷却池、用于输水的管道、沟渠的取水口向周围延伸100米的水域内,从事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四)擅自截用发电厂水源,或者向水源内倾倒垃圾、矿碴、含有化学腐蚀物质的液体和其它废弃物;

(五)影响发电厂、变电所的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六)在用于水力发电厂的水库内,进入水工建筑物向周围延伸300米的水域内,从事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七)在变电所围墙向外延伸5米的区域内堆放或焚烧谷物、草料、木材、稻秆和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在变电所、发电厂附近从事污染电力设施作业。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

(二)在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三)利用杆塔、拉线栓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作起重制动和牵引地锚;

(四)在电力线路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范围内从事围(挖)塘及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

(五)在电力线路的杆塔和拉线之间或者杆塔内修筑道路;

(六)拆卸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上的器材或者移动、损坏电力线路设施的永久性标志和标志牌。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范围是:35千伏及以下的,杆塔、拉线从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5米;110千伏及以上的,杆塔、拉线从基础外

缘向周围延伸10米。

第十六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堆放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堆放垃圾、矿碴等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烧窑、烧荒、打场,或者焚烧秸秆等;

(三)兴建建筑物;

(四)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电力线路的导线之间不符合垂直安全距离规定的竹子、树木。

第十七条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与竹子、树木或者其他物体之间的垂直安全距离,应与在计算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大弧垂后,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1—10千伏不少于3米

35—110千伏不少于4米

220千伏不少于4.5米

500千伏不少于7米

第十八条在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七)项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经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打桩、钻探、挖掘作业,《条例》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施工;

(三)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之间不符合垂直安全距离规定的车辆及其运载物体或者其它物体,穿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的保护区内作业;

(五)攀登电力线路杆塔或者在架空电力线路设施上联接电器设备、架设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线路以及放置其他设施;

(六)保留或者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电力线路的导线之间符合垂直安全距离的竹子、树木等作物。

在距离电力设施周围3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征得电力主管部门的同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侵占依法批准的电力设施建设用地;

(二)涂改、移动、损坏或者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发电厂、变电所及电力设施建设单位的专用铁路、公路、航道、水域、堤坝、桥梁、码头,截断施工水源、电源、气源,或者阻碍电力设施建设单位的人

员和车辆、机械、设备、器材进入施工现场;

(四)扰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或者破坏施工车辆、机械、设备和器材。

第二十一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依法收购电力设施器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末将收购企业的核准登记情况抄送当地

电力管理部门。

收购电力设施器材的企业等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收购和销售台账,登记收购电力设施器材的规格、数量、来源和出售等情况,以留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电力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的专用通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电力设施与其它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电力线路与通信线路和其它线路、管道不得相互妨碍。新建线路、管道与原有线路、管道不可避免并行或者交叉穿越时,新建线路单位应与原有线路单位协商,

并按照原电力工业部、铁道部、邮电部、通信兵部和广播事业局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接近和交叉装置规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位于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外的树木等植物,对电力线路安全造成危害的,电力主管部门应通知产权管理部门或个人限期予以砍伐、修剪或采取安全措施;未在限

期内砍伐、修剪或采取安全措施的,电力主管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必须拆迁建筑物、砍伐林木和拆除其它设施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协商,签订协议,并依照国家和本

省的有关规定办妥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因受地理条件和进出线走廊的限制,无法避让,必须跨越建筑物或其它设施时,建设单位应根据城乡规划部门审定的线路走向图,与有关部

门、单位或个人签订协议,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确保被跨越建筑物的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电力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对危及电力设施的,经制止无效或限期内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尚未损坏电力设施器材,但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主管部门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3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害的,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的,责令其赔

偿损失;对限期内仍不改正的,电力主管部门可以强制砍伐、修剪树木、竹子。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未经批准在架空电力线路上联接电器设备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在限期内仍不

改正的,电力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临时停止供电的强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律的规定处罚:

(一)破坏或扰乱电厂、变电所(站)、调度所(室)、电力建设工地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拒绝、阻碍电力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三)破坏、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发电厂燃料、在建电力设备和施工车辆、机械、设备、器材的;

(四)明知其是违法取得的电力设施器材而窝藏、销毁、转移、收购的;

(五)偷窃路灯附件或故意破坏路灯的;

(六)故意损坏电力设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处以罚款和责令支付赔偿费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接到罚款或支付赔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清罚款和赔偿费;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

起,每日加收罚款和赔偿费总额3%的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赔偿费作为修复费用和保护电力设施费用的补偿;罚款的管理和处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

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

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复议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

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省小水电电力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电力设施保护安全协议范文第5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2006〕10号)要求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充分发挥电力设施在保障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切实加强我市电力设施有关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率先崛起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要求,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工作体系,落实工作责任,努力形成市、县区、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我市电力设施安全和电力的可靠供应。

二、明确各级部门职责分工

调整充实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各县区也要进一步加强本辖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组织。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政府职能,落实职责分工,协调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发改委与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在项目规划源头上严格把关,协调解决好规划项目与电力设施保护的重大问题;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严厉查处和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置阻扰电力工程建设事件;工商部门、城市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废旧金属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清理整顿物资回收、废品收购站点,依法处罚非法收购电力专用器材、物资的单位和个人,堵塞销赃渠道;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配合电力部门加强对重要电力设施周围施工作业、矿山开采等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国土部门要对毗邻电力设施的有关建设用地申请、开矿权设置等事项进行严格审查;建设部门要加强市政建设管理和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管理,严格项目审批和建设监察;林业部门要配合电力部门做好输电线路走廊内林木修剪、砍伐协调;交通部门要加强公路、航道等建设项目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制订保护电力设施安全防范措施,明确安全责任。

电力企业要加大贯彻执行《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力度,制订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强化电力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进一步加大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的投入,积极推广应用电力设施安全防范的新技术和新成果,建立健全人防、技防、物防和其他有效防范保护措施,提高电力设施保护的整体水平。

三、切实加强乡镇电力设施保护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重点在乡镇。农村乡镇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做好了,对防止各类事故,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各乡镇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网络,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内有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特别是要协调解决好乡镇建设发展与电力设施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监督与管理,依法查处和制止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违章施工、违法乱建、开挖取土、围塘挖堰、种植树木等各类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要协同公安机关严厉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案件,依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积极主动配合做好国家、省、市电力重点工程的政策协调和处理,确保电力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四、严格执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许可制度

实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制度,是加强安全防范,预防电力设施遭受外来破坏,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有效措施。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和国务院《通知》要求,凡我市境内需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的各类施工作业活动(包括建房、筑路、造桥、爆破、开挖、取土等),均应严格执行有关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许可制度。建设单位(业主)必须在开工前向市、县区电力部门办理施工作业许可申请,签订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施工协议,手续齐备后方可开工。大型施工机械进入电力设施保护区作业,建设单位(业主)或施工企业应事先组织有关工程、机械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并通知电力部门安排专人实施全过程安全监督。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企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程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电力设施安全。

未经许可擅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电力部门可以对其停止供电;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规新建项目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部门可以不予接电,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企业因违章指挥、违章施工、野蛮作业等导致电力设施遭受破坏或造成电网停电的,将依椐《电力法》和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五、健全完善警电联防长效机制

要建立和完善市、县区公安机关和电力企业紧密合作的依法治电长效工作机制,有效打击和防范各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要以建立市、县区警电治安联络室,健全电力与公安的情况通报会制度等形式,加强工作上的沟通、协调与配合,进一步加大查处、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要根据电力设施保护面临的突出情况和问题,适时组织公安、工商、电力等部门开展电力设施保护专项整治活动。特别对辖区内发生的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重点案件,公安机关要集中警力,加大办案力度,迅速侦破。对已经抓获、定案的犯罪分子,要依法尽快作出处理。对举报、破获重大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的有功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