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可再生能源研究

可再生能源研究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可再生能源研究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可再生能源研究

可再生能源研究范文第1篇

(一) 研究现状

关于可再生能源的基本概念问题,我国 2010 年《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第 2 条有明确的规定。此外,国内学术界针对可再生能源补贴是否构成不可诉性补贴,以及不可诉性补贴本身的适用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有观点认为,在目前的多哈回合谈判中,已有不少成员方提议恢复“不可诉补贴”条款,还有成员方建议在恢复“不可诉补贴”条款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不可诉补贴”的范围。与之相对,也有学者认为,根据 ASCM第 31 条、第 8 条相关规定的适用期仅为 5 年,而目前 WTO 各成员尚未就是否恢复不可诉补贴的适用达成一致意见。退一步说,即使第 8 条仍然可以援引,也还是不明确的。除了不可诉性补贴之外,可再生能源补贴在 ASCM 禁止性补贴与可诉补贴的规制下又处于何种境地?还有观点认为,依据现有的 ASCM,很多以应对气候变化为真实目的的补贴都可能被判定为禁止性补贴或可诉性补贴,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 WTO 成员采取相关的补贴措施自由。4第 20 条款前言及(b)、(g)项又称为环境例外条款。WTO允许成员方在必要的情形下可以援引在本条款之下设置合理贸易壁垒。然而,可再生能源补贴能否援引该环境例外条款?有学者指出对于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补贴,看似与GATT 第 20 条(b)、(g)两项所追求的目的的有某种“异曲同工”之效,但从法律上说,两者间实则险阻重重。究其援引,除了 GATT 第 20 条对 GATT 以外的 WTO 规则的可适用性问题悬而未决外,可以说,该条款的条文内容在很多方面都不适用于作为补贴措施的抗辩依据。还有观点认为,尽管从表面上看,这两项例外措施的内容非常宽泛,但要想成功援引,尚存在很大的难度。甚至有学者认为,ASCM 中有提到 WTO 其他协定,但没有提到 GATT 协定,这就说明了 ASCM 起草者不想将 GATT 第 20 条的例外适用于 ASCM。

………..

(二) 研究意义

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最大多数人所共有的物品却得到最少的关照。每个人关心的都是自己的东西,却极少考虑公众的利益。”随着时间的推进,人们改变了过去过度消耗资源、恣意破坏大自然的恶习,逐渐意识到地球不分彼此,是大家所共有宝贵资源。可是大自然并不会因此而姑息人们,气候变化、能源危机的阴霾正一步步地向人们逼近。世界气候会议频繁召开,《京都议定书》计划逐步推进,世界各国对于温室气体排放,全球气候变化等问题表现出空前的关切,然而,不可不承认的是,多边减排计划的谈判相继崩盘,使得现今世界环境保护的步伐仅是原地踏步,停滞不前。此时,可再生能源产业无疑成为了世界各国重要的救市稻草。大力推行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是民意所趋、大势所向。与化石能源相比,可再生能源具有清洁环保、低能耗、可循环等优势,可再生能源补贴是各国政府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不二之选。除此之外,能源安全可谓是一国国内安全的头等大事。为了避免不必要能源安全危机的发生,各国政府正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以弥补传统化石能源的缺陷与不足。在实践上,补贴作为一项有效的贸易保护工具被各国所采用,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都曾经通过补贴等激励措施是促进某些领域的发展。在各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中,补贴措施的运用更是时代所趋。然而,随着世界各国对可再生能源产业重视程度的不断加深,相应 WTO 各成员方政府陆续对该产业进行援助,其中补贴措施最为常见。各成员方开始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贸易越发敏感,又基于 WTO 与生俱来的自由贸易属性,提交 WTO 解决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控诉正经历着从无到有,从有到多的过程,如中美风能设施补贴案、中美光伏案、加拿大可再生能源案等等。由此也引发了本文对可再生能源补贴如此风靡,但贸易摩擦频发的缘由思考,进而考量在 WTO 法律框架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法性以及现实意义能够得到反映。在理论上,可再生能源补贴本身的正当性与合法性问题尚存在较大争议。此外,可再生能源补贴的认定标准比较模糊,现有法律条文对该问题的阐述不甚明确;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对 GATT 第 20 条一般例外条款的援引的规定模棱两可,其法律依据存在歧义。本文的分析将建立于对现有 WTO 法律文本理解的基础上,以 GATT1994 的补贴规则、例外条款与 ASCM 的法律条文为蓝本,对可再生能源补贴所争议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剖析。

……..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标准

(一) 禁止性补贴的认定

可再生能源研究范文第2篇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配额制;比较研究

能源是指能够提供某种类型能量的资源或能量运动。按其成因可分为天然能源(即一次能源)和加工能源(即二次能源)。从能源的形成时间和是否可重复利用的视角对能源资源所做的划分可分为可再生能源和不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能够重复利用的资源,在短时期内可以再生,或可以循环使用的自然资源。主要包括生物资源(可再生)、土地资源、水能、气候资源等。可再生能源具有可再生性、清洁、安全性和不稳定性等特点。可再生能源的不稳定性是指风能、水能等资源由于受季节、气压、温差、地域等因素的影响,呈现出一定的波动性。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为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提供了巨大的驱动力,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国家能源政策有着密切联系。美国作为发达国家,其所实施的能源安全战略很大程度上反应了世界未来能源发展的新动向。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能源消耗问题一直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中国在未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能源领域都会面临能源需求增大、对外依存度偏高、结构不尽合理、生态环境恶化等挑战,这将对我国的能源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中美两国国土面积相似,地形多种多样,能源资源分布广泛,而且两国均为世界能源消耗大国,均面临着促进经济发展、确保能源安全和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的巨大压力,因此中美两国在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方面具有较强的可比性。

一、中美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和配额制的比较分析

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 1的基本含义是建立在可再生能源立法的基础之上,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即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负责实施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制度,是有效促进政府强制推动和市场自主调节相融合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制度。总量目标制度具有如下特点:(1)战略性,该制度规定了国家未来一段时间内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战略目标;(2)强制性,总量目标制度是基于强制性立法的制度,具有法律的强制性;(3)计划性,总量目标制度具有明确的目标限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绝对量或相对量)和规定的实现手段2 。

美国联邦政府于2009年2月出台《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该法案要求全美可再生能源发电利用规模到2012年时占有美国社会整体电力消费的10%的比例,并将该比例在2025年时提高到25%。美国众议院于2009年6月通过《美国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该法案是美国国家层面首个应对气候变化的综合性方案。该法案规定通过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效的方式到2020年时满足全美社会整体电力需求的20%。美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是应用最广泛的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一个制度安排,虽然目前联邦层面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尚未出台,但是许多州都通过相关立法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在社会整体能源消费中的比例问题进行了规定3 。美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最初就是由全美科学家联盟和美国风能协会所提出的可再生能源组合标准,该政策随后被以各种方式被引入到美国州一级电力行业的市场化改革浪潮中,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在美国大多数州逐步推广4 。相较于美国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中国的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按制度层级来说处于较高层级,起着总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全局的指引作用。而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强制上网制度等只是总量目标制度的实现手段,处于较低一级的层级。

二、中美可再生能源强制上网制度与配额制的比较分析

可再生能源强制上网制度5 的基本含义是由法律强制性的规定相关电力企业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行全额保障性收购,并由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并网服务。

可再生能源强制上网是一种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定价机制,是可再生能源发电消纳的一种实现方式,即由政府明确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并网电价,并强制要求相关电力企业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予以全额保障性收购。实际上,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规模大多数情况下由市场调节,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根据利润回报的多少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到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中来。可再生能源强制上网制度以保障性电价和强制上网保证,给可再生能源发电扩大了生存空间,解决了可再生能源电力的销售问题。可再生能源强制上网制度的主要特点在于:(1)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全额保障性收购和强制并网服务。即由法律明确规定相关电网企业有义务将可再生能源发电接入电网,并有义务按政府定价全额购买可再生能源发电量。(2)固定电价。该制度在国外也称为固定电价制度,即由政府依据可再生能源的不同类别和相应的技术利用水平及总的发电量等因素确定公平合理的上网电价,并由相关电网企业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支付固定的买入价格。(3)对相关电力企业没有具体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要求。即对相关电力企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数量没有具体的硬性指标,而是通过相关企业自主的市场化行为选择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6 。而配额制则要求可再生能源配额义务承担者在其开发利用的总的电量中必须完成规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主要目的在于为可再生能源提供一个强制性的市场需求,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能够拥有一个稳定的市场供应7 ,主要解决了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实际生产供应问题。

三、中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与公共效益基金制度比较分析

我国政府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于2006年设立了可再生能源国家专项资金制度,主要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活动。同年5月30日我国财政部公布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利用、支持范围、分类标准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范。相较于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国家专项资金制度,美国许多州则确立了公共效益基金制度,将其作为一项便捷有效的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融资渠道,公共效益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电力销售价格收入的按比例提取和相关企业及个人的捐助。二者的共同点在于均是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资金扶持制度。同时,二者也有着明显的区别,我国的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支持,而美国的公共效益基金则主要来源于相关电力销售收入按规定比例的提取和社会捐助等,具有多元化融资的优势,二者的资金来源渠道不同,具体的运作模式也不同。

四、中美可再生能源经济刺激制度的比较分析

美国联邦或州一级的相关可再生能源立法, 经济激励制度是其众多制度选择中应用最普遍的, 同时也是最有效的。美国《1978年能源法》确立了适用于太阳能和风能设备的税收减免政策。《2005年能源政策法》则显著扩大了可再生能源税收减免的额度、适用范围与手段类型,确定了五项新的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减免激励措施,主要包括:(1)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税减免,主要适用于符合条件的电力设施的生产商,且其将可再生能源电力出售给与其无关的人;(2)清洁可再生能源债券,即属于政府鼓励发展的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投资可以获得税收优惠待遇;(3)住宅能效设施税收减免,即在规定时限内采购民用能效设施的家庭可以获得相应数额的税收减免优惠;(4)商业太阳能投资税收减免,主要适用于那些利用太阳能发电、供热或制冷或者用于生产、分配或利用地热能的新设备的费用;(5)商业燃料电池购置税收优惠,即购买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商业机构购置可再生能源电池可获得10%的税收减免8 。

相比较而言,中国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经济激励方面一般比较宏观、粗略,而美国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经济激励方面则显得比较具体,一般会有相应的技术指标支持或计算标准,各项工作相对来说比较细致具体,成效也比较显著。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分类电价制度和美国的可再生能源绿色证书交易制度设计各有亮点,在科学考量不同类型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公平合理的规定费用分摊和促进可再生能源交易市场发展成熟等方面各有不同程度的贡献。

五、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利用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健全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体系

为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活动的更好开展,必须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完善。以我国《能源法》为基础,完善能源资源的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监督管理体制、信息共享机制和其他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等内容。其次是有针对性的根据不同种类的可再生能源制定相关可再生能源单行法,及时对目前主要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活动进行科学的专门化的立法规制,例如,制定专门化的《太阳能法》、《地热能法》、《风能法》等等,规定相应的开发利用制度、监管机构、法律责任等。最后是要不断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法律制度的相关实施细则的完善和具体落实。

(二)完善可再生能源经济激励制度

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经济激励制度,在市场准入、规范监管、引导扶持的同时关注可再生能源开发企业的利益关切,探索建立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可再生能源经济激励制度,让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企业在响应国家号召的同时能够得到实实在在的合理利润,以确保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长远发展,建立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和绿色证书交易制度。

(三)建立以政府采购方式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制度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在我国来说是一个战略新兴产业,由于处于发展初期,市场发展不成熟,资金压力大、运营成本高,如果引入政府采购机制,通过相应市场准入资格的合理规制,让具备相应开发技术和投资能力的市场主体参与到可再生能源的技术研发和开发利用中来,既可以确保合格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又可以将其巨大的社会资金吸引到国家鼓励和扶持的投资领域和开发项目,实现两者的双赢。在市场经济发展繁荣的大背景下,应注重运用政府采购机制来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立法目标的实现。以往的可再生能源激励措施过多的关注了可再生能源的生产环节,而对可再生能源的消费环节的激励却略显不足,其实可再生能源的终端消费群体的接受程度对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政府采购行为的示范效应可以有效引导社会资本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消费,政府源源不断的订货有利于维持企业长久稳定的经济利润,加之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清洁、安全、无污染,有利于整个生态环境的改善,从而拥有一个共赢的结果。

注释:

1.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七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

2. 张博,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保障制度研究,中国地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21页,2007.5.28.

3. 桑东莉,《气候变化与能源政策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P156.

4. 任东明,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研究---系统框架与运行机制,中国经济出版社2013年版,第87页。

5. 具体规定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中督促落实。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储能等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6. 付姗璐,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和强制上网的互补发展模式研究,浙江工业大学硕士论文,第18页,2008.12.29。

7. 任东明,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研究--系统框架与运行机制,中国经济出版社2013年版,第160页。

8. 桑东莉,美国可再生能源立法的发展新动向,载于《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1月,第44卷,第1期,第49页。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2.桑东莉,《气候变化与能源政策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3.蔡守秋,我国可再生能源立法的现状与发展[J],中州学刊,2012,(5)。

4.孙佑海,依法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J],中国科技投资,2006,(9)。

5.何金祥,美国能源效率与可再生能源局及其战略规划[J],国土资源情报,2005,(12)。

6.李艳芳、岳小花,论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的构建[J],甘肃社会科学,2010,(2)。

7.于文轩,美国能源安全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6)。

作者简介:

可再生能源研究范文第3篇

(杭州市统计局能源统计处,浙江 杭州 310000)

摘 要:发展可再生能源是推动经济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创建“美丽杭州”、建设低碳城市的重要内容。本文以工业企业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为切入点,分析了杭州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现状,指出其在企业自主利用意愿、利用结构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工业;可再生能源;余热余压

中图分类号:F2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5-0034-02

收稿日期:2015-02-05

作者简介:汪璐(1982-),女,浙江台州人,杭州市统计局能源统计处主任。研究方向:能源统计。

可再生能源,是自然环境为人类持续不断提供有用能量的物质,其产生和使用具有持续不断或循环往复的自然特征,包括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海洋能、生物质能等。杭州市能源资源匾乏,自供率约为3%,而规模以上工业又是第一大耗能主体,加强对规上工业企业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分析研究,对了解杭州市工业可再生能源发展情况,进一步做好能源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杭州市规上工业企业可再生能源利用基本情况

(一)可再生能源利用不断推广,但总体利用水平仍较低

2013年,全市规上工业企业中,共有近百家企业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涵盖余热余压、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物质废料燃烧、其他工业废料和其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五大利用方式,企业可再生能源利用量为48万吨标准煤,同比增长2.1%,占规上工业能源消费的2.3%。

(二)可再生能源利用形式丰富,余热余压利用量最大

1.余热余压利用量占比超六成

余热余压是企业生产过程中释放出的多余副产热能、压差能,主要来自高温气体、液体、固体的热能和化学反应产生的热能。余热余压回收技术在全市钢铁、水泥、造纸等行业已得到推广运用,如杭州钢铁集团采用高炉炉顶余压发电(TRT)、干熄焦、炉窑烟气余热资源回收利用等技术,现年余热利用量已超过5万吨标煤。2013年,全市有16家工业企业回收利用余热余压,回收利用量达868.54万吉焦,折成标煤29.62万吨,占全部规上工业可再生能源利用量的62.3%。

2.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模扩大

截至2013年底,全市已有杭州绿能环保、杭州锦江绿色能源、杭州余杭锦江环保、杭州萧山锦江绿色能源、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等5家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年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41.2万吨,折成标煤 9.26万吨,同比增长 5.4%,占规上工业可再生能源利用量的19.5%。

3.生物质废料能源化利用发展较快

生物质是指通过光合作用而形成的各种有机体,包括固体燃料(木柴、木炭、农林废弃物及牲畜粪便)、气体燃料(沼气、垃圾填埋气等)、液体燃料(乙醇、生物添加剂等)。在全市规上工业中,生物质废料作燃料主要来源于竹粉、竹头、薪柴、木屑等农林废弃物和生物质颗粒。2013年生物质废料利用量达6万多吨,折成标煤3万多吨,同比增长14.3%,占规上工业可再生能源利用量的6.4%。

4.工业废料综合利用加快推进

工业废料是工业企业在生产活动过程中排放出来的各种废渣、粉尘及其他废物等,在全市规上工业中,主要来源于有色冶炼、铸造、电镀等行业的废渣、废泥等固体废物。如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利用铝厂电解铝过程中消耗的残极作为冶炼燃料,用于冶炼铜、铝等高融点金属,年可处理各类有色金属固体废物20万吨。2013年工业废料作燃料利用量达4万吨,折成标煤近3万吨,占全部规上工业可再生能源利用量的5.5%。

5.其他废物资源可开发空间巨大

造纸是杭州富阳的传统支柱产业,造纸产生大量的衍生副产品——造纸污泥和纸渣。近年来,富阳建成投运浙江清园生态热电有限公司污泥焚烧资源综合利用一二期工程,采用污泥脱水干化、焚烧发电、余热造纸无害化处理技术,其利用能力合计每天可焚烧处置污泥3900吨,纸渣600吨,每年可向国家电网供电4.44亿千瓦时,向周边企业供热318万吨,折算节约标煤40多万吨。2013年,其他废弃物作燃料利用量为3.04万吨,折成标煤3.04万吨,增长60.2%,占全部规上工业可再生能源利用量的6.4%。

二、杭州市规上工业可再生能源利用面临的难题

(一)可再生能源技术规范尚处于起步阶段,给统计带来较大难度

作为新兴领域,可再生能源涉及的数据量大,覆盖面广,内容多样。从资源角度看,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等;从能源利用角度看,又包括发电、供热等不同的应用;从专业技术角度而言,每种可再生能源又有不同的技术参数信息,在技术标准、产品检测认证、设备安装使用等方面的行业标准仍不完善。目前在国家层面,可再生能源还没有被完整纳入正常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现有制度对太阳能、风能发电量是否计入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没有明确规定,开展系统的可再生能源统计面临的难度较大。

(二)总体利用规模小,企业自主利用意愿不强

根据现行统计制度,2013年规上工业企业消费原煤占全部能源消费的32.1%;消费电力、热力、天然气分别占36.9%、10.5%和6.8%;可再生能源利用量仅占全市规上工业能源消费总量的2.3%,有可再生能源利用的企业仅为规上工业企业总数的2%。据调研,由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目前主要依赖政府政策和资金扶持,项目又多为新技术,投入成本较大,很多工业企业认为其使用会给运营带来更多负担,这些都阻碍了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利用。

(三)利用结构发展不均衡,有待进一步改善

分品种看,全市规上工业中,余热余压的利用和城市生活垃圾的焚烧发电占比高达81.8%,生物质废料燃烧发电、生物质固化产业、工业废料等其他固废综合利用产业基础薄弱,产业链还不尽完善。杭州市生物质能理论上可能源化开发利用的包括沼气、秸秆、畜禽粪便、次小薪材、生活污水等,各种固废品种可开发利用的包括粉煤灰、石煤渣、炉渣、冶金废渣、化工废渣、废旧沥青等。从环保和资源潜力综合考虑,生物质能、其他固废综合利用的前景空间巨大。

三、进一步推动杭州市可再生能源发展对策建议

根据《浙江省“十二五”及中长期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到2015年,全省可再生能源开发量占到能源消费总量的4%。按照目前的增速,杭州规上工业可再生能源利用占比还远低于该预期水平。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建设,仍任重而道远。

(一)加强宣传,普及相关知识,提高公众认知和接受程度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多种方式,加强可再生能源规划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同时,增强企业及个人的自主创新能力,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寻求,为可再生能源的技术研发与应用提供恒久的动力。

(二)因地制宜,加强优势资源利用,拓宽发展方向

杭州地区全年日照时数为 1400~2200 小时,年太阳辐射能为1280 千瓦时/平方米,针对这一特点,应进一步通过资金补贴、税收、价格、贷款、配额、技术援助等方式,大力加强太阳能的推广利用,推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太阳能集热系统在工业领域的应用。利用两区、五县(市)可再生资源丰富的优势,因地制宜加强优势资源开发利用,逐步形成杭州市可再生能源的多元化特色。

(三)依托现状,推广循环利用,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效率

一是提高余热余压的利用率。加大余热余压在纺织、印染、造纸、化工行业的综合回收利用。二是推进城市垃圾的资源利用。高效利用垃圾焚烧发电,提高垃圾焚烧发电水平。三是合理构建可再生能源产业链,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生态产业网络,推动污染集中处理和废弃物循环利用。

(四)学习借鉴,积极研究探索,夯实可再生能源统计基础

北京从2009年就探索开展可再生能源利用调查,构建了《北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杭州要学习借鉴北京的先进经验,探索研究建立符合自身发展特征的可再生能源统计评价指标体系,在具体指标的确定上,尽量选择能够实现准确计量的指标,如无法实现直接计量,应利用相关的折算系数,确定科学合理的推算方法。同时,指标体系应具有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此外要规范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汇总,形成可再生能源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和制度化,为我市可再生能源政策、规划、计划的制定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陈海涛,黄东风.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和前景研究[J].能源工程,2013(3).

[2]叶堂林.北京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重点及政策建议研究[J].生态经济,2012(5).

可再生能源研究范文第4篇

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世界能源危机爆发以来,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引起各国政府的极大重视,也开创了以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氢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新纪元。风能发电,太阳能发电和热利用,生物质利用等项技术日臻成熟,有的已进入大规模产业化发展阶段,在总能耗中的比重不断增加。经过20年的发展,新疆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发生了突破性的变化。初步奠定了太阳能、风能利用的产业基础。纵观新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过程,分析我区的能源产业现状,探讨新疆多元化能源结构体系的发展,研究新疆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策略,把新疆建成我国21世纪的能源基地,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 新疆能源产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发展新疆多元化的能源结构任重道远

新疆能源结构的多元化是指煤炭,石油,水能和可再生能源均衡发展,互为补充,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为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力发展和促进洁净的、可再生的能源的广泛应用,构筑多元的能源产业结构。

新疆有丰富的能源资源,煤炭、石油、天然气储量位居全国首位。预测煤炭储量为2.2万亿吨,占全国煤炭资源总量的43.4%;石油储量209.2亿吨,占全国储量的30.1%;天然气储量10.8万亿立方米,占全国储量的34%;水能理论蕴藏量4054.7万千瓦,占全国可开发量5.0%;风能蕴藏年总量为9100亿千瓦时,约占全国风能总量的41.5%;太阳能年辐射总量为5.0X109-6.6X109焦耳/立方米年,位居全国第二;生物质能总量3000万吨标准煤,由此可见,新疆是我国二十一世纪最重要的能源资源基地,为建设我区多元化的能源结构提供了充足的资源,为发展新疆特色的可再生能源产业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资源条件。

煤炭和石油是一种不可再生的化石能源,由于大规模的利用,资源日趋枯竭,生态环境污染严重,这对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寻找和利用洁净的、巨大的、可再生的能源,建立煤炭,石油,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多元化的新型的能源结构,是重要的能源发展战略。丰富的煤炭、石油资源和较发达的常规能源产业,在能源暂时并不十分紧缺的新疆,如何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建立包括可再生能源在内的多元化新型能源结构,逐步取代以煤炭为主的常规能源格局,确保自治区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全面解决农村能源短缺问题,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建设多元化的新型能源结构够认识的不足,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多元化的能源结构还未形成,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任重而道远。

2. 政府引导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是关键

自治区各级政府部门为了解决我区农村能源问题,以各种不同形式给予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适当的经济补贴,使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得以生存和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研究也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果。但是,调查表明,目前仍在使用的可再生能源装置不超过40%,其中60%的装置因各种原因,已经废弃,不能发挥作用。“十五”期间国内外各类资金的支持大约6~8亿元,建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太阳能、风能开发利用企业,但产业化的水平不高,规模普遍偏小,产品质量良莠不齐,维护成本高。从2000年至今,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投资力度不断加大,这极大推进了新疆光伏产业的发展,缓解了农村能源的紧缺状况。但是,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集成、服务体系尚未形成,依靠政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仍然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初始动力。离开了政府的支助政策的扶持,现在刚刚发展起来的产业队伍将难以发展、壮大。

认真总结我区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过程,自治区在经济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仍然拿出了一些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解决农村能源问题,这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但是,欠缺系统规划,缺少客观指导,新疆可再生能源思路不明确,建设布局不统一,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决,一些鼓励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政策不能及时推出,相关的技术标准,规定和行政法规迟迟不能出台,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比较缓慢。

3、 可再生能源产业市场运行机制尚未建立

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需要强有力的政策支持,规范的市场是保证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基础条件。但是,纵观我区20余年的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历程,可再生能源产业市场极不规范,新技术、新成果的市场转化能力很弱,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远未能形成规范的招标投标机制,可再生能源工程项目的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的体系尚未建立,所有这些在很大程度上严重制约了我区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健康发展。

4、 可再生能源产业结构不合理,发展不平衡

从新疆的能源资源状况来分析,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水能(小水电)。地热、氢能和燃料电池等可再生能源还处在研究阶段。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种类来看,目前主要集中在太阳能,风能和水能方面。而且数量太少,企业规模不大,多数企业实力弱,水平低,管理差,根本没有能力参与市场竞争。新疆可再生能源年产值在新疆国民经济生产总值中占的比例很小,是一个新兴的弱小产业。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不平衡,二头小,中间大。而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究开发,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运行,管理,服务行业非常弱小,这种不完整的产业结构,影响和阻碍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推广,从可再生能源的行业分类来看,太阳能和风能产业发展较快,生物质能和小水电等产业队伍并没有形成,没有基本的研发力量,又没有相关的企业,但是,生物质和水能的利用,技术比较成熟,经济性较好,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应该得到重视.

5、 技术研究薄弱,产品的技术含量不高

可再生能源是一种洁净的,无污染的,可再生的能源,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但是,多数可再生能源的能量密度较低,受环境气候的影响显著,收集,转换,储存的技术难度较大,开发利用成本较高.这些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地制约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因此,加强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新产品,努力降低成本,是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快速发展的重要途径.但是,我区的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研究非常薄弱,首先是应用技术研究涉及的领域太窄,主要集中在太阳能和风能利用方面的某些领域,而且处在较低水平的研发阶段.生物质能,小水电的开发应用,与建筑结合的太阳能利用技术,大功率光伏发电控制技术、并网逆变技术等项研究尚待开发,农村能源的综合利用技术,地热、氢能、燃料电池的应用技术研究仍是一片空白,多数产品是在低水平上重复开发,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很少,产品的稳定性,可靠性和经济性较差,直接影响可再生能源产业参与市场竞争,阻碍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二、发展新疆可再生能源产业思路

1、加强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产品的开发,发展具有新疆特色的可再生能源利用产品制造业

坚持建设规模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政策引导、技术创新”发展与市场开发相结合原则,总体规划,分类实施,突出重点,滚动发展,构建多元化的能源结构体系,使可再生能源成为新疆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20多年来,我区在太阳能、风能等方面,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开发、引进、消化工作。在大功率风机的研制,户用光伏电源、太阳能光伏电站设备、太阳能水泵,太阳能热利用技术等取得一些实用的技术成果。新疆新源股份公司、新疆金风科技开发公司、新疆太阳能科技开发公司、新疆风能公司就是在依托一批科技成果的开发和利用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可再生能源产业。然而,这些科技成果已不能适应我区可再生能源建设蓬勃发展的需要,也不适应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为了加快发展具有我区特色的可再生能源利用产品制造业,必须加强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产品的开发。

1)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开发大型风电机组,努力降低风电成本,利用风力资源,建造大规模的风力发电场,促进新疆风电产业的发展。

2)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应用十分广泛,技术比较成熟,但发电成本较高,是制约光伏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引进新的光电材料,提高光伏电池的转换效率,是降低光伏发电成本的重要途径。研究大功率光伏电站监控系统、逆变、并网装置。是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必须在新产品的技术性、可靠性和经济性三方面加大开发力度,推进太阳光伏产业的发展。

3)为建筑物提供洁净的能源,将极大的推动与建筑结合的太阳能利用技术的发展,也是可再生能源利用的重要方向,这是一个正在形成的新兴产业。加强研究和开发与建筑物结合的太阳能热利用技术,并网光伏发电技术,太阳能空调技术,太阳能热泵技术,建立热-电-冷联供太阳能建筑示范基地,促进太阳能建筑产业的快速发展。

4)新疆有丰富的生物质能资源,主要包括薪柴资源、作物秸杆和人畜粪便等,全疆生物能资源可利用量达到3000万吨标准煤,是广大农牧区的重要能源资源。

2.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集成、服务业

随着自治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项目启动与实施,然而,新疆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集成、管理和服务业不适应可再生能源利用市场快速发展的要求,不但集成技术水平低,企业规模小,管理能力弱,服务质量差,而且以往的农村小水电、太阳能光伏电站以及户用光伏电源的推广应用,因为没有建立具有维护、管理、服务能力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企业,没有建立适合于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发展的运行机制,导致一些电力系统经几年的运行之后,由于管理不善,维护不力,没有服务而被迫废弃,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损失,给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产生不良影响,阻碍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集成和服务业,采用市场运行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依托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的开发,按行业分类,应成立风电公司、太阳能电力公司、农村能源公司、太阳能建筑工程公司、可再生能源燃气公司等,这些企业利用成熟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开发、生产各类高品位的清洁能源,并向最终用户提供完整的服务,为企业创造利润,用于促进本企业的再发展。我们总结以往的失败和教训,正是因为背离了市场运行规律,盲目推广,导致一些扶贫项目失败。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产业是一个朝阳产业,正处在发展和逐步成熟期,如果没有一支专业的技术服务队伍,完善的管理运行机制,就无法实现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长期稳定运行。所以,按照市场规则,发展可再生能源系统集成、管理、服务业,调整现行不合理的产业结构,确保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快速、有序、健康发展。

3. 建立面向国内和国际市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创新基地

世界已探明的化石能源的储量和开采的年限十分有限。原油、天然气分别在40年、60年内基本枯竭,煤炭经济开采年限220年。世界能源形势依然严峻。因此,大力开发可再生能源,广泛利用可再生能源已成为二十一世纪的重要课题。

1) 建立风电技术创新基地

风力发电是可再生能源中技术最成熟、经济性较好、最具规模开发条件和商业化发展前景的发电方式,国际风电市场继续高速增长,平均增长率达31%;国内风电市场快速发展,年装机容量平均增长率达18%。面对广泛的国内、国际和新疆风电市场,建立具有新疆风电技术特点的创新基地,是应对风电技术市场快速发展的举措。风电机组的技术沿着增加单机容量,研究变速恒频并网技术,提高风能利用系数,开发新一代的风电技术产品,积极参与国际、国内风电市场竞争。

2) 建立新疆太阳能光电光热利用技术创新基地

太阳能光伏发电和热发电技术比较成熟,但发电成本很高,几乎是煤电成本的8-10倍。尽管如此,光伏发电仍以30%的年增长率高速发展。这是因为最具可持续发展理想特征的太阳能光伏发电将成为人类能源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太阳能利用技术的提高和成本的不断下降。据专家估计,到本世纪50年代,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将达到30%,太阳能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将达到15%。由此证明太阳能在世界能源市场中的重要战略地位。建设太阳能利用技术创新基地,研制太阳光伏发电系统关键技术和设备,研究太阳能热气流、太阳能热电发电技术,开发太阳能建筑技术和产品,保证我区的太阳能产业在激烈的竞争中持续、健康发展。

3) 建立生物质能利用技术创新基地

生物质能资源包括农作物秸杆、薪柴、禽畜粪便、工业有机废弃物和城市固体有机垃圾,以及能源作物,如甜高粱、甘蔗等,为生物质能源产业化提供可靠的资源保障。

生物质能是一种易于转化、储存、运输、经济的可再生能源,也是我国农村重要的可再生能源。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发了生物质气化供气、气化发电、沼气发电、甜高粱茎杆制取乙醇燃料,生物柴油和能源植物等现代生物质能技术,为我国生物质能产业化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发展新疆生物质能源产业,必须加强生物质能利用技术的引进、开发。结合新疆生物质能的特点、重点研究生物质能的固化成型技术、生物质气化技术,生物质液体燃料转化技术,生物质发电技术,以及“高光效植物”的生物转化培育技术。加快生物质能利用技术创新基地的建设,促进生物质能源产业的发展。

三、 发展新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对策和保障措施

1、构筑多元化能源结构体系,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和保障措施

近年来,我区能源工业发展很快,基本满足国民经济增长的需求,主要城镇能源短缺现象有所缓解,无电区域逐步减小,初步形成了以煤炭为基础,电力为中心,石油为突破口,可再生能源开发和节能并举的能源结构体系。由于常规能源的不均衡分布,能源短缺在一些地区依然存在。因此,进一步调整能源结构,提高能源的利用率,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是解决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新疆具有丰富的煤炭、石油资源,但分布不均,且污染严重,尽管在短时期内仍然是主要的能源,但应改变利用方式,提高利用效率,加大洁净化利用,延长化石能源的开采和利用年限,降低在总能耗中的比例。从我区的能源资源分布状况和需求预测结果分析,总的来讲,可再生能源在整个能源结构中,应逐步增加在总能耗中的比例,“十五”期间将上升到5%,2020年将达到15%,2050年将达到总能耗的50%。首先在常规能源短缺和污染严重的地区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其构成比例可以大一些。随着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提高和经济性的改善,提倡在一切可以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生产、生活领域尽量利用洁净的可再生的能源,逐步实现可再生能源与常规能源并举发展的多元化能源结构。

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还应该制定出相关的保障措施,制定并出台有利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法规政策、制定符合地方特点的可再生能源市发展规划、引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评价和利用规划、设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基金、建立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的补偿机制、建立可再生能源产业化建设的保障体系,才能够使可再生能源企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2. 以优惠的政策,宽松的市场环境,强化内引外联,全方位开放新疆可再生能源利用市场

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发展需要先进技术,专业人才和雄厚资金,仅靠新疆自身的力量和现有的基础,新疆可再生能源产业很难取得突破性的发展。我们应该积极创造良好的市场氛围,优惠的政策,学习和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借助外力,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引进技术、人才和资金。其实,国外许多大企业看好新疆的可再生能源市场,以投石问路的方式,援助新疆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荷兰援助的“新疆光明工程”、德国援建的“再生能源供电工程”、法国支持的“农村电气化工程”、丹麦参与的“大型风电工程”等,总共以数亿元的规模援助新疆的可再生能源建设,期望进一步开拓新疆可再生能源市场。参与这些援助的都是国际上大型的企业,他们有先进的技术,一流的人才和雄厚的资金, 他们进入新疆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和市场,将推动新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要引进国内外的技术、人才、资金,吸引他们到新疆来投资、开发、建设。必须有优惠的政策,开放市场,丰富的资源和良好的环境。企业的行为都是以获取最大利益为目标,在新疆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应该出台更优惠的政策,吸引国内外的可再生能源企业来新疆投资,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以及常规能源的洁净化利用。比如,可再生能源发电优惠入网,独立电站供电优质优价,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等政策。尤其应该加快可再生能源方面的立法工作,通过各种优惠的政策,合理的法规,吸引全社会各种力量和内引外联国内外企业集团积极参与投入我区可再生能源建设中去。这是多、快、好、省发展我区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有效措施。

3. 加强研究开发,大力培养人才,稳定技术队伍。

可再生能源研究范文第5篇

从指导方针上看,欧盟和德国认为,为履行防止全球气候变暖义务,并且要为全球其他经济体做出榜样,欧盟和德国有必要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欧盟一直发言高调、姿态积极,并以提议和先锋者自居。2007年6月,由德国主持的G8峰会原则同意,到2050年,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相比1990年将下降50%。由于《京都议定书》于2012年到期,欧盟2009年一直在积极呼吁,国际会一定要在哥本哈根会议上达成延续《京都议定书》的实质协议;欧盟愿意适度承担高于其他发达国家的义务。作为欧盟重要成员国,德国认为,节约能源、提高能效和发展可再生能源均能减少室气体排放,但只有发展可再生能源才是长久之策。另外,欧盟和德国在指导思想上还认为,除减少室气体排放之外,可再生能源产业还能增加就业、促进关联高技术产业发展。

欧盟为各成员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设定目标和规划路线图,并持续开展各种支持计划。欧洲议会2007年3月规定,将2020年欧盟可再生能源在全部最终能源消费中的占比目标设定为20%;将所有成员国生物燃料占全部欧盟运输用汽、柴油消费的最低比率设定为10%。欧盟根据全欧总体目标为各成员国设置可再生能源占比目标,2020年德国可再生能源在最终能源消费中占比设定为18%。按照欧委会(2007年10月)《欧盟可再生能源发展路线图》,在欧盟层面,将从法规建设、工作框架和促进措施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

(一)欧盟法规建设。将主要着眼于协调成员国策,改善可再生能源入网条件;推动公共采购中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一体化。

(二)欧盟工作框架。包括(信息讨论平台)“阿姆斯特丹论坛”、欧盟战略能源技术规划(SET- Plan)、生物质规划(Biomass Action Plan)、欧洲智能能源(Intelligent Energy for Europe)以及多项欧盟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都能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支持。根据2008年9月欧委会欧洲智能能源工作报告《可再生能源:转变》(Renewable:Make theswitch),2005年以来,仅在“欧洲智能能源”工作框架下,就有诸如“清洁欧洲能源网(CLEAN-E)”等22个与可再生能源有关的工作项目得到开展,每个工作项目资金投入约100万欧元,其中来自欧盟预算资金占50%。

(三)欧盟促进措施。欧盟将充分利用欧盟的融资策工具,包括体制与团结基金、农村发展基金和各项欧盟国际合作项目所能提供的融资机会;欧盟还将通过征收能源税,使传统化石能源的室气体排放成本内部化;同时,欧盟还会督促成员国在费率补贴、奖励制度、绿色证书、税收减免、公共采购、技术研发等方面拓展政策手段。

二、德国以《可再生能源优先法》为核心,形成联邦促进法规体系

德国的《可再生能源优先法》,在德国可再生能源法规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而优惠和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则是所有与能源使用相关法律法规的普遍原则。

德国《可再生能源优先法》(EEG)最早于2000年4月生效,曾经两次修订并分别于2004年8月、2009年1月生效。其前身是1991年生效的《强制输电法案》(StrEG)。2009年新EEG设定,2020年德国可再生能源在电力消费中的占比目标为30%。德国《可再生能源优先法》的基本政策方针是可再生能源优先以固定费率入网,即电网运营商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固定费率,收购可再生能源供应商的电力。同时,供电商再根据全部入网的可再生能源、传统能源成本状况,厘定电价。这样,尽管可再生能源目前成本还高于传统能源,但EEG为可再生能源提供和传统能源一道“吃大锅饭”的机会;再加上可再生能源还有其他方面优惠,其发展风险得以大大降低。

2009年EEG所修订重要内容包括:1、以提升价格为主,调整可再生能源补贴性价格标准。如将最低档可再生能源入网价格由每千瓦时7 87欧分提高到9.30欧分,其他重要调整包括,陆地风电价从每千瓦时8.03欧分上调至9.2欧分,海洋风电价从每千瓦时8.92欧分上调至13至15欧分,以后每年调低5%;光伏(PV)能电价调降至33~43欧分,2010年下降8%至10%,以后每年降低9%。2、调低对新项目入网价格每年递减速度。新项目入网价格之所以每年递减,其原因是随着生产量增加、技术进步和学习效应取得,可再生能源供应成本会下降。2009年,德国将大部分新项目价格入网每年递减的速度由原来每年规定的2%降低为1%(做出特别规定的除外)。3、对供电质量和技术要求规定奖惩机制。

2007、2008年,德国依照《可再生能源优先法》补贴电量分别为670、720亿度,补贴电销售总额分别约76亿和90亿欧元。补贴负担最终落在消费者身上。

除《可再生能源优先法》之外,德国主要促进和规范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联邦法规包括:(1)《生物质发电条例(BiomasseV)》,2001年6月生效,2005年8月修订。(2)《能源投资补贴清单2009》,该法规于每年初修订,用于说明在府“能源投资补贴(EIA)”安排下,每年可获补贴的投资项目清单及其补贴金额。(3)《能源供应电网接入法(StromNZV)》、《能源行业法(EnWG)》,都是2005年7月颁布,2008年10月修订,前者规范供电市场参与者行为,后者为促进可再生能源接入电网做出相关补充规定。(4)《促进可再生能源生产令(SDE)》(2008年4月生效,2009年3月修订),《可再生能源分类规则2009(RAC 2009)》(2009年3月生效)。前者规定规范联邦府对可再生能源生产的补贴;后者提供可再生能源产品分类信息,并规范依SDE法开展府补贴时,金额计算方法。(5)《能源补贴分配总规则no.1313/2007》(2008年1月生效),该法规相关条款规定对可再生能源领域投资和科研项目予以资助,以促进技术提升;《太阳能电池府补贴规则no.2009:689》(2008年7月生效),规定在太阳能光伏系统投资将部分获得政府补贴。

另外,德国所有和能源使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近年的立法或修订中,都设立相关优惠和促进可再生能源使用的条款。比如,德国早在1999年4月1日开始征收生态税;税费标准在2002年曾经调整;征收对象是汽油、柴油、天然气等传统能源产品;这实际也有利于提升可再生能源产品竞争力。再如,德国近年修订和推出《建筑节能法(EnEG)》、《德国可再生能源取暖法》等,都有优惠可再生能源使用的条款。

三、联邦府开展研究课题和工作计划

(一)研究课题。从1977年至今,德国联邦府先后出台5期能源研究计划,最近一期计划从2005年开始

实施。据德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BMU,简称德国环境部)所《德国可再生能源研究资金报告2008》,2008年,通过联邦环境部拨付的可再生能源研究资金总额9740万欧元;通过联邦食品、农业和消费者保护部拨付资金总额1940万欧元;通过联邦教研部拨款1400万欧元,通过联邦教研部和联邦经济和技术部联合拨款3040万欧元;所有来自德联邦府部门资金总额为1.612亿欧元;当年,德所有(来自政府、科研机构和企业)可再生能源研究资金支出总额为9.7358亿欧元,联邦政府部门资金占16.6%。

(二)工作计划和项目。以下是若干项相对典型的政府工作计划或工作项目。

1、10万太阳能屋顶计划。在欧盟1998年9月推出的欧洲“百万太阳能屋顶计划”战略框架下,德国政府宣布从1999年1月起实施“10万太阳能屋顶计划”。德国经济部为“10万太阳能屋顶计划”提供总计约4.6亿欧元的财政预算。该计划于2004年结束。此后,德国可再生能源法规体系和促进措施渐趋稳定。

2、生物质能计划。2005年12月,欧委会宣布在全欧盟范围实施生物质能计划,并要求各成员国制定本国计划。德国生物质能计划的基本目标是按照可持续发展原则,持续提高生物质能在能源供应中的比率。所采取具体措施依托现有法规体系和促进措施而展开,具体举措涵盖产量、农地、供热、发电、燃油和其他方面。

3、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可再生能源贷款项目。作为银行,KfW在贷款项目号270、271、281、272和282下,为光伏产品、生物质能、沼气、风能、水能、地热和可再生能源提供优惠贷款。

(三)倡议

1、“可再生能源出口倡议”(Renewalbe Energy Export Initiative)。德国经济技术部于2002年规划,2003年发起该倡议,目的在于帮助德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扩大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出口,并对全球气候保护做出贡献。该倡议具体促进主要依托现有机构部门、法规框架而展开;德经济部每年提供约500万欧元预算资金,通过举办专业报告会、组织企业参加专业展会、赴国外商业考察、对口洽谈会等活动,帮助企业与国外企业建立联系。具体执行单位是德海外商会或通过公开招标选定。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与对方发展援助项目相结合。

2、国际气候(International Climate Initiative)。由德国环境部于2008年初发起,基本操作方式是通过德国政府(环境部)出售CO2排放许可权所筹集资金,为全球范围气候变化应对项目提供资金,以推动提高能源效率、扩大可再生能源使用、降低碳排放。2008年,该动用资金总额1.12亿欧元,在全球范围发起近百个改善项目,涉及49个合作国家。有些项目的开展,德国技术合作公司(GTZ)、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在配套资金和联络方面也起到重要作用。这些项目绝大部分都是由德国公司执行,采用的是德国技术和产品,因此。该实际上促进了德国可再生能源产品出口。

四、专门机构和地方政府发挥重要作用

与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促进相关,以下专门机构和各级政府都起到重要作用。

(一)联邦政府部门。联邦环境部(BMU)和联邦经济部(BMWi)在推动立法和发起项目方面起到主导作用。

(二)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包括其子公司德国投资开发公司(DEG)在内,KfW为起步阶段的德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KfW大部分面向可再生能源企业发放的利率优惠程度一般在50%左右。据KfW数据,1998年至2002年间,KfW和DEG总共向可再生能源提供资金总额6.5亿欧元,这大致相当于所有德国能源项目融资总额的60%、占KfW融资业务的27%。从2003至2006年,KfW和DEG面向可再生部门融资年均总额约1.3亿欧元。2008年,KfW在全球范围可再生能源部门融资总额3.4亿欧元(还不包括对大型水电站融资),远超过世界银行对发展中国家可再生能源2.8亿美元的融资总额,成为全球最大的可再生能源融资机构。

(三)德国能源署(dena)。是联邦政府、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安联股份公司、德意志银行和德国联邦银行共同控股的一家公司,公司在操作上通过公共私人伙伴关系,为项目提供咨询和资金。在组织架构上分为通讯和服务两个板块,业务活动是围绕能源有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策划和组织宣传活动;为能源项目提供咨询和支持;通过创新、明智的理念,前瞻性地推动企业项目规划。德国能源署网站还提供欧盟和德国可再生能源政府信息。

(四)地方政府。德国州政府可能出台在本州范围使用的优惠性法规或政策,同时也会根据需要,发起某一领域可再生能源促进。如图林根州政府2007年4月颁布《2007年出租房屋现代化和维修补贴条例》;北威州2008年9月开始对住房使用太阳能实施补贴,并在2008年以法规形式颁布《合理使用可再生能源和能源计划》;巴符州于2008年9月发起“环境保护和节能促进计划”。

五、德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取得显著成就

(一)可再生能源占比不断提升。如表1所示,2008年,德国可再生能源生产总量在全部能源消费总量的占比9.5%;其中,来源于水电、风电、生物能源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的比率分别占0.9%、1.6%、6.6%、0.4%。这一占比是1998年的3倍多,已相当于2020年目标的一半多。可再生能源在电力消费、最终热能、最终燃料消费中占比情况类似,都是2008年比率相比1998年有大幅提升。

(二)近年部分可再生能源产品和设施总量高速增长。如表2选取若干近年产量增长速度较快的可再生能源产品,列举其产量在2000~2008年的变化情况,2000~2008年,风能、生物质、(太阳能)光伏发电总量的年均增长率分别高达23.3%、33.2%、67.7%,地热发电则在2004年之后,实现从无到有、迅速发展的飞跃。同时,生物质、太阳能供热总量也分别实现7.7%、16.1%的高速增长。当然,支持产量高速增长的是可再生能源设施数量的高速增长。比如,(德环境部数据)1990年年末已安装风电装机容量为56兆瓦,到2000年末增加到6112兆瓦,截至2008年末达到了23895兆瓦;而德国(太阳能)光伏发电装机容量则从1990年的2兆瓦增加到2000年的100兆瓦,2008到达5311兆瓦。

(三)部分可再生能源产品形成强势国际竞争力。在风电和光伏太阳能领域,德国不论在产量还是在技术水平上,都处于国际领先水平。从风电装机总容量上看,据《全球风能协会》所《全球风能报告2008》,到2008年底,全球总计风电装机容量120798兆瓦,德国为23903兆瓦,占19.8%,居全球第二位,

稍低于美国(占20.8%);在2008年新装容量中,德国以1665兆瓦位居第四,占6.2%;排在美国、中国、印度之后。再看2008年全球光伏太阳能新装机总容量,据欧洲光伏太阳能行业协会(EPIA)数据,德国以1500兆瓦排名第二,仅次于西班牙(2511兆瓦),远高于位居第三的美国(342兆瓦),占当年全球光伏太阳能装机总容量的27.4%。德国光伏产业和光伏技术的优势竞争力还体现在单个企业的市场份额和国际化发展上。比如,德国SMA太阳能公司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太阳能逆变器生产商;公司逆变器全球市场份额达到40%;年销售收入约12亿美元;2009年,该公司已开始在美国设立分支机构。

(四)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实现室气体减排。据德国环境部计算,2008年,德国通过可再生能源发电实现二氧化碳减排总量7160万吨,通过可再生能源取暖实现二氧化碳减排总量2910万吨,通过可再生能源燃料实现减排总量830万吨,总计实现二氧化碳减排总量1.09亿吨,相当于德当年室气体排放总量的11.5%。如果按可再生能源方式分类减排总量,则生物质、风能、水电、生物燃油、光伏太阳能、太阳能供热、地热分别占到44.6%、27.9%、16.6%、7.6%、2.2%、0.8%、0.2%。2008年,德国室气体排放总量9.45亿吨,已提前实现《京都议定书》减排目标,可再生能源发展对此做出重要贡献。

(五)可再生能源发展形成新经济增长点,促进了内需和就业。据计算,2008年德国各类可再生能源设施建设工程实际投资总额131亿欧元,相当于德国GDP的0.54%;其中光伏、风电、生物质取暖、太阳能取暖、地热、生物质发电、水电分别在工程总量中分别占47.3%、17.5%、11.4%、11.1%、8.4%、3.8%、0.5%。而各类可再生能源设施营业(能源销售)总额为157亿欧元,相当于德GDP的0.65%。其中,生物燃油、生物质发电、风电、光伏太阳能、生物固体燃料取暖、水电分别占到营业总额的22.3%、22.2%、20.4%、13.4%、13.4%、8.3%。所有由可再生能源部门运营和投资产生的营业总额为288亿欧元,相当于当年德国GDP的1.2%。2004年德国可再生能源部门雇员总数为16.05万人,2008年上升到27.80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