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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低碳经济;土地利用方式;长株潭地区
中图分类号:F2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2-0173-04
一、研究背景
(一)低碳经济与土地利用
2003年,英国政府的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之中正式提出了低碳经济这一概念[1]。目前比较流行的定义是英国环境专家鲁宾斯德的阐述:低碳经济是一种正在兴起的经济模式,其核心是在市场机制基础上,通过制度框架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创新,推动提高能效技术、节约能源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和温室气体减排技术的开发和运用,促进整个社会经济朝向高能效、低能耗和低碳排放的模式转型[2]。
土地利用变化是全球大气CO2含量增加的重要原因,其影响仅次于化石燃料燃烧[3]。为了顺应低碳发展的要求,土地利用必须要向低碳经济型土地利用方式转变。自从低碳经济传入中国,中国学者和政府在低碳土地利用上也进行了大量研究,一方面诸多学者从宏观、中观和微观角度对低碳土地利用进行理论上的探索,另一方面政府对低碳土地利用也进行了一些实践,这两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4~8]。但是目前国内针对城市群这一区域的低碳土地研究非常少,几乎是空白。
(二)研究区概况
长株潭地区地处湖南省东北部,下辖13个区、7个县,代管4个县级市,总面积28 088平方公里,总人口1 402万(2012年)。长株潭三市两两相距45km左右,呈“品”字型排布,是中国中南地区特有的城市群资源。
二、长株潭各县市区碳净排放现状
(四)净碳排放现状
根据公式1和公式2,首先计算出2012年的湖南省碳排放量为7 070.11万吨,标准碳排放系数为0.3845万吨碳/万吨标准煤,然后将该系数与各县市区的GDP和单位GDP能耗相乘,得到长株潭各县市区2012年的碳排放量(见表1)。
根据长株潭各县市区2012年林地、草地、耕地面积数据以及公式3,得到长株潭各县市区2012年碳吸收量。将长株潭各县市区2012年碳排放量与碳吸收量相减,就可以得到长株潭各县市区2012年碳净排放量(如表1所示)。
根据表1可知,长株潭地区各县市区2012年碳净排放量排在前五位的为天心区、雨花区、长沙县、岳塘区和雨湖区;排在最后五位的为天元区、韶山市、株洲县、炎陵县和茶陵县,其中炎陵县和茶陵县的碳净排放量均为负值,表明炎陵县和茶陵县在2012年间碳吸收量大于碳排放,其碳排放均被吸收并有富余。
三、长株潭城市群碳综合分区
通过对长株潭地区各县市区碳排放情况的分析,结合长株潭生态绿心规划区区域分划情况,对长株潭地区进行碳综合功能分区(见表2)。
四、低碳土地利用方式探析
长株潭地区作为城市化快速发展的中部城市,正处于经济建设的加速阶段,要发展低碳经济,必须以经济发展为前提,而不是一味地为了追求低碳,而抑制了经济的发展,因此,本文从减少“碳源”和增加“碳汇”两个方面入手,提出了生态循环型低碳土地利用方式、集约节能型低碳土地利用方式、绿心保育型固碳土地利用方式和森林碳汇型固碳土地利用方式,从而达到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的。
(一)生态循环型低碳土地利用方式
1.着眼点
长株潭地区是典型的农户制农业,农用地经营方式仍较为粗放,土地利用程度不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与现代农业先进地区差距明显,滥用化学肥料及农药的行为普遍存在。
2.现状评价
农业生态系统的温室气体排放大约占人类活动温室气体排放的7%~20%,但另一方面,农业生态系统又是减少陆地生态系统碳排放的最大潜在因素。长株潭地区农用地较为粗放的经营方式和滥用化学肥料及农药的行为,一方面导致土壤板结、耕作质量变差,加速了土壤碳库的碳排放;另一方面造成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污染,破坏大自然生态链,致使地上植被退化,降低了植被固碳能力。
3.具体措施
充分利用得天独厚的水土光热资源,在继续保持和发挥长株潭地区在水稻、油料作物特有优势的基础上,通过提高科技的贡献率和比较效益,逐步优化农业内部用地结构和作物布局,种植适宜品种,发展特色高效低碳生态农业,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和农业集约化水平,最终减少农业生态系统的碳排放。在农业集约化运作方面,可以考虑在保护生态环境前提下,努力实现农业生产方式由农户制转变为农场制。同时加速农业科技转化和推广,推动科技创新型农业发展。
(二)集约节能型低碳土地利用方式
1.着眼点
长株潭地区近几年建设用地总量呈增加态势,其中以商住用地、工业园区和交通用地增速尤为显著;城镇建设中多采取了外延式的扩展方式,其他类型的土地不断被转变成建设用地,用地的不经济造成该地区均建设用地水平偏高;建设用地增长呈现空间非均衡性。
2.现状评价
化石燃料燃烧是产生CO2排放的最大人为排放源,而能源消耗主要产生在土地利用类型中的建设用地上,因此建设用地被认为是土地利用中最主要的碳源。而盲目扩张、粗放占地的城乡建设模式是导致大量土地利用碳排放的重要原因。
3.具体措施
在工业园区用地上,严格土地监管,建立完善土地节约利用硬约束机制,提高项目准入门槛,明确新建项目单位土地的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逐步减少直接出让生地。在交通用地上,应树立土地利用立体观,鼓励和发展多模式交通体系和绿色交通,大力发展公共交通、轨道交通和非机动车交通系统,推动新能源和新技术的研发和应用,降低交通系统燃油消耗和尾气排放,从而有效控制该类用地的碳排放。在城市建设中,对基础设施进行低碳化建设,重视对地面的非硬化铺设,减少硬化材料的使用,保护土地生态系统,以保持地面固碳通气透水的自然功能;减少地面硬化面积,开发新型建筑材料,保持土地碳汇功能、降低土地利用碳排放量。
(三)绿心保育型固碳土地利用方式
1.着眼点
长株潭地区资源丰富、景观生态具多样性,但作为湖南省经济发展的增长极,长株潭地区生态环境相对脆弱,水土流失、土地退化、植被减少以及湿地减少等环境问题严峻。
2.现状评价
生态环境的恶化,往往伴随着的是湿地、植被量的减少及土壤的荒化,这不仅会影响到长株潭地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使碳库(植被、土壤)遭到破坏,导致大量的碳释放,使生态环境陷入恶性循环。
3.具体措施
在现有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规划区的基础上,各县市区都要规划自己的生态绿心区域。在生态绿心区域,实施土地用途管制,遏制地类的不合理转化。对于矿产资源开发地区,要坚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注重开发区域的水土保持,防止其对土地资源造成进一步的破坏,加强对矿山资源开发中土地复垦的监管,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强化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
(四)森林碳汇型固碳土地利用方式
1.着眼点
长株潭地区虽然森林覆盖率并不低,但生态脆弱、人居环境改善缓慢的矛盾依然存在。森林以中以幼林为主,郁闭度不高,抗灾能力较差。森林林种较为单一,多样性较差,森林病虫害发生频繁。
2.现状评价
与工业减排相比,森林固碳投资少、代价低、综合效益大、更具经济可行性和现实操作性。而林地的破坏,将导致生物多样性丧失,影响到碳吸收器的运行,使生态碳失衡。同时,高生物量的森林转化为低生物量的草地、农田或建设用地后,大量的CO2将被释放到大气中。
3.具体措施
加大生态林业建设力度,积极发展森林碳汇产业,积极培育碳汇林。通过植树造林减缓温室效应、降低CO2排放,加强城市绿化面积的建设,利用植被吸收城市的CO2。将林业产业建设与村庄绿化、四旁植树、农家庭院绿化结合起来,实现村庄园林化、农家庭院绿化效益化、公路林荫化、河道风景化。另一方面完善区域森林补偿制度,鼓励和支持企业捐资造林增汇,志愿减排。要建立“森林碳汇”交易平台,通过建立长株潭地区各县市区的“森林碳汇”交易市场,从而推动以森林生态价值补偿为基础的“碳汇”项目的大力发展。
五、低碳土地利用方式选择
长株潭地区的三大碳综合功能区由于碳排放情况和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应当根据各功能区的定位选择相适宜的土地利用方式(见表3)。其中,主要碳源区由于碳排放量相对较大,宜从减少碳排放入手,以生态循环型低碳土地利用方式和集约节能型低碳土地利用方式为主导;重要碳汇区由于碳净排放量较低,碳吸收量较大,宜从增加碳汇入手,选择绿心保育型固碳土地利用方式和森林碳汇型固碳土地利用方式;而碳综合区则从两方面入手,采取“四位一体、因地制宜”的土地利用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将四种土地利用方式相结合,发挥各自的长处。
一、研究背景
(一)低碳经济与土地利用
2003年,英国政府的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之中正式提出了低碳经济这一概念[1]。目前比较流行的定义是英国环境专家鲁宾斯德的阐述:低碳经济是一种正在兴起的经济模式,其核心是在市场机制基础上,通过制度框架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创新,推动提高能效技术、节约能源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和温室气体减排技术的开发和运用,促进整个社会经济朝向高能效、低能耗和低碳排放的模式转型[2]。
土地利用变化是全球大气CO2含量增加的重要原因,其影响仅次于化石燃料燃烧[3]。为了顺应低碳发展的要求,土地利用必须要向低碳经济型土地利用方式转变。自从低碳经济传入中国,中国学者和政府在低碳土地利用上也进行了大量研究,一方面诸多学者从宏观、中观和微观角度对低碳土地利用进行理论上的探索,另一方面政府对低碳土地利用也进行了一些实践,这两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4~8]。但是目前国内针对城市群这一区域的低碳土地研究非常少,几乎是空白。
(二)研究区概况
长株潭地区地处湖南省东北部,下辖13个区、7个县,代管4个县级市,总面积28 088平方公里,总人口1 402万(2012年)。长株潭三市两两相距45km左右,呈“品”字型排布,是中国中南地区特有的城市群资源。
二、长株潭各县市区碳净排放现状
(三)数据来源
所用数据主要是依据2013年湖南省统计年鉴、长沙市统计年鉴、株洲市统计年鉴、湘潭市统计年鉴,《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2010―2030)》以及由长株潭各市统计局、国土资源局和林业局提供的数据和资料等。
(四)净碳排放现状
根据公式1和公式2,首先计算出2012年的湖南省碳排放量为7 070.11万吨,标准碳排放系数为0.3845万吨碳/万吨标准煤,然后将该系数与各县市区的GDP和单位GDP能耗相乘,得到长株潭各县市区2012年的碳排放量(见表1)。
根据长株潭各县市区2012年林地、草地、耕地面积数据以及公式3,得到长株潭各县市区2012年碳吸收量。将长株潭各县市区2012年碳排放量与碳吸收量相减,就可以得到长株潭各县市区2012年碳净排放量(如表1所示)。
根据表1可知,长株潭地区各县市区2012年碳净排放量排在前五位的为天心区、雨花区、长沙县、岳塘区和雨湖区;排在最后五位的为天元区、韶山市、株洲县、炎陵县和茶陵县,其中炎陵县和茶陵县的碳净排放量均为负值,表明炎陵县和茶陵县在2012年间碳吸收量大于碳排放,其碳排放均被吸收并有富余。
三、长株潭城市群碳综合分区
通过对长株潭地区各县市区碳排放情况的分析,结合长株潭生态绿心规划区区域分划情况,对长株潭地区进行碳综合功能分区(见表2)。
四、低碳土地利用方式探析
长株潭地区作为城市化快速发展的中部城市,正处于经济建设的加速阶段,要发展低碳经济,必须以经济发展为前提,而不是一味地为了追求低碳,而抑制了经济的发展,因此,本文从减少“碳源”和增加“碳汇”两个方面入手,提出了生态循环型低碳土地利用方式、集约节能型低碳土地利用方式、绿心保育型固碳土地利用方式和森林碳汇型固碳土地利用方式,从而达到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的。
(一)生态循环型低碳土地利用方式
1.着眼点
长株潭地区是典型的农户制农业,农用地经营方式仍较为粗放,土地利用程度不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与现代农业先进地区差距明显,滥用化学肥料及农药的行为普遍存在。
2.现状评价
农业生态系统的温室气体排放大约占人类活动温室气体排放的7%~20%,但另一方面,农业生态系统又是减少陆地生态系统碳排放的最大潜在因素。长株潭地区农用地较为粗放的经营方式和滥用化学肥料及农药的行为,一方面导致土壤板结、耕作质量变差,加速了土壤碳库的碳排放;另一方面造成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污染,破坏大自然生态链,致使地上植被退化,降低了植被固碳能力。
3.具体措施
充分利用得天独厚的水土光热资源,在继续保持和发挥长株潭地区在水稻、油料作物特有优势的基础上,通过提高科技的贡献率和比较效益,逐步优化农业内部用地结构和作物布局,种植适宜品种,发展特色高效低碳生态农业,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和农业集约化水平,最终减少农业生态系统的碳排放。在农业集约化运作方面,可以考虑在保护生态环境前提下,努力实现农业生产方式由农户制转变为农场制。同时加速农业科技转化和推广,推动科技创新型农业发展。
(二)集约节能型低碳土地利用方式
1.着眼点
长株潭地区近几年建设用地总量呈增加态势,其中以商住用地、工业园区和交通用地增速尤为显著;城镇建设中多采取了外延式的扩展方式,其他类型的土地不断被转变成建设用地,用地的不经济造成该地区均建设用地水平偏高;建设用地增长呈现空间非均衡性。
2.现状评价
化石燃料燃烧是产生CO2排放的最大人为排放源,而能源消耗主要产生在土地利用类型中的建设用地上,因此建设用地被认为是土地利用中最主要的碳源。而盲目扩张、粗放占地的城乡建设模式是导致大量土地利用碳排放的重要原因。
3.具体措施
在工业园区用地上,严格土地监管,建立完善土地节约利用硬约束机制,提高项目准入门槛,明确新建项目单位土地的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逐步减少直接出让生地。在交通用地上,应树立土地利用立体观,鼓励和发展多模式交通体系和绿色交通,大力发展公共交通、轨道交通和非机动车交通系统,推动新能源和新技术的研发和应用,降低交通系统燃油消耗和尾气排放,从而有效控制该类用地的碳排放。在城市建设中,对基础设施进行低碳化建设,重视对地面的非硬化铺设,减少硬化材料的使用,保护土地生态系统,以保持地面固碳通气透水的自然功能;减少地面硬化面积,开发新型建筑材料,保持土地碳汇功能、降低土地利用碳排放量。
(三)绿心保育型固碳土地利用方式
1.着眼点
长株潭地区资源丰富、景观生态具多样性,但作为湖南省经济发展的增长极,长株潭地区生态环境相对脆弱,水土流失、土地退化、植被减少以及湿地减少等环境问题严峻。
2.现状评价
生态环境的恶化,往往伴随着的是湿地、植被量的减少及土壤的荒化,这不仅会影响到长株潭地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使碳库(植被、土壤)遭到破坏,导致大量的碳释放,使生态环境陷入恶性循环。
3.具体措施
在现有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规划区的基础上,各县市区都要规划自己的生态绿心区域。在生态绿心区域,实施土地用途管制,遏制地类的不合理转化。对于矿产资源开发地区,要坚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注重开发区域的水土保持,防止其对土地资源造成进一步的破坏,加强对矿山资源开发中土地复垦的监管,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强化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
(四)森林碳汇型固碳土地利用方式
1.着眼点
长株潭地区虽然森林覆盖率并不低,但生态脆弱、人居环境改善缓慢的矛盾依然存在。森林以中以幼林为主,郁闭度不高,抗灾能力较差。森林林种较为单一,多样性较差,森林病虫害发生频繁。
2.现状评价
与工业减排相比,森林固碳投资少、代价低、综合效益大、更具经济可行性和现实操作性。而林地的破坏,将导致生物多样性丧失,影响到碳吸收器的运行,使生态碳失衡。同时,高生物量的森林转化为低生物量的草地、农田或建设用地后,大量的CO2将被释放到大气中。
3.具体措施
加大生态林业建设力度,积极发展森林碳汇产业,积极培育碳汇林。通过植树造林减缓温室效应、降低CO2排放,加强城市绿化面积的建设,利用植被吸收城市的CO2。将林业产业建设与村庄绿化、四旁植树、农家庭院绿化结合起来,实现村庄园林化、农家庭院绿化效益化、公路林荫化、河道风景化。另一方面完善区域森林补偿制度,鼓励和支持企业捐资造林增汇,志愿减排。要建立“森林碳汇”交易平台,通过建立长株潭地区各县市区的“森林碳汇”交易市场,从而推动以森林生态价值补偿为基础的“碳汇”项目的大力发展。
关键词 消费者生活方式;碳排放系数;家庭碳排放;显著因子
中图分类号 X22,F06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0)05-0035-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0.05.007
在全球气候变暖和对碳减排关注(低碳经济、低碳城市、低碳生活模式成为理论与实践热点)的背景下,“部门”研究(如工业、交通、商业、住宅部门)是分析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的主要框架和路径,如1997年美国的 “部门”研究中工业部门的能源消耗最多(占总能耗的38%)、碳排放量(33%)最大[1],而住宅部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却分别位居第四位(11%)和第三位(19%)[2]。而在 “部门”碳排放的研究中,住宅部门碳排放研究反映的只是以住宅为载体的家庭碳排放情况,对于住宅以外的家庭相关活动的碳排放研究却相对缺失,因此“部门”碳排放研究方法并不能解释个体消费者家庭活动在能源使用时产生的环境影响。从理论上说,研究家庭碳排放亟需回答三个重要问题:①家庭活动产生的碳排放量占人均碳排放量的比重约为多少?②特定地区家庭碳排放结构是怎样的?以此作为减少家庭碳排放所应该努力的方向;③影响家庭碳排放的主要因素有哪些?显然,这些问题的回答能为减少家庭碳排放提供了方向。
1 消费者生活方式方法的理论框架
近20年以来,科学家和政府开始关注个人行为对全球碳排放的重要影响,消费者角色以及其消费模式日益受到学者的关注和讨论。20世纪80年代末期,诸多学者就消费者行为模式影响碳排放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有研究发现在1997年个人消费行为占全美能量消耗的28%,CO2排放量占全美排放量的41%[3] ,中国科学院《关于我国碳排放问题的若干政策与建议》中显示:1999-2002年间,中国CO2排放量的30%是由居民生活行为及满足这些行为需求所造成的。部分国外学者[4-8]基于消费行为碳排放研究,分析了家庭能耗模式,估算了能源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并量化了生活方式因素的影响;另外,诸多国外学者[9-15]基于部门数据分析了碳排放的影响因素,发现了人口、城市化水平、能源使用效率、住房面积与碳排放之间的相关关系。国内学术界对碳排放的关注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能源消费与碳排放,包括与碳减排有关的能源消费结构的转变和低碳排放能源系统的建立;经济发展与碳排放,主要探讨经济发展模式、阶段、速度与碳排放的关系;碳减排对策研究。
从整体上看,国内已有的研究成果存在着两个明显的局限:首先,它们是从宏观的角度对碳排放量进行透视,只限于从能源结构、经济发展层面解析碳排放机理,如徐国泉等人基于碳排放量的基本等式,采用对数平均权重Disvisia分解法,建立中国人均碳排放的因素分解模型,定量分析了1995-2004年间能源结构、能源效率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对中国人均碳排放的影响[16]。当然,更多的研究人员采用库茨涅茨曲线(EKC)模拟经济发展与碳排放之间的关系,认为碳排放与收入水平之间遵循倒“U”曲线关系[17],“N”型关系[18],并预测了中国碳排放在2040年达到高峰期[19]。这种宏观研究虽然揭示了经济发展对碳排放的整体影响,但它无法解释同一个社区中家庭碳排放的差异。因此,我们有必要量化家庭碳排放。其次,国内较少在不同的家庭关系中分析个体消费行为碳排放量的差异。其实,个体消费并不是完全的个人决策行为,在许多情况下,它是一种家庭的选择,在不同家庭中,文化程度、收入水平、成员个数及其年龄结构都可能成为个体消费的参考变数。因此要对家庭碳排放量差异做出恰当的解释,反映家庭背景的特征变量引入尤为重要。杨选梅等:基于个体消费行为的家庭碳排放研究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0年 第5期基于以上文献综述,本文引入了国外新范式“消费者生活方式方法”(Consumer Lifestyle Approach ,CLA)[3],以解释家庭碳排放结果及其影响因素。“消费者”是指为个人或家庭消费的实体,“生活方式”是指消费行为反映出来具有影响力的生活,“消费者生活方式”研究的最基本前提就是通过了解消费者以制定出更好的公共政策。由于不同影响因素的相互交织,并且其中一些因素随着环境的变化而不断演生,因此了解“消费者”变的很复杂。为了清晰地理解多个相互影响因子,CLA试图提供一个跨学科的理论框架(见图1) 。 2 南京家庭碳排放特征研究
2.1 样本特征简介
本研究数据来源于环境保护部宣教中心与美国环保协会共同开展的“南京1 000家庭碳排放调查”项目,在南
图1 消费者生活方式方法框架图
Fig. 1 A framework for the proposed consumer lifes tyle approach注:虚线是指来自于家庭碳排放结果的反馈。
京江宁区、建邺区、雨花台区各选一个社区进行了为期一年(2008.5-2009.5)的家庭活动数据和家庭特征调查。该调查采取入户调查的形式,随机抽样选取60个重点户进行月跟踪,另外抽取1 200个普通户进行季跟踪,其中60个重点户、1 178个普通户回收问卷有效,被列为本文的研究样本。
表1 样本家庭基本情况Tab.1 Sampling households basic information
家庭特征
Feature最小值
Min最大值
Max均值
Mean标准差
Std. Deviation人口特征常住19 3.06 0.997男性051.520.692女性051.540.719年龄153.580.976消费特征住宅面积3319076.6825.279出行特征交通工具131.560.668经济特征家庭收入131.320.605文化特征文化程度152.620.840
从解释变量的测度来看,常住人口、男性人口、女性人口为连续的数量指标,其它各个变量如年龄、家庭收入、受教育程度、交通工具几个因素用虚拟变量测度,虚拟值表示如下:
年龄:小于18岁=1;大于等于18岁小于30岁=2;大于等于30岁小于40岁=3;大于等于40岁小于50岁=4;大于等于50岁=5
家庭收入:低于平均值=1,和平均值相当=2,高于平 均值=3
受教育程度:小学文化程度=1,初中文化程度=2,高中及中专文化程度=3,大专文化程度=4,本科以上文化程度=5
交通工具:步行或自行车=1,公共交通工具=2,小汽车=3。
从表1可以看出:家庭常住人口约为3,男女比例相当,交通出行以公共交通为主,低收入者家庭较多,初高中文化程度者占较大的比例。
2.2 碳排放计算模型
根据现有条件,表2的排放系数首先以中国科技部《公民节能减排手册》[20]为参考确定,减排手册中未涉及的计算内容则根据地域相近性选择我国台湾“能源局”[21]公布的排放系数,再次则引用GHG Protocol[22]的数据,考虑到保护国际[23]里飞机系数忽略短途、中途和长途航 线的差异,故飞机系数引用来源于保护国际。 碳排放总量由“南京1 000家庭碳排放”中实际的家庭能耗、交通出行、垃圾回收等活动数据和碳排放系数共同
表2 计算内容及排放系数
Tab.2 Calculation contents and coefficients
计算项
Item单位
Unit排放系数
Coefficient引用来源
Quote单位
Unit公交车km/d0.037台湾“能源局”kgCO2/ km地铁次/d1.142台湾“能源局”kgCO2/次出租车km/d0.50中国科技部kgCO2/ km私家车(汽油)L/月2.34中国科技部kgCO2/L私家车(柴油)L/月2.78台湾“能源局”kgCO2/L摩托车L/月2.24台湾“能源局”kgCO2/L火车K m/月0.062GHG ProtocolkgCO2/km飞机km/月0.18保护国际kgCO2/km用电度/月0.96中国科技部kgCO2/度用水t/月0.30中国科技部kgCO2/t天然气m3/月2.67台湾“能源局”kgCO2/m3罐装液化气kg/月3.16台湾“能源局”kgCO2/罐垃圾kg/d2.06台湾“能源局”kgCO2/kg
计算得出。本文以家庭能耗碳排放量计算为例:T-Home-CO2=∑∑(Fuelm×CO2Coefficient m)n×HH
式中,T-Home-CO2(kg)是年碳排放总量,n是一年中的季调查次数,m是家庭能耗类型(如电、天然气、液化气等),Fuelm是指每户每次季调查家庭活动数据(如用电量、用水量、用气量等),HH=1 178,是调查中的有效样本个数。 交通出行、生活垃圾碳排放量的计算类似于家庭能耗。
2.3 南京家庭碳排放量
“南京1 000家庭碳排放调查”碳排放结果如表3,三口之家(表1中平均家庭人口为3.06)户均年碳排放量为3 705.76 kg,则人均家庭碳排放量为1 211.03 kg。根据世界银行报告,中国人均碳排放量为4.1 t左右,也就是说,人均家庭碳排放约占总碳排放量的29.27%。值的注意的是,家庭用电碳排放量几乎占了家庭碳排放总量的一半,生活垃圾碳排放比例位居其次占了将近1/4。
家庭碳排放量随月际变化规律明显(见图2),总体而言,家庭碳排放有下降的趋势,这说 明经过一年的环境教育,“碳减排”意识增强,家庭碳排放量减少。家庭碳排放量高峰值在7月份(455.67 kg),次高峰在1月份,低谷处在10月份(274.57 kg),户均月差值为181.10 kg。这一方面与中国的季节变化相关,7月份、1月份分别是全年最炎热和最严寒的月份,家庭能耗、生活垃圾较多;另一方面与中国寒暑假的设置有关,学生回家导致人 口增加,家庭碳
图2 社区重点户家庭月碳排放变化趋势(2008-2009)
Fig.2 Carbon emission changing trend in priori ty households
表3 家庭碳排放量
Tab.3 Household carbon emission
家庭活动
Family activities年碳排放总量(kg)
Total annual carbon emissions户均年碳排放量(kg)
Annual carbon emissions per household比例结构(%)
Proportion家庭能耗2 805 8692 381.89 64.28 其中:家庭用电2 098 8701 781.72 48.08 家庭用水43 893.5737.26 1.01家庭天然气用量582 858494.79 13.35家庭瓶装液化气80 247.4168.12 1.84交通出行523 519.40444.41 11.99 其中:小汽车出行404 809.20343.64 9.27公交车出行53 441.2745.37 1.22摩托车出行44 639.1037.89 1.02地铁出行5 633.8434.78 0.13长途车出行3 529.8393.00 0.08火车出行5 469.4234.64 0.13飞机出行5 996.705.09 0.14生活垃圾1 036 000879.46 23.73总和4 365 3893 705.76 100.00
排放上升。
2.4 家庭碳排放结构
在家庭碳排放结构中(见表3),家庭能耗、交通出行、生活垃圾碳排放量之比约为64∶12∶24。而在家庭能耗碳排放次结构中,家庭用电和天然气用量是影响家庭能 源消耗碳排放的主要因素,两者之和比例占据了总家庭能耗碳排放量的95%。
而在交通出行碳排放次结构中,私人交通碳排放量(小汽车、摩托车)占了交通出行总碳排放量的86%,而公共交通碳排放量(公交车、地铁)约为19%,其他长途的交通出行(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碳排放量只占5%。
3 家庭碳排放量的影响因素分析
通过建立多元回归模型分析了碳排放量与家庭特征之间的关系,回归的被解释对象为碳排放量,解释变量为家庭常住人口、男性人口、女性人口、住宅面积、交通工具、家庭收入、年龄、文化程度等8个家庭特征值。本文共进行了两次回归,第一次用Backward 对全部因变量回归,第二次对常住人口、住宅面积、交通工具等显著性因子进行回归。
首先用Backward对全部因变量筛选的方法进行多元回归分析,结果见表4。
通过对家庭特征因子与家庭碳排放量的多元回归分析(见表4),得出以下3个有意义的结论 :
首先,家庭碳排放与消费特征和出行特征中的“住宅面积、交通工具”高度相关,但与“家庭收入”相关性不高,说明消费观念和出行方式会影响家庭碳排放量,值得 注意的是随着私人小汽车的普及,交通出行碳排放量有增加的趋势。
其次,人口特征对家庭碳排放量相关关系有正负两方面的影响。常住人口与家庭碳排放量呈正影响,而年龄与其成负影响,年龄越大,碳排放越少,这主要是因为年老者生活较为节俭,生活消费较少。
第三,文化特征对家庭碳排放量影响较小。按照常理,文化素质高的人,其节约意识较强,在中国,高素质的人家庭条件相对较好,家用电器多样,交通出行一般为私人小汽车,因此可以认为,文化素质高的人由于其花销大,碳排放量也较多,即使有意识的节约资源,影响也是微不足道。
从表5可以看出:首先,常住人口数量与碳排放量相关程度很强,每增加一个常住人口,年碳排放量要增加约397.84 kg,相当于燃烧掉170 L汽油的碳排放,如果进行碳补偿的话一年就要种植5棵树。因此,有效控制人口增加能降低因碳排放而造成的环境破坏。
第二,住宅面积与家庭碳排放相关性也很强。同等程度下,住宅面积多一个平方米,年碳排放量就要多8.535 kg。这说明,别墅建设和大户型住宅等粗放用地现象会造成资源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产出,因此,我们可以从住宅面积,住房结构、房屋材料,房屋朝向等诸多方尽可能程度的减少碳排放。
第三,碳排放量与交通工具正相关。平均每户而言,
表4 Backward 法多元回归结果
Tab.4 Regression results with Backward Method
ModelUnstandardized
CoefficientsStandardized
CoefficientstSig.BStd.ErrorBeta1常数 1 048.403460.7872.2750.023常住人口534.061305.3170.2601.7490.081男性人口-167.772314.299-0.057-0.5340.594女性人口-157.038294.219-0.055-0.5340.594住宅面积8.3252.3590.1033.5300.000交通工具551.06191.7640.1796.0050.000家庭收入187.307105.8680.0551.7690.077年龄-69.41863.112-0.033-1.1000.272文化程度5.73372.6270.0020.0790.9372常数 1 063.957416.3562.5550.011常住人口533.576305.0970.2591.7490.081男性人口-167.889314.161-0.057-0.5340.593女性人口-156.967294.092-0.055-0.5340.594住宅面积8.3312.3590.1033.5350.000交通工具551.67991.3890.1796.0370.000家庭收入189.414102.4070.0561.8500.065年龄-70.20562.292-0.033-1.1270.2602常数 1 063.769416.2272.5560.011常住人口376.98784.3550.1834.4690.000男性人口-12.649118.707-0.004-0.1070.915住宅面积8.3152.3560.1023.5290.000交通工具551.63791.3610.1796.0380.000家庭收入189.993102.3690.0561.8560.064年龄-69.75662.267-0.033-1.1200.2632常数 1 065.164415.8452.5610.011常住人口370.73660.5900.1806.1190.000住宅面积8.3042.3530.1023.5300.000交通工具551.14691.2060.1796.0430.000家庭收入190.028102.3250.0561.8570.064年龄-69.74062.240-0.033-1.1210.2632常数 718.145277.5452.5870.010常住人口390.64257.9340.1906.7430.000住宅面积8.6212.3360.1063.6910.000交通工具552.28591.2110.1806.0550.000家庭收入197.899102.0950.0581.9380.053
交通工具每提高一个层次,年碳排放量上升约551.21 kg。也就是说,搭乘公共汽车的家庭比步行或骑自行车的人年碳排放量要多551.21 kg,同理,以小汽车为出行方式的家庭比搭乘公共汽车的人碳排放量要多551.21 kg。随着小汽车普及化,家庭碳排放有增长之势,因此控制碳排放量 表5 对显著性因素的回归结果
Tab.5 The Regression result for significant factors
ModelUnstandardized
CoefficientsStandardized
CoefficientstSig.BStd.ErrorBeta常数700.753276.1362.5380.011常住人口397.84057.2490.1956.9490.000住宅面积8.5352.3290.1053.6650.000交通工具551.21090.9280.1796.0620.000家庭收入197.063101.7350.0581.9370.053
势在必行。
第四,家庭收入与碳排放量的相关性成正比,这主要是因为高收入家庭基本以小汽车出行,长距离的出行也较 多;住房面积相对较大。
4 结论与对策
本文以“南京1 000家庭碳排放”调查的家庭活动数据为基础,引入国外“消费者生活方式”新范式,定量分析了家庭碳排放,并提炼出了影响家庭碳排放的显著性因子。
(1)通过计算得出:南京户均家庭年碳排放量为3 705.76 kg,人均家庭碳排放量占总碳排放量的29.27%;家庭能耗、生活垃圾、交通出行碳排放比例为64∶24∶12; 户均家庭月碳排放量随月际变化规律明显,峰值在7月份,谷值在10月份,差值为181.10 kg;在家庭能耗碳排放次结构中,家庭用电碳排放量约占76%,在交通出行碳排放次结构中,私人交通碳排放量占了86%。因此,碳减排活动首先应从最重要的碳排放方式――家庭能源消耗入手,一方面应提高家庭能源利用效率,鼓励居民使用性价比高而环境影响相对较小的天然气,减少管道煤气和瓶装液化气的使用,换上节能灯,形成节约用电的生活习惯,如夏季(冬季)将空调调高(调低)1度,把门窗堵严,墙壁和天花板做隔热处理等;另一方面鼓励新能源的使用,如居民在夏季和阳光条件好的春秋两季利用太阳能热水器,减少燃气等能源消耗,有条件的社区可集中开发太阳能电力。其次,通过集中改善公共交通遮蔽防护和提高自行车安放场所等措施来引导居民交通出行方式的转变;鼓励社区居民选择公共交通、步行或自行车出行,减少高能耗的私人交通工具的使用。最后,政府部门可以针对现实的家庭碳排放量,设定户均年碳排放的上限值,通过市场干预措施(如碳交易)规范家庭消费行为,推广“碳汇林”活动,在社区内部施行“碳中和”,使碳减排实践活动得到公正、透明的开展。
(2)通过多元回归分析得出:影响家庭碳排放的显著因子为常住人口、住宅面积、交通工具。常住人口与碳排放量相关程度很强,每增加一个常住人口,户均年碳排放量要增加约397.84 kg;住宅面积多一个平方米,户均年碳排放量增加8.535 kg;交通工具每提高一个层次,户均年碳排放量上升约551.21 kg。因此,政府部门应该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政策,鼓励小户型住房的建设,有效的实行“公交优先”政策,而中国只在大城区公共交通便利,目前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建立快速公交系统,在特定公路上专载长途旅客。
总体而言,消费行为反应了个人生活方式,而生活方式被外部大环境的制约,受个人的信仰和消费习惯影响,家庭作为个人生活的栖息地,直接干预个人消费能力和层次,因此碳减排的落实应从国家、家庭、个人三方面开展。就国家而言,应通过科技手段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调整产业结构、改善住房材料,制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就家庭而言,坚决不超生,和老年人共同居住,联合使用家庭设施,与生活在同一社区的居民建设共同的公共设施,营造公共场所,共同分享车辆,减少出行和交往的碳排放;对于个人而言,应从衣、食、住、行等节能生活琐事做起,如关掉电脑而不是待机、让工作地点离家近、选乘公共交通、网上支付账单、换上节能灯、举办绿色婚礼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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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usehold Carbon Emission Analysis under Individual Consumer Behavior
YANG Xuanmei1 GE Yousong1 ZENG Hongying2
(1.Department of Urban& Region Planning,Nanjing University,Nanjing Jiangsu 210093,China;2.The Center of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issionary, Beijing 100 035,China)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交易现状进行分析,提出确立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交易的原则,健全碳排放初始分配标准和方式,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的内容,建立违法交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体系等观点,从而为推动我国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交易的规范性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低碳经济 碳排放权交易 法律规制
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交易现状
英国于2003年最早提出“低碳经济”的概念。“低碳”是指在保持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前提下,二氧化碳排放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对自然系统产生较小负面影响。低碳经济是一种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经济发展模式,这种经济发展模式是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导下,通过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技术革新、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的消耗。低碳经济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减少碳的排放,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是减少碳排放的有效方式之一。具体而言,是指由环保部门根据各种指标制定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然后依据一定标准将碳排放总量目标分配给各区域和企业,允许碳排放许可额在市场上进行买卖。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目的就是利用市场主体自发的力量,通过有效的市场交易将利益相关者的收益和成本有效对应,从而调动企业的内在积极性,使它们自发主动减少碳排放,从而建立低碳排放的经济模式。
2008年7月以来,我国相继成立了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山西吕梁节能减排交易中心,迈出了构建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第一步。这四个市场的建立表明,我国正在积极探索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化机制。虽然我国已经在以上地方进行了碳排放权交易的试点,但由于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法规支持,这些交易所都算不上真正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造成这个局面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政府在碳排放权交易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导致对市场的培育力度不够,交易主体范围狭窄,交易价格不稳定、不透明等问题。同时,碳排放权交易的过程也受到多方面的局限,在交易过程当中由于我国对碳排污权交易中定价没有话语权,议价能力低下,使得交易价格远远低于国际水平。另外,在实践中还存在着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标准和方式不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内容凌乱、对违法交易的法律制裁力度不强等问题。因此,如何从法律制度上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势在必行。
确立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交易的原则
碳排放总量限制原则。碳排放总量限制是以一定区域内环境能承受的碳排放总量为依据,计算出各种特定物允许碳排放的总量,并据此对该区域内的企业作出碳排放的限量规定,以达到该区域内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目的。碳排放权交易的前提是不能对该区域内碳排放的总量进行增加,只有这样才能促进该区域内的环境朝健康的方向发展。
碳排放物备案原则。需要进行碳排放交易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碳排放物的备案,将单位所拥有的碳排放物的排放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碳排放物的数量进行登记,并需要提供防治污染环境的相关材料。如果该单位的碳排放物种类、数量发生重大改变,必须及时到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备案。碳排放物备案可以使环境保护部门及时全面地了解掌握本区域内碳排放情况,为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地区碳排放许可证配额提供客观依据。
政府监督原则。碳排放权交易是一种采用市场经济运行的交易方式,通过市场竞争使碳排放权得到合理的配置。但是,市场经济具有两面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因此,碳排放权的交易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也难免会出现问题,这时就需要政府来进行引导和监督,靠政府的公信力和强制力来解决市场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目前,我国正处于碳排放权交易的初级阶段,政府的引导和监督至关重要。
意思自治原则。首先,碳排放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是一种对环境资源的使用权,从法律属性上应该属于《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其次,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是民事主体;最后,碳排放权交易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也就是说碳排放权交易必须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市场经济的典型特征就是允许市场主体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因此在碳排放权交易的过程中,拥有碳排放许可交易资格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基础上进行合法交易。
健全碳排放初始分配的标准和方式
笔者认为,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和减排目标来确定碳排放初始分配的标准,将排放总量进行分配,分配配额应当综合考量地区经济社会情况、历史排放记录、预测排放数值等各种因素。根据排放目标的实施情况和低碳技术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审核每年的配额数量。在碳排放初始分配方式上,笔者建议采用出售和拍卖等有偿的方式。具体操作中,应由环保部门根据上年度本区域各单位碳排放情况,确定本年度可以出售和拍卖的碳排放权比例,并可预留适量的碳排放权用于奖励和吸引更多新的投资。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以一年为一个周期,这样有利于加快交易频率,激活交易市场。环保部门应以上年度的12月31日为截止日,碳排放权分配系统和审核系统将自动计算出碳排放源的实际排放量和富余量,同时把信息反馈给总量目标系统,以便准确确定来年的碳排放总量标准,富余量从第二年的1月1日起允许在市场上进行交易。
完善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交易的内容
(一)交易主体
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是指有资格进行碳排放权买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碳排放权的交易可以分阶段逐步展开,每一个阶段都应当按事先设定的标准确定具体的交易主体,交易主体应该到环保部门进行登记,接受环保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环保部门事先设定的标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交易主体应是每年定期进行碳排放物备案登记的企业;第二,交易主体范围限于排放同类碳排放物的企业之间,这样既可以使碳排放权交易有效进行,又可以避免因交易所带来的污染监管不力、环境污染失控等结果;第三,能耗高、污染严重、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功能区总体规划的企业,不得受让碳排放指标;第四,政府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充当交易主体,如在环境质量恶化时,买进大量碳排放指标,进行宏观调控。
(二)交易标的
碳排放权交易的标的是指企业在达到国家规定的碳排放总量后超额减少的“节余”指标。碳排放权使用人依法在一级市场取得一定的碳排放许可额后,可能因各种原因而出现碳排放许可额的富余,二级市场就是对这些碳排放许可额进行的交易。企业采用新的技术设备提高碳排放的污染治理能力,从而具有了碳排放的减少量,对于企业是选择将这种减少量出售获利还是选择留存,以备以后企业自身业务发展时使用,法律应给予相应的保护,保障企业对超额减少的“节余”碳排放指标拥有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
(三)交易合同
碳排放权交易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应当充分考虑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的公法化属性。因为在碳排放权交易合同中,当事人的意思不能完全自治,要受环境公共利益等条件的限制,这与传统的民事合同存在很大的差别。意思自治是传统民事合同的本质,如果将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纳入传统民事合同范畴按照意思自治原则,碳排放权交易合同应该是当事人意思自由协商的结果,政府无权对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进行干预,并且除当事人之外,任何人不得请求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但碳排放权交易合同中,涉及到对环境容量的使用。企业通过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对环境容量取得合法的使用权,但环境容量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这就决定了同一环境资源物品上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冲突。在碳排放权的市场配置中,必须加入公共意志的干预因素。在碳排放权交易合同中,当事人的意志和公共意志是互相协调的关系。一方面,公共意志在碳排放权交易合同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对当事人意志的限制需要通过确定公共意志的优先地位来实现,公共意志的作用范围决定着当事人意思自治领域的大小;另一方面,公共意志又不能完全排斥当事人意志在碳排放权交易合同中发挥作用。碳排放权交易合同同时满足当事人经济利益和公众的环境利益,合同成为平衡二者利益的支撑点。因此,碳排放权交易合同是通过私法手段实现公法目的的途径,其合同的实质就是“利益平衡”问题,即当事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强调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统一。
(四)交易中介机构
交易成本在碳排放权交易中始终存在,如信息的成本、交易谈判的成本等,这些交易成本必须进行有效的控制,否则就会抵减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实际获得的利益,交易将变得无利可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也就不能顺利发展。另外,我国的企业具有规模大小不等、数量繁多、分布不固定等特点,这也会增加碳排放权交易的成本。因此,碳排放权交易中介机构的建立至关重要。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的中介机构,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增加企业交易的实际收益。笔者建议,碳排放权交易中介机构的业务应当包括提供交易信息、进行交易、办理碳排放权的储存、借贷等方面。
(五)交易程序
笔者认为碳排放权的交易程序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应该向环保部门提出交易申请,并提交交易双方的详细资料、交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说明等。其次,碳排放权交易必须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才可以进行交易。环保部门对碳排放权交易主体的审核应包括对双方的审核和对交易本身的审核,由此确定其可以交易的碳排放额,并对交易前后的环境质量进行检测。再次,碳排放交易各方就碳排放权交易的数量、价格、时间等具体内容应进行充分地协商,达成协议并签订书面合同。最后,碳排放权交易双方就交易达成的初步协议须上报环保部门审批。若审查符合要求,环保部门则批准该协议并交付执行,变更双方的碳排放许可额,颁发特殊的许可证,并监督交易的正常进行。
建立查处违法交易的法律责任体系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特点及国内、外的立法实践,在一级市场里主要涉及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者主要承担行政责任;二级市场是碳排放权主体之间的交易,同时存在环保部门的管理,违法者将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严重者将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可作如下规定:对于不报送或不按期报送碳排放量削减计划的,可以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对于拒绝或者谎报有关碳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拒绝环保部门检查或者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可以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定范围内的罚款;对于无碳排放许可证或超过许可证允许排放量排放的,非法出卖碳排放许可证的,可以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吊销碳排放许可证;对于造成环境污染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环保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执行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时应当出示证件、文明执法,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碳排放权交易的民事责任,可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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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晓.中国环境政策的总体评价[J].中国社会科学,1999(3)
一、企业碳排放会计存在不确定性的表现
(一)碳排放过程存在的不确定性 碳排放会计主要是对企业的碳排放情况进行反映,然而,企业的碳排放过程本身就是难以精确控制的,存在着不确定性问题。首先,碳化气体是动态运动的,难以进行精确计量,即使从技术上实现了精确计量,成本也非常高;其次,碳化气体是不断扩散和流动的,企业难以将其自身产生的碳化气体与外界产生的碳化气体完全区分开来,碳排放会计也难以对其进行精确计量。因而,从碳排放过程本身来看,碳排放会计面临着不确定性。
(二)碳排放会计报告内容与计量方式面临的不确定性 碳排放会计本身就是一个新兴的环境会计分支,不论是其会计理论还是会计实务都还处于 “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碳排放会计的报告内容和计量方式也存在着不确定性。碳排放会计的报告内容应该是对企业碳排放情况的披露。但是,碳排放量是否为资产或者负债,应采用哪种计量属性对其计量?这些都是问题。
二、企业碳排放会计不确定性问题出现的因素
(一)宏观维度 具体包括:一是政策因素。政策因素是导致碳排放会计存在不确定性问题的首要宏观因素。目前,国家政策号召企业减少碳排放量,也从法律法规、优惠政策等方面出台了具体措施推动企业实现节能减排。这些政策的导向都给碳排放会计带来了不确定性。二是行业因素。行业特征也是影响碳排放会计存在不确定性的重要宏观因素。不同行业的碳排放实际情况差异非常明显,例如水泥行业、钢铁行业等制造行业,由于生产需要,碳排放总量必然大于金融行业、IT行业,这是由行业特征决定的,也为碳排放会计带来了不确定性。因此,碳排放会计也应具备行业特殊性,制定行业标准。
(二)微观因素 企业是碳排放的主体,企业的发展战略、资源构成不同,碳排放量也明显不同。(1)发展战略因素。碳排放会计实施于企业的过程中,需要经历一个理念——战略——实施的过程。在第一阶段,企业管理层认识和理解低碳经济的内涵,建立起低碳经营的理念;在第二阶段,企业制定低碳经营的战略,对企业文化、组织架构、外部公关、产品和服务定位、生产管理进行改造或重新定义;第三阶段是低碳经营战略的实施阶段,各个职能部门通过分工和沟通合作实现战略目标。研发部门致力于对产品和服务的性能进行改造,生产部门在生产中减少对资源的消耗,市场营销部门充分了解市场对于绿色产品的需求,并抢占目标市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强化企业的低碳文化等。通过这种对战略的有效分解和合作,提高企业在低碳市场的核心竞争力。由于低碳经营这一战略目标的实施涉及到企业的各个职能部门以及低碳市场的变动,因此,企业的战略目标可能会随着环境进行调整,也会给碳排放会计带来不确定性。(2)资源限制因素。企业的经营实际上是一个如何优化配置资源的过程。企业实现低碳经营战略的过程也是对企业所拥有的资源的优化配置,包括厂房、原材料等有形资源,专利技术、企业文化等无形资源和组织资源。碳排放会计在核算过程中也需要对这些资源进行合理的计量,对厂房、原材料等有形资源的计量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然而,企业所拥有的企业文化、在低碳市场的顾客资源以及企业的组织资源等无形资源则很难精确计量,这就给碳排放会计带来了计量上的不确定性。
关键词:碳税;碳交易;行政命令减排;cournot模型
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大碳排放国,但同时也是世界第一大减排国,2005—2010年中国减少碳排放达15亿吨。[1]中国的碳减排,目前主要是通过命令和控制模式的行政手段来实现的,[2]行政手段减排一般成本较高,灵活性较差,因此,政府越来越关注利用市场手段来减少碳排放,即征收碳税和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09年9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了《中国开征碳税问题研究》的报告,提出中国可以考虑在未来5年内开征碳税;2011年底,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大直辖市,外加湖北(武汉)、广东(广州)、深圳等7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可以预见,行政命令减排、碳税、碳交易等方式将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期内会同时并存,因此对各种减排工具的深入分析比较是十分必要的。
一、文献述评
关于减排工具的比较,国外文献主要集中在理论研究方面。Montgomery(1972)研究指出,在各种减排方式中,排放权交易的成本最低,如果排放权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则市场能够实现竞争性均衡,此时整个污染控制区域可以实现总成本的最小化。[3]即在总量一定的条件下,排放权的最终配置与初始分配是互相独立的,政府无需知道各个污染源的成本函数,只需根据环境容量确定排污总量,市场最终能实现均衡。Stern(2007)指出,从减排的动态激励来看,排放权机制有效性更高。[4]Adly等(2009)认为,如果信息充分且不存在不确定性,那么两类工具(碳税和碳交易)的作用效果是完全一致的,无论是价格控制还是数量控制,都能实现企业总减排成本的最小化。但是,如果考虑到未来不确定性、税收扭曲和收入分配效应等问题,则两类工具的作用效果将不再一致。[5]Pizer(2003)[6]、Hoel and Karp(2002)[7]指出,如果减排的成本冲击持续下去,那么税收的福利效果将不再那么明显。而Karp and Zhang(2005)则指出,限额排放权交易体系能够更好地应对这些冲击。[8]Murray 等(2009)指出,如果允许实施排放权的储存或出借,那么限额交易体制的福利效果将优于碳税。[9]
2005年,随着欧盟范围内的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实施,学术界开始对各种减排手段的效率进行实证研究。Boehringer C. (2006)在局部均衡的框架下,对比了欧洲采用征收排放税和实行排放交易两种不同方式在控制污染排放时的潜在效率损失,结果证明,排放交易机制下企业的减排效率更高。[10]Barbarak K. (2006)利用2005年欧盟排放市场的交易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由于欧盟各成员国的实际排放量低于分配给他们的排放许可额度,从而造成了效率的缺失。[11]Karl et al.(2008)认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存在的串通行为,破坏了市场秩序,降低了市场运行效率和社会福利。[12]
国内的碳税和碳交易均处于摸索阶段,现有文献大多是对碳税和碳交易进行分别研究,鲜有成果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而且由于受到研究工具的局限,目前的研究更侧重于碳税。对于碳税,主要是利用CGE模型研究开征碳税对产业部门及整个宏观经济的影响;[13][14]模拟各种碳税返还政策对宏观经济的影响;[15]利用计量方法对开征碳税的区域影响进行实证分析等[16]。对于碳交易,因为中国目前只参与清洁发展机制的一级市场,因此实证研究主要是围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展开的。[17][18]
综上所述,现有的国内文献缺乏对各种减排手段的比较研究,而国外文献大多是在完全竞争的框架下进行分析的,而实际上重点监管的产业大多都是不完全竞争甚至是寡头垄断的。因此,本文将借鉴Sartzetakis(2004)的模型框架[19],将产品市场和碳排放市场进行分割,产品市场设定为寡头垄断结构,碳排放市场设定为完全竞争结构,并且考虑不同厂商之间碳排放能力的差异,在此基础上,对碳税、碳交易、行政命令减排等三种减排手段进行比较,重点分析各种减排手段下的社会总产出、社会总福利、单个厂商的产出以及利润等。
二、模型建立及分析
为了简便起见,本文假设有2个寡头垄断厂商生产同类产品。
假设消费者效用函数形式为:U=aQ-12bQ2,则逆需求函数形式为:P=a-bQ,Q为社会总产出,Q=q1+q2,q1,q2分别为厂商1、2的产出,厂商的边际成本分别为C1,C2。碳排放的总量设定为,是由政府来控制的。
每个厂商的单位产量的碳排放系数为ρi(i=1,2)。在考虑到碳成本内化的情况下,每个厂商都会采取措施进行减排,每个厂商可以通过减少产量或者是在不降低产量的情况下通过缩减自身单位产量的碳排放(用zi表示)来达到减排的目的。总的减排量为Zi=zi·qi。按照Sartzetakis的定义,总的减排成本为Ai(zi,qi)=ei(zi·qi)2。其中ei(ei>0)表示减排技术的大小,当其他条件不变时,ei的值越大,表明减排成本越高,减排技术较差。
下面我们分别分析政府征收碳税、实行碳交易以及行政命令减排三种情形下的社会总产出、福利以及单个厂商的产出和利润。
(二)碳交易
这里所说的碳交易指的是碳配额交易,这种情形比较类似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在这种情形下,政府首先分配给厂商的碳排放额度分别为1和2,并且允许碳排放量自由在市场上交易。假设碳排放交易市场是供求平衡的,即碳的交易价格是市场出清价格,碳交易价格用μ来表示,μ是由 ∑(ρiqi-ziqi)=1+2决定的。此情形下,每个厂商的行为可以用如下的模型表述:
可见,厂商1、2的利润是各自碳排放量的初始分配量的函数,且由于初始分配量的存在,因此碳交易下厂商的利润要比碳税情形下大,从这个角度来说,厂商将会更有动机参与碳交易市场。在碳交易情形下,厂商的利润是初始分配量的函数,因此争夺更多的初始分配额也成为厂商竞争的关键。
结论5:碳交易下的社会总产出、单个厂商的产出以及总福利都仅是碳排放总量的函数,与初始的碳分配量无关,并且三者都与碳税情形下相同。但是碳交易下单个厂商的利润是初始碳分配量的函数,由于碳初始分配量的存在,碳交易下的厂商会获得更高的利润,若不考虑其他因素,厂商将更支持碳交易方式。
(三)政府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减排
政府为了控制碳排放总量,采用行政命令方式① ①这里的行政命令减排其实更类似于中国目前实施的强制性的配额分配。分配给厂商的碳排放额度分别为1和2,与碳交易不同的是政府不允许碳排放量进行市场交易,碳排放总量=1+2,因此,每个厂商的行为可以用如下的模型表述:
结论7:当μ>1,且ρ1-1>ρ2-2时,λ1+λ2>2t。表明若政府采用碳税、碳交易和行政命令方式达到的碳排放总量相同时,开征碳税和实行碳交易下的社会总产出要大于行政命令减排下的社会总产出和社会总福利。即不考虑其他因素情况下,碳税和碳交易优于行政命令减排。
同理,利用引理2可得:
结论8:当μ>1,且ρ2-2>μ(ρ1-1)时,λ1+λ2
综上所述,碳交易、碳税和行政减排方式的选择,关键是要看厂商的相对减排能力(减排系数μ)以及初始分配量之间的关系。当μ>1, 即厂商2是相对减排高效率的,如果政府能够正确识别厂商减排的高低效率,给予减排高效率的企业以更大的减排任务,并且初始碳分配量能够符合ρ2-2ρ1-1>μ条件,那么行政减排的效果将是最优的。
三、结论与启示
本文基于Sartzetakis(2004)的模型框架,引入了不同厂商碳排放系数的差异,对比分析了碳税、碳交易、行政命令减排情形下的社会总产出、社会总福利、单个厂商的产出以及利润等,得出的结论与启示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1.一般文献认为碳税是一种固定价格机制,在此机制下社会的碳排放总量难以确定。但是在短期,如果减排的压力较大,我们可以直接固定减排总量,碳税将成为减排总量的函数。碳税、碳交易、行政命令减排三种手段都将具有明确的减排目标,从而可以在同一框架下进行比较分析。
2.对碳排放总量征税必然会导致社会总产出的减少,但是单个厂商的产出未必一定减少。单个厂商的产出是否减少取决于厂商间的相对排放系数,当相对排放系数超过2后,排放系数低的厂商的产量和利润均会增加。因此,对于碳排放能力差异较大的行业开征碳税,那些控制排污能力具有相对优势的企业将面临更大的机遇,有利于这些企业做大做强。
3.若政府在碳税和碳交易情形下希望达到的碳排放量相同,那么碳排放量的交易价格与碳税税率也相同,并且碳交易价格仅与碳排放总量有关,而与初始的碳分配量无关。碳交易下的社会总产出、单个厂商的产出以及总福利都与碳税情形下相同,但是由于存在碳的初始分配量,碳交易下的厂商相较碳税情形下会获得更高的利润。从这一角度而言,碳交易优于碳税,厂商将会更支持碳交易方式。当然,由于厂商利润是各自碳排放量初始分配额的函数,因此,利用各种方法甚至包括贿赂等手段争夺初始分配额将是厂商竞争的关键。但是初始分配仅影响厂商的利润,并不影响社会总福利,我们可以借鉴Boehringer(2005)的方法① ①Boehringer(2005)在产品市场和排放权市场都是完全竞争的情况下,利用局部均衡分析方法比较了按照产量分配和按照排放量分配两种方案,结果表明按照产量分配更有效率[20]。,按照厂商的产量来分配排放量。但是分配方案一定要透明公开,这样才能保证厂商尽可能减少额外的交易成本。
4.减排方式的选择主要取决于厂商的相对碳减排系数μ。当每个厂商的减排系数相同时,如果不考虑实际操作难度,行政减排与碳税、碳交易对社会总产出影响无差异;如果政府能够正确识别厂商的减排系数的高低,并且排放量的分配符合一定的条件时,行政减排将会成为最优的选择;如果政府无法正确识别厂商的减排系数的高低,或者识别有困难,开征碳税和建立碳交易将是更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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