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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治诚信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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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治诚信的重要性

道德与法治诚信的重要性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高职学生;法律思维方式;职业道德;培养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高职院校认识到培养学生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并积极探索培养学生职业道德的有效途径。高职学生毕业后要完全胜任工作和得到用人单位的认可,就要不仅具有基本的专业技能,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能够自觉遵守相关行业的职业道德。高职院校要积极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只有这样,学生的职业化水平才能得到充分提高,学生才有可能成为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劳动者。笔者基于对法律思维方式以及法律与道德的密切关系的认识,试图探讨法律思维方式在高职学生职业道德培养方面的作用。

法律思维方式之辨

所谓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观察、分析和解决涉法性问题的思维方式。作为法律实践活动方式的观念形态,法律思维方式是伴随法律职业化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独特性思维定势和思维模式的固化和凝结。不同于经济思维方式偏重于成本与收益的比较、政治思维方式偏重于不同利弊的权衡和道德思维方式偏重于善与恶的评价,法律思维方式则偏重于合法性的分析。作为法律思维方式的本质特征,合法性强调要以法律为准绳来思考与处理涉法性问题,面对任何涉法性社会矛盾和纠纷,基本任务在于做出合法与非法的判断,并依照法律,以权利与义务分析为线索,最终做出权利安排和义务界定。合法性是对法律思维方式特征的最高抽象,把握了合法性,也就从根本上把法律思维方式与其他非法律思维方式区分开来。

现代社会的发展,使“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这一判断日益成为社会的共识。法治的实现离不开一系列复杂的条件,如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的完善、法律体系的健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等,也离不开全民法治观念的确立。“只有当人们能够自觉地而不是被动地、经常地而不是偶尔地按照法治的理念来思考问题时,才会有与法治理念相一致的普遍行为方式”,鉴于此,“法治本质上是一种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方式成为人们处理涉法性问题的基本思维方式,是法治得以真正实现的必要条件。

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思维方式基础,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基本资质的内在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思维方式仅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所独占。从思维主体的角度来说,法律思维方式大致可以分为狭义、中义和广义三个层次。狭义的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官的思维方式;中义的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广义的法律思维方式则是社会大众的思维方式。作为广义法律思维方式的思维主体,社会大众是遵从法律行为规范的一般社会成员,他们的法律思维方式是未经专门职业训练而逐渐养成的一种法律价值观和法律判断力,是一个民族、一个社会和一个国家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可见,法律思维方式既是专业的,又是大众的。法治的实现需要经专门职业化训练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也离不开未经专门职业化训练而具有一定法律思维能力的普通社会大众。高职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重要使命。高等职业教育当前已占我国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应自觉培养高职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这既是培养学生健全人格的需要,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职业道德与法律之互助共生

在现代社会,法律和道德共同构成两大基本的行为规范,两者共同为社会的有序运行保驾护航。在人心目中至高无上的法律,既是人们思考和认识法律问题的前提,又是人们思考和认识的对象。没有法律,也就无所谓法律思维方式。什么是法律?按照法学理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道德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由经济关系最终决定、按照善恶标准来评价并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维持的规范、原则和意识的总称。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在职业领域的具体体现,它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维持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职业道德内容丰富,具体包括职业理想、职业态度、职业义务、职业良心、职业纪律、职业荣誉、职业作风等基本构成要素。职业化是社会分工发展的必然结果,由于任何职业活动都包含着复杂的社会关系,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其发展也必然会面临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这样,职业道德规范也就应运而生。职业道德是职业活动发展的产物,它要求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必须自觉承担相应的职业责任,履行职业义务,遵守职业纪律,展现职业作风。随着经济全球化、知识化、信息化的不断发展,整个社会对从业人员的道德要求越来越高,职业道德素质已经成为各行各业录用人才的必要条件之一。按职业道德标准行事,是各行业从业者应具备的一种最重要的职业素养。  作为职业生活的两种基本行为控制方式,法律和职业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互助共生。一方面,遵纪守法常常构成社会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道德是法律的灵魂,法律规范中的一些条文也是道德规范所要求的内容,从业者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促进法治建设的发展。另一方面,法律是职业道德的重要载体,职业道德所提倡的内容会在一些法律规范中出现,同时,法律制裁的威力也有助于职业道德观念的形成和发展。当某一行为冲破了职业道德的底线,做出了严重危害他人、用人单位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时,为了维护用人单位及社会的正常秩序,就要动用法律手段对这一行为进行强制制裁和惩罚。

法律思维方式是培养高职学生职业道德的重要保障

尽管人们对职业道德的具体规范理解可能各有不同,但在基本范围内也存在着深刻的共识,敬业、诚信、公道、纪律等方面成为各行业职业道德的一般要求。高职院校要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必须在敬业、诚信、公道、纪律等方面加大教育力度,积极探索提升高职学生职业道德的有效途径,努力促使学生形成契合职业化要求的职业道德素质和职业道德行为。

按照一般德育理论,道德的培养是一个知、情、信、意、行相互作用的过程,“知”是基础,“行”是关键。这样,帮助高职学生深刻理解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含义,是培养其职业道德的内在要求。由于职业道德与法律互助共生,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强制制裁和惩罚。因此,努力挖掘敬业、诚信、公道、纪律等的法律意义,必将为高职学生职业道德的培养提供法律思维方式的保障。

敬业是一切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基础,也是做好本职工作的重要前提。敬业就是要尊重、尊崇自己的职业岗位,以负责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做到尽职尽责,要有强烈的职业责任感和职业义务感。职业与责任如影随形,一个敬业的从业者,必须强化自身的责任意识,其中包括道义责任,也包括法律责任。具体来说,一方面,从业者要做好分内的事情,如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等;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做好自己的工作,则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履行职责,是敬业的具体体现,也是职业责任的本质要求。如果遇事临阵退逃,不仅谈不上敬业,还可能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甚至触犯国家的法律法规。

诚信是一种人人必备的优良品格,是职场从业者的道德底线。诚信的本质内涵是尊重实情、有约必履、有诺必践、言行一致、赢得信任。在职业生活中,诚信要求从业者尊重事实、真诚不欺、讲求信用。其实,诚信也是我国现行法律的一个重要基本原则,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范中有明确的规定。由于其适用范围广,对其他法律原则具有指导和统领的作用,因此又被称为“帝王规则”。显然,在诚信成为法律规范的时候,违反它所承受的将是一种法律上的责任或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可以是财产性的,也可以是人身性的;可以是民事的、行政的,甚至可以是刑罚。

道德与法治诚信的重要性范文第2篇

关键词:礼法结合;历史交融推演;现状分析;司法伦理;司法公正

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后,法治中国的建设与司法改革成为时下热议的主题,经过一个世纪的努力,我们在借鉴西方法律思想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构建了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尤其在改革开放之后,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已比较完善,但法律的尊严、权威、效力还未完全在政治结构、权利行使及生活中有效树立,离司法真正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还有一些差距。究其原因,一定程度上由于只顾着吸收引进,忽略了自身的传承,轻视甚至全盘否定古代优秀的法律思想制度,缺乏我们自己法律的深度内涵。

一、礼与法结合的历史演变

礼是古中国称之为文明古国的重要表现之一。在迈入文明社会的历程中,礼对华夏民族社会起到很大的规范作用。追溯礼教的历史不仅起源早,而且始终贯穿于中国古代社会中。在古代,礼维持着社会、政治秩序,巩固着等级制度,调整着各种社会关系和权利义务的规范。

(一)“Y,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表明礼是和祭祀、宗教有关的一种行为,体现了古代社会中的宗法等级观念现象。礼是包容的,它在古代社会里影响着社会的各个领域,既是个人行为准则,也是家国的治理之策和纲领,关系并调整着人与人、人与家庭、人与国家之间的和谐关系。它还是道德评判和法律最终裁断的依据,崇尚礼的观念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核心。

(二)“,刑也。平之如水。从水,D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会意。”(法的古字)就是刑法的意思。因为执法需要公平如水,所以是“氵”旁。“D”(也叫獬豸)是传说中的独角兽,能辩是非曲直,法庭上用它来辨别罪犯,它会攻击无理者使其离去。所以“”字中含有“D”“去”两个部分。

在夏、商、周的文献中,法就是“刑”,春秋时期的一些成文法也称《刑书》、《竹刑》。直到战国时“法”才有了法律的含义,“律”作为成文法的主要形式出现,如商鞅的“改法为律”。在古代,刑、法和律经常通用,各朝的基本法典都以“律”为名,通称为刑律。而在现代社会“法律”一词是有其固定含义的。

(三)“礼法结合”思想的形成。荀子最早了提出礼法结合的概念,提出了“隆礼”重法,以礼为主,礼法合法。他认为,礼是政治的指导原则,人们都须严格按照礼所规定的等级名分分享权利和物质利益,“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同时也强调重法,主张以法律作为赏功罚罪的标准。他认为,礼和法都是巩固封建统治的工具,治国必须礼法并用,法以礼为本,应先礼后法,先教后诛,才能使“民归之于流水”,得到人民的支持。

真正完成了礼法结合从理论到实践过程的是董仲舒。其新儒学具有以儒为主,儒(礼)法合流的特点,他发展了德主刑辅思想,强调以道德教化作为治国的主要工具,并以阴阳学说来阐述,使儒家礼法结合法制思想神化、系统化。经过历代儒家学者与统治阶层的发展,礼法成为各朝治国之道的基础,是社会认可并遵守的纲常道德思想。自中国古代封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确立后,始由汉代的礼法综治模式渐成为封建社会治国的主流模式。

礼法结合,就是把中华民族传统的伦理道德与法律制度相结合,融会贯通,实行“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治世方式。其特征就是将礼作为国家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方针,以礼率法、以礼摄法、礼与法糅合并存,相互补充、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用于规范社会、管理民众、治理国家。礼法综合为治的治国模式其内容非常丰富和深刻,礼侧重于预防犯罪,而法更多是侧重于惩罚犯罪,它以人情为核心,道德为基础,重宗法伦理,礼乐政刑综合为治。

二、对当代司法建设的启示

不可否认当今法律在中国的构筑已基本完备,发挥作用全面,但通过舆论手段可发现一些共同关注的社会问题,比如:司法独立受损、司法人员职业化不够成熟、司法腐败现象严重、等都反映了司法伦理信仰的缺失和道德观念的沦丧。如何使法律成为人们心中最牢不可破的支柱,可能一定程度上需要重视“礼”的作用。西方模式下的法治虽然能得到道德的支持,但道德却不能实际的影响法律的内涵。儒家法律思想中“礼法结合”的指导原则既强调了道德教化的重要性,也包含了“以人为本”的本质特征。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就是营造民主法治、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树立公平正义、诚信和谐的社会风气,这就对当代司法建设提出了科学合理、并富于人文精神的要求。

(一)构建司法伦理性建设的执行机制。政府部门按照社会的利益和司法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对司法人员有目的、有计划地实施系统的道德影响,向司法人员灌输符合社会要求的道德规范,营造司法道德氛围,提高司法人员的道德评判能力,形成良好的司法道德品质。同时,加强司法人员的从业教育,注重司法从业者的司法伦理培训,改进司法伦理教育的形式和方法,注重养成教育和司法人格教育。

司法伦理可有可操作性和外部强制力的具体活动规则,规范约束司法机关及其活动,保证司法行为的公正性。包括强制性和司法人员职业道德要求和规范,它的伦理要求是客观、外在、强制的。制定司法人员职业道德要求和规范,以法规的形式规范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使司法伦理道德从原理具体化为可操作的法律细则,使司法人员的伦理道德有法可依。外在规范可使司法人员在现实活动中遵守,从而逐渐转化为内在的伦理规范,用社会他律促进司法人员的自律。

(二)建立监督奖惩机制,形成司法公正的风气。建立内部司法伦理道德监督机制外部监督,确立科学约束机制。建立符合现实国情的司法道德他律机制。完善司法人员执业活动的监督体系,建立司法伦理评价惩戒机构,引导社会舆论参与对司法活动过程的监督制约。促进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的自律性管理,司法人员伦理素质提高。作为维护司法公正的职业承担者,司法人员须充分认识理解并随时准备承担自身的判断活动可能带来的道德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促使自身能够更好地履行司法伦理的要求。

(三)进步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司法建设提供坚实的伦理基础。“司法伦理学是伦理学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伦理学以为指导。”因此司法伦理建设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整个社会的精神文明搞好了,司法建设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热爱人民、关心人民的疾苦,当人民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能尽心尽力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甘当公仆。同样,应在全社会树立法律和司法的权威,形成良好的法治和道德环境,引导司法人员道德品质的提高,自觉维护司法公正,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

三、结语

道德与法治诚信的重要性范文第3篇

就税收征信信用体系而言,健全的税收信用管理体系能促进纳税人的主动纳税意识,规范征税机关和征税人员的依法有效进行征税行为。具体来说,良好的信誉使个人和企业充分重视信用是企业品牌与效益的通行证。诚信带来的是商机、财富与实力,这样企业就能化被动纳税为主动纳税,把诚信纳税作为一种自觉的主动行为;同时,国家有了信用纳税体系,可以促进纳税主体公平竞争,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为构建小康社会、和谐社会提供强大的财力保证。“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强”,要提高我国在世界的竞争力,必须尽快建立诚信纳税体系。

目前,我们中国的征信信用体系还不完善,税源预测还不能准确为收入计划服务,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为了促进税收征纳工作,为税收征管提供科学有效的使用信息,我们必须建立健全的信用管理体系,使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交易及相关行为时注意加强自己的信用度。这也有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

近些年来,许多企业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纷纷偷税、漏税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信用危机"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其严重程度已对国家的税收征管正常进行构成损害。因此,诚信纳税,建立税收信用体系已成为历史的必然。具体来说应加强以下几点:

1、转变观念,税收机关变税收管理为税收服务,提升纳税人的法律地位。便其与税务机关处于平等地位,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过去,税是"皇粮国税",纳税被视为天经地义。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税务机关代表国家的强制力,征税机关以管理者的姿态出现在纳税人的面前,管理意味着纳税相对人必须毫无条件的服从,否则便是“大逆不道”。他们利用手中的职权损害纳税相对人的利益,这种居高临下的优越感造成征纳双方产生隔膜,纳税人产生抵触情绪,就不愿真实地公开自己的收入与支出,从而导致税源的流失。近年来,服务型社会和保障人权的呼声的高涨,税务机关开始转变执法理念,由被动执法变为主动关心与支持纳税人,把纳税人当作自己的服务对象去尽力帮助,提高服务质量,由片面的征税转为全面的服务,既考虑国家税收收入的增长,又努力为纳税人的利益着想,帮助企业排忧解难。这种法律地位的平等,对税务信用体系的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

2、加强信用立法,完善信用管理体系,信用征信是一个新生事物,情况比较复杂,许多方面我们还处在探索阶段,首先我们必须加强信用立法。信用立法包括税收征信信用管理、信息开放与保护、个人信用征用的管理、政府的作用、法律救济与责任追究等。对信用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资源共享、风险防范。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相关配套制度进行立法加以规范,使全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执行。立法的级别也要提高,在条件成熟时将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其次我们还要完善税务征信信用管理体系,做到严格、公正、文明。建立健全征税信用、纳税信用相结合的体系,激励和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强化科学管理,提高信息管理中的科技含量,对税收信用的信息发票管理、税务稽查,纳税评估、汇集、分析、监控建立起全国共享的征信体系和网络化征信数据库。建立基于全国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依托计算机网络,集中处理信息以实现“管理科学、资源共享、决策支撑、有效监管”四大功能。对严重违法、违章的纳税人要进入“纳税失信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系统黑名单”,不定期予以曝光,对依法纳税的企业进行通报表彰。

3、加强税收宣传,促进依法诚信纳税,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诚信纳税要通过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的共同配合来实现,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我国公民依法纳税意识薄弱,偷税、漏税等税收违法问题严重,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还没有植根于人民的心中。因此,税收宣传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必须结合人们的道德与法律意识,把握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宣传,特别是加强对企业、个人、经营管理人员的诚信宣传,使其充分意识到依法诚信纳税的重要性与迫切性,自觉切实履行依法诚信纳税的光荣义务。在宣传的形式上也应注重创新,开拓思路,以税收特别节目,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诚信纳税和税务征信征用体系,易为广大纳税人接受和理解。在人民心中树立诚信纳税的观念,形成“诚信纳税光荣、偷税、漏税可耻”的社会风尚,为依法治税创造良好的环境土壤。同时税务机关又要告诉他们应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懂得如何通过法定程序申请减免税,合法避税。在合法权益受到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不法侵害时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涉税纠纷,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

4、建立纳税信用评级机制。纳税信用升级可以防范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税收成本提高,效率降低。税务部门根据纳税人的纳税状况、守法状况、财务状况进行严格的评估,对纳税人进行考核。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依据包括纳税人的直接纳税信用、间接纳税信用和其他社会诚信。其中,直接纳税信用主要包括税务登记情况,纳税申报及时准确情况,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报送情况,税款入库情况,偷税,漏税行为记录情况,发票违规使用处罚记录。保管和使用增值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情况等;间接纳税信用主要包括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会计核算质量等情况,财务会计人员和专职税人员的配备情况等。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信用等级考核评定采用百分制,分A、B、C、D四个等级。对不同等级的纳税人实行分别管理,对A类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对B、C类企业要加强涉税政策辅导;对D类企业要加强管理。其他社会诚信主要由工商、银行、海关、技术监督、司法、教育等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有关个人和企业的社会诚信方面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制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部署全国税务机关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截至2004年,全国评出A级纳税人6万户,从而规范了税收制度,提高全社会的纳税遵从度,保证了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其次,提高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和能力,有助于纳税人作为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的形成。这种信用等级体系的建立加强监控提高税收风险预警能力,同时也会为税务机关有针对性地为纳税人提供服务,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供保证。

5、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完善国家征信制度体系和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问题是对立统一关系。税务机关为了建立税务信用体系,必须对纳税人的纳税状况、财务状况,管理状况等信息进行收集、保管和分析,建立相应专业化、规范化数据库,这就难免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问题,这是一个价值取向与利益平衡问题。如果处理不当,不但会挫伤个人和企业诚信纳税的积极性,还可能引发社会矛盾,造成对税收机关的敌对情绪,故我们必须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要实行民主、科学管理,既要考虑到国家税务机关的利益,又要充分保障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让他们在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受到严重损害时有权向有关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方式,并获取相应赔偿。因此税务机关在管理信用信息时应为税务当事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便利,不能随意公开。这方面资料如果不是不得不公开,应予以保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