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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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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报告

可再生能源报告范文第1篇

一、我区风电产业发展现状及特点

(一)“优先领域”的战略定位推动风电产业跨越式发展

可再生能源法》明确规定:“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依法制定了总量目标和相应措施,努力清除各种障碍,使我区风电发展的速度和规模都处于全国领先地位。至2007年底,自治区风电装机容量达到145.46万千瓦,成为全国首个突破百万千瓦的省区;全年发电13.34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50.13%。全区12个盟市几乎都在搞风力发电的规划和建设。其中,赤峰市2007年底装机容量48.79万千瓦,占自治区风电总装机容量的33.54%,乌兰察布市装机容量37.46万千瓦,占25.75%。全区风电在建180万千瓦,规划建设700万千瓦。按目前态势,预计到2010年装机规模可达500―800万千瓦左右。

(二)依法管理和科学规划促进了风能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关于总量目标、强制上网、分类电价、费用分摊、专项资金五项核心制度的法律规定,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等有关部门和自治区政府相继出台了相关办法。自治区发改委编制了《内蒙古“十一五”风力发电发展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风能资源配置原则和企业准入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初步完成自治区风能资源普查和大型风电场建设可行性调研工作。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要求,拟定了打造“风电三峡”的规划方案。

(三)比例配额和费用分摊的法定要求调动了企业发展风电的积极性

国家《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定了强制性目标,即在2010年应达到总容量的3%,到2020年应达到8%以上。目前,大唐、华电、华能、中广核、京能、龙源、国网等国内各大电力企业都已进入我区的风电场建设。中国大唐集团赤峰赛罕坝风电场2005年4月开工以来,经过3年建设,目前装机已达50万千瓦,在建25万千瓦,并已扩展到其他盟市。大唐赤峰风电公司即将成为区内第一个超百万千瓦的风电企业。中广核集团风电公司于2007年2月成立后,即迅速进入我区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的风电场建设,目前开工项目总规模已达80万千瓦。中国龙源风电公司在我区3个风电基地开工建设的项目总规模达到60万千瓦。内蒙古北方风电公司发挥老企业人才、技术资源雄厚的优势,在过去原有建成13万千瓦的基础上,新开工建设项目达65万千瓦。国家电网公司控股的新锦风力发电公司于2007年6月8日注册,8月18日动工建设鄂尔多斯市伊和乌素一期4.95万千瓦风电项目,仅用135天时间就完成了66台风力发电机的安装、调试和并网工程建设,实现了当年核准、当年投产的优秀业绩,创造了国内风电建设投资最低、建设最快、质量最优的新记录。

(四)“全额收购”的并网政策使电网企业有效发挥了风电传输能力

我区风能富集区是东北、华北、西北、内蒙古四大电网和自治区东西电力大通道的覆盖区。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强制上网和全额收购的规定,促使输电、配电、农电等各级电网都为风力发电就近上网提供了条件。同时,大中小项目分散上网,也消除了因风速变化对电网的影响。至2007年底,并入内蒙古电网的风电为80.67万千瓦,占总装机容量的55.46%;并入东北电网的48.79万千瓦,占33.54%;并入西北电网的16万千瓦,占10.99%。

(五)以国产化、本土为取向的产业指导有效降低了风力发电的综合成本

国内排名第一,世界排名第六的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落户包头市,设计年产能力300台1.5兆瓦风力发电机组。包头市汇全稀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双电枢混合励磁风力发电机组已成功下线并通过评审鉴定,预计年产100台。国水投资集团包头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在包头注册成立,一期工程于2008年9月正式建成投产。乌兰察布市目前已引进四家风电设备制造企业。自治区风机整机生产能力达到60万千瓦,“十一五”末将达到200万千瓦。近3年在国外风机市场因供不应求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我国风力发电依靠提高国产化率使综合造价保持基本稳定。据此次调查了解,我区风电场使用进口风机的,综合造价约为每千瓦1万元左右;使用国产风机的,每千瓦8000―9000元左右;最低新锦发电公司使用金风750风机的综合造价为每千瓦7000多元。

(六)风力发电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开始显现

截至目前,全区累计获得国家电价支持项目容量440万千瓦,平均上网电价0.5元/千瓦时左右,属国内风电电价较低地区,但也保证了风电项目的合理收益。在目前电煤价格上涨的情况下,风电成本稳中有降的趋势更突显了经济优势。每百万千瓦风电在税收减免期内每年可为地方提供税收1―1.2亿元左右,使风电产业成为边远地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风力发电不耗煤、不耗水、无“三废”排放,是节能减排的重要途径。风力发电还可以有效地削减风速。2007年我区风场建设约为200平方公里,相当于在不适宜植树造林的草原和荒漠地区建起大面积的“白色防风林”。可以预见,随着我区风电产业的持续发展,我国北部边疆的“白色防风沙屏障”将迅速形成。

二、我区风电快速发展的原因及当前应解决的突出问题

《可再生能源法》能够首先在风力发电领域结出硕果,并使内蒙古处于全国领先地位,一是由于固有的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集风能分布范围广、风能品位稳定度高、年有效风速持续时间长、无破坏性风速、距电力负荷中心近等优点于一地,实属举世罕见。二是长期积累的风电建设经验和人才技术储备得到有效发挥。近年来自治区整体能源产业的迅速发展形成了风电产业的外部环境和动力。三是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对风力发电的重视和支持。特别是近年以来,随着国家能源结构调整政策的实施,自治区主要领导多次强调加快风电产业的发展。有关部门和地区把风电作为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予以重点支持。四是国内外大势推动。近10年来,世界电力市场发展最为迅速的就是风力发电。大部分国家

都致力于风电发展。根据过去20多年的经验,世界风力发电能力每增加一倍,成本就下降15%,因此,世界风电发展呈持续加速的态势。长期以来我区密切跟踪世界发展动向,促进了后发优势的发挥。

在全面总结成就和经验的同时,要认真研究和解决当前我区风电产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首先,电网建设难以满足风电快速发展的需要。调研组所到盟市都存在风电场和电网建设不同步的问题。特别是大型风电基地的接人工程亟待统筹解决。其次,我区风机制造业正在起步,需要及时扶持,加速发展。2007年以来,我区多数风电项目由于风机设备供货短缺,不得不延期建设。再次,风电专业人才奇缺,技术监督和综合服务工作需要加强。

三、关于风力发电产业持续快速发展若干问题的探讨

国内近年来风力发电产业的逐步成熟和因气候变暖涉及国际经济、政治、环境、外交等相关外部条件的变化,促使人们对可再生能源特别是风力发电的认识不断深化。总体而言,风力发电能否作为主力能源之一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而如何充分发挥应有作用的问题更加现实地摆到了各国政府和相关机构、企业面前。

(一)廓清风力发电产业的前景

科学预测风力发电的未来地位、作用和产业规模,对正确制定长远能源战略,合理配置战略资源、推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长远意义。2002年欧洲风能协会出版的《风力12》预测中国在2020年风电生产能力将达到1.7亿千瓦。但国内各种规划和预测一直仅限于2000―5000万千瓦。综合分析各种因素,并参考国外的经验做法,应当充分估计到我国特别是的风电发展前景。主要依据是:

1、《可再生能源法》颁布3年的实践证明,尽管一些重要规定还未全面落实,但已显示出这部法律对调整我国的能源结构具有强大威力。我区近两年风力发电能力连续翻番,2007年达到增长145%的新纪录。我国仅用两年的时间就实现了从100万千瓦到600万千瓦的跨越。现在我国已经与美国在发展速度上共同成为世界风电产业发展的引领者。

2、风力发电设备制造的国产化、本土化,有效地降低了建设成本;另一方面,国内外化石能源价格大幅上涨。这一反差使风电和火电商业化竞争的平衡点将会大大提前到来。目前我区批准的风电上网价格已经与东南沿海地区火电上网价格持平。2007年我国风电设备的国产化率达到56%,比上一年提高15百分点。新疆金风、大连华锐迅速成为世界排名第6、第10的风机制造企业。“中国制造”平抑世界风机市场价格将成为能源生产领域具有历史意义的里程碑。

3、对风能资源的总量和质量有了新的认识。内蒙古风能可利用面积占全区总面积的80%,达95万平方公里左右,全区技术可开发风能资源为1.5亿千瓦。最长连续无效风速历年都低于100小时,全区年平均风速为3.7米/秒,年可利用风时在4380小时以上。很多地方年平均风速达6.2米/秒,年可利用风时在7200小时以上。

从投产风场运行实践来看,我区风能不仅无破坏性风速,而且还具有冷季风大、夏季风小,白天风大、夜间风小的特点,与电能消费的消长规律相吻合,可以减轻电网的调峰压力。

4、美国扭转了长期以来风电发展滞后的局面,利用7年的时间,使风电占电能总消费量的比例从0.1%以下提高到2007年的1%,而且单位造价已经与新建火电厂相当。近年的高速发展大大提高了美国全社会对风力发电的预期。2006年布什总统在谈到能源效率和能源多样化时提出,风力发电可以提供美国电力需求的20%。之后,美国能源部和风电协会联合相关金融、科研、环保机构于2007年进行了可行性研究,结论是这一目标到2030年可以实现。并强调“目前已不存在政策障碍、固有障碍和技术障碍”。

5、欧洲近海风力发电的研究和建设出现了实破。丹麦前几年主要依靠陆上风力发电达到18%的电能消费份额后,一度出现停滞。主要是因近海风力发电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影响受到质疑。丹麦政府能源部、环境部共同组织有关机构为此进行了长达8年的系统研究,得出了明确的正面结论,使搁置多年的风力发电达到50%以上的目标确定在2025年实现。德国在风力发电达到6%后也出现了连续数年的停滞,但新的研究成果认为2020年将达到25%。

6、世界风电机制造的技术进步明显加速。2兆瓦左右的风机成为主力机型。5―7兆瓦的风机已经安装,10兆瓦风机开始研制。专家把下一步的目光投向20―40兆瓦。海上飘浮风力发电、城市摩天大厦风力发电、压缩空气贮能发电等新领域也在积极探索和试验。GE、西门子、三菱等世界老牌工业企业的进入为风电产业的更新换代带来了强劲动力。风力发电正在出现从组装机器向组装电站转变的趋势。我国厂家生产的1.5兆瓦风机已被市场广泛接受。国产变速箱、发电机、电子产品等成熟出口产品开始进入国内风电制造业,为大规模国产化提供了有利条件。

综合分析各种因素,可以得出结论:今后10―20年内,我区风力发电产业的发展速度和规模主要取决于电力外输能力,不受资源和经济、技术条件的限制。

(二)正确认识电网适应和建设滞后的问题

根据国外经验,一般都经历过电网对风电接入由质疑到适应再到正常接纳的阶段性转变。我区风电产业刚刚转入加速发展阶段,各方面对风电规律的认识和掌握有一个过程。从各地电网企业接纳风电的情况来看,国家出台的全额收购、电网改造、自建接人线路电价补贴等政策得到了较好落实。赤峰市赛汗坝风电基地2008年发电量将超过16.5亿度,约占赤峰市去年用电量的1/3,而且全部集中在一个变电站接入主网架,按常理推断对电网的冲击是很大的,但是,东北电网公司对此未提出任何技术方面的疑问,而且主动出资收购大唐公司投资自建的输电线路,并承诺进一步完善接人系统。锡盟电网在8个风电基地全部上网,风电比例将达30%的情况下,有计划地安排220KV、110KV、35KV、10KV电网分散上网,在现有输配电条件下,全力满足风电发展的需要。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截至2008年7月24日,装机容量已达25万千瓦,发电量已达2.8亿度。在风力发电大大超过本旗用电、原有用于单纯供电的线路发生潮流改变的情况下,及时完善变电站设施,适应了风电迅猛发展的应急需要。在全区核准的上百个风电项目中,申请上网只遇到建设滞后问题,尚未出现技术障碍问题。尽管如此,当前对风力发电上网问题还是有些质疑,应当澄清:

一是风电电源稳定的问题。一般认为“有风时发电、无风时不发电”会引起接收电网频率、电压、潮流的不稳定。但

在实际上,我区的任何一个风电场有风是常态,无风是短暂的,只是影响到塔筒、机组选择和出力大小不同而已。特别是我区风电场分散在东西2000多公里的广大区域,在风力发电预测技术日臻完善和电网网架不断加强的情况下,不会显著影响电网的稳定运行。

二是风电接人比例极限的问题。目前流行的观点认为风电不应超过地区总发电量的10%。风电接入电网比例,实际上是局部电力运行量与质的关系问题。根据国外经验,风力发电占总电量的10%以下时,原有的电网结构和技术标准基本不需要调整,只需要在调度管理上采取一定措施;达到20%时,只需要在电网上做一些小的技术改动;在网架构造坚强、电源结构合理、备用容量充足、调度措施配套的情况下,风力发电在电网中的比例可以达到50%。最新的综合研究认为“没有公认的最高极限”。可见,人为设置统一的比例是囿于传统能源、对风电规律缺乏认识的情况下产生的。即使按目前认为的10%计算,在自治区火力发电装机达到6500万千瓦左右时,按等效发电小时折算的风力发电装机可达1500万千瓦左右,仍然可以高速发展10年左右。

三是电网瓶颈制约问题。目前在大的风电基地都存在输电项目融资难、上网审批难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存在“建设滞后”是正常的,因为不可能在风电规划和建设之前提前投资电网建设。但是长期出现“瓶颈制约”是不应当的。目前国家政策既要求电网公司延伸,也允许风电企业自建接入线路。随着国家宏观政策支持的进一步落实,电网滞后的问题应当得到及时解决。

综上所述,以火电为基础形成的电网系统接受风电有个互动适应的过程。但是目前从上到下流行的所谓风电是垃圾电力的说法并无理论和实践依据。恰恰相反,风电作为技术最成熟、最易规模化开发的可再生能源,替代部分常规能源是一种历史的必然。风电大规模发展对电网所带来的问题和影响比人们预料和推测的要少得多,而风电作为第三乃至第二大发电电源比人们所想象的来得更快。

(三)高度重视风力发电产业的战略地位

概括而言,风力发电正在成为世界性的主流能源之一,“中国制造”的朝阳产业之一,自治区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但是当前有利于风力发电持续快速发展的体制、机制尚未形成,各部门抓风电仍处于附带的状态。从国外经验来看,法制保障和政府推动在现阶段不可忽缺。例如,印度政府专门成立了可再生能源部;美国能源部下设的国家风能技术中心是世界级的专门研究机构,为美国乃至联合国的能源政策提供技术支持;德国对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由环境部进行专门协调;丹麦环境部和交通能源部共同承担风力发电的管理和促进发展职能。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开发利用规划、行业标准,产品标准、科技政策、产业支持政策、资金扶持政策,还有待明确落实到部门职责上。反映到实践中,项目审批难、峻工验收难、配套服务难、上网结算难、大型部件运输通行难及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普遍存在,无形之中增加了建设成本,延误了工期,亟待有关部门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社会化服务。如果规范市场、促进竞争、保护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长期缺位,风力发电就不可能进入真正意义的商业化和规模化。

四、促进我区风电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建议

(一)编制《自治区风电发展整体规划》

按照“发展大产业、建设大基地、融入大电网”的思路,采取因地、因网制宜,大中小并举的方针,加快风电产业全面、持续、快速发展。从中长期来看,搞3―5个千万千瓦级的风电基地是有可能的。二连浩特至集宁可以形成世界上最大的风电走廊,而且就近接入华北电网可以提高首都的绿色电力比重,应当争取优先列入国家“风电三峡”规划。

(二)加快电网建设

电网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像满足火力发电厂接人系统建设那样,满足风电场接入电网的需求。凡是经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风电项目,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出具并网协议文件,对风电保证上网、全额收购、优先调度。大基地风电通过外送通道,接入东北、华北电网;中型项目风电就近接入主网;小型风电场风电就地接入配网。华北电网的接纳能力对我区风电发展至关重要,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做好协调沟通工作。

(三)加快风电装备制造业的发展

通过政策扶持,积极支持合资合作企业、自主创新企业和加工配件企业共同发展。重点在呼、包、乌三市建设风电设备制造基地,尽快实现大部分大型部件和风机总装在区内完成,为我区风电发展在国内保持领先地位奠定坚实的基础。有条件的盟市、旗县可以搞塔筒加工和零配件组装项目。风电制造企业落户的当地政府要有专门领导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全力支持工厂兴建和生产营销的正常开展。必须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要尽可能按最优惠政策随报随批。

(四)加强风电产业的行业管理

在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内设立可再生能源专门处室,同时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设立风电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风电设备开发研制、重点技术研究、科技人才培训等项目。成立自治区风电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合法权益,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开展国际、国内信息交流和技术合作,提高风电行业的总体水平。

(五)出台《自治区风能开发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更好地贯彻《可再生能源法》,为风力发电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

(六)进一步向国家争取配套政策

争取国家出台区域电网乃至全国电网接收风电上网的强制性市场份额,保证风电在大范围内平衡,解决局部地区上网难的问题。对接收风电比例较高、因调峰造成经济损失的机组,应当出台补偿办法。

可再生能源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智能电网;节能减排;再生能源:政策诱导

近年来,德国在可再生能源利用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德国可再生能源利用法律法规涵盖了供电、采暖、交通、建筑等各个领域,并在法律法规中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目标和任务。如供电领域的《可再生能源法》就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即到2020年,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比例至少达到35%,2050年达到80%。同期可再生能源占最终能源消费从18%提高到60%。《生物燃料配额法》规定,为实现交通领域的减排目标,必须利用生物燃料达到一定比例。

同时,德国根据新情况和新变化及时调整法律法规。在近年的立法或修订中,所有和能源相关的法律法规都设立了促进可再生能源使用的条款。比如,德国近年修订和推出的《建筑节能法》,规定新建筑不再使用煤炭、石油、天然气,强制使用可再生能源(生物质、太阳能、地热),政府每年拿出5亿欧元支持存量建筑物节能改造。

法律法规由各个联邦州具体落实。为此,各州制定了具体工作计划。国家层面的“百万太阳能屋顶计划”从1999年1月起实施,政府提供了总计约5.1亿欧元的财政预算。

以柏林为例,市政府与柏林伙伴公司合作,为50万座大楼的屋顶是否适合利用太阳能做出测算和分析。经过十几年的努力,目前,通过相关网站的三维地图,用不同颜色标识,可清晰显示每个建筑屋顶是否适合建造太阳能,该楼的最大太阳能装置面积以及需要多少投资等详细信息。

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率

针对这一系列法律法规,德国政府制定了完善的配套措施。

一是新设备投资补偿。可再生能源发电新设备可获得政府的投资补偿,补偿幅度以设备投产的年度确定,期限为20年。为使企业不断创新,提高设备利用率,降低成本,补偿幅度每年降低1.5%。

二是可再生能源利用补贴。政府对以各种方式利用可再生能源给与补贴。如对使用生物原料发电和采用可再生能源取暖分别给予补贴等。为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率,不同类型的补贴还可以累加。

三是税收优惠政策。如对矿物能源、天然气等征收生态税,对使用风能、太阳能、地热、水力、垃圾、生物能源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则免征生态税。

四是融资政策支持。对可再生能源利用效果好的企业,政府给予国家担保贷款或低息优惠。德国复兴银行对于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企业可以100%提供贷款。

重视技术研发和创新

德国政府认为,可再生能源能否高效运用,关键在于技术上的突破。

在德国,不仅企业可以从事可再生能源发电,每个大楼的每个家庭都有并网的地下电缆。凡是家庭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没有用完的,可以输入电网,并获得收入。目前,德国已着手研究进一步升级智能电网,以平衡风能和太阳能的产量波动,有效利用分布于全国的几十万台家庭太阳能发电机和小型燃气发电机。政府计划在2011年设计出“目标电网2050”,并开始建设南北输电线,用于将北部的风电运往西部和南部城市。

可再生能源大幅推广应用的重要途径是减低成本,缩小其发电与普通电价的差距。为此,政府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德国政府实施“高科技战略”规划以来,已投入40亿欧元用于支持和奖励企业可再生能源创新。德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报告显示,其在能源利用技术研发经费的投入实现了高速持续增长。

充分发挥民众和社会组织的作用

德国民众有较高的环保意识和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积极性。

德国政府组建了400多家专门的能源能效信息咨询服务机构,确保社会参与的制度化。政府研究机构会对民众的可再生能源消费行为进行调查,认真分析,并强调从战略高度总结哪些是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关键领域。联邦能源署还在其主页上提供了二氧化碳计算器,人们可以计算CO2排放量。政府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告知民众,在供暖、供电、行走、食物等方面如何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

可再生能源报告范文第3篇

上诉机构通过加拿大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案的处理,认为成员方旨在“创建”可再生能源市场的财政资助措施并不构成补贴,但干预如超出所需并“扭曲”市场,则可能构成补贴。上诉机构“创建市场”和“扭曲市场”的二分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成员方资助可再生能源市场的政策空间,但也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在WTO涵盖协定下拓宽绿色能源空间,宜对SCM协定进行修订,将成员方财政资助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措施列为“不可诉补贴”予以豁免。

关键词:补贴;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项目

中图分类号:DF96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4.01.09

经济学理论认为,当市场无法提供所需要的公共产品或处理特定的外部性时,政府干预是必要的。气候变化便是迄今为止影响最为严重及最为广泛的市场失灵现象[1]。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并减少国内经济对不可再生能源的依赖,可再生能源发电当前为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广泛推广。然而可再生能源相比传统化石能源而言

,发电成本高昂,无法与其竞争。各国政府多采用“上网电价”(feed in tariff)项目,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收购的最低价格,并取得良好成效。例如,欧盟18个成员方采取了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项目,大幅降低了可再生能源的发电成本,并保护了环境。然而,政府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财政资助“扭曲”了电力市场竞争状况,其与《补贴与反补贴协定》(以下简称SCM协定)的相符性亦困扰着WTO各成员方。在2010-2013年期间,因成员方可再生能源财政资助措施引发的贸易争端多达5起,如中美风力发电设施争议、加拿大可再生能源措施及上网电价措施争议、2012年中欧“上网电价”项目争议、2013年美印“国家太阳能计划”争议、2013年5月阿根廷针对欧盟对生物柴油产业的扶助措施的争议。

2013年加拿大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案作为第一起WTO框架内的已决争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对SCM协定下“绿色能源空间”做了详细的解读。专家组报告将政府鼓励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政策意图”纳入补贴的“收益”分析中,虽偏离SCM协定第1.1(b)条的约文,但授予政府较大的政策空间。上诉机构则恪守SCM协定约文的字面含义,借助“创建市场”和“扭曲市场”的区分,含蓄地表达了对绿色能源的支持。该案对指导成员方的可再生能源财政资助政策提供了启示,但也存在若干不确定性。

一、加拿大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

加拿大安大略省2009年开始实施FIT项目,规定安大略省电网系统将以固定价格收购符合要求的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沼气能等发电设施所发的电力。参与FIT项目的风能和太阳能发电设施,在发电设施建设时必须符合一定程度的“国有化要求”,如太阳能发电设施2009-2010年的国有化程度需达到50%,2011年之后需达到60%。风能发电设施2009-2011年的国有化程度需达到25%以上,2012年之后需达到50%以上。申诉方欧盟和日本认为,加拿大安大略省的FIT项目和FIT合约根据太阳能和风能发电设施国有化的程度决定是否授予“上网电价”补贴,构成禁止性补贴,违反SCM协定第3.1(b)条和第3.2条。针对安大略省FIT项目及合约是否构成SCM协定下的“补贴”,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先后做出报告,两种意见虽然最终效果一致,但授予成员方在SCM协定下的“绿色能源空间”却不尽相同。

(一)专家组有关FIT项目及合约在SCM协定下合法性的认定

SCM协定下补贴的合法性及构成要件基于其“不可诉补贴”、“可诉补贴”与“禁止性补贴”的不同属性而不同。但无论是“可诉补贴”还是“禁止性补贴”,均需符合SCM协定第1.1条,即存在政府或政府机构的“财政资助”,并且接收“财政资助”的一方享有“收益”(benefit)。

首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均认同FIT项目及合约构成安大略省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进而在收益分析上,专家组认为SCM协定第14(d)条可作为第1.1(b)条“收益”解释的上下文。该条规定,倘若商品购买的价格超出其充足回报,则构成收益的授予,充足回报取决于争议商品或服务在财政资助国或商品购买国的“主流市场情况”(prevailing market condition)。专家组认为第14(d)条所述之“市场”虽可存在一定程度的政府干预,但倘若政府在该市场的干预使之无法判断接受者相比其未接受财政资助时是否处境更佳时,政府干预的市场不能作为第14(d)条的相关市场,也就是说,用于“收益分析”的市场需存在有效竞争。基于此,专家组认为安大略省电力市场受到政府的高度干预,因而无从作为第14(d)条的相关市场进行评价。申诉方提供了用于和FIT项目及合约价格进行对比的若干其他价格,如魁北克省RES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收购的竞价价格,向邻近省或美国输入电力的价格,“安大略每小时能源价格”或电力零售价格等。这些也一一为专家组驳回,专家组认为不应以充分竞争的电力市场价格作为衡量标准与安大略省FIT价格相比,因为倘若以充分竞争的电力批发价格作为衡量标准,必然将安大略省FIT项目及合约视为补贴,这样的市场标准在安大略省根本不存在,即便存在也无法吸引足够的电力投资以确保可靠的电力供应。

专家组紧接着考虑了安大略省的电力供应政策,包括:(1)2014年前需取消火电发电;(2)2030年前,安大略省43%的电力系统需被更替;(3)安大略省政府承诺部分增加的发电需求将以可再生能源发电取代。然后认为其“收益”分析应基于安大略省FIT项目及合约价格授予太阳能和风能发电厂的条款和条件本身,倘若安大略省的FIT价格使获得项目的发电商的收益明显高于加拿大其他承担类似风险的发电商的投资成本,则存在补贴。但专家组很快放弃了这样的“收益”分析,因为没有精确的事实证据证明同时期加拿大可再生能源发电商的投资成本究竟为多少。

专家组报告的突出特点是肯定电力市场政府的高度干预性及将政府管制电力市场的政策目标作为“收益”分析的起点,因为政府所希望实现的“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保护”这些价值目标决定了政府需要对电力市场进行干预,申诉方所列举的其他较为充分竞争市场上形成的电力价格因而不具有可比性。进而由于不存在“相关市场”,申诉方亦难以精确地举证证明同时期、同类型、同区域可再生能源设施的投资成本,专家组以申诉方举证不能而否定“补贴”的存在。可见,专家组报告授予了成员方干预和资助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较为广泛的政策空间。

(二)上诉机构报告

其一,在上诉程序中,上诉机构批评专家组未仔细区分传统能源发电设施和风能、太阳能发电设施的区别,与安大略省FIT项目及合约价格进行对比的“相关市场”价格应为同种可再生能源市场上形成的价格,因为“相关市场”的认定应从产品的需求和供应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可再生能源发电和非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物理状态一样,从需求的角度来说,产品具有可替代性。但从供应的角度来说,风能和太阳能发电商无法与传统能源发电商相比,前者的资金成本很高,经济规模小,运行成本低,后者则相反。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上,前者对后者无法实行任何形式的价格限制,而后者则可对前者实行价格限制。因此,不能以市场上形成的一般电力价格与安大略省FIT项目下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价格相比。

其二,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或者说,市场竞争的不完全性,是否意味着不存在SCM协定第14(d)条的可用于对比的“价格标准”(bench mark)?上诉机构对此持否定意见。政府干预并不影响其依据SCM协定第14条寻找相关市场上可予以比较的衡量标准。

其三,上诉机构批评专家组在SCM协定第1.1(b)条的分析中纳入了对政府公共政策如可靠性、人类健康、环境考量等的考虑,违背了第1.1(b)条的字面含义。

从前述三点来看,上诉机构几乎全盘否认了专家组报告有关SCM协定第1.1(b)条“收益”分析的方法和路径,否决了专家组对安大略省绿色能源“政策意图”的考虑。换句话说,上诉机构将其评价的论调拉回到了鼓励绿色能源利用的基调上。

上诉机构强调可再生能源与传统能源相比的发电成本劣势,风能和太阳能发电只能在政府干预的情形下在市场上存在。政府可能设定适当的管制价格(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的成本和合理收益),也可能要求政府本身或私人分销商从特定来源购买部分电力。这两情况均不能被认为构成SCM协定第1.1(b)条所述的授予风能和太阳能发电设施的“收益”。传统能源价格较低,但社会成本较高,可再生能源则相反,政府对可再生能源价格的干预实际上是内部化其社会成本和收益。因此应予区分的是:政府干预“创建”一些本不存在的市场与政府干预“保护”市场上本已存在的特定竞争者。前者为创建市场的行为,并不构成SCM协定下的补贴,但后者则对已存在的市场进行了干预和扭曲。

为了进一步区分安大略省政府的“上网电价”项目和协议究竟是“创建市场”还是“扭曲市场”,上诉机构认为应查明参与FIT项目的发电设施是否享有其他发电设施所不享有的优势。对此,上诉机构认为申诉方所提议的魁北克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收购的RES项目可用作比较。魁北克省RES价格并非由政府指定,而是通过竞价程序形成。以RES的价格和FIT的价格相比较,需要确保比较对象是同一时期、同一发电技术、同一混合电力规划,比较的项目是相同或类似的规模,合约也有相同期限。RES项目适用于太阳能和风能发电设施,但在RES项目的执行各期,基于太阳能发电设施与其他成本较低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相比没有竞争力,因而太阳能设施并未被授予任何合约,RES各期价格不能用来比较FIT项目太阳能发电设施的合约价格。RES第3期(2008年)有关风能合约价格为每千瓦时8美分到11美分之间,低于2009年FIT项目每千瓦时13.5美分的价格。从合约期来看,两项目均包括20年期的合约,意味着RES第3期合约价格与FIT项目2009年合约价格生效的大多数期间是重合的。从规模上比较,FIT项目的规模要大于RES,两者重合部分是发电能力在500KW到200MW之间的设施,但FIT项目也涵盖500KW以下的设施和200MW以上的设施。总体而言,两者具有可对比性,且FIT风能发电合约价格较之RES风能发电合约明显要高,看似FIT项目的确授予参与项目的风能发电设施一项“收益”。但基于该事实在专家组程序中并没有为双方充分辩论,上诉机构认为完成该法律认定的事实证据不足,拒绝认定争议措施是否授予SCM协定1.1(b)条下的“收益”。

(三)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中“绿色能源空间”的比较

比较专家组多数意见和上诉机构意见,两者尽管殊途同归,最终在本案中认定FIT项目及合约并非“补贴”,但两者授予SCM协定下的“绿色空间”并不一致。专家组认为SCM协定第1.1(b)条的“收益”分析应考虑政府管制电力市场的公共政策目标,如电力供应可靠性和稳定性,使用可再生能源对人类公共健康和环境的保护等。专家组对这项事实的确定对在SCM协定下拓宽政府补贴可再生能源的“绿色能源空间”具有很大帮助。其一,专家组首先承认政府对电力市场的“干预”具有正当性,因而其“收益”分析从政府管制电力市场的目标开始。其二,这些正当的政策目标难以量化,使申诉方无法将其他较充分竞争市场形成的电价作为SCM协定第14条的“价格标准”与其对比。其三,专家组认为分析方法应从FIT合约价格和发电商的投资成本进行对比,然而此类事实难以为申诉方所证明。基于专家组报告的“收益”分析模式证明责任较重,多数支持可再生能源电力设施的措施均可逃避SCM协定的约束,无论是否存在国有化要求。

不得不承认的是,专家组对电力管制、可再生能源利用政策目标的支持即便深入人心,但在SCM协定下并无约文依据。无论是SCM协定第1.1(b)条还是第14(d)条,均未提及鼓励可再生能源利用、保护环境的价值目标。第1.1(b)条所要分析的是财政资助的接收方在市场上是否处境更优,尤其是与那些未获得财政资助的个体相比。

因此,上诉机构将SCM协定第1.1(b)条的解释拉回到约文本身的限定中,在确定“收益”分析的方法时,剔除了对政府干预的考虑。但上诉机构并非全然不顾及政府鼓励可再生能源的目标,在进行价格比较时,上诉机构将政府的混合电力目标纳入“相关市场”中进行调整。具体而言,混合电力目标授予政府合法“创建”可再生能源市场的权力,并且该目标中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率越高,往往意味着政府可“创建”规模更大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但超出了该目标的“干预”行为,则可能授予可再生能源发电商一项“收益”,构成“扭曲市场”的补贴行为。

二、加拿大可再生能源案的启示——SCM协定下的“绿色能源空间”

加拿大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案作为第一起WTO框架内已决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案,正如万花筒中的一个棱镜,从一个角度揭示了SCM协定与绿色能源措施之间的冲突,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加拿大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案的启示

1.WTO成员方可制定符合国情的“混合电力”供应方案

传统电力供应主要依靠化石能源燃料,产生大量的温室气体排放,因此,成员方采取鼓励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混合电力”方案为上诉机构所认可。从加拿大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案来看,上诉机构认同成员方采取“混合电力”的政策目标,为进一步认定成员方采取鼓励措施,从而“建立”可再生能源市场提供了依据。上诉机构允许成员方制定不同比例的“混合电力”方案,意味着成员方财政资助的合理性无需划一认定。政府的“混合电力”政策中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比例越高,政府可予以收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越大,根据供求原理,便可制定更具“吸引力”的电价收购政策。在加拿大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案中,上诉机构反复强调魁北克省RES可再生能源电力收购价格虽可与加拿大安大略省FIT协议价格进行对比,但一定要将安大略省政府特定的“混合电力”政策考虑进去。

2.FIT项目下政府的干预程度越低,法律风险越小

在世界各国采用的FIT项目中,政府的干预程度是不同的,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的FIT项目中,政府干预程度很高。相比而言,在德国的FIT项目中,政府只进行相应的立法,项目的执行、资金和成本均由私人企业来承担。英国FIT项目中的政府干预程度则介于其间,项目的管理机关为公共机构,但项目的鉴定等则通过私人企业来完成,项目成本由电力供应商承担[2]5-6。政府在FIT项目中的干预程度越低,其遭遇自由贸易制度质疑的可能性亦越低。在2001年Preussen Elektra AG v. Schleswag AG案中,欧洲法院曾就德国FIT项目是否构成补贴做出过裁决,认为该项目并非政府补贴行为,因为政府不承担任何资金成本,因而不存在财政资助的行为。欧洲法院认为,该项目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强制上网和购买协议类似于配额,其潜在地影响了境外可再生能源电力在德国的并网。配额一般情形下虽为欧盟法禁止,但德国可援引与GATT第20条类似的《罗马条约》第36条进行抗辩,因此,德国FIT项目强制购买协议并不违反欧盟法。该案虽非WTO争端,但也能给予我们相应的启发,SCM协定第1.1条规定的财政资助是补贴存在的前提条件,倘若成员方政府对FIT项目的干预程度较低,尤其是当政府不承担FIT项目的资金成本时,政府并未以“产品购买”或“价格支持”等形式进行财政资助,不会构成SCM协定下的补贴。

3.FIT项目电价竞价形成相比固定价格法律风险较小

从当前德国、英国、中国等国家实施的FIT项目来看,政府以最低固定价格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为常规。然而在加拿大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案中,魁北克省的RES可再生能源电力竞价上网收购价格被上诉机构认为是可用于和安大略省FIT项目价格对比的“价格标准”,可见在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项目的设计中,价格形成机制宜采用竞价模式,而不是政府固定价格收购。通过竞价上网,政府得以最低价格购买所需要的可再生能源电力,获得上网电价协议的发电商未获得政府以价格支持的方式授予的“好处”,故不存在补贴。相比而言,政府在“上网电价”项目中如以固定价格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政府如支付的“红利”超出可再生能源发电商合理的利润空间,则会对其授予“好处”。

4.国有化要求——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措施争议的实质所在

无论是加拿大可再生能源发电措施案,还是印度太阳能电池案等,申诉方对被诉方可再生能源鼓励措施提出的质疑主要是措施中的国有化要求

。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有关FIT项目国有化要求在SCM协定下的合法性分析均止于SCM协定第1.1(b)条,而并未有机会探讨其构成SCM协定下的禁止性补贴或可诉性补贴的可能性。然而,与可再生能源“电价上网”捆绑的国有化要求倘若不能援引GATT第3.8(a)条政府采购例外条款,则必然违反TRIMs第2.1条和GATT第3.4条,从而面临修改。各成员方实施的“上网电价”项目下的国有化要求对WTO协定的违反几乎是定论。

一种较为合理的途径是以生产阶段的财政资助取代“国有化要求”。实际上,生产阶段的补贴在效果上与购买阶段基于“国有化要求”的补贴类似,前者为授予卖方的财政资助,后者为授予买方的财政资助。多数成员方能源产业在GATS下并未全然放开,因而在国内生产阶段对可再生能源产业进行财政资助,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可起到“国有化”的效果,又可确保其他成员方仅在证明其遭受“损害”后对其提出“可诉补贴”的质疑,避免对“禁止性补贴”的违反。如此一来,成员方的财政资助行为可得到双重保障:一是财政资助倘若仅在“创建市场”的范围内,则国内生产商并未获得“收益”,因而不构成补贴;二是即便财政资助超出“创建市场”所需,申诉方仍需证明该补贴的“专向性”以及其同类产品受到的“损害”。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理论——“创建市场”和“扭曲市场”二分法的不足

(一)关于

上诉机构“创建市场”和“扭曲市场”理论的质疑和反思

在加拿大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案中,上诉机构通过“创建市场”和“扭曲市场”的区分,适当地“拓宽”了SCM协定下的绿色能源空间,但如仔细推敲该理论,仍存在推理不周、执行困难、欠缺明确性的问题。

第一,上诉机构在收益分析中,首先将国有化要求忽略,仅分析FIT项目协议价格是否授予项目参与商“好处”,进而依据“创建市场”并非授予“好处”的理论认为构成补贴的“收益”不存在。然而,“创建市场”的合理性是基于对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与非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发电成本的比较而形成,而本案争议的对象是上网电价项目对国产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与进口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竞争状态的改变。后者因不符合国有化要求,无法参与上网电价项目,不能享有政府为其“创建市场”的机会。SCM协定第1.1(b)条“收益”分析的实质是发现获得财政资助的对象是否相比其他市场竞争者“处境更优”(better off)。在安大略省FIT项目下,国产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享有了政府财政资助进入市场的机会,相对进口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而言,其处境应是更优的。

第二,即便上诉机构的“创建市场”和“扭曲市场”理论不存在任何逻辑问题,把握“创建市场”和“扭曲市场”也存在“度”上的困难。基于上诉机构的报告,成员方难以判断何种程度的干预属于政府“创建市场”的合法行为,何种程度的干预又属于“扭曲市场”的非法行为[3]。当前可再生能源电力和化石能源电力的定价机制不能完整地内部化所有成本和收益因素,无论是可再生能源的收益还是化石能源的成本,均不能在其价格中完全体现[4],这决定了修正市场缺陷的主要方法也要从其定价机制着手。上诉机构一方面认同政府干预能源市场以及内部化传统化石能源社会成本的举措,另一方面又认为政府超出必要程度的干预措施会扭曲市场。上诉机构以其他同样存在政府干预的市场价格作为衡量标准(bench mark),这种做法本身就是有风险的,因为这些在上诉机构看来相对体现市场竞争的价格和市场信号已因政府干预而变得不可靠,能否识别和确定真正的价格标准因而令人质疑[5]。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FIT项目的管制程度不同,可再生能源发展技术、发电成本等不尽相同,倘若运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FIT项目价格进行比较,亦有任意性和武断性之嫌。在加拿大可再生能源实施案中,上诉机构认为魁北克省提供了可用于和安大略省进行比较的可再生能源收购价格,但两省混合电力政策、FIT项目运作效率及政府行政效率方面的区别等均会影响价格比较。即便针对这些区别对价格进行修正,仍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三,WTO涵盖协定避免的是歧视性的贸易措施,而不是要求政府采用最有效率的措施。竞价形成的可再生能源收购价格或许在上诉机构看来更能反映真实的“创建市场”所需价格,然而固定价格的制度成本和执行成本较低,这点可能为上诉机构所忽略。并且,上诉机构认为政府收购价格超出发电商合理利润或可构成“扭曲市场”的行为。从FIT项目运作的实际情况来看,其实不然,可再生能源收购价格在确保发电商享有10%的利润空间时或许已足以创建市场,但这不妨碍政府提供更高“溢价”以鼓励发电商投资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2010年英国实施的上网电价项目使英国太阳能电板的使用率增加了41倍,成本降低了45%,据英国《卫报》报道,政府的保障电价在发电成本的3倍以上[6]。英国太阳能发电成本的降低实则因为电板使用率增加所产生的规模效应,并非政府意图扭曲市场的结果。

(二)WTO协定的欠缺——可再生能源发展空间受限的本质原因

从上述分析可见,上诉机构在维护WTO涵盖协定约文严肃性的基础上,在SCM协定下寻求成员方的绿色能源空间,其出发点是正确的。但WTO涵盖协定本质上是贸易协定,反映的是半个多世纪之前成员方开放市场、进行自由贸易的意图。可再生能源发展措施是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它在成员方国内的发展是“政治驱动”的,而不是“市场驱动”的,它的制定和形成,受到一国历史和当前的排放需求、减排技术的发展状况、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以及国际气候变化政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并不反映自由贸易的本质,并不适宜在贸易制度框架下进行约束。

以国有化为例,可再生能源国内财政资助措施一般均有国有化的要求。国有化或进口替代要求扭曲市场竞争状态,因而在SCM协定下受到“禁止性补贴”制度的限制。然而,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为主的国际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并未对各成员方形成有效的约束。当前国内可再生能源主要是在国别的基础上发展的。

其一,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根据当前的全球经济和金融危机现状,气候措施倘若不能起到经济复苏和增强就业的产业目标,在国内根本无法形成。因此,倘若

一项环境政策在追求环境目标之外还具有产业目标,就被认为不符合WTO规则

,是不切实际的[7]。从全球可再生能源市场来看,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形成,是进一步推动自由竞争的前提,因为本身充满竞争的国际可再生能源市场,需要有足够多的市场竞争者。

其二,对于发展中国家国家而言,国有化要求更是推进其可再生能源产业形成的必经途径。因为当前中国、印度等排放大国并不承担强制减排义务,而发达国家也未向发展中国家有效地转移减排技术,发展中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起步较晚,倘若国内财政资助措施不得设置国有化要求,则意味着发展中国家不得不进口可再生能源设施,如此一来便会减损发展中国家发展可再生能源进行减排的动力,并进一步“助长”发达国家不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及后续议定书所规定的向发展中国家无偿转移减排技术的行为。因此,Howse教授认为应允许中国、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在可再生能源发展措施中施加国有化要求,因为基于减排技术转让的有限性,以及这些国家对替代能源的巨大需求等,其主动减排和替代能源的商业化应用有赖于国内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形成,国有化要求是必要及合理的[7]12。

四、WTO涵盖协定下拓宽“绿色能源空间”的途径及可行性

中国、加拿大、欧盟、印度等成员方可再生能源财政资助措施先后引发“补贴”争议,使各成员方不得不关注WTO涵盖协定与国内可再生能源政策的潜在冲突。一些学者批评当前SCM协定没有为政府促进环境尤其是应对气候变化措施预留足够的“绿色空间”[8],并出谋划策,试图拓宽WTO涵盖协定下的绿色能源空间。

Daniel Peat教授建议在涉及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争议时,WTO回避管辖,将可再生能源从WTO领域中划出,留待国际可再生能源机构(IRENA)解决,不失为更合理解决成员方可再生能源合作问题的更好方案,因为WTO以贸易优先于环境,存在天生的“歧视”[9]。

Robert Howse教授和Luca Rubini教授等则建议对SCM协定进行修订,或另行达成可再生能源贸易协定。倘若能源领域的贸易措施将继续留在WTO涵盖协定下进行评价,Rubini教授强调应在SCM协定下创建新的规则,允许对可再生能源的补贴措施[10]。Howse教授和Bigdeli教授则建议恢复SCM协定下的不可诉补贴,将可再生能源发展措施列入其中[11]。

除了上述两种途径,更多的学者建议依据GATT第20条的一般例外条款,将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纳入GATT第20条(b)款和(g)款进行解释。但在这种范式下,GATT第20条是否适用于违反SCM协定的措施,就成为先决问题。SCM协定为GATT第16条的进一步延伸,倘若一项措施既违反GATT第16条,又违反SCM协定,前者可援引GATT一般例外条款,后者如不能援引,则会导致约文解释不一致的效果,因而Howse教授认为第20条对违反SCM协定的措施应予适用[7]14。Rubini教授亦认为GATT1994和附件一单项协定之间体现出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GATT1994正是在这些分项协定的基础上发展的,且从SCM协定和GATT1994第20条来看,并不存在影响后者适用于前者的“约文障碍”[10]25。

但从上诉机构在中美出版物案和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中就GATT第20条是否应适用于非GATT协定的论述来看,似乎倾向于认为GATT第20条作为例外条款,本身并不适用于GATT以外的WTO涵盖协定,除非后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将GATT第20条援引进去。因而决定第20条在GATT以外协定下的“可适用性”并非两者之间是否存有“约文障碍”,而是是否存在“约文援引”。如在中美出版物案中,基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5.1条在序言中明确规定“不得影响中国在符合WTO协定的前提下管理贸易的权利”。上诉机构认为“管理的权利”是成员方政府本身所具备的一种潜在权力(power),而不是由WTO协定这种国际条约通过明示方式赋予给成员方的一种权利(right)。WTO协定及其附件约束了国家管理贸易的权力,使成员方可在两种方式下管理贸易:一是以不违背WTO任何协定的方式;二是虽违背WTO相关规定,但根据可适用的例外条款获得正当性[12]。因而上诉机构认为《入世议定书》第5.1条通过间接援引的方式将GATT第20条下限制贸易的权力保留了下来。但在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中,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涉嫌违反了《入世议定书》第11.3条的规定。该条要求中国“应取消本议定书附件6所列产品所有的出口有关税收和费用,或适用GATT1994第8条的规定”。专家组认为第11.3条并没有提到GATT1994第20条可作为例外条款而适用,或笼统地提及任何例外条款的适用,因而GATT第20条并不适用于该案。

反观SCM协定各处提及例外条款的地方,第3.1条明确规定,“禁止性补贴”除非依据《农业协定》被豁免,否则为禁止性的。SCM协定第8条原先包含的“不可诉补贴”仅针对成员方在研发等领域给予的补贴,也难以体现出第8条是GATT第20条例外情形的再现,更何况第8条目前已不再生效[2]21。与SCM协定的地位类似,用以制约不公平贸易的《反倾销协定》同样不包含对GATT第20条的援引,而与之不同的是,《卫生与植物卫生协议》(SPS协议)则明确提到了GATT1994第20条,《技术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也清晰地将GATT第20条各分项条款及引言转换到TBT协定第2.1条、第2.2条和序言中。

因而,笔者认为在没有明确约文依据的情形下,依据学者所述的第三种途径援引GATT第20条,将较难以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所采纳。当前,争端解决机构已裁决加拿大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案,中欧“上网电价”项目、美印“国家太阳能计划”、阿根廷和欧盟有关生物柴油措施的争议等均在磋商过程中,倘若磋商未果,DSB将无法回避这些争议。第一种途径——WTO回避管辖不可行;第二种途径——修订SCM协定,恢复“不可诉补贴”可作为一种发展方向,因为既然SCM协定欠缺可援引的例外条款,最佳的方式是通过正式的约文修改途径加以补充。从当前可再生能源争端的实质来看,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扶持本身并非争议对象,对国内可再生能源扶持措施所附带的“国有化要求”是挑起GATT和SCM协定质疑的原因,因为当“上网电价”项目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时,会产生典型的“玻璃屋”处境,没有国家会对一项可能被对方反诉的措施提出质疑,除非该措施对WTO协定存在非常明显的违反,如包含国有化要求等[13]。“国有化要求”受到GATT第3条、TRIMs协定第2.1条等条款的约束、而违反GATT和TRIMs协定的成员方可援引GATT第20条进行抗辩,上诉机构则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形决定成员方对可再生能源产业财政资助的国有化要求是否合理和必要。

五、结语

鉴于SCM协定对成员方补贴的严格限制,成员方的FIT项目或其他对可再生能源设施的财政资助措施若欲避免对WTO涵盖的违反,应确保绝对的非歧视性,即取消国有化要求,并尽可能地采取非专向性的措施[14]。上诉机构通过加拿大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案的处理,

认可成员方采取混合能源和混合电力的政策目标,并认为在实现该目标范围内所进行的帮助可再生能源“创建市场”的财政资助措施并不构成补贴,然而,上诉机构在保留成员方财政资助可再生能源市场的政策空间时,也留下很多疑问,尤其是如何区分“创建市场”和“扭曲市场”的行为。实际上,可再生能源的商业化应用为各成员方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无论是该措施本身所需要的政府干预,还是倍受自由贸易制度诟病的国有化要求,均为成员方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必要组成部分。WTO涵盖协定并没有为成员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预留足够的绿色能源空间,因而宜对SCM协定进行修订,将成员方财政资助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措施列为“不可诉补贴”并予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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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Green Energy Space” of the Free Trade Rul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anada Renewable Energy Generator Dispute

ZHANG Lei

(School of English for International Business,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oreign Studies, Guangzhou 510420, China)

Abstract:

可再生能源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教学模式;考核

当今人类面临着能源短缺和环境污染的严重挑战,传统的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资源的有限性与社会的巨大需求形成了尖锐的矛盾,同时受开采条件和资源枯竭等因素影响,人类将会面临资源危机,而且化石类能源所排出的废气给生态环境带来很大影响,社会影响巨大。因此研究开发无污染的、可持续的可再生能源与能源转换技术成了当前科学和技术发展的重要研究方向,也是工程技术应用中的热点问题,而且已经上升到经济、社会和战略安全的范畴。工科高校担负培养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的重任,因此,为了适应科技和社会的发展,满足工程实际对人才的要求,可再生能源发电方面的人才培养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和重中之重的工作。[1,2]因此在新的能源形势及人才需求下,上海电力学院(以下简称“我校”)在高年级热能与动力工程专业(热力发电方向)开设了“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的课程,让学生在全面掌握常规火力发电的基础上,掌握可再生能源利用基础知识、能源利用形式及其相关技术,了解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前沿技术,从而扩大学生的知识面,适应社会需求。[3,4]

本文通过分析“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的课程特点和存在的问题,探讨了该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的改革,内容包括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方式等,从而达到激励学生自主学习的意愿,培养学生勇于创新的精神,孕育学生科学的素养,提高学生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实现学生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课程的全面了解。

一、“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课程教学的特点

1.教学内容多学科交叉

“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课程主要包括水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风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内容,课程的主体是分别对上述发电形式进行较为系统的解析,重点介绍各种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的基本原理和开发利用的基本方式,以及目前国内外该发电形式利用的现状和最新进展。所有以上内容涉及工程热力学、传热学、流体力学、半导体物理、空气动力学、力学等基础理论和相关知识,因此教学内容涉及领域广、研究对象较多,知识结构复杂多样、学科交叉非常突出、知识点集成度高等特点,这将给讲授带来挑战,即如何将这些知识点,尤其是跨学科的内容传授给学生,并让学生能够较容易地掌握是该课程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

2.教学方式亟待改革

由于“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课程的多学科交叉,一般而言,在短时间内掌握非本专业理论知识较困难,因为没有该专业的理论基础知识,经常会很难理解有关知识点,这将严重影响学生的积极性,甚至部分学生会产生抵触情绪。因此,以教师讲授为主的教学方式,学生没有参与进来,不能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可能导致学生无法理解所讲授的内容;同时该教学方式忽略了学生的创新能力培养。因此如何将教师的“教”转化为学生的“学”,将多学科交叉课程的课堂组织好是该课程教学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教学内容的设计

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的研究属于当今研究的前沿问题。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等不断涌现,教学内容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现有的教材显然不能很快地响应这样的变化,以教材为教学内容难以满足教学要求。在笔者的教学实践中,教学内容上通过参考权威书籍、资料和自身的研究成果,同时对国内外期刊文章、学术专著及网络平台知识进行学习,掌握当前研究的动向,并整合所有材料作为课堂教学内容及课外拓展阅读资料。广泛获取信息,动态更新与拓展教学内容,把握最新的专业前沿,有助于引导学生去探索新知识,培养创新精神。另一方面,由于课程涉及多学科的交叉,在有些学科领域上,学生缺乏知识储备,课堂教学较难获取有效的效果,因此,摒弃一些晦涩难懂的理论知识是非常必要的。[5,6]以太阳能热发电为例,太阳能热发电涉及流体力学、传热学、自动控制等多学科,当整合最新的科技发展成果作为案例讲解时,主要向学生阐述太阳能热发电的基本原理、关键技术、发展趋势及政策激励等,让学生充分接触各种知识,拓宽视野,了解科技前沿的最新动态,目的是给学生专业素养的形成提供一个有利、有效的平台。课程内容应深入浅出、科普性与前沿性并重,当学生的兴趣被调动起来后,再进行该学科的基本理论的讲授或学生自学就非常容易切入,这样就可达到较为理想的教学效果。

三、新型的教学模式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课程的特点,本文提出新型教学模式的设计,使得教师成为课堂的组织者,通过设定教学内容,明确教学任务,课堂教学以学生为本,体现学生的认知主体作用,使学生在学习过程进行积极思考,自主学习,从而在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增强其科学素养等方面发挥作用。

1.专题讲授

可再生能源利用形式多样,涉及本学科各个分支学科,具有多学科交叉与耦合的特点。为了避免各分支学科相互之间影响导致学生难以理解的问题,提出采用专题讲座的授课形式,集中时间讲授某一类型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形式。此外,争取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或工程技术人员每学期做1~2次课堂报告,将工程中碰到的问题简化并整合成案例,在教学中根据需要选择案例进行剖析,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强化学生的工程实践意识。

2.互动教学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做几次完整的典型研究报告,包括几种可再生能源的发电原理、设备组成、科研前沿等,目的是让学生掌握宏观现状背景和如何从微观把握问题与分析问题;引导学生充分利用图书馆资源,掌握归纳分析的方法;指导学生进行撰写科技或科普论文,提高学生的科学素养,在此基础上安排学生参与课堂中来。具体做法是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各小组自主选择相关研讨课题,通过查阅文献和小组研讨,形成专题研究报告,并由小组成员在课堂进行汇报,根据其汇报内容,接受老师和同学的提问,并进行解答,教师及时进行指导并对其评分。形成教师指导,学生主讲,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互动讨论的方法,教学实践表明,该方法大大提高了学生的主动性。学生经历查阅文献、分析问题、报告写作和报告陈述的全过程,显著增强了创新能力、科研精神和团队合作意识。利用对多个相关课题的讨论,学生对可再生能源特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前沿技术等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3.虚实结合

在学科平台及自建教学平台的基础上,通过实物参观、模型演示,多媒体教学等虚实结合、多位一体的教学模式,提高学生的感性认识。

(1)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模型的利用。热能与动力工程专业的学生以往大部分接触的是火力发电方面的知识内容,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认知较少,特别缺乏针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原理和发电设备等进行系统的学习,如果直接进行理论的学习,学生会感到很枯燥,对一些基础理论知识和发电设备结构很难理解。为了提高学生的感性认识,笔者所在课程组建立了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教学平台。在学习课程的理论知识之前,学生首先了解小型模型的实物结构,内部构成,基本组成和基本原理,使得学生具有整体的感性认识,然后再学习本课程,同时结合模型进行讲解。

(2)健全的多媒体素材。“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课程内容较多,课时有限。相比较传统的教学方式,多媒体信息量大,采用灵活的图形、视频和动画等表现形式,能够直观、形象地再现客观事物。笔者在教学实践中采用多种多媒体教学手段。例如:选用《国家地理》节目里的《伟大工程巡礼——太阳引擎》视频作为太阳能热发电原理及形式的教学内容,直观地介绍了槽式、塔式、菲涅尔等形式的太阳能热发电原理,以及聚光器的制造工艺等。选用GE的水轮机设备,采用Flash方式制作水力发电中反击式水轮机设备的教学内容,直观且易于理解。通过多媒体的应用,展示现场实际设备,简化教学中的难点,增加了课程的信息量。

四、小组式考核方式

“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作为高年级的课程,课时有限,知识点多,内容模块化强,科普性和专业性并存,采用常规的卷面考试方式难以准确考核。笔者在该课程教学实践中,进行了小组式考核机制的尝试,即以小组为单位,制作课程学习的整体报告,选派一名代表在课堂上进行答辩,汇报内容结束后,其他组成员和教师针对报告内容进行提问,组内成员均可就相关问题进行回答。其他组同学根据该小组的汇报情况进行打分,打分表如表1所示。除此以外,在考核中增加动态考核,每个小组选出组内最佳贡献成员,给予动态加分;同时为了增加考核上互动,鼓励学生思考问题,对于提问积极的学生在成绩上给予加分。该考核方式,对课程的教学实行了动态的考查与过程管理,实现了以考核促学习,有效地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推进学生协作能力培养,增强了“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的互动,提高较整体的教学效果。

表1 考核打分表

小组名称 选题创新性(共20分) 查阅文献情况(共20分) 分析问题能力(共20分) 报告质量 (共20分) 表达能力 (共20分) 总分

(100分)

五、结语

随着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的发展,“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已经成为热能与动力工程专业学科重要的专业课程。本课程具有典型的多学科交叉的特点,同时该领域的研究成果日新月异,因此无论是在教学内容还是在教学方法都需要进行改革和创新。本文通过紧跟前沿的研究热点,设计深入浅出的教学内容;采取以学生为主体,通过引入工程案例,专题研究与课堂讨论等模式,并辅以教学模型与多媒体动画演示等多种灵活多样教学手段的改革,让学生在了解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的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培养了学生挖掘问题,解决问题,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锻炼了学生查阅文献和团队协作的技能,提高了学生的科研素养与工程实践本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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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报告范文第5篇

作者简介:刘贞,博士,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可再生能源与气候变化。

基金项目:国家973发展计划(编号:2010CB95560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编号:71073095);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编号:10YJC630161)。

(1.重庆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重庆 400054;2.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所,北京 100084;

3.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北京 100038)

摘要 通过对当前主要的情景设计及评价方法的研究,认为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迅速,但初期的部分基本工作尚未完成。尤其是可再生能源的供给潜力及其经济可开发性评价。基于此,提出一种基于动态成本曲线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情景仿真模型。动态成本曲线生成的基本原理是在静态成本曲线基础上,考虑技术进步、可再生能源外部价值对静态成本曲线的影响,从而生成不同时期的可再生能源成本曲线,进而构成可再生能源动态成本曲线。考虑不同种类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水平、外部环境价值的变化,设计不同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情景。基于可再生能源动态成本曲线,并对不同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情景下的投资成本、能源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了综合评价。最后通过一个案例,分四种情景,即不考虑技术进步,低环境方案情景;不考虑技术进步,高环境方案情景;考虑技术进步,低环境方案情景;考虑技术进步,高环境方案情景;分别给出了四种情景下的装机总量、投资总额、创造就业、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减排量。

关键词 可再生能源;动态成本曲线;技术进步;环境外部价值

中图分类号 F019.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2-2104(2011)07-0028-05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1.07.005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是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升能源安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调整能源结构、改善生态环境、缩小城乡贫富差距的重要举措之一。2005年国家《可再生能源法》颁布之后,国家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于2007年出台。作为落实可再生能源法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重要环节,省级可再生能源规划逐步提上日程。

用于帮助制定能源政策的模型有情景优化模型和情景模拟模型两大类,最近出现了基于agent的能源政策情景仿真模型[1-6]。情景优化模型考虑一定的约束条件,通过线性规划确定最小成本的能源系统,其主要的代表模型有MARKAL[7-9]、EFOM和AIM/能源排放模型[10-12]等。情景模拟模型是以情景分析为基础,描述整体能源系统,其主要代表模型有LEAP[13-15]、MESSAGE[16-18]等。基于agent的政策情景仿真模型,观察能源系统的集聚演化过程,常见的平台主要有Swarm[19], ASPEN[20]等。本研究属于情景优化模型范畴。

通过对国内外区域可再生能源情景分析的相关理论、方法及案例进行研究。可以发现不同的可再生能源发展阶段,可再生能源发展考虑的内容不同:①在发展初期,可再生能源份额较小,对能源市场的影响非常小,技术水平较低,此时,主要研究的是由政府推动的供给侧市场;②随着技术的相对成熟,可再生能源开始参与能源供需平衡,此时的研究侧重于如何把可再生能源推向市场的政策研究;③技术发展已经达到可以与传统能源相竞争的程度,此时,重点研究能源市场机制、能源均衡及空间协调。

研究借鉴美国加州区域可再生能源规划方法、欧盟可再生能源目标分解方法、加拿大RETs模型,以及世行提出的RESCREEM模型,提出一种基于动态成本曲线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情景分析方法,并把它应用到省级可再生能源发展情景分析与评价中。

1 可再生能源发展情景设计基本方法

可再生能源情景设计的基本原理是不同政策、不同时期的项目成本和环境外部价值对成本曲线产生影响,其交叉点为不同时期的可再生能源规划模型的成本最优量。

1.1 静态成本曲线的构建方法

可再生能源发电静态成本曲线需要考虑不同项目的单位成本及其开采量。

假设该地区共有m种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第i种发电技术有ni个可再生能源发电厂。

第i种发电技术的第j个发电厂的装机容量为Hi,j,第k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满负荷小时数为ti,j,k,第i种发电技术的项目生命周期为Ti年。则第i种发电技术的第j个发电厂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总量为:

Qi,j∑Tik1Hi,j×ti,j,k

第i种发电技术的第j个发电厂第k年的设备费用为cei,j,k,原材料总量为qri,j,k,原材料价格为pi,j,k,平均维护费用为cfi,j,k,工作人员数量qsi,j,k、人均工资wsi,j,k,则第i种发电技术的第j个发电厂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成本为:

Ci,j,k∑Tik1cei,j,k+qri,j,k×pi,j,k+cfi,j,k+qsi,j,k×wsi,j,k

假定第i种发电技术的第j个发电厂的网络约束成本为ci,t,第i种技术可再生能源发电厂的税率为ri,t,行业的边际收益率为Ri。则第i种发电技术的第j个发电厂的净现值为:

NPVi,j∑Tik1

假定NPVi,j0,则其单位发电成本为pi,j。依据各种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单位发电成本,及其发电量Qi,j可以构建可再生能源发电静态成本曲线。

1.2 技术进步对静态成本曲线的影响

技术学习曲线是影响行业成本曲线模型变化的重要因素。不同时期,不同技术的投资成本是不同的。需要预测未来哪些项目是值得开发的,采用什么措施,可以把具有较高成本的项目降低到符合市场开发的价值区域内。

学习曲线的简单模型假设,每个时期的平均成本以一个不变的百分比下降。设qt表示t时期产出,Qt指累计至t时期的产量(自该产品投放开始);Ct表示在t时期内所负担的总成本,通常为可变成本。不变百分比学习曲线假设平均可变成本(或平均成本),即Ct/Qt以一个不变速率即指数下降,

Ct/QtAQ-bt-1

其中b为参数,其的绝对值越大,说明平均投入的成本下降的就越快。A表示生产第一个单位产品所需的平均成本,可由Q1时,AC/q 求得。

1.3 外部环境价值对静态成本曲线的影响

传统能源的外部环境成本主要包括直接环境成本和温室气体排放环境成本。即:外部环境成本直接环境成本+温室气体排放环境成本。其中,直接环境成本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产生的成本。目前,常用两种方法来量化燃煤发电的直接环境成本,一种是减排成本加排污费法,是通过加总各类污染物的减排成本和排污费来衡量的;另一种是价值评估法,是通过计算各种污染物排放所造成的实际价值损失(比如污染治理,对人体健康损害等)来衡量的。国内外很多机构和学者[21-22] 均采用过以上方法做相关的研究计算,结果具有一定的差异。总的来说,第一种方法的研究结果较第二种方法的研究结果偏小。温室气体减排成本是指由燃煤发电厂运行过程中对产生的温室气体进行减排行动而产生的成本。

2 可再生能源发展情景设计及评价

2.1 可再生能源发展情景设计

对于直接环境成本,低环境方案主要采用世界银行和我国相关研究机构于2005年合作开展中国地区大气排放环境损害的一项研究[23]。高环境方案则参考了欧盟国家2006年对欧盟地区大气排放所造成的环境损害的研究成果,通过欧盟与中国各省的人均GDP、人口密度的对比,将欧盟直接环境成本调整为中国各省的直接环境成本。

对于温室气体排放成本,参考目前全球碳市场中的碳交易价格。按照规定,我国可再生能源项目一般最低交易价格为10欧元/t。因此,在模型中,温室气体排放成本高环境方案为30美元/t CO2,低环境方案为15美元/t CO2。

在运算过程中,模型选取姜子英,程建平等[24]对燃煤电厂外部成本的分析结果,取典型燃煤电厂每千瓦时排放7.58 g SO2,3.6 g氮氧化物,3.19 g烟尘。CO2排放方面,借鉴IEA(2009)报告结果:我国每度煤电的CO2排放约为893 g。因此,模型环境成本内容如表1。

在对环境效应进行评价时,低环境情景和高环境情景的分别选用国内和欧盟的研究成果进行预测,其预测结果在表2中给出。

表1 单位电量环境成本

Tab.1 Environment cost per unit electricity(元/kWh)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计算所得。

表2 燃煤发电环境成本预测

Tab.2 Environmental costs of coal-fired power

generation prediction(元/kWh)

2.2 各种可再生能源发展情景分析评价

依据供电量动态成本曲线和供电装机容量动态成本曲线,结合供电外部成本预测可得不同年份的发电装机容量。

图2给出了四种情景下,对应规划年份的可再生能源总投资。其中:NT-LE:表示不考虑技术进步,低环境方案情景;NT-HE:表示不考虑技术进步,高环境方案情景;YT-LE:表示考虑技术进步,低环境方案情景;YT-HE: 表示考虑技术进步,高环境方案情景。

在四种情景下,到2015年的累计总投资分别是413亿、678亿、444亿和331亿元人民币。到2020年累计总投资分别是474亿、1 180亿、637亿、1 320亿人民币;到2025年累计总投资分别为669亿、1 180亿、851亿、2 640亿元人民币;到2030年累计总投资分别为708亿、1 180亿、1 010亿和2 640亿元人民币。

图3给出了不同情景下的可再生能源投资所带来的就业总量。四种情景下,2015年的累计创造的就业分别为1.9万、2.2万、2万和1.9万个岗位,2020年累计创造的就业分别为2.1万、2.4万、2.3万和2.5万个岗位,

2025年累计创造2.2万、2.4万、2.3万、4.1万个岗位;2030年累计创造2.3万、2.4万、2.4万和4.1万个岗位。

图4给出不同情景下各个规划年份的可再生能源所带来的SO2减排总量。在四种情景下,2015年的SO2减排量分别为14.5万t,18.5万t,15.2万t和12.7万t;2020年的SO2减排量分别为15.9亿t,25.4万t,18.4万t,27.1万t;2025年的减排量分别为19.4万t,25.5万t,22.1万t和40.9万t;2030年的减排量分别为20.3亿t,25.95万t,25.24万t和40.9万t。

图5给出了不同方案减排CO2总量,四种情景下,2015年的减排量分别为1 302万t,1 665万t,1 364万t,1 145万t;2020年的减排量分别为1 438万t,2 288万t,1 656万t和2 443万t;2025年的减排量分别为1 743万t,2 297万t,1 988万t和3 680万t;2030年的减排量分别为1 831万t,2 336万t,2 272万t和3 680万t。

3 结 论

目前,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处于发展的第二阶段,然而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迅速,有部分第一阶段的基础工作尚未完成。因此政府采取了政府推动和市场推动两种手段。此阶段,在进行具体战略情景设计时,应重点考虑供给侧技术,同时考虑政策创造市场对能源供给的影响。

本文借鉴美国加州区域可再生能源规划方法、欧盟可再生能源目标分解方法、加拿大RETs模型,以及世行提出的RESCREEM模型,提出一种基于动态成本曲线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情景设计及分析评价方法,并给出了一个情景分析评价案例。验证了该方法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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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Design and Evalu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Scenarios ofRenewable Energy

LIU Zhen1,2 ZHANG Xi-liang2 GAO Hu3

(1.The School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Chongqing 400054,China;

2. Institute of Energy, Environment and Economic, Tsinghua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4,China;

3. NDRC Energy Research Institute, Beijing 100038,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