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对于碳排放的看法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碳排放权 总量控制及交易机制
基准及信用交易机制 资产归属
一、碳排放权交易模式
随着各国对碳排放权的探索和实践,国内外形成了不同的排放交易体系,但总体来说可将其归为两类:总量控制及交易机制(Cap &Trade Scheme)与基准及信用交易机制(Baseline and credit Scheme)。
(一)总量控制及交易机制
总量控制及交易机制指的是,监管者(通常是政府)制定一个履约年度的排放总量并确定相应的排放配额。监管者在期初向主体发放一定量的配额,发放形式有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有偿分配分为定价出售和拍卖两种),在年度结束前主体需要向监管者上缴与其排放量等量的配额。如果主体的排放量低于年初所发放的配额,则可以将节余的配额在市场上出售获利或者用以抵补以后年度的排放;如果主体的实际排放量超过了所分配的配额,则需要在市场上购买不足的差额。目前国际上采用比较普遍的是总量控制下的交易机制。
(二)基准及信用交易机制
在基准及信用交易机制下,监管者在期初为主体设定一个排放基准。在该基准以内,主体不需为其排放行为支付额外的成本。在期末,由独立的第三方测量该主体的实际排放量。如果排放量低于基准额,则主体可以获得与差额相等的信用配额(credits),该配额可以出售获利也可以抵减未来的排放。如果实际排量超过了基准,则主体需要在市场上购买不足的部分。
二、碳排放权的会计问题
鉴于当前世界普遍采用的是总量控制下的交易模式,本文接下来将对在总量控制的交易模式下的相关会计问题进行阐述。
(一) 碳排放权的资产归属
在会计处理上,碳排放权应归属于何种资产,当前理论界主要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1.碳排放权应确认为存货
认为排放权应确认为存货的理由是,排放量消耗配额,而主体的排放量又可以看作是主体的一种生产成本而与其它投入要素没有差别,因而配额实质上是一种待消耗的存货(王虎超和夏文贤,2010)。但该分类方式的反对者明确提出,如果主体要将一项资产确认为存货,按照准则规定该存货必须在主体的生产经营中被加以消耗,但实际上主体在产生排放行为的过程中,配额并未被消耗掉。因而,将其分类为存货是不恰当的(王虎超和夏文贤,2010)。
2.碳排放权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IASB在IFRIC3(已撤销)中明确表示,由于不具备实物形态,主体从政府处获得的免费配额属于无形资产,应当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该做法也得到了FA SB的认可(王虎超和夏文贤,2010)。同意此观点的学者大多是根据碳排放权的特征和无形资产的定义作出其应确认为无形资产的观点,如Ewer(1992),Wamhsganss等。苑泽明和李元祯通过碳排放权与土地所有权的比较发现,两者在所有权归属、资源稀缺性、价值实现方式、使用年限。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重大相似性,由此也认为碳排放权应该像土地所有权一样被确认为无形资产。
3.碳排放权应确认为金融工具
将碳排放权确认为金融工具的理由是,该配额可以在交易所或者柜台交易而迅速地转换为货币,而且也存在依附于该配额的衍生金融工具(王虎超和夏文贤,2010)。Adams (1992)、Sando:和Walsh (1993)认为:排放权可以被赋予衍生金融工具的地位,应以有价证券方式存储在银行,日后可以划分为期权,必要时可当作期货处理; Jurgen (2007)甚至将排放权直接视为一种可交易的货币。
(二) 碳排放权的计量属性
对于碳排放权应该采用何种计量属性,理论界的学者们看法不一,主要存在着以下三种支持者:
一是应采用历史成本。FERC(1993)认为:应按历史成本计量有偿获得的排污许可证,免费取得的按“零”计量。王爱国(2012)认为,由于国内碳交易市场尚不完善,运用公允价值存在一定困难,碳交易市场只是处于试点阶段,突出公允价值缺乏意义,因此国内当前应该采用历史成本。
二是应采用公允价值或现行市场价值。IASB(2004)认为: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取得(包括授予和购入)的排污许可证,这在IFRIC 3中也有所反映。
三是应采用动态估价。Ratnatunga等人((2010)提出了一种新的动态估价模型,将碳排放非货币量度转变为货币量度,对自身能够产生或耗费碳额度的长期碳资产进行估价,并为此设计了“环境能力强效资产”( ECEA)这一反映企业自身产生碳信用能力的新型无形资产项目。
三、结论及展望
随着可持续发展观念的深入,环境问题将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碳排放作为温室效应的主要造成因素之一,在未来必定在宏观政策上受到限制。对碳排放权的会计计量问题上,尽管不同的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但大多数学者认可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但在应用问题上还存在着一些困难需要着力克服。
2014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委《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用以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在排放配额上,该暂行办法和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具有相似之处,体现了有偿和无偿相配合的特征,在排放配额分配在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对于碳排放权在财务方面如何作出体现必然涉及到会计确认计量等问题,但在国际上却没能形成统一的计量方式,暂行办法的出台提供了碳减排的控制措施,却没在会计准则给出相应的处理规定,这给会计人员提出了挑战。如何建立完善的碳排放交易体系,是政府宏观层面需要长期考虑的问题;而对于碳排放权的会计问题,将是未来国内学者们需要重点思考的问题,国内亟需加快建立适合我国的会计处理原则。
参考文献:
【关键词】 碳排放权; CERs; 会计确认; 会计计量
一、企业碳排放权的取得
碳排放权是一种排污权,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联合国为每个有强制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确定一个碳排放配额,并允许额度不够用的国家向额度富余或者没有强制减排义务的国家购买排放指标。这些国家再将联合国分配给他们的排放配额分配给各个企业,企业取得排放配额就可以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排污。由此可见,《京都议定书》框架下发达国家缔约方分配到的排放配额,表现为一种排放权利,该排放权的稀缺性使其能够进行交易,并具有市场价值。为使发达国家履行减排义务,《京都议定书》规定了联合履行机制(JI)、清洁发展机制(CDM)和国际排放贸易(IET)三种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合作机制,JI和IET建立了发达国家之间的碳减排交易市场,CDM建立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碳减排交易市场。
对于没有强制减排义务的国家,企业可以不进行任何减排,也可以进行自愿减排。当企业处于自愿减排的市场时,企业应该将自愿减排所核定的碳排放额度推定为从政府取得的碳排放权,并按照强制减排市场一样进行会计确认。2012年多哈气候变化会议确定的2013—2020年为期8年的《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意味着我国在2020年之前仍没有强制减排义务,我国目前的碳排放权仍是我国企业与发达国家合作,通过CDM项目产生的“核证的减排量(CERs)”的一个统称。2020年之后我国承担强制减排义务的可能性将非常大,这就意味着我国对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在承担强制减排义务前后是截然不同的。鉴于此,我们需要对企业承担强制减排义务前后的会计处理分别进行研究,找出符合我国企业实际情况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企业碳减排量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在承担强制减排义务前,中国的碳排放权问题基本上都和CDM机制有关,当CDM项目通过审批程序在CDM执行理事会(EB)注册成功后,CERs就可以作为碳减排量资产进行核算并出售,目前CERs仍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类型。在承担强制减排义务前,我国企业的CERs与强制减排企业的碳排放权具有本质上的不同,所以我国通常将“碳排放权”改称为“碳减排量”。
(一)碳减排量的会计确认
我国学术界将碳减排量确认为资产已达成了共识,但对确认为何种资产尚未取得一致看法。张鹏(2010)、曾锴(2010)等认为CERs是为执行销售合同而持有的、可以在短期内变现的资产,应确认为流动资产存货(无形资产自然被排除在外);王爱国(2012)、彭敏(2010)、邸利芳(2011)等则认为CERs类似于我国现行的土地使用权等,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故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毛小松(2011)、王艳(2008)等认为CERs应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张小英(2012)等将其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李晨晨(2010)通过区分具体的业务背景,将我国有强制减排义务之前的CERs确认为无形资产,之后的CERs则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对于目前中国的CDM项目来说,碳减排量就是为了执行销售合同而持有,它的最终目的必然是出售,这也是研究者将CERs确认为存货的主要理由。但从“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的定义看,存货往往是生产过程中所必需的有形资产,而碳减排量是无形的,在我国非强制减排的大环境中,也不一定是生产过程中所必需的,因此将其确认为存货并不合适。
碳减排量(或碳排放权)是CDM项目企业拥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这与其他排污权类似,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但企业持有无形资产一般和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一致,都是为了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且一般将其作为非流动性长期资产进行管理。目前CDM项目企业持有CERs的目的是为了最终出售,因此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也不合适。
将CERs确认为金融资产的观点认为其符合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目的。实际上我国的CERs是根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的规定执行的,《办法(修订)》中对CDM项目报批时CERs的价格、CERs批准后的购买方、购买量以及成交价的底线等都有明确规定,并没有完全将碳减排量拿到金融市场上去交易。另外,我国目前碳排放权市场非常不完善,所以确认为金融资产也不合适。
CERs签发后,在会计确认上首先需要回答确认为流动资产还是非流动资产的问题。流动资产是能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被耗用的资产。第二承诺期的确定,意味着碳减排量被授权在2013—2020年八年期内都有效,因此应将CERs确认为非流动资产。至于该非流动资产的科目设置,可以考虑得长远些,为我国2020年后可能的强制减排做准备。建议专设“碳资产”一级科目,二级科目视情况而定,例如,对于签发的CERs,可设二级科目“碳排放权”①;对于购置的碳固长期性资产,可设二级科目“碳固非流动性资产”等。
(二)碳减排量的会计计量
对我国碳减排量会计确认的多样性决定了对其会计计量的不同。张鹏(2010)等将CDM项目产生的CERs确认为存货,对其初始计量是按成本计价的,后续计量按成本和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计量。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的学者按CDM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对其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则按以公允价值计量。将其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学者按公允价值对其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可见将碳减排量确认为哪种资产,其计量就一般遵循该类资产的计量规定。
因为我国的碳减排量有其自身的特点,对其会计计量方法的选取也必须考虑我国的实际市场环境。由于我国企业CDM项目主要进行的是原始碳减排量的交易,且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尚处在建设期②,因此碳减排量的公允价值无法获得,故在现阶段碳减排量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都不适合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而应采用历史成本计量,但随着碳排放权市场的日益完善,可以在条件许可的将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1.碳减排量的初始计量
我国的CDM项目审批程序包括项目设计和描述、国家批准、审查登记、项目融资、监测、核实/认证和签发碳减排量权证等步骤,该审批程序顺利完成一般最少需要3到6个月的时间,不论是否注册成功,前期的设计、包装、咨询等开发费用投入一般都会超过10万美元,所以CDM项目的开发成本比较高。由于只有碳减排量被EB批准后才能确认为碳减排量资产,所以企业可以借鉴无形资产研发的会计核算思路,设置一个新的成本类科目,即“CDM项目成本”科目,用来核算核准签证之前CDM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支出(不必像无形资产研发那样细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若EB签发了CERs而开发成功,将其转入“碳资产——碳排放权(成本)”科目;若开发失败,则全额转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科目。
2.碳减排量的后续计量
后续计量即期末计量,采用历史成本,企业应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其可回收金额可以通过市场上的市价进行计算=CERs存量×交易单价。若其账面价值>可回收金额,两者之差应计提减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3.碳减排量的处置
《办法(修订)》及《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CDM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国家和CDM项目企业所有,减排量收入由国家和CDM项目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分别所有。上交国家的部分是双方收益中国家的分成,所以建议将其确认为“其他应付款——国家”;企业自己的收入部分则可以专设“CERs销售收入”科目进行核算。当签订核证减排量买卖协议并收到付款,可以确认处置碳减排量收入时,借:银行存款,贷:碳资产——碳排放权(成本),其他应付款——上交国家部分,CERs销售收入。
三、企业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由于CDM的核心内容是有强制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出资金和先进技术设备,在发展中国家境内共同实施有助于缓解气候变化的减排项目,由此获得经过公证的减排量,实现其在《京都议定书》中所作的减排承诺。当我国在将来的某年有强制减排义务时,不但通过CDM项目产生的CERs会锐减,有减排义务的企业还要在减排量有缺口的情况下到企业外的市场购买碳排放权。那时我国对碳排放权的确认和计量就应与目前有强制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的处理基本一致了。下面对有强制减排义务的国外企业碳排放权会计处理的分析,就是我国企业有强制减排义务时的会计处理。
(一)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
国外大多数研究者认为,有强制减排义务的企业有偿获得碳排放配额后,应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企业的资产,具体可以确认为存货、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对于政府免费(无偿)发放的碳排放权,大多数公司在实务中采用了净额法,即只确认购买的碳排放权,而对政府免费发放的配额不予确认。
IFRIC的主要观点是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2002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下的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启动了总量—交易模式下排放权会计处理的研究,并于2004年12月了《IFRIC 3——排污权》解释公告,全面解释了有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该公告认为碳排放权应按照历史成本初始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按照《IAS 38——无形资产》进行处理,其限排义务按IAS 37号确认为负债。由于IFRIC 3存在计量基础和报告的不一致,最终于2005年6月被撤销,并由此产生了碳排放权会计处理方法的多样化。2003年美国根据碳排放配额的年度交付性质,按取得的历史成本将初始分配的排污许可证确认为流动资产存货。有的研究者根据英国FRS 13的规定,认为碳排放权本身是一种金融衍生产品,排放配额具有与金融工具相似的特征,因此将其确认为“金融工具”。日本会计准则委员会(ASBJ)经过几次修改,最终将排污权作为无形固定资产入账,而以交易为目的的排污权则参照金融商品会计准则处理。
专业碳排放核算会计准则的缺失直接导致不同的公司对碳排放的会计核算方法不同,最终影响到碳披露信息的可比性。国际上的这种会计处理混乱行为促使FASB和IASB于2008年开始合作研究“排放交易机制”项目,该项目意在建立碳报告和碳排放核算模型,规范对碳排放的会计核算方法,并于2010年取得实质性进展。
实际上,由于碳排放权有着不同的交易目的,因此其会计确认应根据具体的业务背景进行具体分析。目前我国不进行自愿减排的企业持有CDM项目产生的CERs的目的是单一的,即出售。对我国将来有强制减排义务的企业而言,初始分配到的碳排放权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需的一项生产要素,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在对该排放权配额使用过程中,持有碳排放配额的目的则可能是多样的,所以对其确认则可以根据其不同的交易目进行如下确认:1.政府分配给企业,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排放配额,有偿分配的,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并在持有期间判断是否进行累计摊销。2.若企业实际排放量大于政府规定的排放配额,企业需要从市场上购买碳排放权以弥补其缺口,该外购部分可以视同从政府有偿购入而确认为“无形资产”;若企业未从外部购入弥补该缺口,则该缺口应作为“预计负债”处理。3.若企业实际排放量小于政府规定的排放配额而剩余的排放配额,根据管理目的分两种情形进行处理:(1)若剩余部分结转下年自用,而非近期销售,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2)若准备近期销售,且碳排放权具有活跃的交易市场,应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4.企业仅仅为了近期销售购买的排放配额,应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即生产自用的,确认为无形资产;为了近期销售持有的,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另一种思路是和非强制减排时的会计处理一脉相承下来,可以在一级科目“碳资产”下进行核算,对于生产自用的碳排放配额,确认为“碳资产——生产自用碳排放权”;对于近期销售持有的碳排放配额,确认为“碳资产——销售持有碳排放权”。
(二)碳排放权的会计计量
目前国外实务界主要采用历史成本对碳排放权进行核算,而较少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对于生产自用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碳排放权,一般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处理:1.对于购买或拍卖取得的无形资产,可以按照成本法进行初始计量;2.对于无偿分配获得的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公允价值法进行初始计量。对于按成本法进行初始计量的,在后续计量中应当按照企业的实际排放量对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进行摊销,这部分摊销额应直接作为当期损益,计入费用科目。对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碳排放权,其价值波动将不计入损益或者所有者权益。对于应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碳排放权,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并将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当然,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完善后,公允价值计量将是最佳选择。
【主要参考文献】
[1] 吕能芳.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研究[J].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13(2):46-49.
[2] 张小英.刍议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J].中国外资,2012,10(上):136.
[3] 王军,滕晔,董影娜.碳排放权及其会计处理问题研究[J].华北科技学院学报,2012(3):90-92.
[4] 蒲春燕,孙璐.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研究[J].财会月刊,2012,4(上):3-5.
[5] 张彩平.碳排放权初始会计确认问题研究[J].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2011(4):34-43.
[6] 邸利芳,陈毓敏.基于CDM的碳排放权交易会计问题探讨[J].财会月刊,2011,6(下):52-54.
[7] 刘骁.低碳经济条件下的碳会计学发展[J].国际经济合作,2011(5):83-86.
[8] 李晨晨.不同市场成熟度下碳排放的会计确认与计量[J].财会月刊,2010(36):60-61.
[关键词]碳关税;影响;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5-0148-01
联合国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在各国权益的博弈和竞争下结束,虽然结果是产生了一个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但是可以看出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是全球各国的共识。一些发达国家也从自身利益和优势出发,寻求采取征收碳关税来改变目前全球环境。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发达国家其实是借着保护全球环境和低碳经济的名义,提高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成本,实行对自己国家的贸易保护。所谓碳关税,是指国家或地区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特别关税。通俗来讲就是对来自碳排放较高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对于渐行渐近的碳关税征收,中国应该尽早做好准备,分析碳关税征收对中国的积极和消极影响,研究应对碳关税征收的措施。
1 碳关税对中国外贸的积极影响
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工业化的高速发展时期,能源密集型产业、劳动力密集型产业等粗放型产业是我国主要的产业支柱,而我国出口的产品多为低端产品,特别是石油、化工、钢铁、有色、建材等重污染行业在生产过程中碳排放量很大,成为全球第二大碳排放国。转变经济发展模式,改变资源能源结构和消费方式,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发展低碳型经济是不可逆转的大趋势。以此次碳税征收为契机,顺应低碳经济发展,以绿色科技为核心,加快传统产业的转型和新产业的崛起。对钢铁、有色、化工等重污染行业推行循环经济的生产模式,对落后的生产设备进行淘汰,引进新型环保设备,对生产工艺加快更新,实现最低程度的碳排放。
虽然中国现在在出口规模上跃居全球第一,但是从出口产品的结构、产品竞争力、自主创新程度等方面来看,中国仍然称不上贸易强国。因此以清洁能源为代表的低碳经济对中国的贸易发展来看,不仅是巨大的挑战也是一个新的机遇。它是我国多年来以高能源消耗和高碳排放为代价的经济结构的升级与转型,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一条必经之路。
2 征收碳关税对中国外贸的不利影响
(1)影响中国在世界上的话语权和形象,对中国形成制衡。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贸易出口国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对于发达国家针对碳排放征收的关税的影响无疑是最大的。如果中国接受此项关税的征收,欧美发达国家会借此机会从中国得到大笔的收入;如果反对征收碳关税,就被其他国家指责只顾国家利益不顾全球环境、不负责任等罪名的指责,损坏中国的国际形象,对外贸易也会受到相当大的冲击。
(2)冲击中国的出口贸易,增加我国出口贸易的压力。据估计,一旦碳关税全面实施,在国际市场上中国可能要面临平均26%的关税,而出口量将会因此下滑21%。美国是我国最大的出口市场,而在对美国出口的商品中钢铁、建材、机电等传统高碳产品则占据了我国出口产品一半的比重。对这类产业的改造则面临着资金技术等多方面的制约,一旦欧盟等发达国家都对从我国进口的产品征收碳关税,对我国出口贸易和经济的发展将会带来重要的影响。
(3)给高耗能行业带来冲击,影响国内就业。发达国家对中国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将对中国国内的就业、劳动报酬以及高耗能等相关产业造成负面影响。由于碳关税的征收使得企业的生产成本大幅增加,以能源作为生产动力的企业会采取提高产品价格,减少生产等措施。另外,由于我国很大一部分企业是以价格优势在国际市场与人竞争,失去价格优势,我国的国际市场份额将会减少,这将直接导致企业失去效益甚至倒闭。而企业倒闭将会导致大批企业工人失业,提高我国的失业率进而可能会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3 面对碳关税政策我国应采取的措施
(1)积极参与碳关税相关的国际条款的讨论,争取制定规则的主动权。主动出击积极参与包括碳排放在内的各项国际环境公约或多边协定条款的讨论和谈判,坚决反对以保护环境之名,打击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联合其他的发展中国家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观点,树立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利用现有的国际协调机制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主动开展环境外交活动,就碳关税的问题多与国际社会进行了解和沟通,要让国际社会对于我们国家的实际国情有一定的知晓,争取将具体问题也可以成为谈判内容。提出自己的看法,自己要在规则的制定中发挥出积极的作用,让我们国家能够具有有利的基础条件,同时也是为我们的出口企业创设出良好的成长空间。
(2)增加扩大内需的力度,降低外贸依存度,提升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我们国家经济的发展是需要构建在内部的消费和投资基础之上。国内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是我们今后经济工作的重点所在,尤其是我们与其他国家的贸易争端有增无减的背景之下就显得更加重要,增加国内需求是推动我们国家经济持续增长,降低外贸依存度的可行之策。我们需要提升出口产品的科技含量,减少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数量,积极地扶持民族的品牌,降低甚至杜绝三高产品的出口,通过政策引导来提升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数量,全面推动国内产业的升级换代。
(3)增强培训的力度,多管齐下推动就业。我们国家在高碳行业就业的人员其文化素质较低、缺乏较多的专业技能。这样就需要我们加大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劳动人员所具有的人力资本,同时鼓励创业活动,让创业来积极消化劳动力。要打造好功能健全的劳动力市场,通过市场机制来发挥劳动力的配置作用。同时还需要加强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全面确立劳动者作为劳动力市场的主体地位,还需要建立顺畅的劳动信息渠道,让劳动力可以合理有序地流动。有关部门还要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让失业人员不会有温饱之忧。
(4)促进低碳经济的全面推行,加快企业转型的步伐,构建起低碳社会。加快低碳经济的推进速度,树立起环保的理念,争取占领国际竞争的制高点。通过对科研的持续投入来引导企业改变产品结构,制定出奖惩分明的政策进一步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而且节能减排还可以作为我们国家对经济结构进行调整的切入点,争取实现清洁可持续的发展,为应对气候可能的变化作出努力。通过加大对于科技研发的投入来促进科技的创新,提升产品的质量,研发并生产绿色产品,以此来打破贸易壁垒,增强我国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政府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避免外资中的重度污染,减少碳密集产品的进口,增加对于脆弱生态环境的保护。
参考文献:
[1]雷明.应对碳关税的战略和对策[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09(8).
许广松(1990-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摘要:对于中国企业而言,碳交易政策框架的出现及要在国际市场中保持经济竞争力的愿望既是挑战也是机遇。碳信息披露通过市场声誉机制提升企业在资本市场的美誉和公众形象,从而使企业价值上升;也有相关研究表明,碳信息披露会增加企业环境经营管理等相关成本,可能会降低企业价值。可见,对于碳信息披露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尚无一致的研究结论。鉴于此,本文对碳信息披露对企业价值的作用过程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碳信息披露;企业价值;作用机理
一、 引言
近年来,环境保护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我国政府制定了很多低碳减排的环境政策及法律法规。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更多的环境保护法规要求企业披露其在其生产过程中有关对环境影响的信息。碳信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关于碳管理、碳减排、碳会计方面的信息,它包含在企业环境信息和社会责任信息当中,并成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
碳信息披露是企业与公众、投资者以及国家政策制定者沟通企业环境信息的有效方式。目前来说,碳信息作为一项非财务信息,不属于企业必须披露的信息,但随着我国低碳发展战略和碳减排措施的影响,以及面临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多方的压力,碳信息成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或可持续发展信息的一各重要部分,企业逐渐意识到碳排放问题与其自身的长远健康发展是密切相关性。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参与碳信息披露。
二、 理论基础
本文主要利用了利益相关者理论和信号传递理论,对碳信息披露对企业价值的影响进行了分析。随着我国环境政策的不断完善,企业也越来越多的进行自愿性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并开始较多的披露有关环境信息,包括碳排放信息,环境保护信息等内容。企业进行碳信息披露是对股东、债权人、供应商、管理当局、社会公众、监管部门的负责,同时为各利益相关者传递积极的信号,进而会影响企业的资本成本、现金流等财务指标。对于企业碳信息披露而言,利益相关者主要有投资者、企业管理者、政府、员工和社会公众、环境保护组织等。
(1)对投资者而言,他们需要了解这方面的信息以判断企业是否在碳减排碳管理碳绩效方面有适当的作为,是否很好地履行了社会责任、环境责任,是否实行了国家政策,是否维护了自身的形象和声誉等来最终决定该企业是否值得继续投资支持》。(2)对企业管理者而言,在整个国家乃至全世界倡导环保和低碳的大环境下,管理者需要获得全面可靠地碳信息,最大限度地实现低碳效益,尽可能规避由于碳排放问题引发的经营风险、政策风险及财务风险等。(3)对政府而言,在越来越高的低碳减排的国际呼声下,政府作为社会资源的配置者,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己不能再坐以待,需要及时获得企业的碳信息进行分析,以加强对气候变化和自然资源的管理和控制。(4)对员工和社会公众而言,企业应该主动地向他们提供企业在碳减排、碳管理等方面所做的努力以及获得的成就等方面的信息,从而来获得自己员工以及社会公众的支持与信任,避免出现合法性危机。(5)对环境保护组织来说,他们需要碳排放、碳管理等方面的碳信息以不断更新和了解环境和气候现状,以便呼吁和采取进一步保护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等措施。信号传递理论是基于信息不对称现象产生的。上市公司通过信息披露的方式向投资者传递其具有的核心竞争力的积极信号。例如,通过自愿信息披露的形式说明其独特的竞争力、所处的竞争环境等方式传递公司业绩、价值、预期收益等情况使投资者消除疑虑并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因此,信息披露程度已成为区分上市公司业绩优劣的重要信号。
三、 企业进行碳信息披露的动因分析
结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来看,企业进行碳信息披露的外部驱动力主要由政府、公众、投资者三个方面组成。(1)政府。政府的主要职能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给市场一个助推力,通过市场调控使企业的碳信息披露进入一个良性的市场机制运转轨道,引导规范碳参与者的行为,实现碳市场资源配置的最优;另一方面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的各项政策法规,加强对企业进行碳管理和碳信息披露的市场监管,提高企业的市场监管风险。(2)公众。随着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对碳排放的影响及危害的认识提高,理性的消费者必然会对低碳产品和服务产生偏好,关注企业产品或服务中的“碳足迹”,并对企业碳信息披露产生刚性需求。而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保有和扩大市场占有率,获取竞争优势,势必迎合公众对低碳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实施低碳战略、加强低碳管理,积极披露碳信息,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3)投资者。企业的管理层为了获取资本,有动机通过自愿的碳信息披露向市场传递公司能力的信号,从而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的看法,改善企业的融资环境,降低融资成本,获取成本竞争优势。因此,投资者能够在公众驱动的前提下,对企业的碳信息披露起到驱动催化的作用。而那些对碳管理和碳信息披露需求消极响应的企业将在投资者的催化下,面临较高的融资风险,负担较高的融资成本,加速出局。
从内部驱动来看,企业规模越大,社会影响力越大,越容易受到更多利益相关者的关注,因此,会积极披露企业的碳信息,给利益相关者传递一个积极的信号。企业具有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因此,必然会自愿性的进行碳信息披露,当然,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所披露的信息都是对企业有利的信息,使外部各动力源对企业有一个积极的看法,进而对企业的融资环境有所改善,降低资本成本,从而提升企业价值。
四、碳信息披露对企业价值的作用过程
通过研究相关文献,可以发现,碳信息披露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影响企业价值。一方面,企业进行碳信息披露,影响企业权益资本成本,进而影响企业价值;另一方面,企业通过披露碳信息,影响企业预期现金流,进而影响企业价值。
1、 碳信息披露对权益资本成本影响方面。企业进行碳信息披露通过两个方面影响企业的权益资本成本,即一方面影响投资者的预期风险,另一方面是影响企业股票流动性。首先,信息不对称理论认为,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如果企业没有进行碳信息披露,投资者将不能清楚的了解企业碳信息披露行为,因此会面临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及投资风险,不确定性与投资风险的增加使投资者的投资报酬率需求更高,这样将会增加权益资本成本。因此,高质量的碳信息披露可以增加投资者对企业环境信息的了解,不对称信息也将会见着,从而使投资者的预期风险及所面临的不确定性也降低,因此会在同等条件下要求的投资报酬率也较低,进而降低企业权益资本成本,使企业价值得到提高。其次,进行碳信息披露,债权人及社会公众将会对企业有更深入的了解,有效的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从而可以提高企业股票的流动性,降低权益资本成本。
2、碳信息披露对企业预期现金流的影响方面。积极的碳信息披露将体现企业在低碳发展中的积极态度,从而有效减少未来因碳排放污染处罚而带来的经济损失,进而可以增加企业预期现金流量。同时,企业进行碳信息披露是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随着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观念深入人心,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社会公众更愿购买较为“绿色”的产品,即承担更多企业社会责任的低碳产品,从而可以使企业销售量增加,收入增加,进而能够使企业预期现金流增加,企业价值相应增加。(作者单位:1.长沙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2.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是2014湖南省研究生创新性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CX2014B385)
参考文献:
【关键词】低碳经济;碳金融;碳交易
一、金融机构与传统手段对绿色经济的支持
金融机构如投资银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对绿色经济发展的贡献主要在于贷款融资、观念引导、信息中介,为企业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为产生原始碳排放权的项目开发企业提供担保、在次级市场为碳交易提供流动性、为碳排放权使用者提供风险管理工具等。具体说来:1.绿色融资。在建立融资平台前,相应的风险、收益评估机制必不可少。这一点在国际社会的努力下已有所成效:(1)“环境与社会风险的项目融资指南”(赤道原则)。该原则是在IFC(国际金融集团)的社会和环境政策基础上改进、制定的项目融资评估原则。主要适用于“全球各行业项目资金总成本超过1000万美元的所有新项目融资,以及因扩充、改建对环境或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原有项目”。金融机构依据此原则只有在融资人出具有效证明对社会和环境负责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其进行融资。通过这项原则,金融机构有了一整套规范的风险审查评估体系,便利了流程的操作和业务的开展。(2)除了“赤道原则”,一些自律组织的出现也对绿色融资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它们主要由一些大的银行和保险公司组成,以督促各成员开展绿色金融和可持续金融为主要目标。这其中影响最大的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行动”。2.观念引导和信息中介。通过银行等机构的“示范效应”和“窗口引导”,在促进企业、家庭的生活、消费模式转变方面金融机构也起着积极的作用。同时,一些发展中国家作为碳排放权的净出口国,难免会受制于外国机构。诸如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或者由于交易经验匮乏而蒙受损失之类的问题都需要金融机构予以必要的信息支持。3.提供担保。对于一些节能环保项目,中介机构可以对其贷款提供担保,方便其以优惠的利率获得资金。具体说来:对于节能减排项目,银行可以向贷款方保证:客户出售所获得的资金只能进入指定的帐户,并在客户不能偿还贷款时,银行有权处置其资产用以归还贷款。4.提高金融产品的流动性。如同二级市场对股票、债券等产品流动性的巨大贡献一样,券商等中介也极大推动着碳交易金融产品的流动性。5.风险管理。前文中提到过碳交易面临着诸多的风险(如法律风险),金融机构在这方面也必然可以提供套期保值和对冲服务以转移或减少交易者的风险。就银行本身来说:面对信用风险,银行首先应选择现金流充足、担保强的企业,通过组成贷款集团,分期投资进行贷款;面对汇率风险,最好的办法自然是购买外汇衍生品进行套期保值;面对政策风险,银行可通过合同创新,将难以承担的风险转移给外国投资者;面对法律风险,在谈判时可以咨询擅长国际法律的律师事务所,“实现对商业银行有利的法律适用和法律管辖”;面对操作风险,银行则可以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责任保险”等新品种的保险来转移风险。
二、“碳金融”的创新
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平台就像股票债券的交易一样,自然会派生出期权、期货这样的标准化合约。如今的二级CDM市场便是碳排放交易的衍生品市场。CDM交易实质上是一种远期合约,买卖双方根据需要签订合约,约定规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特定数量的碳排放交易权。而作为二级CDM市场上主要的交易品种,期货合约则更具标准化。它与远期合约的区别主要有:1.交易场所不同。期货合约在交易所内交易,而远期合约在场外进行交易。2.合约的规范性不同。期货合约是标准化合约,除了价格,合约的品种、规格、质量、交货地点、结算方式等内容者有统一规定。远期合约的所有事项都要由交易双方一一协商确定,谈判复杂,但适应性强。3.交易风险不同。期货合约的结算通过专门的结算公司,这是独立于买卖双方的第三方,投资者无须对对方负责,不存在信用风险,而只有价格变动的风险。远期合约须到期才交割实物、货款早就谈妥不再变动,故无价格风险,它的风险来自届时对方是否真的前来履约,实物交割后是否有能力付款等,即存在信用风险。4.保证金制度不同。期货合约交易双方按规定比例缴纳保证金,而远期合约因不是标准化,存在信用风险,保证金或称定金是否要付,付多少,也都由交易双方确定,无统一性。二级CDM市场中的另一个主要品种期权合约由于以期货合约为标的物,它的价格与期货的价格相关性很高。二者的区别主要有:1.标的物不同。期货交易的标的物是商品或期货合约,而期权交易的标的物则是一种商品或期货合约选择权的买卖权利。2.投资者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性不同。期权的投资者在购买后有权行权,也可以放弃行权;期货的购买者则没有此权力。3.履约保证不同。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都得交纳保证金;期权交易中则只有卖方缴纳保证金。4.盈亏的特点不同。期货双方都面临着无限的盈利和亏损;期权买方则面临有限的亏损或无限的盈利,卖方则面临无限的亏损或有限的收益。通过期权与期货的交易,广大投资者可以进行套期保值,同时一些投机者也进行着套利活动。这都极大促进了碳交易活动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
三、中国的“碳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