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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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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存在的问题

可再生能源存在的问题范文第1篇

2000年以来,德国可再生能源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速度。2000-2015年间,德国一次能源中可再生能源份额从2.9%增加到12.5%,电力总消费中可再生能源份额从6.2%增加到32.6%,分别增加了3.3倍和4.3倍。德国也因此成为全球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模范生”。同时,德国能源转型的“经验与启示”成为国内学者关注的话题。

然而,当跟随者在积极“借鉴”和“推进”时,作为“先行者”的德国已开始面临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中暴露的种种问题。对跟随者来说,总结经验固然重要,但对可再生能源发展进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将面临何种挑战研究更为重要。遗憾的是,混淆“问题”与“挑战”已经成为当前德国能源转型研究中的一个普遍现象。

德国能源转型的阶段:从1.0到4.0

德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最终目标是2050年实现总发电中可再生能源占80%以上。因此,目前德国可再生能源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发展初期阶段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大多是发展中的阶段性问题,并不一定是影响可再生能源未来高比例发展目标的“挑战”。因此,研究能源转型“挑战”的第一个“挑战”就是如何区分“问题”与“挑战”。也就是说,按照什么样的逻辑来区分“问题”与“挑战”。

通常情况下,我们讨论某个研究主题时,不一定需要对“问题”和“挑战”作细致的区分:发展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多数也是继续发展将面对的“挑战”。这里之所以需要对“问题”和“挑战”作细致分区,从中识别出德国未来可再生能源发展面对的真实挑战,是由于向可再生能源转型这一主题的特殊性使然。

可再生能源是与化石能源截然不同的能源品种,两者之间差异远远大于它们同作为能源的共性。这种差异性,绝不仅仅体现在一个“可再生”,一个“不可再生”这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源自特性差异所导致的开发、利用和服务模式的不同。从根本上说,是可再生能源作为“新”的能源与现有能源系统的差异,以及由此产生的冲突和问题。

根德国制定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规划,全国总发电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比重2020年达到35%,2030年达到50%,2040年达到65%,2050年达到80%以上。根据这四个发展目标,笔者把德国能源转型分为1.0、2.0、3.0和4.0四个阶段(图1)。2015年,德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在电力总消费比重为32.6%。因此,目前德国处于能源转型1.0阶段。

在能源转型的四个阶段,会出现不同的问题需要解决。这些问题,有的只存在于1.0或2.0阶段,并随着应对措施的出台而消失;有的则可能是随着可再生能源发展规模提升而新出现的。比如,风电和光伏发电成本高在能源转型1.0阶段可能是影响其发展的最大问题之一,但到了能源转型3.0阶段随着风电和光伏发电成本进一步下降可能就不成问题了。因此,识别德国能源转型的“真实挑战”,就是从能源转型1.0阶段出现的各种问题或者问题的背后,找出真正妨碍和影响未来转型推进的真实因素。

当前德国能源转型进程中的四大问题

在德国政府已经坚定继续走可再生能源转型之路的背景下,有些政府已经出台相关措施有望解决的问题,不应归为能源转型的“问题”。比如德国电网与可再生能源发展不相匹配的问题,政府不仅已经意识到,而且从2011年以来一直采取正确的方式解决。

从这个角度看,当前德国能源转型带来的问题主要有四个:转型成本高,煤电和碳排放量不降反增,可再生能源导致电力批发价格持续下降的负面影响,以及能源转型所导致的财富不公平转移和能源贫困问题。

1. 可再生能源转型成本高且不断增加

能源转型的成本高且不断增加可能是德国当前能源转型面临最主要的问题。能源转型的成本如何度量并无统一标准,但其最直接的成本首先是对可再生能源的补贴成本。德国零售电价包含批发价格、电网并网费、增值税、碳税、可再生能源附加费等要素。可再生能源附加费是用来补偿可再生能源电力的FIT超过市场批发电价的差额,这一差额主要由德国居民用户分摊。在2000年前后,德国开始征收附加费,由每千瓦时不足1欧分,到2015年增至6.3欧分/千瓦时。

随着风电、太阳能发电和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规模发电量的增加,以及可再生能源附加费的不断上涨,两个因素共同作用导致德国电价持续上涨。据德国联邦能源和水资源协会(BDEW)的统计数据,2000-2015年,德国平均居民电价从13.64欧分/千瓦时上升到29.46欧分/千瓦时,上涨幅度高达116%;同期企业用电价格从6.04 欧分/千瓦时上涨到13欧分/千瓦时,涨幅为194%。

随着各类可再生能源电力规模的继续扩张,未来向可再生能源转型所累积的这一笔成本相当惊人!德国弗劳恩霍夫太阳能系统研究所(Fraunhofer ISE)2015年的一项研究显示,为实现2050年德国相比1990年减碳80%的能源转型目标的累计总成本,在零碳价和化石燃料价格稳定的假定下为5.34万亿欧元,考虑到未来实际碳价不可能为零,则实际成本将更高。

2. 煤电和碳排放随着可再生能源转型的推进而增加

2014年,有关德国能源转型存在问题的焦点话题之一是,随着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壮大,煤炭发电和CO2排放本应减少,但德国近几年出现了褐煤发电和CO2排放不降反升的情况,只是到了2014年才又比前几年有所下降。对此,德国专家的解释是:一是因为2011年德国关闭17座核电站,导致煤电上升以填补核电关闭所缺失的电力供应;二是因为过去几年温室气体增长主要是由于天气特别冷,供暖需求增大,所以造成了温室气体排放的增加,但2014年是历史上最温暖的一年,所以排放有所下降。

上述解释有一定道理,但未必就是事实的全部。考察1990-2015年期间,可再生能源发电、褐煤发电、核能发电和CO2排放变化就可以发现,上述几个因素在阶段变化趋势上存在一定的相关性,但变化拐点出现的时间结点并不一致(见图2)。

首先,2011年关闭核电不是褐煤发电增加的重要原因。因为1990年以来,褐煤发电虽然总体呈现下降趋势(从1990年的171TW・h到2015年的155TW・h),但期间出现过两次反弹:第一次是1999~2007年,第二次是2009~2013年。而核电是2011年才开始大幅下降的。而且,伴随着2011年核电的关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也出现了加速增长,增速远远超过褐煤发电。

其次,褐煤发电量的增加,以及伴随而来的碳排放反弹是现阶段德国可再生能源加速发展的一个必然结果,其作用机制源于可再生能源发电,特别是光伏发电的波动性与当前全额上网制度相互作用。德国在夏季白天利用越多的太阳能,则在夜间和冬季需要越多的煤电。

最后,目前看,褐煤发电,从而碳排放不降反增的现象是德国能源转型的一个阶段性特征,还是可再生能源发展所导致的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观察。

3. 可再生电力大幅降低电力批发价格对传统电力公司负面影响日益明显

大量边际成本为零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参与德国电力市场竞价,使德国电力批发价格一再下降。根据欧洲能源交易所(EEX)的数据,自2008年以来,德国和其他欧洲国家的基荷电力批发价格进入下降通道,从90欧元/兆瓦时左右下降到2014年年中不到40欧元/兆瓦时。然而,可再生能源电力导致的批发价格大幅下降并没有传递到零售价格,因而不仅没给电力消费者带来好处,反而产生一些负面影。比如,批发价格下跌直接降低了电力公司的盈利,加大化石燃料电厂的经营压力;再比如,风电、光伏发电的大规模上网减少煤炭、天然气等发电厂的运行时间,直接减少其发电收入。

在风能、太阳能发电条件好而用电需求不高的节假日和周末的白天,电力公司不得不根据法律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商发出的电,即使已经超出了市场需求;同时可再生能源发电商也愿意发电,因为可以获得更多的补贴。这种情况下,市场就会出现“负电价”――电力公司给用户消费电力提供补贴,因为它为避免电网崩溃做出了贡献。但这些增加的支出最终需要由全体消费者来承担。2014年,德国的万圣节当天的电力交易价格为“-20欧元/万千瓦”。

4. 能源转型所引发的财富转移和公平问题

因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支持政策所引发的财富在不同主体或阶层之间转移,以及能源贫困也是当前德国能源转型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德国可再生能源支持政策除了投资补贴外,主要采取以可再生能源附加费形式的电价补贴方式。这一机制安排来自德国《可再生能源法》。该法规定各类可再生能源上网的“固定价格”(FIT),并要求电网运营商必须优先收购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可再生能源发电商通过竞价方式产生的上网“市场价格”与“固定价格”之间的价差,由“可再生能源附加费”来弥补。

同时,为了确保德国工业竞争力,德国法律允许工业用户不承担分摊可再生能源附加费义务,高耗能大企业也获得减少缴纳可再生能源附加费的“豁免权”。此外,为加快光伏发电发展,自发自用的屋顶光伏也可以免交可再生能源附加费。因此,可再生能源附加费主要由居民用户来分摊。由于德国能源转型的大部分成本都是由居民用户承担,导致居民用电不断飙升,由此产生了政策所引发的能源贫困和收入再分配问题。

一方面,可再生能源附加费不断增加所导致的德国居民电价不断上涨,使数百万德国家庭面临电贫困的威胁;另一方面,政府的养老金和社会福利却没有相应调整,这使可再生能源附加费的每次上涨都成为低收入消费者的威胁。

可再生能源存在的问题范文第2篇

我国可再生能源资源非常丰富,开发利用的潜力很大。但是目前我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属于幼稚产业,大多数可再生能源技术在我国处在研究开发阶段,市场相对狭小,生产规模小,初始投资高,产品开发利用周期较长,见效较慢,成本偏高,效益不好,对投资者缺乏吸引力,因此政府组织的财税政策是实现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开发利用的客观要求。

一、现行的可再生能源财税支持政策

为了推动部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在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推动技术的应用和商业化进程方面,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财政、税收政策措施。

(一)财政政策

1.补贴政策

(1)中央政府补贴

实施中央政府补贴政策是直接推动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和生产规模扩大的有力措施。目前已实施的中央政府补贴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研究与发展补贴。国家对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究开发给予科研经费支持,对关键的可再生能源设备制造的产业化给予补助,支持新技术的示范项目建设和设备的国产化;二是投资贴息补贴。通过相关部门由中央财政对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发展项目提供贴息。例如,国家发改委每年拥有1. 2亿元人民币的贴息贷款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水利部有3亿左右的贴息贷款用于小水电的发展。三是项目补贴。中央政府通过不同的渠道对可再生能源项目进行补贴,如户用沼气系统、省柴灶推广,小水电、小风电机和光伏发电示范和推广工作等。四是电力上网补贴。对于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如果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分地区制定标杆电价,电价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组成,补贴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25元。发电项目自投产之日起,15年内享受补贴电价;运行满15年后,取消补贴电价。自2010年起,每年新批准和核准建设的发电项目的补贴电价比上一年新批准和核准建设项目的补贴电价递减2%。

(2)地方政府补贴

地方政府的补贴在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由于资源条件和对可再生能源发展认识的差异,各地政府对可再生能源的补贴政策有较大差异。但各地都对户用沼气系统,省柴灶的推广应用采取了补贴措施,部分地区对小型风电机和小型光伏发电系统的推广给予了较大的补贴扶持,如内蒙古牧民购买一套100瓦风力机或16瓦光伏系统补贴200元,新疆每套补贴50元-200元,青海每套光伏系统补贴300元,甘肃每套光伏系统由地方财政和光电基金补贴300元。

2.国债投入

利用国债资金是临时性的政策扶持,只是针对具体几个项目而言的。例如,原国家经贸委的国债风电项目利用2000年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第四批国债专项资金项目),建设8万千瓦国产风力发电机组示范风电场。

(二)税收政策

1.增值税

目前我国对可再生能源还没有制定统一的增值税政策,只是对部分可再生能源产品给予了增值税优惠:一是人工沼气的增值税按13%计征;二是规定风力发电的增值税按8.5%计征。

2.关税

自1998年1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这两个项目中包括了部分可再生能源设备,主要是适用于风力发电机与光伏电池。

3.所得税

对综合利用废弃资源如地热、农林废弃物生产电力、热力的内资企业,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而对涵盖于《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4年度)》、《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等规定中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内资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对设在国务院规定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可再生能源电力利用项目的,可以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其他的地方性税种

一些地方考虑以加快设备折旧的方式来减少企业的所得税,部分地区对风电机占地采取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现行可再生能源财税支持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财政政策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财政政策侧重政策的宏观性,比较零散,而且缺少与之相配合的实施细则,具体表现为:

1.缺乏政策的系统性

我国的财政政策结构比较零散,缺乏全面的系统性。如:主要以可再生能源投资方面的支持为主,对促进可再生能源设备国产化、增加可再生能源产品的供给以及加强可再生能源产品的政府采购等系统的政策措施考虑不够;另外,支持的可再生能源的种类单一,主要集中于风力和小水电。

2.市场开拓政策力度小

我国现行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财政政策措施侧重于技术研发,市场运行机制方面的财政税收政策支持力度明显不足。而对于在生产补贴方面,除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在2006年开始实施了一部分生产补贴之外,其他方面的利用还没有,使得许多企业出现了“有产量、无市场”的现象。

3.边远地区的政策扶持不够

我国现有的财政补贴政策虽然直接推动了可再生能源技术的进步和生产规模扩大,促进了地区经济的发展和农牧民生活条件的改善,但是对于鼓励和支持贫困地区、偏远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力度还远远不够。

4. 中央对地方政府的激励不够

发展可再生能源存在着体制,缺乏上级对下级政府有效的激励政策,使得部分地方政府出于财政方面的考虑,不愿意对可再生能源进行财政支持。

(二)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税收政策的主要问题是缺乏系统性,优惠水平不够以及缺乏其他相关政策的搭配,具体表现为:

1.增值税

目前,我国还没有对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给予增值税优惠的统一规定,其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此外,目前人工沼气13%的增值税率和风力发电8.5%的增值税率仍然偏高。

2.关税

一方面进口关税的优惠仅仅局限在可再生能源设备上,并且是有限范围内的设备,例如对外资企业可再生能源项目进口关税的减免仅仅适用于风力发电机与光伏电池,对国家重点鼓励的项目仅仅局限在可再生能源的发电利用上;另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重点项目根据不同的进口产品和技术目录免税,实行不同的进口税收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再生能源进口设备范围大于内资企业,显然这会使该行业内的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竞争待遇不平等。

3.企业所得税

我国一直没有制定全国统一的可再生能源所得税优惠办法,只是一些地方根据当地情况,对部分可再生能源产品出台了一些优惠措施。这些优惠政策措施或是地区之间不统一,或是政策支持力度太小,对于可再生能源在研发、再投资方面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和优惠措施。

4.其他税种

我国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方面,都没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实际上,在这些税种中采取优惠政策有利于降低可再生能源企业的运营成本,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产品的消费。

三、国外可再生能源财税支持政策的做法

近年来,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都十分重视可再生能源对未来能源供给的重要作用,纷纷采取立法和各种政策措施支持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开发、市场开拓和推广应用,使得可再生能源产业得到快速发展,其中一些国家的财税政策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

美国政府自1978年实施《能源税收法》以来不断加大政策扶持的力度和范围,从财政补贴、政府采购到直接减税、加速折旧、税收抵免不一而足,并且不仅有联邦政府的扶持还有地方州政府的扶持。一是加大科技投入,并通过公开招标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实行私有化的管理模式对项目经费进行控制,并吸引社会资金加入;二是提出补贴,如每生产1千瓦时的电能补助1.5美分;三是以法律形式规定政府的绿色产品采购;四是直接减税,如对太阳能和地热的非电力项目永久性减税10%,对风能和生物质能发电实行为期10年的产品减税,每发l千瓦时减少1.5美分,并在2005年8月8日通过的新《国家能源政策法》明确规定,美国将在未来10年内,向全美能源企业提供146亿美元的减税额度,鼓励能源行业采取节能、洁能措施;五是加速折旧,根据《能源税收法》,可再生能源企业可获得5年的加速折旧;六是采取技术开发抵税和生产抵税的方式抵免企业所得税;七是个人所得税方面,2005年美国推出的新能源法决定将拿出13亿美元鼓励私人住宅使用零污染的太阳能等。除了这些联邦政府推出的扶持方式之外,各地方州政府如加州、华盛顿州、俄勒冈州等为了发展风电,也采取了对风电产业的减税或免税等很多办法。

(二)德国

德国扶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主要集中在财政政策方面,其财政扶持涵盖了整个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在研发投入方面,政府每年投入6000多万欧元,用于开发可再生能源,推动太阳能、风能和地热的开发;在投资补贴方面,德国政府对风力发电投资进行直接补贴,并且根据《电力供应法案》,风力发电价格与常规发电技术的成本的差价由当地电网承担;在产出补贴方面,德国政府根据2000年出台的《可再生能源法》对不同运营成本的运营商提供金额不等的补助,如对风电给予每千瓦时9.1欧分的补贴,至少持续5年;在市场推广方面则通过给予优惠贷款及补贴等方式扶持可再生能源进入市场。

(三)印度

印度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可再生能源利用较快的国家,其风力发电发展最快。印度鼓励国内投资和独立发电商的发展,吸引国外投资者向电力部门投资。因此,风力发电被列为印度能源工业的重要项目,并得到迅速发展。这主要归功于印度政府在可再生能源尤其是风力发电方面给予了强有力的财税政策支持。印度政府支持风力发电的具体财税政策如下:

在财政政策方面,印度政府成立了可再生能源投资公司,专门为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开发提供低息贷款,帮助可再生能源项目进行融资;非常规能源部和可再生能源开发署宣布了一些特殊的财政优惠政策;可再生能源开发署还设立了专项周转基金,通过软贷款形式资助风电项目;另外,印度政府为降低可再生能源企业的运行成本,特别提供10%-15%的装备投资补贴。

在税收政策方面,印度政府全额免除风电设备制造业和风电业增值税;对风电整机设备进口提供25%的优惠关税税率,免除散件进口关税;对风力发电设备实行100%的加速折旧政策;风力发电企业5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利润用于投资风电的部分可免交36%的所得税;减免风电项目的货物税、销售税及附加税。

四、对我国可再生能源财税支持政策发展的建议

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做法,同时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财税政策。

(一)财政政策

1.设立可再生能源专项发展基金

设立可再生能源专项发展基金是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研究以及科技推广的长远规划,具体操作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融资渠道多样化。

专项发展基金的资金融资渠道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一是财政拨款,既可以是财政直接划拨一般性税收收入中的一部分,也可以是已有的各项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的整合、充实。二是电力附加费,即在零售电价上再征收少量附加费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三是排污费或污染税,即向发电厂或电力公司征收污染税或污染费,并将其中一部分资金作为基金。

明确基金的使用范围。

我国财政收入有限,需要补贴支援的事业很多,因此只能有选择地进行财政支持。总体上,我国可再生能源专项发展基金将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列入国家规划的大型可再生能源重点工程和项目,以及部分可再生能源重点产业项目;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但商业性资金尚不具备进入条件的可再生能源产业里的中小企业;农村可再生能源基础设施的建设,特别是西部地区、偏远地区的电力设施建设。

加强基金的专项管理。

财政管理部门要把好专项资金申报单位的准入关,同时建立专项资金流动的信息共享和信息监测系统,多部门共同合作保障基金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2.采用多样化的财政支持方式

(1)财政补贴

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对可再生能源的财政补贴政策需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为更多类型的可再生能源基础研究项目提供补贴,扩大研究的范围;二要为可再生能源应用性研究项目提供补贴,促进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从而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发挥财政杆杠效应;三要对产品产量进行补贴,这有利于增加产品产量,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四要对消费者进行补贴,这可以鼓励消费,扩大市场,反过来促进可再生能源事业发展;五要解决贫困边远地区的用能问题,保障他们的最低能源需求。

(2)财政贴息

首先要适当增加贴息额度,扩大贴息范围;其次要适当延长贴息期限,可再生能源这一新兴产业本身就有投资期限长,见效慢的弱点,财政贴息若要有效发挥作用,必须要延长贴息期限;最后还要丰富提供贴息的机构,如允许商业银行进入,从而拓宽融资渠道。

(3)价格支持

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开始实行“竞价上网”,由于可再生能源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单位成本远高于常规能源的成本,因此在同等条件下利用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绿色电力肯定难以上网。但是发展绿色电力可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效解决环境污染,对社会具有很明显的正外部性。因而从福利经济学中“庇古税”的角度看,政府有义务给予绿色电力价格补助或允许绿色电力以固定价格全部上网,超出均价部分由政府承担。

(4)政府采购

对于绿色电力这种大宗可再生能源产品,可以通过政府补贴保证其上网从而拉动需求。对于其他的可再生能源产品,如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照明产品,可以通过对各级政府及其他机构的采购主题的引导保证他们对可再生能源产品的优先购买,从而拉动需求。

(二)税收政策

我国目前正在简化税制,并决定在“十一五”时期及此后一段时间内实行“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因此不宜设立专门的可再生能源税收制度,而应当结合我国今后一段时期的税收改革以及《能源法》完善各个税种。

1.增值税

(1)降低可再生能源企业的增值税税率。这是由可再生能源的正外部性特征以及可再生能源企业生产投资结构的特殊性决定的。可再生能源企业生产过程中需要的燃料等原材料很少,主要的成本来源于设备等固定资产,因此进项税少,单位能源供应成本中增值税的比例要比常规能源生产企业大,这不利于与常规能源企业进行公平竞争。所以建议降低可再生能源企业的增值税税率,既可以降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不含税电价,也可以降低含税的上网电价,对发电企业和电网都有利。

(2)推行消费型增值税。现在全球只有中国和印尼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按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率推算,税率水平远高于西方国家的平均水平,在中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已是必然趋势。并且可再生能源企业有特殊性,因此应该尽快对可再生能源企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即从产品销售额中扣除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总额。

2.关税

(1)调整对可再生能源企业的优惠关税适用范畴。首先应该保证内资可再生能源企业和同类外商投资企业享有相同的关税优惠政策,从而保证内外资企业可以公平竞争,保证国内资金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投资;其次,扩大优惠对象,不仅电力设备、零部件可以享受进口关税优惠,其他用途的国内不能生产的可再生能源转化利用设备也应该享受适当的进口关税政策;另外,除有免税规定的特定项目,对国内能够生产并且设备技术已经成熟的整机进口应该适度征收关税。

(2)实施对可再生能源产品出口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太阳能热水器和太阳能电池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形成电池。我国生产这些产品的技术、产量相对其他可再生能源产品具有比较优势,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和关税优惠,以扩大国内产业的规模,提高可再生能源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3.所得税

关键在于制定一个国家和地方政府协调一致的所得税优惠政策,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给予关注。

(1)扩大优惠对象,拓展优惠区域

我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尚处于初级阶段,规模很小,即使对整个产业实行所得税优惠也不会对全国税收平衡造成大的影响,因此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应该只局限于蔗渣发电、沼气发电等几个领域内,而应该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及非电利用技术都实行相应期限的优惠。另外,我国现行的可再生能源所得税减免主要集中于各地的开发区,但可再生能源企业大多分布于自然条件恶劣的地区而并非在开发区内,所以应当将区域优惠转化成产业优惠。

(2)实行再投资退税

为了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滚动发展,鼓励发电企业把经营所得10年后再用于可再生能源的发电项目的投资,实行再投资所得税抵扣优惠;对其他可再生能源企业经营所得再投资于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相应给予所得税的部分退还。

(3)提供更优惠的扣除项目

对于可再生能源利用企业的研究开发支出,进行全额税收抵扣,并且当年抵扣不足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对可再生能源利用企业的生产设备,经税务部门审核认定后可以采取加速折旧;对于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需要的仪器、实验设备,可按照2年期加速折旧。

参考文献

[1]张正敏,中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战略与政策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04(84)。

[2]郭祥冰、廖世忠、郭力群,美国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和实践[J],能源与环境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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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谢治国、胡化凯、张 逢,建国以来我国可再生能源政策的发展[J],中国软科学,2005(9)。

可再生能源存在的问题范文第3篇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统计;对策

近年来,可再生能源发展得到国际社会和大多数国家的高度重视,许多国家制定了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法律和优惠政策,可再生能源成为世界能源中发展最快的领域。在新农村建设中合理地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不仅可以缓解我国能源供需矛盾、减轻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的压力,而且还可以满足农民对水、电、热、气的能源需求,改善农村生存环境,提高农村生活品质,促进城乡协调,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统计是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它既是检验建设项目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的重要手段,也是制定能源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同时还是考核节能减排工作成效的量化依据。因此,客观、准确、及时地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统计工作意义重大。而随着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内涵不断扩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统计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矛盾也不断地暴露出来,直接影响了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客观性和准确度。本文在分析杭州市农村可再生能源统计工作现状和面临问题的基础上,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可再生能源统计工作提出了几点建议,并期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共同推进农村可再生能源统计工作逐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1 杭州市农村可再生能源统计工作现状

当前杭州市农村可再生能源统计工作是以《全国农村可再生能源统计汇总表》为基础开展的,《全国农村可再生能源统计汇总表》是农业部统一编制印发、一年统计一次的报表,现已形成了由县级、市级、省级农村能源办收集录入、整理统计、汇总审核并逐级上报、最终由国家统计汇总的工作制度。《全国农村可再生能源统计汇总表》自上世纪90年代起几经修改补充,现内含管理推广机构情况、服务体系情况、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情况、农村沼气用户情况、沼气工程情况、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情况、省柴节能灶与节能坑情况、节能炉与燃池情况、太阳能热利用情况、小型电源利用情况、秸秆能源化利用情况、产业发展情况、经费投入情况、农村地区能源消费情况等十四个方面的内容,基本全面包括了农村生产、生活能源消耗及保障机构措施等情况统计。

目前杭州市的农村能源统计工作已逐步得到重视和规范。统计的方式有全面调查、典型调查和抽样调查等,统计基础数据先由各乡镇农村能源监管员负责采集、填报,经县级农村能源专职统计员分析、甑别、统计后,报市级县级农村能源专职统计员审核汇总,再由各级领导审核把关后报送至省农村能源办。在杭州市级和七个区、县(市)农村能源办中已配备了专职的农村能源统计人员,在全市143个镇街的95个政府机构中各落实了一名农村能源监管员,有力地保障了农村能源统计工作的开展。截至2011年底,杭州全市已有市县两级农村能源管理推广机构8处、工作人员50人,其中本科及以上的人员占总人员的58%;建成乡村服务网点27处、从业人员35人,服务覆盖范围1.091万户农户。全市累计培训沼气生产工、太阳能利用工、农村节能员等技能人员3027人次,其中取得鉴定证书的有490人次。发展了农村沼气用户1.4535万户,其中户用沼气池用户1.3306万户、集中沼气供气用户0.1229万户。建成沼气工程994处、11.631万m3,其中大型沼气工程3处、0.56万m3,中型沼气工程123处、1.973m3,小型沼气工程868处、9.098万m3;建成用于沼气发电的有35处,总装机容量770kW,年发电量73.65万kW时。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2344处、30.39万m3,其中村级处理系统2256处、29.27万m3,学校处理系统73处、0.92万m3,其他系统15处、0.20万m3。全市累计推广和使用节煤灶和节能炉各56.39万台和4.15万台。累计推广了太阳能热水器38.25万台合计74.84万m2(去除报废的热水器);建设小型光伏发电利用117处、装机容量21kW;建成秸秆沼气集中供气工程1处;发展各类农村能源产业企业19个、从业人员257人,总产值5152万元;2011年杭州市农村地区生活生产用能合计折合标煤241.5万t,其中农村生活用能103.8万t、农村生产用能137.7万t,煤炭、焦炭、成品油、电力等商品能源占总消耗能源的96.5%。经统计汇总与比较,杭州市的各项农村能源工作位浙江省前列。

2 当前存在主要问题

2.1农村能源统计面广量多,专业性强,难度大,基础相对薄弱

农村能源统计涉及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等方方面面,工作量大,专业性强,任务繁重,难度较大。基础和基层是农村能源统计数据的源头,虽然目前杭州市农村能源统计已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市一县一乡镇三级联动工作机制,在乡镇层面上落实了农村能源监管员负责数据采集等,但由于乡镇工作存在“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工作现状,很多农村能源监管员同时担负着其它工作任务,且人员不稳定、业务不专业,因此每年年底在面对繁重的统计工作时,经常会产生应付了事的思想;同时部分市、县级的专职统计员的专业知识更新也跟不上要求等等,导致农村能源统计工作基础相对薄弱。

2.2农村能源统计方法单一,不完善,制约统计数据准确度

目前杭州市农村能源统计方法、技术和手段相对单一落后,如在全面调查面上推广数量和数据时,主要统计了政府部门主导立项和财政资金予以补助建设的内容,而对农户、企业自主建设或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商品化产品推广建设内容统计不全面或未包括;在农村住户生产生活能源消耗的抽样调查中,主要采用问询法或农户自主记账法,农民的文化知识水平相对较低,在记录能源消耗量尤其是非商品能源如薪柴、秸秆等时,大多仅凭经验“毛估估”;而且,由于农村生产条件的限制和柴草种类的复杂性也无法将其折算成标准量,这些都制约了农村能源数据的准确性。此外农村能源统计指标设置也欠完善,如作为农村可再生能源应用主要类型的沼气,在统计中只注重沼气工程的建设容积,沼气实际消耗情况未予统计,沼气的生产量通常由沼气工程的容积乘以产气系数而得,这使得统计结果往往与事实有所出入。

2.3农村能源统计与横向部门联系少,成果难以形成有效服务

可再生能源统计中的小水电、生物质能、太阳能、商品用能等涉及到水力、电力、农业、林业、统计、经贸以及发改等部门,由于受传统以煤炭、石化、电力等常规能源为主及城乡“二元结构”等政策因素的影响,可再生能源一直难以进入能源建设的“主旋律”,其统计也未纳入统计部门的常规调查统计项目中。同时在统计可再生能源工作过程中,各级农村能源部门与林业、水电、经贸等部门联系沟通也较少,既影响了统计内容的覆盖面,也降低了统计结果的服务范围和效力。

3 推进可再生能源统计工作的对策研究

针对当前杭州市可再生能源统计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结合多年来从事基层农村能源统计工作的经验,对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可再生能源统计工作提出几点粗浅建议。

3.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与考核机制

可再生能源统计涉及到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层面,任务重、环节多、资料搜集困难,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统计工作,切实履行领导与管理职责,将统计工作列入领导议事日程,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健全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疏通统计渠道,机构设置、管理制度、人才队伍、工作经费等各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为建设档案工作创造良好的物质基础和工作条件。加大对数据来源的审核力度,落实统计工作的考核评比制度,明确职责,严明奖罚,尽量使统计的各个环节以真实、准确、有效的数据和信息上报。

3.2加强专业培训,壮大农村能源统计队伍与力量

能源统计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要长期坚持加强对各级统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努力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让他们的知识、观念、素质与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工作领域的拓宽和工作量的加大相适应。结合我市实际,尤其是要加强乡镇统计员(农村能源监管员)的培训力度,切实做好第一手农村能源消耗数据资料的收集、测算;市、县级能源统计人员把关数据的审核、汇总、分析和调研,指导乡镇统计人员顺利开展农村能源统计工作,提供能源统计制度咨询服务。加强农村能源统计队伍建设,在完善现有市、县、乡镇三级队伍建设的基础上,积极吸收农村建设的一些新兴力量如大学生村官、农村实用人才等加入到统计队伍中来,使工作队伍延伸到乡村,增加统计数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3.3加强分析调研,与时俱进地创新与充实统计内容

当前,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清洁能源是实现节能减排、低碳发展的重要有效途径,已成为各级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共识,这为农村能源统计工作提供了广阔发展空间。要充分发挥农村能源统计机构占有第一手丰富而详实的统计资料优势,加强调研研究,与时俱进地创新和充实统计指标和内容,不断拓展农村能源统计服务领域。一是结合农村生活、农业生产(尤其是家庭作坊式的农产品加工经营)中可再生能源的生产消耗情况,研究其对降低万元GDP能耗、万元GDP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贡献程度;二是紧紧围绕党政领导需要的、社会公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研究,开展分析调研,特别是注意结构分析、因素分析、趋势分析、预测分析,提出农村节能减排和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对策与建议。

3.4加强部门沟通,提高统计结果的准确性和作用效力

在开展可再生能源统计工作的过程中,注重加强水力、电力、农业、林业、统计、经贸、发改等部门的沟通与配合,积极借鉴其它部门的方式和要求,特别是结合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如农业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污染源普查等等,采取统一的统计标准、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等,保障统计结果的统一性和标准化,提高数据采集分析的准确性和应用的通用性。

可再生能源存在的问题范文第4篇

关键词 省域可再生能源规划;可再生能源行业增长模型;阶段目标分解

中图分类号 C92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1)04-0100-05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1.04.016

规划包括三要素,即什么时机、采取什么措施、完成什么样的指标。不同的规划是在此基础之上不断的迭加约束条件。如能源规划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考虑资源约束,在开采的时候不但要考虑当前能源供给和能源需求的均衡,还需要考虑未来能源供给和需求的均衡。由于可再生能源在总能源消费总重较低,因此,当前的规划并不需要考虑可再生能源对整体能源系统的均衡的影响。其主要约束条件是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约束和可再生能源配额产生的市场约束。

1 可再生能源规划研究方法概述

当前我国的规划处于一种从计划经济时期到市场经济时期的转折点。保留较多的计划经济特点,同时又增添了较多的市场经济特色。魏后凯认为我国规划体制的改革尚处于探索过程中,国家、省级和市县级规划的编制也缺乏科学的技术规划[1]。樊元也认为对规划目标如何在各地区缺乏科学合理的依据[2]。

可再生能源发展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也是我国目前情况下的一项极为紧迫的任务。2007年国家“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提出2010年占能源消费总量的10%,到2020年占能源消费总量15%。如何落实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是当前研究的热点。可再生能源规划与政策体制相关,美国可再生能源规划是由各州自己确定,然后,汇总成国家总体可再生能源规划,这些规划通常是由一个研究机构或咨询公司制定,广大群众参与,最终以立法的形势体现出来。

在目前国内研究中,把目标分解到各个省市的国内文献尚不多见,但我们可以从其他行业规划研究中得到一些启示,如官义高研究了节能降耗目标的分解,提出一种如何将节能降耗目标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分解的模型,主要考虑了各地能耗比重、产业结构和节能潜力等因素[3]。樊元考虑各行业能耗比重,构建基于部分方案偏好强度的赋权方法、因子分析法、熵值法和均方差法得到权向量矩阵,以甘肃省为例求出各地区的节能减排目标[2]。尧德明研究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指标分解的分解,综合考虑影响土地使用四个因素,采用层次分析法用地面积的权重[4]。

申兵认为,应加强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的环境评价和“三期”评估。加强评估工作可以发现规划执行中的问题,以便根据环境的变化等因素对于规划目标等进行调整[5]。任东明认为可再生能源目标分解不仅能在不同地区、部门和行业进行分解,而且还应提出可再生能源的阶段性目标,即提出的目标要分成几个阶段来实现[6]。但这种把可再生能源目标分解到各个阶段的研究尚处于建议或萌芽状态。类推,把可再生能源目标落实到各个省的各个阶段的研究目标的研究更不多见。官义高[3]采用指数平均方法把节能减排目标分解到每一年,求出“十一五”期间每年降低率、降低量和累计降低量。欧盟在监督各成员国可再生能源目标实施进度时,采用的是等分方法把2020年的可再生能源规划目标,以每二年作为一个阶段,分解到每一阶段[7]。南非西开普省到2014年的电力消费将有12%的来自到可再生能源,到2020年这一数字将达到18%,到2030年将达到30%。

上述研究文献为可再生能源规划目标分解做出巨大的贡献,本文在上述研究文献的研究上,考虑可再生能源行业发展特点,构建了可再生能源行业成长曲线,依据成长曲线,确定各个阶段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各省各个阶段的可再生能源份额。

2 可再生能源行业增长模型

2.1 行业增长模型

产业经济学认为,一个产业的发展主要取决于对其产品的需求,而不是它的供给。因此,若以变量Y=F(t)表示t时刻能源行业的总开采量,则其任一时刻的增长速度不仅与此时刻的总量成正比,同时还要同它与其的资源开采上限Ymax之差成正比,即:

dYdt=γ′Y(Ymax-Y)(1)

=γ′YmaxY1-YYmax

则微分方程的积分形式为:

Y=F(t)=Ymax1+C•exp(-γt)(2)

Y(t)=A(1+Be-kt)

对方程求导,得

dYdt=γY1-YYmax=γCYmaxexp(γt)+2C+C2•exp(-γt)

(3)

S(t)=kBAekt+2B+B2e-kt

方程(3)是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发展速度,这里定义为可再生能源行业的生长曲线。方程(2)显示其相应的积累,可定义为可再生能源行业的生命曲线。下面,我们依据产业发展的特点,求出中国可再生能源增长模型及其曲线。2.2 可再生能源行业增长模型实证研究

以风电、水电和太阳能发电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增长来代表可再生能源的生命曲线。表1给出了历年中国主要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装机容量状况。

Y(t)[WB]=A(1+Be-kt)1+Be-kt=AY(t)AY(t)-1

=Be-kt

lnAY(t)-1=lnB-kt

令,u=lnAY(t)-1,c=lnB,

则U=C-kt

利用Eviews进行对该模型回归分析可得:c=8.29,k=037,则B=exp(c)=3983.83。

其可再生能源的生命曲线函数为:

Y(t)=20000(1+3983.83e-0.37t)

S(t)=2948034.2e0.37t+7967.66+1587091.47e-0.37t

以逻辑曲线模型对中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各阶段进行预测,可行到能源产业发展趋势综合预测结果。起动点(1995),起飞点(2007);飞跃点(2018);成熟点(2025);鼎盛点(2035)。

从图1、图2可以看出,2007年之前,中国可再生能源

图1 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生命曲线

Fig.1 The Life curve of renewable energy power industry

图2 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增长曲线

Fig.2 The growth curve of renewable energy power industry

产业尚处阶段仍为孕育期,增长速度较慢;到2007年才进入成长期,此后,发展速度将大大加快;2018年左右是飞跃点,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迅速提高;2035年以后为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全盛时期,可再生能源的接近到技术装机容量,此后的发展速度渐缓。

2.3 可再生能源行业增长曲线特征分析

综合比较分析图1 和表1, 对之进行定量与定性意义上的双重再思考, 我们可得如下结论:

(1) 生长曲线上升段拐点处, 产业发展的加速度最大; 下降段拐点处其负加速度最大, 这两个时刻分别被定义为“起飞点”和“成熟点”。以前者为例,“起飞前”, 加速度递增,“起飞”后, 加速度递减; 对应在生命曲线上,“起飞”前, 生长量的累积由缓而急, 呈指数型增长;“起飞”后, 增长性质变为准线性。换句话说,生命曲线上的“起飞规模”也就是生命曲线的性态由指数型增长变为准线性增长的转折点, 此时的可再生能源行业产能在理论上等于其极限值的13+[KF(]3[KF)](即21%)。

(2)当可再生能源产业产能达到技术可开发极限值的1/2时, 生命曲线线性最显著(因为曲率为0), 发展速度最快, 故谓之“鼎盛点”。当可再生能源产业产能累积至极限值的13-[KF(]3[KF)](即71%)时, 生命曲线又由准线性增长变为反指数型增长, 相应在此点曲率又是最大(与“起飞点”曲率相等)。当能源产业产能达到“成熟点”后, 生命曲线开始由疾而缓趋近极限, 至“淘汰点”时累积量一般已达极限值的99%以上(因为一般C 值均大于100), 在实践中此时可以认为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过程已暂时告以段落。

3 省域可再生能源发展阶段目标的确定

依据可再生能源的行业发展曲线,可以得到不同年份的可再生能源量占装机目标的份额。

依据表2所提出的数据,为了便于监管,取较为接近的值。从而可以制定出如公式4所示各省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阶段性目标:

Ri,2001-2012=Ri,2007+0.15(Ri,2020-Ri,2007)

Ri,2013-2014=Ri,2007+0.30(Ri,2020-Ri,2007)

Ri,2015-2016=Ri,2007+0.50(Ri,2020-Ri,2007)

Ri,2017-2018=Ri,2007+0.75(Ri,2020-Ri,2007)(4)

其中,Ri,2007是省在2007年可再生能源占本省总能源的实际份额。Ri,2020是各省在2020年可再生能源占本省总能源的目标份额。

依据可再生能源目标分解得到各省域的2020年目标份额,在2007年期初份额的基础上,依据学习曲线的特点,对2012年、2014年、2016年、2018年及2020年的可再生能源份额,通过公式4进行计算求解。其求解结果见表3。从表中可这看出,由于初始份额和目标份额不同各省的可再生能源阶段目标份额增长不同。对于资源量较优的省份,其可再生能源份额的增长速度大王发资源量较差的省份。这其中存在一个问题,由于可再生能源份额是依据能源消费而定的,可能有些省份的可再生能源份额远远大于其可再生能源资源总量,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采取两种方式来进行调整。其一是采用减少按可再生能源消费进行份额分配的比重,同时提高按资源量进行分配 的比重。这样,更多的依据可再生能源资源储量,减少了消费对可再生能源份额的影响。当经济发展处于调整增长阶段时,通常采用这种方式。其二是,构建可再生能源交易机制,允许可再生能源在不同的省份之间进行交易。这样,可激励各省充分利用本省可再生能源资源优势,当经济发展到较高水平时,通常采用市场交易机制。因为此时更看重的是各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公平性。

4 结论及发展

本文提出一种可再生能源阶段目标分解模型,模型考虑可再生能源行业的特点,构建了可再生能源行业增长曲线,在国家和各省当前可再生能源份额的基本上提出了不同时期的各省可再生能源发展阶段目标。从而有效的实施国家总体可再生能源目标战略。

本研究考虑了不同省份的可再生能源消费份额和资源储量份额所占的比重,可以有效地平衡地区间的利益关系。这是我国在从发展中国家过渡到中等发达国家时所需要考虑的如何平衡公平与效率之间关系的问题。即规划中考虑了两个重要原则:①目标可分解原则。国家的总量目标可以根据一定的标准在不同地区、部门和行业进行分解,由全社会共同完成发展目标。②公平性和区域间差异的原则。制定规划时,考虑资源禀赋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的差距,因此各地的总量目标应该有所区别,为实现总量目标所采取的措施也同样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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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rget Decomposition of Renewable Energy Based on Industrial Growth

LIU Zhen1 ZHANG Xiliang1 GAO Hu2

(1.Institute of Energy, Environment and Economy, Tsinghua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4, China;

2. Energy Research Institute, NDRC, Beijing 100038,China)

可再生能源存在的问题范文第5篇

近几年来,在国际可再生能源市场快速发展的拉动和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我国可再生能源的科研开发、产业发展以及市场应用等均进入了一个全面、快速、健康发展的新阶段。

中国可再生能源市场问题研究

虽然我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已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与先进国家相比差距仍很大。这是因为:

1.政策及激励措施力度不够。在目前政策环境和技术水平下,除了太阳能和水电具有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以外,多数能源在开发上成本较高,普遍规模小、资源散、缺少连续生产的可行性,缺乏竞争力。当前,我国虽然支持风力发电、质能生物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但扶持政策体系还不完整,激励机制也不健全,政策缺乏稳定性,科学持续发展的长

效机制还没有形成。

2.市场保障机制不完善。由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缺少明确目标,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支持力度虽然在逐步加大,但是市场保障政策还没有完全配套,市场需求具有明显的不稳定性,导致市场拉动力太小,我国可再生能源在技术的发展上始终处于缓慢、粗劣的状态。

3.产业体系和技术开发能力薄弱。我国的沼气、太阳能利用和水力发电的发展水平比较高,其他可再生能源的技术水平、生产能力远远落后于国外先进技术水平,普遍存在技术研发能力低、制造生产设备的能力弱、过度依赖国外进口的现状。加之目前我国在能源资源评价上、标准技术上、检测和认证产品体系上的不健全,导致技术人才明显缺乏,技术服务体系没有完全形成。

德国可再生能源市场问题研究

2013年6月26日,德国《星期天世界报》用4个整版的篇幅刊登文章,大谈可再生能源的弊病,被采访人普遍对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利用表示怀疑。在最受欢迎的太阳能的调查上,德国权威调查机构民意调查显示,认为未来能源供应最重要的源泉是太阳能的人占99%。但调查同时显示,对太阳能的快速发展,科技工作者却持反对态度。他们普遍认为成本太高,已影响了德国经济的发展。最近德国的环境部长发言,德国保证不了以后坚持采用收购补贴的政策,言外之意即德国要控制太阳能发展规模。德国控制太阳能发展规模的原因主要有两点:

1.安装规模较大,本国电网的承载能明显不足。到2013年年底,德国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安装规模将达到16兆瓦,居世界第一。如果继续发展并保持强劲态势,德国电网在稳定性、安全性上将面临极大的考验和质疑。

2.成本比较高,政府的财政负担明显加重。从经济效益的追求上看,风能发电明显优于太阳能发电。据《星期天世界报》提供的数据显示,一个风轮发电机所发出的电量等同于20个足球场地大的太阳能光板的发电量。加上太阳辐照度被自然条件(季节、昼夜、地理、经度纬度)和随机因素(晴、阴、云、雨)影响大,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导致太阳能发电经常间断,极不稳定,增加了太阳能规模应用的难度。

德国放缓太阳能市场规模建设,暴露出德国政府制定的太阳能政策,根本达不到促进太阳能市场发展的现实。从科研方面看,虽然德国装机规模快增速大,但科研技术发展跟不上其发展的幅度。例如,在电能存储上,由于缺少小型电力存储装置,导致出现严重浪费现象。由于可再生能源需求增大,电网明显承受力不足,必须进行改造,导致太阳能人网波动较大。中德能源市场合作存在的问题

1.中国国际竞争力的不断提升,引起德国的担忧。中德双方虽然合作不断扩大,但存在技术水平和资金投入的不对等,德国担心技术得不到保护,在发展规模上会不如我国。如,我国2004年启动风能项目,到2010年我国的投入已经超过德国,成为世界第一。德国后悔培养了一个“强大的竞争者”,导致出现非理性想法,针对我国进行的反倾销和合作中断等,给双方合作蒙上了阴影。在今后的合作中,消除非理性想法,是双方必须面对的问题。

2.经济和环保利益没能达到有机统一。在能源合作上环保利益和经济利益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必须相辅相成,但是这方面在中德合作上,没有达到有机的统一。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有利于全球环境保护,但它同时也会对德国的相关产业带来竞争和冲击。如果中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对德国的经济产生冲击,德国肯定会采用贸易保护。从环保出发,可再生能源技术应该会加快传播和普及的速度;但从经济利益看,商品是可再生能源技术,这导致德国在技术交流上设置障碍。德国虽然是对中国转让技术最多的国家,但这些技术多是低水平的,德国对关键技术有所保留。