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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国家节能减排战略的顺利实施,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把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与国家经济结构调整紧密结合起来,有效防范信贷风险,银监会制定了《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银监局要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其贯彻落实。
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体要求
第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精神,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可持续发展、确保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的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节能减排的重大意义,切实做好与节能减排有关的授信工作。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促进全社会节能减排作为本机构的重要使命和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强化本机构全体员工的节能减排意识,全面掌握节能减排政策法规和标准,大力增强授信工作的科学性和预见性。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战略规划、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业务发展着手,防范高耗能、高污染带来的各类风险,加强制度建设和执行力建设。
(一)根据本机构的业务特点、风险特征和组织架构,制定应对高耗能、高污染引起的各类风险的工作方案。
(二)根据本机构客户所在的主要行业及其特点,制定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授信政策和操作细则。
(三)根据本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需要,制定节能减排授信程序和规范。
(四)根据授信审批人员的专业能力与经验等,适当集中与耗能、污染风险有关的企业和项目授信的审批权限。
(五)董事会应审核和批准相关方案、政策、程序和规范,并安排适当资源,指定熟悉了解高耗能、高污染风险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相关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第二章授信政策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类的新建项目,不得提供授信支持;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且国家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升级的,可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授信支持;对于淘汰类项目,原则上应停止各类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授信。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绕开项目授信的程序,以流动资金贷款、承兑汇票或其他各种表内外方式向建设项目提供融资和担保。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密切关注授信企业节能减排目标的完成情况和环保合规情况,加强与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沟通,对其公布和认定的耗能、污染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的授信企业,除了与改善节能减排有关的授信外,不得增加新的授信,原有的授信要逐步压缩和收回。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重点行业落后生产能力的分析,对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已列入落后生产能力名单的企业和项目贷款,要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及时调整、压缩和收回与落后产能有关的授信。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跟踪国家确定的节能重点工程、再生能源项目、水污染治理工程、二氧化硫治理、循环经济试点、水资源节约利用、资源综合利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清洁生产、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示范及推广、节能技术服务体系、环保产业等重点项目,综合考虑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机制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有重点地满足其信贷需求,并做好相应的投资咨询、资金清算、现金管理等金融服务。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得到国家和地方财税等政策性支持的企业和项目,对节能减排效果显著并得到国家主管部门表彰、推荐、鼓励的企业和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给予授信支持。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实施有差别的地区信贷政策,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在同等条件下,对节能减排显著地区的企业和项目,可优先给予授信支持;对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区域限批”或“流域限批”名单的地区,要从严控制授信。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国家实施节能减排战略带来的业务发展机遇,加强金融创新,积极开发与节能减排有关的创新金融产品。
第三章授信管理
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本着“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客户的业务”的原则,通过现场调查和向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征信部门咨询以及其他适当方式,深入了解授信企业和项目的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保合规情况,仔细分析授信企业和项目可能存在的耗能、污染问题以及可能引发的各类风险。
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项目开工建设的“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查,以项目获得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作为项目授信合规审查的最低要求。银行业机构在进行合规审查时,既要关注形式上的合规要求,如相关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的权威性、完整性和相关程序的合法性,又要关注实质上的合规要求,包括新上项目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趋势,项目环评要与规划环评的总要求相容,技术经济标准原则上应向国内先进水平和国际水平看齐。
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项目建设授信资金的拨付管理。建设项目应获得而未获得环评审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预先拨付资金进行开工前准备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营与主体工程不同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暂停主体工程建设的资金拨付,直到“三同时”实现为止;项目完工后应获得而未获得项目竣工环评审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拨付项目运营资金;对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建设的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授信管理中应督促建设企业遵守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环保及相关法律要求,遵循对国际融资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的国际良好做法。
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项目授信的分类管理,有条件的银行可以根据借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将其分为三类:
A类:严重改变环境原状且产生的不良环境和社会后果不易消除的项目;
B类:产生不良环境和社会后果,但较易通过缓释措施加以消除的项目;
C类:不会产生明显不良环境和社会后果的项目。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上述不同类型的项目授信进行分类管理。对列为A类项目和B类中有较大风险的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乃至重要的第三方如承包商、供应商、监理商等,建立和实施针对环境影响的管理制度和行动计划、与当地社区和社会公众的沟通制度、监测、评估和报告(公告)制度,同时通过独立的第三方对其环境风险控制的机制、能力、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对B类中风险较小的项目和列为C类的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建设单位的环境风险控制给予适当关注。
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存在重大耗能和污染风险的授信企业应实行名单式管理。进入名单的授信企业包括被国家和地方节能减排主管部门列为重点监控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认定的其他存在重大耗能、污染风险的授信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与节能减排主管部门沟通,及时了解上述企业的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保合规情况,不断更新企业名单,对列入名单的授信企业要加强授信管理。
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寻求各种方式缓释与耗能、污染有关的合规与授信风险,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提高资本金比重,发行中长期公司债(企业债),增加节能降耗的技改项目和投改计划,并以有效益的项目建成后的经营权、现金流作为授信的质押,还可要求建设单位对项目投保建设期保险,投保与耗能、污染风险有关的工程责任险、环境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对存在重大风险的授信企业和项目,可以通过银团贷款加强管理,分散风险。
第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贷产品的风险定价时应充分考虑授信企业和项目与耗能、污染有关的授信风险,按照风险与收益相称的原则,合理确定节能减排授信定价。在确定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指标和分配经济资本时,应充分考虑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中的企业和项目可能引发的各类风险影响。
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密切关注国家调整产业结构、关闭落后产能对授信企业和项目偿还能力的影响,密切关注节能减排政策变化和节能减排标准提高对授信企业和项目的现金流的影响,加强敏感性分析,并在资产风险分类、准备计提、损失核销等方面做出及时调整。
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涉及耗能、污染风险的企业和项目的授信合同管理,在授信合同中订立与耗能、污染风险有关的条款,包括借款人声明节能减排合规的条款,未履行承诺或耗能、污染风险显现时,同意加速回收贷款或中止贷款的条款;同意提前行使抵质押权的条款等,并严格监控违约风险。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积累与耗能、污染有关的专业知识,努力提高本机构对涉及耗能、污染风险的企业和项目的授信管理能力。可以根据本机构的业务规模、授信行业和客户的风险特点,培养和引进有关专业人才,也可以借助第三方评审或通过其他有效的服务外包方式,获得相关专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节能减排授信工作的信息披露,公开本机构的节能减排授信政策和标准,披露存在重大耗能、污染风险的企业和项目的授信情况等,接受市场和利益相关者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银监会将把节能减排授信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评级的重要内容,将评价结果与被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分支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落实到位的,予以鼓励。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授信比例大、增长速度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安排专项检查。必要时,将要求外部审计师关注被审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和项目有关的授信风险和合规风险。
受种植业结构调整、耕作制度改变、天气降雨频繁、温度适中等多种因素影响,在我国许多水稻、玉米产区粘虫发生偏重。粘虫是一种迁飞性、暴发性的杂食性害虫。8月上旬以来,内蒙古通辽和赤峰、河北廊坊、唐山、保定、沧州、秦皇岛、北京、天津、山西晋中等地三代幼虫相继暴发,面积之大、范围之广、密度之高为近年罕见,对玉米、谷子、水稻等秋粮作物生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为有效控制粘虫危害,我国中心组织制定了2012年粘虫防治技术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加强粘虫防治工作,确保秋粮丰收。
附件:2012年粘虫防治技术指导意见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2012年粘虫防治技术指导意见
粘虫是一种迁飞性、暴发性的杂食性害虫。7月中下旬以来,东北、华北地区降雨频繁、温度适中,气候条件特别适宜粘虫的集中迁入和发生为害。8月上旬,内蒙古通辽和赤峰,河北廊坊、唐山、保定、沧州、秦皇岛,北京,天津,山西晋中等地三代幼虫相继暴发,面积之大、范围之广、密度之高为近10年罕见,对玉米、谷子、水稻等秋粮作物生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据统计,全国二、三代粘虫发生面积累计已近一亿亩次,三代粘虫危害范围仍在扩大,为有效控制粘虫危害,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 防治策略
针对粘虫繁殖速度快、短期内暴发成灾,3龄后食量暴增、抗药性增强等特性,粘虫防治应采取“控制成虫发生,减少产卵量,抓住幼虫3龄暴食危害前关键防治时期,集中连片普治重发生区,隔离防治局部高密度区,控制重发生田害虫转移为害。密切监视一般发生区,对超过防治指标的点片及时挑治”的策略。
二、防治技术
(一)防治成虫,降低产卵。利用粘虫成虫产卵习性、趋光、趋化性,采用谷草把、糖醋液、性诱捕器、杀虫灯等诱杀成虫,以减少成虫产卵量,降低田间虫口密度。
1.谷草把法。一般扎直径为5厘米的草把,每亩插60-100个,5天换一次草把,换下的枯草把集中烧毁,以消灭粘虫成虫。
2.糖醋法。取红糖350克、酒150克、醋500克、水250克、再加90%的晶体敌百虫15克,制成糖醋诱液,放在田间1米高的地方诱杀粘虫成虫。
3.性诱捕法。用配粘虫性诱芯的干式诱器,每亩1个插杆挂在玉米田,诱杀产卵成虫。
4.杀虫灯法。在成虫产卵期,于田间安置杀虫灯,灯间距100米,晚8点至早5点开灯,诱杀成虫。
(二)防治幼虫,减轻危害。在幼虫发生初期及时喷药防治,把幼虫消灭在3龄之前。
1.达标防治。当水稻田虫口密度达25-30头/平方米、玉米田虫口密度达30头/每百株以上时,每亩可用50%辛硫磷乳油、80%敌敌畏乳油、40%毒死蜱(乐斯本)乳油、75-100克加水50千克或20%灭幼脲3号悬浮剂或25%氰·辛乳油20~30毫升或4.5%高效氯氰菊酯50毫升加水30千克均匀喷雾,或用5%甲氰菊酯(灭扫利)乳油、5%氰戊菊酯(来福灵)乳油、2.5%高效氯氟氰菊酯(功夫)乳油、2.5%溴氰菊酯(敌杀死)乳油1000-1500倍液、40%氧化乐果1500-2000倍液、10%吡虫啉2000-2500倍液喷雾防治。
2.早期防治。低龄幼虫期可用5%卡死克乳油4000倍液、灭幼脲1号、灭幼脲2号或灭幼脲3号500-1000倍液喷雾防治,防治粘虫幼虫效果好,且不杀伤天敌。
3.注意事项。施药时间应在晴天上午9点以前或下午5点以后,若遇雨天应及时补喷,要求喷雾均匀周到、田间地头,路边的杂草都要喷到。遇虫龄较大时,要适当加大用药量。虫量特别大的田块,可以先拍打植株将粘虫抖落地面,再向地面喷药,可收到良好的效果。对侵入玉米雌穗的粘虫可采用涂抹内吸剂药液的方法防治。施药机械可采用自走式高秆作物喷雾喷雾机、风送式喷雾机或采用烟雾机喷雾。喷雾时要穿好防护服,戴好口罩。
(三)建封锁带,防止转移。在粘虫迁移危害时,可在其转移的道路上撒成15厘米宽的药带进行封锁;或在玉米田亩用40%辛硫磷乳油75-100克加适量水,拌砂土30公斤制成毒土撒施进行隔离。
三、工作措施
(一)高度重视,及时部署。各地要充分认识、高度重视粘虫防治工作,及早部署防控工作,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立即行动起来,充分发动群众,搞好宣传和组织发动工作,迅速掀起查治,力争把其危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强化监测,准确预报。各地农业植保技术部门应及时掌握本地发生情况,明确发生分布区域、田间幼虫密度和重点防治田块,及时虫情信息,指导开展防治。未来可能发生区域的植保机构应进一步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准确掌握虫情,做好防治准备。
(三)突出重点,集中防控。根据粘虫的危害特点,针对玉米粘虫重发地域集点,要强调“突出重点,集中防控”。积极组织开展专业化大面积连片统防统治,有效防治低龄幼虫,严格控制重发田幼虫转移危害,提高防治效率和效果。
这些改革虽然动机良善,且迎合了解决司法不统一问题的实践需求,但其中存在规范性严重不足的问题,也显现出改革尝试的随意性,极大影响了典型案例对审判指导作用的发挥。针对这一现象,人民法院将建立规范的案例指导制度列入了“二五改革”纲要范畴。我们认为,规范案例指导制度首先应对司法不统一现象进行深入分析,再依此定位案例指导制度的功能,并在具体制度构建中加以贯彻。
一、逻辑起点:司法不统一现象的类型化分析
司法统一是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司法不统一,同案不同判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原则的违背,十分有损裁判的公信力和司法的权威。而长期以来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我国时常出现,诸如王海知假买假索赔在甲地法院胜诉而在乙地法院败诉的司法不统一现象(注:1995年10月,王海知假买假索赔案在北京胜诉,但在1998年9月天津一中院判决的无绳电话打假案中却遭败诉。类似情形还有四川绵阳和山东济南同一年各有一起状告脑白金虚假广告宣传的诉讼案件,尽管案情事实几乎完全相同,但两地法院的判决结果却完全相反,绵阳消费者败诉,济南消费者胜诉。 已激发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不满和怀疑。客观看来,这一现象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归责于立法对消费者定义的不明确,以致给审判权的行使带来了难度,使裁判结果有了不确定性。尽管如此,但正如法国民法典所规定的,法官不得借口无规定或法律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予以判决,(注:1804年《法国民法典》“总则”第4条。) 法官的裁判责任不可放弃。而在无法可依或无明确法律可依的情况下,裁判责任的承担并不意味着因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便可以随意裁判。由于其裁判职责的不可放弃,基层法院的法官对因此而产生的司法不统一并无太多可以指责的过错,而被宪法赋予指导下级法院审判职能的上级法院恐怕难辞其咎,甚至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正是上级法院指导审判的不及时导致了司法不统一现象的产生及扩大化。由此观之,上级法院加强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指导是解决司法不统一现象的应有对策,案例指导制度就是对策之一。但如何加强案例指导,就必须把研析问题的起因——司法不统一现象作为其逻辑起点。
我们认为,从司法不统一产生的原因看,司法不统一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基本类型:其一,无自由裁量权下的司法不统一,这种司法不统一具有一定的人为性和偶然性。即在法律本身规定并无空白、模糊等瑕疵的情况下,法官本无自由裁量的空间,但因法官的专业能力、法官道德素养、司法环境等人为因素致使案件在处理时出现与可预期结果不相统一的违法裁判。法官的专业能力、道德素养、司法环境等是影响裁判质量的重要因素,法官专业素养差必然会导致对法律理解的不准确,从而使裁判在罪名的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等关键点上出现错误,道德素养低下的腐败行径也将使案件是非混淆,黑白颠倒,而司法环境的不理想有时也会给审判人员带来无法抗拒的外部压力,地方保护主义必然伴随着受案难(注:如有些地方政府公然阻碍法院受理房屋拆迁、计划生育等行政案件。)、审判难、执行难等现象。在法律规定十分明确,法官并无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受上述非正常因素的影响,裁判偏离了人们对法律的合理预期,人为制造了公正裁判与不公正裁判共存的司法不统一现象。
其二,自由裁量权下的司法不统一,这种司法不统一具有一定的天然性和必然性。有司法行为,往往就伴随有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与法律本身的固有缺陷相关。首先,法律通过特定语言而得到承载和展示,“语言之外不存在法”(注:[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3页。),但语言的表达能力是有限的,“世界上的事物比用来描绘它们的词语多得多。”“不管我们的词藻是多么详尽完善,多么具有识别力,现实中始终会存在着为严格和明确的语言分类所无能为力的细微差异与不规则的情形。虽然许多概念可以被认为是对存在于自然世界中的关系与一致性的精神映象,但对现实的这种精神复制,往往是不精确的、过于简化的和不全面的。”(注:[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464—465页。) 因而,通过语言表述出来的法在总体意义上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模糊性,适用到案件中,就必须通过法官解释法律的行为得以具体化,自由裁量权也就因法律解释的产生而产生。其次,立法的稳定性带来的不足给了自由裁量权诞生的空间。稳定性是立法的必然要求,稳定的立法既限制着有权者的恣意和职权滥用,又给人们提供了一个可资参照、可以信赖的行为范式,是保证法律获得权威的基础和前提。但立法的稳定性也是一柄双刃剑。立法,即使是十分具有前瞻性的立法也无法预料并穷尽人类社会生活中将可能出现的一切社会现象,无法紧跟社会变迁的步伐,因此,立法从初始时就伴生有其本身无法消除的时滞性。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英国法学家梅因指出:“在法典时代开始后,静止的社会和进步的社会之间的区分已暴露出来”。(注:[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3页。) 立法的时滞性必定带来立法空白的尴尬,而立法空白又使法官获得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正当性和必然性。
在存在自由裁量权的情形下,由于法官个性特征及价值取向的差异,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常常会出现不相一致的情况。美国现实主义法学代表人物杰罗姆·弗兰克对1914—1916年纽约市治安法院几千个轻微刑事案件和处理结果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治安法官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差别达到了惊人的程度。在送交一个法官处理的546个被控酗酒的人中,他只释放了1人。而在由另一个法官处理的673个被控酗酒的人中,有531人被判无罪。在扰乱秩序行为案件中,一个法官只释放了18%的人,另一个法官则释放了54%的人。据此,他认为“司法是由情绪,直觉的预感,偏见,脾气以及其他司法非理性因素决定的。”(注: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40—341页。从这一论据也可以看出,司法不统一现象并非成文法国家所独有,判例法国家也不能幸免。) 尽管这一观点较为偏激,但其中蕴藏的因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而致使司法不统一现象不可避免的涵义倒也不无道理。
进一步研究可以发现,法律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授权方式不尽相同,因此而产生的司法不统一现象也不一样,因自由裁量权的授权方式而产生的司法不统一现象可细分为两种情形:
一种是明示裁量权下产生的司法不统一。现实生活中的案件纠纷可谓姿态万千,针对每种情况作出十分明了清晰、细致入微的对应规范,使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充当“自动售货机”的角色,并非立法不愿,实属立法不能。因此,立法者在明知其无法达到这一宏伟目标时,有时也不得不在特定范围内明确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在立法上,这种明示的自由裁量权通常表现为定量的裁量权。如刑期年限的长短,绝大多数情况只能用“3年以上7年以下”等字眼来表述以供法官选择适用,混合过错中民事责任的分担也只能视其“实际情况”来确定各自的担责比例。可以想像,在如此明示授权的前提下,相同案件出现不尽相同的裁判,司法出现不统一现象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另一种是默示裁量权下产生的司法不统一。即立法本意并没有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但由于人们对法律载体的语言理解出现分歧,或是传统法律理解损害现时的社会整体利益,或是社会变迁过程中产生了新的社会关系需要司法作出调整,而秉性稳定的立法本身又无法迅速回应如此种种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加之法官裁判职责的不可放弃,所以,综合考量就可以得出,立法在这一特定情况下必然隐含着默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意思,这种裁量权一般关涉到案件的定性问题。既然司法前提——法律本身出现了模糊或空白,在不同法官不同的价值判断下,司法结果从总体而言或从比较角度来看也可能就是模糊的,尽管单个裁判必然是明晰的。
二、功能定位:案例指导制度消减司法不统一的进路
规范案例指导制度似乎是随着司法不统一现象逐渐被社会所关注而浮出水面的,但解决司法不统一的努力却并非从此而开始的。事实上,我国的立法及司法体制设计了很多种途径来解决司法不统一问题。譬如,通过立法修改、立法及司法解释可以填补立法空白,明确法律含义,消除理解分歧,统一司法尺度;通过审级设置,上级法院不仅可以为不满一审判决的当事人提供救济的机会,而且可以凭靠其较高权力位阶所有的潜在影响力及现实中改判、发回重审措施的运用来纠正下级法院对法律的错误适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所辖范围内的司法统一。此外,各种内外部监督力量和制度、法官本身的裁判自律意识、法官职业化建设等等都是约束或规范法官行为,引导裁判结果趋于合法化、正当化,增进裁判的可预期程度,促进裁判前后一致,避免“今日之我非昨日之我”(注:贺卫方:《论最高法院》,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8月23日。) 情况发生的重要要凭靠。
可以说,由于立法缺陷、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及自由裁量权的必然存在,司法不统一现象是任何司法制度都无法根除的痼疾。但正如有学者所言,“虽然法律人永远也不可能成为在实验室里工作的自然科学家,但是,他们仍然需要追求确定性,同样的事项同样对待便是这种确定性追求的标志”,(注:贺卫方:《统一之道》,载《河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 为实现司法于统一目标的趋近,再多的制度都可能都是不够的但却是必须的。
无疑,借鉴判例法但又期望避免判例法的弱点,建构我国现行司法体制所能包容,现实又迫切需要的案例指导制度也是消减司法不统一现象的有效手段之一。目前,尽管不少法院进行了案例编辑工作和制度性的改革尝试,但这些自发性的努力显得比较混乱,其表现举其要者有:一是案例编辑的目的不明。尽管各级各地法院编辑案例都有指导审判的目的,但实践中却掺杂着汇编资料、记载历史、政策宣示(注:各级各地法院汇编案例时往往将一些譬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反腐败过程中出现的大要案等等纳入其中,而这些案件的法律适用有时并不存在争议。这一情况说明,记载历史、政策宣示也不适当地成为目前案例制度的功能。) 等多重目的并因此也淡化了它的审判指导意义。二是案例权威性不够,权威载体所的案例在实践中遭受冷遇没有被参照适用,典型性案例的潜在约束力并未实现。(注:尽管我国目前未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等权威媒介上的典型案例以约束力,但在法官的潜意识中一般都认为它有一定的约束力。但由于案例指导制度的不规范,这种潜在约束力有时也遭到坚决的否弃。以近年来各地出现的学生因考试舞弊而学校拒绝颁发毕业证或学位证的行政案件为例,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刊登了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不予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但近年来在南京、南昌出现的多起类似案件却并未接受田永一案的指导,作出了相反的判决。) 三是案例的主体、载体混乱, 目前从基层法院到最高法院都在利用各种媒介案例,使审判实践无所适从。四是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标准不明确,遴选程序不规范,不少法院只是组织了一些文字功底较好的人员,将并无通过严格筛选程序的案件加以整理、润色,且未经严格审定就形成了本辖区内的所谓的指导性案例。
概括来说,现行的案例制度或案例编辑工作功能的定位可以说是全方位的,既有记载重大案件审判历史的功能,又有使一般(非重大疑难)法律问题具体化的功能,也有明晰法律含义、弥补法律空白、解决法律适用难题的功能,甚至有的还承载着著书立说的功利目的。这种多元功能的定位,不但使案例制度难负其重,而且有违案例指导制度的初衷。这些问题的产生,其主要原因在于人们对司法不统一现象缺乏理性认知,且未能因此给案例指导制度的功能加以适当定位,并找到通过案例指导制度来消减司法不统一现象的进路。
我们认为,前文对司法不统一现象的类型化分析,能够为寻找案例指导制度在其能力范畴之内如何消减司法不统一现象提供恰当的逻辑进路。在此,我们还必须重申一个前提,即案例指导制度只是解决司法不统一问题的途径之一,期待以此来彻底解决所有类型的司法不统一现象无疑不切实际,且必将继续导致制度的混乱,无法实现制度的良好初衷。因此,案例指导制度的功能不宜也无力多元化,集中力量解决现实迫切需要其解决且能解决的问题才是案例指导制度的着力点所在。
并非所有人为的司法不统一现象,案例指导制度都能起到作用。道德沦丧的腐败行为如果无法因刑罚的威慑力而得到遏制,那么寄希望于案例指导制度的教化无疑是十分可笑的;而地方保护主义的肆虐、司法环境的恶劣往往与以权压法不可分离,既然神圣的法律都不得不屈服于权力的,指导性案例又能有何作为?因此,在立法本身没有缺陷但因这些人为因素制造的司法不统一现象中,案例指导制度无力开辟出可作用空间。但对于因法官专业素养低下造成的司法不统一现象,案例指导能起到一定的消减作用。我们认为,既然立法本身并无瑕疵,对一般法律问题(非因立法本身缺陷而出现新型、疑难的法律问题)本无阐释的必要,但考虑到我国法官素质参差不齐的现实状况,借助于案例指导制度来增进法律适用的准确度也不失为一种方法。但案例指导制度的主要功能着力点不应在此,尤其是最高法院不宜从事此类案件指导。一方面,这并非审判实践普遍的迫切需要,相比一般法律问题的案例化阐释,新的法律问题、疑难法律问题的案例化阐释显然更是普遍司法主体的迫切需要,也是统一司法的关键环节。另一方面,如果从这一功能定位出发来选择案例,可以说几乎每个法律条文都需要一个、几个甚至十几个案例来加以阐释,如此繁重工作不仅其价值极得质疑,而且也是最高法院所无力承担的。各地方高级法院可以根据辖区内法官的素质情况和案件审理动态,适当地开展此类案件指导工作。
如此一来,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消减因此而产生的司法不统一现象自然应是案例指导制度的主要功能指向。但由于明示自由裁量权和默示自由裁量权之间存有差异,定位案例指导制度的功能就应作进一步的分析,而不能草率得出上述结论。我们认为,其一,统一规范明示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应成为案例指导制度的功能。目前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同类案件裁判不同的数量责任颇有微辞,有的法院在推行案例指导制度时也以规范这一情形为目标。比如,因推行“先例判决”制度而引起巨大反响的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其负责人在谈到该制度的出发点时就曾有过这样一段表述:“在法律对某一犯罪行为规定‘3年以上7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内,是判处3年合适,还是判处7年恰当,如果有‘先例判决’作指引,大体相同的案情都处以3年或7年,那么当事人认为就是公平的、适当的。”(注:李广湖:《“先例判决”:法制统一的有效途径》,载《河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 但我们认为,相同案件作出相同裁判在定性上也许是可能的,但在定量上几乎是不可能的。也正因为立法者熟知这一规律,无力做到量化责任时的精确,所以其理性地放弃在这一方面的努力,明确授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一定意义上也是默认了因此而产生的司法不统一现象。当然,司法对此不应持消极放任态度甚或滥用裁量权,以适当的方式能动地加以干预,极力消减这种司法不统一方为正道。我们认为,对于立法明示的量化裁量权,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制定量刑建议权(注:该建议也不宜上升为立法层面,否则必将使法律变得机械僵硬,无法适应复杂多样的案件事实,也会影响裁判的实质公正。) 等等的解释方法进行细化,减小“法律涵量”及法官裁量(注:武树臣先生认为,某一法律规范的“法律涵量”大,该法律规范的概括程序就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大,而某一法律规范的“法律涵量”小,该法律规范的具体程度就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小。参见武树臣:《法律涵量、法官裁量与裁判自律》,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1期。)。相比较而言,高度具体化且信息含量不大的案例在这一方面所起的作用明显不及细化的解释性文件。既然如此,统一规范明示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就不应成为案例指导制度的着力点。特别是承担指导下级法院审判任务最重的最高人民法院,更不宜企图以案例的方式来实现统一定量裁量权的目的,否则将必然因小失大,忽略了更为重要的定性指导。
其二,消减默示裁量权产生的司法不统一应是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主要着力点。首先,这反映了司法实践最迫切的需求。与明示裁量权相比,法官行使默示裁量权更容易使案件产生不公正的结果,损害当事人及社会利益,法官行使默示自由裁量权导致的司法不统一现象在性质上也更为严重,且为立法本意所不愿,是社会对司法不统一现象可以进行合理指责的主要方面。无论从法官或社会的角度,都迫切需要通过案例指导制度来对此进行规范。其次,这与案例指导制度的特点相契合。与立法或司法解释相比较,案例指导制度之所以值得推崇,并不在于它能够提供具体化的法律解释,而是在于它的快捷反应特点,能对默示自由裁量权下产生的疑难法律问题进行及时的规范说明,高效率地达到司法统一的目的。再次,对明示自由裁量权的定量指导具有明显的理想化倾向,而对默示自由裁量权的定性指导则更为现实和理性。最后,与现行案例编辑工作或案例制度多元的功能相比,案例指导制度功能定位单一化可以有效解决目前案例工作中出现的主体多样、权威不足、标准混乱等问题,能使制度的指导思想更为明确,案例的选择标准更加清晰,指导审判的效果更加明显,制度的权威性更高,制度体系更加科学。
三、制度构建: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化
1、指导性案例的主体。如前所述,除最高法院可以指导性案例, 及时消减因默示裁量权带来的司法不统一现象外,各地高级法院可以根据辖区内法官的素质情况和审判动态,指导性案例,对一般法律问题加以具体阐释。而中、基层法院不宜像目前一样指导性案例,一是因为中、基层法院的法官素质相对而言较低,对法律问题的把握相对容易出现偏差,二是因为中、基层法院的审判任务重,无法从人力、时间上保证指导性案例的质量,三是因为指导审判的职能理应由层级更高的法院来承担,四是因为如果各地方法院均可指导性案例,可能会出现“方言岛”的危险(注:张卫平:《本土先例:观察与思考》,载《河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形成另一种司法不统一。
2、指导性案例的约束力问题。 由于最高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是出于能动解决立法模糊或立法空白的目的,涉及案件定性的是非问题,若没有一定的约束力,则案例指导制度有可能流于形式。有观点认为,即使最高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没有明确的约束力,也会有潜在的约束力。但从现实角度看,至少中基层法院在适用法律时由于其裁判很少可能会因违背最高法院的指导性案例而被最高法院发现及改判,其更多的则会出于功利的目的,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同时揣摩上一级法院的意图以避免案件被改判,所以这种潜在约束力很值得质疑。前文所举的类似于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要求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尽管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指导,但各地法院仍然作出不同判决就是对这一现象的有力说明。我们认为,无论从其内容的重要性还是为追求指导效果而言,最高法院的指导性案例都应当赋予一定的约束力,对此可以把指导性案例作为司法解释的一种辅助形式。(注:也许这使案例指导制度有走向判例法倾向的嫌疑,但我们认为,只针对某些新型疑难法律问题且经过严格程序挑选的指导性案例只是一种解释法律问题的方式而已,并不具有使我国法律体系受到冲击的力量。另外,在我国审判历史上也曾经出现过明确赋予指导性案例以约束力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如1985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并在通知中指出:“近年来,不少人民法院反映,在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时,对如何具体应用刑法第181条的规定在理解上不够明确,遇到一些困难。现将我院审判委员会第227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4个案例印发给你们,供参照办理。”(参见周道鸾:《中国案例制度的历史发展》,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5期。)) 而各高级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不应具有同样的约束力,但在审判实践中也应强化案例意识,把它作为当事人辩论或辩护及法官裁判说理的根据,(注:一些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在裁判案件时,较为注重引用案例。如德国,在1990年至1995年,联邦的判决中引用判例的比率是97.02%。1992年至1995年联邦财政税务法院公布的判决中有99.29%引用先例。参见王玧:《判例在联邦德国法律制度中的作用,载《人民司法》1998年第7期。) 对与指导性案例不符的判决应通过法定程序加以修正。
3、指导性案例的选择标准。因主体、指导目的的不同, 选择指导性案例的标准应当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的地方。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选择指导性案例的共同标准主要有:第一,立足于解决法律适用中的难题,而不应是简单的案件资料编撰。第二,具有法律责任定性而非定量的指导意义;第三,有法律解释的内容且解释符合公平、正义之法律精神;第四,明确具体。不同标准在于,最高法院的指导性案例的内容应当围绕因立法模糊、立法空白所带来的重大、新型、疑难的法律问题,目的是对其明确界定一个司法准则,所选案例尽量少而精。但高级法院所选择的指导性案例,其内容应主要限于一般法律问题的进一步阐释,目的在于提高法官对法律应有的理解和适用能力,所选案例的数量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适当多一些。
4、指导性案例的选择、确认程序。为了确保指导性案例的质量, 应设置严格的案例遴选程序。指导性案例可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中、基层法院指定某一部门负责案例的报送工作,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设立专门的案例审查机构,由业务理论水平较高的法官组成,并聘请法学专家作为咨询员。为确保案例的质量,案例前还应经过专门的确认程序,由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确认通过。
关键词:隧道 特殊区段 预制梁架设
随着国内高速铁路的迅猛发展,尤其是近几年高速铁路越来越多的向西南和西北的多山地区修建,桥梁铺架遇到了许多前所未见的新工况。例如桥隧相连区段的首末孔预制混凝土梁的架设问题。为了不切翼缘实现过隧道运架梁,国内箱梁运架设备厂家研制了几种新型运架设备,包括运架一体机式架桥机、隧道内外通用架桥机、导梁式分体过隧运架设备等。以上几种机型均可实现隧道进出口零距离架梁,但对于两隧道间只有一孔预制梁的情形,桥梁铺架非常困难。在时速350km线路上如何用运架一体机架设以上情形的混凝土梁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1、特殊区段线路研究情况
兰新高速铁路建成后列车时速为250km,但工程建设是按满足时速350km的标准进行施工修建。整条线路为有碴轨道,混凝土梁宽为12.2m,梁高为3.05m,隧道断面半径为6650mm,最宽处为13300mm,曲线半径不小于5000m。图1是兰新铁路隧道断面图。
图1 兰新铁路隧道断面图
中铁十八局在所建标段中遇到了极端特殊工况,即红崖村隧道出口:桥台距离隧道口断面-0.92m,出洞口经一孔32m预制梁和0.08m路基进入米拉湾隧道,架梁设备为双梁运架一体式架桥机。图2是运架一体机常规架梁实况照片,该机型施工原理及结构特点业内人士已经很了解,本文不做赘述。下面针对该特殊工况详细研究架梁过程。
2、特殊区段桥梁架设方法研究
运架一体式架桥机由运架梁机和下导梁机共同组成。运架梁机用于吊运下导梁机桥头就位和桥间转移,吊运混凝土梁到达待架孔位,配合下导梁机完成箱梁架设;下导梁机用于引导运架梁机喂梁,完成箱梁架设,自行倒运支腿完成过孔。
运架一体机出隧道口架梁的难点是混凝土箱梁在隧道内提升高度受到限制,下导梁正常架梁位又在隧道路面以上,导致运架梁机不能在隧道内携梁与下导梁架梁小车对接。为了实现出隧道口零距离或负距离架设箱梁,就需要将下导梁机降至低位,使下导梁上轨道面低于混凝土梁下平面100mm以下。
本案红崖村隧道出口与米拉湾隧道进口之间仅有一孔32m梁,且隧道进出口与墩台紧密相连,在运架梁机与架梁小车对接时,混凝土梁仍未出离隧道,由图1可见,混凝土梁在隧道内的提升高度极限为2350mm。而下导梁结构本身高度为2200mm,运架一体机的架梁工法决定了正常架梁时下导梁必须处于路基面以上320mm,下导梁上轨道面与混凝土梁下平面之间还需预留100mm安全距离,即正常架梁时混凝土梁下平面距路基面间隙应不小于2620mm,远大于2350mm。可见混凝土梁与下导梁之间已经发生干涉。采取的架梁方案为将下导梁降至低位,即取消下导梁与路基面之间的间隙,将导梁直接放置于隧道路面上。这带来另一个问题,喂梁到位后下导梁无法前抽。因为导梁长达82m,自重较大,直接放置于地面上摩擦阻力非常大,前抽动力不足。解决的办法是事先在隧道路面上相应位置设置凹坑,凹坑的深度及长宽尺寸需根据辅助托辊装置外形尺寸进行设计,满足恰好将辅助托辊放置于内而托辊踏面露出地面50mm高度。这样既实现了降低导梁高度的目的,又可将导梁下轨道面置于托辊上变滑动摩擦为滚动摩擦。架梁前事先将辅助托辊放置于路基坑中,下导梁放置于辅助托辊上就位。另外,由于导梁与地面间隙过小,其自身挠度会使得导梁前端啃住地面而无法前抽。解决的办法是准备若干φ50mm,长度大于3m的圆棒料放置于导梁前端下轨道面与地面之间,随着导梁前抽不断倒换圆棒使得导梁前端始终在圆棒上,圆棒沿地面前滚。此举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大前抽阻力,需在架梁小车前抽动力之外补充额外的前抽力。由于工况特殊,交通不便,无法借助推土机等外部动力,办法是在距导梁前端50m处预埋固定桩,固定桩强度要达到水平方向拉力不小于15t。将导梁前端支腿吊架装置的起升卷扬机构拆下,卷扬电机和卷筒安装于导梁前端箱梁内部,定滑轮组栓接于导梁前端面上,动滑轮组浮动,动、定滑轮组之间由φ13钢丝绳缠绕,倍率为10,用一根φ32钢丝绳将动滑轮组与固定桩连接起来。当导梁需要前抽时,卷扬机构与架梁小车同时驱动,即可实现导梁前移。由于卷扬机构卷筒容绳量有限,导梁前抽5m后需停下,调节φ32钢丝绳长度将动滑轮组前移5m,再继续前移导梁,如此反复实现导梁步进式前移。此法虽架梁效率偏低,但可实现在无需外部辅助设备的情况下架设两隧道间的仅有一孔预制箱梁。具体实施步骤见演示图3。
3、结语
多隧地区高速铁路桥梁的架设一直是施工难点,特别是桥隧相连区段,架梁效率普遍偏低,近年来投入使用的运架一体机式架桥机可以方便的运梁过隧道和桥间自行转场。然而对于两隧道间仅有一孔预制梁尤其是进出隧道口负距离架设箱梁仍是桥梁铺架的难点所在。本文研究的架梁方法虽效率偏低,却可以利用运架一体机自身机构实现特殊工况桥梁架设,避免特殊区段采用传统的现浇模式,节省工期,降低施工成本,可供工程建设单位技术人员研究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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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刘亚滨、刘利国、布鲁诺?马纽恩、张福德.运架梁一体式架桥机.中国,2767494[P].2006-03.
凉山彝族自治州是我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凉山州仍是四川省内社会经济发展稍微滞后的地区。近些年凉山州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在推进义务教育发展上下了不少功夫,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成都、绵阳、攀枝花这样的城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凉山州有自身的发展实际,其中义务教育仍处于薄弱环节。针对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程的教学来说,目前的教学效果不容乐观。在一线的教学中还存在若干的问题,比如教材老旧更替的同时,教育教学理念没有同步优化;仍然高度重视考试成绩,素质教育边缘化严重;缺乏有效的教师培训,教育教学质量有待提升。这些问题必须给予正视,否则是阻碍《道德与法治》课程的教学发展。
一、民族地区《道德与法治》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分析
针对凉山州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程的教学来说,虽然实行了一年的时间,但是在一年中面临的困惑和存在的问题是比较突出的,这些问题解决不了势必对严重阻碍《道德与法治》课程教学的发展。
(一)教材老旧更替的同时,教育教学理念没有同步优化
对于凉山州《道德与法治》课程使用的教材来说是教科版的,与老版的《思想品德》相比,七年级上册的变动不大,五个单元中只有一个单元是全新的内容。《思想品德》第四单元是《人与人之间》,《道德与法治》第四单元是《谁为我们护航》。其它的四个单元在目录和内容上都有很强的相似性,当然在具体的内容上是有所调整和改动的。而七年级下册的内容有截然不同了,只有《思想品德》第三单元《无序与有序》和《道德与法治》第五单元《无序与有序》的单元题目一样,但是在每一课的内容上又基本不同。细心的老师会发现,七下《道德与法治》课程的其它四个单元内容多数是八年级《思想品德》选取而来的,在内容上是有所调整和改变的。针对《道德与法治》的教材来说,变化是非常大的,但是在授课的过程中,一些教师没有及时的研读《教学大纲》,也没有认真分析新教材和比对老教材,在教学上存在一定的思维定势。很多教师拿起教材就上课,首先结合老教材勾画知识点,觉得只要把知识点落实好了,学生的笔记整理好了,就万事大吉了。那么素质教育何在?道德熏陶何在?法制教育何在?教材老旧更替的同时,教育教学理念没有同步优化,这是凉山州《道德与法治》课程教学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仍然高度重视考试成绩,素质教育边缘化严重
凉山州每学年度都举行州、市级别的统考,各个学校相互比对,成绩被纳入目睹考试的有效基数。那么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层层施压,最后教师要晋级晋职也要拿成绩说话。自然而然,成?仍然成为目前《道德与法治》课程教学的主要目标。临近期末考试,各学校各教研组,层层施压,想尽一切办法,大搞题海战术,定做复习提纲,让学生走上“背多分”之路。在新授课上,教师首先完成的教学设计就是知识点的落实和作业设计,所有的教学手段都是为提升学生成绩服务的,素质教育被严重边缘化,这与《道德与法治》课程改版的初中是背道而驰的。《道德与法治》课程培养的不是读书记忆的机械,而是活生生的,充满情感和拥有是非观念的现代公民。
(三)缺乏有效的教师培训,教育教学质量有待提升
教学活动包括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两个部分。起引导作用的是教师的“教”,其关键作用的是学生的“学”。学生“学”不学跟兴趣的浓厚性有直接关系,如果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又与教师的“教”有关联性。为此,新形势下,如何提升教师的教学魅力和教学技能显得至关重要。教师这个行业圈子比较窄,工作之后很多的教师没有及时的开展“继续学习”,通过自学来提升教师的素养在一般老师身上很难完成,那么在职培训就成为提升教师素质的关键所在。一些学校每周都会召开教研组会议,也会有公开课交流,但是起到的效果不太明显。《道德与法治》课程内容毕竟发生了一些调整和变化,一些老教师和没教授过《道德与法治》课程的老师也没有办法给出很好的建议,这也使得课程教学的质量不高。2016年开课以来,在此方面的培训较少,针对性的培训更少。一些农村学校的老师只能闭门造车。
二、新形势下优化民族地区《道德与法治》课程教学的对策研究
《道德与法治》的课程教学,由于教学目标和内容的调整,再加上实施的时间才一年,还处于探索阶段,存在一定的教学问题也是在所难免的。但是我们可以总结经验,透过文献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针对性的策略,这样可以少走弯路,促进《道德与法治》课程教学的可持续发展。
(一)强化教材教法研究,转变不合时宜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思维
《道德与法治》与《思想品德》相比,在教材名称、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上都发生一定的变化,那么教学理念也应跟着发生变化。所以作为教师要强化教材教法研究,转变不合时宜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思维,从个人、教研组到学校都要认真研读《教学大纲》,认真研究教学教法,实现资源共享,针对存在的教学困惑,通过集体的力量给与解决。《道德与法治》课程是我国倡导以德治国和以法治国战略的需要,是培养现代公民的需要。那么在授课的过程中教师要摒弃“唯分数是从”的理念,在重视智育的同时,强化德育、美育和法制教育。在课堂授课的过程中,让渡更多的时间给学生,激发学生学习的参与性和积极性,在评价学生上也做到多元化,关注学生的个性发展和品质发展,培养学生遵规守纪的观念,提升学生深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比如在学习七年级上册第一课《走进初中》 的时候,那么以往的教学模式就是教师讲解学校的一些基本情况,有条件的可以借助多媒体辅助教学。其实针对这堂课来说,就是了解学校,认识新同学。那么要想完成既定的教学目标,教师可以把理论课堂变成实践课堂。让学生走出教室,从既定的学校位置出发,一路讲解,一路观察,一路讨论,这样下来,学生对学校就会有更为直观的认识,并且在活动中也会认识新同学和新老师,这样的教学效果绝对比课堂讲授好得多。
(二)正确认识《道德与法治》课程,促进学生的可持续发展
《道德与法治》课程的教学不是让学生机械式的记忆相关知识,而是在课堂上,开展道德教化、培养他们遵纪守法的观念,让学生获得知识的同时,实现能力的提升和情感价值观念的塑造,促进学生的可持续发展。凉山州作为彝族地区,有自身的发展特点,在教学上也要适当的扩充教学内容,在教学方法和评价方法上要做到因地制宜。《道德与法治》课程针对的是全省的学情,那么针对凉山州来说,教师在授课的过程中可以适当的渗透和增加有关“民族团结”、“禁毒防艾”“凉山历史”、“彝族文化”等内容。在评价学生上,关注学生的成绩,但是更关注学生的成长和发展。同时,强化校际合作,学科融合,加快校本研修。
(三)做好相关培训,强化资源研发和共享
针对《道德与法治》 课程来说,毕竟是“新”课程,那么做好相关的培训就必不可少了。从教学大纲、教材教法、教学观念到教学模式等,都可以进行适当的培训。培训的方式很多,可以是专家培训、教师经验交流、赛课等等形式。目前最为有效的方式就是强化理论培训,突出实践交流。让有经验的老师,特别是教学理念新,教学成绩突出的老师现身说法。就西昌市区来说,阳光学校、航天学校、俊波外国语学校、天立学校、州民中、川兴中学等,都有一批能干的教师队伍,可以酌情甄选几位,做一次全州性的实战培训。强化与省教科所的联系,发挥州、市教科所的作用,举办相关的培训活动。另外,各学校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往往“各扫门前雪”,校际之间基本上很少有往来和联系,那么这是不利于《道德与法治》课程长远发展的。强化资源研发和共享是短时间内提升课程教学有效性的最佳选择,教育主管部门牵头,可以编写相关的教育教学资料和手册,给一线的教师答疑解惑,强化教师间的交流与沟通。已建立的教师微信群和QQ群,发挥它们的作用,让这些交流的平台成为促进课程教育教学发展的加油站。
(四)确定科学的教学目标,重视学生的品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