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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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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分析

可再生能源分析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中美;可再生能源;补贴;反补贴;WTO

中图分类号:F7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11)05-0013-10

2010年9月9日,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U SW)向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提交了一份长达5800页的申诉书,指控中国政府对新能源企业给予了不公平的“非市场性”补贴,据此提请政府对中国展开反补贴调查。10月15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宣布接受调查请求。虽然这不是美国针对我国的首起反补贴调查,但却是首次在新能源领域发起的反补贴调查,而且让我们陷入“双重困境”之中:一方面美国通过气候变化谈判和“碳关税”逼迫中国承担与发展阶段不相符的减排责任,另一方面又通过反补贴调查打压有利于减排的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空间。

面对可再生能源补贴大国和先行国――美国的调查指控,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系统梳理分析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政策体系和补贴制度,对比分析美国政府对可再生能源发展资助和补贴机制,做到知己知彼,是我们采取合理措施从容应对其反补贴调查的基本要义。

一、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对补贴规制的基本框架

WTO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下简称ASCM)第l条对补贴的定义作出了规定:补贴是由一国政府或者公共机构提供的、使接受者获益的财政资助。凡出现以下情况或形式应当视为存在补贴:一是涉及资金的直接转移(如赠款、贷款和投股)、潜在的资金或债务的直接转移(如贷款担保)的政府做法;二是放弃或者未征收在其他情况下应当征收的政府税收(如税收抵免之类的财政鼓励);三是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外的货物或者服务,或者购买货物;四是政府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或者指示私营机构履行以上的一种或者多种通常应当属于政府的职能,且此种做法与政府通常采用的做法并无实质差别;五是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和价格支持等。需要注意的是,协议并不对各国采取的补贴一概进行管制,只约束“专向性”补贴。“专向性”补贴,是指专门提供给某一特定企业、产业或者某几个特定产业的补贴。

ASCM第3条还明确规定,“除《农业协定》的规定外,下列补贴应予禁止:(a)法律或事实上视出口实绩为惟一条件或多种其他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包括附件1列举的补贴;(b)视使用国产货物而非进口货物的情况为惟一条件或多种其他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显然,上述规定清楚地表明,禁止性补贴主要是直接针对出口,或者直接针对进口替代,都属于对国际贸易产生严重扭曲的补贴行为。

除禁止性补贴外,ASCM还定义了另外两类补贴:可诉性补贴和不可诉补贴。可诉性补贴,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其实施对其他成员的经济贸易利益造成了损害,受到损害的成员可就此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不可诉补贴,是指任何成员在实施这类补贴的过程中,可以不受其他成员的反对或申诉以及因此而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包括非专向性补贴和3类特殊专向性补贴。自2000年1月1日不可诉补贴在失效后,3种专向性不可诉补贴归入可诉性补贴。

上述ASCM关于补贴的基本规则框架,是我们随后分析中国可再生能源激励政策和美国反补贴调查的基本法理依据。

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政策分析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我国于2005年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对有关推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作了比较完整的规定,确立了可再生能源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政策框架体系。随后,包括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电监会、住建部(原建设部)、科技部、商务部等相关部门以及湖南、山东、黑龙江、湖北等省份,陆续出台了40多个相关的配套政策,基本建立了我国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框架体系。

(一)中国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激励政策体系

基于这些配套政策,我国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体系,建立了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体制机制,主要包括:强制电网接纳制度、全社会费用分摊机制、财政投入政策体系和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我国通过颁布《可再生能源产业指导目录》、《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节暂行办法》和《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等实施细则,一方面建立了强制要求电网企业接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制度,另一方面建立了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的全社会费用分摊机制,同时还根据不同可再生发电技术特点和产业化进程,建立了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分类电价体系,消除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准人障碍,有力地促进了可再生能源市场的扩大。

我国通过公布《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用于支持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利用、太阳能光电以及新能源汽车的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建立了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产业发展和市场推广的财政投入政策体系。

我国通过制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等税收制度和细则,对参与生物质能综合利用、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开发及装备生产制造企业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初步建立起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体系。

总体来看,可以说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框架和激励措施已基本形成,但是目前在可再生能源产品补贴机制方面面临着不小的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对USW申诉书中针对中国可再生能源禁止性补贴指控的分析

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快速发展,不仅对我国的节能减排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也有重大贡献和重要意义。USW趁美国中期选举的特殊时机,挑起针对中国的301反补贴调查,俨然是给全球减排之路设置了又一路障。另外,一旦美国通过对中国反补贴制裁,未来对美出口贸易必将受影响,还有可能引起欧洲国家的连锁反应,而欧洲恰恰是中国新能源出口的主要市场。我们将在上述全面的政策梳理基础上,对USW的相关指拄进行条分缕析,逐一解读。

1.“乘风计划”与国产化要求指控分析 usw申诉书中提到了中国原国家计委

“九五”期间通过的“乘风计划”,指出该计划给予使用国产风电装置的风力发电项目贷款补贴以及接入电网的优先权。经营风电场的中外合资企业,如购买本地装置也可以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享受优惠待遇。基于此,USW认为“由于该项计划中明确要求工程和企业使用国产而非进口商品以取得贷款和税收抵免的资格”,因此,“乘风计划”违背了ASCM第3条第1款(b)项下的规定。

另外,USW还注意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5) 1204号),规定“风电设备国产化率要达到70%以上,不满足设备国产化率要求的风电场不允许建设。”但是,USw在申诉书中本身也了解到,该项关于风电工程项目采购设备国产化率的要求已经在2009年被发改委取消。然而,UsW在申诉书中仍然坚持认为中国仅仅取消了一项与“乘风计划”相分离的计划对上述国产化率的要求,并以此推断“乘风计划”仍旧有效。

正如USW在申诉书中所说,该项关于风电工程项目采购设备国产化率的要求已经在2009年底《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风电工程项目采购设备国产化率要求的通知》中被发改委取消。国家发改委既然取消了2005年通过的一项规定,何以仍然保留上世纪90年代“乘风计划”当中类似的规定?USW的该条指控明显站不住脚。

2.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补贴问题分析 USW在申诉书中指控《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8]476号)中相关规定违背了ASCM第3条第1款(b)项下的规定。其中所涉及的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条:

第四条 产业化资金支持对象为中国境内从事风力发电设备(包括整机和叶片、齿轮箱、发电机、变流器及轴承等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中资及中资控股企业。

第六条 申请产业化资金的风力发电设备制造企业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四)风电机组配套的叶片、齿轮箱、发电机由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制造,鼓励采用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制造的变流器和轴承。

第七条 对满足支持条件企业的首50台风电机组,按600元/千瓦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中整机制造企业和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各占50%,各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补助金额原则上按照成本比例确定,重点向变流器和轴承企业倾斜。

根据ASCM第2条第1款,“为确定按第1条第1款规定的补贴是否属对授予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或产业、或一组企业或产业(本协定中称“某些企业”)的专向性补贴,应适用下列原则:(a)如授予机关或其运作所根据的立法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某些企业,则此种补贴应属专向性补贴。”如若尽管因为适用规定的原则而表现为非专向性补贴,但是有理由认为补贴可能事实上属专向性补贴,则可考虑其他因素。此类因素为:有限数量的某些企业使用补贴计划、某些企业主要使用补贴、给予某些企业不成比例的大量补贴以及授予机关在作出给予补贴的决定时行使决定权的方式。

据此分析,上述《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由于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中国境内从事风力发电生产设备制造的中资及中资控股企业”,按照ASCM第2条第1款(a)项的规定,该补贴应属专向性补贴。

其次,根据第一部分所述的ASCM第3条第1款(b)项,《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由于视使用“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制造”的“风电机组配套的叶片、齿轮箱、发电机”为申请产业化资金的条件之一,因此该项规定涉嫌构成ASCM第3条第1款(b)项所指的禁止性补贴。

3.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补贴问题分析 Usw在申诉书中指控中国政府对高科技出口产品给予研究开发资金资助,其中包括绿色技术产品,如风电设备、水电轮机、光伏能源系统和高级电池。该指控主要涉及《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计财发[2002]527号)和《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

在((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中有下述规定:

第七条 申请出口研发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三)产品有较强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出口前景;

第八条 出口研发资金资助以下企业或项目:

(四)海关统计的上年度出口额占销售收入总额50%以上或出口额超过15007Y美元的企业。

《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主要针对中国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研发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根据《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6)》,以及关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技术领域代码的说明,编码07的为新能源和节能产品。

财政部公布的《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与《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并未列于其中,因此推定该管理办法仍然有效。

根据ASCM第3条第1款(a)项“法律上或事实上视出口实绩为惟一条件或多种其他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构成ASCM项下的禁止性补贴。因此,在《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仍然有效的前提下,由于该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明确提出“出口研发资金资助海关统计的上年度出口额占销售收入总额50%以上或出口额超过1500万美元的企业”,在法律上视出口实绩为惟一条件或多种其他条件之一而给予补贴,因此涉嫌构成AS CM第3条第1款(a)项所指的禁止性补贴。

4.出口信贷补贴问题分析 USW在申诉书中提到2009年中国进出口银行仅仅在两个进出口项目当中就提供了1740亿美元的出口信贷。USW还指出,1978年主要的官方出口信贷机构在OECD的支持下同意遵守最低利率和最高偿还期限两个标准,以扭转全球在出口信贷上的不良竞争。遵守这些标准的出口信贷在ASCM项下会得到保护。不遵守OEcD关于该项“君子协定”所设置的“最低标准”,将构成基于ASCM第3条第1款(a)项所指的潜在的禁止性出口补贴。USW进一步指证,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的利息率低于OE CD的最低标准,且其还款期限超过了OECD的最高标准。USW认为这类优惠条款使得中国的制造商在世界范围内的绿色技术市场相较美国出口商具备更强的竞争力。USw认为这些优惠条款使得进出口银行的出口信贷成为ASCM项下第3条第1款(a)项所指的禁止性补贴。

实际上,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2009年度报告,中国进出口银行2009年全年签约各类贷款不过才4785亿元,历年累计共支持了1742亿美元的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出口,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等“走出去”项目。因此,UsW所说2009年中国进出口银行仅仅在两个进出口项目当中就提供了1740亿美元出口信贷的情况并不属实。

更重要的是,中国并未接受OECD所创设的关于出口信贷的标准,作为一个“君子协定”的非参加方,不遵循该协定所设定的标准,并不必然构成违反另一国际协定即ASCM项下的规定。仅仅将出口信贷给予从事出口的企业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被视为属ASCM规定含义

范围内的出口补贴的原因,必须证明“实质性的优势”的获得。如果能够证明出口信贷的利率在市场上也能获得,便不构成禁止性补贴,这一点在WTO关于加拿大和巴西的飞机补贴案中得到专家组的认可和支持。

5.出口信用保险补贴问题分析 USW在申诉书中指责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清洁技术和产品出口提供优惠保险费率补贴,并声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从2002年创建到2008年因为优惠保险费率而累积14亿元的亏损,构成了ASCM第3条第1款(a)项所指的禁止性补贴。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有关规则中,具体涉及出口信用保险的是第3条第1款中提及的附件一,也就是《出口补贴例示清单》。这份清单列举了12种禁止性补贴,其中第(j)项规定,“政府(或政府控制的特殊机构)提供的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计划、针对出口产品成本增加或外汇风险计划的保险或担保计划,保险费率不足以弥补长期营业成本和计划的亏损的,视为补贴。”USW指控中国政府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行补贴的主要证据就是2002年到2008年的累计亏损。

事实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从2002年创建至今,除开始两年和2008年外,大部分年份处于盈利状态(如下图2所示)。其中,众所周知,2008年是极为特殊的一年,金融危机的爆发导致全球金融市场和贸易环境极度恶化,致使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现较大亏损。但是,这种状况很快得到扭转,2009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便取得了4.58亿元的净利润。

在WTO“美国高地棉花案”中,专家组指出(j)项并未对“长期”下定义,也不存在时间上的标准,只是指一段长的时间,既可以是过去的,也可以是未来的。实际上,计算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从2002年到2007年的累积净利润为盈利2.43亿元。如果以“美国高地棉花案”中的“10年”长期标准来看的话,在中国率先走出金融危机阴影、出口稳定增长的基础上,到2012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实现累积稳定盈利极有可能。因此,无论从过去还是未来角度来说,USW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补贴的指控都站不住脚。

按照《2009年复苏和再投资法》中1603条款的规定,美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已经实施了高达26亿美元的财政支持计划,从其中可以看出美国政府在风能的发展中提供巨大的支持。风能(大机组)的总装机容量达到3891.8Mw,财政补贴金额达到22.26亿美元,每千瓦补贴金额平均达到1906美元,在Forbes Park风能项目中高达3448美元/千瓦,远高于中国的补贴标准。

从上述关于USW针对中国可再生能源激励政策主要补贴指控的辨析中,我们可以看 出,USW对中国的补贴指控大多是不实和错误的,但是其中也有被其作为口实之处,对此 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并及时制定对策做出调整。

三、美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体系与特征

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和能源安全等问题,美国也制定了本国的可再生能源战略。例如,为 了保证其可再生能源战略目标的最终实现,美国政府一直以来都使用补贴方式来促进本国可 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并且已经成为了刺激该产业发展的主要政策手段。

(一)美国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法案与补贴规模

美国《1978能源税收法案》首次提出针对燃料乙醇的消费税减免;到《1979能源税法 案》首次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者给予投资税抵扣,并允许可再生能源项目实行加速折旧;到 《1992能源政策法案》首次提出对可再生能源的生产给予生产税抵扣,对免税公共事业单 位、地方政府和农村经营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按照生产的电量给予经济补助;再到《2005 能源安全法案》首次提出利用金融工具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并首次引入清洁可再生 能源债券机制和贷款担保机制,为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商业化提供资金支持;直到《2009美国 复苏和再投资法案》,提出一系列综合性的补贴方式,包括生产税抵免、投资税抵免和联邦 基金任选其一,以及对生产侧和消费侧直接补贴,不难看出美国对可再生能源补贴呈现出方 式多元化、规模扩大化的趋势。

2007财政年度,美国在能源领域的补贴总额共166亿美元,其中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补 贴支出达到48.75亿美元,包括直接支出5亿美元,税收抵免39.7亿美元,研发补贴7.27亿美 元,联邦电力补助1.73亿美元。金融危机发生后,美国在新能领域的投资大幅下降,美国 政府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制定了《2009美国复苏和再投资法案》,从法案的内容可以看出其 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投资金额高达272.13亿美元,其中由美国能源部“能源效率与可再生 能源”(EERE)办公室掌握的就有168亿美元,是2008财年的十倍,足以见到美国在支持可 再生能源开发匕的态度和决心。

(二)美国可再生能源方面主要补贴方式

根据美国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特别是《2009美国复苏和再投资法案》(简称2009ARRA)和《2005年能源政策法》,美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现行主要有5种补贴措施:

一是可再生能源技术贷款担保。根据《2005能源政策法案》1701、1702条的规定,对于可避免温室气体排放的能源可以给予贷款担保,其中包括对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担保,而该技术应该是用于商业市场的商业技术。给予符合要求的项目提供贷款担保不超过全部设备成本80%,贷款利率不高于授予机构规定的限度,该利率不应超过在该领域私营贷款的利率水平,还款期限不超过30年或者使用寿命的90%。

二是清洁可再生能源债券(CREBs)。2009ARRA第1111条提供了l6亿美元的清洁可再生能源贷款,这些系能源产业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等清洁可再生能源领域。这笔贷款中,1/3将给予州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印第安部落政府的合规项目,1/3给予公共供电供应商,l/3给予电力协作组织。

三是生产税抵免(PTC)。PTC可以追溯到《1992能源政策法案》,2009ARRA第1101条将生产税抵免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将适用生产税抵免扩大到风能、生物能、地热能、城市固体废弃物等发电设备所生产的电能。同时,将有效期向后延迟,风能设备延迟到2012年12月31日,其他设备延迟到2013年12月31日。税率也从2007年的2.0美分/千瓦时调整为2.1美分/千瓦时。

四是投资税抵免(ITC)。2009ARRA第1102条、第1103条规定,对于2008年12月31日之后投入运行的风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的发电设备可以允许纳税人选择可再生电力生产税抵免、投资税抵免以及联邦基金之间任选其一。对符合条件的用于可再生能源设备制造、研发设备安装、设备重置和产能扩大项目,都可按照设备费用的30%给予投资税抵免。

五是可再生能源联邦基金。根据2009ARRA第1104条的规定,对于2009年、2010年投运的或者2009年、2010年开始安装且在联邦政府规定的税务减免截止日(风能2013年投入运营、其他能源2014年投入运营)之前投运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的设备投资给予相当于设备及资产总额的30%的财政补贴。

(三)美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的主要特点

(1)一般采取竞争性补贴政策。美国对本国企业发放补贴,一般都会采取竞争性工业补贴的政策。所有合规企业都可以申请被授予补贴,某一企业要取得该补贴就必须通过竞争性程序,符合这一具体补贴的要求和标准。当局在授予能源领域该补贴的过程中,采取这一措施最大限度地规避了ASCM第2条中对于“专向性”的规定,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从法律层面上看,当局并未以法律法规或其他方式将补贴限于某些企业,这样补贴就不具有了法律上的“专向性”;其二,从事实层面上看,当局也并未将全部或绝大部分补贴授予某些企业。这样就排除了企业专向性补贴和地区专向性补贴的可能性,最多只能被视为可再生能源行业专向性补贴。

(2)尽量使用研究与开发(R&D)补贴政策。如根据((2005能源政策法案》的规定而进行的“创新技术”贷款担保,将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作为整个贷款担保计划的重要一步进行补贴。根据ASCM第4章第8条第2款(a)项的规定,“对公司进行研究活动的援助,或对高等教育机构或研究机构与公司签约进行研究活动的援助”属于不可诉补贴。虽然从2000年1月1日起不可诉性补贴条款失效,但是从国际实践来看,一般国家都不会对该部分补贴提起反补贴调查和诉讼,因此使用该类补贴还是比较安全。美国大量运用研究与开发补贴政策既实现了补贴的目的,同时又符合ASCM规则,避免了其他成员的反补贴措施。

(3)基本不存在禁止性补贴。美国在可再生能源方面的补贴基本上都是针对美国治内所有合规企业进行的补贴,在法律条文上不存在构成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等禁止性补贴的情况。当然,这并不排除美国所采取的补贴政策可能构成可诉性补贴的情况。按照ASCM第3部分的规定,如果可以证明美国所采取的补贴措施对其他成员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且造成严重侵害,那么其他成员就可以提起反补贴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结语与启示

美国USW对中国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提起反补贴调查,绝非一时的心血来潮,而是处心积虑有备而来,收集的材料非常详细全面,对此我们绝不可掉以轻心。一方面,我们通过全面梳理我国可再生能源政策体系寻找自身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与不足,为应对反补贴调查打好基础;另一方面,通过对美国的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和补贴政策的检视,洞悉美国的可再生能源补贴规模和特征,从中找到我们可以借鉴的经验和模式。在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激励政策体系时,以下几点值得借鉴:

首先,在我国实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过程中引入竞争性补贴政策,尽可能地规避掉一些专向性的补贴,这样可以更好地实现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目标,同时也可以更好地规避可能来自于外部的法律风险。

其次,在制定我国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时,应尽量采取不可诉性补贴。虽然不可诉性补贴条款已经失效,但是从2000年后美国及其他国家的实践来看,实施不可诉性补贴仍然被视为合法的国际惯例,基本没有被诉的案例。采取不可诉性补贴政策,可以较大地降低我国被诉的风险。

可再生能源分析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建筑 应用技术 可再生能源 现状 发展前景

一、前言

目前,我国对可再生能源建筑技术应用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在建筑行业中对常规能源建筑有了一定数量的替代,对我国节能减排工作起到很大的支持与创新作用。特别是伴随着我国相关可再生能源利用支持政策的出台与可再生能源产业不断做强做大,我国可再生能源建筑得到高速的发展,利用太阳能、地热能以及生物质能等实现建筑供能已经得到阶段性的成功。因此对相关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进行分析与探讨也就显得异常的重要。

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

可再生能源,一般包括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潮汐能、水势能、海洋能以及生物质能等等。从理论上来讲,其广泛存在于我们生活的周围、可以重复利用以及可以自由索取的一种初级能源。与一次能源相比,其属于未来人类可持续发展的一种能源依靠。而对于建筑行业,太阳能、地热能以及风能等属于低碳节能建筑未来发展的利用方向。

目前在我国民用建筑领域,可再生能源成熟应用技术主要包括太阳能光热与光伏发电、地源热泵等,相对来说,三者在利用上稳定性较高,在市场竞争层面具有很大的推广潜力,因此下面主要基于三者进行分析与探讨。

1、太阳能光热在建筑上的应用技术

太阳能光热,主要指的是利用物理原理把太阳能量进行直接转化,从而为建筑提供热能。其中,我国常见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就属于一种较为成熟与经典的应用范例,一般通过太阳能集热器,把太阳辐射能对水进行加热,从而为建筑生活提供热水。该系统属于一种低密度与低品位能的直接利用方式,能源转换环节较少,有利于降低能源损失,具有明显的经济价值,目前我国在其技术利用上较为成熟,并得到商业化利用。相对来说,太阳能热水系统主要包括:太阳能集热器、储水箱、循环泵、电控柜以及相关管道等。其运行模式多种多样,例如常见的有强制循环式、定温放水式等等。

2、太阳能光电在建筑上的应用技术

太阳能光电(太阳能光伏发电),主要指的是通过太阳能电池半导体材料的光伏效应,把接收太阳光所辐射的能量进行直接转换,从而形成电能,属于一种较为新型的发电系统。其结构一般包括:太阳能电池组件、充放电控制器、逆变器、测试仪表、计算机监控设备以及蓄电池等。运行方式既有独立进行,又有并网利用,而独立运行属于较为常见的一种模式。而由于其在运行时噪音较小、无污染、不需要额外燃料以及运行安全可靠等优点,已经得到规模化的应用。

3、地源热泵在建筑上的应用技术

地源热泵,主要指的是通过对于地下浅层地热能源进行利用,为建筑物供热能和制冷功能的一种高效空调系统,当然目前在地源热泵的利用上已经不再局限于此。在冬季时,其把外部环境热能进行提取,从而为建筑内部供暖;而到了夏季,则把建筑内部的热能释放到低于建筑外部环境温度较低的地能中。

地源热泵系统,主要包括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室内末端和控制等系统组成。其分为地埋管热泵系统、地下水热泵系统和地表水热泵系统三种。目前,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应用更为广泛。

三、我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现状

1、应用面积高速提升

自2006年以来,随着我国可再生能源建筑推广工作日程不断提升,其应用技术的示范工作得到迅速的增长,特别是在太阳能光伏与地源热泵技术应用层面。从统计信息上可以看出,在2000年前,我国建筑行业对于太阳能光伏的装机量总计在30Mwp左右,而到了2010年,仅一年的新增容量就达到430Mwp;另外对于地源热泵技术运用,其同样取得长足的增长,其中预计到2020年,有望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面积上达到9000万平方米,增长幅度达到30%。

2、技术类型多元化

目前,我国在可再生能源建筑的应用上。其中在太阳能应用层面,由简单的太阳能热水供给、太阳能灶等形式发展到太阳能供暖、生活照明以及光伏发电等,还可以和地源热泵应用技术相结合,从而形成“天-地”系统等服务多样化的应用形式。与此同时,在地源热泵技术应用上,已经突破以往浅层枷锁的应用,对条件成熟的土壤源、江河湖海以及地下水源等利用的基础上,对于工业废热、生活废水等也有选择性的利用到建设项目上。例如,沈阳于洪区吉力湖街的阳光100国际新城,二期总供热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该小区利用毗邻南部污水处理厂污水输送管线这个得天独厚的有利条件,采用原生污水源热泵系统来提供供暖,将城市原生污水中的低品位热能进行回收,转换为高品位热能,是目前全国最大的污水源热泵技术供暖小区。仅一个采暖期就可节约燃煤3万吨,实现PM2.5零排放。

3、产业发展初具规模

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已经初具规模,特别是在江苏、河北、山东以及广东等地,其太阳能光伏行业呈现出大聚集的布局形式。例如,在江苏省就超过百余家从事太阳能光伏产业生产的企业落户。而山东省,由于其在太阳能开发与利用上较早,在近年来已经取得骄人的成绩,在我国太阳能光热产业层面,其生产与利用水平已经渐为成熟,并先后产生了皇明、力诺以及桑乐等一大批著名企业与品牌。另外,在地热热泵技术层面,其产业主要聚集在北京、山东、天津以及上海等地。其中就北京一地,其聚集的26家高新企业所生产的40余项可再生能源应用产品列入《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4、标准规范逐步完善

随着国家节能减排战略等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技术应用与示范性工程项目的深入发展,我国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也在及时地的根据技术发展情况,对太阳能光热、光电以及地源热泵等技术层面的设计教程、技术导则以及相应标准等进行制定与完善。例如,在2009年,由国家统一制定与修订的国家与行业标准、规范等就有7项。而地方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所新增标准与工法等多达40余项。其中,太阳能利用层面超过25项,地源热泵15项左右。

5、示范带动初现成效

近些年,就我们山东而言,全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方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省建设厅2008年印发了《山东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规划(2008-2012)》的通知,2010年下发了《山东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这些政策的出台对全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推行和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政策保障。自2010年以来先后有青岛、德州、东营、烟台、潍坊、威海等城市入选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更有即墨、胶州、海阳、诸城、安丘、垦利以及烟台辖区的龙口、莱州等7县市连片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区(县)成功,为全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起到了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全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保持了强劲的发展势头。

四、结论

综上所述,可再生能源建筑在我国发展市场广阔,属于未来建筑行业发展的风向标。因此,国家政府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可再生建筑应用的政策、资金支持,相关建设开发企业也要提高重视力度,不断创新技术应用与规范完善,为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提供有力的支持。

参考文献

可再生能源分析范文第3篇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绿色证书;市场机制;外部性

一、引言

与世界其他国家的能源战略类似, 中国的能源政策有一个明显的导向,就是化石燃料的替代能源开发。包括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例如风电、太阳能、水电、核能等。自2006年《可再生能源法》正式实施以来,可再生能源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时期。但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问题。相继出台的一些具体政策,对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均有着一定程度的制约。

德国、美国以及荷兰等可再生能源市场发达的国家,配额制是保证可再生能源市场又好又快的发展的一项基本政策。从目前国外成功的配额制实施情况来看,与配额比例相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可以在各地区(各电网)间进行交易,这种交易过程是通过绿色证书来实现的。绿色证书交易机制在荷兰等可再生能源发达国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极大的促进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本文首先分析绿色证书交易制度较之政府直接调控的优点,再通过建立一个二元主体模型分析绿色证书交易对资源优化配置和降低总量成本的作用。然后利用拉格朗日函数证明绿色证书交易可以提高费用分配的效果,使发电产业治污成本最小化。最后针对绿色证书交易机制在激励可再生能源产业技术进步方面存在的缺陷提出相应的政策,达到促进技术进步以及总量目标提高的效果。

二、文献综述

在国内已经实施的相关节能减排政策中,排污权交易制度与绿色证书交易制度有着很高的相似度,都是一种将配额指标市场化的手段,不同之处仅在于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为了抑制污染物的排放,而绿色证书交易制度是为了促进清洁的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因此,对于已实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借鉴有助于研究未实施的绿色证书交易制度。唐受印(1990)率先在国内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构想。生、袁磊(1998)对排污权交易进行了反思,提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核心是使厂商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减少污染量,完全靠排污权交易市场进行调节并不能有效地达到减排的目的。其核心思想是不能单纯依靠市场机制的调节,也要适当的进行政府的间接调控。张志耀、丁玉魏、张海明(2000)排污权交易制度对经济优化的作用,突出的是通过配额指标的流通优化资源配置。宋国君(2000)深入剖析了总量控制的含义和特点,分析了我国总量控制与排污权交易的关系,通过对比美国的排污权交易政策,讨论了实施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的步骤和意义。

在美洲和欧洲等国家,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已经实施了将近十年,通过了解分析外国的立法现状并总结其成功的经验,可以使我国在设计该制度时有规律可循,少走弯路,以便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的配额制模式。姜南(2007)分析了美国、澳大利亚、日本以及欧洲各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提出了在设计绿色证书交易制度的设计中需要重点考量的问题,即界定可再生能源的种类和技术范围、总量目标制度以及绿色证书的立法建议三个问题。

由于绿色证书在国内尚属新生事物,仅在近几年有部分文献对绿色证书的交易制度做了一些概括的介绍。典型的如董力通(2006)对绿色证书交易市场的建立做了一定的描述,重点在于绿色证书的概念,调控方式以及定价机制,而对于绿色证书究竟能为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多少积极作用,并未进行详细的阐述。而本文则重点从绿色证书的积极作用方面做了详细的论述。

三、绿色证书交易制度概述

1.绿色证书交易制度的概念

提到绿色证书交易制度,首先要解释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概念。可再生能源配额制(RPS)的基本含意是,在国家(或者地区)电力建设中,要求可再生能源发电必须达到一定比例。配额制对整个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调控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的,它使得可再生能源在电力市场中以最低的成本来开发电力。与其它激励措施相比,配额制更强调市场的作用。而市场的这种作用是通过绿色证书来实现的。

绿色证书是一种可交易的,能兑现为货币的凭证。绿色证书是指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方式进行确认的一种指标,绿色证书代表一定数量的可再生能源的发电量。绿色证书交易系统是指专为绿色证书进行买卖而营造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中,绿色证书的持有者(多指可再生能源发电商)能够与承担指定配额义务的绿色证书需求者交易绿色证书。通俗的理解就是未完成可再生能源配额指标的发电商通过购买绿色证书来作为弥补完成配额指标。

2.绿色证书的价值内涵

(1)对于整个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来说,绿色证书的价格包含了其高于非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的差额。绿色证书的交易实现了这种成本差额在整个发电产业的均摊,使得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而天生具有的成本劣势,转移给其他由于能源种类和技术条件优势而具有成本优势的发电厂,扮演了公平竞争的维护者。

(2)绿色证书的价格应反映由于替代非可再生能源带来的环境正效应。绿色证书购买者(未完成目标配额的发电商)实质上比其他完成目标的发电企业更多的给社会带来了负外部性,也就是更多的污染了环境,提高了社会治理环境污染的成本。因此,他必须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也就是购买绿色证书。这就实现了非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负外部性内部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可再生能源发电对环境的污染,也使可再生能源的相对正外部性的优势得以发挥,为可再生能源在能源市场中的公平竞争创造了条件。

(3)绿色证书作为政府激励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工具,承担着一定的实现政策效果的使命。因此其价格的变动范围是有一定限制的。绿色证书的价格不能过低,否则将导致绿色证书的需求者自愿接受购买任务,缺少技术革新以降低自身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的动力,导致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政策激励失效;而价格过高也将增大企业压力,同样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四、绿色证书交易的二元主体经济分析

假设整个可再生能源产业由两类企业A和B构成绿色证书二元市场,这里的二元A和B所代表的是可再生能源行业中的劣势企业和优势企业,如图,P1为绿色证书的价格。MCA和MCB分别代表两企业的可再生能源边际发电成本曲线,B企业相对发电成本较低,或效率较高,有明显的相对优势(这种优势有可能是由规模效应或技术水平带来的)

1.绿色证书对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

如图,在相同的配额额度的条件下,B企业达标的成本要更低,即MCA>MCB。在MCA曲线上,超过M点之后,发电的边际成本高于绿色证书的价格,因此,A企业倾向于以相当于Q1Q0KM面积的价钱购买B企业超额完成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Q0-Q1),而这一过程正是通过绿色证书的交易来完成的。同理,在MCB曲线上,N点之前,发电的成本低于绿色证书的价格,因此,B企业倾向于将额外的发电量转化为价格更高的绿色证书售出。

如果没有绿色证书交易机制而单纯靠配额制来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发展,企业的成本会大大扩大,例如传统的火力发电企业,或小规模的发电企业,有的存在技术上的局限,有的受到规模经济的制约,如果强制此类企业完成可再生能源得配额任务,可能会由于规模过小导致的规模不经济造成资源的利用不充分。而通过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和绿色证书的互相转化,既鼓励了可再生能源优势企业生产的积极性,又使可再生能源劣势企业寻到一条成本更低的途径来完成配额任务,避免了由于强制配额导致规模过小而引起的资源利用不充分,优化了电力生产资源的配置。

2.绿色证书对降低总成本的作用

在未引入绿色证书而实施单纯的配额制时,可再生能源的发电总成本为OLQ0+OKQ0。引入绿色证书后,成本变为OMQ1+ONQ2。

(OLQ0+OKQ0)-(OMQ1+ONQ2)=MLQ0Q1-NDQ0Q2

绿色证书的供给为NKQ0Q2,需求为MKQ0Q1

当绿色证书交易市场为非均衡状态的时候,

(1)MKQ0Q1

(2)MKQ0Q1>NKQ0Q2,供不应求时,绿色证书的价格会在供求关系的作用下上升,使MKQ0Q1变小,NKQ0Q变大,直至价格达到均衡价格P0。

当绿色证书交易市场达到均衡状态的时候,可再生能源发电总量恰好达到国家规定配额目标,此时Q1+ Q2=2 Q0,绿色证书的供给等于需求,

即: MKQ0Q1=NKQ0Q2

显然, MDQ0Q1=NDQ0Q2

因此, MLQ0Q1-NDQ0Q2=LMD

LMD即为绿色证书市场均衡时所减少的发电总成本。由此可见,绿色证书会在市场机制的调节下达到使可再生能源发电总成本下降的效果。

五、绿色证书交易机制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进一步推动

在配额制下,政府在现有配额完成的情况下提高配额指标,是可再生能源进一步发展的标志。上图显示了配额指标提高后,绿色证书交易市场的动态变动过程。

起初市场均衡价格为PO,绿色证书供求达到平衡,AQ1Q0F=FQ0Q2B。而P0过低使得绿色证书交易失去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激励作用。政府采取政策提高配额总量之后,单个企业的目标配额相应地由Q0增至Q’。

由于此时绿色证书需求量大于供给量,AQ1QE>EQQ2B,绿色证书价格有上涨趋势,由P0升至P。绿色证书交易市场再次达到均衡。而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厂商购买绿色证书不经济,因此厂商趋于提高技术,降低成本,以此来继续完成配额指标。

因此这项政策激励了单个厂商降低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促进发展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当然P'的数值需要政府斟酌考虑,若其值过低,将仍然不能达到激励劣势企业降低成本,发展技术的目的;若其值过高,劣质企业没有喘息的时间和余地,生存压力过大,也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罗云辉;《过度竞争:经济学分析与治理》[M];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4

[2]《可再生能源发展报告2007》[R].;中国统计出版社. 2007

[3]姜南;《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研究》[D];2007

[4]董力通;《电力市场下我国实行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研究》[D]. 2006

[5]范丹;《我国创建排污权交易市场及寡头垄断市场交易探讨》[D]. 2007

可再生能源分析范文第4篇

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世界能源危机爆发以来,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引起各国政府的极大重视,也开创了以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氢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新纪元。风能发电,太阳能发电和热利用,生物质利用等项技术日臻成熟,有的已进入大规模产业化发展阶段,在总能耗中的比重不断增加。经过20年的发展,新疆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发生了突破性的变化。初步奠定了太阳能、风能利用的产业基础。纵观新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过程,分析我区的能源产业现状,探讨新疆多元化能源结构体系的发展,研究新疆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策略,把新疆建成我国21世纪的能源基地,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 新疆能源产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发展新疆多元化的能源结构任重道远

新疆能源结构的多元化是指煤炭,石油,水能和可再生能源均衡发展,互为补充,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为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力发展和促进洁净的、可再生的能源的广泛应用,构筑多元的能源产业结构。

新疆有丰富的能源资源,煤炭、石油、天然气储量位居全国首位。预测煤炭储量为2.2万亿吨,占全国煤炭资源总量的43.4%;石油储量209.2亿吨,占全国储量的30.1%;天然气储量10.8万亿立方米,占全国储量的34%;水能理论蕴藏量4054.7万千瓦,占全国可开发量5.0%;风能蕴藏年总量为9100亿千瓦时,约占全国风能总量的41.5%;太阳能年辐射总量为5.0X109-6.6X109焦耳/立方米年,位居全国第二;生物质能总量3000万吨标准煤,由此可见,新疆是我国二十一世纪最重要的能源资源基地,为建设我区多元化的能源结构提供了充足的资源,为发展新疆特色的可再生能源产业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资源条件。

煤炭和石油是一种不可再生的化石能源,由于大规模的利用,资源日趋枯竭,生态环境污染严重,这对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寻找和利用洁净的、巨大的、可再生的能源,建立煤炭,石油,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多元化的新型的能源结构,是重要的能源发展战略。丰富的煤炭、石油资源和较发达的常规能源产业,在能源暂时并不十分紧缺的新疆,如何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建立包括可再生能源在内的多元化新型能源结构,逐步取代以煤炭为主的常规能源格局,确保自治区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全面解决农村能源短缺问题,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建设多元化的新型能源结构够认识的不足,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多元化的能源结构还未形成,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任重而道远。

2. 政府引导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是关键

自治区各级政府部门为了解决我区农村能源问题,以各种不同形式给予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适当的经济补贴,使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得以生存和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研究也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果。但是,调查表明,目前仍在使用的可再生能源装置不超过40%,其中60%的装置因各种原因,已经废弃,不能发挥作用。“十五”期间国内外各类资金的支持大约6~8亿元,建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太阳能、风能开发利用企业,但产业化的水平不高,规模普遍偏小,产品质量良莠不齐,维护成本高。从2000年至今,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投资力度不断加大,这极大推进了新疆光伏产业的发展,缓解了农村能源的紧缺状况。但是,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集成、服务体系尚未形成,依靠政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仍然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初始动力。离开了政府的支助政策的扶持,现在刚刚发展起来的产业队伍将难以发展、壮大。

认真总结我区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过程,自治区在经济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仍然拿出了一些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解决农村能源问题,这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但是,欠缺系统规划,缺少客观指导,新疆可再生能源思路不明确,建设布局不统一,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决,一些鼓励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政策不能及时推出,相关的技术标准,规定和行政法规迟迟不能出台,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比较缓慢。

3、 可再生能源产业市场运行机制尚未建立

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需要强有力的政策支持,规范的市场是保证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基础条件。但是,纵观我区20余年的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历程,可再生能源产业市场极不规范,新技术、新成果的市场转化能力很弱,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远未能形成规范的招标投标机制,可再生能源工程项目的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的体系尚未建立,所有这些在很大程度上严重制约了我区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健康发展。

4、 可再生能源产业结构不合理,发展不平衡

从新疆的能源资源状况来分析,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水能(小水电)。地热、氢能和燃料电池等可再生能源还处在研究阶段。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种类来看,目前主要集中在太阳能,风能和水能方面。而且数量太少,企业规模不大,多数企业实力弱,水平低,管理差,根本没有能力参与市场竞争。新疆可再生能源年产值在新疆国民经济生产总值中占的比例很小,是一个新兴的弱小产业。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不平衡,二头小,中间大。而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究开发,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运行,管理,服务行业非常弱小,这种不完整的产业结构,影响和阻碍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推广,从可再生能源的行业分类来看,太阳能和风能产业发展较快,生物质能和小水电等产业队伍并没有形成,没有基本的研发力量,又没有相关的企业,但是,生物质和水能的利用,技术比较成熟,经济性较好,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应该得到重视.

5、 技术研究薄弱,产品的技术含量不高

可再生能源是一种洁净的,无污染的,可再生的能源,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但是,多数可再生能源的能量密度较低,受环境气候的影响显著,收集,转换,储存的技术难度较大,开发利用成本较高.这些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地制约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因此,加强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新产品,努力降低成本,是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快速发展的重要途径.但是,我区的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研究非常薄弱,首先是应用技术研究涉及的领域太窄,主要集中在太阳能和风能利用方面的某些领域,而且处在较低水平的研发阶段.生物质能,小水电的开发应用,与建筑结合的太阳能利用技术,大功率光伏发电控制技术、并网逆变技术等项研究尚待开发,农村能源的综合利用技术,地热、氢能、燃料电池的应用技术研究仍是一片空白,多数产品是在低水平上重复开发,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很少,产品的稳定性,可靠性和经济性较差,直接影响可再生能源产业参与市场竞争,阻碍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二、发展新疆可再生能源产业思路

1、加强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产品的开发,发展具有新疆特色的可再生能源利用产品制造业

坚持建设规模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政策引导、技术创新”发展与市场开发相结合原则,总体规划,分类实施,突出重点,滚动发展,构建多元化的能源结构体系,使可再生能源成为新疆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20多年来,我区在太阳能、风能等方面,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开发、引进、消化工作。在大功率风机的研制,户用光伏电源、太阳能光伏电站设备、太阳能水泵,太阳能热利用技术等取得一些实用的技术成果。新疆新源股份公司、新疆金风科技开发公司、新疆太阳能科技开发公司、新疆风能公司就是在依托一批科技成果的开发和利用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可再生能源产业。然而,这些科技成果已不能适应我区可再生能源建设蓬勃发展的需要,也不适应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为了加快发展具有我区特色的可再生能源利用产品制造业,必须加强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产品的开发。

1)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开发大型风电机组,努力降低风电成本,利用风力资源,建造大规模的风力发电场,促进新疆风电产业的发展。

2)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应用十分广泛,技术比较成熟,但发电成本较高,是制约光伏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引进新的光电材料,提高光伏电池的转换效率,是降低光伏发电成本的重要途径。研究大功率光伏电站监控系统、逆变、并网装置。是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必须在新产品的技术性、可靠性和经济性三方面加大开发力度,推进太阳光伏产业的发展。

3)为建筑物提供洁净的能源,将极大的推动与建筑结合的太阳能利用技术的发展,也是可再生能源利用的重要方向,这是一个正在形成的新兴产业。加强研究和开发与建筑物结合的太阳能热利用技术,并网光伏发电技术,太阳能空调技术,太阳能热泵技术,建立热-电-冷联供太阳能建筑示范基地,促进太阳能建筑产业的快速发展。

4)新疆有丰富的生物质能资源,主要包括薪柴资源、作物秸杆和人畜粪便等,全疆生物能资源可利用量达到3000万吨标准煤,是广大农牧区的重要能源资源。

2.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集成、服务业

随着自治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项目启动与实施,然而,新疆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集成、管理和服务业不适应可再生能源利用市场快速发展的要求,不但集成技术水平低,企业规模小,管理能力弱,服务质量差,而且以往的农村小水电、太阳能光伏电站以及户用光伏电源的推广应用,因为没有建立具有维护、管理、服务能力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企业,没有建立适合于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发展的运行机制,导致一些电力系统经几年的运行之后,由于管理不善,维护不力,没有服务而被迫废弃,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损失,给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产生不良影响,阻碍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集成和服务业,采用市场运行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依托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的开发,按行业分类,应成立风电公司、太阳能电力公司、农村能源公司、太阳能建筑工程公司、可再生能源燃气公司等,这些企业利用成熟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开发、生产各类高品位的清洁能源,并向最终用户提供完整的服务,为企业创造利润,用于促进本企业的再发展。我们总结以往的失败和教训,正是因为背离了市场运行规律,盲目推广,导致一些扶贫项目失败。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产业是一个朝阳产业,正处在发展和逐步成熟期,如果没有一支专业的技术服务队伍,完善的管理运行机制,就无法实现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长期稳定运行。所以,按照市场规则,发展可再生能源系统集成、管理、服务业,调整现行不合理的产业结构,确保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快速、有序、健康发展。

3. 建立面向国内和国际市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创新基地

世界已探明的化石能源的储量和开采的年限十分有限。原油、天然气分别在40年、60年内基本枯竭,煤炭经济开采年限220年。世界能源形势依然严峻。因此,大力开发可再生能源,广泛利用可再生能源已成为二十一世纪的重要课题。

1) 建立风电技术创新基地

风力发电是可再生能源中技术最成熟、经济性较好、最具规模开发条件和商业化发展前景的发电方式,国际风电市场继续高速增长,平均增长率达31%;国内风电市场快速发展,年装机容量平均增长率达18%。面对广泛的国内、国际和新疆风电市场,建立具有新疆风电技术特点的创新基地,是应对风电技术市场快速发展的举措。风电机组的技术沿着增加单机容量,研究变速恒频并网技术,提高风能利用系数,开发新一代的风电技术产品,积极参与国际、国内风电市场竞争。

2) 建立新疆太阳能光电光热利用技术创新基地

太阳能光伏发电和热发电技术比较成熟,但发电成本很高,几乎是煤电成本的8-10倍。尽管如此,光伏发电仍以30%的年增长率高速发展。这是因为最具可持续发展理想特征的太阳能光伏发电将成为人类能源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太阳能利用技术的提高和成本的不断下降。据专家估计,到本世纪50年代,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将达到30%,太阳能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将达到15%。由此证明太阳能在世界能源市场中的重要战略地位。建设太阳能利用技术创新基地,研制太阳光伏发电系统关键技术和设备,研究太阳能热气流、太阳能热电发电技术,开发太阳能建筑技术和产品,保证我区的太阳能产业在激烈的竞争中持续、健康发展。

3) 建立生物质能利用技术创新基地

生物质能资源包括农作物秸杆、薪柴、禽畜粪便、工业有机废弃物和城市固体有机垃圾,以及能源作物,如甜高粱、甘蔗等,为生物质能源产业化提供可靠的资源保障。

生物质能是一种易于转化、储存、运输、经济的可再生能源,也是我国农村重要的可再生能源。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发了生物质气化供气、气化发电、沼气发电、甜高粱茎杆制取乙醇燃料,生物柴油和能源植物等现代生物质能技术,为我国生物质能产业化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发展新疆生物质能源产业,必须加强生物质能利用技术的引进、开发。结合新疆生物质能的特点、重点研究生物质能的固化成型技术、生物质气化技术,生物质液体燃料转化技术,生物质发电技术,以及“高光效植物”的生物转化培育技术。加快生物质能利用技术创新基地的建设,促进生物质能源产业的发展。

三、 发展新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对策和保障措施

1、构筑多元化能源结构体系,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和保障措施

近年来,我区能源工业发展很快,基本满足国民经济增长的需求,主要城镇能源短缺现象有所缓解,无电区域逐步减小,初步形成了以煤炭为基础,电力为中心,石油为突破口,可再生能源开发和节能并举的能源结构体系。由于常规能源的不均衡分布,能源短缺在一些地区依然存在。因此,进一步调整能源结构,提高能源的利用率,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是解决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新疆具有丰富的煤炭、石油资源,但分布不均,且污染严重,尽管在短时期内仍然是主要的能源,但应改变利用方式,提高利用效率,加大洁净化利用,延长化石能源的开采和利用年限,降低在总能耗中的比例。从我区的能源资源分布状况和需求预测结果分析,总的来讲,可再生能源在整个能源结构中,应逐步增加在总能耗中的比例,“十五”期间将上升到5%,2020年将达到15%,2050年将达到总能耗的50%。首先在常规能源短缺和污染严重的地区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其构成比例可以大一些。随着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提高和经济性的改善,提倡在一切可以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生产、生活领域尽量利用洁净的可再生的能源,逐步实现可再生能源与常规能源并举发展的多元化能源结构。

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还应该制定出相关的保障措施,制定并出台有利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法规政策、制定符合地方特点的可再生能源市发展规划、引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评价和利用规划、设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基金、建立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的补偿机制、建立可再生能源产业化建设的保障体系,才能够使可再生能源企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2. 以优惠的政策,宽松的市场环境,强化内引外联,全方位开放新疆可再生能源利用市场

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发展需要先进技术,专业人才和雄厚资金,仅靠新疆自身的力量和现有的基础,新疆可再生能源产业很难取得突破性的发展。我们应该积极创造良好的市场氛围,优惠的政策,学习和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借助外力,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引进技术、人才和资金。其实,国外许多大企业看好新疆的可再生能源市场,以投石问路的方式,援助新疆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荷兰援助的“新疆光明工程”、德国援建的“再生能源供电工程”、法国支持的“农村电气化工程”、丹麦参与的“大型风电工程”等,总共以数亿元的规模援助新疆的可再生能源建设,期望进一步开拓新疆可再生能源市场。参与这些援助的都是国际上大型的企业,他们有先进的技术,一流的人才和雄厚的资金, 他们进入新疆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和市场,将推动新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要引进国内外的技术、人才、资金,吸引他们到新疆来投资、开发、建设。必须有优惠的政策,开放市场,丰富的资源和良好的环境。企业的行为都是以获取最大利益为目标,在新疆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应该出台更优惠的政策,吸引国内外的可再生能源企业来新疆投资,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以及常规能源的洁净化利用。比如,可再生能源发电优惠入网,独立电站供电优质优价,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等政策。尤其应该加快可再生能源方面的立法工作,通过各种优惠的政策,合理的法规,吸引全社会各种力量和内引外联国内外企业集团积极参与投入我区可再生能源建设中去。这是多、快、好、省发展我区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有效措施。

3. 加强研究开发,大力培养人才,稳定技术队伍。

可再生能源分析范文第5篇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三叉树模型;碳交易;碳价波动

中图分类号F06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7)03-0022-08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7.03.003

气候变化背景下,温室气体减排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大挑战[1]。目前能够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途径主要包括采用节能减排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碳捕捉与封存技术(CCS)以及植树造林等。其中,可再生能源投资和利用是十分有效的节能减排途径,已经成为现阶段中国应对能源安全和气候变化双重挑战的重要抓手。然而,随着可再生能源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行业发展面临的诸多问题和障碍逐渐显现,例如市场相对狭小,开发利用周期较长、见效慢、效益不好、对投资者缺乏吸引力;同时自主创新能力和配套能力有待提升、并网难、行业管理松散等问题突出。中国承诺2017年启动全国性碳排放交易系统,碳交易机制为可再生能源投资与利用带来了新的契机。中国已有一些可再生能源项目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自愿减排项目(CCER)备案审核会审查,可以获得自主减排量交易权。开展可再生能源行业与国内温室气体减排交易体系的融合,利用市场手段可以发掘巨大的减排和增收双重效益。而碳价是随着时间和市场变化而不断波动的,碳价波动性使得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投资中具有了期权性质的权利,即未来不确定性可能包含更高的价值。可再生能源投资企业在做决策时,可以选择推迟投资,等待更多信息来提高项目收益,而立即投资的项目回报必须足够高以克服等待期权的蕴含价值。因此,本文拟探究在碳交易机制下可再生能源投资的期权价值,并探讨在延迟期权和政府补贴条件下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临界条件,最后研究碳价波动幅度对项目投资临界条件的影响。

1文献综述

1.1物期权理论

传统项目投资决策主要采用贴现的现金流(DCF)方法,这种方法的缺陷在于没有充分考虑项目未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和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灵活性。实物期权的概念来源于Black & Scholes[2],Merton[3]和Cox等[4]发展起来的金融期权理论。按照Amram和Kulatilada[5]的观点,实物期权就是项目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所用的一系列非金融性选择权,如推迟或提前、扩大或缩减投资以获取更多新信息的选择权。因此,实物期权的标的资产不再是金融资产,而是某个投资项目或者实物资产,如对应的设备、土地和厂房等。除了考虑现金流时间价值,实物期权方法还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的时间价值和管理柔性价值,从而能更完整、客观地对投资项目价值进行科学评估。

公丕芹等:碳交易机制下可再生能源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研究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7年第3期关于实物期权定价方法,Mason和Merton[6]认为,实物期权可以按照期权定价模型进行估价。目前,主要的实物期权定价方法的基本思想包括BlackScholes定价方法、蒙特卡洛模拟方法、二叉树方法、有限差分方法等。其中二叉树方法是由Cox和Ross[4]提出,其基本思想是把期权的有效期分为若干个足够小的时间间隔,在每个时间间隔内假定标的资产的价格从初始价格运动到两个新标的资产价格,随后学术界延伸出三叉树模型。

实物期权最早应用在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领域,主要源于矿产资源较大的价格波动性以及较长的投资持续时间,存在较高的期权价值。Brennan和Schwartz[7]采用自融资复制策略对铜矿投资进行定价,评估暂时停止和放弃矿产开采的期权价值。Paddock,Siegel和Swith[8]探讨了沿海石油矿藏的评估,建立了美式买权定价模型,指出未来不确定性因素越多,实物期权的价值越大。Trigeorgis[9]采用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来解决包含各种不同经营灵活性的矿产投资项目的定价问题。Capozza和Li[10]则将土地开发作为一种实物期权,研究土地开发决策对利率变化的反应。利率上升会由于资本成本增加而抑制投资,但也会由于等待期权价值的下降而加速已推迟的投资。

国内学者也逐渐采用实物期权方法开展矿产投资研究。为了把握风险投资的时机,取得最佳投资效益,柳兴邦[11]引入实物期权方法对油气勘探进行经济评价,并采用净现值法和实物期权方法进行了比较,认为实物期权方法更适合油气勘探经济评价。评估矿业权常用的BlackShcoles方法存在一些内在的缺陷,刘新风等[12]提出了二叉树模型法,弥补了BlackScholes方法的不足,并举以实例,说明应用二叉树模型法对矿业权进行评估是有效的。张永峰等[13]应用蒙特卡罗原理,提出了在石油产量和市场油价随机波动条件下石油勘探项目实物期权模型,更加准确地估算石油勘探开发项目的价值。曾鸣等[14]考虑了电力行业的不确定性因素,包括资本成本、燃料和碳价格、复合需求,采用MonteCarlo仿真分析法对发电投资进行了综合评估。

因此,实物期权在投资评价特别是矿产投资领域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已经成为比较成熟的投资评价方法。

1.2可再生能源投资期权

中国自2013年陆续开始实施七省市碳交易试点。目前,对于可再生能源投资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进行可行性评价和风险评估领域。Casals[15]、于静冉[16]等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研究,并分析其在满足系统稳定可靠性、区域发展规划等方面的技术可行性。Ochoa[17]、曾鸣[18]等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了评价,提出了分布式发电经济效益的评价模型和多目标规划模型。侯刚[19]、朱震宇[20]等研究了可再生能源项目的风险评估,包括风险因素的确定及风险控制策略研究。但不论是可行性评价、经济效益评价或者风险评价研究,都没对碳交场机制下可再生能源的经济效益和投资风险进行量化分析,没有考虑到碳价随机波动带来的项目期权价值。

韩龙喜等[21]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DM)等全球温室气体减排交易对中国可再生能源的影响,结合自愿减排意识的增强、减排交易与可再生能源的相互关系、国际交易环境的变化和国内交易体系的兴起,分析了中国可再生能源行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并建议可再生能源行业应该率先开展与国内温室气体减排交易体系的融合,利用市场手段发掘其巨大的减排和增收双重效益。因此,有必要对碳交易机制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进行技术经济评价研究。任志民[22]等以风电和燃气发电为例,构建碳价格提升条件下发电投资决策的非合作博弈模型,给出不同碳价格水平下各发电商容量投资的纳什均衡状态。为了分析国际碳价不确定性对可再生能源投资决策的影响,俞萍萍[23]提出了分别存在于可再生能源项目前期规划阶段和项目建设阶段的增长期权和延迟期权,通过构建两阶段期权模型,量化确定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期权价值,采用MonteCarlo仿真分析法进一步验证模型,得出了国际碳价格波动对可再生能源投资的作用机制。

2模型方法

2.1可再生能源项目净现值

在碳交易机制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投资的收益包括电力销售收入、碳减排收入和可再生能源补贴收入。因此,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净收益可以表示为:

其中,Pe为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Q为可再生能源项目年发电量,Pc为中国碳交易机制下CCER的价格,η为单位发电量的核准二氧化碳减排系数,c为单位发电量成本,P′e单位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

核准二氧化碳减排量根据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发电量进行计算,引入单位发电量的核准二氧化碳减排系数η,其含义为:

假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运行时间为t=τ0,项目生命周期为τ2,在t=τ1时投资,投资建设期即采集安装设备期为1年,于t=τ1+1年开始投入使用直到项目寿命结束。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投资所获得的净现值为:

2.2基于实物期权的三叉树模型

在碳交易机制下,假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销售核准碳减排量的碳价格Pc是一个随机变量,服从几何布朗运动,根据Dixit和Pindyck[24]模型:

α是Pc的增L率,为漂移参数,σ表示碳价增长率的标准差,为方差参数,表示碳价的波动性。

在确定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延迟投资期后,以当前CCER碳价水平为初始价格,并假定碳价在一个时间步长内有三种可能的状态:碳价上升、保持不变、碳价下降,对应的概率分别为Pu,Pm,Pd,即在时刻t的碳价为Pc,则t+Δt时刻的碳价有三种变化状态:以Pu的概率上升到uPc,以Pm的概率保持初始值Pc不变,以Pd的概率下降到dPc。假定可再生能源投资项目预期收益在有序运动后的值与运动次序无关,即投资项目预期收益先向上运动、后向下运动与先向下运动、后向上运动的结果是相同的。根据此假定,我们可以得到u×d=1,且有:

以北京市环境交易所2015年的CCER交易均价作为初始碳价,将碳价按三叉树模型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投资延迟期内展开,之后根据项目净现值公式以展开后的碳价为基础计算求得延迟投资期内对应的各节点的项目净现值。对于含有实物期权投资项目而言,各节点的投资价值为:

这一取值规则的含义是指如果在相应时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净现值为负,则项目投资者放弃这一项目,投资的价值为0;如果相应时点投资项目的净现值为正,则可进行投资,此时投资的价值即为对应时点的项目净现值。

以各节点项目投资价值为基础,从延迟投资的最后期限开始向前逆推,在延迟期内的每一期都按以下规则进行决策,直到最初时刻,所求的NPVi,j即为延迟投资实物期权条件下的三叉树模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投资价值。

对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从期权角度看投资价值应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不考虑实物期权的存在而固有的内在价值,即进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投资所获得的净现值npv;另一部分是可再生能源项目所具有的延迟投资期权特性产生的延迟期权价值ROV。那么考虑实物期权特性的可再生能源投资项目的总价值则可以表示为[24]:

具体的决策规则如表1所示。

2.3情景设定和基本参数

本文假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投资运行之后,相对于火力发电而言,核准碳减排量(CCER)可以在国内碳交易市场上完成交易,获得碳减排收益。

本文假设可再生能源投资项目的延迟投资期限为5年,时间步长为0.5年,共分为10个投资决策期限,因此Δt=0.1。无风险利率采用2015年5月发行的5年期国库券的利率;碳价波动率采用七省市试点2015年实际交易碳价计算,将2015年实际交易碳价均值作为初始碳价。

目前,本文研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主要包括太阳能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和生物质(秸秆)发电三种类型。本文分析所使用的基本参数主要来自国内市场可获得的真实数据,但由于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投资起步时间较晚,数据相对不完善。因此,当数据缺失时则结合相关文献和国外数据进行估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投资决策相关的基本参数如表2所示。

氖奔湮度来看,随着第一决策期往第十决策期推迟,在同等的政府补贴条件下,可再生能源投资的栏杆价格呈现上升的趋势。以政府补贴为0.5元/kWh为例,第一决策期三类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栏杆价格为22.57元/t、21.39元/t和20.34元/t,到第十决策期栏杆价格上升为61.36元/t、55.49元/t和52.01元/t。

如果政府补贴可以达到0.5元/kWh,第一投资决策期的三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投资的栏杆价格为22.57元/t、21.39元/t和20.34元/t,仍然位于投资集合边界下方区域,继续实施投资延迟等待策略。

3.4敏感性分析

在碳交易机制下,CCER价格波动幅度影响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投资决策的栏杆价格,进而影响项目投资决策。因此本文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碳价波动进行敏感性分析。在保持其它参数不变的条件下,假设CCER价格波动率在目前的52.96%波动率基础上再上下浮动1%,即波动率为51.96%和53.96%,进而研究碳价波动率的变化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栏杆价格的影响。

根据敏感性分析(如图4所示),当CCER碳价波动率上浮1%时,三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栏杆价格在十个投资决策期内的上涨幅度相对较大,在0.5%―1%之间。当CCER碳价波动率下降1%时,三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栏杆价格在十个投资决策期内下降幅度相对较小,最大下降幅度为-0.042%。这说明碳价波动率上升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栏杆价格的影响要大于碳价波动率下降的情况。

可见,碳价波动率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栏杆价格呈现正相关的关系,说明碳价格更高的波动性增加了企业投资期权的价值,但却推迟了企业进行投资的时间,原因在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在整个投资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更大,从而使得发电企业需要等待更长的时间来判断碳价格的波动是否对投资有利。随着中国碳交易体系的不断完善,碳价格波动的幅度也会进一步趋于平稳,波动率会降低,从而促进发电企业能够在较低的碳价水平上进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投资。

4结论

在碳交易机制下,可再生能源项目可以通过CCER交易获得额外收益。由于碳价格随着市场变化而随机波动,因此,可再生能源项目就具有了期权价值。本文采用三叉树模型,测算了太阳能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和生物质能发电三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投资的npv及其实物期权价值(ROV),与传统的采用净现值法来评价投资项目相比,考虑期权价值的项目投资总价值要比单纯净现值法的项目价值要高。根据测算结果和延迟实物期权决策规则,三类项目在目前的条件下均执行期权延迟投资决策。

本文计算了在没有政府补贴的情况下,三种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在不同时点的栏杆价格,栏杆价格上方的区域为立即投资区域,下方为继续等待区域。当碳市场价格高于栏杆价格时,可再生能源企业的投资决策为放弃期权立即投资。当碳市场价格低于栏杆价格时,可再生能源企业应该选择继续等待。在政府补贴的情形下,随着政府补贴因子由0.1元/kWh到1元/kWh的逐步增大,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栏杆价格逐步下降。从时间维度来看,随着第一决策期往第十决策期推迟,在同等的政府补贴条件下,可再生能源投资的栏杆价格呈现上升的趋势。通过敏感性分析,可知碳价波动率上升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栏杆价格的影响要大于碳价波动率下降的情况。可见,碳价波动率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栏杆价格呈现正相关的关系,说明碳价格更高的波动性增加了企业投资期权的价值,但却推迟了企业进行投资的时间。随着中国碳交易体系的不断完善,碳价格波动的幅度也会进一步趋于平稳,波动率会降低,从而促进发电企业能够在较低的碳价水平上进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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