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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络时代 文艺传播 美学特征
从1994年互联网进入中国以来,网络文艺已成长为中国当代文艺一股强大的新生力量。网络生存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内容,并且改变着人对生活的体验和表达。网络文艺是中国人生存状态真实影像的审美折射,是人与世界对话的主要途径之一。作为一种新兴的文学形态,他冲击着传统的文学样式。在此形势下,人们有兴趣探究网络文艺传播的美学特征也就成为必然了。
一、网络时代电子传媒语境的表现特征
1.电子传输信息的丰富多样性、无限性、易复制性和多媒体性等特性。电子传媒语境是由多种媒介交互作用共同构成的,这使得信息量无限丰富多样。尼古拉・尼葛洛庞蒂认为信息社会的基本要素是比特。比特没有重量,易于复制,可以极快的速度传播,在传播时可完全消除时间障碍。他说:“比特会毫不费力地相互混合,可以同时或分别地被重复使用。声音、图像和数据的混合被称作多媒体。”使多种媒体的功能在这里得到整合,传播信息的功能得到极大地发挥。电子传媒的这种超高速超容量的传输特征,有人称之为“信息超级高速公路”。马克・波斯特在《第二媒介时代》中描述了电子传输信息的特性,“文字与图像以光速穿梭,其繁殖之快令人类难以驾驭,按德勒兹和仅塔里的术语说,它们不是按树型方式(arborially)繁殖,如在中心化的工厂中那样,而是按根型方式(rhizomically)在任何一个非中心化地点繁殖。”根型方式正是对电子信息传输丰富多样性、无限性的形象说明。
2.电子传播速度的迅捷性和传播时空的消融性。在电子传媒语境中,传播速度异常快捷,文字与图像都“以光速穿梭,其繁殖之快令人类难以驾驭”。信息传播也不受意识形态、地理位置和时间的限制,洛特非・马赫兹有过一段精彩的描述:“在穿越这些辽阔的现在可以接触的空间时,不再留意边界,并无视垄断。”好像地理位置和时间在电子传媒中消失了一样。这种传输的迅捷性和时空消融性催生了传媒主体的交互性,也就是说,在电子传媒语境中信息在传播主体与接受主体之间以双向互动的方式传播。传播主体在传送信息给接受主体的同时,接受主体也及时地把自己的意见反馈给传播主体。
3.信息接受的自由性与个体性。在电子传播语境中,接受主体可以在自己许可的时间与地点接受信息、消费信息,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爱好自由选择个性化的信息服务方式。
二、网络时代文艺传播的新的美学特征
1.文艺传播两大主体的非同时在场性。日常生活中的交流双方是面对面的,两个主体是平等的,同时在场的,信息流动呈现出双向互动的对话性特征;而在文艺传播中,传播者和接受者往往具有不同时在场性。这种主体的不同时在场性使得双方的地位也并不对等;在某个传播节点上,文艺信息也呈现出单向性流动 。文艺信息或文艺产品是为那些基本上不在生产与传播现场的人们生产的,接受者参与或介入传播过程的能力极其有限,从而也就很难影响传播的内容。文艺信息传播并不像日常交流那样具有即时性和现场感。比如,“读者对一部小说的评价,可以看作是读者与作者之间的交流,但这种交流至少发生在读者阅读欣赏了作品之后”。不过,文艺传播主体的非同时在场性在电子传媒语境中有所改变:不仅接受者与文艺作品之间,接受者与创作者之间也可以相互交流与互动,呈现出“日常交流”的态势。
2.传播信息的非确定性和流向性。信息是“消除不确定性的东西”,是对不确定性的减少或消除。但是,文艺信息是“不可靠”和“非真实”的。它是与认识文艺情况有关的音信、情报和知识的总和,是创作主体饱含着感情接收和获取的、并以自己的审美经验以艺术的方式通过符码进行加工整理的信息。因此,生产出来的文艺信息总是关于一个多少变形了的世界,纵使这个世界也许和真实的世界十分相近。文艺不承诺人们可以寻得历史事实和作品内容之间严格的对应关系。作为“刻意编造”的信息而非信史,文艺以生动感人而不是确有其事为成立的指标。因此,文艺传播的信息具有明显的非确定性。这种非确定性为其信息的解读提供了多种可能,反过来增加和丰富了文艺信息的内涵和所指。
在文艺传播活动中,文艺信息具有明显的流向性。一般来说,它总是由强势语境向弱势语境传播。何谓强势语境传播、弱势语境传播呢?根据廷图米的定义,弱势语境传播是指那种“具有线性的逻辑互动、直接的言语交流、公开的意向表达以及传者的价值取向等特征的交流方式”,而强势语境传播是“一种具有螺旋性的逻辑互动、间接言语协商模式、微妙的非言语辅助符号、对意图的反应性推断以及以释码者的敏感为价值取向等特征的交流方式”
3.文艺传播劝导作用的间接性和隐含性。劝世教化功能历来被看成文艺最主要的作用。在西方,早在古希腊时期的柏拉图就看到了文艺作品对青少年健康发展的重要性,“我们不是应该寻找一些有本领的艺术家,把自然的优美方面描绘出来,使我们的青年像住在风和日暖的地带一样,四周一切都对健康有益,天天耳濡目染于优美的作品,像从一种清幽境界呼吸一阵清风,来呼吸它们的好的影响,使他们不知不觉地从小就培养起对于美的爱好,并且培养起融美于心灵的习惯吗?”而我国,早在上古时期的尧、舜时代,统治者就自觉利用音乐的特点来施行政治教化。可见,劝世教化是文艺本身就具有的功用。勿庸置疑,传播具有协调社会内部力量适应环境,促使人们选择行为的功能,具体表现为劝服和诱导的作用。
4.文艺传播内容的混成性和娱乐性。文艺传播内容的混成性是指它不是单一的、纯粹的某一门类的知识,而多门类知识的合成品。人类传播促成人们交换消息,借鉴经验,传递文明成果,获得各种知识、社会生产与生活技能。在这方面,文艺传播无可厚非也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在人类的早期,由于精神生产依附于物质生产,传播内容未及细分,文艺信息和其他非文艺信息是结合无间的,天文地理知识、历史知识和宗教、道德劝诫、哲学观念混合于文艺性的想象创造中。文艺传播出现后,虽然经历了和非文艺传播的明显分化,但文艺信息中仍常包容着大量人类生活的经验与知识。《红楼梦》这部旷世奇作就有中国封建时代的百科全书之说。可见,文艺传播的经验与知识通常不是以严谨的理性规范和学理抽象的形式出现,而是活生生地撒布在生活形态的反映里。文艺传播给我们的最集中的一种知识,乃是人类多种多样的世俗状态、心理过程、情感表现和审美感知方式。文艺传播必然具有极强的混成性。
文艺传播信息的非确定性和流向性、文艺传播劝导作用的间接性和隐含性、传播内容的混成性又展示出文艺传播的自由娱乐性。文艺以它的美学设计得以创造一个不同于现实的世界,使我们得以在现实规范之余闯入、感受另类人生。换句话说,我们在现实生活中无法轻易进人别人的私生活,但在小说和戏剧中却可以;我们的一些行为和情绪涉及现实的社会禁忌,但通过电影、美术、雕塑和歌曲等都能得到某种程度的表达。我们于实际人生中的感情缺失,可以在文艺欣赏中获得由想象替代的补偿。这就是文艺学家姚斯(H.R.Jauss)所谓的“艺术的解脱作用”,即文艺的娱乐性。正是这种文艺性的解脱娱乐性提供了一种让个人与社会、幻想与现实在对峙中调适的心理空间,在这种空间里,文艺传播得以发挥其特殊的现实认识、潜移默化的劝喻和文明教化的功能,从而以娱乐的特殊方式完成着平衡一般传播和丰富人生的功能。正如黄会林指出的:“在娱乐文化中,文化的政治功能、认知功能、教育功能,甚至审美功能都受到了抑制,而强化和突出了它的感官刺激功能、游戏功能和娱乐功能,快乐成为凌驾于一切之上的文化标准。”
[基金项目:衡阳师范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网络文学文艺美学研究”(编号:2006C01)]
参考文献:
[1].欧阳友权:《数字化语境中的文艺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
[2].吴风:《网络传播学:一种形而上的透视》,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4。
关键词:网络民意 政府决策 影响
1 网络民意概念的界定
关于民意,《庄子・说剑》――“中和民意以安四乡” 最早提到了民意一词。20世纪六七十年代,网络技术诞生,发展到信息时代,知识爆炸的时代,网络不仅能够满足人们学习、工作、娱乐方面的需求,还可以成为政府提高行政效率的工具,同时能够给公民提供意见表达、参政议政的平台,公民开始以更文明、更理性的方式与政府进行沟通。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这一平台来有效的表达意见,抒发态度。由此,网络民意作为一个新兴的名词开始得到普及。笔者认为,所谓网络民意就是指网络时代人们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基础,以网络为媒体平台,通过互联网上论坛和社区、博客等方式、手段比较自由发表评论和意见,使得社会舆情态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其能力聚合某种愿望和诉求,是基于互联网技术支撑下的一种新的民意表达方式,有一定的传播特性和社会价值。
2 网络民意对当代政府管理的多重影响
网络民意对政府管理的影响首先表现在政府决策。其影响主要体现在政府管理行为在网络民意的影响下改变其原有的决策,采纳网民意见,重新做出更为合理的并且能得到大众认可的决策。网络民意较多的关注社会动向,对政府施压以及动员社会公众,使得网络民意逐渐从虚拟走向现实。在网络这一媒介的作用下,任何一条信息都可能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网民通过各种形式进行交流议论,若足够多的目光在关注,便会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对于涉及政府机构或官员的事件,网络上的各种舆论定会迅速引起政府部门的注意,进而会一定程度影响政府对于相关事件的调查和处理结果。其次,网络民意对政府工作展开起到重要影响。网络民意作为民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对政府工作的影响不容小觑,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政府工作的开展。如网络对于很多责任事故的讨论与曝光,事件在网上公布之后便会引起大量网民关注,各种论坛上关于事故的问题的讨论一直此起彼伏。因为缺少政府管理,才会使得此类事件频发。大量网民强烈要求政府采取措施加强相关工作管理,以起到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的作用。可以促进一些工作的改善与法律法规的出台。再次,网络民意对政府廉政建设产生重要影响。自古以来,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国家都致力于建立廉洁高效的政府,都渴望将本国的政府建设朝着公开化、透明化、服务化以及纯洁化的方向前进。近年来,我国的政府建设在网络舆论的监督下也迈向了一个新的台阶。在网络还未普及之前,基本上政府官员的三公消费以及私人腐败问题很难被相关部门发现惩处,即使发现了也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调查取证,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政府的工作效率。然而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民的数量的成倍增长,加以微博、贴吧等网络消息平台的兴起,使网民们可以在最短时间内取得大量与政府官员消费直接相关的图片文字甚至一些票据,随着政府公务的公开透明化,一些代表政府行使管理权力的官员的行政行为备受公众关注,这也就为普通群众对于政府管理行为的监督提供了一个重要途径。同时,即时通讯以及一些沟通的软件也可以使民众在最短时间内将自己所掌握的信息公之于众并直接反馈到相关部门,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官员腐败行为的曝光并促使政府相关人员对事件及时合理的做出反应。
3 政府管理应对网络民意的回应模式存在的问题
通过研究近年来由网络舆情引发的重大事件,笔者发现各地政府面对网络民意主要呈现三种模式化的应对和引导状态:无回应型。这是指政府对网络民意不进行表态、解释或反驳;被动回应型。指随着网络舆情力量的壮大,政府改变起初不回应网民的策略,做出与网民要求与期待相向的调整,使政府偏好和网民偏好达到部分或者全部一致。主动回应型。这种方式一般地都会为政府增加得分,只要不是别有用心的,网络舆情大多会止于政府的果断处理。政府的舆论引导即时、有效,甚至会“变坏事为好事”,在危机应对中树立了政府的形象。[1]
分析社会影响较大的网络事件,导致地方政府被动回应或者无回应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第一,部分政府和单位由于对网络舆情重要性认识不足,对网络舆情工作缺乏前瞻性和预见性,对可能引发的、苗头性问题缺乏政治敏感性,对如何处置突发性重大事件没有制定处置预案,从而无法对事件做到及时有效的回复与处理,制约着网络舆情能力。第二,政府对驾驭网络舆论的难度估计过低,当今社会,地方政府行政体系和市场体系是控制社会、影响社会的最大两股力量。地方政府作为上层建筑,往往忽略了市场在社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网络舆情在市场体系中多处于良性的生存环境,而在政府中环境堪比恶劣,民众把矛头指向政府而不会是市场经济中的实体。这样“网络”在民众弹指间孕育而生,严重影响了政府网上工作的公信力。社会矛盾在网络环境中不断扩大,加深了民众对社会不平等的心态,加重了民众对政府的不满及对立情绪,这也使地方政府的公信力受到“网路”的侵蚀难以与市场和谐共存。第三,网络舆情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工作作风等方面有待改进。这也导致了工作时间利用网络进行聊天、看股票、玩网络游戏等工作之外的网络活动。大大降低了工作效率和管理力度。第四,商业利益渗透等因素,舆论引导的难度不断加大,也给引导的有效性带来挑战。商业利益渗透并影响网络舆论公信力。网络舆论生成还出现了一个新的趋向,即越来越受到商业利益的渗透。一些非法商业性公关公司,出于商业目的雇佣“网络水军”制造大量“舆论泡沫”,恶化了网络舆论环境,降低了网络舆论的社会信任度和影响力。这也成为当前虚拟社会管理中的一个新问题。传统的“把关人”缺失和“把关机制”失效,加大了虚拟社会管理中的舆情监测和引导难度,引导的有效性往往难以达到。
虽然各地政府由于实际经验的不足在驾驭网络舆情方面还略显怠慢,但其主动回应的做法还是值得肯定的。纵观历年的网络事件,地方政府应对网络民意的重视程度高涨,在政府网络发言人带领下展开政府网络工作,各地方政府正以开放的姿态迎接地方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职能定位工作。
4 政府管理应对网络民意采取的对策思考
首先,针对不同的网络民意,政府管理需要以不同的方式对待,辩证的看待网络民意。网络民意并不是完完全全正确的,有时候甚至带有网民偏激的情绪,因此,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对待网络民意绝对不能全盘接受。特别的是,对于一些抒发网民想法的言论,未达到一定的影响力的,政府并不一定要采取措施去制止,若是对任何言论都大题小做,就容易使群众产生失去言论自由的想法。这点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较高,他们需要有足够的辨别能力,去区分复杂的网络世界中的复杂的言论。其次,由于网络社会的高效、快捷等特点,现代政府管理过程中往往未能及时掌握网络民意,一旦事情发生,便手足无措。因此,各地政府管理需要建立健全信息的回收机制,时刻关注网络民意的走向,只有这样,才能够较为及时的采取应对措施,应对网络民意的迅速传播,应对突如其来的事件。再次,政府管理对网络民意的回应,应避免采用“避重就轻”的方式。倘若长期敷衍了事,必然会引起网民,甚至全社会的反感,从而也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所以说,政府回应民意,应多采用“主动回应型”,真心实意地为群众做实事,办好事,接近群众,了解民生,才能真正为大众所接受,才能使得网络上的政府管理行为“好评如潮”。最后,针对“网络水军”和“舆论泡沫”的问题,政府管理过程中则应尽快把握其背后的利益问题,及时出台相关的法规政策予以遏制,实施长效管理。同时,只有建立起一个和谐自然自由的网络环境,网络才能真正为民所用、为政府机关所用,才能真正成为民众与政府的良好桥梁。[2]
参考文献:
[1]薛恒,李韦.网络舆情中的政府回应及其引导[J].唯实,2012.
02.
[2]高丹.网络民意对政府决策的影响探析[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2.01.
[3]朱丽峰.论网络民意对政府的影响和挑战[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2.05.
基金项目:
本文系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2JSCXXL11)。
诺埃尔-诺伊曼(Elisabeth Noelle-Neumann)悠久的生命,几乎横跨了一个世纪的时光,但更为人瞩目的,是她悠久的学术影响。
1916年12月,诺埃尔生于柏林。1937年秋到美国密苏里新闻学院学习新闻学,1940年获博士学位。她那篇名为《美国舆论与大众调查――政治与报业方面的民意调查》的学位论文,奠定了她一生的学术基调。不过,其间涉及纳粹意识形态的章句,也就此开启了她晚年有关她及其理论是否为纳粹遗孽的是是非非。尽管在后来,一切考据和指责并没有损害她学术的声望。
1946年,诺埃尔与德国记者埃里西・彼得・诺依曼结婚。1947年,他们共同创建了阿伦斯巴赫(Allensbach)舆论调查机构,这是德国第一家民意调查研究所,至今在民意测验与舆论调查领域都处于领先地位,尤其著名的是其对于德国大选的预测。
不过,对于学术界而言,诺埃尔-诺伊曼的学术生涯及学术观点则是最为重要的。诺埃尔在芝加哥大学担任教授期间,还兼任着《法兰克福总汇报》记者。她对新闻学术、传播学术、新闻实践的罕见的跨界,源自她对新闻舆论-民意调查领域的真正的关注,而这也最终导致了她坚实可靠、卓尔不凡的学术见识――这其中,就包括经久不息的“沉默的螺旋”理论。
她的这一学说可作如下表述:大多数人在用自己的态度做出选择时会有一种趋同心态,当个人的意见与其所属群体或周围环境的观念发生背离时,个人会产生孤独和恐惧感。于是,人们便会放弃自己的看法,逐渐变得沉默,最后转变支持方向,与优势群体、优势意见相一致。这个过程不断把一种优势意见强化抬高、形成一种螺旋式的过程。
以我之见,对于生活在当下的吾国吾民来说,诺埃尔-诺依曼的主要命题大致有这样一些启迪:第一,少数派会屈于环境压力而转向“沉默”或“附和”多数人。在一个以集体利益大于个人利益为文化传统的社会里,例如中国,“沉默”或“附和”是更容易孳生的。
第二,通常,在有关社会伦理道德、行为规范的争议问题上,多数意见可以产生巨大的社会压力,而在一些技术性、程序性的问题上,这种压力未必有效。尖锐一点说,“沉默的螺旋”成立的前提之一,在于争议性议题所表达出来的意见,必须具有道德的成分:争论的重点不在于对与错、有价值无价值、合理不合理,而在于道德不道德,甚至,有时是在于“美”与“不美”。我们时刻都生活在舆论场中,也时常发现舆论的智性有时并不比个人为多。如果你试图科学地审视那些舆论往事,便不免会有如下感慨:道德,多少舆论假汝以行!
第三,大众传播通过营造“意见气候”来影响和制约舆论。舆论的形成不是社会公众“理性讨论”的结果,而是“意见气候”的压力作用于人们惧怕孤立的心理,强制人们对“优势意见”采取趋同行动。由此,你会领悟:对于追求社会舆论一律的政治而言,为什么掌控新闻媒体是重要的。历史上所有强权政治都是在自觉不自觉地遵行此例:以媒体制舆论,以舆论制民心。
诺埃尔-诺伊曼生于印刷时代,死于网络时代,我们没有来得及听到她谈及未来社会生存的舆论法则,但基于她的理论,我们相信:在印刷时代,国家容易形成政府舆论本位、对民众造成沉默的螺旋,而在网络时代,自由出版、匿名发表促使舆论本位分散而不确定,社会对舆论的控制力在与日俱增。
不过,这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当我们目睹网络民族主义猖獗、网络舆论审判盛行时,我们会问:网络时代的人民真的可以避免沉默的螺旋吗?那些一边倒的网络舆论是否有统计学的谬误?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国网民的文化结构,1999年以来,大专及以上网民比例已经从86%降至目前的30%左右。70%以上的网民收入在2000元以下,并且其年龄以青年为主。另外一个事实是:在网上把控话语权的活跃发言者往往还并不是网民中最深思熟虑的成员。
理解了上述事实,或许我们就可以借着诺埃尔-诺伊曼的学术力量说道:与你想象的正相反,我们今天所依靠的网络空间恰有可能成为“沉默的螺旋”的高发地带。简言之:在可见的未来,“沉默的螺旋”理论的价值将更为重要。那时,我们不是必须保卫国家、或“必须保卫社会”,而是必须保卫理性,并对抗着不健全的舆论。
关键词:网络时代;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概述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著作权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著作权、邻接权的制度①。从法律地位上看,集体管理组织有两种类型:一是民间性的私人团体,一是官方或半官方的机构。从各国集体管理机构的布局来看,一些国家按作品的类别分别成立协会,另一些国家则以包罗万象的统一协会来管理各种创作领域。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模式选择,国际上有三种做法,一种是设立综合性的统一机构,将各类作品著作权都包括在内;另一种是按作品的类别分别设立不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第三种是以美英为代表的自由竞争的集体管理机构。
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一般在两种情况下采用:其一是版权人行使其权利变得不切实际或得不偿失时;其二是需要使用的版权作品数量巨大,其使用者难以逐一取得使用授权。这也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基本原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接受著作权人的授权。
2.代表著作权人同作品使用者谈判并发放使用许可证。
3.监督、检查作品被使用情况。
4.收取作品使用费并按约定分配给相关著作权人。
5.在必要时代表著作权人行使诉权。
二、在网络时代沿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进入网络时代之初,不少网络服务商直接担任起载于管理本网站作品的管理工作,虽然有高效便捷的优势,但网络服务商作为利益分享者理应与著作权利人处于平等地位,如果同时赋予其对作品的管理权则很有可能发生侵犯作者权利的情况。另外,考虑到著作权的私权性质,对其进行行政管理也是不可取的。比较之下,集体管理制度更加适于在作品创作者和使用者利益之间创造平衡机制,在给使用者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更有效地行使了法律赋予著作权人的各项权利,是一种解决网络信息知识产权问题的有效解决途径。
1.降低交易成本,搭建沟通著作权人和利用人的桥梁
设立并完善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可以很好实现法律的效益价值,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存在的基本原因是在民间的、市场的和法制的轨道上,解决分散的个人所不可能决的版权使用付费问题。
2.有利于国际间的著作权保护和文化交流
网络技术的出现和发展,使得著作权作品可以跨越国界,实现全球范围内的传播,这对著作权地域性原则提出新的挑战。目前,国际上已形成了以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间的相互代表协议为基础,以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简称CISAC)的章程和规定为游戏规则的全球性的国际著作权集体管理网络系统。即参加了CISAC,签定了协会间相互代表协议后,某一协会会员的音乐作品即可按国际规则受到其他协会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保护。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已于1994年正式加入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通过各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协作,可以使得著作权超越国界,不仅能够有效保护本国作品在国外受到保护,而且可以促进本国作品打入国际市场,提升国家文化地位,从而促进国际间文化交流与合作。
三、网络时代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面临的新问题
在数字环境下权利人个人无法有效行使的权利越来越多,集体管理在数字环境下应该能有更大的发展空间。但同时也应看到,在网络时代,著作权集体管理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1.集体管理可能涉及到新的作品类型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作品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多媒体、数据库、计算机程序(软件)等都是目前被广泛使用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这些作品的权利人比较复杂,往往涉及文字、音乐、美术、摄影等不同类型的权利人。对于一些分类建立集体管理组织的国家而言,由于权利人分属不同的集体管理组织,这些新形式的作品无法确定应该属于哪个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范围,需要对现有的集体管理组织进行调整。
2.集体管理可能涉及到新的权利主体
数字环境下版权及相关权利人的种类会越来越复杂,特别是相关权的权利人除了现有的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之外,新的利益集团开始争取他们的权利,例如:网络内容服务商、多媒体制作者、数据库制作者等。他们认为自己的工作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一样,是一种传播作品的行为。作为作品的传播者,法律应该赋予他们同先前出现的传播者一样的权利。虽然目前国际上对这部分团体的保护并没达成统一的意见,甚至存在着很大的分歧②,但有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尝试对这部分团体的利益进行保护。例如:欧盟在1996年就颁布了《关于数据库的法律保护的指令》,指令中的特殊权保护实质上就是保护数据库制作者的利益。
3.集体管理可能涉及到新的权利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WPPT)③是为了解决版权保护在数字环境下出现的新问题而制定的国际公约。这两项公约增加了一些伯尔尼公约中未明文规定的权利:发行权、出租权(出租权仅适用于计算机程序、电影作品、录音制品)。同时,针对数字环境下的网络传输,专门增加了一项向公众传输的权利。另外,基于数字技术在版权保护中的利用,新增了技术措施权与权利管理信息权。这些新权利中有些应该考虑授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管理。在数字环境下,权利人往往需要授予集体管理组织一系列互相关联的权利才能够真正实现集体管理。
四.在网络时代完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体制的若干设想
(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沿革及现状
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立较晚,始建于1992年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长期以来作为唯一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音乐著作权的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相关法律的缺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严重滞后。2001年,在修订后的《著作权法》中第一次把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写进法律,初步确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诉讼主体地位和性质,使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和发展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2005年正式实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则是我国专门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定的行政法规。2008年5月28日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正式成立,2008年11月5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也宣告正式成立,这两个新成立的协会和中国音乐协会一起,标志着我国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方面又迈进了一步。但是相较于前述几个国家,我国目前的集体管理制度还存在着许多待解决的问题
(二)在网络时代完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若干设想
1.网络环境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界定和模式选择
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学界一直存有争议,通常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在性质上属于具有公益性的信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法律地位上则是具有一定垄断性的在自愿许可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民间机构或者半官方机构。随着我国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和2005年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出台,这一性质的认定得到法律和法规的认可。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但是从我国著作权发展的情况出发,更适宜建立半官方或官方性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样可以充分发挥政府在网络版权集体制度建设中的支持作用,同时,可以逐步过渡为还原为民间性的社团法人,这样可以避免强势垄断地位的形成,使得政府可以充分实行监督权。
在著作权人与集体管理组织的关系方面,信托授权管理方式是著作权人向集体管理组织授权的最佳选择模式。这样,集体管理组织就能采用一揽子授权的方式将其所管理的所有作品的所有使用权一次性授予作品使用者。这不仅能提高集体管理组织的工作效率,节省费用成本。
2.网络环境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范围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了集体管理的权利范围,包括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在网络环境下,由于权利人个人更加难以控制对自己作品的使用,逐步扩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但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权利范围应限定在必要的范围内,即那些由著作权人单独行使存在困难的权利,不应盲目扩大集体管理的权利范围,避免造成对著作权人的侵害。因此还应建立起完善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监督制度。
3.网络环境中集体管理的具体程序
(1)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授权的方式和传统的获得授权方式不同,传统的方式主要包括签订会员协议和与国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相互代表协议,而在网络环境下,很难通过上述方式有效的获得授权,而只有代表的权利人数量越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才能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应充分考虑网络技术的作用,通过建立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作品授权系统程序和著作权网上登记系统程序等相关技术措施和手段来提高获得授权的效率。
(2)向使用人颁发许可证。传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向使用人授予使用权时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一揽子许可,即集体管理机构将其管理的全部财产权授权使用人在一定期限内不限次数地使用,使用人支付使用费的契约;另一种是"个别授权契约",指集体管理机构将其管理的特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授予使用人使用。在网络环境下,由于使用作品的方式和主体过于复杂,所要使用作品的种类与数量也过多,所以,个别授权契约几乎无法可行。从方便使用者的角度出发,应当同网络服务商在谈判的基础上发放一揽子许可协议。
(3)制定公平、合理的收费和报酬分配标准。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对于著作权人来说,事关其经济利益的实现,对使用人来说这一问题也至关重要。最主要的焦点在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制定一套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分配标准。在网络环境下制定收费和分配标准应该和现实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定的标准应当保持大致相同。在充分参考现有付酬和收费标准的同时,结合网络环境中作品使用情况,采取科学有效的费用收取和分配制度。
结 语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推动了历史进步,也奠定了人类知识发展及法律进步的基础和前提。我们应当在在充分认识和尊重科学技术发展的前提下,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现有的法律和法规,使之起到既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进步和繁荣,又有效和合法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应有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作用。面临网络世界对著作权制度带来的的巨大挑战,我们应该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完善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并不能解决所有新产生的问题,在网络时代对著作权的保护还有赖于加大立法、司法建设,以及在普及法律、培养公民遵法守法意识方面、在加强国际间和政府间的合作等方面加大力度,既充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协调好各方的利益,以促进文化的传播和发展,达到知识生产与传播的平衡,共同促进整个社会文明的进一步发展。
注释:
①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3版.113
②薛虹.因特网上的版权及有关权保护.知识产权文丛(第一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3・54
③我国目前尚未加入这两项条约
主要参考文献:
[1]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1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 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第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3] 汤宗舜.著作权法原理.第1版.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4] 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第1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5] 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第1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关键词】 网络 中学语文 影响
【中图分类号】 G4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962(2012)07(b)-0093-01
网络时代是当今时代的重要特征,网络语文则是网络文化的重要载体,随着信息技术在人们生活中扮演着愈加重要的角色,网络语文不可避免的“外溢”到现实生活中,也就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了人们说话及行文方式,而也就不可避免地对语文教学产生着重大影响。作为语文教学的重要阶段,中学语文教学不仅仅承担着传授语言文字及其运用知识的重要功能,还是情感教育、审美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平台,将在很大程度上奠定这一个人的人生观和世界观。网络作为信息庞杂的载体,蕴含着大量对教学有促进意义的语文资源的同时,也夹杂着许多不利于语文教学的信息,本文将就网络对中学语文的影响做些初步探讨。
1 网络对中学语文教学的积极影响
第一,资源丰富的网络,为中学语文教学提供了极大便利。网络的开放性使得互联网成为一个巨大的知识宝库,语文便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在没有互联网的时代,我们学习语文,主要通过书籍、报刊等介质以及电视、收音机等传媒,囿于容量限制,这些资源使用起来十分不便,而在互联网普及的今天,要查一个字的意义,查一个词才出处,查一首诗的作者,由于有了互联网,这对于语文学习来说,效率大大提高。
第二,开放性的网络,为开阔师生视野,更好运用语文提供了重要平台。在相对自由开放的网络世界中,老师和学生都可以接受到更为丰富的语文及其运用,这相对于局限在校园中、课本上学习语文来说,意义重大。网络平台通过多媒体等形式可以让语文更为鲜活起来,有利于启发教师的授课及学生的认知。
第三,网络有利于促进语文的审美、德育功能的实现。随着网络对民主、人文关怀的不断深化,网络在促进传统语文的审美教育、德育功能上具有传统媒介所不具有的优势。网络传播的广泛性和迅捷性将主流意识通过各种各类群体所易于接受的方式传播。
2 网络对中学语文教学的消极影响
事物具有两面性,包罗万有的网络在给中学语文教学提供了更为丰富的可自取用的教学资源的同时,也正是由于其包容性、开放性的特征给中学语文教学带来了众多消极影响。
首先,资源过于丰富给中学语文教学带来困惑。当下,人们对网络的依赖程度加大,有疑问就“百度”,是许多人的首选。网络百科便是其中的重要的查询方式,而从网络百科的编纂过程来看,严谨程度远远低于传统语文媒介的编辑出版过程。如百度百科,如果要发词条,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不长的时间内便可以在网上出现,如果其中的语文行文有误,便可广泛流传。如近期一则“高中生文章被当成古诗词入选中考试题”的新闻,正是明显例证,一高中生将习作发在百度“诗词赋吧”“请大家指点”,7年后被黑龙江省佳木斯列入大考模拟试卷中。今人习作都有可能被误认为故人作品,更遑论错别字众多的诗词版本谬种流传了。
其次,网络流行语冲击规范语文。网络流行语是网络时代的重要特征,网络流行语具有浓重的网络和时代特征。网络流行语由于贴近实际贴近生活,且依靠网络这一传播平台,不断外溢到实际生活中。由于中学生处于叛逆时期,对新鲜事物的追捧使网络流行语极易在这类人群中获得青睐,但是中学生心智处于成长时期,过分的“暴露”在网络流行语氛围下,将会导致中学生丧失对规范语文的学习兴趣,甚至会影响到他们对规范语文的使用能力。有语言专家就认为,“在社会转型因素和互联网的推波助澜下,眼下我国正进入汉语创造力空前爆发、全民参与‘造词造句’的语言狂欢阶段,许多潮词潮语可能都是昙花一现、过眼浮云。”[1]与成年人不同,这些昙花一现的词句对中学生的影响可能不仅仅是过眼浮云,而会影响其日常的遣词造句,使得中学语文教学的效果大打折扣。与“神马都是浮云”等网络流行语相对应的还有“淘宝体”(以“亲”开头以“哦”结尾,起源于购物平台淘宝网)和“咆哮体”(带许多感叹号的字、词或者句子,多以“有木有”结尾)以及各种网络文体的流行。这些网络流行句式大多有固定的模式,生存能力强者不多。如果中学生过分接受这些语句,将会极大影响其实用规范语文的能力。
第三,网络使得中学语文审美、德育功能退化。驳杂的网络是一个巨大的知识宝库的同时,也是藏污纳垢之地。这一方面与网络文化中的市场运作有极大关系,在市场化条件下,凡是有利可图,凡是能满足吸引眼球,都是网络传播的重点内容,而不以美丑论之,网络世界中的各种“呕像”现象及网络中的各种“门”事件的热炒正是重要体现。“恶搞”流行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中学语文的教学质量,如对一些古诗的改编等等。另外,一些不文明的用语披上网络流行语的外衣加以横行,(如“尼玛”)这些都对规范中学生语文产生了负面影响。
从以上看来,网络对中学语文教学的消极影响是值得引起足够重视的,而要应对网络对中学语文产生的消极影响,应该做到:科学合理使用网络资源,教师和家长在自身使用及引导学生使用语文网络资源时,应注意选择权威网站并保证其规范;日常学习生活中注意规范学生行文用语。
参考文献
[1] 潘衍习,赵展慧,任艳.新版《现代汉语词典》:热词“转正”标准存争议[N].人民日报海外版,2012年07月21日
[2] 李祭友.不可忽视的媒介变革对乡村中学语文教学的影响[J].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