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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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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利用现状范文第1篇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 可持续发展 对策

1.开发利用新能源的必要性

1.1中国的能源现状

中国人均资源占有量还不到世界水平的一半,人均能源消费量为世界水平的55%。按目前的开采速度,我国的石油储量已不能满足战略发展的需要,国内石油开发和生产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每年花大量外汇进口石油,这是难以为继的。

1.2我国的可再生能源

其实,中国具有丰富的可再生能源。据统计,可开发利用的风能资源为2.5亿千瓦,太阳能利用条件较好的地方约占中国国土的三分之二以上;生物质能资源的可再生能量折合标准煤约为2.3亿吨;中国还拥有丰富的地热资源,储存条件较好,已勘探的40多个地热田的热储量相当31.6亿吨标准煤,远景储量达1354亿吨标准煤;中国海洋能资源约4.6亿千瓦,其中可开发的潮汐能为l亿千瓦,波浪及海流能约1亿千瓦。

因此,可再生能源作为一种重要的替代能源,将在未来能源供应中起着显著的作用。研究可再生能源对于缓解我国能源需求压了等问题具有广泛而深远的意义。

2.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已取得很大的进展。目前,已形成了风能、生物质能、太阳能和水能等一系列技术较为成熟、可规模化开发利用的可再生能源。

2005年,我国的风电开始蓬勃发展,基本具备了单机容量750kW及以下风电设备的制造能力,已有几个制造企业具备了小批量生产兆瓦级风力发电设备的能力。

生物质能的开发与利用,是今后我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我国的生物质发电技术已趋于成熟,可装机容量8亿千瓦时,发电量240亿千瓦时。生物柴油生产技术不断完善,可年产200万吨乙醇。

截止到2005年底,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已趋于成熟,全国太阳能热水器使用量和生产量均居世界第一。如今,我国正在酝酿和筹划规模为10万千瓦的塔式太阳能热发电项目。该项目使用1700面面积为10平方米的反光镜,采用现代控制技术,密切跟踪太阳,将太阳光精确反射聚焦到一点——集热器,加热蒸汽驱动汽轮机发电。如果在试验示范成功后进行大面积推广,则有可能引起能源领域里的变革。

水能开发方面,截止到2005年底,全国水电总装机容量为1.1亿千瓦,年发电量约4000亿千瓦时,占全国发电总装机容量的23%,总发电量的16%。我国水电勘测、设计、施工及设备制造均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已形成了完备的产业体系。

据预测,到2030年将煤消耗将减少到整个能源消耗的40%,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比例将提高到21%左右。

3.实现可再生能源开发与利用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

3.1政府支持力度不够

政府的支持是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关键。我国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的地区多为边远贫困地区,社会效益显著,但经济效益不高。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为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采取了事业费补贴、研究与发展补贴、投资贴息和项目补贴等政策。但是,同国外比较,我国政府对可再生能源投入太少,这成为阻碍其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投入过少,缺乏足够的开发与研究,不少关键性设备不得不进口,导致发展缓慢,产业化、商品化程度低,国家还需在这方面加大投资力度。

3.2对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意识不够

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没有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在国家能源发展总体战略中的地位不突出,缺乏长期的发展目标,没有形成权威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具体的实施方案。在国家能源统计体系中没有单列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量,也没有明确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发展目标。长期以来,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没有常规能源建设项目那样固定的资金渠道,虽然编制了长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但缺少必要的资金支持。这都是由于对可再生能源可以减少或替代常规能源和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意义认识不足造成的。

3.3技术要求过高

除水电、沼气和太阳能热水器外,其它可再生能源发展还比较缓慢,产业基础也较为薄弱,应用规模较小,还没有形成支撑可再生能源技术大规模发展的人才培养、研究开发、设备制造和技术服务体系,突出表现为人才缺乏。其原因主要是资源特性、能源转化效率低、工艺设备材质要求高等,造成投资成本高于常规化石能源,并导致运行成本失去竞争力,形成了一定的市场障碍。

4.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可行对策

4.1制定国家可再生能源整体发展规制

国家应明确可再生能源开发的整体和各阶段规划目标,以及其在能源开发和供应中所占的比例。可将规划目标按行政区域进行分解,也可按国家大型发电企业进行分解。在初期要有一定的强制性。

4.2加大可再生能源科技研发力度

我国目前在可再生能源科技方面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较大,必须用前所未有的力度加大投入。建议国家安排专门资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研究。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技术涉及面广,学科综合性较强,但并非高不可攀。可由国家安排资金,引导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设备制造企业和发电项目投资企业,组成产、学、研、用相配套的研发应用链。

4.3转变能源开发和供应的传统观念

要转变传统观念,改变一味追求大机组、大电厂等集中发电、集中供热的理念,更新观念,创造新的模式。可再生能源有能量密度低、分布分散、互补性强和技术设备规模较小的特点,我们在开发利用时,要避开其劣势,发挥其优势。构建小型联网发、供电方式,独立的发、供电方式与大型、集中发电、集中供热的方式并存,通过合理调度,共同支撑经济发展的模式。

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的研究开发和产业服务体系决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同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使其逐步从弱小地位走向能源主战场,逐步解决好我们所面临的资源和环境问题,真正实现中国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郭文娟,薛惠峰.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与可持续发展,2008(9)第六卷第三期(34)

可再生能源利用现状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村;可再生能源;立法问题

一、 可再生能源的含义和内涵

能源总体可以分为可再生能源和非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是在自然界可以循环再生的,且是自然界中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非矿石能源,它们对环境无害且分布广泛。在我国农村,常见的可再生能源有: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各种植物和农作物秸秆、人畜排泄物、有机废弃物等生物质能资源。回顾历史上能源转型的变革我们可看到,能源转型的大方向是不会变的,不断实现从传统能源到新能源,再到可再生能源的转变,人类社会才可能真正做到可持续发展。

二、 我国农村能源转型的可行性

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建设,可以分两步走,先从农村开始,然后推向全国。首先,相比起城市能源集中供应体系带来的沉重转型代价,农村进行能源转型成本较小。其次,我国农村基于其特殊的地理条件,与城市相比,拥有着城市所不具备的转化优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我国农村地区生物质能比较丰富,据测算,理论上我国生物质能资源应为50亿吨左右,据统计,我国目前可作为能源的各类生物质能利用量约为2000万吨标准煤。[1]例如,我国沼气能源十分丰富。沼气是一种混合气体,其主要成分是可燃性的甲烷,它是由微生物在厌氧条件下发酵秸秆、禽畜粪便等有机物产生的。我国的沼气能源建设开始于上世纪二十年代,据统计,我国目前农村沼气年产量能达到140亿立方米,每年农民因此获得收益400多亿元。

(二)、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的现有基础。首先,我国已经颁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已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其次,国家农业部出台的《农业生物质能产业发展规划》中确定了以解决农村生活能源为重点,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加快发展农作物秸秆固化成型和气化燃料[2];再次,国家已经实施了一系列能源建设的项目:例如在农村地区施行太阳能利用技术,在水力资源丰富的中西部农村地区开发小型水电站等项目。

三、我国农村能源转型的法律现状及完善措施

(一)、我国能源立法方面的现状。我国目前已经出台的有关能源的法律法规有:《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四部单行法律,但是并未制定有关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法律条文。

(二)、农村能源转型所需的法律制度保障主要指的是我国现有的有关能源方面的立法,我国大框架下的能源法律体系已经基本构建,但是专门针对农村能源建设的法律几乎没有。因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把能源普遍服务理念纳入原有法律框架。要建立完善的能源法律法规体系,确立农村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系统中的重要地位。[3]首先,我国可在《可再生能源法》的基础上,明确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逐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在电力供应中所占的比重,将可再生能源置于优先发展的地位。其次,在新的法律法规中尽可能地吸收和反应与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密切相关的技术、经济领域的最新成果。[4]

2、创立农村可再生能源的促进性法律制度。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确立“促进性立法”作为农村能源转型立法的主要模式。促进性立法指的是国家基于产业政策或者社会公共政策的需要,对某一个领域采用鼓励、扶持和规制的方法进行立法,其目的在于促进该产业的发展,促进性立法主要出现在经济法、环境法等社会法领域,它是一种比较新型的法律形式。农村新能源建设可以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开发利用农村新能源能够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对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增加农村就业,构建和谐新农村具有深远的意义。

3、借鉴和吸收发达国家的能源立法经验。首先,有关可再生能源的法律类型要细化英国的能源立法走在世界前列,其能源方面法律主要有:《低碳转型计划》、《2009年可再生能源战略》、《2010能源法》。日本作为北亚地区第一大经济体,其能源立法也是历来受到政府的重视,日本能源方面的立法的主要特点是有针对性,注重科技创新和国家财税支持,主要法律有《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促进法》、《日本电力实业者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其次,在有关可再生能源的法律中要有制定具体而明确的措施,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其衍生问题进行必要的立法与制度储备。

4、明确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的执法主体。法律可以按政府组成部门明确划分来规定:“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建设的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笔者还建议:可以在同级能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县级以上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负责农村能源工作,以免除造成不必要的职能交叉的状况出现。

结语

我国的确在不同的五年规划中规定了相关的发展农村新能源的政策与规划,但是若要大力推进和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建设工作,上述支持措施的力度还不够,因为这些措施仍旧以城市为中心,没有针对农村实际情况进行专门立法。因此,要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并借鉴国外经验,推进我国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的转型建设,同时,这也对推进生物能源的开发建设,带动农村经济类型的转变,充分利用农业资源为农民创收,切实解决“三农”问题,以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社会主义小康社会意义非凡。(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参考文献:

[1]张培栋,杨艳丽,李光全:中国农作物秸秆能源化潜力估算 《可再生能源》,2007, 25(6)

[2]小麦秸秆的妙用 《农业科技与信息》第32页,2014年4期

可再生能源利用现状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中国 俄罗斯 可再生能源 能源政策 中俄合作

【中图分类号】F451 【文献标识码】A

中国和俄罗斯的能源合作是双方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中俄能源合作是长期的、全面的、战略性的,双方在地缘、资源、市场、技术等方面互补性强,合作潜力巨大。未来的能源合作需要从目前的石油、天然气,向煤炭、电力、可再生能源及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领域进一步深入。笔者拟通过俄罗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现状及潜力、俄罗斯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政策法规及国际投资,探讨中俄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合作的可能性。

中俄两国的能源结构都亟需改善

目前,中俄两国的能源结构都有亟需改进的地方。2013年BP 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的煤炭在一次能源中所占比例过高,达到68.5%,天然气、核能和可再生能源的比例过低;俄罗斯则是高度依赖天然气,除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比例过低。水电是俄罗斯主要的可再生能源,但年发电量只有 85 亿千瓦时(不含装机容量25兆瓦以上水电站),占全国发电总量不到1%。俄罗斯不包含水电的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只有10万吨油当量,作为仅次于中国和美国的世界第三大能源消费国,与其每年6.94亿油当量的一次能源消费相比,几乎可以忽略不计。2012年俄罗斯的发电量为1066.4太瓦时,列世界第四位,仅次于中国的4937.8太瓦时、美国的4256.1太瓦时和日本的1101.5太瓦时。但俄罗斯的太阳能和生物能尚无供电能力,风电装机容量还不到1万千瓦,地热能装机总容量8万千瓦。

实际上,俄罗斯优越的自然资源完全具备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条件,且潜力巨大。风能和太阳能可以增加俄罗斯的能源供给,同时还可以为那些无法接入电网的地区提供电能;茂密的森林和大片耕地可以提供生物质能;东部地区大量的河流、白海和鄂霍茨克海有着巨大的潮汐能潜力;北高加索和堪察加半岛可以发展地热能。

人们通常认为俄罗斯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动力不如美国和欧盟那么明确:美国是为了减少对中东石油的依赖,而欧盟则是为了减少对俄罗斯天然气的依赖。作为一个能源生产和出口大国,俄罗斯没有动力去发展可再生能源。但考虑到俄罗斯能源价格提升的困难较大,加之未来天然气和石油产量减少,IEA判断俄罗斯目前可能已经处于产量高峰期,2020年产量会逐步下降,到2030年将下降到4.85亿吨左右。因此,从长期看,为了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俄罗斯需要进行经济结构的调整,其中关键就是能源发展战略必须从传统模式向可再生能源转变,逐步减少对传统石油、天然气的依赖。

俄罗斯能源政策开始向发展可再生能源转变

在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以替代化石能源已经成为全球共识的大背景下,俄罗斯能源政策也开始转变。其实俄罗斯早在1996年就颁布了第一部《节能法》,由此开启了其能源利用方式转变的相关探索。此后,还通过了诸多针对节能的指令性文件,并指定当时的燃料与能源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资源的有效利用事宜。2003年通过《电力法》,标志着俄罗斯电力改革正式启动,逐步打破垄断,按照市场价格出售电力。尽管尚属于试验阶段,也遇到诸多阻力,但表明俄罗斯在能源结构转型中已经走出了市场化发展的第一步。俄罗斯于2004年正式签署《京都议定书》,同时承担《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减排任务―把俄罗斯温室气体排放量维持在1990年的水平。由于当时其温室气体排放量远低于1990年的水平,俄罗斯认为可以较长时间轻松完成《京都议定书》的指标。

但随后俄罗斯经济出现了强劲复苏的态势,由于经济发展依然主要依靠化石能源,造成温室气体排放的急剧增加。BP的数据显示,2012年,俄罗斯二氧化碳排放量仅次于中国、美国和印度,居世界第四,为17.04亿吨碳当量。尽管目前俄罗斯的温室气体排放不会超过《京都议定书》的基准水平,但已有专家预测,2020年俄罗斯的温室气体排放将达到1990年的基准水平,甚至有可能最多超过基准水平的14%。因此,进行能源结构调整,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证其经济稳定发展也成为当前俄罗斯政府必须考虑的问题,而发展可再生能源是一个必然的选择。

2008年6月4日,时任总统梅德韦杰夫签署了一项法令,旨在鼓励提供环境友好和资源节约技术的应用。该法令还呼吁联邦政府预算要对可再生能源提供资金和补贴。这表明俄罗斯国内能源政策也开始关注石油和天然气以外的可再生能源领域。绿色和平组织俄罗斯能源小组的专家就认为,俄罗斯发展可再生能源,技术和资金问题不大,唯一限制俄罗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因素是缺乏相关法律。俄罗斯亟需克服现有法律薄弱和模糊的弊端,创造一套能够激发可再生能源发展潜力的法律框架。

2009年通过的《俄罗斯联邦2030年前能源战略》确立了未来能源发展的三大目标:克服能源危机、提高能源效率、开发替代能源。同时制定了具体目标和扶持政策:到2030年,天然气需求在能源结构的比重下降到50%以下,可再生能源需求提升至14%左右,可再生能源发电达到1260~1660 亿千瓦时,大约占俄罗斯全部电力的7%。2022~203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达到2000万千瓦,核电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占全部发电量的38%以上。为此,俄罗斯政府计划于2020年前拨款3万亿卢布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俄联邦能源署预计,到 2020年将有大约5170万千瓦的发电装机因设备老化而报废,加之电力需求增加,届时俄罗斯需要新增装机1.5亿千瓦⑤这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市场。

俄罗斯可再生能源领域引起国际投资的关注

一般来讲,如果一个国家把可再生能源作为能源政策的重点,对可再生能源的需求就会大幅增长,并促进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目前,许多国外公司基于俄罗斯能源政策的转型及修改其《可再生能源法》的预期,已开始寻求在可再生能源领域与俄罗斯合作的机会。

因为看好俄罗斯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巨大潜力,2010年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与全球环境基金提供1.65亿美元实施“俄罗斯可再生能源项目”,与俄官方合作,制定管理框架,帮助俄罗斯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扩大资金来源。该项目计划对俄罗斯风电和生物质能发电领域进行投资,五年增加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达到205兆瓦,减少温室气体排放500万吨/年,并希望通过后续项目的建设,最终达到2亿吨/年。其实,早在2005年国际金融公司就开始投资俄罗斯的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领域,到2011年,已总计投入4亿美元⑦。其中1000万美元用于建立一套法律框架,刺激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投资,有1.5亿美元则直接投资于可再生能源领域。此外,日本、挪威、丹麦、美国、荷兰、西班牙等国已经或者计划到俄罗斯投资水电、风电、太阳能、生物燃料和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领域。

我们可以看到,能源作为俄罗斯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如果继续重视石油和天然气,那么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会相对变弱。但是,随着国俄罗斯政策的转型及市场化改革使未来天然气价格提升,同时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而造成的成本下降等因素的影响,预计在可再生能源领域俄罗斯会吸引更多的投资。随着跨国公司在俄投资的增加,许多俄罗斯公司也开始进入这一领域,纷纷入股国外的新能源公司,双方联合开发国际、国内市场。

中俄可再生能源合作的条件逐步完善

中国于2006年正式实施《可再生能源法》,针对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行业了多个细化的政策法规配套措施和相应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在中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规划中,加强国际合作,充分利用国际市场是非常重要的因素。随着俄罗斯能源政策的转型,发展可再生能源条件的不断改善,中俄在该领域的合作会逐渐加快。

中俄具有核能和水电合作的成功经验。中俄油气合作已经20多年,而中俄的核能和水电的合作几乎是和油气合作同时展开的,两国也因此增加了合作的经验和信任度。福岛核事故后,中国一度终止了新核电项目的审批。2012年底,国务院通过了《核电安全规划(2011~2020年)》和《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2011~2020年)》,标志着暂停一年半的核电建设重启。未来15年中国至少要修建30座核反应堆,这为中俄在核电领域的继续合作提供了广阔空间。

中俄都是水电蕴藏量大国,发展小水电成为两国的共识。由于俄罗斯的水电开发集中于其欧洲部分,远东地区只开发了3%,而在该地区发展投资小水电投资回报期短,具有巨大的经济潜力。俄罗斯已经开始研究制定在联邦区建设小水电站的规划,拟建384个装备装机容量为2000千瓦的小水电站,每年需要引进装机容量为50~60兆瓦的新小水电生产能力。考虑到俄罗斯的水电设备大多老旧,甚至造成了萨扬・舒申斯克水电站发生爆炸的惨剧,这无疑会加速俄罗斯水电设备更新的步伐,为双方的合作提供契机。

中俄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合作已经展开。中俄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领域的合作已经展开,前景看好。2009年,中国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俄罗斯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共同开发俄罗斯太阳能电站及相关项目;2011年5月,中俄签署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效的框架协议,最终目的是建立合资公司,开展可再生能源及节能项目的创新研究;2011年6月,中国国能生物清洁能源集团公司与俄罗斯国际统一电力集团公司签署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的合作框架协议,标志着中俄两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合作的新起点;2012 年2月28日,中国国家电网公司与俄罗斯联邦能源署、俄罗斯燃料公司在俄罗斯能签署了《成立可再生能源合资企业总协议》,这些举措推动了中俄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合作。

中俄国可再生能源领域的互补性强。中国通过近年的快速发展,在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领域已初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和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链。在热发电关键技术上也取得了重大突破,太阳能光伏电池产量多年稳居世界第一,2009年风电装机容量超过美国跃居世界第一,风电投资和风电机组装备技术也位于世界前列。随着中国政府加大对生物质能开发的扶持力度,生物质能技术也在飞速发展。而俄罗斯则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领域具有巨大的开发潜力,但技术装备水平落后,其太阳能、风能暂无发电能力,生物燃料的生产虽然成本低,但由于税费偏高,国内市场也未启动。从目前来看,中国的技术、资金、市场优势与俄罗斯丰富的资源优势及巨大的开发潜力可以互补,也奠定了可再生能源领域合作的基础。

中俄可再生能源本身的健康发展是合作成败的关键。总体来看,可再生能源的健康发展需要四大关键因素:清晰的国家目标、对可再生能源的补贴和投资、国内民众的支持、国内外企业的合作。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双方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条件正在逐步完善,比如双方政府,特别是俄罗斯政府已经关注到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性,同时在尝试制定法律支持其发展。随着双方能源价格改革的深入使化石能源价格相对提高,民众会越来越意识到可再生能源的意义。随着中俄在政策、市场、技术方面不断推进并弥补各自的缺失,双方通过合作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需求会更加迫切。

中俄可再生能源合作的思路

中俄可再生能源合作的长期性。一是从中俄能源合作的现状看,石油、天然气依然是主体;核能和水电,未来会在技术交流和共同建设方面进一步深化;可再生能源合作处于起始阶段,有望在2020年之后,逐步成为中俄能源合作的主体之一。这代表着中俄能源合作的未来,其进展取决于可再生能源未来发展的规模及普及程度。二是中俄历次能源合作,都经历了漫长的博弈过程。有些项目比如天然气价格及管道建设谈判等至今仍未完成,可见与俄罗斯谈判并非易事。这也预示着中俄在可再生能源方面的合作也不会轻而易举,尤其是在俄方对可再生能源的重视程度远不如中国的情况下,需要双方共同的智慧,避免过于强调本国利益,才能形达到双赢的结果。

中俄可再生能源合作应与国内市场开发并进。尽管全球可再生能源发展方兴未艾,中俄两国也都制定了发展规划,对可再生能源大力支持。但两国的可再生能源发展都面临着相似的问题即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和国内市场的开发。两国尚未有完善的上网定价机制,中国的风电并不能及时全部上网销售,太阳能也没有完全启动国内市场。俄罗斯更甚,太阳能和风能发电几乎没有,而生物燃料由于消费税的存在,使得原本较低的成本升高,造成国内市场无法开启,只能出口欧洲,一旦欧洲需求变缓,则面临着巨大的市场问题。因此,两国急需开发各自国内的可再生能源市场,而在开发本国市场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将促进双方可再生能源更快的发展。

中俄可再生能源合作遵循贸易先导―技术跟进―共同开发的顺序。中俄两国可再生能源合作刚刚开始,相关政策、技术、市场开发及合作机制等方面都处于摸索阶段。因此,在合作中初期应该与石油、天然气的合作相似,即以贸易为主,推进可再生能源如生物燃料、生物燃料颗粒、风能和太阳能光伏产品,甚至是电力的进出口贸易,以充分利用俄罗斯地大物博的特点,这实际上也相应地节约了中国的耕地(土地)面积。俄罗斯现有2000万公顷的休闲农耕地,中国甚至可以考虑在俄租地生产生物燃料作物。

在贸易不断扩大的基础上,两国政府还要组织相关专家开展合作研究,共同开发新技术,建立联合研发和相关人才交流与培训的机制,为可再生能源合作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投融资方面的合作, 建立合资企业或独资企业,共同建设核电站、小水电站、风电场等,不断拓宽可再生能源合作的模式。

强化以中俄为主的国际多边合作。由于资金、技术、市场等自身发展的限制,俄罗斯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需要得到国际帮助。随着俄罗斯相关法律的逐步完善和市场的开拓,吸引了大量的国外企业到俄罗斯投资,在太阳能、风能、生物燃料、潮汐能、地热能等领域和俄方展开合作。中国应该充分利用这些机会,积极介入俄方的合作项目,形成多赢的结果。同时,还可以充分利用俄罗斯远东开发的机遇和同处东北亚的日本、韩国对俄方能源的需求,加强对话,积极探讨东北亚可再生能源多边合作的机制和模式。

可再生能源利用现状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可再生能源产业; 税收政策; 税收激励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07-0103-04

一、可再生能源的界定和发展情况概述

(一)可再生能源的界定

目前学术界对可再生能源的定义不一而足。我国对可再生能源定义的法律解释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6),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从法律解释来看,非化石能源都称为可再生能源,但是核能不是化石能源,也不能归属可再生能源。在无限长的时间中,任何能源都是可再生的,例如煤炭、石油也可以在自然界中通过足够长的时间和一定的地质作用下得以补充,但是相对于人类的消耗和使用而言,它的消耗速度远远大于补充速度。因此,可再生能源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本文将可再生能源界定为源于自然过程的、补充速度远远高于人类消耗和使用速度的能源,具体的研究对象则采取《可再生能源法》中列举的能源,即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

(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现状

从能源结构来看,可再生能源生产占比逐步提高。随着能源生产和消费的不断增加,石油、天然气、煤炭、可再生能源等能源消费结构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从我国整体能源结构来看,以水能、核能、风能为主的新能源生产占比从1986年的4.3%提升到2012年的10.3%(图1)。

从可再生能源发电情况来看,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在世界可再生能源发电总量中占据一定规模,尤其是风电、太阳能、水电在全球总量占据一定份额(表1)。在2012年全球发电总量放缓的情况下,中国超越德国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可再生能源发电国,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不含水电)达到1 410亿千瓦时①。

总体来看,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迅速,个别领域已经进入商业化阶段,在世界可再生能源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但从整个产业来看,还有待进一步发展壮大。

二、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相关税收激励政策梳理

我国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税收激励政策主要集中在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进口关税等税种领域,具体的优惠政策梳理见表2。

三、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相关税收激励政策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依据《可再生能源法》等出台了多项税收激励措施,有力支持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但总体来看,这些税收激励措施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从法律层面来看,可再生能源税收激励政策缺乏顶层统筹设计

可再生能源的税收激励政策散落在不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其中大部分是效力级别不高的文件。法律文件层级不一,变动频繁,不利于可再生能源激励措施的全面协调和有力执行,影响执行效果。

(二)从支持环节来看,支持可再生能源研发和消费的税收政策有待提升

从研发环节来看,研究开发投入高、研发人员比重大、研发风险高等问题是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明显特征,但是我国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的整体能力较弱。很多中小企业研发能力弱,缺乏核心技术,只是凭借国家财政补贴以低价竞争方式占据市场份额,一旦财政补贴不到位或退出,这些企业就濒临破产。从前文分析可知,我国对于研发的支持政策限于增值税中技术转让所得免税、企业所得税中高新技术研发支出的50%加计扣除两项规定,支持力度不大,成为可再生能源研发投入不足的原因之一。

从消费环节来看,税收激励措施多集中在生产侧,对消费侧的支持力度匮乏。国家于2013年开始大力培育国内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等项目,侧重从用户侧按电量补贴,并对用户侧上网的多余电量销售给予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但是该项优惠设置了较短的实施期限,不具有长期性。

(三)从支持领域来看,对可再生能源不同领域的支持冷热不均

我国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支持范围狭窄,导致可再生能源发展冷热不均,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从可再生能源整体发展来看,税收政策侧重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发展,对水电、地热能鲜有优惠政策,导致风电产业部分产能过剩,其他可再生能源如地热能等发展不足。第二,从单种可再生能源发展来看,税收优惠多限于某类产品,导致产业内部产品发展不均衡。例如在光伏领域,税收政策的支持限于分布式光伏发电等光电应用,而对太阳能热水器等光热应用产品缺乏支持。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太阳能热水器生产国和消费国,但是从国家层面并未对太阳能热水器生产、消费出台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只是地方政府根据自身情况出台一些财政补贴政策。基于节能补贴的优势,太阳能热水器和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曾“三分天下”,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但是节能补贴退出之后,太阳能热水器销量便迅速下降。

(四)从执行力度来看,税收优惠政策未落实到位

为鼓励小水电行业发展,对县及县以下小水电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征收办法3%税率缴纳增值税,这一优惠政策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成为“中看不中用”的优惠措施。这是因为2001年农村电网改造以后实现了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农村电力也需要从电力公司购买上网电力。大多数小水电无法直接对农户和其他用电企业供电,只能将电力销售给电力公司,再由电力公司统一销售给用户,而电力公司多属于一般纳税人,对销售电力需要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基于进项税抵扣的目的,电力公司要求小水电企业选择按照17%税率缴纳增值税,否则就不予购买上网。如此,尽管小水电企业可以选择按照3%简易征收办法缴纳增值税,但为了客户需求和销量需要,不得不选择按照17%税率缴纳增值税。对于小水电企业来说,水电站发电几乎不耗用原材料,进项税额抵扣部分很少,而销售电力却不得不按照17%税率缴纳增值税,导致小水电企业增值税税负很重。

四、优化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税收激励政策的建议

我国可再生能源政策支持主要以直接的给付性补贴为主,其他优惠措施,如税费减免、信贷优惠、鼓励出口等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运用。单从税收政策来看,针对可再生能源的税收政策较为分散,缺乏系统性、针对性和直接性,相关税收政策既没有贯穿各税种,也没有贯穿可再生能源生产的各个环节,导致可再生能源产业链条上不同经济体税收负担不同,不利于整体产业发展。多样化、丰富的补贴形式一方面可以降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可以从不同层面激发市场活力。

(一)增值税政策

从增值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分析来看,我国目前仅对部分新能源产品给予了优惠,如风电、大型水电、光伏发电和餐厨垃圾发电等,从范围上看对新能源产品的支持不完整,缺乏对地热能、小型水电等的支持。基于此,建议对所有新能源产品给予统一的税收优惠规定,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协调发展。

1.利用增值税鼓励地热能开发利用。具体来说,对利用浅层地热生产的热力、冷气、电力等产品给予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

2.针对前文分析小水电行业增值税税负重的情况,建议比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号),对小水电销售自产电力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消费税政策

消费税方面建议从逆向限制角度出发,对消费税进行调整,进一步降低可再生能源的相对价格,从而相对鼓励可再生能源产品的发展。具体包括:

1.扩大征税范围。将传统能源产品纳入征税范围,例如利用原油、煤炭、天然气生产的电力、热力等纳入征税范围。

2.适当提高税率。我国已对汽油、柴油等成品油开征消费税,在条件允许时适当提高税率,间接鼓励新能源汽车的使用。

(三)企业所得税政策

1.扩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的适用范围,对可再生能源生产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2.企业购置可再生能源利用专用设备,允许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在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不足抵免的,可在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鼓励企业购置光电设备等专用设备,做到全民参与可再生能源利用。

3.扩大研发费用扣除加计扣除比例,对可再生能源企业用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项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100%。

4.对风力发电、海洋能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水力发电、核电站等新建项目自取得收入实行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但由于可再生能源项目前期调试时间长、生产投入大,前三年基本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因此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基本无法享受,激励效果被打了折扣。建议改为对风力发电、海洋能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水力发电、核电站等新建项目自获利年度实行所得税三免三减半,这样才能使可再生能源企业真正获利。

5.参考《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对可再生能源新技术研发后转让所得纳入技术转让适用减免税优惠的范围,对居民企业研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转让所得总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到500万元所得全部免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举有利于刺激可再生能源新技术研发的动力。

(四)个人所得税政策

为了更好地鼓励可再生能源的研发、使用,建议从以下方面给予税收优惠。

1.为了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考虑对安装太阳能发电装置的个人按照投资额度一定比例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进行特别扣除。

2.分布式光伏发电电力销售收入给予免税优惠。

3.对可再生能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简称“三新”)研发作出重大突破的个人给予的各种形式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三新”项目形成的专利技术转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其他税种

1.对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企业生产用地,适当给予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减免优惠。

2.调整现行资源税、消费税税目、税率,尽快开征环境税,对传统能源、具有污染性的产品征税,税款专款专用,一部分用于环境保护,一部分用于可再生能源补贴。

【参考文献】

[1] 常世旺.对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财税政策的探讨[J].涉外税务,2009(12):19-21.

[2] 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2014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报告[M].中国环境出版社,2014:14-18.

可再生能源利用现状范文第5篇

杨文海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南京,210016)

摘要:可再生能源包括水能、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资源潜力大,环境污染低,可永续利用,是有利于人

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能源。本文回顾了德国把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确保能源安全、能源多元化供应和替代能源的重要战略

选择,介绍了德国节能措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动态,期望为我国可再生能源政策制定和战略实施提供决策参考。

关键词:德国;可再生能源;扶持政策;节能措施

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既是应对气候变化、提高能源安全的重要

途径,也是全球竞争的核心领域。德国不仅把发展可再生能源作

为确保能源安全、能源多元化供应和替代能源的重要战略选择,

而且也视之为减少碳排放和节约化石类燃料引起的环境问题的

重要措施。德国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水利发电等开

发利用方面居世界领先水平。经过多年努力,德国已经在可再生

能源领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并极力推动该领域的技术出口。

1 德国能源政策

由于自然资源较为贫乏,德国将节约能源、提高能效奉为一

项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德国可再生能源位居世界第一,这与德

国政府颁布的德国以《可再生能源法》为核心,形成联邦促进法规

体系有很大的关联。德国以《可再生能源优先法》为主导,形成联

邦促进法规体系。《可再生能源法》主要内容包括:以提升价格为

主,调整可再生能源补贴性价格标准;调低对新项目入网价格每

年递减速度。新项目入网价格之所以每年递减,其原因是随着生

产量增加、技术进步和学习效应取得,可再生能源供应成本会下

降;对供电质量和技术要求规定奖惩机制。德国《可再生能源法》

提供的各种优惠和补贴是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不断增长的主

要原因。

除《可再生能源法》之外,德国主要促进和规范可再生能源发

展的法规包括:《生物质发电条例》、《能源供应电网接入法》、《能

源行业法》、《促进可再生能源生产令》、《太阳能电池府补贴规则》

等。

自2011 年6 月新的能源方案通过以来,已有约160 项具体

措施开始实施。加速电网扩建、海上风电场的建设和并网、为可再

生能源提供有效与合理的支持、建筑物节能改造以及热电联产等

领域都有了重要的法律基础。政府在立法、融资和扶持等方面,创

造良好政策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2011 年日本福岛核事故后,

德国政府进一步修正《可再生能源法》,提出了一个雄心勃勃的能

源转型战略目标,即:到2020 年,35% 以上的电力消费将来自可

再生能源;到2030 年,50% 以上的电力消费将来自可再生能源;

而到2050 年,80% 以上的电力消费将来自可再生能源。

在国家行动方案中,德国联邦政府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形,制

订了一系列相配套的方案,如已经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

能源供热法、热电联产法、投资激励、电价补贴、节能标准和生物

液体燃料配额等。其中,新的国家方案强化了可再生能源对供热

和燃料部门的贡献,其工作重点是:包括鼓励用户侧的可再生能

源技术,促进生物质能可持续和高能效开发利用,加快开发海上

风电等,加快智能电网建设等。正是有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深

入人心的环保理念、政府和企业对环保技术研发的持续投入、市

场机制对企业环保行为的调节等因素,德国走上了一条经济发展

与环境保护和谐共存的正途。

2 德国能源利用技术

经过德国政府多年的政策扶持和企业界的共同努力,2012

年,德国可再生能源行业投资总额达到了266 亿欧元。其中,约

200 亿欧元, 即75% 投资于包括住宅太阳能光伏安装项目在内

的小型可再生能源项目。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发展,对于德国经济、

产业、社会等都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得益于能源转型战略,德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迅速步入世界前

列,并取得喜人的成绩。据统计,目前德国可再生能源发电比重由

2000 年的不足7% 上升至近25%。可再生能源已经超过核能,成为

该国第2 大电力来源。2004 年以来,德国清洁能源行业的投资

增长了122%,形成的相关产业创造了近38 万个就业岗位。预计

到2020 年和2030 年,能源转型计划将分别创造50 万和80 万个

就业岗位。而自1990 年以来,德国温室气体排放已降低25.5%,

超出了《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到2012 年降低21% 的承诺。

2.1 风能

早在2002 年,德国政府就确立了海上风能利用战略的目标:

到2030 年,海上风力发电站装机容量达到2 万—2.5 万MW,计划

在北海和波罗的海建设海上风力发电站。在启动阶段,德国政府

对这些项目的环境和生态影响进行了专门研究:如候鸟和蝙蝠

迁徙情况的调查研究,对生物群数量和鸟类栖息、海洋哺乳生物

分布情况的大面积现状调研,并根据对幼鲸和海豹听力的研究成

果确定海上风力发电机的噪声许可指标。此外,还针对船舶碰撞

和海底电缆通道问题,考虑自然保护和法律方面的因素,进行海

上风力发电平台类型优化的研究。

当前,德国投入使用的海上风电场共两个,一个是装机容量

为6 万千瓦的阿尔法·文图斯(Alpha Ventus) 风电场,另一个是

7.5 万千瓦的巴德1 期海上风电场(BARD Offshore 1),均建在

北海。截止2012 年,德国用可再生能源生产的电力达到国家全部

能源的25% 以上。其中,大部分来自原风力发电,比例达到总能源

产量的9.2%。来自德国风能学会的专家指出,风能应该是最优质

的生态净化能源,并要求德国各联邦州政府大力支持风电站的建

设持。

2.2 太阳能

2004 年,总功率为5MW 的世界最大的太阳能发电站在德国

莱比锡建成、耗资2200 万欧元,整套发电装置有3.35 万块光电

池板组成,占地面积21.6hm2,可以为1800 户住家提供生活用电。

2011 年德国光伏新增装机7.5GW,累计装机达到24.7GW,仍然保

持了高速发展。

在欧洲,太阳能在德国的利用率一直居于首位,太阳能普遍

应用于房顶、路灯、指示灯等设施。德国大多数工程建设单位是自

发建设并不是政府强迫所为,其主要原因除了有政府优惠政策吸

引外,更重要的是投入该项目能高效地改善生态环境,并且可以

快速地收回投资成本,取得很好的投资效益,从而形成有序的、良

性循环的建设模式。

2.3 生物质能

近年来,德国在发展生物能源上加大了力度,利用油菜籽、木

材、植物茎秆等获取生物柴油,可使德国获得25% 的电能和100%

的热能。的国际化在未来逐渐关闭核电站,转而启用可再生能源,

主要是生物质能源。作为替代石油的战略物资,生物质燃料也成

为世界最新关注的热点。生物质能可直接生产出提供动力的液体

燃料,这对于解决交通能源非常重要。同时,生物质能开发已经成

为德国发展生态农业的有效措施。德国农业的发展呈现集中种植

趋势,很少使用化肥、农药,并以生产无公害绿色农产品为主。沼

气发电,形成种植、养殖利用的良性循环。沼渣、沼液由大型专用

汽车运至农田,沼气用于发电,所发的电能直接并入电网以优惠

价销售,农场所用电能再向电力供应公司平价购买,从而在政策

上给电力公司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空间。

2.4 地热能

地热能是来自地球深处的可再生能源,起源于地球的熔浆和

放射性物质的衰变。地热能的利用可分为地热发电和直接利用两

大类。与风能相比,地热能稳定而且可以人为调节实用。目前,地

热能的利用在德国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

德国通过《可再生能源研发计划》、《未来投资计划》,对地热

发电的研发和试点工作给与资助;并通过《可再生能源市场拓展

计划》和可再生能源法》,对市场开拓予以推进支持。德国于2003

年开始地热发电,其潜力每年约为3000 亿KW·h,相当于当年德

国耗电量的60%。与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形式相比,地热发电潜

力位居榜首。如果能解决当前存在的一些技术问题,地热发电将

会发展成为未来可再生能源份额逐渐增加的能源系统中的核心

部分。

3 启示与借鉴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能源及其安全问题已越

来越成为经济发展无法回避的问题。随着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

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面临的诸多问题和障碍逐渐显现,成为制约

我国新能源产业规模化的瓶颈。借鉴德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扶

持政策与激烈举措,围绕我国能源利用的实际情况,可进行可再

生能源综合利用的战略规划。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与政

策体系;建议在现有《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

规划》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

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具体实施细则,为风电产业发展营造良好

的环境。

二是建立相对稳定的融资支持机制;德国政府运用多种激

励措施,引导和扶持民间资本对国家可再生能源基础设施的投

资、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应用和开发,极大地促进了国家可再生能

源技术的普及推广。我国应借鉴德国一系列做法,结合《可再生能

源中长期发展规划》, 建立相对稳定的融资支持机制,建立相对

稳定的策性融资支持机制。

三要加大可再生能源科技创新和研发支持力度,加大资金投

入,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在该领域进行重点研究,不断提高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